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财产税的特点

财产税的特点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财产税的特点

财产税的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产税;收入分配;税收制度

1.引言

美国财产税税收制度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基础上和财政联邦主义结构上,其在促进国民财富公平分配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通过对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历史,制度功能及其变革历程和趋势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清晰的认识财产税的本质属性,为完善我国财产税制度和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2.美国财产税历史和制度功能

2.1 财产税历史

2.1.1财产税的规范化

17世纪,英国政府开始对其统治下的北美殖民的“可见财产”征税,这就是最早的财产税的雏形。独立战争期间,财产税收为美国独立战争提供了物质支持,为战争的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1776年,美国政府规定:财产税正式的由各州管理征收,并逐步的走向规范化和统一化。

殖民统治时期和独立战争时期,美国各州的财产税率是有差异的。各地在对不同的财产征收财产税时,主要是以列举的方式征收不同的税率。由于各州财产税不一样以及官员无限制的征税的原因,导致了社会民众的强烈反对。因此社会各界要求出台一项条款来统一财产税率。1818年,伊利诺斯州率先出台了财产税统一条款;到19世纪末,已有33个州在宪法中规定财产税统一条款,要求州和地方政府对财产按实际价值和统一税率征收财产税。还有一些州制定了普遍条款,规定对各种形式的财产征收财产税,到19世纪末,制定了普遍条款的州已达到21个。

2.1.2 财产税的改革和限制

20世纪20、30年代,由于工业化的出现,工业化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财富的极速增长,财产税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占了很大比重。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滞涨,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房价上涨,而居民收入增长幅度远跟不上通货膨胀,而征收财产税只会让人民的生活负担日益加重,社会舆论开始强烈指责财产税的征收和政府的不作为。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1978年,加利福尼亚州率先提议修改宪法中关于财产税的规定。该提案规定:不动产的价值评估限定在1975年3月1日前;规定财产税最高征收税率为1%;在得到本地区2/3居民的投票同意后,州和地方政府才能新开征其他财产税。最终约3/5的公民投票赞成限制财产税。加州宪法修正提案为其他各州提供了参考。到了20世纪末,有16个州开始对财产税进行限制。到20世纪初,只有5个州没有对财产税有明确的限制。这些限制措施主要是限制财产税的税率,限制财产税收增长,限制财产评估价值增长等。

美国财产税在经过一系列改革和限制后,人们的财产税负担得到了明显的减少。目前,美国财产税的收入在各州的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已不超过1%;而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约为1/4。

2.2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功能

尽管美国的财产税收入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缩小,但财产税收入依然是美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在少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财产税收入高达60%。自20世纪以来,美国各州陆续出台法案降低财产税税率和限制财产税,但由于财产实际价值的增长,实际上财产税收入总额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 (参见图1),。从而地方政府在利用税收收入来保障地方性公共基础设施支出时,财产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美国地方主要公共支出项目包括义务教育、医疗服务、消防、治安、道路维护、图书馆等,而地方政府的财产税收入主要运用于各地的义务教育支出;学校的基础教育设施主要是由学区的财产税负责。综上所述,财产税在提高美国地方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国民福利方面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图1美国州和地方政府财产税收增长(1950-2008)

3.美国财产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3.1 财产税制度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

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起到了直接的作用。衡量国民收入分配状况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国民收入的流量,二是国民财富的存量。由于国民收入的不断积累就形成了财产,因此对财产征税实际上是对纳税人在扣除所得税之后的财富积累征税。而在征收财产税时,财产的多少意味着个人纳税能力的大小,财产多者多纳税,财产者少者少纳税,无财产者不纳税。无论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收益还是财产的价值,纳税人的纳税能力都是一致的。因此,财产课税有利于削弱社会财富分布的不公平现象,通过调节财产税率和相应财产价值就可以避免一部分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缩小国民收入分配差距。

3.2 美国现行财产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1)美国的财产税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有税收支付能力的人纳税。财产反映私有程度,它直接意味着财产所有者的经济实力的大小,而且还是纳税者支付能力的直接反映。美国居民的各种财产是财产税的征收对象。财产一般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土地上相关的建筑群和配套设施;动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前者如车辆、家具等耐用消费品,后者如债券、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等。因此,美国的财产税就可以实现对有财产的居民征税,并且对多财产者多征税,以减少过多的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减少个人收入分配差距。

(2)与其他税种相比,财产税一般属于直接税,其税负是比较难以转嫁。在美国,居民的各种财产是财产税的主要征税对象,但主要征收对象还是不动产。并且美国财产税属于从价税,其税基是应税财产的净值,即依据公正的市场价值评估出来的总价值减去各种减免扣除、后的价值。所以财产税的税负难以转嫁。

(3)美国财产税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一种受益税,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和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在一起,这样就提高了税收在公共领域的使用效率,体现了让广大人民受益的公平性。在美国,各种地方政府有8万多个,包括市、县、镇、特区和学区,正是由于这种小规模的地方政府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财产税收入运用于各个地方的公共领域。

4.美国财产税制改革新趋势及其功能分析

近年来,美国学术界和社会舆论都在激烈的讨论财产税改革。如印第安纳州、佐治亚州、佛罗里达州等也都开始陆续推动改革。例如,佛罗里达州议会与2009年通过了税收改革方案,该法案决定将家庭住宅税收的豁免额由25000美元增加到50000美元,同时采纳“维护家园倡议”中关于税收限制和减税的建议,对住宅类财产的估值限制实施10%,该方案将预计减少房产所有者每年约240美元的支出;同时还提议全部免除低收入的老年居民的财产税。再如印第安纳州的国会议员提出将财产税的征管主体从地方政府转移到州政府,以防止地方政府在不顾居民反对的情况下扩大支出并提高财产税负担。更激进的是佐治亚州,主张废除财产税,该州宪法修正案提出:以营业税来代替财产税,即提高营业税、取消所有营业税免除项目,使增加的营业税弥补财产税被废除后所减少的收入。

美国地方政府为了维持地方公共开支水平,很难大幅度的下调个人财产税税率。有学者提出提高企业的财产税税率。然而,这些都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从而将工作的机会的增加和投资转移至海外。因此,美国的财产税改革是不可逆转的,只能降低财产税负担才能平息民众的投诉。然而,美国的财产税改革将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之前没有发现新的金融资源,这将削弱地方财政,动摇和损害美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这也将影响财政联邦制和联邦历史以及州和地方三权分立的体系。

5.对中国的政策启示

通过分析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历程和变革趋势,借鉴财产制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的财产税以及开征物业税带来了重大的政策启示。

(1)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

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可以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完善了我国的税制体系。由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不强,加之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征管成本较大,所以在选择税制模式时,建议选择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的基本框架,即先征税再继承。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课税主体单一,税源相对集中,税率设置相对简单,征管较容易,节约了征税成本,更适合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主要是对财富所有者的过多财富进行再分配,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

(2)建立和完善财产信息体系和财产估价制度

美国经验表明,财产税能够在美国成功推行,主要在于其拥有一套完善的财产信息管理和系统。因此,我国的税务机关首先应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财产税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对纳税人相关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分析的过程中,我们能够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从而逐步建立起一套透明、高效和权威的信息采集、处理、管理和共享机制。此外,财产税的有效征管是以能够对财产价值的正确评估为基础的,因此,中国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市场价值评估方法,财产估价机构尽快加强对财产研究和评估的管理,培养出一批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具有专业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士。

(3)对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启示

近年来,社会舆论对于是否开征物业税的反应很激烈,物业税开征和使用涉及整个经济的制衡。通过借鉴美国的财产税经验,对于我国的物业税的开征具有启示作用。

一是物业税以何种目的开征。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以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房价为主要目的开征物业税是很难成功的。在美国,物业税征收的目的主要用于向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那么,我国若要征收物业税,将以何种目的征收呢?目前大部分人偏向于抑制房价,也有人认为能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还有人认为能解决地方财政债务困境。显然,我国的物业税的设计将在于它独特的目的。笔者认为我国物业税的设计只能以调控房地产价格为主要目的,同时兼顾调节分配来进行制度设计。

二是物业税的具体制度设计问题。首先,物业税的征管应确立中央和地方共享的体制,这样就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分散了征管权限。其次,物业税的征收要想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就要建立精确的房地产价值评估制度。借鉴美国的经验,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征税是美国物业税法中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再次,要提高物业税缴纳的公平度和透明度,通过调整和合并税收种类和相关收费,构建一个规范的物业税制度体系,在税种简化的情况下,征收物业税才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参考文献:

[1]贾敬全.美、日两国财产税制建设经验及借鉴[J]. 涉外税务,2010(7).

[2]姜波,顾彬.试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J]. 理论界,2010(3).

财产税的特点范文第2篇

一、世界各国的财产税制比较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财产税的特点范文第3篇

从宏观大背景看,财产税的滞后与我国对财产税尤其是对私人财产保护立法落后有直接的关系。目前,完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已经被提上了日程。

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财产税体系中的税种主要有两个:一是房地产税;二是遗产及赠与税。房地产税之所以是财产税类中的主要税种,其原因在于不都是私人拥有财产的重要内容,一般在财产总价值中占有比较高的比重,对其课税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易于征收管理。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镇职工福利分房制度,因此在计算家庭财产时很难将房地产价值量化计算。而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己有相当多的城乡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民收入以及社会财富的分配己经明显向个人倾斜,一些高收入群体己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重要手段,房地产已经基本体现出其市场价值,并成为私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贫富差异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因此,及时设立物业税,对健全我国财产税制度有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即所有土地均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法律规定居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最长是70年。也就是说,企业和个人要想取得一定数量土地的使用权,只要一次性缴纳70年的土地出让金,此后,只要该土地不进行转让,则由于地价提升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就与国家无关。

由于目前房地产税收制度面,“重交易轻保有”的特点,造成即使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值已有大幅度提升,只要未进入市场交易,国家很难对这部分财产征税,也很难体现出房地产升值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的收益。

财产税的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调控;收入分配;和谐社会

一、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税收对初次分配有间接调控作用。一是税负轻重会改变企业和个人要素占有量的大小,从而加剧其在初次分配中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借助在流通环节课征的流转税,对价格偏高于价值的产品,设计较高税率征税;对价格偏低于价值的产品,设计较低的税率征税,以适当矫正由价格与价值偏离所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如消费税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以及国家不鼓励消费的商品课以重税,限制富有者消费支付能力,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二是如果税收制度能够在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调节中取得效果,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资源配置格局和要素分布状态,从而使初次分配中的起点不公平的状况得以改善。

税收政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垄断行业的垄断利润和过高收入。在市场机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某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利用垄断力量获得了不合理的分配收益。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高度国有化,在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如石油、电力、电信等行业的企业垄断了资源,资源价格上涨必然导致利润上升,市场在这一领域的调节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而税收杠杆却可发挥一定的作用。国家对资源涨价收益进行征税,如2006年起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可以起到调节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作用。

二、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的补充和校正,要考虑社会公平的要求,通过税收手段实现“取富”,即对富人课以重的税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贫富阶层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状况,从而实现富人和穷人在分配上的相对公平,实现社会和谐。

(一)所得税纵向实现收入分配公平

首先,企业所得税在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环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课征,以减少资本收益,从而缩小资本利得收入者和劳动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其次,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不同阶层收入分配最直接有效的工具。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最能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所得多者多纳税,所得少者少纳税,无所得者不纳税,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且又涉及面广,对不同阶层的收入分配及消费倾向有直接的影响,保护了低收入人群、限制了高收入人群,使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在征税后缩小。所以个人所得税有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被西方经济学家比喻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

(二)社会保障税是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基本财力源泉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角度看,社会保障税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就社会保障税本身来说,由于其实行比例税率,又只对工薪、劳动所得课税,在税率和税基方面,对收入分配均等的影响极其有限;但是从财政转移支出方面来看,社会保障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是积极有效的。因为影响收入分配公平的财政政策主要是税收和财政支出,税收限制富有者的收入,财政支出将这部分收入又以国家财政支出形式向穷人倾斜,在转移支出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障支出,其筹资渠道之一就是社会保障税,所以它是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财力源泉,对于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有着间接而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社会保障税已经在国外普遍征收,并在总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一般约占税收收入比重的30%~40%,社会保障税已成为世界各国实施社会收入再分配调控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三)财产税从财富存量上缩小贫富差距

财产税是指以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主要有:房产税、土地税、固定资产税、流动资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产税是所得税的补充税,是在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占有的财产作进一步的调节,财产的多少反映着纳税人的贫富,因此,财产税调节的重点是富人。征收财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的现有存量进行限制和再分配,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限制社会财富向少数富有者过度集中,具有明显“取富”的特点,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此外,财产税的税负难以转嫁,可以直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不至于因转嫁因素而被淡化或扭曲。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财产课税,财产税成为地方财政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些国家甚至视其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财产税的特点范文第5篇

一、从优化税制结构入手,强化税收调节功能

不同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和收入公平的实现会产生相当大的差异。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税制结构一直以间接税为主。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但间接税是以商品流转额为课征对象的,具有累退性的特点,并且税负可以转嫁,因此,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不甚明显。相比而言,以所得额和收益额为课征对象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税款难以转嫁,对公平收入分配,校正经济扭曲作用更大,效果更好。因此,目前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起了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我国,以主要发挥收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为例,2010年个人所得税只占税收总额的6.6%,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30%以上。这样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有限,甚至还会起到“逆调节”作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还不够稳定,经济增长方式也不够合理,特别是居民收入水平总体较低,财政对流转税已形成比较大的依赖性,优化税制结构很难一步到位,直接税还难以形成与间接税相提并论的主体税种。鉴于当前收入分配严重失衡的局面,税制结构的优化,重点应放在相关税种的开征或调整方面,包括开征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逐步提高直接税占比,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优化改革,最大限度的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

二、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收入分配调节的核心作用

2011年9月1日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前几年累积的一行列问题作了局部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了起征点和免征额,由原来的2500元调为3500元。二是调整了税率,税率档次由原来的九级减少为五级,计税额级距也作了相应调整。这次税改,是在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严重失衡的背景下,通过改革实现增加中低阶层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第四大税种,2010年收入4837亿,占税收总额6.6%。据统计,新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为2400万人,占人口比重已由之前的11%,下降为7.7%,由此而减少的税收约为1600亿元。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一个有十三亿人口,税收总量近10万亿元的国家来说,个人所得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是有限的。但是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当前和今后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要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还必须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一是征税范围的界定问题,要进一步拓宽税基,尽量缩小减免范围。针对当前居民收入多元化的现实,应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可以采取“反列举法”的办法,将免税的项目列举之后,其他收入包括所有货币、实物福利以及所有模糊收入均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个人征收与家庭征收的问题,这次改革基本没有触及到。分类征收的办法简便易行,但监管难度大,缺乏弹性,容易出现偷税漏税行为。按个人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难以有效的体现出来。征收办法的改革难度比较大,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即个人收入来源渠道要规范明确,并建立起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系统和申报制度,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要跟上等等,这是公平收入分配、公平税收负担的必由之路,其改革也必定是长远的、循序渐进的。

三、构建税收调控体系,增强收入分配的全面调节

调节收入分配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收入差距的形成因素很多,也很复杂,既有源头上的,即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当中形成的,也有二次分配三次分配中形成的,既有公开的收入分配形成的差距,也有暗地的分配、灰色收入等带来的收入差距和不公。因此,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不能依靠单个税种的单打独斗,必须对涉及收入分配的相关税种进行改革完善,对于长期缺位的税种适时开征,让税收调节覆盖国民收入运行的各环节、全过程。

据统计,在我国由税务、财政、海关征收的23种税收当中,与个人有关的税收19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等,其中有的税种存在,但实质上没有征收过,也有的税实行了一个阶段后停征,长期以来,初次分配的税收调节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资本所得偏多,劳动所得偏少”已成为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因素;二次分配中的税收调节作用乏力,三次分配当中的税收调节长期缺位,各税收之间缺乏衔接与配合,形不成合力,难以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强大调节作用,构建公平收入分配的税收调控体系势在必行。

深化流转税改革。不断完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低收入群体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比重,“限高、促中、提低”,增强税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从源头上缓解当前的分配不公现象。

进一步调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在税收调控体系当中属核心税种,今年,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有所突破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税制,强化税收征管,加大个人申报力度,尽快建立个人收入纳税信息系统,最大限度地避免偷漏税款,为个人所得税的后续改革创造条件。

重构财产税体系。财产税历史悠久,也是当代国家三大税收体系之一,财产税是在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基础上对保有财产或财产转让进行的进一步调节,一般而言,财产的多少反映着纳税人的贫富程度,贫富差距的形成是收入分配不公的结果,也是社会财富存量累积造成的,收入差距的存在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调节,但个人所得税无法调节财富存量造成的贫富差距,而且还有大量财富存量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从而形成严重的动态不公。因此,重构财产税体系,强化财产税的调节作用,对于缩小贫富差距意义重大。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税种虽然不少,但征税对象主要限于以房屋和土地形式的不动产和作为财产登记的车船,税收的覆盖面比较窄,税制设计过于简单,调节作用乏力。为此,必须对现行财产税种进行整合,既要防止重复征税,又要拓宽现行财产税的征税范围,完善财产税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推开房产税,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并将农村非住宅和非农业用房屋纳入课征范围。开征遗产赠与税,防止居民通过非个人努力而暴富,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代际传递,为社会成员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