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家庭主妇的劳动价值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也就是说,家务劳动也应该价值化。这个提议你觉得如何?
对女性的残酷剥削
2010年“两会”期间,正值“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的一百周年纪念日,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提出一个“天雷滚滚”的提案:“实行家务劳动价值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提案一经媒体报道,就变成了“丈夫要绐妻子发工资”,并且立刻引起舆论的口诛笔伐。
北京大学教授夏学銮的反驳论调比较典型:“我认为,把家庭这种温馨的港湾变成残酷的市场,这是不对的。说明家庭、亲情都已经被市场经济冲击得七零八落,都没有共同体了……可以说这个提案只可能加速婚姻的解体,使原本和谐美满的家庭导致纷争。……如果说很多女性支持这个提案,那说明中国现在很多女性的价值观、家庭观的定位是不正确的,角色定位有问题。”
然而,许多女性却认为:夏学銮的观点,看起来把家庭看得很神圣,但其实,这种从男性感受出发的“神圣”和“美好”,是不公平的。对家务劳动的低估和漠视,是与妇女的不平等地位直接关联的;只谈“爱”和”亲情”,而不严肃讨论家务的价值,就是对妇女残酷的剥削――这样的剥削始终在进行。
联合国1980年的报告表明:女性占世界人口的一半,完成了总劳动工时的近三分之二,得到的收入却是世界总收入的1/10,拥有财产不到1/100。导致这一数据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工作是没有工资的。
让我们回到张晓梅的论述:“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女性也拥有一份自己的职业。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地位,她们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张晓梅认为,承担过多家务,造成女性投入到深造学习、提高自身技能的时间减少,其直接结果就是,女性结婚以后的职场竞争力减弱,收入降低。此外,女性对家庭的责任感、为家人付出的意识普遍高于男性,为了照顾家人,当发展机会与照料家庭发生冲突时,大多数女性都选择牺牲事业为家庭奉献。
于是,家务的承担,让女性放弃了发展的机会和时间,而她放弃的这一切,不仅可以换算成真金白银的物质利益,更包含了无法挽回的人生体验――行走于更广大的世界,成为层级更高的管理者。离婚分产,家务该不该算钱
如果婚姻能白头偕老,也许这些”舍”,最后都能得到天伦之乐和物质生活的补偿。然而,如果婚姻失败,这部分多付出的劳动,以及相关的、被奉献掉的人生机会成本,到底应不应该补偿?
据《北京日报》2010年报道,北京海淀区法院的统计,近年离婚案件逐渐走高,在分割财产时,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付出的家务劳动价值往往得不到补偿。
事实上,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家务劳动补偿权是支持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然而,这条法律在现实中却不大行得通。因为这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一方为家庭付出的劳动较多;第三,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要求。在我国,不到5%的家庭实施分别财产制,因为人们习惯于共同财产制,这样就把95%的家庭排除在外。
加之现实中妇女的主观维权意识不高,家庭主妇往往不了解男方的真实收入,离婚时难以举证,所以法官也承认,法院很难“公平”判决。
因此,张晓梅建议,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所有在家庭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所创造的价值都应当被肯定,其所付出的劳动都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且,不仅仅在婚姻解体时可以提出补偿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也可以提出补偿要求。
这样的建议不仅合理,而且是相当有操作性的。
雇不起的太太
确实,妻子的关怀,母亲的哺育,这些都是无法用物质的标尺衡量的,是人生最值得珍爱的财富。不过,人们对待这些付出的态度却是表里不一的:一方面,它们一次次被写入赞歌,作为女性牺牲隐忍的独特品质的注解;另一方面,在大多数人的态度中,往往如同空气一般必不可少,然而却因为容易获得而显得廉价而视若无睹。如果婚姻解体,妻子积年的付出,经常被“黄脸婆”、“与社会脱节”、“目光短浅、小肚鸡肠”的污名和刻板印象所取代而变为乌有。
简单来说,精心付出的家务劳动在大多数时候是周而复始的,并且不被人感念的。如果一个妻子是全职主妇,或者王作收入较少而承揽全部家务时,诡异的是,男人们通常认为自己在“养家”、“养活太太”。
按照中国一线城市的国情,那些号称自己”养活太太”的男子,如果一位女士跟他们之间没有一纸婚书,却又作为家务照顾者,帮他完成太太的一切“义务”的话,这些劳动毫无疑问是需要付酬的。譬如,一个素质不错的女人,做一个代母生育一个孩子,至少需要10万报酬;一个善于炊事的主妇,不会比一个持有一般证照的厨师差,而这个厨师月入不会少于三四千元;照顾孩子的保姆,一个月不少于1500元;而另外一些需要理财知识、美学修养、文化基础等综合素质的家务,如理财、购物、辅导孩子功课和课外活动、安排人情往来和社交,如果市场化,则更为昂贵。
如此一来,能够轻松“养活”太太的男人们,很难供得起一个完成太太所有家务工作的社会化照顾者――妻子完成的家务工作真是贵到离谱!在这个意义上,是家庭主妇养活了家人,而不是被家人养活。换句话来说,凭什么在结婚证的保护下,一个人可以坦然不支付报酬而享受别人的劳动?
可以确定的是,如果角色换过来,没几个男人肯干。
诺贝尔奖得主:家务劳动须计入GDP
1992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Gary Becker)指出:“对每个国家的经济来说。家庭内的生产都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家庭和其他居民户,事实上都可视为小型的工厂。即使是最先进的国家,这些地方也可以生产出极有价值的商品及服务。”“现在的确是把家务劳动也算在GDP里面的时候了。”
美国劳工统计局曾推算,一个家庭主妇的劳务所得,每年约合7.9万美元:美国妇女在家务劳动中所创造的价值,占GDP的28%。而联合国公布的人力开发研究报告显示,家庭内的生产值占全球生产值的比例,高过40%。
产假过后,之桃突然宣布要当全职主妇。消息一出,顿时在婆家娘家引起了轩然大波。
首先跳出来反对的是婆婆。她说:“贝贝我不是也带到6岁了吗?她转眼上小学也就省事了,让爷爷接送一下就行。再照顾一个小宝我也可以,大不了再请个保姆……”
之桃做出这样的选择也实属无奈,在职场辛苦奋斗8年,好不容易混到中层,说不遗憾是假。可婆婆毕竟不年轻了,之前照顾一个贝贝已累得够呛,现在再多一个小宝,哪天累病了,这个家岂不是要鸡飞狗跳?更何况,之桃对贝贝一直心存歉疚,这孩子6年的抚养及启蒙教育基本外包给了老人,如果继续让母爱缺席的话,她于心难忍。
除了婆婆,自己的母亲也反应强烈:“好好的白领工作你不要,偏偏回家做家庭主妇。你这书是白读了,到头来一点用也没有。”说实在的,职场生涯给了之桃不少成就感,突然要陷入一堆家务中,她也不得不怀疑这样的选择是否正确。然而,老公慕青接下来的一席话打消了她所有的顾虑。
他说:“妈,不是非得在职场才有社会价值,全职妈妈更是一份高尚职业。之桃除了妻子和母亲的身份,还担任了保姆、秘书、理财师等多种职业角色,她创造的劳动价值至少上万元了。我保证,我以后全部的收入便是她的工资。”老太太知道自己最终做不了年轻人的主,听慕青这么一说,便借坡下驴,说:“你说话可得算数,工资要如数交给之桃。”
夫妻就是核心团队
辞职回家后,不用蹬着高跟鞋在写字楼跑来跑去,没有人际争斗,没有指标业绩的考核,之桃突然感觉轻松了不少。
母亲厨艺极好,之桃从小耳濡目染也学会了不少。现在有了时间,她便把厨房当成展示自己的小舞台,每天换着花样做出各色佳肴。贝贝吃得满嘴冒油,很快就胖了起来。慕青一边狼吞虎咽,一边打趣:“高知老婆就是厉害,干啥啥出彩。”
全职在家,之桃偶尔也有些小失落,尤其是当她听说同学或同事事业上风生水起时。好在慕青没让她失望,一年之后便升职了,工资也涨了一截。
眨眼间,小宝就能满地跑了,母亲便跟之桃商量:“你大哥家现在不需要我,小宝又马上可以上幼儿园了,就放心交给我吧。贝贝还让她奶奶照顾着,你赶紧‘复出’,不然在家时间长了,越往后就越难找工作。”
母亲的话不无道理,之桃便去跟慕青商量,谁知慕青说:“老婆,咱们得重视孩子的早期教育,把他们都交给老人你觉得可以放心吗?我知道你不容易,如果我有什么地方做得不好,你提出来我改好吗?”
慕青态度诚恳,之桃可以看出他对自己付出的肯定。隔代抚养的孩子确实存在许多问题,她想了想,觉得人生不同阶段应该有不同的重心。
把这个决定告诉母亲时,老太太恨铁不成钢地说:“等过几年你长期与社会失联,男人又变了心,我看你连哭都找不到地儿。”之桃内心有安全感,劝慰母亲道:“不会的,夫妻就是一个核心团队,目的都是为了这个家。慕青应该也明白这个道理。”
母亲说不过之桃,只好无奈地摆摆手,说:“算了,早知道这样,我和你爸就不在你身上白白做那么多教育投资了。”
做主妇一样需要学问
其实,做好一个家庭主妇一样也需要学问,许多知识会在无形中融会贯通到生活中去。
料理家务是一门学问。诸事繁杂、毫无头绪、逮着什么干什么肯定忙乱,但如果能统筹安排时间,先干什么,后干什么,做起来才会得心应手。带孩子同样是一门技术活,照顾两个年纪不同的小朋友就像是在管理一个团队。
儿子一天比一天大了,自个儿玩得欢,之桃的时间就慢慢多了起来。于是,她开始学习瑜伽、给孩子们烘焙小西点等。之桃知道,保持积极进取的状态对孩子也是一种教育。除了厅堂、厨房、保险箱和幼儿园之外,她自己该有一个更丰富的世界了。
她一直爱好文学,便开始给杂志投稿。虽然上稿率不高,但变成铅字的那点文字能让她收获不小的成就感;读研的时候她就想过跨专业修心理学,可由于某些原因放弃了,她打算重拾当年的兴趣,再考个心理咨询师证书,能上岗就上岗,不能上岗也有益于自己和家人心灵的保障。
关键词:女性劳动力;晋江石狮;经济
中图分类号:F24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15日
一、背景分析
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的晋江石狮地区,隶属历史古城泉州,接壤经济特区厦门,区位优势和自身特色使该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在福建省、乃至“全国百强县”的排名中均名列前茅,更在鞋业、服装方面取得骄人成绩,闻名全国,扬声海外,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显著。
我们在肯定晋江石狮地区斐然成绩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其经济发展方面的诸多不足,除了经济结构有待完善之外,劳动力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质量结构、产业结构、职业结构和地域结构)方面也需要进行调整。据了解,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在晋江石狮一带工作,一是基于沿海城市经济大多比较发达,能够取得理想的工作收入,工作生活环境较优越;二是晋江石狮地区的妇女大多滞业在家,外来务工人员很好地填补了这部分劳动力空缺;三是晋江石狮地区以鞋服为支柱产业,对劳动力的素质、技术水平要求不高,就业门槛低。
但是,随着近几年国家政策对中西部的支持以及内地农村地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回乡创业或就业,一是乡土情结;二是物价水平的性价比。为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该地区的劳动力结构必须进行适当调整和变革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二、现状分析
(一)女性劳动力潜在数量大。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束缚,晋江石狮地区的农村女性多滞业在家,或为家庭主妇操持家务,或为自家店铺或工厂打下手。而多数已婚妇女也满足于“家庭主妇”这个称谓,并潜心经营着这个“岗位”;除此之外,由于“男尊女卑”思想的根深蒂固,一个家庭的社会地位多是以男方为准的,这就要求女方将更大的精力放在家庭事务上,稳定好“后方基地”,而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晋江石狮人,并不会因缺少女方的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的困扰。另一方面,从女性角度出发,教育程度有限、专业技能不足的她们在物质生活保证的基础上,自然不愿承担耗费时间、精力的工作。大部分家庭主妇仅仅只有初中乃至以下的文化水平,教育程度或多或少影响她们的经济独立意识。而这部分滞业在家的女性劳动力数量是十分可观的。
面对即将扩大化的民工荒,开发本地的女性劳动力资源,弥补该地区流失的外来劳动力是个两全其美的选择,一则填补劳动力空白;二则增加家庭经济收入,提高当地的消费水平;三则培养农村女性的独立意识及知识技能,有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更好地争取妇女权利。
(二)就业女性整体素质不高。重男轻女现象仍普遍存在于晋江石狮的农村地区,故当地人在子女的教育问题上更注重男性的教育背景,正如贝克尔所证明的人力资本投资的均衡条件,由于我国的人力资本投资主体主要是父母,在综合考虑人力资本投资的效用函数等因素的基础上,统一投资主体(父母、家庭)在教育问题上便会表现出明显的偏好,特别是家庭教育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处于教育资源劣势的通常是女孩,致使女性的文化水平整体低于男性。据《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资料》显示,我国16岁以上的就业人口中,农村女性就业人员文化程度初中以下占57.4%,可见农村女性的教育问题仍得不到应有的关注。低文化程度、专业技能与竞争力缺乏致使女性本就有限的就业自会更加稀缺,不得不从事技术性不高、简单重复的操作性工作。
(三)信息获悉渠道受限。农村女性获悉就业信息的渠道有限,一定程度上导致她们无法找到适宜自己的工作岗位,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女性的整体就业水平。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一状况,我们特地采取样本,数据显示,以亲友为媒介得悉就业信息的约44.90%,22.45%的在职女性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寻找就业信息,以招聘会为途径的占18.37%。信息网的不完善使得女性无法根据自身条件搜寻相关信息,容易产生某个岗位长期空缺或某个岗位多人争夺的极端场面,一是出现人才资源匮乏、青黄不接的局面;二是出现冗员冗费、人才得不到充分利用的现象;三是流失大量人才,剩余劳动力数量增加。
(四)事业―家庭冲突。如何平衡事业-家庭冲突是不仅是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也是当代中国在职女性必须直面的一个严峻问题。晋江石狮农村地区的在职女性所负担的家庭责任更是重大,她们除了要付出和男性同样的时间和精力在工作上,还要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在家庭生活上,即使如此,她们都时常面临着休闲娱乐时间不足、家庭关系紧张、鲜有继续教育和培训、职业发展受阻等一系列由事业、家庭处理不当所引发的矛盾和冲突。这不仅降低了女性对工作的投入和满意程度,而且易导致心理问题等亚健康疾病,对自身和工作、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
(五)民工回潮。中央政府对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鼓励政策使越来越多的外乡人选择回乡就业创业。一是省去不少生活开支,例如住房、交通等等;二是可以和家人相聚,方便照料家人;三是把握政策时机,结合在沿海城市的工作经验,自主创业,较大程度地改善家庭经济生活条件。民工回潮势必造成晋江石狮地区劳动力的断层,影响整体经济的发展。
三、制约性因素与对策
(一)文化知识水平。“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的传统文化仍影响着晋江石狮农村地区,是女性受教育程度低于男性的根源。低水平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决定了有限的生产劳动力,这部分女性或为家庭主妇,导致相当数量的可用劳动力的闲置;或从事低层次的行业,无法发挥她们应用的价值。
(二)传统农村家庭模式束缚。传统农村家庭模式要求男女分工明确,即男主外女主内,女性分担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很难有效合理地安排工作和家庭时间,在权衡家庭和事业的重要性后,大多数农村妇女更倾向于担任全职家庭主妇这个职务。而在对部分家庭主妇的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她们中的40%并无意愿从事其他任何职业。一是出于自身的惰性;二是经济独立意识的淡薄;三是迫于紧缺的时间压力,但无一例外的,这都是传统家庭模式对她们的无形影响。
(三)培训机制弊病多。样本抽样显示44%的在职女性所在单位几乎没有组织过相关的技能培训工作,有组织性的培训活动仅占20%,这不仅是企业自身管理体制的缺陷,而且也暴露出当地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不足。晋江石狮地区的培训机构缺乏一套合理有序的培训――就业体系,未能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有效的培训方案,对培训对象的定位过于模糊,致使培训结果事倍功半。
(四)未建立专门为女的就业体系。家务劳动占据了女性劳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大多数农村女性生活范围和阅历有限,如果地区未能建立健全专门的女性就业服务体系,设立相关的服务站点和服务人员,农村女性劳动力的资源便得不到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
(五)就业信息不对称。社会网络理论认为“个体行动者是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女性社会网经常涉及到亲情和家庭,很少提及事业或成就,这就使两性在工作信息来源和职业期望等方面存在分化,而这致使女性在就业方面处于相对劣势。”晋江石狮农村女性不喜读报纸、杂志,无法发挥传统媒介传播就业信息的功能。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网络普及度不高,缺少专业人员指导文化程度有限的女性在相关网站搜索就业信息。信息的不对称加剧了该地区女性的就业难度。
四、充分开发晋江石狮地区女性劳动力资源的对策
针对晋江石狮农村地区女性劳动力的现状和制约其发展的因素,本文在综合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农村女性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能。第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普及农村地区女童的义务教育。最根本的是要加大“男女平等”观念的宣传力度,根除陈旧思想;第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尽可能减少女性成年人中的“文盲”和“半文盲”数量,丰富她们的文化知识,提高学习和就业能力,加强经济独立和自身主体意识;第三,普及农村地区的网络建设,由政府或村委会聘用专门人员教授农村女性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网络帮助自己就业,并让这部分群体保证将工作一年后收入的20%交予资金支出机构。
(二)建立健全农村地区的培训服务机构。政府应正确行使经济和文化职能,建立专业性强、服务全面、功能完善的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方案应建立在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女性自身特点、年龄和家庭状况等的基础上,同时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多元化和实际性,并以培养技能型、实用型的人才为目标,提高就业竞争力。机构报名点可设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并与一些企业合作相关就业信息。
(三)完善农村女性就业服务体系。首先,充分借助政府的财政力量,实现家务社会化。鉴于事业-家庭的冲突,为了提高农村女性的工作效率,降低女性就业的机会成本,晋江石狮农村地区可依财力适当建立托儿所、家政中心等服务中介,缓解职业女性的就业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其次,企业内部可以独立或与其他企业、机构联合成立“女性员工服务中心”,该中心除了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及健康诊断等服务外,还保障就职女性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因工作造成的家庭纠纷。再次,政府应发挥政治职能作用,颁布行政法规切实维护女性的就业权益。例如,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评判标准及所在单位或个人所应当承受的惩罚;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更加关注女性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可考虑由社会分摊女性的部分生育成本、培训成本等。
(四)大力扶持第三产业发展。三大产业中,第三产业中的女性劳动力比重最大,通过加大第三产业的发展可以更大程度地开发当地的女性劳动力资源,提高本地区的女性就业率,同时有利于三大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提升第三产业的整体服务质量。例如,服装、售货员、按摩师等有当地特色或稀缺的职业。除此之外,晋江石狮地区商业氛围浓厚,农村女性小有积蓄,可创办实体经济,在自主经营中掌握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技术。就业渠道的多元化将更有利于女性的就业。
(五)政府支持是关键。这一系列措施只有得到政府的政策和财政支持才能更好地实现,因此,晋江石狮地区应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在农村女性的教育、就业和培训上,同时对与之相关的机构采取免息或减息的优惠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
[1]宋顺华.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促进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农村教育,2008.6.
[2]李奇奇,张丽.女性工作――家庭冲突的组织支持策略与员工援助计划.管理研究,2011.
[3]郭强.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综合探讨.出国与就业,2011.5.
[4]刘研.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弱势及其社会根源.红苏农村经济,2009.11.
论文摘要:在离婚人群中,有许多经历痛苦磨难的人员,而导致他们离婚痛苦的原因即他们离婚自由权受到限制的主要原因是夫妻财产制度,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经过完善可以作为我国的比较好的可行的法定财产制度,同时允许约定财产制度的存在,以确保人民的离婚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离婚率逐年上升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据统计从2002年以来,中国离婚率一直呈现持续走高之势。2005年办理离婚手续的有178.5万对,比上年增加12万对。与离婚率上升相随的是离婚对许多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不仅来源于离婚本身,更主要是来源于离婚过程的持久。究其原因,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离婚自由主要的障碍,比如双方共有住房的分割和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因此,在新的经济体制和人们价值观与行为方式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探索一种有效夫妻财产制度来确保人们的离婚自由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离婚自由的界定与意义
(一)离婚自由的界定“自由”这一概念源自于西方文化,在罗马法中,自由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是为自由”。自由在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本文要讨论的离婚自由是指以协议的方式而进行的离婚自由。
(二)离婚自由的意义婚姻制度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具有两面性,它可以给人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极大地提升个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它也可以使生活痛苦,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犯罪,破坏社会秩序。据2006年8月12日的《羊城晚报》报道:横跨十余省市访问5000多对夫妇的婚姻调查报告将在京,结果出人意料,近25%的夫妇选择了对自己的爱人说“不”。再看看激情犯罪,很多激情犯罪都发生在夫妻之间,中国的杀人案件中有60%是因为婚姻问题、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酒桌上吵架等引起,而引发犯罪的原因就是不幸的婚姻不能及时解脱。因此提倡离婚自由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是意义深远的事。正如列宁所说:“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
二离婚自由的障碍
(一)离婚自由的一般障碍协议离婚的主要障碍是由于双方中的某一方能从婚姻中获得某种利益,这些利益其实就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即人们从婚姻中获得的利益越多,人们要摆脱婚姻就越难。就其对离婚自由限制作用的大小而言,可以分为根本性或主要障碍与一般,一般包括:
1、人身利益夫妻人身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姓名权、同居权、忠实权、住所商定权、日常家事权、计划生育权。其中同居权是人身权利中主要的权利,也是婚姻缔结的基础和动力,而且也是婚姻能够维系的条件之一,但在离婚时又成为了一种障碍。
2、为了子女的利益对于有子女的夫妻而言,即使双方没有感情也不离婚,大多数人的理由就是为了孩子的感受,在他们看来,婚姻家庭的价值就是能为孩子提供一个成长的环境。其实,他们不知道只有和谐与幸福的家庭才能够提供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因为不和谐的家庭给子女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的比率要超过离异的家庭,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父母经常吵架家庭孩子的心理问题检出率为31.68%,离婚家庭的为30.30%,和睦家庭的为18.88%。所以说,那些说为了孩子而维系破碎的家庭的夫妻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以为是的行为。
3.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我国,“从一而终”的思想根深蒂固,人们常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在现实生活中,当夫妻一谈起离婚,人们往往是考虑尽量维持婚姻,而不考虑他们的婚姻是否破裂。
(二)离婚自由的主要障碍——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主要有:(1)统一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价定额,转归为夫所拥有,妻保留对估价定额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的有夫权制度,后来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
(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配偶相互问,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第179条规定,“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3)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它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即无论婚前或婚后财产均归夫妻共有;婚后共有制;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如我国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如《美国的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每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都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既得利益,第五节配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对下列财产,配偶一方可单独行使管理和处分权,如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方配偶名下的或未在配偶任何一方名下持有的婚姻财产;承保人记载的以一方配偶为收益人的保险单;根据延期就业利益安排,因一方配偶工作而获得的就业权利增值取得权。
2.离婚难的原因应当是夫妻之间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而经济因素又是社会关系的最突出的和最重要的方面。因为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受到其经济基础的决定。马克思指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社会,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所以财产制度的类型和变化不仪影响到夫妻的人身权利的内容,也将对婚姻家庭文化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2)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财产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人们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盛行导致了原本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模式也受到影响,对物质财产的占有欲望超过了对感情的需要。许多人正是利用了夫妻财产婚后共同共有制度,通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来达到不正当占有配偶财产的目的。结果由于财产上纠缠不清,人们离婚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
3.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法定的财产制度,即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度;另一是约定财产制度,即由夫妻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处分和归属做出约定,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某种制度。它体现的原则是意思自治优先于一般任意性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的归属,就按照法定的共同共有制来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反之,则排除共同共有制度而实行夫妻约定的财产归属和处理方式。
这种财产制度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说是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妇女权益的。但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就暴露出许多的弊端。
(1)它缔造了许多不纯净的爱情和维系着不和谐的婚姻。由于实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对于财产并不是很多的夫妻而言,相互扶养权是导致离婚障碍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社会底层的老百姓,有时候为了生活,宁愿委曲求全也不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或一方财产比较多的人而言,由于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人们在结婚以后就能够占有另一方的财产,或者离婚以后能分得另一方的财产,因此在没有感情的基础上也维持婚姻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得财产。甚至有的人在结婚以后故意隐藏自己的收入或少报自己的收入进而变相地掠夺对方的财产。这一切能够成就的法律基础就是我国的夫妻婚后财产共同共有制度。
(2)它引发了不必要的诉讼,浪费了国家的诉讼资源。如果没有夫妻的财产分割,很多破碎的家庭也许很容易地协议离婚。然而,由于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争夺和由于共同共有导致的共同债务的逃避,许多夫妻不得不对簿公堂,增加了法院的审判任务,浪费了国家的财力。
三捧除离婚自由障碍的必然选择——分别财产嗣及其完善
前面已述离婚自由受到限制有许多因素,但最根本的因素是夫妻财产制度,因此人们要真正地享受离婚自由,必须要从根本的财产制度着手改革。分别财产制度是理所当然的选择。但它的缺陷在于家庭妇女一旦离婚,可能就陷于贫困潦倒的境地。因此,对于分别财产所有制的完善和变通是必然的。
(一)分别财产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法定的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功利心理。作为婚姻的基础,它能极大程度地使人们按自己的意愿行使婚姻自由权即能确保对婚姻的意思表示自愿与真实,这样,人们建立的婚姻也是幸福的,而当人们的婚姻不幸,也能及时地解除婚姻。:
2.分别财产制能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财产的分别所有,每个人都会经济独立,减少了相互的依赖性,既能有效地维系家庭的和谐又能追求自己的事业发展将是每个人的选择,因此将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必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由于财产分别所有,人们离婚问题就很容易处理,减少了支出成本。人们不再为财产的分割而反目成仇,也不必为隐匿共有财产而另讼,更不用为共同债务而纠缠不清。
(二)分别财产制度的可行性
1.经济条件夫妻分别财产制度要求生产力水平较高,男女就业机会均等,社会财富相对丰富的经济基础。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迅猛,个人财富也极大地增长,教育的发展为女性就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应当说已经具备了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经济条件。
2.文化背景中国人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上,大多数人会趋向于避而不谈,尤其是在热恋中的男女和感情较好的夫妻。他们认为夫妻的财产分得太清就是不相信对方。其实这是一种误导,事实上,看看那些开始爱得死去活来的情侣也可能到最后分道扬镳,可能就不再这样认为。当然我们要提倡夫妻双方在情感上要相互信任,要相互尊重,这是确保幸福婚姻的充分条件,但在财产上区分并不影响情感的发展,正如有时候朋友实行AA制聚会一样并不影响朋友之间的友谊。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交流的频繁,人们会慢慢接受这种财产制度。:
论文摘要: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女昏姻法》作了具体规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还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增加了新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的无形投入,但这种承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有许多盲点。在怎样评估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资本,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对如何修改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学者们谈到应遵循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承认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婚姻法的规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原则等等。立法机关经过充分酝酿、论证,采纳了学者们的上述建议,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婚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条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二,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对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适用家务补偿,而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第三,此种补偿并非在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必备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离婚是否实行经济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法律虽然制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并不强制适用,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同财共居”普遍得到了认可,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程度比较低,还不到5%,这三个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护.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要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咚燕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少的一方请求剩余差额半数的债权;瑞士民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做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有形财产行使平等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亲属编修正之前,对于家庭内之劳动并未予以适当之评价,因此,于联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报酬,属于夫,而妻专心于家庭内从事种种劳动,却一无所有。为了弥补此不合理之现象,立法者乃从德国导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给予家庭主妇对于夫之剩余财产,有12的分配请求权。从此,家务劳动获得评价。
可见,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分别财产制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实行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基本上调整了夫妻在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经济补偿过于笼统,第一,对于如何认定在家务劳动上的“较多”,实践中,在哪种情况下才算“较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的个体受多元化思想的影响,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婚姻终止,一方不顾夫妻感情,反目为仇,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对付出较多一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措施;第三,对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下获得的无形资本如文凭、资格证书和某种谋生技能等,并未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现代的家庭模式,借鉴外国和海外一些地区的经验,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制定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价值的最低标准和逃避补偿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一方或双方的收人,也不论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没有收人,双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没有收人,而无论对方有多少收人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一种补偿,为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无须再另行规定。但实则不然,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问题。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根据其范围,共同财产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乓事实上,这种均等分割仍然保护不了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务上多尽义务应得的补偿。因为在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也不另外,因经济大权掌握在挣钱人手中,从事家务一方在家里无经济掌控权就决定其在家庭中无决定权,一旦因某种原因婚姻解体,少做或不做家务劳动一方有可能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致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得财产的目的,而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因无法举证,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同时,因各个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从事家务劳动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一种类型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创业挣钱,妻子在家抚养儿女、赡养老人,即纯家庭主妇型,这种情况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无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第二种类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养家糊口和增强个人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夫妻协商通过职业培训(如读研究生、博士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对这种白手起家的家庭来说,没有一定的家底,夫妻双方同时深造是不现实的,按照中国传统习惯,往往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她们一边从事社会兼职工作,一边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优的后勤保障;有的用全部的收人甚至借款来操持家务,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或执照或资格证书,家庭有形财产随着日常开支和支付一方获取知识或技能而消耗掉。如果取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者专业知识的一方在功成名就时提出离婚,另一方所付出的无形劳动和支出的费用付诸东流;而我国法律未将诸如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财产列人财产范畴,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几乎没有,即便有且不多,就算全部分给“支持一方”,仍然有失公平。假如在这种状况下,不要求取得技能一方给予付出家务劳动一方以一定经济补偿,等于摸视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从而导致一方对另一方无偿的“剥削和掠夺”。这与我国宪法提倡的实现“男女平等”、《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三)车重价值规律,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按照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切他还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