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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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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

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范文第1篇

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起了与本国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动,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经济上又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由国家为其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对维护司法公正、调解和处理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是从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即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2、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具体的实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这已是当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以及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所证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平等地实现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与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规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援助条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运作实施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功能得到真实、有效的实现。

二、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主办的事业,立法中确定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是,既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虑我国国情;既要考虑所涉及的案件情况,又要考虑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程度;既要考虑能让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对人的适用范围,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的人员:一是有需要事项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费用的公民;二是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据我国加入或者签定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也可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对事项的适用范围,即“咨询、、刑事辩护”的事项。其中包括的事项有:一是需要咨询、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或者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教育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项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二是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项;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的事项;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项。三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的事项。

上述范围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无偿的法律服务。

具体有那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诉求中公民对下列需求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说可以向设在县级司法局、地、市级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4、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5、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讨侵权赔偿的;6、无法履行劳动行为的民事权益的。(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诉讼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那些条件?(一)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二)案件发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三)有事实证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持证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规定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只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责任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和基础。二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贫困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实现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经费的性质类似于救济款项。国家对救济款项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贫困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是检查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和经费的规划。法援经费的使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划、预算、结算,包括各类案件补助标准的审核。特别是市、县(区)司法局每年对法援经费的使用至少要有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和审查受理

1、申请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这两种申请方式中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一般来说,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况下,有些申请人不识字或者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确实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时,才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条例之所以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机构顺利进行审查,并及时顺利地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对申请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前言:

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因此给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带来了阻碍。为了更好的去开展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我国需要完善立法体系、健全管理和实施机构、扩大援助范围、提供充足的经费。健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福利性、社会性、公平性的特征。

首先,法律援助是针对经济困难的群体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为群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而我国法律援助是无偿帮助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不是所有人民都可以得到国家法律援助,而是经济困难而且有需要的社会成员才可,国家不仅为这类人群提供经济支持,同时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1]。

其次,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人,不分男女老少、职业地位等都可享有法律援助的支持。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律服务、人权保障、法制完善、扶贫济弱、维护稳定的功能。

首先,国家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前提条件必须是有需要的且有经济困难的人群。其次,无论是社会任何阶层的人,都可享有法律援助的保障。最后,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使有需要的困难者获得合法权益,实现合法权利。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行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行,需要很多条件。第一,有援助范围,国家法律援助帮助经济条件困难的人群。第二,有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有需求的人需要到专门的机构去办理业务。第三,有援助经费,经费是给援助律师的最低保障。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一)法律援助立法层次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起步较晚,因此至今法律援助立法体系尚未完善[2]。我国法律援助立法体系层次较低,这就不利于法律援助在现实生活中的更好实现。我国完善高层次的法律援助立法,不仅可以巩固法律援助已有的成果,而且还可以开辟法律援助发展新道路。

(二)法律援助程序不合理

首先,我国法律援助程序申请没能对案件性质进行明确区分。我国法律援助分为几个方面,而对于法律援助的某一方面没有明确的细分,这样容易给工作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会给援助工作增加难度。

其次,援助申请的程序较为复杂。据有关调查显示,很多人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可是因其申请过程较为复杂,所以会选择其他渠道进行解决问题。

(三)法律援助范围有局限性

法律援助是帮助有困难的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但是对于困难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我国很多城市都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这也就成为很多人判断困难与否的标准了。因此,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对援助对象的范围有明确界定[3]。

(四)法律援助经费不充足

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财政拨款不足;二是募集的资金有限。法律援助工作要更好的开展,需要足够的经费,除去给工作人员的月薪以及必要的开支外,剩余资金少之又少,因此办案效率是得不到保障的。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体系

首先,将法律援助制度写入宪法中。我国的宪法是最具权威性的,将法律援助章程写入宪法,可以引起更多人的重视,也可以增强更多人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其次,《法律援助法》应由最具权威的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够完善,所以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应。法律援助自成立到至今为止,所受理的案件等相关细节问题更让人反省,很多问题不仅仅涉及到法规的调整范围,甚至涉及到立法的范畴[4]。

(二)健全管理及实施机构

首先,增强援助机构的职能。目前为止,政府援助机构的职能有两种,一是管理职能;二是实施职能。前者负责法律援助等相关方面的制定和计划,监督援助实施机构的具体实施,对相关工作给予指导;后者负责具体案件的具体实施。

其次,发挥社会其他团体的补充作用。法律援助机构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知晓率不高。很多人不符合法律界定援助对象范围的条件,但是这些群体的确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这时,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很多其他组织与特殊群体有更多交集,如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力量,将援助组织推荐给需要的人。

再次,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为需要的成员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人员素质一定要高,办事效率高、能力强。除了从援助人员自身加强素质之外,还需要管理部门人员提高素质,优化配置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可以节省案件所用经费和更好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加强乡镇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很多乡镇居民对法律知识了解少,而且多数弱势群体生活在农村,因此,他们更需要法律援助。

(三)扩大援助范围

首先,调整“经济困难”中“困难”的标准。我国很多城市的居民,都会认为经济困难的人是拥有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其实不然,我国还有很多阶层的人群没有拥有最低生活保障,可是他们也无力支付法律服务的费用。因此,我国需要调整并明确困难标准。

其次,援助对象范围要扩大。我国目前要求援助对象只有几类人群,实际上我国应该扩大援助范围,真正做到给予需要帮助的人以法律援助。

再次,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援助相结合。我国法院做出司法援助决定的案件,法律援助结构是一定会提供服务的,可是法律援助机构做出法律援助决定的案件,法院是未必会提供司法援助的[5]。针对这一现象的发生,就会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很大的阻碍。

最后,增加援助服务的内容。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诉讼和辩护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成员对辩护和诉讼这两种方式需求减少,相反对非诉讼有所增加,因此,我国应增加援助服务的内容,做到与时俱进。

(四)补足援助经费

法律援助经费是工作人员更好开展援助工作的保障,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所用经费问题暂且不说,他们受理案件时需要的经费问题是更为重要的。

目前,法律援助机构获取援助经费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国家给予财政拨款,可是拨款所占比重小;二是募集资金,可是能力有限、数量有限,更多还是一些来自社会的闲散资金。因此,两个途径都是不能使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充足经费的,需要国家补足援助所用经费。

四、结论

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帮助更多需要的且经济条件不好的人维护合法权益,可是我国法律援助起步较发达国家晚,而且援助制度也不够完善,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更好的去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参考文献:

[1]王迪.法律援助制度的绩效评估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3.

[2]胡萍.大连市中山区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3.

[3]向章平.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理性思考[D].湖南师范大学,2009.

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范文第3篇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今年我市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农村家庭收入人均低于958元/年,城镇享受低保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困难群众。我市法律援助范围: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问题纠纷,企业破产职工权益保护纠纷;刑事被告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家庭暴力、产品质量、高危作业、环境污染等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今后将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标准、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拓展途径,多层次提供便民服务

各地要按照“那里有困难群众,那里就有法律援助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市、镇(办、区)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建设进度,建立健全市、镇(办、区)、村(居)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同时,要在村(居)委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点,积极选聘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联络员,形成遍布城乡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实现区域全覆盖。要充实基层援助中心力量,改善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设施和条件,夯实基层基础工作。适时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到工地、农村等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就地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依托市普法网,积极探索网上法律援助服务;要优化“”法律援助咨询自动化平台功能,调整充实咨询内容,公布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电话,简化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效率;积极开展对枣阳籍农民工在外省市务工受到侵害的重大案件法律援助服务。

三、进一步强化职能,突出重点,提高维权维稳工作水平

各司法部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多办案,办好案,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重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农民工工伤和工资案件,无论经济是否困难一律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在枣阳务工的农民工,不论是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一律同等对待;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二是重点为农村提供法律援助,我市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农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难点和重点,要继续坚持法律援助工作重心向农村转移,夯实基层基础,切实提高办案能力,最大限度满足农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重点为城市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四是重点为影响重大的疑难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大力做好涉案人员多、影响大的法律援助案件,预防和减少发生。

四、进一步健全机制,深化发展,扎实推进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范文第4篇

义县法律援助中心自20*年7月成立以来,一直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支持,始终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县政府的法定职责和民心德政工程,这是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希望,也是全县民众的福音。几年来,义县法律援助中心从建立民信政府,兑现政府工作报告的承诺出发,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法律援助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我就义县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保证质量,攻艰克难,社会效益不断彰显

1、积极主动提供服务,不断拓展受援范围。自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法律援助案件逐步由刑事向民商事拓展,受援范围不断扩大。几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31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0件,民事法律援助21件;受援对象达48人次,其中老年人5人,残疾人4人,未成年人3人,妇女12人,其余均为贫困者。此外,法律援助中心还参与调处各种矛盾纠纷50余起,解答法律援助咨询1740多人次。群众满意率为100%。为满足我县公民法律援助的需求,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援范围基础上,我们又增加了几条规定,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援助。一是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损害赔偿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以下;三是针对某些案件的费用很高,超过当事人承受能力的,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通过我们积极热情的服务,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2、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在做好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基础工作的同时,及时收集、掌握、分析重大民间纠纷信息,跟踪社会热点、难点,积极协调、主动参与,身体力行,通过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信息服务。在解决由“蚁力神”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发的大规模的群体上访案件中,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均参与到了县政府的决策中去,并提出了很多可行性的建议,受到了县领导的重视和一致好评。

3、努力营造亲情氛围,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在接待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上门服务和法律帮助中,实行“一条龙”服务,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的当事人送一个微笑、打一个问候、让一个座位、倒一杯水、给一个圆满答复的“五个一”服务,在服务态度、言行举止、接待接听等各个环节营造家庭式的亲情氛围。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还上门提供服务;对一些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先行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同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登记等工作,省去当事人奔波烦累,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法律服务的工作效率。此外,我们还发挥全局优势,凝聚全系统的公务员、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构建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和服务优势,形成对内各负其责,相互促进,对外沟通联动,协同作战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使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得到充分的保证和提高。

二、夯实基础,健全机制,规范建设初见成效

1、构建三级网络体系,奠定坚实组织基础。义县司法局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一名副局长主抓,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律援助工作,义县法援中心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在各乡镇司法所分别设立了18个法援工作站,各工作站又在所辖居委会、村委会设立多个法律援助联系点。把法援服务领域拓展到了基层。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回访、档案、学习、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方便了广大求助对象,确保了法援工作有序进行。这样,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组织有序、覆盖全县的法律援助三级网络体系已经形成,为义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2、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大办案监管力度。我们义县法律援助中心紧紧围绕“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局机关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主体的监管力度,采取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出庭旁听、结案审查、定期通报办案质量等措施,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二是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强化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援助案件的质量责任意识。三是坚持法律援助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的原则,制定了严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偿服务的规定和措施,通过公开办案成本、受援人签名归档、审查结案报告等管理监督措施,严格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

三、多措并举,扩大宣传,社会影响日益扩大

1、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法援制度深入人心。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支持和帮助法律援助事业,我们义县法律援助中心不间断地开展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工作条例》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学习,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理解了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意义,并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部门、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宣传。通过学习宣传,全县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和作用,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承担义务。

2、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去年9月,我们开展了以“实施法律援助,实现公平正义,共筑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纪念《法律援助条例》实施5周年宣传周活动,并在七里河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娱宣传演出活动。针对农民工分布广、流动大、权益易受侵犯等特点,我们切实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宣传深入工地,不断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二是维权走进工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温暖送到工地,扎实为农民工办好事、实事。在整个活动周期间,我们共发放《法律援助条例》1.8万份,其它普法宣传材料2万份。遍及城乡的强大宣传声势,使法律援助成为群众的热门话题,极大地畅通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参与渠道,有力地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群众了解并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办公条件亟待解决

几年来,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实际需要和上级要求仍有差距。

1、法援人力不足。义县法律援助中心仅有工作人员3人,面对越来越强烈求援呼声以及不断增多援助案件,仅靠现有的人力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法律援助宣传的盲区和死角还很多,许多群众还不知道政府有法律援助的职责,有的职能部门对法律援助的意识及自身职责也模糊不清。

2、工作条件不够。按全省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必须3间以上办公用房,并配套空调、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交通工具、档案柜、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而我县由于经费和条件的限制,法律法援中心仅有办公用房1间,工作条件简陋,远远达不到规范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援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3、部门协作不畅。一个具体的法援案件,有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劳动、国土、建设、卫生、档案等多个职能部门,虽然是免费,但牵涉立案诉讼、仲裁、查档等事项仍需收费。要想让困难群众真正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实惠,仅靠免费还远远不够。

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范文第5篇

一、创新法律援助工作举措

1、简化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因时间紧迫或交通不便的,可先行安排人员办理,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审批法律援助申请原则上做到当即受理,当即作出决定。向外出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凭卡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条件。

2、落实便民举措。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办事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严格执行法律援助值班制度,做到服务热情周到,解答及时准确,充分发挥咨询平台免费服务群众的作用。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实行倾斜政策,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

3、降低援助门槛。有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放宽经济困难标准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2倍以内执行,援助对象由低保对象逐步扩展到低收入人群。逐步放宽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就业、就医、就学、城镇开发、新农村建设等与民生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4、试行点援制度。提供更温馨、更人性化的服务,指派案件承办人员时,允许受援人点选案件承办人员。受援人没有点选要求的,由审批人员指派人员办理。

二、打造法律援助示范窗口

1、规范日常管理。建立案卷调用登记制度,有关机关或人员调用法律援助案卷的,须登记去向,待归还时再行注销,确保案卷去向明确。完善咨询登记制度,接待人员不但要负责解答咨询,还要填写咨询登记表,并及时将咨询事项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

2、增强人员素质。3月份,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新版法律援助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熟悉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新颁法律法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集体讨论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着力提高业务能力,增强职业道德。

3、打造咨询平台。按照省厅和市局要求,做好开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的准备。铺设了网络线路,购置了专用电脑和相关设备。

三、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

1、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了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等25项制度,编印成册,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中心按制度规范运行,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实行一条龙服务。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着装整洁,服务热情规范,举止得体。接待咨询有记录,有台帐,有舆情分析报告。案卷资料完整准确,管理科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