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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家务劳动;成本;收益;婚姻家庭立法
家务劳动是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这种通常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的未支付报酬的劳动,主要包括下列活动: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从事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只在家庭内部有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家务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需要成本、能产生收益,具有社会价值的劳动。夫妻间从事家务劳动的通常是女性。通过立法承认夫妻家务劳动具有的价值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有助于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被誉为是对经济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妇的“自卑治疗剂”。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成本构成分析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从事家务劳动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及机会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某种劳动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则投人到另外一种劳动或其他活动的时间就会减少。以全职夫妇为例,在夫妻工作时间相同时,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自由支配时间就越少。而自由时间可以用来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可以用于“劳动者体力的恢复,智力的提高和个性的和谐发展’。非家务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时间休息,可以促使其体力的恢复,产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场投人方面具有较大的精力优势。家务劳动方,因在工作之余从事家务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该方就会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时间恢复其体力,影响其市场投人的精力,在市场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优势。当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时,从事家务劳动的精力强度大于闲暇时间的精力强度,故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往往选择精力强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而根本无精力投人社会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会工作。而从事社会劳动的精力成本往往与工资水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于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在已婚男女参与同样的社会工作时,女性的社会收人往往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较之婚前在市场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而可能会减少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在一切资本中,只有对人的投资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对特殊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与花费在该项活动上的时间正相关,“当家庭部门用的时间更多时,主要提高家庭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会更大一些;而当工作时间更多时,对主要提高市场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积极性会更强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时间是从事家务,其对社会工作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会劳动精力投资较男性更少,自然会降低他们的社会收人,而低收人反过来进一步减少他们投人市场的精力及对市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成本。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不是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劳动和劳动结果相统一,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解放的标志。
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同属于人类劳动方式之一,只是劳动地点及劳动内容等存在差异,属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务劳动这种精力成本进行投资而不能分享该投资的收益,会造成对女性的系统性剥夺,既违背了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也会减弱该方投资家务劳动的积极性,对家庭这一经济组织体也可能造成破坏(导致解体)。如果不对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成本给予回报,家务劳动方在夫妻时间配置博弈中处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体时也会削减该方在离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分析
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但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显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间可能会因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较优势而放弃社会工作选择家务劳动,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动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夫妻一方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另一种更有价值的活动被放弃了”,因而家务劳动存在机会成本。由于从事家务劳动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人,在时间总数不变的情况,家务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改变时间分配的方式以承担家务劳动,如通过不断减少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或者减少甚至放弃参与其他社会工作的时间等方式以保证有足够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此,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多、年限越长,其机会成本就越大。
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选择取决于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价值,“价值并不是商品内在的客观属性,它不过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效用的感觉和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大则价值大,反之,价值则小。边际效用价值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物品所引起总效用价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递减规律。如果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比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大,其就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反之就会选择从事社会劳动,而且只有当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为正时夫妻才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相等时,则无论从事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都无区别。因此,理性人假设下,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应当大于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且其边际效用价值为正,而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越大,表明家务劳动方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家庭“这一生产单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产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家务劳动。贝克尔认为,家庭是由多个人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中每一成员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赖下尽其所能,自觉履行投人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务劳动具有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对婚姻的一种投资。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意味着该投资是有效益的,就会鼓励投资者继续投资。反之,该方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不再投人而宁愿选择经济组织体的解体。作为经济单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长久维持婚姻关系。
二、夫妻家务劳动产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务劳动的分担如家庭安排、照顾子女等可以减轻非家务劳动方精神上的压力,带来清闲的享受,而有些活动如清洁、整理房间、清洗衣物等,则本身可以为家庭成员带来精神方面的愉悦。物质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带来的分工收益、家务劳动使得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及非家务劳动方在家务劳动时间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纯属主观感受,难以客观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质性收益。
(一)比较优势分工带来的收益
夫妻之间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劳动分工,以增加家庭的产出?通常认为,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男性在社会劳动方面能产生较高的生产力。男女只有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增加家庭的产出,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而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进了劳动的分工,取得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家庭通过丈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间根据各自的优势实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产出,提高家庭的经济效益。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机会成本较低的配偶专于家庭生产。由于女性的工资普遍较男性低,其机会成本相对较低,这样现实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任务就主要由妻子承担,丈夫则利用其在社会劳动方面的优势参与更多的社会劳动。妇女的时间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门,男性的时间主要分配在市场部门的分工模式被认为是获得家庭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由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场的优势参与社会劳动,夫妇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家庭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据夫妻的比较优势,发挥各自所长的结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劳动都应具有相应的价值。
(二)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防止积极财产流出)
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下,许多已婚妻子担当着从事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自然可以减少家庭中雇佣保姆的费用,降低家庭经营成本,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外流。“妻为家事劳动,则不须支付对价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则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劳动的价值。家事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的积极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之主要根据。由于降低家庭经营成本是通过投人家务劳动的方式实现的,该降低的成本则为家务劳动的收益之一。
(三)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虽然家务劳动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换价值,但通过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以及“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
1.理性人假设中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图以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会考虑婚姻的成本及从婚姻中获取的收益。家庭是一个资源交换的场所,只不过这种交换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质的交换,也包括物质上的交换。现实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动物,而社会生活是要求互惠关系的,人们的选择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奖赏和最少的代价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最好的结果。在家庭中,需要通过家庭成员共同投人共同经营,彼此分享家庭收益,获得对方经济上的供养及情感方面的爱与呵护。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投资于家庭,以获取投资的收益以分享,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进家庭幸福。家务劳动是对婚姻非物质性的投资,对该投资除了精神与情感方面的回报,尚需要换取其投资应得的经济收益,此种收益是通过家务劳动换取非家务劳动方的社会劳动价值实现的。
2.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核算国民生产总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以萨伊的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未将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在国民生产总值内。而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实际也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过家庭这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传统的商品。“忙于抚养孩子的妻子用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换得’丈夫在市场上的工作,而丈夫则‘购买’妻子照顾他们共同的子女。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妻子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对于此,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换价值,但其通过“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价值对准确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有关资料资示,仅一项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价值就约占国民收入总值的10--35%。
(四)非家务劳动方获得的人力资本
夫妻获得的收益除了经济上的现实利益,还包括一种并非直接以金钱形式体现的资本收益,即人力资本收益。“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过程中,由于夫妻经济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对家务劳动的分担,使得非家务劳动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训中,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而这些素质和技能使得人力资本投人方在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终身受益。“学校教育通过提供知识、技能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人们的收人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与教育和其他培训的不平等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失业与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在这些资本投资过程中,夫妻对人力资本在金钱方面的共同投资,极易获得夫妻及世人所认可。但夫妻在人力资本获得方身上投人的机会成本和精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而一旦夫妻离婚,非人力资本方就不能分享该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收益分享理论,此种情况下,此种人力资本一定范围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投资所得。
三、夫妻家务劳动成本的分担与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关立法
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这种承认应体现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的收益。
(一)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识产权和继续性使用的知识产权后期使用的财产性收益)纳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获得的管理技能、专业技能、执照、文凭、资格等人力资本收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减少了家务劳动的投资回报。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创造知识产权或获得人力资本的过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经济投人,家务劳动方在履行协助义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行为中通常也存在机会成本及精力成本。离婚时如果不对家务劳动方的这些成本给予回报,必然会损害其经济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评价,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因此,我国婚姻法应明确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收益。同时,宜借鉴经济学中对管理技能、专业技能等人力资本的估算方法,规定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在离婚后一定年限内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算方法,国外实践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则和机会成本法则等进行计算。在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机会成本能够确定的情况,借鉴机会成本法则计算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较为合理。如果能确定家务劳动方因从事家务劳动而失去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宜以该丧失的机会作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机会成本的确立存在难度,则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宜参照替代法则计算,但不宜采取简单的使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目前我国有学者提出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价值的主张),因为此种计算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降低家务劳动的价值。
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经济学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价法等进行评估。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评价,在稳健、可行和公允的情况较多采用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的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计算。虽然这些计算方法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不失为经济学计算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三)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务劳动价值时,应增设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非家务劳动方从家务劳动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
在评估人力资本价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对人力资本方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的年龄,因为该年龄决定了人力资本投资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长短;其次应考虑人力资本的折旧现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资本的投人,该投资并非总是一劳永逸的;最后应考虑人力资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资、社会其他方面投资、人力资本获得方的主观努力及实现人力资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纳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人力资本价值估价时,宜确定一定年限内人力资本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而不是所有的现值折算为夫妻共同收益。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认为该期限与相关人员在前企业积累的人力资本或知悉的经营信息等相关)的规定,确定夫妻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获得的人力资本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笔者认为,结合人力资本的上述特点,宜以人力资本持有人未来3-5年时间的预期收益折现为夫妻共同收益,对非人力资本获得方给予相应价值的补偿。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服务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已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服务业和服务劳动的发展程度也是经济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无疑给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服务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目前国内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认识倾向:一种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坚持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服务业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另一种是把服务劳动的内涵加以扩大,并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劳动的定义为尺度,认为服务业的劳动能带来利润,因而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在于误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服务劳动理论的相关原理和结论。为此,深人探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服务价值思想,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理清,并对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有“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两个定义。“生产劳动一般”指的是人们在自然形态下从事的生产产品的劳动;“生产劳动特殊”指的是人们在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从事的反映该社会特性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在“生产劳动特殊”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判定服务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生产关系得出来的”。马克思判定服务是非生产劳动的条件是这些劳动“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人即工资或利润交换”,如果服务经营的方式改变了,服务“作为活的要素来代替可变资本价值合并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去”,服务劳动直接生产资本,那么,服务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特殊。他明确指出:“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歌唱,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的服务劳动,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从属于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生产方式。
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服务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一般则要进行具体分析。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物化的服务劳动,“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以运输服务为例对生产进行了分析,认为生产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伸,因此它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点大多数人都同意。另一种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服务本身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将官吏、艺术家、牧师、律师、教师等归人“纯粹的服务”。这些人的服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艺术家如演员、音乐家等,他们的表演服务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交换价值(通过服务取得报酬获取生存资料)。如果这些演出被录制成片,他们的劳动就物化了,若不被物化,他们的劳动一经提供随即消失。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马克思对纯粹服务的分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纯粹服务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则不是生产劳动,理由是这种劳动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物质规定性;也有人认为纯粹服务无论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还是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都是生产劳动,理由是马克思认为“以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为结果的一切劳动、一般地以某种成果为结果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我们认为物质规定性只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而生产劳动不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中,它还存在于非物质的生产领域如服务生产领域中。
二、服务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即《剩余价值理论》中对服务进行了原则性的分析和阐述,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他在分析非物质生产领域时,多次提到服务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都是以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物质或非物质的需要,都具有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就其形态而言包括两类,一类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的“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一类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的“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后者就是服务的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可见,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服务也具有交换价值,服务具有活动形式的特点。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可消费性,“在服务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与“在物
品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一道构成社会消费品,服务消费品能够“满足个人某种想象的或实际的需要”,这点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不同。马克思分析了服务生产、交换和消费的特点,服务“只是在它们被购买时才被创造出来”,只能以“活动本身的形式”出售,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就完全消失了,这说明服务具有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因为服务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工人自己可以购买劳动,就是购买以服务形式提供的商品,他的工资花在这些服务上,同他的工资花在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工人作为买者,即作为同商品对立的货币的代表,同仅仅作为买者出现,即仅仅把货币换成商品的资本家,完全属于同一个范畴。同时马克思也认为“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马克思认为“服务”也和一般商品一样,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价值。马克思说:“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马克思并且指出:服务产品“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人某一商品。这种产品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都体现了具体服务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而对这些服务劳动的补偿,就形成了服务商品的价值。这就是说,服务产品的价值不需要凭借物质商品来表现,即其价值不需要加人到商品价值中,成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服务产品本身就可以利用非实物使用价值作为其价值的载体,体现服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服务产品既然是社会劳动的化身,它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商品。可知服务产品的存在形式不能作为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依据。
关键词:物化劳动价值 活劳动价值 计量
对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的学说的研究,我国理论界经过多次大讨论,充分肯定了劳动价值论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作用。如何深化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仍然是我国经济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就马克思《资本论》中关于物化劳动转移价值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死劳动与活劳动的划分
马克思在《资本论》开卷中,分析了商品使用价值的等价交换关系。“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把凝固的劳动时间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消耗价值和作为劳动手段的生产工具、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另一部分是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活劳动创造的价值。马克思说:“新价值的加进,是由于劳动单纯的量的追加;生产资料的旧价值在产品中的保存,是由于所追加的劳动的质。”转移价值是过去劳动创造的价值,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作为生产要素价值存在并转移到商品价值中,转移价值称为死劳动。吴宣恭(2005)还把能够与劳动者分开的其他东西,如技术、设计、发明、专利、产业信息、商誉和其他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东西看成是凝固化的劳动,物化劳动,死劳动。马克思严格区分了这些范畴,指出:“昨天发挥了作用的劳动并不是今天发挥作用的劳动,它的价值,加上它创造的剩余价值,现在是作为一种和劳动力本身不同的东西,即产品的价值而存在的。”
马克思《资本论》对于转移价值和创造价值的划分中,死劳动和活劳动是有严格区别的。如何认识死劳动?死劳动有三个要素:过去的劳动。是通过交换后成为社会承认的劳动,既然成为被社会承认的劳动,才看成是过去的劳动。过去的活劳动价值已经凝聚在商品价值中,与本企业创造价值活动无关的别人的劳动,别人的劳动价值通过交换后成为本企业的转移价值,具有确定的转移价值标准。在商品生产中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生产要素的价值作为生产成本而存在,它强调价值的补偿性。
活劳动也有三个对应的要素:现在的劳动;本企业创造价值相关的劳动;商品生产中可以分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价值是企业的成本,剩余价值是企业的利润。死劳动和活劳动是相对的、互斥的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的。当劳动价值凝聚在生产要素中,它是死劳动并以价值转移方式计入商品价值中。当劳动价值凝聚在商品中,它是活劳动,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的劳动。
死劳动与活劳动的转化
社会分工发达的标志,使最终产品的形成要经过若干中间产品的生产。从而形成中间产品的逐步转移,从整个生产链上看,每个生产链上的价值是时间数列上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又是下一个生产链上的死劳动转移价值。如果这些生产链由企业安排,则各个生产链上的中间产品不需要通过交换,原来要通过交换的那些死劳动现在统统以活劳动的形式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死劳动转化为活劳动。活劳动价值总和就是企业生产商品的商品价值量。是创造商品价值的量。如果这些生产链由市场安排,则每个生产企业创造的价值,就是该生产链上企业投入的活劳动的价值。作为劳动对象的原材料和作为劳动手段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通过企业在生产要素市场上买进的价值,生产要素活劳动的价值,通过预付资本的形式转化为死劳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活劳动转化为死劳动,商品价值量由生产资料死劳动价值量和企业投入的活劳动价值量两部分构成。死劳动价值量是别人创造的价值量,在计算本企业创造的价值量时,不能混同活劳动价值量,是价值转移形态,也只有当成价值转移形态,本企业的活劳动价值量才能计量。
从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两个环节考察,处于最终产品生产上的企业必须购买中间产品作为生产要素,通过与活劳动的结合生产出最终产品,然后还要拿到市场上去卖。从生产要素的买进到产品的售出,要顺序经过采购阶段、生产阶段、销售阶段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是要化费一定时间的。在这一段时间中,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价值也是处于变动之中的。最终产品销售,对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来说,期望它的转移价值能够按照他原来的预付资本得到价值补偿。但是,这些生产要素现在还在不断被其他企业生产出来,它的劳动价值量,也就是说它的活劳动价值量与本企业原来预付资本的死劳动价值量发生了变化,那么,最终产品要得到社会的承认,产品的买者只承认生产要素的现在的活劳动价值。以此类推,一件最终产品的价值,并不是过去死劳动的价值加上现在新投入的活劳动的价值,而是作为各个环节上的生产要素的现时的活劳动的价值加上现在新投入的活劳动的价值。
为什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商品(生产要素也是商品存在的形式)价值量会发生变化呢?马克思《资本论》中谈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时,并没有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成是永恒不变的量。从第一层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看,随着单个商品劳动生产力的变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会发生变化。马克思归结为:当某种商品劳动生产率提高,则单位商品包含的劳动价值量降低。当某种商品劳动生产率提高1倍,则单位商品包含的劳动价值量降低1倍。“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
各种商品劳动生产力的变化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马克思定义部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主要是指生产工具。生产工具的改良,会提高劳动生产率,马克思看到了机器替代劳动的作用,在于缩短工人为自己花费的工作日部分,最先使用机器的资本家,由于商品交换价值没有变化,活劳动的消耗低于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能够生产剩余价值。当机器的广泛采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商品交换价值必然起变化,从而影响单个商品等价交换的劳动时间,缩短第一层含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马克思定义的第二层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析,由于生产A商品的使用价值量发生了变化,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会调节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个部门的分配比例。“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生产资料过去生产的劳动价值与现在生产的劳动价值发生变化,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是当前生产该生产资料的劳动价值。只有当前生产该生产资料的劳动价值才能被社会承认。马克思在谈到生产资料作为转移价值时,并没有把转移价值具体地看成是过去购买的价值。马克思在考察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是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动态时间来考察的,特别是关于部门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使单位商品价值量向相反方向变动的定理,揭示了过去购买的价值与现在生产的价值是不同的价值。根据等量活劳动相交换的法则,死劳动的转移价值必然要还原为现时生产的活劳动价值计入到商品价值中。这里,称为“死劳动、活价值”。并定义“死劳动、活价值”为广义的活劳动价值。为什么广义的,是指这部分价值不是本企业新创造的价值,而是别人新创造的那部分生产资料价值。由此,我们把本企业新创造的价值定义为狭义的活价值。这样,研究问题就方便多了。
商品生产者原来把生产资料价值通过预付资本的形式贮藏,要使它作为转移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的条件是;现在生产该生产资料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过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在“转移”过程中成为个别劳动价值。如果这个个别劳动价值量小于广义的活劳动价值量,那么表明死劳动价值量低于当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企业在生产资料价值转移中,不但能消化转移价值,而且还能得到别人活劳动价值由于时间推移给本企业的让渡,结果生产资料价值产生了时间上的增值。反之亦然。企业经济核算的任务,是要反映物化劳动的价值补偿和活劳动价值的消耗。因此,要把死劳动价值按照现时活劳动价值的本来面貌进行还原。
死劳动与活劳动的核算
长期以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指导我国经济建设的基本理论,在会计核算中,马克思进一步把商品价值区分为C+V+M三部分,其中C是指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这部分转移价值通过折旧的形式在商品交换中得到补偿,V+M部分是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由于马克思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量的认识上的偏差,一直把转移价值看成是死劳动价值,在商品中是不变的劳动价值量。在此基础上,建国以来会计核算一直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所反映的就是死劳动价值。在“历史成本原则”下,当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届满时,通过折旧的方式收回的价值不能补偿该固定资产更新的价值。其结果,折旧价值不是多了,就是少了。也就不能准确核算活劳动消耗价值。这个事实表明我们在实务中并没有准确把握马克思关于转移价值的本质和量的可变性。会计信息也不能准确反映企业活劳动价值量的信息。国家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就不能充分运用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个部门按比例分配的规律。即马克思第二层含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国家经济政策的制订必然有赖于充分的会计信息。提供准确的活劳动消耗的会计信息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的多变性使反映历史成本的商品要素转移价值也必然是一个多变的成本。2001国家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制度,其中对于企业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正是体现了企业资产根据市场变化采用重置完全价值反映的思想,其理论依据可以从马克思“转移价值”的认识中去找答案。
Abstract: A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 Labor Value Theory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of Marxist politicaleconomics. Recently, some scholars (who do not made an exhaustive study in Selected Readings in Marxist Original Works) regard the theory which is utterly wrong as the so-called innovation point of Labor Value Theory, and make a big fuss about it. The present thesis attempted to fix some scholars' biased about the understanding of Labor Value Theory based on the criticism of wrong ideas proposed for Marxist Labor Value Theory in the academia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our nation.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价值 使用价值 财富论
Keywords: Labor value theory Value Use Value Theory of Wealth
劳动价值论就是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地吸收了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合理的内容,建立了属于自己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是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的前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包括以下内容:一,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作为不同商品之间进行交换的比例的基础,它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反应;二,价值是不同商品能进行交换基础的,是人类的劳动凝结,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和源泉;三,劳动中只有抽象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四,活劳动创造价值,即正在进行的生产过程中耗费的抽象劳动。
在社会主义性质的中国从建国起就围绕着劳动价值论形成了一些错误的观点:
一、价值主要是由科技、资本创造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生产过程中,现代化企业中,机器设备的贡献已经远远超过单纯的人的劳动。在同行业的竞争中也是如此。按照这个逻辑,价值大部分就是由技术资本创造的。此种观点错误地混淆了使用价值量的决定和价值量的决定。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创造出使用价值,先进生产技术的运用会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会随之提高。因此,先进的生产技术能够促进使用价值量的提高。劳动价值论中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由抽象劳动创造。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马克思认为:“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
二、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该观点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提出的。一些学者认为:凡是对使用价值的产生起作用的要素都能创造价值;价值的创造离不开各种生产要素的综合作用。此观点错误地将价值和使用价值混淆。威廉・配第提到的“财富”其实是泛指的商品的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在商品层面,使用价值是自然属性;价值是社会属性,是在物的掩盖下商品生产者的社会关系。商品交换时,对于劳动的交换也同时在进行,因为价值作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才使得不同的使用价值的商品能够比较和交换。因此,只有劳动(抽象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 使用价值由具体劳动创造,它的生产需要有生产资料的参与,但是价值仅仅是由劳动创造,作为社会关系而存在,为了商品能够交换成功,必须将不同的具体劳动化为同质的抽象劳动。
三、各种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要素都创造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通过股票、银行存款利息等方式获得收入就认为各种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要素都能创造价值。
四、价值就是财富。主张劳动价值论的亚当・斯密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归入“价值”的概念中。财富和使用价值往往被经济学家混为一谈。马克思将财富和价值严格区分开来。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中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生产资料或各种生产要素都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必要条件,但它们并不都构成使用价值的源泉。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寓于使用价值之中,生产二者的必要条件是相同的。但是必去区分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和使用价值的源泉是不同的问题,生产价值的必要条件不等于价值的源泉。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理论支柱。围绕着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它是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秘密的突破口。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放弃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理论,“也就是放弃科学认识在这个领域内的一切可能性”。
参考文献:
[1]资本论(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6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3.
据民建、工商联(以下简称“两会”)中央反映,在两会开展的经济咨询、智力支边、扶持集体企业、专业培训等为四化建设服务活动中,一些地区的单位或部门仍然要求参加两会组织的经济咨询等服务活动的退休成员签订受聘合同,并把他们的退休费及其他福利关系转到要求咨询服务的单位,或者停止发给,严重影响了两会经济咨询等服务活动的开展。为此,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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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党委统战部和劳动人事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协同有关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以利两会咨询服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