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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是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和法律援助机构运用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是否达到经济困难标准的活动。出具证明材料的机关、单位作出的依据则是经济困难标准,经济困难证明和经济困难标准在法律援助的范畴内是一对相互联系的概念。如果说经济困难标准从实体方面划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确定了政府应当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程度,那么经济困难证明则从程序上保障了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但就目前来看,无论是《法律援助条例》,还是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证明的规定都不尽完善。
因此,有必要制定规范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来知道实践操作。
一、经济困难证明的概念
经济困难证明是指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证明自己可以享受法律援助的一系列材料。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类:
1.准经济困难证明: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职能范围内的证明,这些证明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明确的发放条件,反映了公民的经济状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直接作为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依据。至于哪些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能够作为法律援助机构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的依据,取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初步考虑这些证明包括: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灾民救助卡》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以及人民政府出具的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救助的材料等等。还应当由县、市、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教育体育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区妇联将相关贫弱群体的数据资料提供给法律援助中心,由司法局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司法保障证,法律援助中心对持证者开通绿色法律援助通道。司法保障证是持证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强有力的证据,法律援助机构仅需对该证的真伪进行形式审查,该证明材料是一种准经济困难证明。
2.普通经济困难证明:大多数地方法规规定,农村生活确实困难的村民、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和城镇生活确实困难的居民,应当由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可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确实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系列材料。
3.特殊经济困难证明: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中,也可以降低证明标准。比如,对于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特别是在与资方发生的纠纷中,农民工欲证明自身的经济收入是比较困难的。只要审查人员在申请人、异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其他信息基础上大致认为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且案情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情况下,即可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经济困难证明的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在目前各地使用的要求的基础上,应当逐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可动用资产、可支配收入、财务资源等材料,以此来证明申请人的收入符合经济困难证明的标准。例如《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户口簿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应当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不能证明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提供证明。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和其他资产状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济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三、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主体
对于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主体,当前各地普遍采取的做法是,将经济困难证明的主体设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目前,除去准经济困难证明和特殊经济困难证明以外,各地对于确立普通经济困难证明主体的具体做法是:首先,由居(村)民委员会承担主要的经济状况审查职能,由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拟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然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出具证明,即相当于认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是经济困难证明的主体。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
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来说,更多的是承担经济困难证明的形式审查的职能,法律援助机构不应当是经济困难证明的主体。
四、经济困难证明的标准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法律援助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的要求,以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以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为着力点,提高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将建设成为区域性特大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着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四个方面能力,即提升发展保障能力、增强服务提供能力、提高实施管理能力和扩大社会影响能力。在提升服务能力过程中,切实解决好市、县(区)在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发展保障能力。1、继续推动以“三个纳入”为重点的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努力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本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范围,力争从政策层面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发展保障能力。2、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加强县(区)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力度,采取灵活的用人方式,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至少配备3名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提升法律援助供给能力。要加强培训工作,用两年时间分期分批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一遍业务轮训。今年主要是对县区中心、专业工作站、和乡镇街道工作站进行培训,明年重点对村居联络员进行培训。3、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确保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与业务量相匹配,并能随业务量增长而同步增长。4、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各县区要在临街、一层方便人员往来的地点设立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便民服务窗口;完善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便民服务设施,力求更方便快捷地接待和服务困难群众。5、健全和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作站职能,各工作站要配备专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加强村(社区)法律联系点建设,推进村(社区)法律联系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方便困难群众获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增强服务提供能力。1、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制定符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的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无力负担律师费用的困难群众纳入法律援助范围。2、科学配置现有资源,在全市推广“点援制”,各县区应公示辖区内执业律师的照片、专长、电话等信息,供受援人自主选择;合理确定辖区内执业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量,提高案件补贴标准,充分调动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建立规范的公证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运作制度及程序,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要有大幅度提升。今年目标任务,原则上市法律援助工作中心要办理援助案件1000件,各县要办理400件,各区要办理300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年度考核、奖评的重要依据。3、创新服务机制,全面应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硬件投入,实现市法律援助中心、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网运作,力争做到案件咨询、登记、归档100%录入,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管、办案质量网上评估,加强对信息系统资源的利用和功能完善,以信息化建设牵引和保障业务工作向前发展。
(三)提高实施管理能力。1、进一步做好接待咨询工作,市中心要建立社会律师值班制度,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要安排法律等专业人员值班;继续做好舆情分析,增强舆情分析工作的时效性和成果质量。2、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高效便捷、运行规范、台帐明晰的常态工作机制,努力做到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方式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3、加强案件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点援、听庭、回访、归档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加大投诉案件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4、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的正确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对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使用实行动态监控。5、建立困难群体基本信息库,各县区要通过乡镇(街道)、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主动搜集辖区内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老年人等应援对象的基本信息,分门别类建立困难群体基本信息库;同时对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加强宣传,简化申请、审批程序。6、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可行性调研,争取尽早将这项工作纳入全市民生工程范畴,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实际困难。
(四)扩大社会影响能力。1、要积极将法律援助工作中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赢得支持和重视;2、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法律援助制度和工作等方面的宣传,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3、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层站点的作用,采取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努力让法律援助制度在最基层的乡村、社区家喻户晓。
四、实施步骤
“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从2012年2月中旬开始到2012年11月下旬结束。整个活动分学习动员、组织实施、总结考评三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2月中旬至3月下旬)。各县(区)认真学习全省“服务能力提升年”动员视频会议精神,深刻理解和领会其具体要求,依照市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认真梳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能力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各县(区)工作计划于4月5日前报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组织实施(3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县(区)按照省、市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针对本辖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确保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市局将选派工作人员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驻点进行指导、监督,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三)总结考评(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各县(区)认真总结“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于10月底上报“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总结材料,11月上旬迎接省厅的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县、区司法局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以开展“法律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为契机,抓住机遇,推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跨上新台阶。
目前,区共有少数民族成员26701人,涉及48个民族成分。为积极探索为少数民族同胞排忧解难的有效机制,区近年来在全区创建少数民族就业、就医、法律援助三条“绿色通道”,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截止5月底,就业“绿色通道”共为103人提供救助;就医“绿色通道”共为230人提供服务;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共为42人提供依法维权服务,得到国家民委及市、区有关领导的肯定。
主要做法是:1、加强调研,摸清情况。组织专职调查人员深入到各个社区,就来沪少数民族和户籍少数民族基本信息开展调研,并建立户籍少数民族基本情况、聚居少数民族基本情况、来沪少数民族基本情况和少数民族困难情况等四大数据库,分析和汇总少数民族同胞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为创建“绿色通道”奠定了基础。
2、建立机制,实行考核。制定了《上海市区少数民族“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试行)》,对三条“绿色通道”的服务内容、援助对象、援助条件和申请程序进行规范,明确少数民族同胞提出援助申请,镇、街道少数民族联络组调查核实,镇、街道统战部门审核,区民宗办审批,少数民族联合会组织实施的工作原则。同时,结合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将“绿色通道”工作纳入基层统战工作考核范畴。
关键词:江西省,法律援助,现状,对策
一、法律援助的历史及制度化分析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法援援助(legallaw)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格兰,起初是由当时的法律工作者出于社会公益的角度的个人慈善,当时的援助只是基于社会公德、良心和正义,并非一个系统,受限制的行为。法援的起源正是根源于人的公德心和社会属性所体现出来的,无组织性的法律援助活动。但是这种社会良心及正义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援不断发展的彻动力。到20世纪10年代关于法律援助的作用的法律服务的观念,开展向更深的层次发展。其内容也从提供诉讼程序中的和辩护的需要而拓展到国家法制运用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的对经济困难、国际道义,人权的实现而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者提供帮助,提供法律咨询也越来越认为是低成本,高效率的一种法律援助方式,由于国家有责任保障每个公民诉讼法律,寻求司法救济及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向经济条件较差或处境不利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法律授助主要是国家或政府的行为,并始终朝向社会化发展,法律体系的不断构建的趋于进步和完善,正是基于国家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提高,体现了从社会的民主化,法制的主导途径而延伸到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宗旨的伸张。
政府在提供及完善法援体系彰显了以依法治国为政府政策指向,这也是现代各国政府在开展民主政治化及法制化进程中以完善法律体系及规范法律行为的具体行动,通过具体的法援开展有利于促进社会正义,通过司法正义实现社会正义,进而成为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通过法核心的法律扶养的社会行为、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因经济、政治、语言的差异,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政府通过制定法,完善法,保障法的实施,帮助人们用文明、理智、规范的方式解决社会通向文明的步伐,用来规范、减弱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政府的法律援助行为不仅自身蕴含丰富的道德价值,更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道德文明的重要措施。现代化的务实的政府正是借助于这样一种规范化、文明化的法律措施,来维护管理,减少社会运行的成本及其社会文明的构建。
在社会文明入规范,司法公正,控制政府运行成本的基础上,法制援助的制度优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其存在是(1)权利保障之要求:公众对法院诉求无非与保障其私有权利为基础的扩展,经济、文化、政治的差距使人们不能有效的应用法正义武器,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面则可能会滥用优势,做出机会主义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抗弱势方的法律行为维护之权利,正是出现这样的不平等,法援即保障处于劣势的权利行使者权利维护,提高法之公正性基本权利的维护地位。(2)实现控辩的平衡:主体间的地位不平等,必须要增加交易成本,弱势群体对于实现权利的漠然,加剧社会的矛盾激化,法援的出现和完善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不平衡的现实,为权利的实体提供制度的保障。(3)扶贫助弱法制化发展之必须:程序的公正进而维护实体的公正,进而维护相对的正义价值体系,弱势群体在社会体制化运行中,缺乏所必要的条件追求受侵害的权益,政权就必须要以公力救济来促进司法公正,降低维护社会秩序运行的成本,提高整体运行的效益和安全。(4)制度变迁的帕累托最优:制度的安排决定了经济效率,由于一种制度安排的效率可能不用于另一种,历史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就要到制度变迁中寻找原因,法援的产生是配合了社会环境及生产力条件下的制度安排,制度变迁迫使法援的完善,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使转化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效的“标准化”和“模式化”的规范体系,这种制度的完善遵循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帕累托最优,其建立和完善对于文明法制社会的必然性。
以理论化的体系,国家的政治到社会道德,司法的追求,及其制度建立的成本核算,进而从各个层面理论化的提出法援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发展需要,从起源时的个人道德主义到制度化的建立和普及,法援体系从个人自主的行为上升到政府行为,从慈善行为到个人的基本权利,彰显了法援制度上的优越性和可塑性,但面对社会制度的变迁,以保持动态的信息观,加强对法援体系的再构完善。
二、随着中国以建立理想的和谐社会的目标,法援制度不断的健全,建设不断的深入。江西省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和谐社会”的法律条件就是建设以和谐、发展为目的法律系统工程,使该系统工程在社会结构、法律要素及运行匹配条件方面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基本要求。只有法律系统工程运行良好,形成稳定的社会运行机制,也才能构建理想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必须有统一的秩序价值:稳定、和谐、发展。这个价值是最高价值,不同层面的规则价值都要服从这个价值来构建。法律援助的体系化正是服从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追求社会的稳定、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在结构设计上符合基本的衡平性,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政府资源的高效使用。
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在94年3月陆续在北京、广州、上海、青岛等城市试点,起步较晚,起点低,其构建是以区域为单位的法律援助的机构满足了部分公民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了全面的铺开法援工作在全国的推广,司法部于96年12月批准成立了国家法援中心,下辖于司法部积极开展区域化的法援中心的建设,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运行,在政策、法制的范畴内规范了法援的发展方向,但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法援的发展依托于政府的政策指向,经济水平,重视程度,整体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法援发展的缓慢。据03年数据表明,全年全国共需法律援助条件70万件,实际援助不足四分之一,全国法援案件平均每件国家支付60元至70元,而平均300元的实际成本相去甚远,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每年不足6分钱,投入的不足往往是法援的整体质量不高难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为数不少的法律从业者规避法律援助服务的现象。
江西省地处中国中部,优良的革命传统孕育了一代代辛勤的建设者,但由于传统的农业大省思路,经济基础薄弱,经济总量和水平在全国处于一个较低的位置,经济的欠发达制约了法援工作的进步,面对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增多,以研究江西省法援工作的现状和对策为突破口,具有典型的推广价值和普遍性。
省政府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以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为主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社会和谐平安。深化全民普法教育,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群体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化解矛盾的排查调处机制和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江西省法律援助中心自2000年底成立,2001年初开始运作,最初以开展组织机构的建设为突破口,加大管理法援案件和法援宣传及经费的保障力度至今基层组织机构建设已完成,保证到了三级(省、市、县)网点的建设,在目前的法援实践中,已经建立了统一的申请、统一审查批准,统一的指派办案中。统一的指派办事件,统一监督(五统一体制),有条件的法援中心设立了网上受理援助事件。经过全体法援工作者努力,江西省法援在机构建设,制度的制定和规范、统一的思想、不断创新的工作思想的前提下保障部分法援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但现实摆在江西省法援工作者更多是资金的瓶颈,人力资源的不足,机构基础建设薄弱,援助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善,专职法援工作者的职业身份和社会保障。困难和困惑,制度的先行,实际的制约,老区人民一双双渴求公正的眼神,一桩桩公民在没有得到法援帮助权利无法伸张的事实,短时期内需要建立一个有地方特色,可推广性的法援制度,摆脱目前的困境。
三、对于江西省法援的思考及对策
(一)认真学习宣传《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政府和律师的责任感。
法律援助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大《条例》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采取形式广泛宣传,使各级党政领导更加重视法援工作,使社会各界认识到法援的重要性,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需要帮助的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都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发展,通过宣传和汇报争取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领导重视,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落实各级政府对法援的财政支持,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对法援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经费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做为法援主力军的从业律师们,面对着援助人数少,资金不足等因素始终无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法律服务需求,这样就决定了律师自动提供法律援助的空间和舞台,加强宣传《条例》,以一个法律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出发。同时具有责任和义务的国家对于从业者与法援条件的补贴不足并非是逃避法援条件的根本原因,关键是律师缺乏责任感及利用法律援助来做为自身宣传的最好平台的意识。加强《条例》的宣传目的就是政府、社会、个人三位一体的思想统一充分重视和支持法援开展。
(二)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三)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江西省的大多数开设法学教育专业的学校也纷纷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其主要的课程设置包括了法律实务的讲授、典型案例的讨论和协助执业的律师和教师办理案件,学生通过课程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高校教师的指导,有能力并迫切的希望服务与法律援助的工作中。
(四)以实际出发,高起点设定法援的准入制度,培训制度及福利及保障制度,营建法援的良性发展的快车道。
外部因素是法援开展的重要原因,自身的造血机能是其发展的源动力,高起点的设定其准入,培训及福利保障制度,根据省情把握尺度。(1)准入制度,以省情,法学教育为坐标的基础上,法援需要一个准入的机制的设定,律师行业在其准入制度以国家司法考试为框架,结合《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了中国律师的良性发展,除律师外,专职的法援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律师行业有较大的差距,合理的法援人才及准入构架是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以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为主要提供者,以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为补充的人力体系,对于身份定位不明显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援助专职工作人员以学历,素质上的设定保障整体质量。(2)培训制度,培训制度基于人力资源状况的现实,利用高校的教学资源和援助思想观,不断加强法律实务学习,政策法律强化为基础的培训体系。充分利用法援的实践平台,辅助开展实务和理论研究。(3)福利及保障制度:高效率、高质量的法援体系的设定,必须高度重视从业者的待遇及地位,专职法援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目前的法援实施办法设有具体的操作指引,法律援助经费尚未单独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导致部分地方法援机构难以为继,人才流失,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江西,在现有条件下通过与地方的合理协调和法援工作者的身份设定,将他们的福利及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体系中来,给予人事编制指标。
主要做法
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临漳县着眼于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参与社会管理,深化为民服务,有效破解了当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一些难题。
(一)加强基层规范化建设,创新司法所管理体制。一是实现了“体制理顺、待遇落实,编制到位、经费落实”目标。明确14个乡镇司法所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司法局与乡镇双重管理、以县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司法所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固定资产统一由县司法局直接管理;明确14名司法所长享受副科级待遇,副所长享受股级待遇;公开录用18名大学生和5名公务员充实到基层司法所,实现了编制落实到位;在县财政十分拮据的情况下,将公用办公经费和农村调解员误工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实现了经费保障的经常化。二是完成了办公用房建设。国债项目实施以来,利用县乡配套资金,采取置换、购买、新建等方式,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外观形象、统一办公布局要求,3年时间全部完成了14个司法所用房建设任务,所均办公用房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实现了办公场所的标准化。投资613万元建起了3000平方米的业务办公大楼,实现了机关整体搬迁。三是改善了办公条件。县司法局想方设法筹资70余万元,为基层司法所统一配置了电脑、档案柜、办公桌椅等设备,并将司法所职能、工作流程、各项制度等统一制成栏板上墙,实现了“五有六统一”。“五有”,即有独立的司法所长办公室、人民调解室、普法办公室、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站、法律服务站;有司法所、人民调解等徽章;有办公桌椅、档案柜、微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有各项工作流程图标;有统计台账。“六统一”,即统一门牌、统一桌椅、统一服装、统一文书、统一徽章、统一制度上墙,促进了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四是规范了执法行为。县司法局为全体干警统一制作了执法服装,统一办理了执法证,统一制定了法律文书格式,队伍建设的职业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建立“四对接一补贴”机制,创新人民调解组织职能。围绕社会矛盾化解这条主线,临漳县不断深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构建“调防一体化”格局。近年来,在“两新组织”中新建调委会42个,在特定行业、特定部门建立专业民调组织12个,基本实现了人民调解“全覆盖”。在此基础上,着眼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和优势,整合司法行政、、群工等资源,探索建立了“四对接一补贴”机制。“四对接”,即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相对接。对一般性民事纠纷在法院立案前,先由案件发生地司法所、调委会进行调解,落实“能调不判、以调为先”的基本原则,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全县14个乡镇依托司法所普遍建立群众工作站,整合乡镇七所八站资源,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群众反映的利益诉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统一办理”的原则及时合理疏导,实现了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协调联动、风险共担。“一补贴”,即实行农村调解员调解个案补贴制度。县政府专门制发了《农村调解员调解个案补贴办法(试行)》,将人民调解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成功调解的案件根据难易程度、文书制作规范等标准每件给予调解员5―50元不等的补贴。这一举措,在邯郸市乃至全省率先结束了人民调解员义务调解的历史。“四对接一补贴”机制运行以来,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8900余件,调处成功率达98.5%以上;编发调解典型案例51期,为基层民调员发放个案补贴15万元;化解积案、难案35件,全县总量连续三年呈下降态势,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96354”工作机制,创新特殊人员监管手段。着眼于切实把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好、教育好、改造好,临漳县创新监管手段,建立了“96354”工作机制。“9”,即健全了九项制度(裁前评估、全员接收、分类管理、有效施矫、监护帮矫、解教跟帮、档案管理、工作日志、组织培训);“6”,即将社区矫正工作细化为六个步骤(审前社会调查、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矫正解除);“3”,即严把“三关”(入口关、监管关、出口关);“5”,即强化“五个一”管控措施(每月一次工作例会、每月一次走访谈话、每月一次法制课、每月一次公益劳动、每季一次综合评定);“4”,即坚持做到“四个必访”(新接收时必访、家庭出现纠纷时必访、生活有困难的必访、社会敏感期必访)。在全省率先全面开通了“司法e通”,利用手机GPS定位系统实现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全时跟踪定位,“电子围墙”的实施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效能。截至目前,全县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10名,成功解除矫正82名,无一人脱管漏管或重新犯罪。与此同时,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建立了“四项制度”(刑释解教人员衔接与重点人员管控、就业帮扶、经费保障、责任追究)、七项措施(加强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实施跟踪帮教、实施帮教对象登记建档、实行分类管理、实施定期跟踪考察、落实安置帮教目标管理、实施量化指标考核),确保了安置帮教目标落实。近年来,为安置帮教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15次,对135名刑释解教人员开展了再就业培训,并帮助他们找到了就业门路。截至目前,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316名,无一人重新犯罪。
(四)建立法律服务体系,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临漳县积极组织各类司法行政资源,积极投身“三年大变样”、“三年上水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民生工程等工作一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起到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压阀”和“分流器”的作用。一是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在理顺乡镇司法所管理体制的同时,专门设置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整合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司法行政资源,组建了县法律援助服务团;依托县妇联、总工会、残联、团县委等群团组织,建立了横向的法律援助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县的法律援助网络。二是扩大法律援助范畴。降低法律服务门槛,将返乡农民工、下岗职工、留守儿童纳入法律援助对象,将征地拆迁、环境治理、医疗医患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筹,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近年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56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50余万元,三是打造法律援助品牌。先后组织开展了“留守儿童维权行动”、“为农民工讨薪行动”、“反家庭暴力妇女维权行动”等专项行动,让弱势群体得到了实惠。近年来,临漳县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跨越发展,2009年步入邯郸市先进行列,2010年位居全市第一,2011年名列全省第三。
有益启示
临漳县创新司法行政工作的成功实践,对于各地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只有坚持面向基层、夯实基础,才能把矛盾真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只有下移工作重心,更多地关注基层,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把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临漳县通过创新司法行政工作机制,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得到加强、职能得到彰显,实现了有机构管事、有场所办事、有人干事、有章理事,提高了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巩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