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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灵活就业人员的现状
我国的灵活多样就业形式兴起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因:一是当时传统的就业模式已无法解决就业问题,政府已无力单纯依靠国有和集体企业安置数以千万计的城市新成长劳动力和返城知青,“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应运而生,大批就业者走上自谋职业的道路;二是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兴起也是产业结构变化、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变革、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就业观念变革的结果。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为应付瞬息万变的产品市场,随时调整自身的生产规模和产品结构,企业也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灵活用工方式和组织管理方式;三是第三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商业流通业、生活服务业、保险业的兴起,客观上需要采用不同于传统加工制造业的灵活的用工方式。此外,人们就业观念的转变也极大地促进了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兴起和发展。我市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灵活多样的非正规就业群体。
灵活就业就是指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而且,这一就业群体会随着全市企业改革步伐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实现正规就业的人员会大量从事到灵活就业队伍中来。据统计,20*年到20*年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分别为38.3万人、36.3万人和35.2万人;20*年到20*年全市私营个体等非正规就业人数分别为11.2万人、23.6万人和29.6万人。相比较可以看出,全市的就业形式已经出现城镇单位正规就业人员的比重在逐年降低,而个体私营企业中非正规灵活就业人员的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同时,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数占城镇其他劳动力通过临时性、季节性、劳务性、承包性等灵活形式实现就业60988人的30.7%。最近,我们对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他们的就业状况是不稳定、不充分和没有完全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现状是:
1、无固定劳动关系。灵活就业的人员从事就业的范围广泛,但各类用人单位都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自我经营就业的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下岗职工还与原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
2、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在与灵活就业人员座谈时,他们一致反映劳动收入低,如给人卖服装、餐厅、家政服务等每月收入300元左右,有供养老人、抚养孩子上学的生活就很困难。
3、低收入家庭的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无力参加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调查中,我们了解了部分双下岗、双失业或有病人、单亲等生活负担较重的家庭,他们靠打工维持生活,有的还得靠低保、靠下岗生活费来维持家庭生活,有的失业人员勉强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的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只好中断缴费;想参加“医保”也没有能力。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对自己今后的养老和医疗问题十分担忧。
4、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普遍年龄偏大(女职工在40岁左右,男职工在50岁左右)、文化偏低(基本上是期间的初高中生)、普遍技能单一,实现正规就业确实很困难。
5、灵活就业人员普遍感到心理压力大。他们反映:下岗时间长,再就业困难,收入低,社会地位低,家人不理解,生活压力大,希望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帮助。
6、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滞后。对灵活性就业人员,目前只限于不规范的统计和新出台的对“4*0”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保补贴,而对整个群体的管理、服务、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制约,是劳动之法的缺位。
调查显示,我市的灵活就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大中型企业中的灵活就业形式
目前我市大中型企业所采用的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承包工、派遣工、小时工等。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国有企业、劳动部门或社区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将下岗失业人员有组织地派往这些企业—劳务派遣;另一类是企业直接面向社会招用的临时工、劳务工、季节工等,企业与受雇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依托“劳动组织”的就业形式
通过各种形式的“劳动组织”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其特点是: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扶持;二是公益性劳动组织或安置型劳动组织。这类组织是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地方政府扶持开办,通过在社区开展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公益性劳动,帮助从业人员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三是劳务派遣型的劳动组织。即通过这些劳动组织将下岗失业人员派遣到大中型企业或其他部门和单位就业。
(3)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就业
这类企业绝大多数是私营企业,由于工资待遇低,劳动条件差,而且也没有社会保险,在这些企业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流动性极大,在这类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大多将此工作当作应急措施或打零工,处于边缘就业状态,一有机会就会“跳槽”。劳动关系极不稳定。
(4)自我经营就业
这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多数是年龄偏大,文化专业素质较低,在自己的居住地或早市、夜市摆摊等自我经营就业,收入极不稳定。
二、灵活就业面临的问题
众所周知,现在日益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存在着用工不规范的问题,如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费统筹,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公有制企业在临时用工方面也存在着随意性;劳动者个人自主就业,如靠做小生意、小修理、小饭桌、摆地摊和家政服务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也只是对其中的失业人员提供个人档案托管和代办社会保险缴费服务工作,对这种形式就业的下岗职工只能任其存在,自由发展,这就是社会上存在的隐性就业。而我们却无章管理,长远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1、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难,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被动。一是吸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用工不规范的原因,导致了国家出台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不了。如:从20*年国家开始对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执行的减免税费政策,就因为这类企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享受不了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导致了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难;二是因为一些用人单位用工不申报,不规范也给下岗失业人员隐形就业留有了空间;三是用工单位的空岗信息和下岗失业人员求职登记不进入公共劳动力市场,也给公共就业服务造成工作被动。四是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了有收入的社会劳动(灵活就业)后,没有任何政策扶持而劳动保障部门除了主动进行就业情况统计外,没有管理办法。
2、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与否只能由自己承担。据统计,截至8月底,失业人员在市劳动力市场档案托管的有9457人,仅占下岗失业人员灵活性就业人员的50.6%,其中: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有9165人,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有5613人,分别占档案托管人员的96.9%和59.4%。这一统计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受利益的驱使,一些用人单位不承担用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职工无奈自己缴费;二是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有的个人只好中断养老保险缴费关系,有的参加不起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另外下岗职工因与原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就不就业都等原企业给缴纳社会保险费。
3、对灵活就业人员缺乏扶持和管理。在20*年以前,我们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只是通过20*年以来全市建立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将他们纳入了就业统计,而国家和省市没有相应的就业管理规定。建立的就业服务也只是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个人档案托管和代缴社会保险费业务。主要原因:一是各类用人员单位不愿意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正规就业;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能刚开始向社区延伸,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滞后,社区就业管理缺乏工作经验,而且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都没有制度性保证,也影响了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对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自主灵活就业人员,因为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政策扶持,也导致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无法对其进行就业管理。
三、解决灵活就业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政府加强和改进公共管理
既然灵活就业已发展成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就业形式之一,国家就应当确立灵活就业的法律地位,为劳动者灵活就业创造条件,更好地促进和稳定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为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劳动关系,提供政策扶持,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开辟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渠道,更好地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
1、尽快制定和出台旨在保护,扶持灵活性就业人员合格权益使其发展的法律、法规,使灵活性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用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规范和维护劳动者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和前提,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履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对此,因从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各类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和自觉性;二是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障执法检查活动,对非法用工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良好的社会就业环境,以增强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3、加强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劳务派遣工作,不断探索组织起来就业的路子。如社区卫生保洁、家政服务、小商品配送、托老托幼、水暖家电小修理等适合社区居民生活需要的各类就业组织,使零散就业组织化、隐性就业显性化、灵活就业稳定化。目前的工作,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社区就业管理服务体系;二是要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促进各种灵活多样就业组织新机制;三是要加强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化建设,增强就业服务功能,拓宽就业渠道。
4、大力发展社区经济,积极扶持创业带头人,促进社区就业。要结合城市社区建设,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鼓励社区各类服务业、加工业等大力发展,特别是要鼓励社区内有创业能的人,积极开展适合自己发展的创业活动,为他们提供服务,营造条件,解决困难,符合条件的一定要落实好小额贷款扶持政策,帮助鼓励他们直至创业成功。
5、政府应取消对灵活自主就业人员的一切行政收费,鼓励、支持和帮助他们自主就业,为他们从事小修理、小摊点、小服务等提供规范的指导。
6、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的扶持政策。为稳定灵活就业,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一是落实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扩大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范围;二是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三是减免下岗失业灵活就业低收入贫困家庭的水电、物业、取暖、就医和子女上学等费用,并落实到人到户。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支持 思考
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实现了飞速发展,给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电子商务改变了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传播、资金流动与物流传递的方式,倒逼着政府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对企业的征税方式。政府一方面要保障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有必要通过出台税收扶持政策来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发展电子商务的优势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发展迅猛,目前已经上升为主流的商业模式之一。以浙江省为例,2014年,全省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超2万亿元,同比增长近30%;共实现网络零售额5 641.57亿元,同比增长约47.64%;省内居民实现网上消费3 192.78亿元,同比增长约41.15%。省内除了有阿里巴巴、淘宝网等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外,还有中国化工网、麦包包、全麦网等一批知名电商平台。
电子商务异军突起的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有着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的优点:一是减少中间环节。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商圈”概念,使交易和服务等经济活动像实体产品一样进行流通,与传统商品从出厂、批发、多级销售到终端零售网点的模式不同,电子商务特别是网络零售,绕过了多级经销商和中间贸易商,直接将产品卖给消费者,增加了利润空间。二是扩大了消费面。依托电子商务,生产商直接构建零售终端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电子商务能够有力地扩大和挖掘国内外的消费需求,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可以让企业在国内外范围内跟各地客户建立广泛的联系,实现贸易的快捷互通。三是推动转型升级。电子商务能起到产业链整合作用,优化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方式、生产方式,从整体上提升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运营管理能力,节约了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信息成本、物流成本。跨境网络零售还能够以自主品牌进入国际市场,有利于改变我国长期以来为境外企业贴牌加工的现状,逐步培育本土品牌。四是电子商务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子商务交易记录可长期保存,具有“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特点,是新时期实现市场有效监管和商业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有利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此外,电子商务将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数据”营销、信息化和网络化交易监管、节能降耗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电子商务企业发展面临的税收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领域面临的主要税收问题是大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没有注册登记,导致不同经营主体的纳税不公。税收公平原则要求一个国家内的所有公民和企业都必须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缴纳税收,但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不需要经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导致传统的税务登记管理法不再适用于很多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主体。据笔者调研,目前的情况是,以企业名义经营的主体,与传统企业一样执行现有的税收政策,企业间通过电子商务发生的交易行为,都按照相关规定纳税;而大量的以自然人名义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的,目前没有作为纳税主体,因此也没有纳税,据初步估计,全国现有1.3万亿元的网络零售中,有近7 000亿元是企业经营的,都正常纳税,另外一半是以自然人名义经营的,就相当于个人在网上摆了“地摊”,和实体“地摊”一样基本上没有纳税,客观上使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之间,尤其使商品生产与销售活动之间形成有区别、不平衡的税收政策环境。但是,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大地节约了商品交易和流通费用,使商品销售的成本明显降低。在目前的条件下对所有的电子商务主体按照现有的税收政策进行征税,将极大挫伤从业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国家推进“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纳税要在遵循税收公平的基础上,将电子商务纳入现有的税法框架,但是要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达到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和公平纳税的平衡。
目前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针对性不强、受益范围有限。目前电子商务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套用传统企业的优惠政策,即便与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有交集,也存在针对性不强、准入门槛太高、收益范围有限等问题。就笔者所接触的小微电子商务企业而言,主要是针对税收负担的优惠政策,比如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优惠、企业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的优惠等;针对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但是因为绝大部分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很难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无法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针对融资难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直至抵扣完为止等,可以看出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空白。二是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的相关服务费用税收较重。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已经大大延伸了相关的服务业产业链,形成了电子商务运营主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商、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等为节点的“电子商务生态圈”,推动了会展、物流、软件、信息、广告、咨询、金融等服务业发展。但是,我们调研发现,广告投入和物流等费用在企业电子商务费用中的占比最大,传统贸易方式下的批量货物运输被量大面广的小件快递运输取代,按照现行规定,随同货物销售一并收取的运输费用为价外费用一并征收增值税,导致电子商务相关运营服务费用税收负担较重,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三是网络采购和销售的政策不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货物交易行为产生的收入,均应纳税。对此,社会各界没有异议,但是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交易方式,以什么标准征收、以什么方式征收、何时开始征收是大家争论的焦点问题。从笔者的调研看,目前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主体98%以上是小微企业或者个体户,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开个人网点、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做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因为门槛低、初始投入成本小等优势,已经是推动大众创业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浙江省,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主流的创业模式。不可否认,大量个人网点在不纳税的方式下,跟其他实体经营主体竞争,确实存在着税收的不公,但是对这些网络销售主体一并征税,也会削弱网络销售的优势。另外考虑到大部分实体企业目前纷纷将电子商务作为销售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目前对网点等经营主体的征税不能一刀切,要制定合理的标准和方式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三、相关建议
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处在关键的成型发展期,综合考虑征税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冲击以及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等因素,笔者认为需要循序渐进,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电子商务支持政策,当前亟需开展的工作主要是:
第一,明确纳税主体。可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与银行的个人账户或企业账户实行联网,掌握纳税人是否有资金流动。对达到纳税标准的经营户,应通过政策引导其由自然人注册登记为企业。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联系,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交换和合作机制,所有电子商务企业的相关信息要不定期地传递到工商和税务等部门,从而将自然人电商从业者纳入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范围。
第二,开展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流通方式,应落实相应的税收鼓励政策,但电子商务企业的名称很多,比如电子商务公司、贸易公司、科技公司等,经营内容很广泛,也很杂,因此需要开展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由商务、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认定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一是在当前电子商务鼓励发展期内,对销售规模较小、以创业形式就业的个人卖家暂不予征税。建议明确自然人通过网络创业,并且年销售额在一定范围以内(如500万元),实行免征税收等鼓励政策,既维护了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又确保网络创业者能安心经营。二是加大对自然人网商登记为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对自然人网商登记成企业的,采取过渡期政策,如前三年可以免征相关税收。三是对认定为电子商务企业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推出的具体政策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另一方面要研究补充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物流、等税收优惠,从电子商务产业链发展的角度来设计相关的税收,比如对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产生的运杂费、广告费等支出给予一定扣除,也可以设定电子商务网络推广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等。
第四,要加快实施电子发票制度。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建议下一步要以法律方式确定电子发票的效力和地位,同时研发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使其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工具。电子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且针对不同的经营活动也就是适用不同税率的经营活动设计不同的电子发票类型。要建立社会化协税护税体系,税务机关要全面联合财政、商务、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等部门,建立全面的数据管理系统,共享与网络贸易有关的所有资源。X
参考文献:
1.何辉,侯伟.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国际借鉴与我国的现实选择[J].电子商务,2013,(1).
一、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高度关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使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和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
(二)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各级政府要把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作为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范围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以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应列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报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办理。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设区市和县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正常的内部情况、信息交流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被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
(五)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重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六)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利益平衡机制。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和就业要求,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近、中、远期利益关系,搞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城镇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平衡不同被征地年限、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原因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骤,严格工作要求,实行分类指导,稳步有序推进。
(七)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在征地的同时,要制定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具体计划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即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已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八)被征地农民享受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对登记求职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120元。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技能培训不超过400元,中级技能培训不超过600元,高级技能培训不超过1000元。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九)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就业且登记求职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审批程序、证照办理、收费管理、场地摊位安排、小额贷款等方面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地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被征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被征地农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居住、子女教育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五、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一)用地单位要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各级政府要建立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监督机制。凡用地单位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要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各地可以通过一些以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为主要任务的劳务派遣公司将被征地农民组织起来就业。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也可以采取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开发环卫、道路养护、停车场管理员、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三)鼓励被征地农民就地转移就业。以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城市化和发展中小型企业为契机,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通过发展民营经济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加快形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郊区企业产业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会。通过加快以卫星城、小城镇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城镇化发展进程,拓宽被征地农民就业新领域。
(十四)多渠道增加劳务输出。广泛开展多方位的劳务合作,充分调动民间、政府间开展劳务输出的积极性,落实区域劳务合作协议,巩固、发展好京津就业市场。鼓励各类企业、个人到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承包工程、土地、项目,以项目带动劳务输出。积极开拓东南沿海等地劳务市场,采取有效措施占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劳务市场。积极开拓国外市场,支持被征地农民到国外就业。
(十五)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形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向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培训联动机制,提高他们的就业率。通过上述渠道,确保每户被征地农民家庭中至少有一名劳动者实现就业。
六、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十六)进一步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推动制度建设。对规定年龄内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强制实行;对超过规定年龄的人员,直接纳入保障范畴。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统筹账户,提取的风险基金进入风险账户。建立养老待遇调节机制,随着经济和生活物价指数变动,适当提高养老待遇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征地时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为基础,确保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上,具体方案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缴费标准及管理按照省政府冀政函(2005)15号文件精神执行。
(十七)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十八)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本着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九)做好被征地农民思想教育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深入了解和分析他们对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的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办法等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认识参保意义,树立参保意识,积极参保。
七、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
(二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
(二十一)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二十二)建立机制,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等部门通力协作,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检查,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基础支持;智慧化服务;智慧化效益;协调机制
农产品流通对于平衡农副产品市场供给、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支撑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受农产品保存时间短、易腐坏以及跨区域流通运输时间长和方式滞后等因素影响,农产品流通整体发展水平并不高。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多元化互联网技术在流通领域的深入应用,农产品流通逐步走上数字化发展道路,流通速度和效率大幅提高。这一过程中,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促使各行各业逐渐开始向智慧化方向转型。在此背景下,推进我国农产品流通业趁势实现转型升级成为国家关注的重点。加速推进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既可以促进以农产品流通业为主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又能有效保障粮食供应链安全。为此,本文立足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基本现状,通过构建指标评价体系对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水平进行实证测度,并提出新时期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协调机制构建策略,以期为农产品流通业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基本现状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流程长且成本高,智慧化生产尚未实现
一直以来,农产品生产环节存在流程长且成本高的难题,对农产品智慧化生产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具言之,农产品生产一般需经过播种、灌溉、施肥、除草、打药、收获等过程,且不同类型农产品对温度、湿度和土壤等生长环境存在差异。为了保证农产品稳定、规模化生长,部分会运用现代化技术搭建恒温暖棚、保持良好灌溉,也有少部分有条件农户会借助多源遥感设备、“3S”技术、智能监控录像设备、物联网和智能报警系统,监测农产品生产环境和生长状况,以智能化、精细化方式促进农产品生产提质增效,但这些行为均会增加农产品生产成本。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农产品生产过程长、成本高的现状依然存在。现阶段我国依旧面临农产品智慧化生产尚未实现的现状,农产品生产总量和盈利仍由市场实际需求决定,部分农产品过剩或供给不足问题仍然存在。
(二)农产品批发环节:管理与模式滞后,智慧化服务有待增强
现阶段,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与发展模式仍较为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产品批发环节的智慧化服务水平。一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方式滞后。现阶段,我国依旧有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整体设计以地摊和档铺为主,内部空间狭窄且设施简陋,数字化设施不健全,污水和垃圾处理以及空气置换系统设施不完善。同时,批发管理人员对数字化信息技术与智能化设施的应用意识欠缺,使得农产品批发管理方式明显滞后。另一方面,农产品批发服务模式不健全。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拥有智能化服务功能,其他批发市场依旧存在服务功能不健全、服务层次低等问题,甚至一些市场仅有最基础的场地服务功能。总体而言,受管理与模式滞后影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主渠道作用发挥不明显,批发环节智慧化服务有待增强。
(三)农产品物流环节:路程长保鲜难,智慧化运输质效待提高
近几年,顺丰、京东、菜鸟等物流企业均已开始使用相关技术,不断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冷藏运输发展。然而受农产品保鲜难、跨区域运输路程长等因素影响,当前我国农产品物流环节智慧化运输的综合质效仍然较低,亟需提升农产品品质、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满意度。具体而言,农户和消费者都属于个体,存在地址分散、路途较长的特征。农户大多位于山区或远离城市的农村,消费者则更多集中于城市,这使得农产品从生产端到消费端的运输路程长、环节多。当前我国虽有部分地区实现了农产品物流运输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物流环节农产品信息的可监控化、可追溯化、可视化。但这一模式并未全面普及,尤其是偏远地区和技术设施差的山区,农产品物流运输、包装和存储均存在较大问题。而农产品自身易腐坏的特性使其保鲜较难,加之运输路程长、新型冷链物流技术应用不足等多重因素影响,致使农产品物流智慧化运输质效亟待提高。
(四)农产品零售环节:外部支持不足,智慧化营销模式不健全
当下我国农产品零售环节面临外部支持不足的挑战,致使智慧化营销模式与农村电商生态圈构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一方面,政府支持与引导不足。现阶段,国家已经出台有关农产品零售的相关扶持政策,如《深化农商协作 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通知》《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但这些政策均是宏观性指导文件,具体支持与引导措施、细则、标准仍旧匮乏,无法有效支撑农产品零售企业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制约智慧化营销模式的完善。另一方面,零售营销环境不成熟。构建农产品电商生态圈是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重要基础。就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电商生态发展环境尚不成熟,企业间资源整合力度不够,难以有效发挥带动作用;中小企业线上线下销售模式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难以充分参与农产品流通市场竞争。这使得特色农产品销售渠道依旧以线下为主,农产品智慧化营销模式不健全。
指标体系构建及数据来源
(一)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水平指标评价体系构建
考虑数据获取可得性、综合性、客观性、可表征性和可度量性等原则,本文结合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基本现状,立足孙伟仁等(2019)、何新(2021)、孙磊等(2021)的研究成果,从农产品流通智慧化的基础支持、服务水平及综合效益三个维度构建指标评价体系(见表1)。
(二)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水平测度方法
本文借鉴孙磊等(2021)、潘雄锋等(2015)的研究,采取全局熵值法,构建指标-时间-空间三维时序立体数据表,对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水平进行测度。具体测度步骤如下:第一步,全局评价矩阵构建。假设对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水平进行评价时,共有c个指标,分别记为Y1,Y2,…,Yc,研究时间范围为t年,研究区域为m个省份,则每个指标不同年限的截面数据为Yt=(yij)mt×c,研究期内共有t张截面数据表。运用全局思想,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将t张截面数据表进行排列,即可建立全局评价矩阵:Y=(Y1,Y2,…,Yt)`mt×c=(yij)mt×c (1)第二步,标准化处理指标数据。基于上述全局评价矩阵,结合本文所构建的指标评价体系,对选取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为规避无意义计算,将Yij指标的最大值定义为Max(Yij),取值为1.01*Yij;最小值定义为Min(Yij),取值为0.99*Yij。第三步,指标数值计算。计算第j个指标在第i个省份的占比、信息熵值和差异系数,公式分别为:
(三)数据来源及权重计算
基于统计数据的可获得性原则,选取2010-2020年我国30个省份(不含港澳台地区及)数据进行研究。指标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年鉴》、地方统计年鉴、中国宏观经济数据库、农产品电商发展报告以及国研网统计数据库。另外,农产品贸易增加值指标以2010年为基期进行指数平减,个别缺失值利用插值法进行补齐。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水平测度基于全局熵值法对各指标权重进行计算,获取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水平各指标权重,具体测度结果见表2。进一步运用公式(8)计算2010-2020年农产品流通智慧化的基础支持、服务水平及综合效益评价值,并采用加权算法对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水平进行测算。具体测算结果如表3所示,根据表3绘制图1。从表3和图1可以看出,整体而言,研究期内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水平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且上升幅度以2018年为时间节点可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10-2018年,我国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水平整体呈现缓慢上升态势,这可能与农产品流通业数字化技术应用不足以及冷链物流等先进物流模式发展水平不高有关;二是2019-2020年,随着各行业智慧化发展加速,智慧化基础支持不断增多,促使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水平快速提升,到2020年末已超过30,达到34.56。分维度来看,农产品流通三个维度的智慧化发展变化存在一定差异。基础支持方面,2010-2020年,我国农产品流通智慧化的基础支持呈现先缓慢上升后加速提升的演变态势,演变态势变化时间节点为2015年。原因可能在于,“十三五”以来我国逐渐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的重视力度,并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文件,大力倡导“互联网+”,推动互联网与农业深度融合。在此过程中,互联网电商巨头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始迅速发展,并逐步加大对流通设施的投入,不断优化流通组织结构,因此2015年以来我国农产品智慧化的基础支持提升幅度明显增大。服务水平方面,2010-2020年,我国农产品流通智慧化服务整体呈现稳步上升态势,且增长波动变化较小。细分指标来看,2014年农产品智慧流通的零售服务和物流服务均有所下降。原因可能在于,2013-2014年仍处于世界经济复苏不稳定和不确定上升阶段,农产品电商企业销售额有所下降,进一步影响农产品流通智慧化服务水平的提升。同时这一现象也说明,该时期农产品市场的重要地位并没有完全建立,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综合效益方面,2010-2020年,我国农产品流通智慧化的综合效益整体提升显著,且以2016和2018年为节点呈现分阶段跨越式递增趋势。2010-2016年,农产品流通智慧化的综合效益整体呈现稳步上升态势;2017-2018年,综合效益上升幅度有所放缓;2019-2020年,综合效益整体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究其原因,近几年随着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在农产品流通中应用的深化,流通智慧化新业态、新模式渐趋成熟,因此农产品智慧化的综合效益得以显著增强。
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协调机制构建策略
(一)打造农产品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协调机制
农产品流通智慧化发展的关键在于,将多元化数字技术深度嵌入农产品生产、批发、物流、零售等流通供应链各环节,打造农产品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协调机制。在生产环节,农业部门应收集各种农产品生产信息,打造农产品数据库,并利用智能化技术与信息系统,分析农产品生产相关信息,推动农产品智慧化生产落地。在批发环节,农产品批发商应运用大数据、射频识别等技术,分析并记录各项数据信息,制定农产品流通协调计划,进而提升批发效率。在物流环节,农业部门应加快建成覆盖面广的冷链物流渠道网,充分发挥各省、市、县、村物流存储设施的整体联动和共享协同效应,减小农产品储运损耗。在零售环节,农产品零售企业应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收集和分析消费者需求信息与市场信息,并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为其匹配最优配送机制和零售方案。综合而言,农产品供应链各主体应运用多样化数字技术,串联生产-批发-配送-零售环节的一体化智慧流通链条,以此制定并打造农产品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协调机制,提升农产品智慧化发展水平。
(二)建立农产品智慧流通与监管协调机制
未来我国应着力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深度应用,本着安全可靠的核心原则,着力构建农产品智慧流通与监管机制,提升农产品流通安全水平。首先,扩充农产品智慧流通监管内容。监管机构应拓展大数据平台监管范围,由市场内部向生产和采购端延伸,构建覆盖全供应链、互联互通的农产品安全溯源体系,最终形成一系列可追溯的智慧监管链条,以此提升农产品智慧流通监管力度。其次,加强农产品智慧物流运输监管。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在各大城市建立智慧物流、配货、仓储等技术设施,同时搭建内部自纠和外部抽检系统,形成制度化监管机制,实现主动监管与被动监管相结合,提高农产品流通安全水平。最后,加大农产品流通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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