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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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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政策支持

循环经济政策支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政策体系问题措施福建省

1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的基本经验

发展速度、发展水平决定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政策制定的丰富经验,不论是法律保障体系、财税政策还是科技教育政策,都比我国更加成熟、完善。日本、德国作为较早发展循环经济的国家,其循环经济建设特点显著、优势突出。

1.1法律保障体系层次丰富

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在循环经济发展之初就十分重视建立法律体系。由于日本和德国的国情不同,其法律体系呈现出来的层次也不同。德国的法律体系层次主要是有法律、条例、指南,日本则表现为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4]。无论如何,德国、日本的法律体系层次都很丰富。从德国的法律层次来看,德国是从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去划分法律体系层次,在它整体的立法体系中,有法律约束力强的法规,这一般来说是法律体系的基础,从大的范围将循环经济发展约束在法律框架之内。但是也有一般性的条例以及一些比较细致的法则,这样的法规条例在法律约束力上会比较弱,但是对民众、企业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都做了详细规定,让民众、企业能够根据这些条例规定去调整生活、生产活动。日本的法律层次划分得更加清晰,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针对的范围有所不同。基本法起到引导全局的作用,是其他条例法规制定的基础。综合法和专项法则是对某些具体活动、群体等做了具体约束。纵观日本和德国法律保障体系,呈现出纲领性法律为主、细则性法规条例为辅的层次特点。

1.2高度重视财税政策作用

财税政策作为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循环经济开展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科技政策、教育政策、循环型公共设施的建设,都离不开财税政策的支持,德国、日本在如何制定好财税政策上下了很大功夫。从财政支持的角度出发,日本每年都有预算用于循环经济发展事业,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对一些循环经济事业成就比较大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企业建立资源回收系统会提供长期的优惠利率贷款,并对购进再生处理设备给予普通退税和特别退税等。日本的财税政策不仅针对企业,也针对民众设立资源回收奖,以鼓励民众积极回收有用物质。德国除了对循环经济事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外,还通过税收减免、开征新税发挥税收制度的作用,尤其是对有益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品可以免收消费税。除此之外,增加新鲜材料税、绿色生态税、废弃物埋填和焚烧税,使得财税政策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1.3加强环保技术引进研发

循环经济的―3R原则是指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这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要求。要实现这些原则,对企业产品的生产技术就有所要求。德国、日本都注重科技政策的制定,通过环保领域的技术研发和引进,使得循环经济的科技运行机制可以快速运转。日本在绿色技术、循环技术、清洁生产技术以及仿生技术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注重与高校合作成立技术研究中心,从这些高校积极引进人才。日本也有专门的科技奖励制度,来鼓励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循环经济技术研发事业之中。除了自身的研发以外,日本还注重与其他国家的科技合作,通过企业间合作、科技研究机构间交流以及民间团体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各种先进技术和理念。德国的环保技术开发特别体现在产品包装上,他们尽量简化产品包装,并使用方便回收且可以循环再生的包装材料,由此保护环境、降低成本[5];开发系统的废物回收体系,使得产品的生产、使用过程可以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3R原则,德国政府更注重与其他国家企业在循环经济领域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1.4注重循环经济宣传教育

从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要发展好循环经济,仅仅依靠政府的支持、经济手段的运用以及法律政策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这些政策要真正在运行过程中落到实处,就必须让公民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各种理念有足够深刻的认知和了解。要让公民能够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到循环经济的发展事业中。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日本将循环经济的理念与基础教育相结合,让民众可以从小树立绿色、环保、可循环的经济理念。除了教育方面以外,日本还非常重视循环经济理念的宣传和推广,日常生活中常常举办各种相关活动,让公民能够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加深对环保理念的认识。例如大阪市每年都会发动公民开展垃圾收集活动,并将垃圾收集的一些知识和再生利用的技巧编成小册子发放给公民,让公民能够积极参与废弃物回收等减量化工作。民众的亲身体验和学习会让其对后期颁布的各种政策、采取的各种措施产生认同感。同时,日本政府注重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这些民间组织在公众之间往往有比较大的影响力,在政府组织无暇顾及或者没有办法处理的一些问题上,这些民间组织可以被赋予一些权力进行介入处理,并且作为环境顾问为公民提供环境保护指导。

2福建省循环经济政策存在的不足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如何发展好循环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为了响应号召,福建省将循环经济融入经济发展体系中,通过制定一系列经济政策、法律法规来鼓励省内一些大型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合理运用循环技术,实施循环经济有关的发展策略。但是,福建省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依然存在不足。

2.1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任何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都必须依托于一定的法律规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加快制订地方性条例,如《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1]。然而这些条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部分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与实际脱节。除了在贯彻落实方面的问题以外,福建省整体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善、过于单薄。从大的方面来说,仅仅制定一些循环经济管理条例,缺乏统一的依据。从小的方面来说,缺乏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法律法规。所谓因地制宜的法规就是根据不同区域发展特点和发展水平制定法规条例,使法律法规与地区发展相契合。而因人制宜是指制定比较具体的条例,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遵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总体来说,福建省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结构层次单一、执行力度不足的缺点。

2.2缺乏强有力的财税政策支持

就财政支持来说,福建省有关循环经济的科研方面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2]。由于资金的不足,因此缺乏专门研究机构,使得循环经济在福建省发展明显根基不足。福建省的整体发展水平可能稍慢,但也不乏紫金矿业、福耀玻璃等发展比较好的企业。政府应该加强与这些企业的紧密合作,通过税收政策或者是财政支持手段激励企业融入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带头作用,引领其他小型企业或新兴企业采取跟随策略,以使福建省经济发展能够融入循环经济发展体系。但很明显,财税政策没有在这些方面对循环经济发展起到辅助作用。就投融资环境来说,为企业发行债券、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还处于建设初期,在安全保障、法律支持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2.3科技教育环境待优化

要实现经济的可循环发展,那么从企业产品的生产开始就必须结合一定的循环技术,使产品即便在使用完之后也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可以进行重复使用,不造成资源浪费[3]。从发展循环经济的科技环境来看,政府不仅未能投入足够的资金,也缺乏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同时,忽视了教育与科技相结合的作用。完善的人才储备机制尚未建立,使得循环技术的发展缺乏足够的动力。除此之外,在促进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认知、理解方面,缺乏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3福建省循环经济政策的优化措施

3.1完善法律保障结构体系

分析福建省法律保障体系,并结合日本和德国的法律体系发展实际情况看,福建省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结构单一,且法律约束力比较薄弱[6]。结合日本、德国的法律体系特点,福建省法律保障体系可以分为基础法、产业条例、细则规范等三个层次。首先,基础性法规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制定具有纲领性作用的法律法规,作为整个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基础。其次,要出台有关的产业条例,针对福建省规划的不同产业发展特点,制订相关条例,让企业的生产经营、政府的管理能够有序开展。最后,要重视细则规范的制定,这些细则规范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普通民众,需要通过一些规范让民众树立环保、可持续发展意识。例如,可以制定《废弃物回收规范》《节能规范》等,通过一些具体细则的制定,使得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此过程中,要加快法律机制创新,结合企业、民众的相关反馈,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条例和细则。

3.2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作用

从日本和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经验来看,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政策的有力支持。因此福建省要想发展好循环经济,就必须制定好相关财税政策,同时提供良好的投融资环境。除了要加大循环公共事业的财政投入外,还要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可以学习德国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的特点,采取抑制与激励两种手段并行,从正面和负面进行合理调控。要整合现有税收激励、惩罚手段,形成完整的奖惩机制。对于配合循环经济事业发展的企业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而对于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的企业,要采取税收惩罚手段,如增收资源补偿税、生态破坏税等。当然,我国已经对一些生态类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并对进口环境友好型设备给予关税减免。但是,福建省应该创新制度,且在不违背原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结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特别是对福建省重点发展产业要在税收政策上有所偏重,以激励更多企业采取跟随战略,真正促进循环经济事业发展。还需要为环境公共事业的贷款、投资、融资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场所,为环境资金的供给提供更充分的来源[7]。

3.3重视循环经济技术研发

循环经济发展离不开技术和人才这两方面的配合。首先,要促进福建省循环技术的开发,成立研究机构,并将节能、节水、节电、可再生资源、资源综合利用等纳入研究中去,注重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财税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研发生态环保型产品、包装,由此建立绿色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其次,要注重产学研结合,加强人才培养,引导企业与高校合作,有针对性地培养专门人才。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研发有关产品,提出先进的理论促进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再次,加强循环经济理念宣传,使公众对循环经济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和认识,把循环经济理念纳入基础教育内容,通过学生认识带动家庭对循环经济的认知,使公众能够自觉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从而实现全民参与循环经济事业的局面[8]。

循环经济政策支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公共产品;经济政策

一、引言

循环经济是针对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简单流动的线性经济而言的,是以可循环资源为起点,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资源的“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废弃物)——产品”的反馈式闭环流动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以经济过程排放的废弃物数量为主要指标,我们把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循环经济起步阶段;废弃物排放量逐步减少——循环经济发展阶段;废弃物零排放——循环经济成熟阶段。

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是为了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直接污染而采取的替代废弃物简单焚烧、填埋方式的环境保护措施;废弃物排放量逐步减少,体现了从废弃物末端治理到源头治理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转变;废弃物零排放,是指所有的原料和能源都在反馈式闭环流动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中,得到合理的、充分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低的程度。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努力,使生态负增长变为生态正增长,实现人类与生态的良性循环。

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环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生产的非竞争性与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注定了政府是环境保护这一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因此,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在循环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中循环经济发展的分析与介绍,概括出循环经济发展三个阶段的各自特征以及政府循环经济政策的演变进程;通过对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行为的经济学分析,论证了政府循环经济政策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通过对循环经济生态系统三个操作层次的研究,提出了我国政府应该采取的循环经济政策。

二、循环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及政府循环经济政策的演进

(一)废弃物回收再利用阶段及政府的激励性政策

以节约为目的,对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的经济行为由来已久。20世纪80年代,人类进入以环境保护为目标,对生产末端和消费过程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的循环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循环经济起步阶段。此后,很多国家的政府都积极地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和奖励制度,对企业和居民分类、收集、再利用废弃物的行为予以激励。

1.对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提供法律支持。德国于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利用的目标;并于1992年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

日本于1991年制定《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目的是确保废弃物的适当处理和再生利用;于1997年又颁布《容器包装再利用法》,明确了生产商和市民对容器包装物具有回收的责任”。

2.奖励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报纸、硬板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在全市设置了80多处牛奶纸盒回收点,以免费购买图书方式鼓励市民回收牛奶纸盒;对回收100只铅罐或600个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奖励。泰国曼谷市建立“垃圾银行”,鼓励少年儿童收集垃圾、分类装袋,并交由“垃圾银行”处理。“垃圾银行”每3个月计息一次,以铅笔、书本、袜子等生活必需品作为利息,予以奖励。

3.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日本大阪市每年9月发动市民开展公共垃圾收集活动,并向100万户家庭发放介绍垃圾处理知识和再生利用的宣传小册子。加拿大蒙特利尔市更是利用广告衫、日历卡、笔记本、公交车等多种多样的载体,号召市民参与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活动。

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对于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培养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这种方式只是对废弃物的被动回收,仍然属于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的末端治理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二)废弃物排放量逐步减少阶段及政府的强制性政策

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强化,人们逐步意识到,与其被动地等待废弃物产生后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如主动采取行动,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尽力把废弃物消灭在产生之前。

废弃物排放量减少是指通过绿色设计、生态工艺、技术评估等手段,实现尽可能接近零排放闭路循环式生产,在从原材料进厂到最终生产出产品的各个生产环节中都高度重视减少废弃物排放的问题,以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我们把这一阶段称为循环经济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政策从提倡废弃物回收再利用转变为强制推广清洁生产,通过制定清洁生产标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运用环境管理工具,督促企业减少废弃物排放。

1.制定清洁生产标准。1990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污染预防法》,变末端治理的污染控制政策为源头治理的污染预防政策;要求工业企业通过设备与技术改造、工艺流程改进、产品重新设计、原材料替代以及规范各生产环节的内部管理等方式,减少废弃物的排放。《污染预防法》还在组织、技术、宏观政策和资金方面做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2.推广清洁生产技术。199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出台了《国际清洁生产宣言》,提倡建设国家清洁生产中心项目。约30个发展中国家建立了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这些中心与十几个发达国家的清洁生产组织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国际清洁生产网络,加快了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

3.运用环境管理工具。环境管理工具主要是指清洁生产审计、环境管理体系、产品生态设计、生命周期评价、环境标志、环境管理会计等。随着各国环境保护思维方式的转变,各种环境管理工具迅速风行全球,成为许多国家实施环境保护战略的基本工具,也是很多企业管理和评价清洁生产过程及其效果而优先选择的重要工具。

(三)废弃物零排放阶段及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零排放”概念是1994年的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意思是,通过应用清洁技术、物质循环技术和生态产业技术等,实现对天然资源的完全循环利用,而不给大气、水和土壤遗留任何废弃物。

在循环经济发展的前两个阶段中,即使最有效地实现废弃物排放量的最小化,仍然无法避免含有有用物质的最终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零排放”,不再区分资源与废弃物,因为对一个生产过程是废弃物的东西,对另一个生产过程则是资源。原本被废弃的物质将在经济过程中不断地得到循环利用,最终达到废弃物“零排放”的理想循环经济模式。

在这个经济系统中,经济活动被组织成为“资源一产品——再生资源(废弃物)——产品”的反馈式闭环流程。经济系统内部以网络状的方式互相联系,进行物质交换,从而形成“低输入、高利用、零排放”的模式。当然,在现实经济过程中,“零排放”是“排放量最小化”的极限概念,是一个理想化模式。

近年来,很多国家的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循环经济模式,努力构建以法律为保障、以经济激励为手段、以绿色技术体系为支撑的循环经济政策法规体系。

1.完善绿色管理规范机制。(1)绿色管理机制。日本政府设置了“环之国”会议机制:由日本内阁成员与10位日本民间的人士组成。“环之国”的基本理念是彻底抛弃20世纪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社会模式,谋求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的简洁、高质量的循环型社会”,以及“以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为指导思想的、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2000年“环之国”会议通过和修改了(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特定家庭用机械再商品化法》等等多项环保法规。(2)建立绿色规范制度。2000年12月日本政府制订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及一系列与此相配套的专门法,如《废弃物处理办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电再利用法》、《建筑再利用法》、《食品再利用法》、《绿色采购法》、《化学品影响法》等。(3)搞好区域发展规划。1997年日本设立了“ECO—TOWN”工程,把“零排放”作为发展区域环境协调型经济社会的基本思路,以构建先进的循环型城市。

2.充分运用经济激励手段。(1)建立绿色核算体系。世界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建立一套绿色经济核算制度,综合考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其中包括企业绿色会计制度、政府和企业绿色审计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该制度已被许多发达国家采用。(2)完善各种优惠政策。日本政府制定了诸如创造型技术研究开发补助金制度、推进循环型社会结构技术实用化补助优惠政策、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优惠和公司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3.强化绿色技术支持体系。为建立一个“最佳生产、最佳消费、最少废弃”的循环经济社会,日本已基本构建了包括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中间产品制造、加工生产、流通消费、循环利用全过程的循环型技术体系。

三、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污染是企业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所造成的超过环境容纳限度的经济负效应。由于外部不经济性所引起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不一致,市场调节机制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基本不起作用。当环境污染超出环境的自我调节能力时,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就成为必要。环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生产的非竞争性与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也决定了政府是环境保护这一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设系统中只有一个政府和一个企业。企业处理废弃物的行为选择由企业净收益决定;政府处理废弃物的行为选择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决定,受政府净收益的影响。政府与企业各自的净收益通过各自的成本一收益分析得到。政府净收益(SR)为政府处理废弃物的成本(C)与更清洁的环境福利(R)之间的差额,即SR=R-C;企业净收益(PR)为企业处理废弃物和废弃物再利用所发生的经济成本(EC)与废弃物再利用的经济收益(ER)之间的差额,即PR=ER—EC。本文以企业净收益为横坐标、政府净收益为纵坐标,得出政府一企业净收益侧U型曲线图。

(一)废弃物回收再利用阶段政府净收益为负

企业的经济成本(EC)为回收废弃物和废弃物再利用所发生的成本,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ER)相当丰厚,企业的净收益(PR)为正;同时,由于企业没有承担废弃物排放的社会成本,企业的生产成本被人为地低估了,企业有过度生产以获取更多经济收益的强烈动机,造成废弃物的过度排放。在没有外部强制性作用的条件下,企业排放废弃物的行为将会持续下去。因此,企业净收益曲线的起点(A)在第四象限,曲线沿X轴正方向延伸。

在环境污染的压力下,政府最先被迫承担由企业外部不经济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支付巨大的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成本(C);而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带来的更清洁的环境福利(R)却是有限的,政府净收益(SR)为负。因此,政府净收益曲线的起点(A)也在第四象限,曲线沿Y轴负方向延伸。

这时,企业净收益曲线的起点(A)与政府净收益曲线的起点(A)重合。政府—企业净收益侧U型曲线以A为起点,曲线向右下方延伸。

(二)废弃物排放量逐步减少阶段政府净收益增加但仍为负

企业被迫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原料,自行处理废弃物。企业市场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所引起的社会成本转化为私人成本,企业处理废弃物的经济成本(EC)上升,企业的经济收益(ER)下降,企业净收益(PR)下降且为负。企业净收益曲线驻点移动到第三象限的B点。

政府采取法律法规、经济补贴等手段,倡导并组织废弃物的源头治理,强制企业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在政府处理废弃物的成本(C)不变的条件下,由于更清洁的环境福利(R)因企业废弃物排放量的逐步减少而增加,政府净收益(SR)增加但仍为负。政府净收益曲线驻点移动到第三象限的B点。

这时,企业净收益曲线驻点(B)与政府曲线净收益曲线驻点(B)重合,政府一净收益侧U型曲线驻点向左上方延伸至B点。

(三)废弃物零排放阶段政府净收益为正

随着废弃物排放量逐步趋向于零,单个企业处理废弃物的经济成本(EC)不断上升。为了降低处理废弃物的经济成本,企业之间按照横向或纵向工业生态链建立的生态企业群就应运而生。上游生产环节的废弃物成为下游生产环节的原料或能源。成熟的生态企业群,通过契约的形式不仅减少了单个企业处理废弃物的经济成本(EC),同时也可以将废弃物变成有价值的新资源,创造新的经济收益(ER),企业净收益(PR)为正。企业净收益曲线驻点从第三象限的B点移动到第一象限的C点。

政府采取法律法规、经济补贴等环境治理成本(C)呈下降趋势,更清洁的环境福利(R)增加,政府净收益(SR)为正。政府净收益曲线驻点从第三象限的B点移动到第一象限的C点。

这时,企业净收益曲线的驻点(C)与政府净收益曲线的驻点(C)重合,政府一净收益侧U型曲线以C为起点,向右上方延伸。

四、循环经济生态系统及我国政府循环经济政策

尽管我国的循环经济实践目前还处于概念引入、试验示范阶段,但是循环经济发展的迫切性与必然性是毋庸置疑的。我们从构建循环经济生态系统出发,把循环经济的理念分解为可操作的生态企业、生态工业园和生态城市(生态社会)三个层次,由此探索我国政府循环经济政策。

(一)生态企业——政府的利益驱动与技术支持

生态企业内部循环系统是循环经济的微观基础。一般来说,企业内部资源再生循环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将流出生产系统之外的资源回收后作为原料返回生产流程中;二是将生产过程中生成的废弃物经适当处理后作为原料或原料替代物返回原生产流程中;三是将生产过程中生成的废弃物经适当处理后,作为厂内其他生产流程中的资源(见图2)。

生态企业内部循环的典型事例是化学制造业的龙头老大——杜邦化学公司。20世纪80年代末杜邦公司的研究人员把工厂当作试验循环经济理念的实验室,把3R原则发展成为与化学工业实际相结合的“3R制造法”,以达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环境保护目标。他们通过放弃使用某些有害的化学物质,减少某些化学物质的使用量以及发明回收本公司产品的新工艺,每年可使生产造成的塑料废弃物减少25%,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70%。同时,他们在废塑料(如废弃的牛奶盒和一次性塑料容器)中回收化学物质,开发出了耐用的乙烯材料等新产品。

在生态企业内部循环层次,一方面,由于企业把一部分社会成本转化为私人成本,企业的经济压力较大;另一方面,循环经济生态技术尚未成熟,企业独自研发、应用、推广循环经济技术,所需资金投入大,风险大,影响企业构建生态企业内部循环的积极性。因此,在生态企业内部循环层次,我国政府的循环经济政策应该是:

1.研究企业的经济行为、环境行为,以财税优惠、经济补贴、优先采购等政策,以经济利益驱动生态企业循环经济的实现。

2.支持开发循环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技术,加速循环经济技术成熟进程。

(二)生态工业园区——政府运筹与组织

生态工业园区是在划定的区域内,把具有产业关联度的不同企业联结起来,形成共享资源的产业共生组织,使得上游生产环节的废弃物成为下游生产环节的原料和能源。(见图3)

丹麦卡伦堡是目前世界上生态工业园区系统运行最为典型的代表。这个生态工业园区的主体企业是发电厂、炼油厂、制药厂、石膏板生产厂。以这四个企业为核心,通过贸易方式利用对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仅减少了废弃物排放量和处理的费用,还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形成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在生态工业园区层次,按照横向或纵向工业生态链建立的生态企业群不但可以降低生态企业独自处理废弃物的经济成本,而且可以将企业的废弃物变为企业的新价值源泉。但是,生态工业园区内部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却因彼此之间交易量的扩大而增加。我国政府促进生态工业园区发展的循环经济政策应该是:

1.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搞好生态工业园区的统筹规划。集聚具有互补配套功能的企业和项目,形成生态产业链或产业群;条件成熟时可成立康采恩性质的集团。

2.构建基础设施,完善政策制度。借鉴高新科技园的做法,完善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制定税收、信贷、进出口等优惠政策;提权、分配、劳动人事和社会等制度条件。

3.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协调、指导生态工业园区内部、园区内外和园区之间的信息、技术、物资的交流,提升园区整体的生态经济效益。

(三)生态城市(生态社会)——政府规划与市场推进

生态城市(生态社会)是指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改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挖掘整个城市或全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潜力,建设经济发达、生态高效的产业,生态健康、景观适宜的环境及体制合理、社会和谐的文明,实现自然生态与人类生态的高度统一和持续发展。

创建生态城市(生态社会)的关键是要建立起不同层次之间的循环链接。在生产过程中,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上游企业生产的废弃物就是下游企业的原料,从而实现生产成本最低、经济效益最好、生态环境最佳。在生活领域,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回收利用。整个城市乃至全社会都纳入循环经济圈中,生产和生活之间建立连接,形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大循环(见图4)。

要使生态城市(生态社会)从概念变为现实,实现“零排放”循环经济的理想,我国政府的循环经济政策应该是:

1.广泛宣传普及生态知识、循环经济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价值观,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和绿色消费理念;增强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绿色优先的社会氛围;加快循环经济法治建设,形成我国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2.在已取得的生态企业和生态工业园实践的基础上,确立生态城市建设目标,合理规划生态城市,依法建设生态城市,积极调整产业政策,依靠市场机制培育循环经济核心产业,构筑生态城市的循环产业链,扩大循环经济的辐射范围,加快生态社会建设的进程。

五、结论

早在农业社会,就出现了因为短缺而回收生产和生活过程废弃物的经济行为。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启动了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在循环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中,企业因其净收益的变动而具有不同的行为冲动:在废弃物回收再利用阶段,过度生产,过度排放;在逐步减少排放阶段,规避责任,规避监督;在废弃物零排放阶段,积极参与,努力推进。政府作为环境保护这一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应当针对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行为,在循环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激励性的推行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政策法规;强制性的推进废弃物零排放的进程;建立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努力实现人与环境的友好相处,实现生态的正增长。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进程可操作化为三个层次:生态企业——政府的利益驱动与技术支持、生态工业园区——政府运筹与组织、生态城市(生态社会)——政府规划与市场推进。围绕实施循环经济发展三个层次的战略,研究具有操作性的循环经济政策是循环经济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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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政策支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政府;地位;作用

一、循环经济和政府的关系

(一)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导致政府承担责任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传统粗放型经济的指导下,中国的环境污染已经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大气、水体、土壤污染,直接威胁着人体健康。这种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诱因及结果往往是复杂的、隐蔽的、潜在的,有时是多个污染因子和污染源共同造成的。可是,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区分每个污染源的责任也是困难的;同样,污染受害者也不是唯一的,有时甚至是区域性和群体性的,而受害者也很难采用法律手段或其他方法追回其污染损失。这种损失在环境产权不定、缺乏法规支持的情况下,不可能由生产者承担责任,这时就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然而,对于如此复杂的环境问题,需要哪一级政府进行干预,干预的程度如何,应该提供多少保护,人们一直在科学和经济两方面进行权衡。其结果是中国的环境保护费用大都由政府承担,给各级政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财政压力。

(二)自然资源的特点和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政府的公权力职能

中国的人口、资源等国情,决定了中国继续走传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行不通的。中国人口众多,资源总量虽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不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果再继续走传统粗放型经济就会危害人类的健康。因此只有把经济增长方式从“线性”转为“循环型”,节约利用有效、有限的环境资源,保存后代人发展的能力,才能解决当前中国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和污染危害加剧的问题,才能与大自然和谐相处。这就要求政府遵循循环经济的总体性、系统性原则,宏观调控、统筹规划、有计划、有目的地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

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发生了从行政管理制度向法律制度的变迁,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自然资源产权的法律与法规,具体明确了自然资源由国家和集体所有,保证自然资源由政府供给的同时,规定自然资源可以使用,但使用权不能交易。由此,市场只能继续以公共产权垄断的形式存在,产权机制和价格机制无法在自然资源使用中发挥作用,形成开发利用没有价格导向,使自然资源利用长期处于无效或低效率状态。

尽管经历了50年的制度变迁,中国的自然资源市场并没真正形成,依然是政府管制的供给模式,自然资源的“私权”交易仅限于狭小的领域,因此,政府在经济运行中对资源的配置仍然起主导作用。

(三)从经济增长对环境资源的压力看政府的经济政策

中国经济增长质量不高,中国经济近年来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但经济增长的质量不高,甚至经济增长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生态环境成本为代价的。因此,在国民经济计算时,应把生态资源破坏损失计入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纳入到国民经济核算系统,有利于政府制定生态资源的各种类型和层次的政策分析和决策。循环经济的实现,需要与之配套的绿色经济核算体系,从企业到国家建立一套绿色经济核算制度,改革现行的经济核算体系,去除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实行绿色GDP核算制度。

(四)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决定政府的职能

环境资源问题是全人类的共同问题,它关系到每一个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命运,政府在环境管理过程中要解决的环境问题是人与自然的矛盾,要协调的是区域内人与自然的关系;另外,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物品,它具有消费的不排他性和不可独占性。在现实社会,环境资源不具有明确的产权特征,在供给中具有普遍性,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承担起公共资源的管理作用。

二、政府在循环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循环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中政府是最为关键的角色,即是参与者又是决策者,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一)建立责任政府,为循环经济提供政策服务

从循环经济发展较快国家的经验来看,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时,建立责任政府,为循环经济提供政策保障,技术保障,减低经济过程中的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促进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的推行。具体来说可采用下列手段,推进循环经济的实施(见表1)。

(二)对R&D的引导和促进的责任

作为责任政府,应加快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为循环经济提供技术支持。政府在科技的开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既是技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科技计划的实施者,更是科研经费的提供者,研究与发展工作的执行者,法律和条例的制定者。因此,政府要把“国家主导型”的研发模式转变到“企业主导,国家指导型”的模式上来,政府要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来鼓励企业的研发工作,使企业成为研发工作的主体,建立政府、市场和企业互动的链式管理体系,促进中国科技的快速发展。

(三)对无害化技术的推进责任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需要环境无害化技术的支撑。首先要推广污染治理技术。包括汽车尾气控制和煤烟脱硫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水污染防治技术、填埋和焚烧等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其次要倡导废物利用技术,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垃圾只不过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所有的废弃物都可以找到它的有效用途,因此废物利用技术是循环经济的重要技术载体。目前,比较重要的废物利用技术有废纸加工再生技术、废玻璃加工再生技术、废塑料转化为汽油和柴油技术、有机垃圾制成复合肥料技术、废电池等有害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等。再次要严格执行清洁生产技术,这是用来进行无废、少废生产的技术,通过这些技术实现生产过程的废弃物排放最小化。清洁生产技术包括清洁的生产和清洁的产品两方面的内容,即不仅要实现生产过程的无污染或少污染,而且生产出来的产品在使用和报废处理过程中也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四)建立法制政府,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建立法制政府,用法律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在循环经济实践的基础上,必须加快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府应担当起法律、法规的指定者、实施者、监督者的角色,通过法律、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中国循环经济法律发展到现在已经有了一定的成就,就其模式而言,是污染预防型和循环经济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但由于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步晚,所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多。政府应该加强在立法方面的工作,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出台一系列的循环经济基础法律法规。

在司法方面,政府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指导,增强最高法院法官的环保意识,准确处理循环经济法律纠纷的内容。在执法方面,2007年《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并实施后,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使其能够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防止产生严重的环境问题。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许多地方行政部门对本地违法的企业执法不严,是环保法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应定期调查有关企业的环保情况,加强政府的监督。

(五)建立和谐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

在中国由于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不强,导致循环经济在中国不易开展,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强循环经济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使其能更好的接受循环经济的理念在这方面可以通过引导绿色消费和开展绿色教育来实现。

首先,要引导绿色消费,消费在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产品或服务只有在被最终消费之后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因此,倡导绿色的消费政策是构筑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绿色消费有3层含义:倡导消费未被污染或者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不造成或尽量少造成环境污染;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改变公众对环境不宜的消费方式,如不消费过量包装的产品。在目前买方市场下,倡导绿色消费不仅可以创造新的消费热点,拉动消费,更重要的是处于买方市场的消费需求会更有效地引导绿色生产。

其次,开展绿色教育,绿色消费引导绿色生产,而公众的环境意识又决定其消费偏好。所以建立循环经济最终要落脚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为了提高循环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需要加强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运用各种手段和舆论传媒加强对循环经济的社会宣传,以提高公众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社会的意识。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环境意识等。还可以通过其他一些方式来达到绿色教育目的,如新闻媒体对绿色产品类的广告予以优惠,普及环境知识;加强环保投入,加快信息自动化建设,并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引进生态理念,科学规划社会环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循环经济是中国必须走的经济发展道路,然而循环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中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要正确认识政府在循环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发挥好政府的作用,通过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促进循环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实现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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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连声.自然资源价值论及其应用[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3、曲格平.梦想与期待[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

4、练绪宁,李桂莲.构建中国循环经济的支撑体系[J].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2004(2).

循环经济政策支持范文第4篇

(一)将循环经济应用于企业生态建设是我国经济转型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资源总量虽然很大,可是人均占有量低。国内资源供给不足,重要资源对外依存度上升。这种形势表明我们不能再用资源消耗来支撑GDP增长,必须大力推行循环经济在企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的目标。

(二)将循环经济应用于企业生态建设是融入国际生产的必要条件

一方面,通过创建和发展企业的生态化建设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进而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另一方面,面对国际竞争中的“绿色壁垒”,企业实现清洁生产推行循环经济是顺应了国际趋势,也是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必由之路。

(三)将循环经济应用于企业生态建设是实现“五位一体”的必然规律

在我党的十八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新布局。将循环经济应用于企业生态建设中是“五位一体”当中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同步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它不仅能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更能极大地提升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改善。

二、我国企业生态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生态化建设积极性不足

我国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仍相对落后,多采用单向的“资源消耗—产品—废物排放”的经济模式。这种经济发展模式资源消耗量大,生产效率低下,且会产生大量废物排放,对环境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尽管我国政府早已开始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提倡企业改变经济增长模式,并在现阶段取得了诸多积极效果,但从全国企业情况来看,企业生态化建设多为政府推动,企业自身进行生态化建设的意愿并不强烈,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的趋势并未出现实质改变。

(二)企业资源利用率低,产业分布不合理

目前,我国对公共资源的产权划分仍不明确,这就导致部分企业在利用公共资源是享有低价甚至是免费。如此也就使得企业可以以极低的成本开发使用这些资源来获取利益。同时,也就不可避免的降低了企业对资源利用率的重视。这种状态若不及时改变,我国生态环境势必进一步恶化。此外,我国传统企业在产业分布上存在产业分布不均衡的现象。我国传统企业数量较大,但规模均较小,且多为资源型企业,从事诸如建材、机械、纺织等高污染行业。粗放型的发展模式极大地消耗着国家的宝贵资源,使得国家资源正面临着枯竭的危险。

(三)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国际生态化要求

如今,国际贸易已进入绿色时代,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将环保作为贸易中产品质量的新要求。而我国企业多长期处于粗放型经营,对产品质量的生态化要求缺乏重视,从而导致产品质量多受到其他国家的质疑。例如,我国出口贸易中的纺织品、瓜果蔬菜等产品就曾多次因未能通过生态测验而受阻。因此,我们在反对国际贸易间不合理的贸易壁垒时,也应重视提升我国企业的生态化。

三、我国企业生态化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不足

“循环经济要将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我国企业大多采用粗放型的经营方式,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以追求企业自身利益为单一目标,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经营者多将保护环境的投资视为负担,认为承担生态发展的成本太大,而且生态发展短期内无法增加经济效益。再加之环保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循环经济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且国内绿色产品的价格较高,市场消费群体有限,这极大制约了企业经营者推广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二)企业资金投入不足,理论和技术研发有待加强

对于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要进行企业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变,就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技术升级和设备改良。这就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毋庸讳言,企业在面对如此巨大的投资额度时,必定缺乏积极动力。再者从企业效益来看,近年来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企业效益也遭受严重打击,诸多中小型企业已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倒闭破产。所以企业用于转型发展的资金有限。而为了规避风险,银行对企业的信贷支持也颇为不足。同时,政府眼下也无力给予生态化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企业资金投入不足也直接影响了企业生态化发展所需的理论和技术研发。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包括了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相关法律研究和清洁生产技术研究。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急需加强研发。

(三)环保法规体系有待完善,对企业的污染行为惩治力度不够

企业的生态化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发展模式,若想在生产实践中获得推广和发展,就离不开政府和全社会的支持,尤其是法律规范方面的完善。尽管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也进行过一系列的努力,但环保法律体系仍有待完善。同时,我国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一些优惠政策也不太健全,主要表现在对企业、科技人员和消费者的激励政策滞后。这些就直接导致了政府无法从宏观上有力调控生态企业发展开展清洁生产,进而制约了生态企业的发展。与政府环保法规不完善相对应的就是法律实践中对企业污染行为的放纵。虽然当前我国对企业损害环境的行为,已经有过一些处理办法和规范,但从具体实施情况来看,惩治的力度还远远达不到规范企业行为的作用。由于对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不大,企业普遍宁愿支付违规罚款也不肯分配资金投入到环保项目中。这不仅降低了政府在企业中的威信,也不利于在企业间推广循环经济模式。

四、构建企业生态化发展的对策分析

通过以上对我国企业生态化发展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企业生态化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利益多元化格局,再加上我国对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不健全,已使得企业生态化发展陷入到某种“路径依赖”中。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肆无忌惮的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因此,“要打破这种久已成习的发展模式,需要系统的对生态企业进行构建研究。”我国企业若要基于循环经济走上生态化发展的道路,需要进行系统的体系分析。其中包含政府引导体系,经济政策体系,法律保障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

(一)构建企业生态化发展的政府引导体系

1.营造良好的循环经济发展环境,建立企业科学管理体系

若要在循环经济理论体系下,推动企业生态化发展,就需要政府积极行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针对各级干部进行循环经济理论培训。通过干部对循环经济理论的学习,使其充分认识到当前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力争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贯彻发展循环经济。第二,引导企业树立生态经营理念,发展循环经济。针对企业需要加强宣传环保意识和循环经济意识,通过宣传和引导,使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到总体的经营战略中,实施清洁生产。最后,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和绿色消费意识。政府可以借助诸多的宣传媒体,在全社会倡导绿色生活方式,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对干部、企业和民众进行循环经济和环保理念的宣传教育过程中,尤为关键的还是需要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在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时,必须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来负责有关企业清洁生产的监管和污染预防计划的组织实施,具体由资源环境管理部门和主管工业的部门来共同负责,并吸收相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

2.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区域产业布局

企业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生态化发展,需要国家制定出整体规划,转变过往单纯追求GDP的政策目标。“我国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这就需要政府对资源分配和全国经济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对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限制发展资源消耗高,环境破坏大的企业。同时在允许发展的企业中也要积极调整经济结构,以达到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的。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采用宏观调控手段,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鼓励发展低耗、无污染的高新技术和生态技术产业,同时还要积极寻找替代能源。通过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加快企业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同时缓解生态压力,改善生态环境。

(二)构建利于企业生态化发展的经济政策体系

在我国要发展生态化企业除了需要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外,还需努力构建利于企业生态化发展的经济政策。首先,发展循环经需要政府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与政策上的优惠,鼓励企业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我国对于环保产业的发展晚于发达国家,因而需要加大对其的财政补贴,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在企业贷款政策方面,政府也需对发展循环经济产业的企业提供优惠,以促进该类型企业可以迅速成长,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转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项目,也需要政府在审批程序和资金方面的支持。例如,对于推行清洁生产的企业,银行可以给予低息的优惠贷款,并鼓励银行给予清洁生产的企业融资方面的扶持。在税收方面,政府也可以给予清洁生产企业减免税收的优惠,同时加大对企业的排污收费,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设备自觉推行清洁生产。其次,实施资源环境有偿使用机制和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在资源使用方面,逐步使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同时在环境方面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将环境成本纳入到企业生产成本之中,实现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社会成本企业化。最后,逐步健全对企业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一方面通过政策调整,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另一方面,健全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机制。在增加资源使用税、环境污染排放税的同时,可以对企业用于生态环保的投资实行税收抵扣政策。并通过市场机制努力使社会建立起节约资源、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循环经济。

(三)健全企业生态化发展的法制体系

加快循环经济的立法工作,可以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早已起步,但至今还没有出现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保障就是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制体系。通过立法,既可以让政府政令和措施有法可依,也可以明确生产者和消费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我国也应该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还要完善监督制度,在执法方面,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构,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任意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增加科技投入,健全企业生态化科技支撑体系

增加绿色科技投入,进行知识创新,促进技术进步,这是环保型经济增长的源泉。我国整个绿色技术创新投资规模远低于发达国家,因此要结合我国的实际,不断增加科技投入,健全企业生态化科技支撑体系。为此相关部门要制定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规划,集中解决制约资源节约的关键技术,对于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专门技术,政府要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此外,在科技研发方面,企业可以直接与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努力开发一批自己的技术和产品,并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五)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循环经济政策支持范文第5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循环经济;激励;财税政策

一、财税政策支持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在未来较长的时期内,煤炭仍将是我国能源安全的基础。煤炭工业是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之一。

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是一种共享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发展循环经济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因此,需要政府更多、更积极地干预。同时,循环经济产业是一种全新的挑战性产业,该产业的建设周期较长,前期投入多,很多经营是微利甚至不盈利的,资本的趋利性使得私人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产业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不愿介入,因此需要政府加以引导和支持。政府介入的另一个原因是发展循环经济是涉及到一个行业、地区甚至国家战略发展的长远构想,其短期经济效益可能无法满足某些个体的现阶段局部利益需求,必须通过政府力量从长远利益和全局战略的角度加以引导,甚至在必要时禁止一些对社会有害的行为,进而强制提供生态有益的物品,即优效品(MeritGoods),如禁止或限制排污,提供相关教育等。

由于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外部性和战略性,这就需要政府对其进行支持,财税政策就是重要手段。但目前相关财税政策零散,设计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促进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框架整体设计

目前,煤炭工业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在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面临问题,一些发展循环经济试点的煤炭企业出现了“循环不经济”的尴尬局面,严重影响了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和积极性。因此,需要全面、系统地设计、构建引导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

首先,应引导其循环经济项目投资行为。对于煤炭工业循环经济项目,政府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方面给予优惠,而且对于特殊重要的、投资数额巨大的国家级煤炭循环经济项目,国家财政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其次,应引导其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行为、支持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教育培训。技术的先进、可行性直接决定着循环经济的成败。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煤炭循环经济的技术研发,在所得税政策和营业税政策方面予以优惠。政府预算投入在煤炭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教育培训方面也应予以支持。

再次,应引导其产品生产行为,同时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倡导绿色生产和消费。对于生产过程中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煤炭企业,考虑从资源环境类税、消费税方面给予限制;对于生产中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可以通过增值税政策、政府采购予以支持。

最后,应考虑建立“绿色关税”体系和加强煤炭工业循环经济行政监管。

基于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正向引导和逆向限制,笔者设计了如图1所示的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财税政策框架,以引导煤炭企业的经济行为。

三、促进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在调整和优化循环经济税费政策体系中,既要立足我国循环经济政策的目标导向和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需要,同时又要考虑我国税制的结构现状和发展方向;既要有利于促进国家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又要符合税制发展的整体要求;既要间接引导与直接激励相结合,又要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相结合。

(一)促进煤炭工业循环经济投资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政策

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一般需要巨额设备资金投入,如何降低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初期资金投入压力,快速回收投资减轻其负担?在促进煤炭工业循环经济投资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重点可以从煤炭企业循环经济项目的关键设备投资抵税、计提折旧,煤炭企业循环经济相关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纳税等方面给予倾斜。

2.资源税政策

制定鼓励煤炭企业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提高煤炭开采伴生资源综合开采利用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煤炭企业实际回采率高于设计的回采率,可实施优惠的资源税税率;煤炭开采过程中伴采其他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率与综合资源回采率、综合资源利用率挂钩。

(二)引导煤炭产品绿色生产和消费的税费政策

税收对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调节主要通过产品的价格来体现。上述促进煤炭工业循环经济投资的税收政策虽然也可以最终反映到产品价格上,但其调节的主要着力点还是在煤炭企业的投资行为,其传导政策信号到产品购买者方面需要一个过程,作用不直接。从引导煤炭产品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角度考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增值税

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以成本非常低的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产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而使用的废弃物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然取得相关数据,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时,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状况,与其他非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相比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为了鼓励煤炭企业综合开发利用资源,可考虑增值税优惠政策。

2.消费税

我国消费税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利用税收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发展环境保护型、资源节约型、高附加值产业的政策导向。目前消费税应加以完善:需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且不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高耗能产品、资源消耗品等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应扩大到煤炭产品,逐步调高税率;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清洁消费。

3.资源税

通过征收资源税以提高煤炭开采成本和煤炭价格,改变我国目前以销售量或自用量来征收资源税的情形,使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更具效率。应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量为计税依据改为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实行差别税率,与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煤炭回采率挂钩,回采率低的税率高、回采率高的税率低;对乱采滥用、回采率低的开采者采用高税率,课以重税,以示惩罚,引导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珍惜与节约资源。

4.环境税

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已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环境税,财税部门也在积极考虑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可以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税。同时,对保护环境的煤炭企业,按其对环境资源保护程度进行税收减免。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开发污染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经费和煤炭工业生态环保的奖励基金。

5.排污权交易制度

煤炭工业还应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控制煤炭企业排污,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煤炭工业可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改变目前煤炭企业(主要是焦化企业)随意排污、不顾成本的状况。

(三)鼓励煤炭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推广的税收政策

循环经济技术对于发展循环经济具有决定性作用。促进煤炭工业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不仅应注意循环经济项目的投资和产品消费,同时还应注重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相关技术向商业化转化。

(四)调整相关货物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建立“绿色关税”体系

“绿色关税”体系在煤炭工业的体现是限制一些煤炭资源产品的出口,特别是继续限制高污染(煤焦)产品出口,改善我国的煤炭资源出口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煤炭产品出口,保护国内煤炭资源。应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煤炭工业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四、促进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

(一)预算投入政策

工业化国家一般通过预算投资、预算补贴、财政贴息和开发投入等方式来发展循环经济。煤炭企业是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煤炭工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因此需将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公共预算支持范围。

1.在经常性预算中逐步提高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支出预算

未来政府财政预算改革的基本取向是建立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要体现公共性、政策性的客观要求。由于煤炭工业循环经济具有鲜明的正外部性,属于社会共同需要的范畴,因此提高煤炭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支出预算与公共财政改革是吻合的。支持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经常性预算主要用于:(1)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与开发;(2)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技术示范和推广;(3)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教育和培训;(4)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管理监督体系建设。

2.在建设性预算中加强财政对煤炭工业循环经济的投资力度

(1)逐步提高投资占预算内投资的比重;(2)更多利用贷款贴息方式;(3)选择一些特殊重要的、投资数额巨大的国家级项目,国家财政可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3.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中央对地方煤炭循环经济专项拨款

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间的政府财力相差悬殊,地方财政富裕的东部沿海基本没有大型煤炭企业,而在西部和中部省份,有我国主要的大型煤炭企业,因此这些省份往往是煤炭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大省和财政穷省。因此,建议设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煤炭循环经济专项拨款。

(二)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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