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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英国《2010年能源法》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的理念。这种对碳捕获与封存的市场激励与强制社会价格支持机制相结合的制度性设计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新能源立法应限定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仅是提供一种普遍的机会,以发挥市场作为个人、地方制度性设计的主渠道,同时也应确立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首要地位。而所有这些制度性设计得以实现的关键则在于能否完成对新能源发展的过程与手段的制度性安排,以及建立起具有中国语境范式的新能源立法体系。
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国经济正面临着三重连锁反应的困境:外向型经济遭遇严重挤压;[1]高速经济增长对能源需求的极度膨胀;[2]以及扩大的能源消费引发的气候环境的破坏。[3]因此,经济转型、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乃是当下中国亟待解决的现实而又严峻的课题。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人们将更多的目光投向新能源投资。[4]然而,新能源投资必然能带来经济增长的转型、能源供应的安全和温室气体排放的下降么?
罗尔斯在《万民法》一书中提到,“国家生活的如何,极其重要的因素在于其政治文化,而并非其资源水平”。[5]这表明国家经济财富的增长并非立基于资源之上,而是政治文化。所以,既便我们拥有庞大的新能源投资,并不意味着就必然能实现上述三者的转变。而这其中的关键则在于是否有适宜的制度。美国制度经济学家达龙·阿塞墨格鲁(Daron Acemoglu)在其新着《现代经济增长导读》中再一次用详尽的数据证明,制度才是一国经济增长、财富积累的最根本的原因。[6]是故,我们认为在中国新能源立法呼之欲出之际,找到新能源发展的制度路径才是其根本。而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理论旨趣。
哈耶克认为,“许多社会制度都是我们成功追求我们有意识的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这些制度事实上却是那些既不是被发明出来的也不是为了实现任何这类目的而被遵循的习俗、习惯或惯例所形成的结果。在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对我们自己做出调适,而且我们的行动也之所以有着良好的机会去实现它们所指向的目标,不仅是因为我们的同胞受着已知的目的的支配,或者受着手段与目的之间已知的关系的支配,而且是因为他们也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约束—而对于这些规则所具有的目的或起源,我们常常是不知道的,甚至对于这些规则的存在,我们也常常是不意识的”。[7]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哈耶克将社会秩序分为两类即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内部秩序乃是一种自生自发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是一种非依赖于人之目的的高度复杂的秩序;而外部秩序是一种组织安排,是人们刻意创造出来的,服务于人之目的的相对简单的秩序。[8]与之对应的则是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所谓内部规则乃是指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而外部规则意指那些根据组织或治理者的意志制定的,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的目的的规则。[9]
这种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认为,内部规则即自生自发秩序才是社会进化的根本,而外部规则所起的作用则主要是补充自生自发秩序的不及,而不是干预或打破内部秩序的平衡。一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正是由于现代社会的结构并不依赖于组织而是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演化发展起来的,所以它才达到了它所拥有的这种复杂程度,而且它所达致的这一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了刻意建构的组织所能够达致的任何复杂程度”。因而,“人们不仅完全不可能在以组织替代自生自发秩序的同时,又欲求尽可能地运用其成员所掌握的分散的知识,而且也完全不可能在以直接命令的方式干涉自生自发秩序的同时,又达致对这种秩序的改进或矫正。”[10]这正是哈耶克为我们型构的一个在制度性设计上的基本认知。
当下我们发现,在新能源立法方面英国一直处于世界前列。[11]其颇具特色的能源法范式很大程度上就体现了上述哈耶克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的理念,特别是《2010年能源法》更是将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有机地与新能源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也是对市场与政府在新能源发展定位上做出的一个恰如其分的界分。尽管这些制度设计未必适合于中国的新能源立法建设,但它所体现出来的理念价值却是值得我们把味和深思的。
一、英国《2010年能源法》对哈耶克内部规则的制度性设计—市场激励机制
英国《2010年能源法》是继2009年英国《低碳转型计划》国家战略文件公布之后,在能源法律政策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法律。它规定了碳捕获与封存、强制社会价格支持机制等相关新能源法律问题,其间对碳捕获与封存的制度性设计,正是旨在实现对新能源发展的市场激励。
碳捕获与封存(Carbon Capture & Storage,以下简称CCS)是新能源中最具潜力的技术之一,它具有使单位碳排放减少90%的潜能。[12]因而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竞相开发这一技术。[13]而英国在CCS上不仅占据技术领先的优势,而且拥有他国不可比拟的地理环境优势。[14]无疑,一旦实现CCS彻底商业化,无论对于英国本身的经济发展,还是全球低碳市场都将带来一场新的技术革命。英国在其《2007年能源白皮书》中正式提出发展CCS技术的新能源政策。[15]《2008年能源法》则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CCS发展的法律地位。[16]2009年英国《低碳转型计划》国家战略文件又将CCS设定为低碳转型的主要手段和途径。[17]《2010年能源法》则正式启动了CCS的商业化运作。
《2010年能源法》规定,在全英燃煤发电厂建造4个具有CCS商业规模的示范项目,到2025年全面实现CCS发电能力,并使英国成为全球CCS研发中心。为实现这一目标,立法机构拟第一步提出CCS的市场激励机制;第二步到2010年夏对市场激励机制立法进行征询;第三步2010年秋季正式提交CCS市场激励机制立法;第四步2011年4月进入CCS市场激励机制的操作阶段。为此,《2010年能源法》提出三项制度设计:一,创设CCS税;二,以合同形式资助CCS示范项目;三,通过市场竞争选择CCS示范项目。
毋庸置疑,技术进步是经济长期增长的一个关键因素。[18]因此,促进技术进步就成为各国政府倍加关注的内容之一。但这是否意味着可以通过政府的具体行动来直接推动技术进步呢?哈耶克深刻指出这种行动的不可行性,因为“无论是科学还是任何为我们所知道的技术,都不可能使我们克服这样一个事实性困难,即任何个人心智,从而任何一项接受刻意指导的行动,都不可能通盘考虑到所有的特定事实;尽管这些事实是一些人所知道的,但是作为一个整体,这些事实又是任何特定的个人所不知道的。”[19]这一论断表明,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理性不及,无论未来我们所获得的知识多么充分、完备,都不可能逾越这一现实。同理,人存在这样一种理性不及,而由人组成的政府亦存在这种理性不及,政府不可能聚集所有个人拥有的分散知识,所以无论它制定的计划多么完善,也总会有未能考虑到的因素。因此,如果政府采取一种指令式的行政手段来推动技术进步,带来的结果只会是适得其反。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技术进步方面政府将无可作为?哈耶克同样指出这也是一种谬误,他认为,“人们在一个只是部分为他们所知的世界中试图获得成功,实是一个难题,然而他们却可以经由遵循那些极有助益于他们但他们本人并不知道而且也不可能知道它们是否是笛卡尔意义上的那种真的规则来解决这个难题。”[20]显而易见,正是经由这种自生自发秩序,众多分散的知识得以检验,才最终发现那个具有“真”的规则,进而促进社会进步。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可以找到理性所不及的那部分知识,使其得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人类设计之结果的“恶性”。所以,无论我们的理性正确与否,只有投入到自生自发秩序中,才能将理性发挥至极致,才能最大程度减小理性不及所带来的危害。
至于如何才能实现分散的知识投入到自生自发秩序中,哈耶克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方法路径,即“在自生自发秩序的情形中,我们可以经由确定一些形成这些秩序的因素来确定它们的抽象特征,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把具体细节留给我们并不知道的情势去决定。”[21]就CCS的技术进步的制度性设计来看,市场无疑是最为典型的自生自发秩序,因而将CCS技术进步由市场来决定是最为理想的选择。
为此,英国《2010年能源法》规定的三个制度性设计都紧密围绕市场展开。首先,在创设CCS税中,税收的份额分配是根据电力供应商在电力市场上拥有的市场份额比例进行征收,这样对电力供应商而言,税收份额的比例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的,不会造成CCS技术进步上来自电力供应商的阻碍。其次,政府对CCS示范项目的资金拨付是以合同形式完成的,通过法律手段确立了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市场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责任,保证了资金拨付使用的有效性和开发商按市场运作进行技术创新的自由。最后,通过市场竞争对CCS示范项目进行选择。开发商将通过展示燃烧前捕获技术、燃烧后捕获技术以及燃烧后二者最大捕获值的比较这一方式来自由竞争,最终拥有最优技术的开发商将首先获得项目资助。毫无疑问,通过这种围绕市场进行的制度设计会极大地促进CCS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即使我们不知道哪一种CCS技术更符合商业化运作,但最终脱颖而出的必将是经由市场选择出来的CCS技术。
二、英国《2010年能源法》对哈耶克外部规则的制度性设计—强制社会价格支持机制
一、韩国能源效率管理概述
韩国为了减缓高达97%的能源进口压力,以及国际环保要求对其国内经济所造成的冲击,长期以来,积极致力于加强能源管理与推动节能措施,以确保能源的稳定供应,并维持经济的持续增长。
(一)能源效率管理机构介绍
韩国自1980年实施《能源合理利用法》后,其商业、工业及能源部(现更名为知识经济部。MKE)便积极推动全国能源效率管理工作,并陆续订制相关政策与法规。为有效整合推动的事宜,知识经济部于该年度成立了非营利能源管理公司一韩国能源管理公司(KoreaEnergyManaqementCorporation,KEMCO),并由该公司整体负责能源效率管理工作的规划、设计、执行及推广等政策支持工作。
KEMC0负责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能源使用器具强制性能源效率分级标示、自愿性高效率能源标签、能源使用器具最低能源效率基准订定与管理、工商业能源查核与管理、能源服务业的扶植与推广、高能源效率产品的商业化及市场转换推广、能源及矿业技术的研发与展示、全国能源使用信息的调查与统计等,依据不同能源使用部门分别推动节能计划等。
(二)能源效率管理法介绍
韩国为了有效推动能源使用设备的能源效率管理,于1992年修改《能源合理利用法》,将“能源效率标签与基准法”纳入该法中,而KEMCO即是负责落实该法的主要机构。
《能源效率标签与基准法》将产品能源效率分级管理、最低能源效率(MinimumEnergyPerformancestandards,MEPS)的管理工作及政策施行细则详细加以规范。其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的定义、产品的法定范围及技术标准、能源效率测试机构的法定规范、出具测试报告的法定规范、产品能源效率基准及分级规范、基准的验证及宣告、产品标签认证以及市场管理规范等。
以上这些法规,自1992年起,随着韩国政府不同时期的能源政策目标及市场销售产品使用的趋势,经历了16次的修订及增删。该规范的内容非常详实,包括各种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数据的小数位数,以及后市场管理测试产品的抽样数和样品合格数,均于法规中加以明定,以避免执行上的争议。
此外,针对能源效率测试条件(温度、体积、大小等)亦详实订定其范围,以利效率的测试及计算。
(三)能源效率管理计划
韩国在推动能源效率管理工作上。主要施行的计划共有6项,包括:能源效率标示与标准计划(EnergyEfficlencyLabelandStandardProgram)、高能源效率产品认证计划(High―efficiencyAppllanceCertificationProqram)、待机电力管制计划(e-StandbyProgram)、自愿协议(VoluntaryAgreement)计划、能源服务公司(EnergyServiceCompany,ESCO)计划以及能源查核计划等,各计划内容简述如下:
1、能源效率标示与标准计划
能源效率标准可区分为“最低能源效率基准”及“目标能源效率基准”两类。最低能源效率基准的订定,主要将低能源效率的产品在市场中禁用,产品的能源效率无法符合前述最低基准者,则禁止制造及贩售。任何违反前述规定者,将会受到重罚。目标能源效率基准则是鼓励制造商,在技术可行及经济可被消费者接受的前提下,改进其产品的能源效率。
韩国自1992年推动具法律强制性的“能源效率标示与标准计划”,主要是通过国家产品最低能源效率标准(MEPS)的制定,将低能源效率的产品从韩国市场中淘汰出去,并以法令强制性的方式,要求所有市场销售的产品张贴1到5级分级的能源效率标示,同时禁止生产与进口低于五级的产品(五级为最低能源效率标准),藉此引导消费大众辨识及选用高能源效率产品。目前这个计划涵盖了冷气机、电冰箱、汽车、空气清净机、燃气锅炉、洗衣机、烘碗机、洗碗机、饮水机、电扇、日光灯、冷冻柜、电锅、吸尘器等20种国产及进口产品。
2、高能源效率产品认证计划
韩国于1996年推动自愿性“高能源效率产品认证计划”.主要是将一些能源效率高于政府设定的高标准能源效率基准的工业及大楼产品,加以检测及认证,并由KEMCO核发高能源效率产品证书给产品的制造及进口商,并允许厂商于市场销售获证产品上张贴代表高能源效率的EnergyBoy标志。韩国政府会提供一些经济诱因,鼓励消费者购买通过认证的产品,目前这个计划涵盖了照明器具、燃气、燃油锅炉、单相马达、三相马达、不断电系统、变电系统、交通信号灯、窗户等37类国产及进口产品。
3、待机电力管制计划
韩国于1999年推动自愿性“待机电力管制计划”,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厂商在生产或研发产品时,能考虑在未使用的待机状态下,将产品的待机耗电功率降低到一定基准以下。符合上述基准的产品,由KEMCO核发低待机电力的产品证书。获证的厂商可于市场销售产品上张贴认证标志。该计划主要目标是希望产品的待机电力到2010年能够降到1W以下。
目前未能达到法定待机电力基准的产品。政府会要求厂商张贴警告标志,以提醒消费者该产品的待机电力未符合法规的情形。目前此计划涵盖了办公室设备、影音设备及通讯电子设备等21项产品。
4、自愿协议计划
自愿协议是韩国政府与工业界共同合作的计划,由韩国知识经济部及韩国环境部共同管理。业者若要参与此计划,必须在向KEMc0提出参与意愿书后的3个月内,提交一个完整的行动计划,以说明该公司的节约能源及温室气体减量目标。
前述行动计划必须包括推动组织、能源效率提升目标、温室气体减量目标及详细的制程设计信息。行动计划经过KEMCO审核通过后,KEMCO会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合约。签订自愿协议的公司,在节约能源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工作上,能获得政府的低利贷款及税务减免的支持.而且也能够得到技术上的支持及公司企业形象的宣传。
5、能源服务公司计划
ESCO商业模式被引进韩国。主要是为了将政府主导的节能计划.转变成由民间私人公司主导的节能工程。ESCO营运内容包括:节能设备操作运转服务、节能设备投资相关的商务、以及节能有关的能源管理监测。该计划开始时仅有3家公司,但2000年便成长到108家公司。ESCO公司承担所有节能设备投资的风险,并且为客户提供节能技术专业服务及税务减免政策,所有投资的 回收将从未来节能设备的每年节能量中按比例摊提。
6、能源查核计划
韩国的能源查核计划,可细分为工业、商业大楼及交通等不同的能源查核计划。在工业部门,韩国有两种不同的能源查核:分别称为深度查核(in-depthaudit)及免费查核(freeaudit)。
深度查核或称为技术服务查核,一般都是应能源用户的主动要求所作的查核,这项工作会收取部分服务费用。而免费查核主要提供给中小型工厂,其年耗能量在250~5,000吨油当量(TOE)之间。或年用电量在1百万到3千万度之间。
在商业大楼部分,KEMCO接到住宅及商业大楼业主的主动查核要求后,将收取部分服务费用并提供能源查核的技术服务。对于政府部门及公家机构,则提供免费的查核服务。查核诊断之后,则依据诊断的结果,提供技术协助,并规划可行的节能方案,例如:提供外墙隔热保温及双层玻璃的窗户等。
在交通部门中,KEMCO会提供能源查核服务给拥有50辆以上车辆的运输公司,改善其车辆的能源效率。目前韩国有将近1,400家这类公司符合资格。能源查核后,KEMCO会提供能源浪费的改善建议,以及车辆能源效率管理的技术指导。
(四)提升能源效率奖励优惠措施介绍
为有效推动能源使用设备或器具的能源效率管理,韩国政府采行多种市场诱因机制的奖励优惠措施,以促进高效率产品市场普及率。这些措施包括:财务退还款(FinancialRebates)、部门优先采购、新建筑强制规定使用高能源效率设备、高能源效率投资抵减、能源合理化利用财务贴补及产品测试费用财务支持。适用于上述奖励优惠措施的产品中,属于强制性分级第1级的产品,或是获得高能源效率标签及e-standby标签认证的产品,也就是拥有EnergyBoy标签的产品。各种奖励优惠的措施、受补助的对象及目标产品,分述如下:
1、财务退还款
这项措施将针对部分获得高能源效率认证产品,提品安装奖励(InstallationIncentives)及广告补助(DisseminationSubsidies)的财物退还款,以促进高能源效率产品的市场转换。这项措施适用的产品为高能源效率产品认证计划中的马达、变频器、泵浦、变压器以及高能源效率认证的照明产品,如萤光灯管及电子式安定器等。
2、部门优先采购
此项措施乃指透过公共采购服务系统采购能源使用设备及器具时,强制分级第1级产品、获得高能源效率标签及e-standby标签认证的产品(拥有EnergyBoy产品)可获得优先采购的权利。韩国公部门采购服务提供了高能源效率产品的网络购物商城,供消费者进行选购。
3、公务机构强制使用高能源效率产品
根据韩国知识经济部《高能源效率产品推广及宣导条例》规定,所有公务机构在新购或汰换现有能源使用设备及器具时,如果没有特殊理由,均须选购获得高能源效率认证的产品。同时,根据《e-standby计划应用条例》,所有公务机构在新购或汰换现有办公室设备及器具时,一律必须选购获得EnergyBoy认证的产品,而待机电力小于1W的产品,更可获得第一优先选购之权利,且所有这类产品在不使用时,必须有自动关机的功能。
4、强制某些特定新建筑使用高能源效率产品
对于拥有50户以上的集合式住宅及楼地板面积达3,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教育设施,于新建规划时必须提出节约能源规划书。韩国政府将强制规定其使用获得高能源效率标签认证或强制分级第1级的照明设备,并建议其使用其它高能源效率产品。
5、节约能源投资抵减
韩国人民根据总统颁布(PresidentExecutiveOrder)。只要在2005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止,投资节约能源的设施(二手设备除外),便可以获得总投资金额10%的个人所得税或公司税抵减。该措施涵盖的产品包括:单向电动马达、萤光灯管及其电子式安定器、省电灯泡、办公室灯具、照明自动点灭装置、吸收式冰水机、高效率窗户、高效率热泵、变压器、高能源效率认证锅炉等。
6、能源合理化利用基金低利贷款
韩国政府提供财务补助给安装及营运获得高能源效率认证的产品,这项补助也提供给制造高能源效率产品的中小型制造商。
7、中小型制造商产品能源效率测试费用补助
(一)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概念分析
建筑节能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产物,只有运用了法律手段对建筑节能实施有效监管,才能取得最为有效的成果。建筑节能所包含的内容与整个建筑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及后期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密切相关,因此需要建立专门性的法律体系才能将每一个环节有效控制。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包含三个层次的概念。第一,它是对所有建筑节能法律规定的整体规划。我国开始投入对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研究时间相对较短,所以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稍显不足,更无法与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水平相比,而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对建筑产品的需求却在日益增加,尤其是当前建筑节能产品的明显不足大大影响着我国建筑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所以建筑节能体系的建立首先就是针对建筑节能进行整体性法律规划。第二,它需要对所有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法律进行协调。建筑节能所包含的各个建筑环节涉及到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各方主体,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应当能够针对这些建筑工程的主体来协调统一安排各方履行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它是建筑节能有效推进的重要保障。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对每一项与建筑节能工程相关的施工、管理等行为进行约束、监管和协调,如果一旦失去这一法律体系的保障,建筑节能事业必然无法实施与推进。
(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进程
我国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受到重视,并投入了相应的理论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也在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虽然目前与时代同步的发展水平还需要一定的发展过程,但是在经历过三个阶段的发展过后,当前已经处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时期。第一,起始阶段。自1979年我国经委对节能提出明确要求后,所有与节能相关的事项都开始了系统的、有组织的落实和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最初的节能规划集中在了工业节能方面,对建筑节能的关注自1987年正式开始,初步的节能构想集中在建筑节能设计中,随后当各种新兴节能材料不断出现后对建筑施工节能材料的技术研究也开始受到重点关注,这一时期可以说建筑节能的基本法律体系建设方向已经明确。第二,发展阶段。2007年起通过对新的能源管理进行研究,新的《节约能源法》出台,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法制保障,其中对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做出明确定位,保证了节能工作的开展力度与效率。这一时期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但是专门针对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仍然没有过多的实际效果,在市场需求的刺激下许多非节能建筑得到了大规模的开发。第三,完善阶段。自2008年开始当新的建筑节能法实施一年之后,建筑节能的针对性法律法规得到了集中完善,其中针对节能建筑的标准与要求,以及对节能技术的推广等各项详细法律法规得到完善。
(三)当下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情况
在经历了三个循序渐进的发展阶段之后我国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已经在日趋完善,虽然其中不可否认的存在部分现实矛盾的问题,但其基本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整。当前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第一,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寻求节能法律管理的初衷,也是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最终目标,当下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对建筑能源使用要求,就是其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表现。第二,与国际建筑节能标准和理念同步。这是当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在节能标准法律法规中选用的管理手段基本能够满足对各种建筑工程阶段的节能考核和监管,而节能理念与综合的能效测评、统计、节能服务等系统内容,基本与国际水平同步。第三,与我国当前国情契合。由于各项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立足于国情提出法律规划的,因此每一项法律规定都能够有效的落实到具体的建筑节能管理中,实现法律体系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形式和内容
(一)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形式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所包含的主要有两部法律,即《建筑法》和《节约能源法》,这两部法律一个是专门针对建筑领域进行法治管理的标准法律,一个是对建筑节能中做出具体标准要求的以节能为主的法律,从对建筑节能的约束和监管力度上来看《节约能源法》具有更加细节化的规定和标准要求,因此是当前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法律指导。《节约能源法》中对建筑节能的要求规定的非常全面,同时还强调其在国家节能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将其与工业、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并列规定为我国最重要的四大节能工作任务。根据建筑节能小涉及的各种能源或资源使用,属于其法律体系内的法律法规还有《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
(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内容
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包含的内容与各种建筑组成部分的资源和能源利用、整体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建筑工程损耗控制等等节能因素密切相关,由这些具体的建筑节能内容所组成的整体就是建筑节能的法律体系。根据对当前我国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研究总结出其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由于新建建筑的每一个建筑环节都在可控范围之内,因此对其进行节能管理能够取得优秀的效果。根据当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建筑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建筑行业的发展重点,随着人们节能意识的增加和建筑节能法律管理体系的完善,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将是未来最为重要的法制管理内容之一。第二,加强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现有建筑中大部分都没有根据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对于其中可以被改造的部分采取节能手段进行改造使其尽量靠近建筑节能的法律标准。第三,建筑节能成效检验。这是基本的建筑节能管理内容,当建筑施工完成投入使用或运营之后,其实际能耗是否与设计初衷或设计标准一样,能够满足节能标准要求,就是对其进行节能成效检验的根本目的。第四,建筑工程中可再生能源或技术的开发。这对建筑节能发展事业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面临的紧张的资源形式迫切需要从可再生能源入手进行研发,而建筑的供暖、供电等基本需求都是以传统的不可再生能源——煤炭为基础的,所以开发可再生能源也是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所规定的重点内容。
三、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构
(一)重构原则和指导思想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基本已经处于一个完善的状态,但要对其重构则是一个非常繁重的工作任务。任何即成法律体系的重构都需要符合一定的原则,即要保持现有法律功能的持续性发挥,又要将整个法律体系进行整体重构,对其重构原则的坚持是必然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要需要遵行的原则主要有:因地制宜、提高能效、引入市场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等。因地制宜是最基本的重构原则,我国各个地区都有着不同的资源、能源特点和优势,根据具体的区域特点实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构就是要考虑到其具体的能源情况;提高能效是对所有区域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重构的重点要求,当前的建筑节能管理虽然已经有效落实,但在能源利用效率上的区域表现不一,所以需要重点关注;引入市场机制对建筑节能管理来说是指以市场环境中的有效竞争来推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效果的提高;政府主导的原则要求明确政府对各项与法律体系重构相关事项的主导作用。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重构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第一,保持其重构方向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建设的目标统一;第二,保持各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适用性、经济性及美观性;第三,明确建筑节能的全面节能理念。
(二)形式上的重构
从重构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出发,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构从形式上应当对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统一的整合,使其形成一个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系统整体。例如《建筑法》中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标准需要与《节约能源法》互相联系和补充,而且应当保持每一项法律法规标准的统一性和相互制约性。根据当前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特点形式上的重构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重构,需要注意的是以各部法律的完善为基础,再针对其中的每一项规定规章做针对性调整;二是法律执行部门的横向结构重构,这是对我国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执行体系的重构,首先应当完善建筑的能效考核评估,其次要对各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最后还应当完善诉讼法律体系以制约违反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规定的行为。
(三)内容上的重构
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内容的重构主要是对其中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制度调整和内容更新,根据我国目前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的内容缺失,确定当前的内容重构任务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建立新的建筑市场准入标准,只有符合各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的项目方可批准;第二,建立完善的建筑能效标识,以合理的建筑能效评测技术为支持全面落实建筑能效标识制度;第三,建筑运营节能管理的强化,建筑运营过程的能源消耗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过程,所以应当关注其运营过程的节能管理;第四,建立标准化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将所有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政策制度进行内容调整,全面支持建筑节能市场发展。
四、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展望
计量管理作为企业发展中一项基本的技术,目前已经渗透到企业的物资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能源管理,小到一把标尺,大到上万元的机械设备,都离不开计量的管理。因此不管是在加工部门、指导部门还是包装部门都离不开计量的检测。接下来就对企业发展中计量管理的重要性做出重点探讨。
关键词:
计量管理问题;重要性;意义;措施
前言
计量单位不仅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更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它在企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使得人们对计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1企业发展过程中在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1目前计量管理体系不统一,致使发展失调
目前我国使用的计量体系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由ISO9000体系中引申的计量确认体系;第二种是由国家质监局提出的质量监控、环境监控的计量检测体系;第三种是引自俄国的计量保证体系。由于计量管理体系引自不同的地方从而导致计量体系不统一,最终造成计量管理发展的不平衡。
1.2由于计量管理的技术不成熟从而造成其浪费现象
大家都知道我国面临着环境污染、能源紧张、资源浪费等问题的压力,然而这些压力多半都来自建筑企业,至今能源紧张、资源浪费的问题仍旧得到解决。在实际中,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不成熟造成了很严重的浪费现象,比如说,自产废钢、各种返钢等都是由于企业的管理人员在计量管理手段上出现了问题,有的员工认为计量管理是企业内部的循环,因此不用计量。另外还存在计量标准不合格的情况,例如在钢铁行业中相关人员直接把高等级的钢种换成低等级的,最终造成计量核算数据不准确,这种情况导致计量管理为行业产品的成本决策提供了错误的参考,直接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想象。
2在企业发展中运用计量管理的重要性
2.1计量管理是衡量企业产品质量的标准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计量是基础,而产品的质量则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内容。从产品材料的检测到加工包装的每个环节都是需要做计量管理的,只有保证每道工序都检验合格才能确保产品最终的合格,为了达到企业产品高质量的目标,就要对产品进行不断改造,积极的运用新技术,了解人们的内心需求,采用不同的工艺从而达到不同的效果。要想保证企业产品的高质量就需要计量管理部门的配合,提高计量管理技术成为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的基础手段,从工业发展历史的情况看来,不管初期的缓慢发展,还是后期的迅速发展都是需要以计量作为管理手段的。企业产品的质量主要依靠数据的显示,因而数据信息对计量管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简单的说没有计量就没有科学的数据,也就无法衡量企业产品的质量。由此看来,企业要想在时展的潮流中站稳脚跟,就必须要重视计量管理工作。
2.2企业的质量管理成为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计量管理关系到企业生产成本、节能减耗的重要生产环节,如果说计量管理不到位的话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对社会效益的发挥。尤其是在这个信息不断更新的时代,计量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企业得到快速发展的关键环节。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计量管理工作,同时也需要对计量工作进行合理的配置和管理,将计量作为核算的重要依据。由此看来,只有加强对企业计量器具的检测和配置,才能使企业产品的质量达到标准,从而让企业的数据更为真实、可靠。对于企业来说,减少对能源的消耗是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途径,而企业的生产成本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资源的分析、核算、计划,从而以尽量少的成本使企业获取更高的利润,让企业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加强对计量管理器具的完善,提高企业的计量管理水平,通过借助专业的测量设备进行检测、分析、研究资源的消耗规律,从而探索出最佳消耗控制点,这个过程成为节约生产能耗的重要环节。
2.3计量检测是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的主要手段
没有准确的计量,产品的质量就无法进行衡量,也就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计量的检测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产品的水平,依据计量检测制定出产品的标准;企业为了实现高产,就要不断的研究新技术、同时采用先进的工艺。如果没有计量的检测,企业产品的质量在市场中的质量就属于空话。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都是将计量检测作为产品检测的主要手段,从而让计量检测技术来保障企业产品的质量。
3在企业发展中运用计量管理的意义
计量管理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管理。计量管理测试工作是整个建筑业实现现代化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凭借数据来指导监控工作,产品的质量才可以得到保障。如果没有计量,就不能体现真实、可靠的数据,也就不能对生产工艺做出合理的控制,从而也就无法生产出具有高质量的产品。已经有实践证明,计量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是具有很大学问的,它还是和科学技术紧密相关的系统性工程。目前我国各行业的产品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情况不太乐观,有下滑的情况,这与企业的计量管理有着潜在的关系。企业的计量管理要在规范化的制度下得到执行,需要依法进行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建立计量管理体系不仅是为企业提供了可靠的检测方法,还保证了量值的准确性、统一性,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提高企业计量管理的有效方法
4.1加强对计量管理技术的培训,以此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
计量管理法规的实施离不开企业专业素质人才的大力配合。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对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作为企业的高管人员应针对企业发展的现状,组织相关的培训班,通过专家的现场讲解、参与人员技术的交流来加强企业人员对计量管理的重视,专家应在培训中将各种计量管理产品的功能与使用方法作出详细分析,给企业人员讲解计量仪表产品的特点,强化人员的理论知识并结合实践来提高专业技术的素质。
4.2建立并健全企业的管理制度,促进计量制度化的管理
企业应从目前生产的状况和市场的需求出发,建立起规范化的计量管理制度,并加以完善,使计量管理在提升产品质量、实现企业社会效益上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1)对企业高管和部门主管的计量培训;(2)制定检测器皿的校准制度;(3)对计量器皿采购的规范。
4.3做好计量核算工作
精确的检测器皿对企业产品的评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效的计量检测不仅能衡量计量点的准确度,还是企业进行创新技术的来源。企业相关的操作人员要掌握计量检测装置的稳定性、关联性以及设备的标准负荷,为了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率最好事前对生产计量的相关数据进行确认。
4.4购置专业的计量器皿,从而实现统一化管理
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看来,实现对计量器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可以有效降低产品质量存在的风险,同时也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减少了不合格产品的发生。对计量器皿的采购要做到详细登记,对于一些非强制性的计量器皿可进行自行检定,检定后还要将其送交相关的检定中心进行检定。企业应对计量器皿执行标准的实施管理方式,注意好计量器皿的检定日期、检定机构以及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皿坚决不能进行存放和使用,并对其作出明显的标示。
5结束语
计量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古老而新兴的事业,它不仅是企业生产水平的标志,更是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计量管理工作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自足于自身,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出适合企业长期发展的计量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杨冰.计量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J].工程技术:引文版,2016(10):00066.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能源开发;法制建设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续发展:中国能源发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83个国家的政府首脑签署了五个实现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文件,其中《21世纪议程》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但是,《21世纪议程》并未直接对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确的义务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环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纪议程》第7.5段建议“在人类居住的地方促进可持续性能源和交通系统”。)。为了弥补这种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通过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实施计划》(又称《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规定了《21世纪议程》遗漏的能源建议,将能源政策作为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国同意采取联合行动“以充分增进人们获得可靠廉价能源服务的机会以及实现在2015年前使贫困人口减少一半的目标”。为此,各国一致赞同以下六项优先性建议:①“加强使用可靠、廉价、经济上可行、社会上可接受且无害环境的能源服务和资源”。这就要求加速研究氢燃料电池技术,广泛使用风能和太阳能,或在山区建设适宜的小水电设施。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各国必须“加强地区和国家合作,包括通过能力建设、财政和技术援助支持各国的努力”。②“进一步使用现代生物技术”。此项目承认将现存的农业或林业废料用做能源财富的机会,使生物质利用商业化,并在农村地区加以使用。③“支持转向使用较洁净的液态和气态燃料,这种使用被视为更加无害环境,社会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较高”。④“为了实现第一个建议目标,制定国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帮助创造能源部门所需的经济、社会和体制条件”。⑤“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以便实现上述目标并再次“特别注意农村和偏远地区”。⑥“加紧协助和促使贫穷人口获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统”(注:《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第8(a)(b)(c)(d)(e)(f)段,参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页。)。《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及《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为世界各国的能源发展及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经济目标;应该实行能源与环境、生态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政策;应该利用经济和技术资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氢能等)。
1994年我国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对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确定了总的指导思想、发展模式和具体行动纲领。但是,《中国21世纪议程》只是规定对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在税收、信贷和价格方面给予优惠(注:《中国21世纪议程》在2.16段(d)项规定:对环境污染治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在税收、信贷和价格等方面给以必要的优惠。),这种规定未能全面和明确地确立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然而,这种不明晰的状态很快就得到了矫正,中国的能源发展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主要基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背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义:一是中国经济自2003年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周期以来,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颈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下,能源紧张的局面稍微得以缓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国目前的发展速度,到2010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达到3.5亿吨,其中50%左右需要进口。到2020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为5亿吨,其中60%需要进口。未来中国石油对海外资源的过度依赖和国际市场极大的不可预测性,将给中国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三是可持续发展对能源的要求。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前提和条件。如果其发展是以消耗浪费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实际上是以牺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发展,这种发展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可持续发展“既不是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也不是单指生态继续,而是指以经济—社会—自然为中心的复合系统,是使人类在不超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资源永续利用和提高生活质量”[1]。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会破坏环境和生态甚至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建立可持续的能源支持系统和对环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了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方向,着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结构、强化能源储备,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以达到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服务的目的。“能源战略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支持和保证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费需求;二是能源的生产、消费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三是提高能源供给的安全性。”[2]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规定:十一五期间应“贯彻落实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的能源战略,努力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体系,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见,“十一五”期间能源将依循可持续发展理念而发展,并且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设方面,其总体安排是: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此种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必须要有法制的支撑和法律的规制。因此,与之相适应的能源法制亦应“与时俱进”。
但是,与能源相关的法律如《节能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间制定并实施的,由于当时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体制和机制条件尚不完备,因而,在法的规范和制度上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现阶段,能源法制建设应符合能源、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尽管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但是由于过于原则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体适用性。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时在抓紧《石油天然气法》、《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研究起草的前期准备,正在修订《煤炭法》、《电力法》、《节能法》和《节能用电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将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制建设。
二、利弊共存:能源开发利用的客观现实
能源可按相对比较的方法来分类:①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规能源与新能源;④燃料能源与非燃料能源;⑤清洁能源与非清洁能源[3]2-3。人们常常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并称,这是因为它是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个完整的含义,在英文中缩写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大中型水电被看作常规能源,而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氢能等则为新能源,其中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为可再生能源,氢能是一种二次能源,其他则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文明的进步实则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现代社会,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不重视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寻。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会将是无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开发利用尽管可以为人们带来诸多好处,但是也会造成诸多弊端尤其是对环境的损害。事实上,任何一种能源包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都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温室效应和全球气候恶化等。
对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燃烧、耗用等,都会给环境带来损害。煤的开采会污染水质,其燃烧会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在石油的开发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会导致地面沉降;采炼中“放天灯”燃烧的废气会带来一定的环境影响;在储运中的燃爆与泄漏可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燃烧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与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气是一种清洁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气中的NOx几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为污染源所产生的。NOx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燃烧,是电力、化学、国防等工业以及锅炉和内燃机等设备所排放气体中的有毒物质之一。),还有使用与传输中甲烷的损失与泄漏,其中还有一些氡随之进入室内。水力发电尽管属于一种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发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气候等)、生物(野生动植物)、水体的物理化学性质、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质燃料在较差的炉灶中燃烧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烟及有机化合物;风力发电是发展最快的能源来源之一,但风力发电中使用旋转的涡轮会杀死候鸟和本地鸟类;太阳能是一种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阳能电池在制造中会产生一些有害物质;在地热利用中,温泉水中会溶有石头中的有害物质,地热发电目前效率不高而且仅限于一些特殊地点,其使用也会带出地下有害物质;而核能虽然具有比较清洁、产生温室气体数量少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比较小等优点,但却存在核辐射的潜在风险以及对核废料处理的担忧。高技术能源的研究及生产会有助于气候环境的改良,但由于技术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对20亿左右至今仍无法获得可以负担得起现代能源的人们帮助甚微,相反,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式会要求一种经济上可行、满足需要、自力更生和无害环境的能源(注:有关能源的利弊两面,可以参见王革华等编著的《能源与可持续发展》,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页;[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页。)。
可见,能源的开发利用,总会存在正面和负面两个向度的影响。如何才能使能源的开发利用趋利避害,无疑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术层面上进行技术升级,使其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能源,并同时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的发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层面上强化管理质量,提高开发利用质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当而可能产生的危害。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环境、服务于可持续发展,同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开发利用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和损害。因此,兴利除弊、趋利避害,必须要有因势利导、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与兴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瓶颈,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切合我国现实的能源法制系统。换言之,我们只有建立了先进、完备的能源法制系统,才可能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能源发展的现实问题,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能源现实及其未来发展走向的考量,我们应将能源法制作为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而不能仅从立法层面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因此,我国当前的能源法制建设,除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创制与修订外,还应综合考虑整个能源法律系统的完善以及与相关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衔接,并应考虑能源法的贯彻实施、人们的能源法制观念以及能源法制价值导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专就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则确立、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制保障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1.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
能源的发展必须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人们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可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伦理原则或国际法上的原则。在笔者看来,可持续发展不应仅仅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伦理原则,也不应只作为能源国际合作的一项原则,而应该作为一国国内能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得到确立。这是因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解释法律、运用法律和发展法律的基调,是所有国家的关键性标准[5]。这一基准对于能源法制亦同样适用,因而,有关能源的法制亦应贯彻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确立其为一项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如果只是作为一项伦理原则或国际法原则而不能作为国内能源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得到确立的话,那么,可持续发展就只能是一种“软约束”,缺乏法律的强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观念的支撑,可持续发展就会呈现出一种“脆弱的可持续性”,最终就会演变为不可持续发展。为保障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让政府和相关企业一起遵循,就必须将可持续发展从伦理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
可持续能源的伦理原则有三个:一是生态可持续性原则(或称种际正义原则)。人类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地球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二是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或称代内正义原则)。个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按适当的标准获取能源,并应允许其满足能源需要。三是对后代负责的原则(或称代际正义原则)。人们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5]。为避免这三项原则仅局限于一种道义或停留在纸面,就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通过法律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从而使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适用性。通过这些具体化的规定,诸如:能源的开发利用应与环境保护相结合,能源的使用应友好于环境;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使用能源,减少浪费;应积极提倡、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建立若干激励机制;应提高公众对能源问题的认识和参与程度;应设置能源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责任机制,等等,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伦理原则向法制原则的嬗变。
2.能源法制保障架构
为保障能源的稳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系统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可少。为实现“十一五”时期我国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建立有效的趋利避害机制:
①在能源结构方面,应实行能源多元化机制。基于中国能源储备状况和资源禀赋、现有产业与技术基础,中国能源应建立能源结构调整法制,在法制的层面上落实结构调整的方向、步骤和时段,明确各种能源开采使用的数量与程度,特别是应明确水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从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术方面,应建立技术创新和保护机制。能源的发展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是关键。因而,在技术法制方面,应充分支持先进技术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在这方面,我国技术法制的完善还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诸如技术研发优先领域的确定、技术强制标准的制定、技术研发的资助与奖励、技术成果的转化与采购、技术成果的保护、技术开发的合作与商业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应建立能源安全与风险防范机制。能源安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源供给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给安全方面,尽管是在国家战略高度加以考虑,但尚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设几乎处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种稳定的法律机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给面临的不稳定性和消除不可预期的风险。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给,法制应倡行:第一,节能,大力发展节能产品,降低能耗;第二,储能,实行能源储备制度;第三,开能,即开发替代能源,加强新能源技术开发,以替代传统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则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立各类主体的安全义务,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等多种途径,防范风险的发生或使风险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预方面,应建立政府适当作为机制。由于能源不仅仅是一个使个人获益的私物,它还同时涉及公众事务,而且还与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或称非干预主义),就可能产生“公共地悲剧”,能源开发利用的社会成本和环境成本将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进行过多干预,则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发展就会失去动力,就会扭曲能源市场,同样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须建立一种适当干预的机制,政府应在适当的领域以适当的方式干预能源产业和市场,诸如采取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指导、政府补贴、税收激励、优先采购等措施。
⑤在市场调节方面,应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能源开发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预,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主要并最终应依靠市场。在有序竞争的作用下,市场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资源。在市场机制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制,明晰能源产品的产权、确立公平的交易机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开发推广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无法与常规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因而为了鼓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场的举措,如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限制交易许可制等。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49.
[2]阙光辉.全景中国——中国能源:可持续战略[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7:16.
[3]王革华.能源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