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
1.199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国有公房产权出售给职工。分为三种方式,一种是以市场价购买,产权完全归个人;一种是以成本价购买,产权也归个人;一种是低于成本价的标准价购买,产权由个人和单位共有。
2.1999年,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设部出台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对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比如:已取得房产证的房改房才允许买卖;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指标准价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如果有共有权人时应当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卖时应当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纳其他税费等。《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了类似内容。对于卖房款,办法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归住房所有权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全部产权归住房所有权人所有后再进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规定执行。也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权人与原产权单位按房屋的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得所部分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3.实践当中,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价格从单位购买房改房,后以三、四万元的市场价格卖出,但两三年以后房价涨至十几万时,连肠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原房主往往至人民法院,以种种理由要求认定原房改房买卖合同无效。其主要理由可能是:原房主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房产证尚在办理之中,还没有取得房主证,无权卖房;签订合同时夫妻一方未到场签名,夫妻一方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时是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在出卖时未征得单位同意应属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地产、私有房屋进行转让、买卖时均需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初买卖时违法没有进行登记导致合同无效等等。那么,原房主的说法是不是能站得住脚呢?是否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呢?
4.以尚未办理房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者,其理由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房产证和房产登记以后,原房主才有房产所有权,才能将房产转让。因此,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原房主还不是法律上认可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就进行出卖的行为当然无效。赵律师认为,此说法不对。理由有二:1。虽然在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前,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其在向单位出资购买所住房屋后,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房主,且房产证也正在申办之中,应当认定原房主具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2。即使原房主没有房产证就出卖房产,依据〈〈合同法〉〉51条的规定,也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的合同。当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房产证写的是原房主的名时,此时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转化为有效的合同。
5.签订合同时夫妻一方未到场签名的合同是否无效呢?赵律师认为,如果房产证上明确写明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则一方单独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因为买方此时应当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时买方不构成善意取得,没有两人的签名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有了授权委托书,买方则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决定,卖方构成表见,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后对配偶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也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认可,则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而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此时夫妻一方对外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证明自己的配偶和买方有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行为。因为,买房人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法律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赵律师认为,在买卖任何性质房屋时,为了将来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买方应当让卖方夫妻两人共同签名,以防将来产生争端。本人就曾过相关诉讼,一个案子打了两年,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再发还重审,后来总算达成了调解。
6.房改时是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在出卖时未征得单位同意是否有效呢?在房改时是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不存在此问题,买房者取得房产证后公房即变成私房,此时可以自由买卖,不必征得单位同意。但当房改是以标准价购买时,单位和个人对于房屋是共有关系,原房主对于房屋只享有部分产权,房产证上也肯定标明了共有权人。此时,买房人应当知道此房的权利人并非只有原房主,应当知道还有单位的产权。买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单位予以了认可,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合同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原房主无申请撤销的权利。
7.法律规定,对城市房地产、私有房屋进行转让、买卖时,均需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初买卖时没有进行登记是否导致合同必然无效呢?赵律师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定中要求买卖双方对房产进行过户登记的规定是行政管理法规,而不是合同有效性的规定。合同的订立有效性和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是两种法律关系,合同有没有效力在订立时已经确定,至于进行房产过户登记则是属于合同履行的内容,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8.总之,赵律师认为,买卖房改房合同如果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法律会支持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保护“诚实信用”这一民法的帝王规则。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在交易时,必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其他方面没有很大的区别。
二.集资房、安居房买卖合同效力。
1.我国经济适用房包括集资房和安居工程房。集资房是单位为解决本单位内部职工居住困难而在单位取得的国有划拨地上兴建的住房。由单位进行了补贴,个人也出资购买,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安居工程房是由政府批准并提供划拨地兴建、由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个人出资购买的保本微利房。
2.按照建设部1999年出台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年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2007年8月7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同时还对单位集资房规定,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3.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买卖此两种经济适用房的情况。经济适用房在有的是买卖房号,有的是在居住后五年内出卖,有的是在居住五年后出卖。在房地产市场涨价的情况下,有的卖方反悔,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大致有:将单位集资房卖给了非本单位人员,其没有本单位职工购房资格;在房产证未办理下来之前就卖了楼号,买卖房屋必须要有房产证,无证买卖无效;原房主未居住满五年就将经济适用房卖掉,违反国家政策;原房主将经济适用房卖给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买方,违反国家政策无效等等情况。那么,他们的这些观点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导致合同的无效呢?
3.赵律师认为,在国务院2007年8月7日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前,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得到履行的,房管部门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买房人构成善意第三人;将房屋卖给外单位职工,原房主居住未满五年或卖给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的买方,虽然不符合相关经济适用房相关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是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据,且房屋管理部门也会予以办理过户登记。
4.赵律师认为,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有很大的区别,政策性极强,相关的政策规定越来越严格。经济适用房的原房主只有有限的产权,经济适用房不能自由在市场上流通。通过炒作经济适用房而获利与政府投资兴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背道而驰。为此,石家庄市已经在2007年6月份叫停了集资房和经济适用安居工程房的过户登记。《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是国务院的意见,虽然不是行政法规,不是认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据,但具有强制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买卖双方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今后,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履行上的障碍。即使原房主配合办理过户,房屋管理部门将不会单纯依据双方的合同,在交纳相关出让金后为新房主办理过户登记。新房主将无法取得房产证,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赵律师认为,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无法得到履行,经济适用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想买经济适用房,只能通过正当渠道,通过政府购买,而不要和原房主自由协商购买。
三.村证房(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
1.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只为本集体内部成员兴建的房屋为村证房,或称小产权房。由于是在集体土体上的房屋,而未经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因此,无法取得市证,或称大产权。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 博弈分析 对策建议
一、引言
“保民生”是2011年“两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其中住房问题是一个主要的热点话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价大幅升高,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经济适用房政策就是国家为了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条件和住房水平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近年来经济适用房建设逐年减少,且使用管理中存在众多问题。本文利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经济适用房管理中主要利益主体――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策略选择,以期发现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源并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使用现状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能力大步提升,政府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的投资。但是,纵观近几年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相关数据,经济适用房的投资额和建设面积在住房投资中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见表1和表2),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比例不足。与此同时,我国城镇化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等,都要求政府加大提供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这进一步加剧了目前我国经济适用房数量不足的问题。另外,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远离市区、房屋结构不合理、周边基础设施较差,产生了经济适用房“不经济、不适用”的现象。
资料来源:《中国房地产统计年鉴》2007年、2010年。
资料来源:《中国房地产统计年鉴》2007年、2010年。
在经济适用房的使用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众多问题,将经济适用房用作其他用途,出租、转借、闲置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宝马、奔驰类豪车频现,非低收入者家庭获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而真正的低收入者家庭却难以拿到经济适用房购买的排号,等等。
可见,我国经济适用房开发使用现状不容乐观,经济适用房管理存在众多问题。本文利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经济适用房管理中主要利益主体――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策略选择,以期发现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源并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博弈分析
政府和开发商是经济适用房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利益主体。住房社会保障是政府的职责,政府会促进并督促开发商落实经济适用房政策;开发商作为社会利益主体,一般会遵循国家发展政策而正确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但同时,开发商也会为保障自身利益最大而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偏离执行包括:将经济适用房用作其他用途或卖给非低收入者家庭、摇号舞弊、建设“不经济”、“不适用”的经济适用房、以经济适用房之名义实施商品房买卖等)。因此,在经济适用房管理过程中,政府与开发商存在着监管――被监管关系。
信息的不对称使开发商和政府不知道彼此的信息,这就导致了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执行上存在两种方式:正确执行和偏离执行。政府对开发商是否正确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进行监管,由于信息不对称也产生了两种监管方式:努力监管和放任监管。
(一)基本假定
1.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即博弈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开发商若正确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获得正常利润U1;若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将获得额外利润U2。
3.政府努力监管将获得社会收益F,产生监管成本C;政府努力监管时,若发现开发商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则对开发商处以罚金F(罚金和开发商正确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时,政府获得的社会收益相等)。
4.政府放任监管时,若开发商正确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政府会获得社会收益F,若开发商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则政府无收益。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和均衡分析
综上所述,开发商和政府有四种战略组合,即{正确执行,努力监管}、{正确执行,放任监管}、{偏离执行,努力监管}、{偏离执行,放任监管}。开发商和政府的利益矩阵见表3。
表3 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开发商、政府利益矩阵
政府为了努力保障民生,希望开发商正确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会对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开发商处以严厉的处罚。一般认为,罚金F大于开发商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时获得的收益总和,即F > U1 +U2。因此,当F > C时,上面利益矩阵无均衡战略;当F < C时,{偏离执行,放任监管}为均衡战略。
由均衡战略可知:政府对开发商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时的处罚罚金较小,而监管成本较大时,双方都会采取不负责任的战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即开发商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政府放任监管,这就导致了经济适用房房源减少、使用混乱等一系列问题。
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对策建议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政府,在经济适用房管理过程中采取不负责任的行为都是合乎情理的。基于以上的博弈分析,针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问题,给予以下建议:
(一)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将对经济适用房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处罚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细则,加大对开发商违规开发、营私舞弊、改变经济适用房用途等不法行为的经济处罚。例如,罚金可定为开发商偏离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获取的额外利润的3-5倍,并限制其在其它相关项目上的投标资格等。另外,对经济适用房售卖过程中的骗购行为给予严厉惩罚,如对虚报资料信息,以“不诚实”的态度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和家庭,取消其在10年内或者终身取消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同时,加大对违法出租经济适用房的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在进行罚款的同时关闭房产中介的网上交易端口。
(二)减小政府监管成本
现行制度下,政府在经济适用房管理过程中肩负着选择开发商、标准制定、工程验收、分配条件定制及资格审查、价格确定、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监管环节众多,是政府监管成本高的直接原因。减小政府监管成本,可以考虑引入市场化的经济适用房供应机制,即将政府管制和市场分配机制进行合理的结合,在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弱化政府监管行为而强化社会监督功能,从而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切实提高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和分配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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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经转商”在后,“京十一条”在前,夹在两个政策之间的经济适用房房主似乎陷入了政府预先设计好的陷阱里……
“经转商”可算是一个新的经济名词,在今年的4月份之前还是没有的,但是自从4月26日,住建部公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这个词汇在新闻报道中的上镜率是逐渐的升高。
《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非将经适房转变为商品房,条件是先住满5年,再进行更名交易,补交契税和土地出让款。
“经转商”让人左右为难
对于购买经适房自住的房主来说,暂时没有转商的需求。但是,根据《通知》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这意味着,如果房子不转商,以后或许有更多麻烦。
比如,子女还未结婚时,为孝敬父母,出钱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一旦结婚组建自己的小家庭,尤其是有了小孩后,子女一般人会选择买新房,一家三口单独居住。那么此时,父母居住的经济适用房会不会被回购?
事实上,为了回避这种局面,大部分人选择了“转商”。由于转让对象没有相关规定,一般中介也会推荐房主把房子转给亲属。于是在5月前后,众多经济适用房房主毅然拼上十几个小时排长队,只为尽早办好“经转商”。
盲目“经转商”没必要
种种迹象表明,无论经济适用房房主是想继续居住还是想出售,出路似乎只有一条,那就是将现在手里的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但是转商之后,仍然有烦恼。
按照“京十一条”规定,北京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定新购房套数,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经转商”后,经适房就变成了商品房,就相当于新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因此购买第二套房时将同样受限。
每家只能限购一套商品房的限购令,终于让人们“经转商”的盲目热情渐渐退去。最近,原本爆棚的房屋交易大厅里,排长队“抢椅子”的拥堵早已不再,摩肩接踵的大厅再度恢复平静。
链接:
按规定,若直接将满五年的经适房出售,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如果买卖差价是50万元,就要交35万元。现在“经转商”,房主只需缴纳原购房价10%的综合地价款和1%或1.5%的契税即可。一处90平方米的经适房一般只要交五六万元左右。
Tips:什么是“经转商”?
所谓“经转商”,即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这个词汇的出现主要是围绕着“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问题出现的。国家严格限制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因其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国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最大的区别在于购房者是否对房屋拥有完全产权。拥有了完全产权也就意味着你的经济适用房成为了商品房,就可以像商品房一样上市交易。自从4月26号住建部的《通知》公布后,经适房已经住满五年的购房者纷纷办理相关手续,向国家交纳一定价款,以获得经适房的完全产权,完全产权的获得也就意味着经适房转为了商品房。这就是“经转商”的来历。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住房研究;住房政策;最终出路
1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探悉
1.1 经济适用住房热销中隐藏的问题
随着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应用及经济适用住房市场的发展,一些问题日益暴露了出来,它着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买房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为中高收入家庭。从而造成一些开着名车,拿着假收入证明去购房的现象。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单位价格偏高。这其中既有政府的原因,如税费减免政策未落到实处,又有开发商的原因,如不注意控制成本,规划不合理,牟取高额利润及供不应求造成发展商提价等。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偏豪华。这往往是由于购买者界定的模糊造成的,从而导致一些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上片面追求品位。因此,这类住房总体房价依然偏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与同等条件下商品房开发商的不平等竞争,增加了社会矛盾。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主要涉及两类情况。一种是开发商认为面对的是中低收入者,因此在建设过程中选用质次原料,甚至偷工减料。另一种是开发商缺乏长远打算,不能根据形势的发展适当的增加住房的高科技含量,从而导致住户入住一段时间以后,就会感觉不便或过时。产权问题。随着经济发展,一些中低收入者将转变为中高收入者,那时他们将有能力购买商品房,而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售、抵押、转让时应如何明确产权关系也是许多购买者心中的疑问。随着经济住房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产权问题将日益成为上述地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对经济适用住房运作中出现问题的对策研究
收入界定问题只有界定清晰才能确保实现对中低收入者的补贴。在了解本地区居民收入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城市中低收入线的划分办法,以明确购房资格条件。在房产买卖上建立完善的申请、审查、认购办法程序。对已入住住户进行协同调查,接受社会监督。对住户实行动态管理,对生活水平完全提高后已购买商品房的住户进行清理,利用规章制度,社会舆论及一些优惠政策引导他们出让原先的经济适用住房。市流通。
1.3 经济适用房不经济问题原因分析
对于经济适用房价格水平是高还是低的问题,处于不同社会角色的人会有不同的回答,城镇居民比较多的人会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还可以降低,而开发商则更多抱怨经济适用房价格降的己经足够低了。比如郑州经济适用房紫薇苑小区经济适用房,有网友说,紫薇苑产权是50年,若折合成70年比商品房都贵,而开发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房的基准价和销售价,都是物价部门按照程序最终确定的。要是按照该公司自己核算的,售价还要更高;哈尔滨某小区经济适用房经审核成本,哈市物价部门确定该小区住宅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50元,而该小区开发商却以高出实际价格500多元对外出售;类似于此的问题还有很多。相对于居民的购买力,经济适用房价格还是略高。言,现在看似巨大的经济适用房总产量其实是相当低的,所以众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却形成了等待。
1.4 经济适用房呼唤科学的监管机制
经济适用房之所以出现上面种种不合理的现象,原因可谓非常之多,但如果建立一套严格、科学的监管机制,这种现象,至少在现阶段大大减少,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才能更好的稳定高涨的房价。①建立科学的收入界定的标准。制定科学的收入界定标准是把经济适用房“引入正轨”的第一道工序。②要建立一套对购房者资格的审查制度。对每一位购房者的收入、住房、家庭等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公示,控制混水摸鱼现象。③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力度,杜绝目前经济适用房规模、户型等规划不合理的现象再次出现,阻止经济适用房“贵族化”趋势。④完善廉租房体系。如果完善了廉租体系,就可以大大减小购房者的压力。⑤开辟渠道,为中低收入者买房提供金融政策支持。这里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一些做法,为中低收入者提供抵押贷款的担保,这样低收入者就可以从银行贷款,而贷款的首付款比较低,利率也很优惠,无形中提高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支付能力。
2 经济适用房的最终出路
2.1 严格审查限定经济适用房者的主体资格
要真正实现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就必须严格确定中低收入家庭界限。各个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居民收入水平高低存在着差别,决定了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标准也不同。除了确定购买经济适用房者的家庭收入范围外,还应当建立个人收入信息统计系统。因为,家庭收入除工资外的其他收入,如“灰色收入”、“隐形收入”等都无法统计,所以现在还不能完全准确地把握居民的实际收入,个人信用也无从考证。个人收入信息统计系统可以借鉴国外的方式,提供个人完税证明作为个人收入的重要凭证。
2.2 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
严格限定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要控制在一定标准之内,则应符合下列几方面要求:①符合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目的。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的住房问题而建立的、具有一定住房保障性质的住房,故其面积不宜太大。②要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使经济适用房既符合中低收入者的购买能力,又能使开发商有利可图。③经济适用房的面积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选好经济适用房的合理区位在经济适用房开发与建设过程中,应根据购房者的实际情况来合理选择经济适用房的区位,充分发挥出经济适用房的经济性和适用性。保证经济适用房的较好区位,还应把经济适用房建设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旧区改造结合起来。这样,既可解决经济适用房建设中的城市配套建设的资金问题,又可为城市居民的搬迁提供一个较为舒适和方便的居住环境。
2.3 将经济适用房制度纳入法治轨道
当前我国经济适用房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没有建立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体系。自2003年开始,政府对于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决心非常明显。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欠缺法律的维护和支持,使原本旨在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政策偏离本意,暴露了政策规制上的弊端。从长远来看,需要有一个长效机制来真正保障目前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得以运行,使政府的政策在这套长效机制保障下顺利实施。因此将经济适用房制度纳入《住宅法》,用法律手段对经济适用房加以规范和调整是现实的需要。从我国现实出发,考虑《住宅法》运作周期很长,可以采取稳妥的立法方式。制定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要内容的《住宅保障条例》作为过渡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立法与现实需要之间的冲突,也为未来制定《住宅法》打下良好基础。
3 结束语
本文比较全面的阐述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弊端,说明了各种因素的产生原因、影响效果以及解决办法等,最后通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出路进行总结,得到以下成果:全面综述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经济适用住房存在问题的原因;总结归纳出经济适用房的最终出路。
参考文献
[1]王朝英.浅谈经济住房资料及其作用[J].河南科技导报,2010(20).
论文关键词: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性住房改革
当今世界,住房难题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平民百姓。某建设部官员在面对记者采访时说,30%的中国人能买得起房子,当然也包括这部分人拥有二套以上住房的情况,意味着70%的中国人的住房面临无力负担的困境。即使在发达国家,“居者有其房”也不是所有人单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实现的。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十七大报告中这些充满感情的话语,彰显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铮铮誓言。[1]2009年的全国经济会议指出:“必须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明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同时,要减轻居民合理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负担……”[2]
为了“住有所居”,实现住房社会保障,我们国家又是如何做得呢?在我国的住房结构中,大致存在着三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其中,普通商品房是针对高收入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针对的是中低收入者,属于住房保障的措施。中国建设部明确要求,全国所有市县在2007年年底前必须建立“廉租房”制度。现如今在河北、山东等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建设廉租房的政策,山东已经拿到了一亿廉租房的建设资金补贴。[3]
为什么会出现廉租房取代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廉租房是最理想的住房保障模式吗?
一、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界定
(一)经济适用房的含义及其特点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二)廉租房的含义及其特点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廉租房政策推广较好上海为例毕业论文怎么写,2003年4月,廉租住房的认定标准由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6平方米以下。2003年12月,认定标准再一次上调到7平方米以下,同时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的老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也纳入了廉租住房的解决范围。
廉租房的特点:一是,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二是,廉租房是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的普通住宅,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三是,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廉租房都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
(三)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的区别
虽然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带有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但区别还是明显的:
1. 保障对象不同:从保障效果看,二者针对不同收入阶层的人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廉租房主要针对那些收入更为低下的人群。
2..产权不同:经济适用房主具有产权,包括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而廉租房者没有产权。
3..是否可转让不同:经济适用房可以自由转让,只是要缴纳一定的契税、印花税和其他一些费用而已。廉租房只能租住,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4.命运不同:有人说经济适用房只是一种过度的产物,随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最终会被廉租房所取代。
5.政府的投入不同:经济适用房只需要政府提供地皮,需要金钱投资,而廉租房需要政府投资。
二、对廉租房取代经济适用房的质疑
(一)廉租房取代经济适用房的原因
聂梅生指出:“从市场发展来看,经济适用房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且,受传统置业观念的影响,加上政策不完善、租赁市场管理与服务不到位,导致目前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发展整体上还比较滞后,与买卖市场需要协调发展,与租售并举、多渠道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4]
1.经济适用房的福利性与市场化结合的操作模式不够成熟
首先,经济适用房是经济与社会转型时期的产物,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只适合于大城市且以高房价为前提的经济适用房,最终必然要被取代。近两年商品房价变化很大,2008年之前,房价一路持续走高,使得很多老百姓望楼兴叹,相对于商品房的高价位,经济适用房以其经济性适用性深受百姓期待与追捧。但是,2008年以来,商品房价开始下跌,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且还会有继续下跌的趋势,使得持续高涨的房地产遇冷,尽管房地产商使出了诸如补差价,赠车,降价等措施,但是毕业论文怎么写,也难以挽回昔日的繁荣。正是普通商品房的降价,使得经济适用房丧失了经济性,价格低的优势,所以,出现了闲置、卖不出等现象。为了解决这一现象,各地方政府纷纷推出廉租房的政策,将过剩的闲置房转化为廉租房,租给中低收入者,既保障了百姓的住房,又解决了商品房市场的困境。
其次,建设经济适用房,土地基本要无偿划拨,各种费用也要减免,还要拿出钱来补贴,地方政府一年要减少数亿元的财政收入——这是政府的直接损失。更重要的是,经济适用房的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从而,减少政府与房地产相关的财政收入——这是政府的间接损失。因而,地方政府不愿意建设经济适用房,导致经济适用房建设逐年下降,有的地方甚至已经停建。
最后,经济适用房主拥有相对的产权,财产归个人,不可能适用与全国所有的个人,不利于推广,也与市场经济的秩序不相适应。
2.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衡量界限模糊,且执行不力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20条第2款规定,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但是,现实生活中,符合条件的人却申请不到,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有钱人,奔驰,宝马屡见不鲜。经济适用房倒号现象及其严重,16万元一个号,经济适用房到底便宜了谁? [5]
3.经济适用房变成权力瓜分的福利盛宴
按照商品房规格修建的住房,却以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出售,没有公示,暗箱操作的销售方式,不符合户口等相关规定的购房者,可以倒买倒卖的购房资格,显然,这一切都是权力的魔杖在发挥作用。能享受到这样的“权力福利”的,也只有大权在握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利益相关者。
如果说“垄断福利”损害了社会公平,降低了经济效率,那么“权力福利”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它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扭曲了政府职能,侵蚀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期待毕业论文怎么写,是福利腐败中最严重的一种。试想一下,那些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群体,得知这样的“经济适用房”存在时,会作何感想呢?[6]
近八成的经济适用房对外出租,显示多数购房者不仅不缺房子住,而且把所购经济适用房当作一种“投资”。一边是排队苦苦等待的无房和缺房户,一边是已售经济适用房出现“高租售率”;一边是经济适用房“一房难求”,另一边经济适用房中却出现大量闲置的“豪宅”。作为中低收入群体福利的经济适用房到底经济了谁?[7]
经济性成了掩盖权力福利的遮羞布。经济适用房原本的保障中低收入者的初衷最终成了权力者的产物,原本维护社会公平的初衷却最终加剧恶化了社会的不公平,这注定了经济适用房被淘汰的命运。
(二)对廉租房取代经济适用房的质疑
有媒体报道,现在一些省份正在酝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并轨,更有人提出要取消经济适用房,纯以廉租房作为保障房。由于廉租房建筑成本低,我国廉租住房的覆盖面从2007年的10%增加到20%,所需的资金是同等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三分之一都不到,如果用政府的力量建设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在内的全部保障型住房,那么,我国的税收在2007年的基础上要增加五分之一。并且,廉租住房不牵涉到产权的转让、分享、移交,行政与市场的边界划分得清清楚楚,几乎不存在寻租空间,如此一来,混水摸鱼者也就失去了寻租的动力。正因为廉租住房与市场的边界非常清晰,所以,廉租住房不会冲击商品房市场,可以保证商品房市场的稳定,进而稳定我国的住宅消费、几十个相关产业以及上千万的建筑工人。少建甚至停建经济适用房,可以节约监管成本,还不会降低民众福利。[8]
但笔者认为,目前廉租房完全取代经济适用房的时机并不成熟、条件还不存在。
1.质疑一:与经济适用房相比,廉租房具有先天的不足,并不具有明显的优势。
首先,廉租房单独承担住房保障任务也不符合国情。廉租房政策运用最多的是中国香港、新加坡等经济体。中国内地国土面积辽阔,居住文化深入人心,同时租房制度建设不完善,廉租房不太可能单独成为解决居民居住问题的完全之策。
其次,廉租房不能解决居民长久的居住需求。目前廉租房的建设标准是50平方米每套,对于一户家庭而言,这是最低的需求,并不能充分满足居民更加自由个性的居住要求。并且由于存在收入方面的标准,如果收入超过了居住廉租房的标准,按规定就要退出廉租房去购买产权房。这中间实际上会存在很多漏洞。可能造成所谓的夹心层住房问题,廉租房和商品房之间无法实现“无缝连接”。这个中间层就需要经济适用房来填补。[9]
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并轨”,是政府引导低收入家庭消化既有存量经济适用房,解决经济适用房市场过剩的难题。如此,低收入者对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保障的可选择权变成了无可选择的一种权利,也被动接受了转嫁而来的房市救市责任。将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并轨,表面看来减少了经济适用房建设与分配规模,其实是变相提升了住房保障的门槛,原本享受经济适用房待遇的低收入者将可能因无法享受廉租房待遇,而相对增加住房成本。[10]
2.质疑二:现实中毕业论文怎么写,廉租房的执行存在种种问题
审计署今日公布“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结果”,报告显示1.5亿元廉租房的保障金被挪用,2132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得租赁补贴或廉租住房。审计调查结果表明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存在如下问题:[11]
(1)一些城市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时足额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按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但北京、上海、重庆、成都等22个城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未达到上述要求。2007年至2009年,这些城市共计少提取146.23亿元。其主要原因:一是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基数较大,以前年度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加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已可以满足一定时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需求,因而自行降低了提取比例;二是一些城市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尚未做出准确核算,致使未提或少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在一些地方执行中出现偏差
在重点调查的32个城市中,有18个城市向2132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13.12万元、分配廉租住房533套;抽查22个城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有1.32万户未将租赁补贴按规定用于改善住房条件,而是用于家庭其他消费,使租赁补贴变成了“生活补贴”。其主要原因:一是对保障对象的审核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人口变动、收入财产等信息尚未实现共享,相关部门未准确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二是由于一些地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偏低,大多数保障对象居住在老城区,靠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身的经济能力难以租到合适的住房。
(3)一些地方廉租住房建设中存在配套设施不完善、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一是由于廉租住房配套设施不完善、地址偏远、交通不便等,南京等13个城市的一些地方存在廉租住房配租困难、房源闲置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已入住家庭退房的情况。二是南京、昆明等13个城市投入12.60亿元新建、收购或装修的廉租住房项目,存在执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不严格的问题。
(4)一些地方廉租住房入住后出现了租金、物业费收取难和不符合条件住户退出难等问题
在重点调查的32个城市中,天津、沈阳、重庆等12个城市截至2009年底,累计欠收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费238.05万元;沈阳、厦门、常德、成都、乐山、昆明6个城市中的20个区县存在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家庭退出难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一是对拖欠租金、拒绝退出廉租住房的行为,缺乏有效措施和明确规定;二是入住廉租住房的部分家庭,在其收入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后,大多仍无能力购置新住房,腾退其现有廉租住房确有困难。
(5)一些地方存在套取、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问题
在重点调查的32个城市中,有6个城市和4个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回购经济适用房和工作经费等支出,共计15231.3万元;有6个城市的34个项目利用虚假申报材料等,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6129万元。
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一系列政策,消化现存过剩的商品房,以向中低收入者倾斜。
因此,用廉租房全面取代经济适用房承担住房保障任务不太现实,经济适用房在今后仍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三、我国住房保障体制建设中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监管,严把住房保障申请标准关
政府应该逐步建立一个合理的住房保障机制,让高收入购买商品房,让中低收入者得到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的保障。
1.对低收入者应实行动态管理
无论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廉租房,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照顾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当申请者收入低时,可以享受廉租房,当其收入高时,就应该搬走,把房子让给其他需要帮助和保障的低收入群众。政府应加强管理,建立相应的配套的退出机制。
2.明确界定保障性住房的属性
无论是经济适用房,还是新建的廉租房,都是政府福利的公共产品,任何人,包括政府官员本身,都应该明确其属性,把福利真正用到需要的一些特殊群体身上,比如残疾人或者生活不便的毕业论文怎么写,政府可以收购城市中心区的部分二手房,来满足他们的需求。
3.严惩危害保障住房的行为
对经济适用房“倒号”现象,要加强管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时候,供需双方直接见面,不能通过任何中间环节。
坚决地对经济适用房实行“以租代售”的办法,这样以来,可以成倍地大幅增加出租房的数量,真正地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难的问题,使人们在买房前,先考虑是否选择租房,以降低商品房需求达到平抑房价的目的。
(二)鼓励房地产商投资租赁型经济房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人日前表示,四项促进租赁市场发展的措施包括:一是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税收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投资者进入租赁市场;二是研究通过“低税率、严征管”,鼓励私人住房出租;三是发展租赁型的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实现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制度的衔接;四是研究建立房屋租赁统一管理机制。[12]
为了满足部分比廉租房家庭收入偏高、但购买经济适用房还比较吃力的“夹心层”的低收入人群,下一步将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中推出政策性租赁用房。也就是说,将在经济适用房中安排一定的比例,不通过销售而是通过租赁的方式,给这部分“夹心层”人群解决住房困难。且租赁的价格不完全是市场价;或者虽然采用市场价,但政府在租金上给予补贴,这部分房子将灵活运用,一旦入住租赁的经济适用房的群体,在经济收入增长了或者买房后,必须从这个房子搬出,给别的低收入家庭使用。[13]
同时,针对市场上商品房市场低迷与过剩现象,各级政府也可以购买相对过剩的现存商品房,或者闲置的或退出的公房,提供给中低收入者。或者给中低收入者提供相应的补助,让他们购买商品房。这样既可以消化现有的房屋,救济商品房市场,同时也可以使中低收入者得到实惠。
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多渠道性、多路径行地增加住房保障的措施,只要适合我国的国情,改善民生就行。
(三)加强商品房的政府调控与监管力度
2008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同时,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14]2009年,商品房价一直持续走高,住房难再次推入。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史上最严厉的宏观调控措施,依然没能抑制住房价上涨的速度。
首先:控制对土地的占有,从源头上杜绝高房价。
国资委虽发表“清退令”已半年多,执行效果并不明显,78家央企至今未退出“非主业地产”。面对房地产调控毕业论文怎么写,78家央企退出地产的预期正在弱化,而国资委也没有后续的文件。目前,央企房地产板块的资产总额大约6607亿元,地产总额为991亿元,占15%。据报道,央企在三线城市那地,采用比较流行的“商品房+保障房”模式:先以保障方的名义拿地,然后分出一部分土地建商品房,另一部分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由于保障住房的利润太低,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也默认了上述做法。所以,控制国有企业对建设土地的占有,是抑制商品房价格上涨的原因之一。[15]
再次,政府继续对房价实行调控,控制房价的上涨速度。
今年年初,出台的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措施,对房价的抑制情况如何呢?下面一组数字能告诉你结果:在上海买一套房子平均要多少钱?数据显示,2005年是105万,2009年是185万,到了遭遇史上最严厉楼市调控的2010年,这个数字却再创新高,截至2010年10月,上海市商品住宅每套成交均价达254.85元,相比2009年上涨了约70万元。伤害房价上涨最快的正是2010年。[16]
三是坚决抵制并严厉打击非法挪用并占有保障性基金的行为。出台各种措施和办法去保障老百姓的住房权等基本生存条件。
截至2010年8月底,18个城市已对不符合条件领取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1569个家庭停发了租赁补贴,收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86.47万元;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分配的533套廉租住房,已清退107套,其余426套正在清退过程中。对涉嫌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5名基层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已分别对其给予了撤职、行政记大过等处分。对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未用于或未完全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问题,各有关地区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从租赁补贴的审核程序、发放形式以及后续监督等方面进行纠正。如济南市和泰安市计划采取领取租赁补贴与租赁住房实际支出挂钩的措施进行纠正,海口市和深圳市的部分城区已采取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才能给予补贴的措施进行纠正。[16]
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共同构成了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来源,如果商品房价格过高,老百姓就会买不起。而国家的保障性住房又得不到有效配套与保障,最终会导致民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激化矛盾,引起社会的动荡。因而,对商品房价的调控至关重要。
(四)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尽管目前,已经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配套法规,但是立法层次较低,且执行不力,缺乏对政府人员违规行为相应的处罚机制,因而,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危害住房保障行为的发生。
同时,政府官员应该加强自身素质建设,不能只顾政绩,而忽视对民生问题的真正解决;要用绿色行政,廉政建设的高标准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进行考核。
既然建经济适用房,优惠能被富人获得,只要吏治状况没有根本改观,政府为穷人建的廉租房,就同样能到富人手上毕业论文怎么写,让社会福利被窃取,因而,加强权力的监督机制也是必须的。
商品房的高昂价格,使得很多中低收入者只能望房兴叹,无奈,只能靠租住别人的房子,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过日子。但是,人人都知道房地产是个暴利的行业,如果政府能利用宏观调控政策,适当地干预房地产市场,从源头上控制对土地的征用,使其在过热时适当地降温,既可以缓解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数量有限的压力,也有利于挽救低迷的商品房楼市,无疑对百姓住房的保障大有裨益。
四、结论
所以,无论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廉租房,都只是我国在住房保障制度上探索的结果。无论谁对谁非,只要能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即使探索的过程充满艰辛与曲折,老百姓也能欣然接受。但是,民生问题的解决,应该是考核政府政绩的一个亘古不变的标准。所以,不要让基本的住房问题激化成敏感的政治问题。居者有其屋,原本是基本人权与生存问题,更是我国经济发展之后日益凸显的民生问题的反应。无论是继续加大对商品房的宏观调控力度,还是继续整治保障性住房市场,深化改革,都是一件政治大事,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前行。坚信我们的政府会在住房保障上做的更好。
参考文献:
[1]为了人民幸福美好的生活.金黔新闻[EB/OL].2007-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