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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通知书送达的例外规定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在原有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审计通知书送达的例外情形,即:“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属于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二,修订后的《审计法》对特殊情况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待于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时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这里的特殊情况仅限于办理一些紧急审计事项或突击审计事项。根据《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下列三种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一是办理交办的紧急审计事项的;二是发现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需要突击审计的;三是其他不宜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的。
第三,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即应当事先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书面的审批手续。
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要求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强调“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本条这几处修改的理由是:第一,将原《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报告”改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主要是为了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相区别;第二,要求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是为了保障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得到审计机关应有的重视,从而保证审计结论更加客观与公正。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同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审计报告分为两个层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其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结果提出的书面报告,虽然在要素和内容上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基本一致,但反映的是审计组代表审计机关提出的初步审计意见。它是形成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基础。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它是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审计法律文书,是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反映的是审计机关的最终审计意见。因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二者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第二,本条所指“被审计对象”,包括被审计单位和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为了保证审计评价意见的客观与公正,保障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除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外,还应当征求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根据本条,结合审计署6号令和《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5〕48号)的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编审程序如下:
一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起草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落款为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签名。
二是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报告的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
三是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审计机关应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该审计报告封面上不予编号,并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对于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审计机关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中包含有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处罚建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内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又明确告知了被审计单位享有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意见的权利,因此,审计机关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环节实际履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不需要再另行发文告知。
四是在征求完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审计组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审计机关审议。
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从而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确立为审计机关对外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法律文书。
本条修改的理由是:第一,为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有必要将“审计意见书”改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为对外发表审计意见、公告审计结果的载体,建立起我国的审计报告制度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二,规定审计机关要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是为了进一步督促审计机关要重视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从而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各级审计机关均不再出具审计意见书,代之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二,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根据本条,结合审计署6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一是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二是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复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还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此外,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的,还应当代拟审计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告知程序。
三是法制工作机构应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进行复核,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出具复核意见书。
四是法制工作机构复核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以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由审计机关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或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会后,审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金融危机蔓延,出口贸易环境恶化,来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出口信用险的实际赔付率约为77%,比2007年大幅飙升近30个百分点。其2008年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中称,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无论是维系原有市场,还是开发新兴市场,出口收汇安全都是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最大挑战。从该公司在2008年的理赔数据看,2008年实际支付赔款总额增加了209%,中国企业在出口收汇环节面临的违约率增加了189%。而从2009年1月起,我国出口损失金额大幅攀升,出险地区由美国向欧、亚、拉美地区蔓延,对外偿付能力、担保可靠性等都受动摇。
2国际贸易结算拖欠的原因
影响国际贸易结算的原因很多,而主要因素是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的衔接不当,参与活动的各个组织可能出现信用风险或是采用不当的结算方式。
2.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商信用风险是指由于进口商的信用缺失和非善意行为而导致出口商的出口货物货款被拖欠或灭失的风险,这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风险。此外,国际贸易商品运输通常是为远洋运输,货物的流转周期较长,在此期间一旦进口商对出口商的货物质量存在质疑,货物的包装不合格、在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到损害或缺失、交货时间不够及时、运输时间不符合双方约定、进口商的经营状况恶化、进口国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或遭遇到经济金融危机等,这一整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整个贸易的顺利完成就会受到影响,很可能进而影响到进口商对货物的货款结算甚至产生索赔纠纷。就我国的出口贸易企业而言,一旦进口商存在故意欺诈或者受各种因素影响而有违诚信原则,则货款的回收就会被迫承担很大的风险,而调察研究发现大多数的出口贸易企业的应收货款产生坏账也主要是这个原因。
2.2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
不同的结算方式和不同的报价方式也是影响贸易顺利结算的重要因素。因为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各种结算方式要求提交的单据各不相同,各种单据的出具取决于相应部门的资信状况,并且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信用风险种类及程度各不相同。以信用证结算为例,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或开证行会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的时候,甚至可以利用所谓的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推脱付款责任。
2.3外贸企业自身的管理不足
出口收汇风险的产生及货款拖欠问题的形成就其内部原因来讲,是由于出口贸易企业自身管理和工作流程存在漏洞,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等,给货款结算带来了隐患。根据调查,我国到目前为止的出口货物货款拖欠案例,其中以D/P或D/A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约占50%,以T/T、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约占25%。一些出口贸易企业的负责人员和业务人员往往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贸易问题,而不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甚至在因外方违约或恶意欺诈导致企业出现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有效而及时的法律措施来进行维权。
2.4合同条款有疏漏,履约不严肃
如果出口贸易企业在出口合同的制订过程中没有严肃的、全面的核对每一项条款,就很可能使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纰漏。在一些出口合同中,对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不够具体,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对进口商进行货款支付的条件规定不够严格,一旦出现争议时,这些问题就非常不易解决。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交易的出口贸易业务中,因为有的业务人员不注重审单,不严格制单而造成单证不符的问题,从而使进口商有了拒付、拖欠支付或压价支付的借口。
如果出口贸易企业在履行合同时不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信用证上的规定,出现货物交接不够及时而使进口商当地的销售商机延误,或者货物的质量、数量和规格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相符,都不可避免的会遭受到进口商的投诉、索赔和货款拒付;如果因为出口贸易企业的货物包装不合格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缺失,也肯定会造成贸易双方在货款支付方面的诸多争议。
2.5对于出口贸易结算拖欠问题,国内的法律并未做出专门性规定
目前,在我国对于信用证系列问题的解决有指导性意义的法律法规是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问题的规定》。而在国际上,目前适用的都没有针对信用证的专门性条款,另外也缺乏相关的专业性国际公约,只有联合国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中有一些内容涉及。另外,国际惯例为了调整信用证机制运行,在制度设计方面是侧重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的。国际贸易的买方在申请开证行开出交易信用证之后的地位就会相对劣势,因为在此后的信用证交易过程是由卖方来主要控制的。因此,卖方也就有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对买方恶意欺诈,从而导致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拖欠的问题。
3对结算拖欠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针对国际贸易结算拖欠的原因分析,结合国际贸易的具体业务流程,对结算拖欠的防范和管理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3.1加强资信调查,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进口商的资信信息主要来源:通过对进口商的实地拜访考察来自行收集;通过企业的驻外机构进行收集;通过我国政府的驻外商务机构或国有企业的驻外分支机构间接了解;向进口商所在国的贸易促进机构、商会或行业协会获得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购买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的资信信息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考察等。出口贸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贸易规模和实际贸易需要来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进口商资信系统。同时,在进口商资信系统之上还需要建立相应完整的针对进口商的授信制度。针对不同的进口商,对应的实行合适的信用对策,确定合适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授信的对象要不仅限于新的客户,同时对老客户也要定期的考察,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对其实行的信用对策,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发生货款结算坏账的几率。
3.2严格防范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
防范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主要是用于以信用证或者有信用证参与的结算方式下,其具体的防范措施是对每个特定的陷阱提出相应的修改要求,并且要做到“证到发货”的原则。因此,在审证环节出口商的相关人员一定要遵守谨慎的原则,以防止来自进口商的信用证恶意欺诈进而导致的货款结算拖欠。
出口商进行出口贸易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货款结算拖欠风险。出口商的相关贸易专业人员应该积极学习和充实自己在国际贸易结算方面的知识,选择诚实守信的出口对象和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相关条款,这样才能更好的辨别信用证的真伪和相关条目,不至于上当受骗,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外,信用证的开证行也应该加强对进口商资信的了解、加强对单据的控制,严格把好审单关,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对银行信用证业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
3.3签订措辞严谨的销售合同,采用适宜的结算方式
在出口贸易合同的制订过程中,每一项条款都必须严格、明确,尤其是对有关货物品质的条款规定更要明确。如果采用一些模糊的词汇,非常容易导致贸易双方因为对货物品质认定的不同而产生纠纷,影响到货款的及时、全额回收。所以,在贸易合同中对于货物品质的规定和描述一定要明确、具体,避免贸易双方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但也不是对货物品质的描述越细越好,这也会给卖方在履行合同时造成不利。
另外,选择结算方式不一定非要选择绝对的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因为在买方市场的今天,市场交易突出的是双赢,绝对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很可能导致客户的丢失。选择结算方式要从交易双方的风险分析,利用比较风险的方法选择结算方式,既能够避免结算拖欠的情况,同时又能使进口商满意。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等等。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
由于我国在诉讼程序上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被告人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审理,而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一般是采取书面审判,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参与审理。所以当上级人民法院将审理结果送达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不知案情,而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是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属于自己的监督范围,也不及时将案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汇报,致使有些应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能及时提出抗诉。申诉复查的案件也是如此。有些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提出申诉,原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经复查后,作出了改判决定。但改判的判决书迟迟不送达检察机关,或判决书送达检察机关后,改判的判决书未能引起重视,也没有专人进行审查,致使有些错误的改判不能及时得到纠正。
4、对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难以实施法律监督。
目前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的审理主要是两种形式:一是刑、民分开审理,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审理刑事部分时,法院通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但审理民事部分就不通知公诉人了。而且对民事部分的审理,有的开庭,有的不开庭,民事部分的审理活动如何,检察机关不得而知,更谈不上监督了。二是刑事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但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是否需要法律监督,如何实施监督,公诉人应持何种态度,法律上均无明确规定。致使公诉人在法庭上只注意刑事部分审理,而对各牵部分的审理持无所谓的态度。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影响着刑事审判监督的效果,影响着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必须从全面着眼,从根本上改善刑事审判监督的现状。
二、改变刑事审判监督现状的几点想法
1、加快法律的修改与补充,为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虽然在宪法上已予确立,但在具体实施上,立法还很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一是程序法上的疏漏,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要求等均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二是实体法上量刑幅度太大,检察机关无法掌握畸轻畸重的标准;三是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缺乏刚性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纠正显得无力,流于形式。所以应当加强对立法的修改和补充。首先在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突出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作用,使之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相协调,与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其次,对检察机关实行刑事审判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在程序上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检察机关在实行法律监督中有法可依;第三,对刑法中的量刑幅度尽量缩小;第四,法律要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处置权,对纠正违法通知置之不理的行为,有一定硬性措施,确保审判监督的实际效果。
2、增强法律监督意识,为检察机关实施刑事审判监督奠定思想基础。人民法院应当认识到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从而自觉低把审判活动全面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诚恳低接受监督。当前要注意克服三种不良倾向,一是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看成是对人民法院的不信任;二是把检察机关提出的违法纠正通知看成是故意挑刺,有意刁难;三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采取系统保护主义态度,上级人民法院袒护下级人民法院。这些现象都不利于刑事审判监督的开展。检察机关也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该提起抗诉的要坚决抗诉,该提出违法纠正意见的要坚决提出,不应该顾及情面,怕伤和气。
关键词:射孔;管柱;深度误差;校正值
1. 引言
射孔在油气田开发中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射孔的目的是打通套管与油气层之间通道,使地层的油气流人井筒。射孔作业时,最理想状态应该是射孔枪的第―孔和最后一孔恰好射人油气层的上界面和下界面,但在实际操作时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存在着一定的深度误差,如何缩小这一误差,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研究测井技术对射孔深度误差的直接影响,对薄油气层的开发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如果射孔深度定位不理想,就会直接影响对油气藏的评价,特别是勘探井,射孑L的准确与否可能会影响对一个构造、一个区块的评价,从而影响到一个油区的开发前景。因此,研究分析造成射孔深度误差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其降到最小限度,有着重要意义.
2. 射孔深度误差影响因素
影响射孔深度误差的因素很多,从完井电测到固井质量测井,直到最后的射孔作业,各个环节的计算都有可能存在着无法避免的误差。在最不理想的情况下,这些误差基本上都为正误差或者负误差,由于误差的累积效应,最终会造成射孔深度的误差越来越大。下面主要分析误差存在的环节。
2.1 测井因素的影响
2.1.1 测井仪器深度系统自身的误差
测井过程中由于滑轮尺寸、电缆磨损、马丁代克以及电缆磁性记号等因素的存在,直接造成仪器记录的深度与实际井下深度的误差,严重影响到测井深度的准确性。
2.1.2 测井电缆造成的深度误差
从完井电测到固井质量测井,一般需要两套设备完成全部作业过程。在这两次作业中,各个测井队的电缆型号、电缆的疲劳程度、电缆的产地、电缆的粗细、材质、抗拉强度及电缆的投产时间都会有所不同,因此电缆的伸缩变化量就会不一样,由此而处理出来的测井资料就不可避免会产生深度误差,从而影响射孔作业深度的准确性。
2.1.3 测井环境造成的深度误差
完井电测和固井质量测井,由于两次测井时的压井液密度、粘度等参数的不同,电缆和井下仪器在井下所受的浮力和磨擦阻力也不一样,这些也会直接影响电缆的张力值。另外,井斜的大小、井身结构、井下仪器挂卡现象、测井速度的快慢也会不同程度地引起测井深度误差。
以上这些因素,在以往射孔作业中很少考虑,但在实际射孔作业过程中,这些误差却是实实在在不可避免的,由于测井资料是确定射孔层位的依据,也是以后进行射孔施工的依据,所以这些将会直接影响到射孔深度的准确性。
2.2 射孔作业的影响因素
2.2.1 射孔资料校正值产生的射孔深度误差
我们在进行射孔施工时,射孔资料所给出的深度均是完井资料上的深度,而在固井质量测井时,CCL与CR曲线的深度与完井深度本身存在一定的差值,虽然对CCL与CR曲线进行了分段校正,但是每一段的校正值只能代表该段的平均校正值,并不能代表该段上每一点的校正值。而且有时相邻两个校正段的校正值相差比较大,一般均在几十厘米左右,有时甚至会更大,这就意味着相邻两个校正段的临界处接箍深度就有可能有几十厘米的误差。在实际施工中,如果这样的两个校正段均为射孔井段,就会出现射孔深度上的误差。
2.2.2 射孔器材和工具长度不固定所产生的误差
在电缆射孔中,现在的射孔枪与磁定位仪多是硬连接,磁定位仪记录点位置与射孑L枪第一孔之间的距离就是炮头长。虽然这个数值可以通过丈量取得,但是由于机械加工的原因,射孔枪的首孔位置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同时每个磁定位仪的记录点位置也会有微小的差别,而我们每次的电缆射孔施工时这个值都是固定不变的,这也将带来射孔的深度误差。这种误差在软连接中会更加严重。
在油管传输射孔施工中,所有的射孔枪都是用专门的连接接头在井口连接在一起下井的,而所有的连接接头和同一规格的射孔枪都是按一个固定值来计算的,其系统误差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连接的枪串越长,这个误差值就越大。我们在校深的时候通常是把射孔枪串的上面第一孔定位在油层的顶界,如果在理想状态下,射孔枪串的上面第一孔刚好对准油层顶界的话,那么其最后一孔显然会超出油层底界。
2.2.3 油管传输射孔时,管柱丈量时存在误差
在进行油管传输射孔施工时,特别是测试联作施工中,校深定位短节下部有很多测试工具、射孔工具和油管要从井口连接在一起下井,校深定位短节与射孔枪第一孔的距离通常在150 rn以上,这部分长度就是我们所说的射孔零长,我们就是通过它来计算校深定位短节的预定深度的。而管柱各部分尺寸均是用软尺丈量取得的,这就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读数误差和丈量误差,而且在进行管柱连接时,丝扣上得有紧有松,也会影响到射孔深度误差的大小。如果连接次数越多(测试联作作业通常要进行十几次的井口连接),这个误差值也会越大。
2.2.4 油管加压起爆时管柱受压下移产生的误差
油管传输射孔作业一般有两种常用的起爆方式,即撞击式起爆和压力起爆。在使用压力起爆器时,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一般油管和套管是不连通的,只是在油管内加一定高度的液垫,在加压起爆过程中,由于是直接对油管内进行加压,随着压力的增大,管柱也会在压力的作用下下移,所加压力值越大,下移量当然也越大。
2.2.5 现场读图误差
众所周知,用GR曲线校深比传统的磁记号校深方法更为科
学,更加经济,深度方面也比原来更为准确。但是在现场校深读图时,按照现在的操作规程由小队长、操作员和校深员分别读数,由于视觉、对图角度等原因,相互之间的读数有时会相差很大,所以尽管最后的取值是按照三个人的平均数来确定的,但仍然存在着人为读数产生的射孔误差。
2.2.6 射孔校深时测井速度也会对误差产生影响
在进行GR测井时,地面仪器所加的滞后值是在某一基本不变的速度下得到的,一旦这个值确定下来,在以后的测井时就应恒定在这一速度值附近,否则就会带来误差。例如,速度为500 m/h时的滞后值是0.5m,那么以600 m/h测井时,滞后值就是0.6 m。所以校深时的测井速度也是―个不可忽略的因素。
2 相应解决方法
以上所分析的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对射孔深度造成误差,产生的误差累计效应有时相当大。它们中有些属于系统本身的误差,有些是在进行资料处理时出现的,还有些是人为操作时产生的。针对以上产生误差的因素,为了能进一步把射孔深度误差减小到最低限度,提出以下几点措施和建议:
1)对于完井电测作业,应对深度系统进行定期校正,对天地滑轮、马丁代克等深度传输系统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磨损严重的要及时更换,电缆记号定期进行校对,尽量把测井深度误差减小到最低限度,为测井解释提供准确的深度依据。
2)目前的射孔作业中,校正值还不可避免。建议在确定各井段的校正值时,应当把校正井段取得尽量短一些,这样细化以后,每段的校正值就有可能控制在20 em以内,避免相邻两段的校正值存在较大的差别。
3)定期精确丈量射孔枪和连接头的长度并测试每个磁定位仪的记录点位置,发现其长度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改炮头长和接头长的计算值。特别是在长井段的油管传输射孔时,在排炮时要认真计算。
4)在进行测试联作施工中,丈量测试联作管串的总零长时,尽量把读数精确到0.1 em,比较短的射孔工具和测试工具应尽可能在地面上连接好一起丈量。因为丈量的次数越少,产生误差的机会就越少。同时,由于减震器质量的提高,减震器上方的六根油管可以适当减少或者不用,将减震器直接与封隔器相连,以缩短校深定位短节与射孔枪第一孔之间的距离。
5)要求作业队在施工前多准备一些规格齐全的短油管以适应管柱调整的需要。在确实无法精确调整管柱时应尽量将管柱调整为上提方式,因为这样做可以考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先准确上提好管柱,定准位置,再从油管中进行投棒或加压引爆射孔枪。
6)对于油管加压起爆射孔,由于其产生的误差肯定是向下的,可以考虑在管柱定位时适当偏上,虽然这个值是无法确定的,但可以根据管柱深度加以修正,例如1 000 m井深多上提0.1 m,2 000 111井深多上提O.2 m,当然这要依据工作经验以及经过射后曲线的检验来确定并在以后的施工中进行调整和验证。
7)在读图校深时,如果在校深定位短节附近没有明显的特征尖峰,这时很难准确读出定位短节在组合图上的深度,所以应当采取分别读深度、分别计算的方法来进行校深。
8)在进行油管传输射孔施工时,测井时的速度应控制在与确定滞后值时的测井速度基本一致,这样滞后值才会产生其真正的意义。
评选结果显示,2013年度共评出少儿精品六大项,包括优秀少儿广播栏目、优秀少儿电视栏目、优秀少儿频道、动画频道、优秀国产动画片、优秀学院动画短片、优秀动画创作人才,其中优秀国产动画片特等奖空出。
一、优秀少儿广播栏目一等奖
小喇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毛毛狗的故事口袋——北京广播电视台
青少年成长导航——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
小豆丁的大生活——云南广播电视台
红领巾蓝书包——甘肃人民广播电台
二、优秀少儿电视栏目一等奖
大手牵小手——中央电视台
智慧树——中央电视台
谁敢挑战小学生——北京广播电视台
中国少年派——山东电视台
妈妈早点到——浙江杭州市广播电视台
三、优秀少儿频道、动画频道一等奖
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
北京广播电视台卡酷少儿频道
湖南广播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
四、优秀国产动画片一等奖
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三毛历险记——北京辉煌动画公司、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兔侠传奇学武篇——北京世纪彩蝶影业有限公司
熊小米系列——北京铁皮青蛙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飞越五千年——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
神奇阿呦——优扬(天津)动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图图的智慧王国——数学系列——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少年师爷之仁善行天下——绍兴特立宙电脑动画有限公司
阿优之爆笑校园——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淮南子传奇(第二季)——淮南广播电视传媒产业发展中心
熊出没之丛林总动员——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五、优秀学院动画短片一等奖
TRISTA——中国传媒大学
空——中国传媒大学
电梯口——中国传媒大学
鹰与鸡——北京电影学院
六、优秀动画创作人才最佳奖
朱敏——北京辉煌动画公司
于胜军——北京铁皮青蛙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速 达——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