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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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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条例

防震减灾条例范文第1篇

一、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贯彻,全市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推进

2013年是新修订的《省防震减灾条例》贯彻实施的关键之年,全市地震系统上下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研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着力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难题。

(一)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一是印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通知》、《关于开展<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对条例学习贯彻进行部署,组织开展了条例的宣贯培训班和“学条例、履职责、强效能”知识竞赛活动,通过全员参训、以赛代训等活动的开展,让全市地震工作者熟悉条款、了解规定,从而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二是向社会各界宣传条例。在《法制报》上刊登“依法防震减灾,共建平安”宣传我市防震减灾法制建设;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期间,利用电视台影视频道观众收看多、覆盖面广的特点,连续3天在黄金时段播放滚动字幕,提高条例在群众中的认知度,在市政府大楼门前摆放宣传展板,向机关工作人员宣传条例,让机关工作人员了解、关心防震减灾工作,从而更好地支持防震减灾。

(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出台防震减灾指导性文件。在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我市防震减灾实际进行调研,以市政府文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工作举措,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保证。二是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将防震减灾行政权力项目进行再清理,保留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改建、扩建工程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审批》和《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开采地下水和注水审批》四个项目,制定了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再造方案,缩短了行政许可时间,保证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三)推进目标任务的落实。一是强化目标分解。召开了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扩大)会议,市领导与各市(区)分管副市长签订了2013年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主要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二是健全跟踪机制。完善日常工作及时备案、目标任务季度汇报、重点工作进行点评等工作机制,建立了市(区)地震局长每季例会制度,回顾总结工作落实情况,提出下季度工作的主要举措。三是加强目标督查。8月以政府办名义印发了《关于对2013年度防震减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对各市(区)防震减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9月组织召开了全市防震减灾目标任务推进会,总结、点评各市(区)重点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推动各项工作转型升级,防震减灾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

今年来,我局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争创全省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美好的大局,立足现有基础,加大科技和经费投入,提振工作效能,全力推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转型升级。

(一)地震监测研判水平不断提升。一是注重震情监视。始终牢固树立“震情第一”的观念,制定了《市2013年度震情监视和短临跟踪工作方案》,强化春节、国庆、十时段震情跟踪监测,全年共监测M1.0级以上地震119个。二是组织震情会商。按照月、季、年中、年度和临时震情会商规定,组织震情会商13次,编发《震情通报》13期,组织编写的《市2013年震情趋势研究报告》获全省第二名。三是指导市(区)台站的建设。主动服务姜堰强震台、苏姜堰10井数字化改造、泰兴测震、强震台和靖江形变台的建设,从与省地震局沟通联系到台站的规划建设,多次上门指导、跟踪服务。四是进一步做好群测群防工作。明确了乡镇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负责人,明确了乡镇(街道)兼职从事防震减灾的工作人员,共跟踪处置非地震异常现象4起,新增宏观测报点2个。

(二)震害综合防御能力不断提升。一是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制定印发了《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今年来对主城区41个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实施了行政许可(其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17个),靖江市依法对69个建设工程进行备案(其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4个),姜堰市对56个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进行了审核,(其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8个)。二是活断层探测工作有序推进。成立了活断层探测与危险性评价项目工作小组,组织开展了项目的招投标,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北京震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分别与我市签订了该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标单位认真履行合同,组织人员编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监理规划,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邓起东院士等八位专家的评审,近期将按照实施方案进场施工。三是推进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建设。指导靖江市城西等7个社区创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确保7个社区创建成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开展对已创建成功的11个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回头看活动,确保巩固创建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升。一是推进全市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应急演练工作。先后与教育、卫生、住建、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联合发文,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进行动员布置,全年共指导232所学校、93家医院、3个通信、3家供电、6个供水、11个供气部门的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管理。制定印发了市乡镇(街道)地震应急演练方案,指导靖江、姜堰、兴化、海陵、高港等地区的5个镇街开展了地震应急桌面示范演练,检验了预案可操作性,提高了部门协同应急能力,推进了地震应急工作在乡镇的开展。二是组织开展地震基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以市政府办文件印发了《关于做好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收集工作的通知》,组织召开了基础数据收集工作布置会,多次上门收集整理,共整理表格40多套,输入和整理数据条目2601条,数据约12000多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基础数据收集录入上报。三是地震应急视频系统建成。认真做好了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标、施工、调试等工作,实现了我市与省局及兄弟市信息互联互通、应急数据共享、同步视频传输,为增强我市应急指挥能力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四是开展地震应急处置与反思。受扬州4.9级地震发生波及后,我市及时启动有感地震应急处置预案,第一时间震情、调查受灾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援助,通报震情信息,释疑解惑,消除了市民的恐慌,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召开了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研讨会,研究和落实切合我市实际的应急措施,强化部门责任。承办了第五届省苏北地震应急协作联动区联席会议,认真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切实推动全市地震应急快速响应工作有序开展。

(四)防震减灾宣传工作不断加强。一是加强宣传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全国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各市(区)委宣传部、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集中收看,进一步明确防震减灾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印发了《全市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意见》和“防震减灾日”、科普宣传周开展宣传工作的通知,认真部署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借助媒介优势普及知识。在《法制报》登载宣传防震减灾工作的文章;争取“12345”行风热线上线机会,宣传地震知识,认真解答市民疑问;在影视频道常年普及防震避震知识。同时利用互联网传播快、覆盖广的特点,在门户网地震局网站上动态信息141条、震情信息133条。三是扎实开展“六进”活动。“512防灾减灾日”,在海陵区政府广场举行“防灾减灾日”广场宣传活动。“728唐山地震纪念日”,深入城南街道沁莲社区开展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宣传活动,发放资料、播放科普专题片。组织人员赴高港、兴化中小校开展专题讲座,取了良好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全市共发放宣传资料3万多份,组织大型宣传活动20多场,直接受众十多万人。

三、狠抓地震系统队伍建设,防震减灾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

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石。一年来,我局积极加强人才招引,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奋发有为、充满活力、风清气正的地震工作队伍,有力推动了防震减灾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作风建设常抓不懈。一是全面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签订的2013年度“一岗双责”责任书,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防震减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积极配合做好组织、编制、审计部门做好了“三责联审”驻点审查工作。二是切实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及时调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制定2013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把预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市地震局党风廉政建设暨职务预防犯罪工作责任分解表,将责任层层分解、明确到人。组织开展风险点排查、观看廉政电教片等活动,将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三是认真抓好民主监督。组织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开展述职述廉,接受群众民主评议;组织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主动征求社会各界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监督。

(二)主题教育不断深化。一是深入学习领会十精神。组织全局人员全程收看十盛况,聆听同志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十所作的报告,召开十精神学习宣传贯彻会,专题学习十报告。二是深入开展“三解三促”活动,局领导多次赴挂钩的海陵育才社区、兴化黄界村慰问贫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促进社区、农村发展出谋划策,慰问金发放、工作经费支持,真正做到科学发展向上攀登,联系群众向下扎根;三是深入开展各项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开展“支部晋位、党员争先”、“党员义工服务”等活动,党员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得到了全面提高;抓住全市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利契机,积极开展“六个一”活动,进一步增强全局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开展“勤廉履诺强效能”大讨论活动,全局同志认真对照标准,查问题找差距,深刻反思工作不足,积极撰文建言献策,营造了良好工作氛围,有力提振了工作效能,有效推动了我局各项工作的发展。

(三)学习培训优化创新。一是走出去开展学习调研。组织各市(区)地震局长和市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赴丹阳市、连云港市地震局学习,拓宽视野,学习经验,推动工作的开展;二是业务培训。邀请市政府办李恺副主任对全局干部和各市(区)地震局部分人员进行公文写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局人员公文写作能力;邀请省局监测中心、测震台网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市地震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地震观测分析知识培训,提升专业水平。三是沉下心进行课题研究。“市防震减灾工作发展体系研究”课题作为地级市唯一代表在全国防震减灾政策研究成果交流与研讨会上交流发言,《市地震局年度地震趋势研究报告(2007-2013)》获省地震局2013年度防震减灾优秀成果二等奖,《地震谣传的成因分析与对策思考》在《大众社会科学》发表。

2013年工作打算:

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将围绕“党的十精神”的学习贯彻,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以“防震减灾十二五重点项目”的有序实施为主要抓手,不断加强地震监测、震灾防御、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全力推进全市防震减灾事业科学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两个推进”。一是推进“12322防震减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12345政府服务热线接轨,实时接受群众防震减灾知识咨询,适时提供地震震情信息,实现地震信息网络管理、数据传输、信息服务与共享、政务信息传递与等。二是推进“数字化深井综合地震监测台阵”建设。重点做好2000米超深井前期论证,推进十二五重点项目的落实,形成区域地震前兆和测震观测台阵,实现对及周边地区地震异常变化的有效监控,提高地震活动监控和地震速报能力。

(二)“两个加强”。一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进一步加强与发革、住建、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在重大项目安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急物资储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方面,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二是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以学习贯彻十精神为主线”,组织开展“争先争优争一流”为主题的专题研讨,形成防震减灾转型升级的实践与思考、加强和创新市(区)防震减灾社会管理的调查报告,认真谋划明年工作。招录1-2名业务素质好、掌握高新技术人才,组织开展全市地震系统人员及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轮训,为地震系统的转型升级发展注入新活力。

防震减灾条例范文第2篇

一、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4.《**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二、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三、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六、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八、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九、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十、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十一、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十二、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十三、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十四、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十五、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十七、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5项)

一、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并根据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二、编制地震台网规划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依据:

《**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特殊部门和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依据:

《**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供水、供热、燃气等属于生命线工程的部门和单位;

(二)车站、机场、铁路、港务等属于交通工程的部门和单位;

(三)大型商场、体育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

(四)医院、学校、二类以上幼儿园;

(五)大型厂矿企业;”

五、制定地震监测预报方案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2.《地震预报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3.《**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预案;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和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

4.《**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市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并负责本辖区内的震情信息收集、分析与核实,在提出初步预测意见后,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七、负责震情跟踪与报告

法律依据:

《**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地震中期预报的区域,在震情跟踪过程中如发现有明显临震异常,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市或所在区(市)人民政府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负责抗震救灾事宜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转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抗震救灾事宜。”

九、平息和澄清地震谣言

法律依据: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2.《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协助。”

3.《**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4.《**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予以澄清,公安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维持社会的稳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法律依据: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2.《**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害损失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

十一、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和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报告并公告

法律依据:

1.《**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震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有关参数做出速报,并及时对震后趋势做出判断。”

2.《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四条:“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本辖区近期内地震活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形成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五条:“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发生的普遍有感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和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告。”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类型和震后趋势迅速做出判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十三、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十四、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

法律依据:

1.《**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2.《**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工作。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防灾系统。”

十五、负责地震监测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管理工作。”

十六、管理和指导地震监测台网(站)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和维持运转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设施,应当接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地震监测设施需要搬迁或者撤消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七、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十八、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十九、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3.《**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十、对地震工作给予表彰或奖励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八条:“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一、组织培训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地震监测工作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二十二、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二十四、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五、涉及特定地震内容的文稿审核

法律依据:

《**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内容的文稿应当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方可:

(一)已引起社会强烈反应的宏观地震异常现象的解释或说明;

防震减灾条例范文第3篇

按照XX县防震减灾局关于《20XX年度乡镇部门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考核分解表》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局一年来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落实

我局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定期召开有关会议,调整了水务局防震、抗震指挥部组成人员,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定期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及时向防震减灾局报送相关材料。今年以来局机关专门召开3次会议,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应对地震等灾害突发事件,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二、强化宣传,增强防震减灾意识

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栏防震减灾科普书籍,加强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防震减灾意识。

三、落实责任,及时预防,加强信息管理

制定《XX县水务局20XX年防灾救灾演练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防震抗震指挥领导小组,以应对地震突发性事件,充分发挥各防震减灾工作队伍的作用。深入进行防震减灾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地震,汛期灾情发生,将灾害减少到最小程度,今年2月中旬至4月中旬,按市水务局要求,为了预防地震突发事件,专门安排4人24小时轮流值班,每天向市局和县上报送情况,利用电台、电话、对讲机、手机、山洪预警平台,建立健全了各项联络体系,确保地震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无阻。定期开展应急准备检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了值班人员培训,加强了水库、大坝、供水站的监测,开展综合防震减灾应急演练2次,值班人员培训4次。

四、震害预防

一是:我局利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下乡,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强化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我局灾后重建项目和常规项目86个标段、投资近7个亿,工程设计按现行设防标准设防;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站按农居抗震设防新标准设计。三是:应急救援:定期开展应急准备检查,今年以来共开展水库、供水站、大坝应急检查,强化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处置方案,重点是水库、大坝预案的落实,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少。

五、加强学习,提高效率

防震减灾条例范文第4篇

1、重视对《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2、向市政府再次申请出台《连云港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3、依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解决塔山水库工程对赣榆地震台的影响。

4、按照《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连云港市地震局职位说明书》。

5、制订和完善了系列地震行政执法管理程序。

6、制订了田湾核电数字地震监测台网中心《值班制度》,为整个数字地震台网顺利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监测工作:

1、田湾数字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经省政府批准并投资,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共同承担建设任务的田湾核电站数字地震监测台网于XX年4月正式开工,同年底基建工程基本完成,XX年台网建设进入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的关键阶段,7月底,包括5个子台、一个信号中继站、一个数据处理中心基本建成,8月份开始试运行。工作中,我们通过一抓“落实”,二抓“措施,落实到位”,三抓“检查督促落实到位”,解决在台网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成立了“市地震数据处理中心”。

2、立足发展提高,力争做强做大 中国地震局和各地震局在“xx”期间拟对观测环境和观测条件较好的国家基本台连云港地震台按国家基准台的建设规模和管理要求进行改造和扩建。届时,连云港地震台将建成集监测、预报、科研、科普为一体的综合性地震台。 “xx”期间,我市拟建“地震前兆台网”,届时,我市以mdcb电磁波和地热观测为主的前兆观测项目将成网布局。

3、信息资料传输系统建设。 田湾数字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配套环节——数据传输及处理问题,必须与台网的5个子台同步建设。在市政府的关心协调下,市职业技术学院无偿提供二间教室作为台网中心用房,解决了各子台的传输和数据处理问题。

4、市地震局内部建设局域网,各办公室微机与服务器相连并与省局前兆网、信息网联网,可随时调用省局地震目录、震情报告、会商意见等信息。在市政府网站中设有市地震局网页,经常防震减灾工作动态和科普知识,为各部门及广大网民了解地震知识,关心和支持防震成灾工作架起了一座空中桥梁。

5、预报方案与震情跟踪、会商 制定了《连云港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印发了“连云港市震情监视和短临跟踪工作措施”的通知。 每季度一次震情会商,并及时以《震情》简报形式向市四套班子、市有关单位发放。11月中旬,完成《江苏省XX年度地震趋势研究报告。

6、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及培训 群测群防是我国防震成灾工作的重要特色,我市的群测群防工作主要是依靠和发挥企业台的作用,并把它作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局重视对企业台站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先后请市国土资源局张传藻、市气象家冯家沛、省地震局谢华章、卢永、缪发军、徐戈等来讲授有关方面的科学知识,通过学习培训,不但提高了我市专业地震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对企业台站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震灾防御 l、田湾数字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是我局目标的计划实施项目,该项目在XX年基本完成。

2、我市市区建设项目之一的市行政中心于今年上半年开工建设。市局XX年初委托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承担并完成了新区局部2.3平方公里区城内一条断层探测工作。及时递交市国土局和规划局,保证了新行政中心土建工程如期施工。

四、地震宣传 本着工作有计划性,适时、适度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工作,XX年全市投入宣传经费5.6万元,受教育人数达百万人次,散发宣传材料3.5万份,举办科普知识讲座15场次,编印《连云港防震减灾》4期,更换市地震局网页内容3次,完成年鉴编写。

五、地震应急 l、建有40多平方米的连云港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

2、在市数据处理中心安装震后趋势快速判定相关软件系统,设有投影仪等配套设备。市局和数据处理中心明确分管领导和技术人员负责应急工件。

防震减灾条例范文第5篇

一、防震减灾发展现状与环境

(一)地震灾害背景。市地处东明——渤海强烈沉降区,辖区内自西北向东南平行分布有沧东断裂、杨家堡——边临镇断裂、陵县——冠县断裂、庆云断裂、聊考断裂等一系列活动断裂,将第三纪前基岩切割成一系列的坳断与隆断,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具体到我县,位于陵县——冠县断裂块上。据历史记载,我县曾受到周边地震波及十余次,最大影响程度达到Ⅷ度。在即将颁布的新一代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我县抗震设防水平又有提高,由原来的Ⅵ设防提高为Ⅶ设防,再加上我县基本都是松软沉积地层,地震隐患较大,地震灾害将是威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个潜在因素。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现状。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地震工作,专门成立了地震工作办公室,大力推进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为全面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强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地震科普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五进”活动,利用“5.12”、“7.28”大地震纪念日、科技活动周、减灾日等有利时机,通过标语、挂图、讲座、演练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防震减灾知识,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得到提高。二是健全地震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每个乡镇明确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设置一处地震宏观观测点,明确1名宏观测报员,每个社区明确1名灾情速报员,定时和县地震办联系,及时反馈信息,全县上下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体系。三是制定了《县地震应急预案》,下发各级各部门,并分部门、分行业依次召开座谈会,对预案分工情况进行再落实。四是建立地震观测设施。设置强震监测台1处,并与省、市地震主管部门联网,实现了地震事件5分钟内计算机自动速报、10分钟左右人机交互速报。五是部分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了地震安全性评价,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目前,我县防震减灾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防震减灾基础还十分薄弱,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幸福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一是防震减灾意识薄弱,对地震灾害心存侥幸。防震减灾事业协调发展机制还不健全,重视程度不够,基础能力不强。二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存在薄弱环节。抗震设防要求还没有全部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不少项目尤其是农村民居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能力十分薄弱。另外,由于我县地震工作起步较晚,城市规划区的地下地质构造不清,主城区及开发区的地震活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亟待进行。三是地震监测预报水平较低,捕捉地震前兆特别是短临前兆信息的检测网络还不健全。四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础薄弱。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五是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宣传方式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六是社会公众普遍缺乏防震减灾常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发展环境。一是县委、县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重视和关注程度不断增强,坚持把防震减灾作为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强化部署,加大投入。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对防震减灾工作又有新需求。当前,幸福建设正在快速推进,新城区、开发区、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日益加快,在社会财富快速积累的同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将越来越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测,推进基础探测,强化救援救助等地震安全保障措施,切实提升全社会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三是人民群众对防震减灾工作又有新期待。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人民群众更加珍视生命安全,更加重视生存空间的安全,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参与应急演练、志愿者工作及组织民间救援团体等防震减灾活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防震减灾工作必须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减灾诉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以“监测广覆盖、预报显实效,地下搞清楚、地上建结实,灾情快获取、救助更及时,科技再创新、服务更有力”为基本要求,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切实加强防震减灾三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全县综合防震减灾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原则。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将防震减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改、住建、规划、民政、公安、消防、地震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2.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部署,使防震减灾工作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原则。统筹推进防震减灾体系建设,扎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4.坚持依法推进、强化监管原则。实现防震减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责任化。

5、坚持立足服务、创新发展原则。把握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新要求,追踪地震科技发展前沿,努力把防震减灾最新建设成果转化为公共服务产品,不断探索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新方法、新举措。

(三)发展目标。

1.到年,地震监测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综合监测系统;地震预测预报系统不断完善,对防震减灾贡献率进一步提升;初步建成地震烈度速报系统,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

2.城乡抗震设防能力明显增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基本完成已有的抗震设防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农村民居抗震能力不断提高。

3.基本建成以地震专业救援队伍为中坚、有关行业救援队为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15分钟内启动地震应急预案,1小时内组织并派出现场工作队、救援队开展现场震情监测与紧急救援,6个小时内初步确定灾区范围,24小时内受灾群众得到基本生活救助。

4.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显著提升,基本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和防震避险技能。

三、主要任务

(一)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1.提高地震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在省、市地震主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积极推进地震台网中心建设。利用废弃闲置的油气井和深水井建设1处测震台,同省、市地震局直接连网,及时上报信息,实现对区域内的地震实时监控,力争做到长期预报更加科学、中期预报准确率不断提高、短临预报有所突破。

2.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完善群测群防工作机制,加强地震宏观测报网、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充分发挥群测群防的重要作用。建成县级群测骨干点2个、乡镇级宏观测报点13个,各乡镇明确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1名宏观测报员,各社区明确1名灾情速报员。对宏观测报员和灾情速报员建档立卡,发放证书,制定制度,落实待遇,明确责任,建立“三网一员”数据库。在全社会开通“12322”防震减灾公益服务热线,完善信息畅通渠道。

(二)地震灾害预防体系建设。

1.完成县城区及开发区地下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在省、市地震局的指导下,年完成城区及开发区地下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真正达到“地下搞清楚、地上建结实”的目的,推进震灾防御基础性成果在城市防震减灾中的有偿使用,为我县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国土开发利用提供抗震设防依据。同时,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全部达到小区划图标示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据我县地震小区化图标示,在编制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区域内潜在的地震风险,严禁在地震断裂带上规划建设城市新区、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

2.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选址、工程设计和工程验收的必要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要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尤其对大型交通项目、水库项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城市供水、供热、大型居民小区、中小学校舍、卫生医疗场所、重大化工项目等,都要按规定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做到应评尽评,按“度”设防,确保安全。全面排查已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和大型化工企业的抗震设防隐患,及时除险加固。

3.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能力,到年,建成1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60%以上的新建农村民居和村镇公用设施采取有效抗震措施,农村社区、城中村改造等农居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让农民群众逐步住上安全结实的房子。

4.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一方面,要落实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另一方面,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医院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建成最安全、人民最放心的学校和医院。

5.加强地震次生灾害防治,提高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交通部门要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能力,按要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水务部门要对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尽快完成病险水库的抗震性能鉴定,确保水库大坝的地震安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各化工医药企业、通信等部门要适当提高系统抗震设防标准,对重要的设施和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拿出应对地震次生灾害的预案,切实做好地震次生灾害的防治工作。

6.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将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纳入县委党校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计划。推进科普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基地建设,“十二五”期间,建立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1处,市级科普示范学校3处,达到“宣传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目的。通过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六进”活动,全面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和技能。

(三)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重点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补充工作,消除预案死角。健全应急预案的备案、督查、评估和演练制度,定期进行应急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县城区内各中学、各乡镇中心小学要一年轮流演练一次。

2.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本着“一队多用、资源共享、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由县地震办、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一支反应迅速、机动性高、突击力强,能随时执行地震应急救援任务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一旦发生地震事件,确保能拉得出、用得上、见成效。对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建档立卡,发放证书,加强培训,提高能力,明确义务,落实责任。

3.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须的交通、供电、供水、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店、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置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十二五”期间,要把我县的和谐广场、琵琶湾公园、师范广场、三国文化广场、医院前广场、一中广场等规划建设成地震应急避难场,满足周边群众的应急疏散和安置要求。对应急避难场所要设定指示标识,划定功能分区,完善基本的供排水、供电等设施,提高避难效用。

4.加强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地震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和城市救灾物资储备站,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布局科学,种类完备,数量合理,调拨迅速的要求,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地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家庭开展必要的防震减灾应急物资储备,实现专业储备和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要建立全县地震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定时确认和更新,做到有备无患,真正应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把防震减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协调合作,形成防震减灾工作合力。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健全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积极落实“三网一员”人员,理顺防震减灾职能,加强防震减灾力量,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确保防震减灾工作正常开展。

(三)强化督导考核。要认真制定防震减灾工作计划,明确专门人员,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责任到位。县政府将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四)加大投入力度。要将防震减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投入,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