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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
1概述
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最新公布的《城市轨道交通2019年度统计和分析报告》,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共有40个城市(不含港澳台)开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208条,运营线路总长度6736.2km。共有65个城市线网规划获批,63个城市在建规划线路总长达7339.4km[1]。为此,切实加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拥堵问题日益严峻,城市轨道交通迅猛发展,满足了市民出行需求[2];另一方面,沿线建筑工程大量开发和施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2012年10月12日,某市轨道交通3号线因隧道上方违法施工,隧道被钻机刺穿,钻管砸坏行驶列车,泥浆大量涌入轨行区,造成该段轨道交通停运,大量乘客滞留;2017年12月6日,某市轨道交通11号线因隧道上方违法施工,隧道被打桩机作业击穿,致使列车与桩头发生碰撞,列车严重受损,相关轨道交通设备不同程度损伤,运营被迫中断。因此,若缺失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将严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结构安全、运营秩序甚至是乘客安危[3]。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的交通命脉,其安全性极为重要。轨道交通要保,大楼要建。切实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是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也是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与沿线城市建设及物业开发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2控制保护区管理
2.1制定管理制度
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开展建立在必须合法、合规、合理的基础上,完善管理制度是必要前提。行业内相关管理制度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是各地关于轨道交通的最高效力文件,运营轨道交通的城市均应制定轨道交通条例。在制定轨道交通条例之前,大多在建城市均会先制定和出台《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作为轨道交通管理的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内部制定的实施细则,旨在明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具体流程。
2.2明确管理范围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定,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阶段,以沿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中线为基线,每侧各60m范围内为控制保护区。在建或建成线路控制保护区分为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两个层次,其范围分别如下:1)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为安全保护区,10m内为特别保护区;2)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外边线水平投影外侧30m内为安全保护区,10m内为特别保护区;3)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0m内为安全保护区,10m内为特别保护区;4)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集中供冷站、基岩标、分层标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20m内为安全保护区,10m内为特别保护区;5)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各100m内为安全保护区,50m内为特别保护区。
2.3落实管理工作
关于具体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分为方案审核、安全评估、实施监管、巡查管理、应急管理、归档管理几个部分。1)方案审核。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核主要分两个阶段:a.用地出让阶段。根据轨道交通在建及规划线路对拟出让地块提出控制性建议。b.方案联审阶段。依据相关规范,根据建设项目与轨道设施的空间关系、建设地点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拟建工程设计方案、受影响轨道设施的结构特征和使用状况判断项目建设对轨道交通的影响程度分级,并提出方案联审意见。对轨道交通影响程度较大的项目,进行轨道交通安全专项评估。2)安全评估。对轨道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需开展专项安全评估及专家审查工作。轨道交通安全评估通过计算分析、工程类比和专家咨询等,对临近轨道交通结构的外部作业实施方案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其严重程度所进行的综合评价和预测,量化外部作业对临近轨道较近结构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并根据风险性的大小,提出相应的预防或防护措施,以保障外部作业实施过程中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安全评估工作应贯穿于外部作业的设计、实施、工后等多个阶段,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现状安全评估、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和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3)实施监管。实施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a.施工前备案管理。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到轨道公司备案,并签订《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安全协议》。b.施工过程监管。监管项目是否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保护措施。根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对轨道交通设施的潜在风险,提出需重点监管的工程,确定关键监管工序。c.监测管理。重大影响项目由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专项监测,审阅轨道保护专项监测日常报告,及时掌握轨道结构状态,处理轨道保护监测数据报警。d.安全后评估管理。工程对轨道设施影响趋于稳定后,结合施工总结报告、轨道保护专项监测报告(必要时),编制《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后评估报告》,并通过评审,适时结束工程实施监管,解除双方安全协议。4)巡查管理。已建、在建线路日常巡查管理。制定巡查计划,对已建和在建线路控制保护区开展定期巡查,掌握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情况和对轨道交通的影响程度,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和上报。巡查完成后,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现场处置情况以及下阶段处理建议。规划线路日常巡查管理。制定巡查计划,对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开展定期巡查,重点关注项目是否按批复方案实施,对于未按批复方案实施的工程,现场应及时告知制止并要求整改。5)应急管理。应急管理可以分为:应急预案管理、现场监管和应急处置三个方面。在项目施工备案阶段,对项目轨道保护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后予以备案。现场监管阶段,根据工程对轨道的影响程度,到现场监督检查轨道保护专项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情况,轨道保护专项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生效后,轨道公司需监督执行相关工程施工应急预案。6)归档管理。轨道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记录及归档,包括项目工程审查审批、过程监管资料和监测总结报告等各种文字、图形和影像资料,按轨道公司归档资料管理办法归档。
关键词:地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控制投资
Abstract: Metro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he employer and the contractor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and completion of settlement construction in the process, contract disputes and other issues emerge in endlessly, how to ensure that projects meet deadlines established schedule, quality, safety, investment objectives, maximize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to control government investment on both sides is an urgent need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 the subway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nvestmen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建设史上最大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城市的全局和发展模式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建设生态城市,应把摊大饼式的城市发展模式改变为伸开的手掌形模式,而手掌状城市发展的骨架就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可以带动城市沿轨道交通廓道的发展,促进城市繁荣,形成郊区卫星城和多个副部中心,从而缓解城市中心人口密集、住房紧张、绿化面积小、空气污染严重等城市通病。
轨道交通项目在我国许多城市陆续开展,施工合同管理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分支,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交织在一起,在建设管理机构中所占的权重越来越大。为此,各轨道交通管理公司均成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逐步完善施工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一、目前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 合同内容不够严谨
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2. 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3. 制度建设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明确。由于地铁施工涉及多家单位,多个部门,由于职责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工期延误、工程变更索赔增加。
4. 合同执行过程中忽视工程变更管理
在地铁施工过程中,地下未知因素影响大,发生的工程变更是非常多。由于过程控制不严谨,导致变更后超概算现象普遍。
5. 业主未加强重要材料、设备价格的控制
材料价格占施工总造价的60%-80%,由于业主对重要材料设备未加强指导价控制,导致施工成本增加。
二、针对以上问题,施工合同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1. 严格合同条款,降低法律风险。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发生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影响了竣工结算,同时也为业主方的管理带来了众多困扰。设置完善、严谨的合同条款是预防和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合同顺利履约的前提。地铁施工合同中应严格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价款及调整范围,工程量的确认,变更范围和不可抗力范围,降低投资风险。合同通用条款中各方职责范围划分要清晰,防止施工中因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引起的经济索赔。
2. 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把好过程关。
合同履约管理要做到过程规范化,必须以完善、健全的管理制度为基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业主方为满足实际管理需求,相应的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造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通过设置合理、清晰的管理流程,保障在合同履约管理的每个环节都有据可依。通过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权限,使各部门、各单位在合同履约管理过程中相互协调配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度建设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对于不符合实际工作的条款摒弃,对于权责不明的应逐步修订完善,以进一步规范过程管理,有效降低存在的各种风险。
3. 严格计量支付程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按程序计量支付。首先轨道公司合约部按照合同及清单计价规则审核施工单位送审施工图工程量,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的施工图工程量作为计量支付控制工程量。施工中由监理单位负责对当期计量的工程进度、质量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业主现场代表复核。对不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计量支付不予通过,从源头严把支付关。轨道公司合约部审核价格,并建立计量支付台帐,对照合同支付条款实时监控支付进度。
4. 合理审批工程变更价款
合同变更是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合同变更的处理要迅速、全面、系统。合同变更指令应立即在工程实施中贯彻并体现出来。在合同变更中,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它在工程索赔中所占的份额也最大。由于地铁施工的周期长、难度大、不确定因素多,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价款在竣工结算中所占比例比较大。合理审核工程变更价款是控制造价节约投资的重点。
严格审核施工单位虚假上报的变更内容,比如,为了赶工期,需改变施工方案,或者采取超常规的施工方法,有时需要增加投资,趁增加投资之际高估冒算,有时不需要、不应当增加投资,但趁改变施工方案之际高估冒算。 变更单价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出现新工艺时,应及时测算、编制补充定额,确保综合单价的真实性。
5.实行业主定价、业主控价
设备材料是施工过程中资金投放量最大的部分,在合同制定过程中,应将重要材料设备分别按甲供材料、甲控材料、业主定价材料分类。对于甲控材料业主单位在搜集多方信息价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材料单价,防止施工单位因无价可依,恶意抬高材料价。由甲供的材料业主应按合同管理办法严格选用供应商。
地铁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资金多由政府投资,因此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成为有效控制投资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张帆 谢前波.浅论地铁工程建设施工综合成本控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3)
1.车辆段上盖:车辆段上盖其实是除车站上盖外上盖物业的另一种形式,车辆段上盖就是在地铁车辆的停车、维保等区域的上部加盖大平台,在大平台上部进行物业开发,从而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车辆段用地的经济效益,并创造出高附加值的物业产品。
2.地下空间开发:地下空间开发指地铁站点地下层及地下通道进行的商业开发,以及地铁站点与周边建筑物连接的地下空间的开发。4.站点周边物业开发:一般来说,站点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物业开发都可纳入站点周边物业开发范畴,轨道企业在地铁站点的建设中如能与周边用地统筹考虑,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将显著提升沿线土地和物业的价值。
二、轨道物业发展模式
1.国内的发展模式。
1.1国内地铁物业的开发模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从主体上看,有独立开发和合作开发;从流程上看,有一级半开发和一体化开发;从目标上看,有以融资为导向的开发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开发。
1.2国内在物业发展上的政策突破。
1.2.1上海《关于推进上海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暂行)》,政策的亮点是,在开发规划上,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用地统筹规划,在开发方式上,划拨与出让相结合,在开发收益上,能反哺轨道交通。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资产不能抵押,资金筹措压力无法有效缓解,出让与划拨的土地界限划分,使地铁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不能确保取得土地使用权,从而难以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1.2.2深圳《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暂行办法》,该政策对地铁的促进是,市政府将征拆完成后的熟地以作价出资方式增资注入地铁集团,这个作价出资的土地一般是车辆段、车站上盖及相邻地块,地铁公司依据政府注入的土地资源,多渠道融资解决地铁建设资金,并将具备开发条件的项目自行开发或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开发,将土地资本转化为现金资本。深圳政策对国内地铁企业最具战略借鉴意义。
2.日、港、台的发展模式。
2.1日本。日本最基本的模式就是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具体的说就是以轨道交通为中心,将房地产、购物中心、宾馆设施、公共交通、旅游观光等共同发展的经营模式。日本利用轨道交通与周边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策略,实现了周边商业项目于地铁公司的双赢,即保证轨道交通项目的顺利实施,也是民间资本有利可图,扩大了融资渠道,降低了项目风险,从而也是日本的地铁公司在发展中形成了多元化经营的产业集团,是轨道交通的可持续性发展成为可能。
2.2香港。港铁的联合开发、一体化模式是公认的最佳轨道+物业的开发模式。港铁的模式是:首先,前期规划中,地铁的线路建设规划和可行性研究进行的同时制定沿线物业发展大纲蓝图;其次,政府将土地批给地铁公司,地铁公司与政府签订工程协议书,明确地铁公司拥有沿线物业的优先发展权,然后由地铁公司自行开发或者与国有公司联合开发,或者由地铁公司公开招标选择开发商;第三,由确定的物业开发主体具体项目的操作,地铁公司与物业开发主体协调建设与物业开发间的关系;最后,根据合同进行利润分成和所开发物业的后期经营及管理。港铁的模式利益主体权责利明晰,综合效益明显。
2.3台湾。台湾大众捷运法第7条明确规定:“为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地区发展,主管机关得办理大众捷运系统路线、场、站土地及其毗邻地区土地之开发。大众捷运系统路线、场、站及其毗邻地区办理开发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偿拨用、协议价购、巿地重划或区段征收方式取得之;其依协议价购方式办理者,主管机关应订定优惠办法,经协议不成者,得由主管机关依法报请征收。”开发用地范围评估条件:应反映交通用地包含空地比需求;符合都市计划及建筑管理法令需求;满足捷运出入口、通风口设计规范要求;适度合理之开发基地面积;开发用地的划定是依据现状情况及片区规划确定的。确定范围后,由捷运工程局与涉及开发用地的业主进行协商。台湾实行的联合开发模式保证了轨道交通用地的顺利取得,增加效益协助轨道建设,创造土地所有者、投资人和政府的三赢。
三、对于厦门轨道物业发展的思考
《厦门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轨道交通建设采取综合开发的方式,并在第十七条中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规划以车站为核心500米半径划定轨道交通影响范围,并覆盖线路全线及车辆基地。轨道交通影响范围内的用地开发应贯彻“交通导向发展模式(TOD)”开发理念,提倡功能混合使用,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发挥轨道交通与城市功能综合效益。从顶层设计上,厦门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政策的更具前瞻性和突破性以及具体实施路径更显关键。
1.在开发地块的取得上,保证轨道公司的权益。
1.1轨道站点及区间上盖地块开发主体分类及政策。
1.1.1地铁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轨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采用划拨方式;运营补亏用地(含经营)采用定向挂牌方式;功能混合用地采用分层挂牌方式。定向挂牌可采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要求“地块开发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及设定受让人条件的方式。
1.1.2独立产权人。通过二级市场土地摘牌获得,根据出让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及开发建设。与轨道交通衔接的要求主要体现在“17、其它规划要求”中,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条款。地块地下空间开发需优先满足地铁建设要求。(限制性)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应与轨道站点一体化设计,并符合轨道线路与站点设计要求及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轨道站点及线路位置如图则所示,具置以轨道线实施方案为准。(限制性)车站附属设施及交通配套要求。(限制性)
1.1.3联合开发体。产权合同变更与确权后,由地铁公司代建。
1.2对建设要求。上盖物业开发项目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所有项目必须满足地铁工程设计规范、规划要求及其他相关的规范。其功能必须满足地铁运营要求,保证地铁的独立使用功能。(2)所有项目的建设、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厦门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3)所有项目的施工过程均应接受厦门市地铁公司的监控和协调指挥,必须满足地铁工程总体工期策划要求及运营管理要求。(4)所有项目必须与地铁公司签订产权协议,明确地铁工程产权归属及产权办理责任,并明确合建项目导致地铁原有工程及资产受损的赔偿原则等。(5)所有项目的验收须严格依据厦门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提出受让人应遵循以上原则进行开发建设。
2.轨道+物业融资模式的思路。(1)参与土地一级开发。设立地铁投融资机构,由轨道集团参与地铁沿线土地的整理、开发,并将获得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地铁集团,用于地铁新线建设。(2)提高沿线用地基准地价。修订轨道沿线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三旧改造、增容用地溢价回收机制,将以上两类用地地价补缴款统筹纳入轨道建设资金。(3)综合开发,收益缴交。由地铁公司参与沿线土地二级开发,并可以与产权人进行上盖联合开发,二级开发利润所得作为轨道建设与运营补亏资金。
四、结语
【关键词】私家车,发展,城市交通,规划,挑战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的普及,虽然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便利性,但也带了巨大的交通压力,也因此产生了很多问题,并严重影响到了交通规划,加强对整个话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私人小汽车发展对城市交通规划的挑战
1、私家车驾驶人新手多,交通事故频率高买车必然要开车,私家车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是驾驶人数量的剧增,由此大量驾校火暴。私家车驾驶人都是非职业驾驶人,只求学会不求学精,而驾驶人素质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驾校应试教育培养出的新手已逐渐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肇事者。据统计,2002年和2003年,全国由于非职业驾驶人肇事所占事故总数的比例已分别占到37.6%和39.4%。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表明,驾驶人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总数的60%以上。
2、私家车驾驶人分散性大,统一组织管理难
交警部门对驾驶人管理的原有模式,是依托各个车队联组车属单位的管理,零散的个体驾驶人都按辖区归属于各个联组,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身体检查和及时传达新的交通法规等,都是利用驾驶证的年度审验之机组织进行,但是近年来,这种模式的管理日渐捉襟见肘,一方面,自2004年5月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驾驶人年度审验规定取消。另一方面,随着私家车数量剧增,家庭式非职业的无法再依靠车队、联组的形式去形成有约束力的组织。导致目前驾驶人组织松散,管理难到位,无法形成制度管理。而交警部门只能在纠正驾驶人交通违法时对其实施一定的处罚和临时性的安全教育,不能及时组织对所有进行必要的、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影响驾驶资格的身体检查。如此种情况下去,管理脱节是必然现象。
3、私家车剧增,道路资源难以承受,城市交通压力大
随着轿车进入家庭步伐的加速,道路交通资源难以承受,车路矛盾日益激化,城市交通拥堵现象越来越厉害。上下班高峰时段,交警部门所有的警力上路,才勉强保证不堵车,在繁华地段的交叉路口,高峰期每次等红灯的车排队在10辆以上,多时达30辆,排近300米长。城市交通堵塞,排队等行,这种无可奈何,叫苦不迭的滋味我想每个驾驶人和乘车人是领教透了。再者满城市都是汽车,汽车废气巨增,恶化城市环境,这是必然的,无需赘述。
三、新形势下城市交通规划的策略分析
1、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但在发展过程中对公共交通的认识由纯公有到完全市场化,再到目前的公益性定位,公共交通改革道路异常曲折,如图 5 所示。同期在自行车和机动化快速发展的冲击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分担率大幅度下滑,造成许多大城市公共交通的出行比例下降到不足10%。进入 21 世纪以来,交通拥堵和城市空间扩张使公共交通又重新回到城市交通舞台的中心,国家和城市政府给予公共交通发展以前所未有的关注,把公共交通发展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和民生工程的重点。
2004 年,建设部(建城[2004]38 号)文件明确了公共交通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和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改革方向,并提出了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即5年内,特大城市公共交通的出行比例提高到30%,大中城市达到20%的目标。2005 年[2005]46 号文件中,更明确提出了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发展的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的运营结构发展政策;车道优先和信号优先为主的路权优先政策;改革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推行特许经营、加强市场监管、提高服务水平的行业改革方向;规范补贴制度、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使用向公交倾斜,设施用地实行划拨,合理确定公交票价,加大科研投入的扶持政策等。提出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
与此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公共交通周”和“无车日”活动,加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倡导绿色交通出行理念的宣传。首届“公共交通周”就吸引了全国110 个城市参与。
2、重视道路先天设计。交通管理设施是依据道路的基本条件来设计的,道路建设存在的先天缺陷给交通管理带来的困难将是后期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所无法弥补的。因为道路标线、路口的渠化、信号灯的安装都必须依据道路和路口的基本条件来施划和设计,道路、路口的宽度、隔离带或绿化带距路口的距离等对车道划分、路口渠化、信号灯的安装都至关重要。
3、合理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
停车设施的提供是一把“双刃剑”,设施规模过大、过小都将引起不合理的道路交通流量和流向,特别是在用地紧张的中心区范围内,合理规划停车设施的点位和规模尤为显得重要。通过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形成广州城区停车以配建停车为主、以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必要补充的停车格局。在城市中心区实行停车泊位适度从紧的供应政策,中心区实施停车泊位按需充分供应的政策。根据路网容量的限制,中心区在 2005 年前以扩大停车供应为主、停车需求管理为辅,2006 年-2010 年停车场建设和需求管理并重,2010 年后以停车需求管理为主、停车需求管理为辅,2006 年-2010 年停车场建设和需求管理并重,2010 年后以停车需求管理为主、停车场建设为辅,城市区停车场建设与停车需求管理并重;城市边缘区,停车泊位按需供应。小汽车进入家庭将加速住宅的停车泊位需求增长,就居住用地而言,其停车需求为基本停车需求(夜间停放为主),建筑物对停车泊位需求的刚性较大,应考虑各种不同性质住宅的家庭小汽车拥有率,加强配建停车泊位指标研究,调整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
4、加强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
推进先进的出行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实现有效的车辆路径诱导;积极推进停车设施供应实时动态信息系统的研究与建立,为道路使用者及时提供动态的停车设施状况,使得必须接受停车服务的道路使用者,及时找到能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库),减少或避免因找不到停车设施而在路边乱停车或在道路上兜圈,出现滥用有限的道路资源现象。
5、坚持“允许其拥有、引导其出行”的原则,合理引导小汽车使用
在城市交通方式结构中,有车一族利用小汽车出行,特别是在高峰期间出行,需要付出较高的社会成本。运用有效的经济手段,根据区域道路容量、道路功能分级等,采用先进的不停车收费系统,分区域、分时段、分标准实行小汽车道路使用者进入中心区级差收费。倡导和鼓励私人小汽车在非高峰期进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和休闲时使用。
6、强化停车——换乘枢纽的规划与建设
在中心区高速路出入口附近、轨道交通起讫点等合适地点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停车一—换乘枢纽,便于小汽车使用者换乘公交进入中心区,对进入交通高密度中心区的小汽车实行有效截流。
四、新形势下城市交通规划的几点建议
1、将私家车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也是社会管理的成功经验。面对私家车迅速增长带来的一连串社会治安问题,也只有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部分才能管理好。
2、改进对私家车驾驶人的管理办法
对私家车的交通管理,关键是对私家车主(驾驶人)的管理,在新的形式下,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对私家车驾驶人的管理呢,笔者认为:
一要建立社区私家车驾驶人台帐,形成城市片区驾驶人组织。结合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等基础单位和组织对各自私家车的管理的同时,统一对私家车主驾驶人的管理。交警部门引导以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为单位,对居住地集中的驾驶人成立驾驶人安全协会、驾驶人之家、有车族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各个组织详细建立各私家车主的台帐,项目包括车号、车型、入户时间、保险情况、驾驶人年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并附照片,开展系列爱车、护车、安全行车、安全教育等活动,使之真正成为私家车主驾驶人之家。
二要形成规范的驾驶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对社会驾驶人组织,交警部门依法进行指导,以法规制度的形式,规定各个驾驶人组织的内部制度,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包括每年每个季度对所属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必须内容。并适当核定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促进驾驶人协会等社会性组织的良性发展。同时,交警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一是及时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和安全行车警示教育,组织集中培训学习;二是定时进行身体检查和资格审验,对有问题的车主,要尽量把工作做在前头;
五、结束语
私人小汽车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同时,加强对城市交通规划的创新要结合私家车汽车状况,多方考虑,减少压力,促进城市的和谐。
参考文献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一至五条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 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 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至十条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 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 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 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 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 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 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 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 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 金,用于本地区重大 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至十五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 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 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 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 文书等相关证明;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 证明;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 伤残军人证》以及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 定结论;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 决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 内,一 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供养亲属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 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六至二十条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 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 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 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 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 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 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 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 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三) 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 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四) 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 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二十一至二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 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 工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 月,十级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 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六至三十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 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 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