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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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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规范文第1篇

目前看来,部分车型不满足新规,但不必担心,待三包规定正式施行之后,像大众新捷达、别克新凯越的质保期保修年限至少要从2年增加到3年。

随着10月1日的脚步临近,汽车三包规定将如何落地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政策支持

为配合《汽车三包》的贯彻实施,配套规定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8月8日通报指出,最快到8月底,中国汽车三包网及汽车三包知识库将上线可查;正式实施汽车三包规定的所有准备工作9月底前全面就绪。

二、政策影响

1、消费者:

政策保护的直接受益者,今后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维权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2、销售者:

作为三包责任的承担者,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妥善处理、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故意拒赔,并及时反馈到生产厂家,及时应对政策变化,提升服务能力。

3、修理者:

提升维修人员技能,尽量缩短维修时间,降低因返修和维修时间累计超期引发的退换风险。

4、生产者:

作为产品质量问题的源头,生产者应做好以下几点:

(1)提升产品质量,特别是可靠耐久性;

(2)具备对市场和用户反馈信息的快速响应和远程服务能力;

(3)提升对经销商、修理商的支持能力,如:服务质量、维修水平和售后备件供应等;

(4)加强对售后维修服务成本的管控,售后备件拆分会尽可能详细,尽可能不给用户更换总成,降低售后成本,同时降低整车退换的风险;

(5)建立与三包规定匹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6)适时调整商务政策营销策略,适应新环境。

三、争议解决途径

关于质量问题定义,按照《汽车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汽车,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一旦车辆出了问题,除非事实相当清楚,多数情况下销售者和消费者会各执一词,汽车三包争议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种:

1、协商——消费者与销售方协商

2、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调解

3、仲裁——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专家

4、诉讼——向法院

四、费用计算

汽车作为大宗耐用消费品,动辄几十万元,一旦被退换必然伴随一系列的费用产生。

1、退换车费用:有免有补

《汽车三包》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如一辆车价为10万元的家用轿车,行驶里程40000公里,最高费用为【(100000×40000)/1000】×0.8%=32000元,最低费用【(100000×40000)/1000】×0.5%=20000元,但由于使用补偿系数由生产者确定,很可能就高不就低。

2、车船税:退税自退货日起计算

《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从9月1日起,车因质量问题退货,可退车船税。按照规定,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3、购置税:未满一年可全额退

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新购买了一辆车,如果因质量问题,通过与经销商、生产企业商榷并达成退车协议,那么购车所产生的购置税同样可以退还给消费者。如果因质量问题退车,按照已缴税款每年扣减10%的计算方式退税,购车未满一年,可以申请全额退税。

4、保险:依据合同可退

购车初期缴纳的保险费用同样可以申请退还。根据《保险法》要求,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只需收取投保人手续费,其余全部退还,保险责任开始后,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应收的部分费用,其余退还投保人。

国家质检总局方面表示,退车或换车时,如果需要退保险,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进行操作。

五、消费者注意事项

1、汽车三包自10月1日起实施,之前买的车不享受新规

2、汽车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而包修时间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这是对所有产品的基本要求,不过各厂家可能会为争取消费者而延长期限,消费者也就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

3、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4、消费者修车后应该保存书面修理记录。由于《汽车三包》中有多项条款以车辆的维修次数来判断基准,保存维修记录就变得至关重要。

5、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那么进口到国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也就是说,如果进口车经销商将责任推给国外的汽车生产商,这是违反汽车三包规定的。

6、按照规定,消费者和销售者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销售者承担责任。

7、如果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最好不要自行处置。规定明确,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三包责任。

8、交车检查很重要,防患于未然。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毕竟一辆出厂合格的新车从生产厂家发交到经销商手中,最后再到消费者验车,中间经历数次物流、装卸、存储等环节,难保万无一失,如泡水等不易察觉的问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提车时务必仔细检查每一处细节,特别是平时难以观察到的位置。尽量避免拿到手中发现一些明显却被疏忽的问题。

六、未尽事宜

1、三包期满之后,维修成本是否会陡增?

三包期内厂家承受了三包期内的退换风险和维修费用压力,消费者担心厂家将这部分成本转嫁到后期的维修费用中,最终“羊毛出在羊身上”。

2、举证难

例如车辆自燃,据中国汽车质量万里行网站统计,自2012年以来,长安福特旗下产品自燃事故频繁,2012年福特车发生“自燃”案例13起,今年截止到7月份已经有10例“自燃”事故发生。由于车辆自燃事故发生后,大部分证据都随着燃烧消失,且自燃的原因多种多样,即使是因为质量问题,举证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在消费者协会经手协调的车辆自燃案件当中,约有90%是厂家最终没有赔付的情况。

3、处罚力度不足

《汽车三包》规定了罚则: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罚款

*建立“三包”信息公开系统,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但是,消费者仍然担心,销售者一般财大气粗,消费者相对势单力孤,罚则太轻,执法部门能否有效实施处罚并取得应有的惩戒效果,尚不得而知,若被无限期拖延,消费者的损失反而更大。

七、相关链接

可参考美国柠檬法

车船税新规范文第2篇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128-03

一、引言

2007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下称“交强险”)普遍实行,目的是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和及时的保障。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决定》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而在此之前,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因此,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旧版条例中,允许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只限于“中资保险公司”。去掉“中资”两字,意味着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尽管交强险经营处于连年亏损状态,但外资财险公司参与经营交强险的脚步并没有停止。中国保监会最新公布的信息显示,已核准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中国)有限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资格{1}。至此,包括美亚财险、利宝保险、中航安盟、国泰产险、富邦财险、三星财险、安联财险和中意财险等在内的11家外资险企已取得交强险经营资格。

本文试图通过各个公司的年报、行业数据等来分析外资财险公司在我国经营交强险业务对其自身业绩、对中资保险公司和对我国的保险行业会产生的影响。

二、数据分析

1.财产保险整体情况分析。据保监会统计,2014年1―10月,财产保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5869.37亿元,同比增长15.72%,其中,交强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147.54亿元,同比增长12.55%。

图1、图2分别为2014年1―10月中资、外资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情况,可以看出中资保险公司的优势十分明显,而且,中资财险公司的原保费收入占财险原保费收入的98%,而外资仅占2%。在中资财险公司中,人保财险、平安财、太保财、国寿财险和中华联合财险排在保费收入的前五名,共占财险原保费收入的75.4%,相比之下,在外资财险公司中,原保费收入最多的安盛天平,约只占财险原保费收入的0.84%。

此外,保监会数据显示,2014年1-10月,外资财险公司原保费收入为134.6亿元,较去年同期翻了一番,市场份额由去年的1.2%上升为2.1%。

外资财险公司市场份额的增加,一方面与交强险对外资开放有一定关系,另一方面也与外资保险公司逐渐适应中国市场有关。目前,外资财险公司多在一线城市展业(如利宝财险的分公司设于北京、重庆和广州等;美亚财险的分公司位于上海、深圳和广东等),而在二、三线城市铺设较少,这对其盈利有利,但也意味着市场份额不会太高。

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已有两年多,我们可以看出外资保险公司开始涉强险业务对其提高在财险市场份额方面并没有显著的影响,国内财险公司的竞争格局也没有明显改变。

2.交强险发展情况分析。

(1)整体情况。从表1中可以看出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中资财险公司由2008年的26家,增长到2011年的36家,2012年加上保监会批准经营此业务的外资财险公司,较2011年增加6家,此外,根据保监会新增批复,至2014年11月,共有11家外资财险公司获批,同时,仍有部分外资保险公司在排队等候保监会的批复,准备进军交强险。据保监会统计,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承保机动车1.47亿辆次,交强险保费收入1259亿元;赔付成本880亿元,增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3亿元,各项经营费用369亿元(含营业税71亿元,救助基金20亿元)。2013年,交强险承保亏损43亿元,投资收益45亿元,经营盈利2亿元,当年实现盈亏基本平衡。

王智鑫(2012)认为,首先,保险公司过高的经营成本是造成交强险严重亏损的直接原因,严格控制经营费用则可以弥补亏损,或至少可以减少亏损;其次,商业车险的部分赔付成本和费用成本在交强险中不合理摊付导致亏损加速,改变交强险与商业车险混合经营的尴尬局面可解决这一问题{2}。庞欣(2011)认为,交通拥堵及意外事故频发;各地区赔付标准不同,费率却相同;道德风险的存在;地方法院对交强险认识存在盲区和难以划分与商业保险费用等的界限是交强险经营困境的5个原因。其中,她提到的主要解决对策是实行差别费率和加强监管措施{3}。

(2)中资公司。尽管2012年交强险经营亏损高达54亿元,但并不是42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是亏损的。2012年交强险盈利的保险公司有10家,分别为:平安产险1.77亿元,大地保险2.03亿元,阳光产险1.5亿元,永诚财险0.74亿元,安华农业保险0.08亿元,天平车险0.79亿元,阳光农业保险0.004亿元,华农财险0.03亿元,中银保险0.2亿元,都邦保险0.22亿元。

此外,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处于亏损状态,其中亏损较多的包括人保财险(亏损35.71亿元),国寿财险(亏损3.19亿元),中华联合财险(亏损2.39亿元)等。

虽然交强险经营6年半以来,行业累计经营亏损已超过了200多亿元,但也有部分保险公司一直是整体盈利的。例如,截至2012年末,大地保险累计经营利润为8117万元,平安产险累计经营利润为8.315亿元,阳光财险累计经营利润为0.16亿元,太保产险累计经营利润为6.25亿元等。当然,也有部分保险公司累计亏损比较严重,如人保财险截至2012年末累计经营亏损96.9亿元。{4}

但是,从表2我们可以看出,人保财险的交强险业务中,家庭用车经营是有盈余的,主要的亏损分部从亏损额由大到小分别是营业客车、挂车、营业货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推断,挂车保费收入远低于赔付支出的状况将逐步消失,对财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盈利也是有相对好处的。

(3)外资公司。正式获得保监会批复,在经营许可区域内,将责任保险的业务范围扩展至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仅意味着可以参与交强险经营,如要经营此业务,还要经过保监会验收资格、递交齐备申请文件、参与培训等流程。

保监会审核要求外资财险公司的交强险系统能够完成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实时对接、能够实施交强险独立核算;支持见费出单,并与车险信息平台对接、车船税对接;针对交强险单独出保单,使用单独的险种代码、实现车船税代征代缴等功能。

此外,获批变更经营范围的外(合)资财险公司还需提交经营资格申请、公司未来三年车险及交强险的经营计划、交强险单独核算和费用分摊办法、交强险准备金评估及报告制度、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等十项材料清单。

交强险业务初期投入大、单均保费少、出险频率高、服务成本高;并且监管偿付能力要求高、合规要求高。

此外,保监会表示,交强险是全国统一条款费率,提交上述资料后不再需要单独报产品,审批一家总公司资格后就适用于全部分支机构{5}。

A.利宝保险公司。利宝保险公司是外资财险公司中第一家申请开展交强险业务并得到批复的。保监会于2012年9月5日同意其承办交强险业务在不到4个月的经营中,此公司就已经亏损了235万元,其中保费收入138万元,赔款支出39万元,经营费用高达237万元,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开展交强险业务的准备工作较多、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因此费用很高。另外,如挂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业务还没有开始展开,也能反映出全面经营交强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从保费收入上来看,利宝财险2012年度保费收入比2011年度有显著上升,共增长了约2亿元。由于交强险覆盖面大且多和商业车险一起捆绑销售,一般来说客户会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购买这家公司的商业车险,所以在表3中机动车辆保险的大幅度增长与此公司交强险业务的开展是分不开的。因此,对外资财险公司来说,交强险放开可以帮助其大大提升车险市场份额。

B.富邦财险。富邦财险得到保监会关于开展交强险业务的批复时间是2012年10月30日,晚于利宝保险公司。同样,在2个多月的经营过程中,此项业务出现了196万元的亏损,其中,经营亏损将近保费收入的四倍,而赔款只有保费收入的五分之一。从财务报告来看,严重亏损也是由于过高的经营费用导致的,在经营费用项目下,分摊的共同费用达到190万元,几乎与亏损额相等,而如此之高的共同费用里,包括职工薪酬74万元,公杂费56万元,其他业务管理费27万元,营销费22万元,租赁费11万元{6},这也论证了前面已经提到的交强险巨额亏损的原因之一是费用的各个项目含糊不清,看到这些数字让人不禁产生疑问,像公杂费、其他管理费等此类开销从何而来又包含了些什么。当然,同时我们也可以推想,外资财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要想转亏为盈还需要经得住时间的考验。

对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来说,涉强险都可以使其更快地扩大市场份额。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囿于国内交强险与商业车险必须捆绑销售的规定,外资财险公司经营车险业务必须找一家中资财险公司组合销售中资财险的交强险,然后才能销售自己的商业车险,或找一家公司,通过合作来销售车险。这无形中就束缚住了外资险企拓展中国车险市场的手脚,所以只有自己真正可以独立做交强险的业务才有可能真正在中国的车险市场上占得一席之地。交强险业务开放就等于开放了国内车险市场的大门,这无疑是外资财险公司拓宽其业务规模、市场份额的好机会。

三、总结

通过以上的浅析能够看出,外资财险公司进入我国交强险市场在短期内并不会对现有的车险、车险市场格局产生大的冲击。因为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占比不高,网点设置有限,本地历史经验数据不足,对于经营车险业务而言,并没有很强的技术管理优势,对各中资公司的市场份额不会有太大影响。特别是相对中国人保、平安财险和太平洋产险等行业巨头而言,在客户基础、理赔服务、渠道网络等多方面均差距非常大。同时,即使交强险放开,外资机构网点批设进度却仍然滞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外资财险公司扩大车险市场规模并非易事。从中长期看,对整个财险市场的影响应该是深远的。目前国内大型中资财险公司拥有强大的营销服务网络和庞大的客户群,因此受冲击的可能性较小,而一些小型中资财险公司可能会面临较大挑战,一是它们与大型中资财险在各方面的实力悬殊,二是外资财险公司在服务理念和经营方式等多方面优势明显,想必随着时间推移,与小型中资财险会存在较大竞争。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外资开放交强险给我国保险行业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中国车险市场日益成熟规范,行业自律加强,进入了一个稳定发展的时期。此时有外资保险公司加入车险市场,会进一步推动中国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如,引进吸收外国交强险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提升我国交强险经营的技术水平和内控管理;给我国交强险市场带来更先进的精算技术,更合理的产品理念,增强整体服务水平,缓解交强险的经营压力。此外,外资财险公司的定价技术和销售模式可能会为中国的消费者带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新体验。

当然,改革的脚步是不会停止的,与国际上主流的经营模式相比,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上定位比较模糊,即非纯粹的市场化经营模式,也非纯粹的保险公司代办模式,两种模式的特点在我国的经营模式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在制度层面尽快明确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以及推动交强险费率市场化,应该会是我国交强险今后改革的热点问题,本文不再做过多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