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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税是价内税,它是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计算的依据是完税价格和关税税率。消费税是价内税,是国家对某些特定商品进行特殊调节而设立的税种。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算方法有扣税法和扣额法两种,我国目前只采用扣税法。营业税是价内税,外贸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都要交纳营业税。
关键词:税金;核算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144-02
一、关税
(一)关税计算的依据
关税是价内税,它是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计算的依据是完税价格和关税税率。
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一般贸易项目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确定完税价格时必须以货物的实际成交的价格为基础;二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并不一定等于完税价格,只有经过海关审核并接受的申报价格才能作为完税价格。对于不真实或不准确的申报价格,海关可依照税法规定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或另行估定完税价格。
关税按照其征收的环节不同,可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种。
1.进口关税计算的依据是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和进口关税税率。
(1)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它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2)进口关税税率。国家对国内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低税率或免税;对国内已能生产或非国计民生必需品,实行较高的税率,以限制进口。进口关税税率共分21类,详细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出口关税计算的依据是出口商品完税价格和出口关税税率。
(1)出口商品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予境外的FOB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以扣除;如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出口货物的FOB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FOB价格为实际FOB价格。
(2)出口关税税率。国家为了发展出口贸易,保护国内资源,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除了对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材料及半成品等35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外,其他绝大多数商品都免征出口关税,出口关税税率在20%~50%之间。
(二)关税的计算和核算
1.进口关税的计算和核算。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交纳凭证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交易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关税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进口关税应作为商品采购成本的组成部分。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进口关税额=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进口商品CIF价格(原币)×市场汇率(中间价)
如为进口业务发生的关税额,应由受托的外贸企业代征代交的,受托的外贸企业收到海关填发的税款交纳凭证时,则应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账户。
2.出口关税的计算和核算。出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计征关税时的外币折合、完税价格的取值和起征点与对进口关税的规定相同。在此不再重述。
如为出口业务发生的关税额,应由受托的外贸企业代征代交的,受托的外贸企业收到海关签发税款交纳凭证时,则应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出口关税”账户。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或他们的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交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交纳。进口货物在完税后才能进人国内市场流通,出口货物完税后才能装船出口。在交纳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价内税,是国家对某些特定商品进行特殊调节而设立的税种。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和摩托车等11个税目。凡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这11个税目内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均要交纳消费税。
(一)消费税计算的依据
外贸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由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消费税的计税办法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这两种办法的计算依据是不同的。
1.消费税从价定率计算的依据。从价定率是指根据进口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和确定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消费税额的办法。它计算的依据有以下两项。
(1)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商品以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除以1减消费税率后的商数,作为进口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2)消费税税率。进口商品按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消费税税率,税率为3%~40%。
2.消费税从量定额计算的依据。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是指根据进口消费品的数量和确定的单位税额计算消费税额的办法。采用这种办法计算的依据是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和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
在应税消费品中,除黄酒、啤酒、汽油、柴油4种产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税办法外,其他产品均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办法。
(二)消费税的计算和核算
进口商品消费税额主要采用从价定率办法计算。进口商品的消费税额应列入商品采购成本,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额/1-消费税税率
进口商品消费税额采用从量定额办法计算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计算的依据
营业税是价内税,外贸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都要交纳营业税。营业税计算的依据是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
1.营业额。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
(二)营业税的计算和核算
外贸企业提供业务、运输业务、出租无形资产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列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支付出售无形资产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列人“营业外收人”账户;支付出售不动产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则列人“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营业税额=计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的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它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和营业税额为计税的依据,将其乘以规定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为如下3种: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和核算
外贸企业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因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应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因出租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应列人“其他业务支出”账户;因出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应列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因出售不动产而发生的,则应列人“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应纳增值税+应纳消费税+应纳营业税)×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在月末提取,次月初交纳。
五、印花税
印花税根据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股份转让书据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交纳;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根据“实收资本”加“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5‰的税率交纳,其他账簿每件交纳5元;权利、许可证照每件交纳5元。
印花税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企业根据业务需要购买印花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
六、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企业自用的房产采用从价计征,根据房产的余值,按1.2%的税率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房产税额=房产余值× 1.2%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企业出租的房产,根据房产的租金收人,按12%的税率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房产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车船使用税以辆、净吨位和载重吨位从量计征。乘人汽(电)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以辆为计税标准,机动船舶和载重汽车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参考文献: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1、税收优惠方式过于单调
我国旅游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减免上,而一些事关行业大局的税种,如营业税减免优惠适用面却很窄,目前只集中在与旅游有关的文化领域,如展览馆、博物馆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类型旅游企业营业税均没有任何优惠。这种本末倒置的税收优惠方式造成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许多旅游资源的前期开发资金不足,以及旅游资源开发资金来源方式单一,从而使我国很多潜在的旅游资源优势没有发挥出来,难以提升该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行业竞争力。
2、旅游业税收征管难度大。
由于旅游行业本身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对该行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存在很多问题。旅游餐饮税收难管理,餐饮发票漏洞大,很多消费者索要发票意识不强;旅行社之间恶性竞争,大打价格战,实行低收入接待,低价格揽客;导游和特种行业税收征管难;旅游运输车辆税收难征收,不少旅游运营利用车辆流动性大,收入隐蔽、分散的特点而逃税漏税。挂靠的旅游企业只向挂靠企业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用或管理费,大多采取不办证照、不领发票、不做账的办法进行经营,使税务部门不好确定其纳税主体,核定计税依据。
3、地方税权过于集中。
地方税是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发展进行调空的重要工具。但是我国目前的地方税管理权仍高度集中与中央,省级政府只有个别税种起征点和税率幅度的决定权,这种非常有限的税权使地方政府很难根据地方经济实际实施税收的区位调节,不能发挥税收因地制宜的调节功能和体现地区经济的特殊性,尤其是减免权限的上限,使地方政府调节经济缺少有效手段,对区域经济的奖励或限制政策无从体现,更谈不上对旅游等产业结构的有效调节。
二、完善我国旅游税收的对策
1、完善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
虽然我国目前是实行政府主导型的旅游经济发展战略,但仅仅依靠财政性资金来开发我国的旅游资源,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可以考虑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在具体措施上,首先可顺应目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呼声,在统一内外资所得税的基础上,对从事旅游资源开发的企业可以实行投资抵免的政策,允许企业在盈利后将投资的20%抵免企业所得税,其他的抵免事项可以比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其次,为鼓励企业对旅游产业的再投资,促进旅游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允许企业在税前提取一定的比例金用于旅游资源的再开发,同时还应鼓励个人投资,如对个人购买国家旅游企业的债券、股票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2、加强旅游业税收征管。
一是规范旅行社发票管理。税务机关应为每一家旅行社建立发票台账,认真审查其发票填开范围与内容,掌握其发票填开金额。管理或稽查部门根据台账登记情况,核查其发票填开金额与账面收入是否一致,确定旅行社收入的真实性。同时应加大对旅行社取得发票的核查力度,加强对旅游企业发生成本的承运部门、旅游景点的发票进行管理。二是制定旅游业税收管理办法。应针对旅游业定价弹性大的特点,税务部门应会同旅游局、旅游公司、旅游购物中心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旅游行业的平均利润情况,测算出平均税收负担率,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监控,对账面长期亏损,达不到平均利润的旅游企业,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对毛利率进行核实确保营业税税基不受侵蚀。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2013)-10--02
第一章 构建我国和谐社会背景下绿色税收的原则
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税收体系,以节约自然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为了更好地构建和完善和谐社会下绿色税收体系,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济发展兼顾环境保护原则
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资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响应全球性环境保护的号召,也是解决目前经济遭遇的资源问题、环境瓶颈问题的正确途径,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经济发展必须兼顾环境保护。
二、绿色税收的社会公益性原则
绿色税收区别于其他类别税收的重要特点就是公益性。对比其他税制往往是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运转资金、减小贫富差距等经济方面出发点。而绿色税收的并不以经济手段作为其主要处出发点,它主要是缓解生态环境的日趋恶化的严峻问题,改变人们生产生活的生态依赖,将这部分资金提供到社会环保公益之中。
三、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虽然国外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为其保护本国环境的而建立起了绿色税收体系并取得很好成绩,但是他们绿色税收政策体系也是要通过几十年的调整与完善而趋于完备的。我国目前还处于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初级阶段,不能盲目地直接照搬照抄它们的政策,而是要对它们的优点与不足之处进行研究,结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建立符合我国资源环保特点,建立和发展适合本国经济长效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
四、坚持绿色税收灵活性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先进的节能和低污染的绿色科技的普及使用,绿色税收必然在我国的环境保护领域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保持绿色税收的灵活性对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绿色税收体系的来说十分重要,使其能根据环保的状况及需求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相应的变化调整。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绿色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较稳定的发展决策及生产计划。
第二章 构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绿色税收的对策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绿色税收要求税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运用税收的手段,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配置和运用,鼓励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选择生态环保的税收政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绿色税收形成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从长远看,税收制度的绿色化就逐渐得到完善,增大绿色税收在整个税制中的比重,对国家资源环境的保护与改善起到的促进作用会更加明显。但就短期而言,本人对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我国绿色税收有以下一些构想。
一、 增强现有税种的“绿色化”程度
1、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增强其环保功能
第一,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我国目前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非常狭窄,对于资源回收行为和资源浪费现象并没有控制的和调节的作用,仅仅是对资源的开采征收税。这与我国目前的资源短缺、利用率低的实际情况非常不符。同时,像其他一些必须加以保护的资源例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湿地、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也没有列入征收范围。
第二,将淡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淡水资源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必要资源,是所有生产和生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础资源,是社会和谐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现今我国的淡水资源管理仍然缺乏统一的管理与规划,存在着水资源开发不合理利用,在使用上也存在着严重浪费,同时水资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等严重问题。为了保护我国淡水资源,本人建议应该停止收缴水资源使用费,在资源税的税目中另行增设水资源税,依照不同的水源,分别设立地下水、地表水、矿泉水等三个子目,按照节约控制生产和生活用水和严格控制污染水的原则来实行差别税额。
第三,将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调整并纳入资源税中。将那些被采伐或开垦的,用于兴建工程或者用于建设生活设施的不管是土地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都要根据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状况、土地的大小面积、土地开发的用途、土地的使用年限等情况分类进行征收土地资源税。通过该种税目的调节以缓解我国土地利用的许多矛盾,可以使得我国的土地资源能够获得更优化的配置。
第四,将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湿地和地热等自然资源列入征收范围。
海底各种矿产资源例如天然气石油等、海中的化学物质、存在的各种动植物及微生物、潮汐、洋流所产生的能量等。我国海洋资源虽然丰富,但目前开发利用的程度很低。因此应该对海洋资源征收资源税,以保护和利用好海洋资源。森林资源、草原、滩涂、湿地等资源也急需受到合理利用与保护,也应该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当中。资源税开征范围的扩大可以保护我国的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同时也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2、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
目前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只是按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而这种计税依据容易造成企业积压资源产品,使得资源产品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利用。建议应改为按资源的实际产量计税。通过调整资源税计税,可以引导企业开?、生产、制造等过程中珍惜与节约各种资源,避免浪费。税档之间拉开差距,使资源税真正起到保护资源,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的作用。
3、进一步完善车船使用税
适当调整我国车船使用税的征税标准,在制定该税征收依据时,将车船的使用强度考虑进去,这样可减少车船的使用频率,可以缓解城市中交通拥挤现象,使其减轻大气污染的生态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同时对公共交通车辆采取减税或者免税,减低公交运营成本。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同样可以缓解城市中交通拥挤现象。对于电动车辆等清洁能源车辆采取减税政策。
4、进一步完善消费税
第一,调整征收范围。
我国应当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一些特殊产品征收消费税,因其具有特种消费税性质。例如无法二次回收利用的材料、一次性使用产品、比较落后技术或工艺进行生产的各类产品等。
第二,提高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率。
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例如烟花爆竹等消费品以及汽油、柴油等消费品,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
第三,根据不同地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考虑征收消费附加税。
由于我国各地区特别是内地和沿海地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可以考虑高收入和高消费地区征收一定比例的地方性消费附加税,这样可以增加地方财源,税金用于环境保护。
5、进一步完善进口关税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均设置了绿色关税,有效阻止污染产品流入国内市场。因此我们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关税制度。对于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治理污染设备、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的先进国外设备减征进口关税。
二、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新增环境保护税
目前,排污费在虽然在保护环境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效果不明显,调控力度不足。开征环境保护税势在必行,根据我国“清费立税”的精神,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实施的先进经验,弥补已实施的环境保护税的不足,开征新的绿色税收之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征收对象
根据国际通行的“谁污染,谁付费”的惯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一般是:污染生活环境的行为、损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的排污行为、在生产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不可降解物等等。
2、环境保护税具体税目
(1)水污染税
征税对象包括排放工业污水和水污染物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农业化肥使用排放的农业污水农场经营者及排放生活污水的城镇居民。以“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课征时可以依据总污水排放量大小等数据来确定,以量计征。对于污水排放量无法准确得出的情况,可以参考纳税人的污染源使用情况、生产设备的运转系数、企业的降污自洁能力以及生产遵循的相关标准等因素测算其大致的排放量。
(2)空气污染税
大气污染的来源主要包括生活性污染、生产性污染及交通运输性污染。生活性污染主要是采暖用锅炉和做饭炉灶所用的煤炭燃烧所产生的废气和烟尘。生产性污染包括煤和石油燃烧过程中及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和烟尘等,还有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农药雾滴等。交通运输性污染主要是各种交通运输工具例如汽车、火车、飞机等排出的尾气。对其征税主要依据粉尘和应税气体的各自排放总量从量计征,或者也可以按照粉尘和应税气体的排放浓度分段累进计征。
(3)固体废弃物(固体垃圾)污染税
固体废弃物又称为固体垃圾,主要包括企业生产中工业固体废物、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有害废物。对于固体废弃物的征税可按照可降解、难降解但可回收、不可降解且难回收、内含有毒有害类成分等类别实行差别税率,从量计征。例如一般可短期降解类的生活垃圾如费纸、瓜果皮类、动物内脏类等废弃物,从轻计征;难降解但可回收如铁罐装包装物和塑料类瓶装包装物等废弃物也可从轻计征;而对于不可降解且难回收的建筑垃圾等应从重计征;对于内含有毒有害类成分的如含重金属的干电池及其他各种电子元件一旦直接抛弃于土壤中,必然对土壤及水源造成严重危害,对于这一类同样应从重计征。我们可以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对一些一次性的消费品,可以在其生产环节进行征税,并提倡垃圾按包装分类,有利于回收再利用。
(4)噪声污染税
噪声污染主要包括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发出的噪声)、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家庭生活噪声污染等。
对噪音的征税,可以按照国家出台的噪声标准,通过科学的检测得出各场所的噪音排放强度,分别制定出各个噪声源场地的累进税率值,然后以此为依据对噪音的制造、排放单位进行征税。对于建筑类噪音和各类生活噪音,可以根据噪音的分贝强度及排放次数、排放持续时间为依据对排放源头计征;对机排放的噪音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经验按其起降次数为依据对飞机所属的航空公司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