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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规制;市场性;公益性
一、民办高校的基本属性
(一)民办高校的市场性
自建国到改革开放,我国的高等教育是由政府垄断的。因此,教育产品一直被认为是公共产品,把“市场”引入高等教育,给高等教育的发展带来一种新的模式。劳凯声将其称为“市场化公益行为”。
大多数人把购买教育产品看作是对自我的一种投资,并认为好的学校和好的教育产品可以让他们得到远超过教育成本的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国家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利益回报的程度是吸引社会资本多少的根本原因。教育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它的消费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因此它是有条件作为私人产品提供的。简而言之,民办高校的市场性表现为,民间资本投资高等教育,在培养人才的同时,需要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学生则可以根据教育产品的好坏和自我的需求来选择产品。
(二)民办高校的公益性
教育的基本属性决定了教育的公益性。教育产品,是指教育部门和教育单位所提供的产品,这种产品又称教育服务。
民办高校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办高校也具有公益性。民办高校的发展是政府开放教育市场后,民间资金进入该行业所形成的特殊教育形式。政府鼓励资对教育进行多元投资,并鼓励民间群体参与高等教育发展,民办高校因此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民办高校的资本来源于民间,这也给民办高校的教育产品打上私人产品的标志。但是,民办高等教育仍然就要正外部性,教育的发展对社会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民办高校高等教育的公益性的基本属性,并接受国家对教育的集中引导和规制。民办高校的属性是由教育的外部性决定的,它的公益性保证了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市场性与公益性的矛盾关系
(一)民办高校市场性与公益性的冲突
资本的注入可以让高等教育市场更加充满活力,促进竞争,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但是,资本在市场性和逐利性的作用下,民办高校的投资人不考虑教育活动的公益性和自身的规律,仅仅把高等教育产品的生产看作是一种获利的手段,往往会不断扩大教育产品的生产规模,追求高利润和低投入。
我们不难发现,那些在短期市场上最炙手可热的专业,高校都争先恐后地开设此类专业,以此作为“招牌”争取更多的生源,与此相对应,学生也争先恐后地选择这类专业,希望在毕业之后能够为就业大开方便之门。然而,我们又不难推知,任何一门专业,总是要有限度的,市场对其专业人才的需求,总是要有一个基本水平的。如果不加限制地设置某类专业、招收某类专业的学生,势必会造成这一专业门类的人才过剩,致使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高等教育产品需要对学生的思想道德观念进行正确的引导,民办高校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普及同时教育,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
(二)民办高校市场性与公益性共生的可能性
民办高校具有的公益性,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规制应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化,教育市场也在不断的开放,民办高校向社会融资办学,市场性是民办高校的另一个属性。处理好市场性和公益性的关系是政府规制的重点①。
公益性是高等教育的基本属性,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就是突出高等教育研究功能的终极价值追求,突出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人文关怀②。高等教育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研究方面,高等教育通过研究,认识事物,分析事物,探索新知识,传播并运用,从而实现与实践的结合,促进公共目标的实现。其次在社会服务方面,高等教育是人们的基本权利和需要,提供高等教育服务是履行公共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最后在教学方面,高等教育为社会提供人才,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民办高校的市场属性表现为其资金来源于社会。民办高校的基本理念在于由私人承担,以实现公共目的为使命③。民办高校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性,决定了学校效益的好坏是其能否继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民办教育相关法律规定民办教育可以存在一定的利润空间,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国,现阶段民办高校的发展过程中市场性或强或弱的都有存在。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自发性,是政府开放高等教育市场后,在市场经济下的产物,但同时受到政府各种的规制,因此具有市场和政府的双重标志。
三、民办高校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一)经济学视角:纠正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政府规制民办高校的重要原因。民办高校这些年在市场的作用下发展迅速,但是由于起步晚我国的民办高校无法跟上国外私立大学的节奏,民办高校办学的经验不足,政府规制的经验也不足出现了市场失灵的一系列问题。表明民办高校的自由市场会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最终导致学生的综合素质低下,学生毕业后就业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的规制的很有必要的。但是在规制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资源配置才能到达帕累托最优。政府的规制需要尊重民办高校的市场性,同时要规制由于市场性引起的市场失灵,这是一种既强化又放松的过程,要求政府的规制必须是有限的。
(二)政治学视角:维护公共利益
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具有私人的利益,他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对于自身的利益,利益主体会很乐于去维护,但对于公共利益,利益主体刚刚会忽视,最终导致“公地悲剧”的产生。民办高校在发展的过程中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人文知识和基础性学科的淡出,最后导致公共利益的缺失。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是存在矛盾的,合理的规制是政府处理好这一对矛盾的关键所在。社会的发展需要,高校生产出高素质的人才,民办高校教育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规制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同时也不能忽视私人的利益,私人利益的维护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三)法学视角: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办高校在市场的作用下迅速发展,由于民办高校是私人办学,学校收取的学费必须要能维持学校的运用和自身的利益分配。因此,民办高校的学费较高远远超过公办高校,这导致那些考上民办高校的学生因为经济原因缴不起学费,上不了学。教育的公平要求那些符合分数条件的学生都能都接受高等教育,但是实际情况是很多学生因为家庭的贫困放弃了接受民办高等教育。这类学生可能会因为失去这次机会,其人生轨迹发生了不同的变化。民办高校的收费制度要求政府必须进行规制以保证其公平正义,让那些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注解:
① 傅八军.高等教育产业性与公益性再辨析[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62.
② 陈运超.高等教育公益性的现实理性[J].复旦教育论坛,2008(1):11.
③ 陈运超.高等教育公益性的现实理性[J].复旦教育论坛,2008(1):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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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丹尼尔・F.史普博.规制与市场[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 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政策[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
[5] 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一)美国高等教育治理模式中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定位分析
美国联邦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教育的权力,而是建立了以州为单位、分权为特征的各具特色的治理体系:复合型治理模式、规制型治理模式、无缝隙模式和社区服务模式以及市场型治理模式。复合型治理模式又称为分割模式。如加利福尼亚州的UniversityofCalifornia、CaliforniaStateUniversity和CaliforniaCommunityCollege各自拥有不同的服务对象、学术项目及权利,州政府是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调节者,加州继续教育委员会在三大公立高等教育机构之间起着协调作用。三大机构均享有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各自拥有一套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与州政府及立法机关沟通的工作程序,机构的具体职能和工作不受政府干涉。教师参与治理主要通过教师评议会、教师工会等组织,就涉及教师利益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规制型治理模式又称为统一模式,有22个州采取这种模式。以佐治亚州为例,佐治亚州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由一个统一的协调委员会负责管理,州宪法赋予该董事会极高的自治权。GeorgiaEducationCoordinatingCouncil(简称ECC)由州长和州高级官员组成,包括了校长和佐治亚大学系统的董事会成员。ECC负责全州的教育事务,在理事会之间进行教育政策与项目的沟通。ECC中没有教师成员,但教师个人可以在ECC季度公开会议上发言,还可参与ECC下属委员会中的审计、发展和执行特别事务,教师的建议通常能得到实质性的批复。州长通过宪法赋予的权力直接与ECC打交道,州政府在高等教育中扮演着资源提供者的角色。ECC利用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平衡学术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了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延续和运行,维持了良好的学术内部治理,创造了宽松的学术研究环境。无缝隙治理模式的代表是明尼苏达州和佛罗里达州。Minnesota把学前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治理联结起来,不同层级的教育在评价标准、师资标准、课程标准等方面良好衔接,确保学生顺利升学,维护教育的效益与公平。LocalEducationAgency(简称LEA)负责向公众、政府和立法机构提供与高等教育相关的财政明细、战略规划、项目和数据分析以及政策等,州政府依据法律向独立大学董事会(具有公法人资格)制定规则和拨款,不参与经费的支配。教师参与系统层次的决策主要通过教师工会,也可自由参与公开的董事会会议。该治理体系提高了教师、学生、学术专业人员等利益相关者在大学教育发展、教学、科研、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决策权,创造了良好的学术和工作环境。社区服务模式的代表是NorthCarolina,其公共高等教育主要服务于所在社区,由社区和学生家长决定公立高校的发展方向。社区理事会负责审批学校预算、发展规划、决策方案和课程材料选择以及新教师聘用。社区学院的使命是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州内各社区。社区学院董事会拥有选举校长、确立学校项目等权力,非常重视社区、学生和家长的需要,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管理。社区学院董事会中没有教师代表,但教师可以作为教师协会的代表参与董事会会议和分委员会会议。社区服务模式在董事会、教师和行政管理者之间形成利益平衡。市场型治理模式的代表如密歇根州和特拉华州,高校有独立的董事会,其成员多通过全州选举产生,拥有治理大学的决定性权力,可以根据州政府的法律和拨款、高校实际情况以及社会、市场的需求独立做出决策。依据州宪法,董事会拥有议会和行政部门不可介入的权力。市场型治理结构使高校既可以接受政府大量拨款的资助,又可以免受州立法机构的控制和政治的影响。高校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学术研究中,高校不同专业的学费能反映出学科或专业的市场价值。公立院校的董事会成员通常是选举产生的,能够代表公众利益,可以很好地将学术使命和社会使命统一起来,既有助于实现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发展目标,又有利于对市场需求作出快速反应。但由于缺乏宏观调控,这一治理模式会形成过度竞争,导致资源浪费,不利于资源有限、实力较弱的大学成长。
(二)美国高等教育治理利益相关者角色定位的特点
美国高等教育治理利益相关者角色定位的特点是:(1)政府不是高等教育的直接管理者,而是通过提供资源和制定规则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调控,间接参与高等教育管理。不同模式下,州政府或扮演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调节者的角色,或根据法律向独立大学董事会拨款和制定规则,但州政府不能支配经费和操纵大学的具体管理。(2)除市场型治理模式外,其他模式均设置了宪法赋予自治权、拥有较强独立性、在职能及工作程序中不受政府干涉的委员会,负责教育事务,使其较好地充当了高等教育治理结构中的矛盾调和者。(3)高校有独立的董事会,其成员基本通过选举产生,拥有治理大学的自力。(4)教师通过教师工会、教师协会等组织积极、全面地参与大学决策。(5)较高的社会参与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公立大学的政府拨款逐步下降,社会参与度日渐提高,高校主要通过与工商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基金会合作来稳定和发展财政及其他事务。根据BurtonR.Clark的三角模型分析,美国高等教育与市场的融合度较高,对政府拨款的依赖逐步减少,形成了高等教育的市场竞争规则,派生了独具特色的经费市场、生源市场和师资市场。尽管美国存在不同形式的高等教育治理结构,但是总体而言,均对社会经济变化的敏感度较高,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研究方向,服务于教育产品需求方,所提供的智力资源和教育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使教育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和学生成长的需要。其中,社区服务模式和市场型治理模式尤为显著。
二、高等教育治理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再造建议
根据高等教育治理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在的高等教育治理基本是政府中心模式,高等院校和社会都是从属者。要使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参与、分享高等教育的成长,政府就应明确其宏观调控的职能,引入市场机制。美国高等教育与社会(包括市场)融合度较高,因而借鉴美国高等教育治理的经验是非常必要的。
(一)政府角色的再定位建议
政府中心型高等教育治理结构中,政府角色再造是理顺利益相关者关系的核心。政府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应给予高等教育机构更大的自。政府在高等教育治理中的主要责任,应由教育资源的直接提供者、教育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控制者转变为教育质量的保证者,制定规则并进行宏观调控。在教育管理方面,可以更多地依靠行政合同而不是行政手段和命令来管理高校,将办学权交给学校,使高校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实体。从角色定位的角度,政府应该从规则制定者与执行者转变为规则建议者与监督者;从治理层面的角度,政府应该由具体操作转变为宏观调控;从治理方法的角度,政府应该从行政管理转变为合同管理或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和所管理的高校之间可以采取每5年(与国家的5年计划保持一致)签订管理合同的形式,从总体上对高校的专业方向、发展目标以及财政拨款进行协商。高校在合同目标约束的基础上,进行自我管理。政府在合同中对高校的发展目标和教育理念进行约定,形成制度性文件,在目标清晰的基础上,不应再对高校财政的使用情况和具体的教学过程,甚至教学文件的细节做干预。
(二)成立负责教育事务的第三方机构
美国高等教育治理结构中除市场型治理模式外,其他模式均设置了不受政府干涉的委员会,负责教育事务。由于该机构独立于政府和高校,因此能够较好地调和利益相关者的矛盾。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建议成立负责教育事务的第三方机构,由该机构建立教育质量、绩效与经费管理的评估机制并定期向政府、高校和社会公众公布关于专业设置、发展方向、经费使用、教育质量的相关信息。
(三)尊重高校的自治权
高校不同于企业及行政单位,其根本职能是发展学术、培养人才、服务社会。在现有的高等教育治理结构中,高校具有学术属性、行政属性和社会属性。学术属性是高校的根本属性;社会属性由其在应用学术研究的成果服务社会的过程中演化而来;行政属性则是由高等教育政府中心化的治理结构形成的。学术研究是高等院校的灵魂,也是高校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根本特征。高校只有不断探索、研究、产生、传播和运用知识,立足于学科发展的前沿,才有持久的生命力。因此,高校应该按照学术发展的规律形成其治理结构,学科组织、建设和管理应成为高等教育治理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社会是高校赖以生存的基础,学术研究必须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一旦脱离社会,学术研究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生机与活力。因而,高校的价值诉求是坚守与融入,即坚守学术研究,融入社会发展。同时,高校应去行政属性,成为具有学术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独立法人。教师作为高等教育的基石,应该有参与治理的途径。在美国高等教育治理的不同模式中,教师均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表达诉求,积极、全面地参与到高校的内部治理。建议高校赋予学术委员会真正的治理权,实现“教授治校”,将教学、课程设置、招生、学位授予、科学研究等事项交由教授委员会决定。在“教授治校”的基础上,进而实现“教师治校”,工会主席应该由教师选举产生,使工会成为教师参与内部治理的组织,而不仅仅是一级行政机构。学术研究不能急功近利,短期性的量化指标无助于提高研究质量。同时,教师应该有权参与到教师绩效、晋升标准的制定中。高校成为“教授治校”“教师治校”的具有学术和社会属性的独立法人,将有助于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研究导向及功利化的绩效管理趋势。
(四)引入社会资源
协同创新在高等教育治理利益相关者角色再造的理念下,非政府组织甚至个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提供教育产品或服务。美国私立高校在高等教育系统中有着重要地位。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迅速,但仍旧无法与公立高校相提并论。社会力量办学既有助于高等教育多元化,也有助于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接轨,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服务社会的功能。美国斯坦福大学在世界一流大学中属于较年轻的私立大学,它创立的思想是与社会进步相融合,理念是“功用”,教育目标是培养“有教养的和有用的公民”。虽然斯坦福大学是一所私立院校,但它争取到了联邦政府的科研经费,抓住机遇发展工学,审慎掌控科研的学术性和功用性的平衡,通过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来实现其教育理念。斯坦福“有用”的理念使其与社会紧密结合。1965年,“硅谷”在斯坦福诞生,形成了世界性高科技社区,树立了高校服务社会的典范,形成了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富有活力的知识生态。社会资源投入高等教育,既有助于缓解政府财政的压力,又可以使高等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在高等教育治理利益相关者角色再造的视角下,可以选择不同的行业,推荐各行业的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与相关高校合作,研究形成实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高校的投资、创立及管理中,从而使高校融入社会,协同创新。
三、结语
关键词:高等教育;生态位;重叠;教育生态平衡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12)03―0028―07
一、引言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教育学家克雷鸣率先提出“教育生态学”的概念,并由此在全世界教育界开始了关于教育生态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探索。
20世纪60年代以后,英国的教育学家阿什比继克雷鸣之后,进一步提出“高等教育生态学”的观念,他在其学术专著《英国、印度和非洲的大学:高等教育生态学研究》中,从“遗传”这一生物学概念出发,对以19世纪欧洲大学的向澳洲以及爱尔兰成功移植的主要模式进行分析,对比论证了英国高等教育向当时处于英国殖民统治之下的印度和非洲部分移植后,在课程设置、教育价值、教学模式、教育制度、教学体制、文化观念等方面由于异文化所带来的冲突与抵制,从而认为“大学的构造必须继续使它们自身适应变化的大学环境”,使得高等教育生态进行教育界的视野。并得出“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的结论。此外,英国学者埃格尔・斯顿集中研究了教育生态系统中的教育资源问题,还有一些学者将研究领域拓展到教育和环境的关系上,相关的论著包括费恩的《公立学校的生态学》、坦纳的《生态学、环境与教育》以及沙利文的《未来:人类生态学与教育》,这些著作从不同方面论证了生态环境对教育的影响和作用,华盛顿大学的古德莱斯教授和斯坦福大学的艾斯纳教授则将研究视野集中在教育改革的生态学研究领域,而波特兰州立大学的学者鲍尔斯等侧重于从生态危机对大学文化、学校教学以及课程设置的影响角度研究教育生态。在上述的教育生态学理论体系中,最核心的思想就是基于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将整个教育系统按照高度关联、多元存在、相互交融的生态系统对比,认为体现在教育生态系统内部的各种元素存在着即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因为生态属性而不断变化,在对立与协调、平衡与失衡的生态周期中运行。
在高等教育生态体系中,生态位是影响和决定高等教育生态平衡的一个重要元素。按照生态学的观点,生态平衡是由于食物链条的合理串联形成的,在整个食物链条中,一些群种处于链条低端,但由于食物链条本身的匹配性,其弱势地位反而成为生存基础而在相对恒定的状态下生存,与此同时,食物低端和高端的种群,在共融的生态属性支持下形成复杂多元的生态系统。这种生态位种群依据各自不同的生态位置而进行了协作与分工,保证了整个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同时也提高了生态系统的存活质量。英国的生物学家格林尼尔认为生态位是生物在群落中的位置和作用的体现,并据此把生态位定义为“行为单位”。而高等教育生态位则具体是指高等教育的主体、客体的每一个教育单元、教育区域、教育个体内高等教育的基本状态、整体水平及趋向。可以把高等教育生态位定义为教育主体对资源和环境的选择范围形成的集合。高等教育的生态位表现,既反映其所占据的生态空间位置,也是该校所在生态环境中的相关生态因子的具置。继格林尼尔提出生态位概念之后,克拉克对生态位的类别进行了研究,把生态位分为功能生态位和地点生态位。俄罗斯学者高斯进一步将生态位理论系统化,提出种间竞争排斥原理,认为物种间的生态位越接近,相互间的竞争也就越激烈。此外,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我国台湾学者方炳林著有《生态环境与教育》、香港学者郑燕祥著有《教育的功能与效用》,均利用教育生态的观点对区域教育进行分析,部分涉及了教育生态位理论;而我国大陆学者稍晚也从不同角度开展了教育生态位的相关研究,吴鼎福、诸文蔚的《教育生态学》从类比角度研究教育生态,范国睿的《教育生态学》则侧重于生态环境与教育的关系研究,贺祖斌的《高等教育生态论》首先集中对高等教育生态进行了分析,李军的《中国高等学校软实力――生态竞争力研究》则重点研究了高等教育生态中的模型分析与构建。
二、我国高等教育生态位重叠的现状分析
生态位理论是高等教育生态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通过高等教育个体及个体间的生态位量变,分析其教育生态表现及生态进程中衍生的多种可能性,也成为研究高等教育的新维度。
根据生态学观点,在一个完整的生态链条中,同一种群中,其生态位的关系可以根据生态位之间的关联属性分为三种形式,分别为生态位高度重叠、生态位部分重叠、生态位完全分离。其中,生态系统平衡性的理想状态为“生态位部分重叠”,其生态意义表示这种状态下的生态位,符合了生态平衡所要求的生态多样性、丰富性的特征,有利于种群间不同的生态位的个体形成合理、适度的竞争,进而激活生态位之间相互牵制、共同发展的可持续属性。而其余两种生态位关联曲线,则都不利于生态系统平衡。生态位高度重叠,会使种群之间竞争激烈,导致生态资源浪费,形成生态矛盾;生态位完全分离,表明生态位曲线中间的生态资源被限制,不利于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我国高等教育生态位目前存在主要问题是生态位的高度重叠。高等教育生态位高度重叠情况的出现,同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市场化进化缓慢有直接联系。一些国内学者在研究我国高等教育调控手段的成效时认为,“当前,政府部门通过招生计划、科研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位点及评估、评奖等手段,控制大学,国家与大学的关系依然更多呈现为计划经济时的国家控制模式。”此外,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高等教育,其宏观调控必须遵循经济环境、社会需求和人才市场的运行规律,在高等教育的过程管理中应该有更多的市场元素介入,而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受制于教育主管部门的因素更多一些,高校在教育学制、教学大纲、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教材编写出版、人才引进、职称评聘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话语权和执行权,因此,高等教育管理与执行的指令性与就业的市场性形成的巨大矛盾,是我国高等教育生态位高度重叠的根本原因。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教育类型的生态位重叠。
按以投资主体的所属性质为基准,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国办和民办两种,根据《201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这两种高等教育要素的差距很大。
通过图2可以看出,在我国高等教育的投资渠道主体以国办为主的背景下,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由于在政策的支持力度、社会认可率以及办学模式的成熟程度与前者的差距,其在规模、数量上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始自20世纪90年代的国内大规模并校之风,在国内高校数量锐减的同时,也使得相当一部分具体学科优势、专业优势的高校变身为综合性大学。此外,以民办为投资主体的独立学院,也由于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对公办学校在政策、资源上的倾斜而逐渐高度效仿国办大学,丧失了自己的“独立”属性。这种规模性的变化,反映在高等教育的生态位上,体现为生态位的被动调整,原本相对合理的高校生态位链条由于外界的人为因素而重组,专业、学科趋同、类似,导致高校教育类型生态位的高度重叠。
第二,教育层次的生态位重叠。
高等教育层次的生态位重叠出现在高校扩招和高职教育快速发展的教育背景下。一方面,我国高职教育由于人才市场的需求和教育政策导向出现数量型增长。根据《2010中国教育统计年鉴》的统计,目前全国高职院校共1169所,占全国高校总数量的50.7%,其中,相当一部分高职院校由中专升格或合并而来,在教育层次升格的同时,部分原有的教育特色消失或萎缩,形成规模叠加的单一效应,影响了在生态位合理布局前提下的教育生态进化。另一方面,一些较具生态位扩张能力,办学实力雄厚,教育生态资源丰富的名校,也利用其各方面的优势在异地办学,通过大规模的征地、建设分校进行扩招。招收一些专科层次或技术类、技能类专业,这些研究型高校通过人才培养层次的叠加扩展自身的生态位宽度,形成自制利益,对处于下位教育层次的其他教育实体如专科院校、高职院校造成挤压。此外,一些原本处于低层次的高校通过合并等方式得以升格,也造成上位层次生态位的拥堵。由此,原本属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占据了相同的生态位,导致教育层次的生态位重叠。
第三,区域覆盖的生态位重叠。
按学校所在省、区(含直辖市)的区域分布划分,我国高校主要集中在华东、华北和华中地区,上述三个区域的高校数量占全国高校的61.9%,区域覆盖呈现明显东多西少、中多边少的状态。
高等教育机构对大学公布排行榜已成为全球现象,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对高校教育质量评估和认证的补充,不少高等院校和学术团体对我国的大学进行排名和评价,总计有20个左右的机构了近400个中国大学排行榜。虽然不同机构大学排名的指标体系不同,相关元素的评价权重和评价方向不同,但从国内一流大学的区域分布的宏观元素综合考量,不同机构的大学综合排名仍能较为客观地反映我国各大学的综合实力与区域分布的对应关系。为了使分析结果更为客观和合理,表2综合了国内公认较具权威的5家大学排名体系,即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深圳网大公司、中国校友会。综合上述5家大学排名体系公布的2011中国大陆大学排名情况,分别得出宗合实力在全国前20名、前100名的国内一流大学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同样也呈现出区域布局失衡的状态。
根据教育生态学理论,在教育生态链条中的任何生态位都在一定的空间中存在,而且自然生成的生态位空间与教育资源成正比例关系分布。在生态系统运行过程中,具有丰富资源的生态位上的物种规模会因为资源的充足匹配而迅速扩张,这时,生态系统中其他的重要影响因子没有发生显著性变化,就会在相对的生态周期中打破生态系统的平衡,最终导致资源浪费。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高等教育的区域生态分布极不均衡,东部、南部、中部教育生态区的高校占全国高校数量的82%,西北和西南的高校数量仅占全国比例的18%,而仅华东一个区域,就占到全国高校的31%。此外,按城市体量统计,我国的重点高校大都分布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国内一线大城市,中小城市高校不仅数量极少,而且大都层次偏低,主要是一些高职高专院校。这种区域生态分布,使得国内类型和水平相近的高等教育办学实体聚于同一空间,较小的生态差异性使之产生了同质化的生态位策略,区域教育生态多样性严重缺失,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同一生态位上的无序竞争。
第四,教育政策生态位的重叠。
现行教育体制是以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集权为核心的指令性体制,因此,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对教育个体的生态位起决定作用。
教育主管部门在人才、经费、政策许可、学术话语权等资源的分配,影响教育个体的生态位。以211、985工程为例,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对进入211、985工程的高校在各方面的扶持,决定这些高校的生态位处于高等教育生态系统的上游,并能因此而享有较多的资源配额。但是,在全国的高等教育生态链条中,作为最上生态位的“211”、“985”等高层次大学,不仅数量只占全国高校个体的4%,而且多集中在华东、华北、华南十几个中心城市。如在211工程中,北京有26所,上海9所,江苏11所,而甘肃、宁夏、青海、等西部地区都仅有1所。由于现在高等教育体制的原因,政府在对教育资源进行分配时,并未从保证教育生态丰富性上进行合理配置,而是通过政策倾斜将大量资源聚集在“211”、“985”等这个生态位上端的几所学校,导致高等教育生态位上端的资源过剩,并利用其生态位优势进行生态位下移,挤占下端生态位众多高校的资源。
高校生态位的基本指向,是大学本身在相对稳定的区域高等教育生态系统中表现出来的队列位置和能够在整个区域高等教育生态系统中发挥的作用,是高校自身发展过程中依靠的包括文化、经济等各种环境条件的集合。教育生态平衡,要求区域高等教育生态位有一定的丰富性,并通过不同层次、不同级位的生态位来维系教育生态平衡和不断激活其进化的功能,但是,由于我国教育政策导向的惯性,高校的低生态位往往就意味着低水平、低配置、低声望,并导致许多高等院校纷纷从低位向高位转移,“由此出现层次趋高、类型趋同的现象,原本属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占据了同一资源位,造成高校生态位的高度重叠。”
三、我国高等教育生态位优化的策略
(一)高等教育生态位分离策略
高等教育生态位高度重叠的主要标志是彼此间由于生存环境的相似性衍生的生存方式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反映在高等教育的生态位上,就是趋于同形。在图1的a形式中,种群间的生态位明显地呈高度重叠的状态,同形特征非常明显,根据生态系统理论的观点,同形特征明显的群种由于同一生态位的状态而完全可以替代,生态系统的平衡丝毫不会因为同形态、同生态位的种群消失而产生负面影响,这种状态下,在整个生态链条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种群将被边缘化。
基于这一生态平衡理论,我国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应做好高校发展层次和办学特色上的准确定位,尽量避免在教育生态位上出现同形性。高等教育具有学术、人文、职业叠加的社会实践属性,从这一意义出发,本科院校应通过规划和积累形成自己的学科优势、专业优势,高职高专学校应在办学过程中凸显自己的办学特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模式,构建各自具有鲜明的个体符号的生态位,并在自己的生态位上通过已有的特色和优势与其他高校开展合理竞争,即可有效规避高校个体问的生态位重叠。如美国的威斯康星大学作为成立之初规模较小的大学,为了避免同其他高校在同一生态位上进行教育资源的竞争,并没有将学校的发展定位于宽泛的学术研究和科学活动,而且通过《莫里尔法案》的实施和后来逐渐进化的“威斯康星思想”固定了直接为社会服务的理念和办学模式,从而保证了该校在美国高等教育的高端生态位链条中,有自己的生态位和核心竞争力。
(二)高等教育生态位扩展策略
在图1的c状态下,种群的生态位间部分生态资源处于被限制状态,表明这种状态下的资源利用未达到饱和状态,部分资源被闲置,相应地造成非限制生态域高校生态位的重叠。
矫正这种状态下的生态位重叠情况,一般宜进行生态位扩展。就教育生态系统而言,生态位扩展的实施并非就是对高校资源进行盲目拓展,而是在进行生态调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合理利用闲置或尚未被开发的教育生态资源,并通过对这部分潜在资源的开发,承担起与资源总容量相匹配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通过生态位扩张缓解高等教育生态位重叠的路径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高校之间人才培养的校际合作。如不同生态位状态的高校在人才培养领域开展实质性合作,通过转学、反向转学、学分互认、跨校选修等不同的方式,使教育客体能在不同生态位的高校间合理流动,从而释放相应区域内的生态位空间,稀释生态位重叠的密度;二是高校之间科学研究的横向联合。处于高等教育生态位上位的研究型高校,可以和处于高等教育生态位下端的地方高校、高职高专院校通过不同的渠道和形式,共同开展旨在拉动区域经济升级和社会进步的联合研究。通过这些实质性的生态位扩张,解放被限制的高等教育生态资源,提高教育生态位的丰富性,使生态位高端的闲置资源得以有效利用,化解名校、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之间因为争夺生源、师资、政策倾斜、资金投入、社会合作等教育资源而诱发的生态位重叠。
(三)提高高等教育生态弹性力
高等教育生态系统本身所有的根据生态外环境而进行自我维持、自我调节的功能,集中体现了高等教育生态弹性力的作用。
通过提高高等教育生态弹性力对高等教育生态位进行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生态位的调整提高高等教育系统的弹性强度。具体到高等教育而言,其弹性强度主要体现在一所大学师资水平、实验设施、生源质量等基础性指标上,因此,提高系统的弹性强度,必须加强这方面的规划和建设;二是充分考虑系统的弹性限度。一般而言,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弹性限度大小,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系统本身在特定前提下缓冲与调节能力的大小。比如同处于生态位上位的研究型大学或同处于生态位下位的高职高专院校,各自的生态弹性强度基本相同,但由于学校本身所处的区域经济发达程度和教育环境、教育文化的不同,弹性限力也会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通过提高高等教育生态弹性力改变生态位重叠现象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特征。
(四)提高高等教育环境承栽力
生态学理论认为,种群的增长是一种有限制增长,如生态学家帕克和伯尼斯强调,“某一特定环境条件下,某种个体存在数量的最高极限”,这种最高极限就是生态的承载力。当种群快速增长到一定程度时,在环境的阻力下,种群的增长速度开始明显放缓,最后在平衡的状态下呈现出稳定的维持过程。这种增长在过程中形成S形增长曲线。
在图3中,同T线平行的上端直线是种群增长最高水平线,T为时间,N是种群的平均增长量。当种群的增长到达最大生态增长水平后,在环境阻力的作用将不再持续增长,这时候,如果种群数量继超越增长极限而盲目扩张,就会形成种群数量大量消亡的后果,种群重新回复到新的生态平衡起点。
从生态位的维度分析种群增长的“最高极限”,这种“最高极限”的表现特征呈多元性,如生源不足、教育投入效益比率持平或下滑、教育质量发展滞缓等。其中,生态位在极限阈内的高度重叠也是一个特征。因此,生态承载力是高等教育生态位合理布局的重要条件。在生态承载力的诸要素中,环境承载力在承载力与生态位的对应关系中起着核心作用,通过提高高等教育的环境承载力优化教育生态位,符合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进化诉求,也是对于高等教育生态位优化的环境支持。其优化路径包括:
第一,提高高等教育生态系统的政治环境承载力。主要包括制度设计和机制运行,如对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按照教育生态学的发展观点进行优化和完善,形成“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条块有机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建立新型的具有良好的市场适应能力和前瞻性的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和评估制度,优化政治环境。
第二,提高高等教育生态系统的经济环境承载力。决定高等院校的生态位的核心元素之一是经济投入。在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后,高等院校的生态位就取决于教育个体的经济规模和力量,取决于所在生态位的经济环境对教育主体的需求、吸纳能力。因此,优化高等教育的生态位,应建立多元的教育投入体制,形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教育经费筹措机制”。
第三,提高高等教育生态系统的文化环境承载力。高等教育既是一种教育载体,也是一种文化载体,文化传承已成为继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之后高等教育的第四职能。因此,保持高等教育的生态平衡,使高等教育的生态位能够合理分布和互为补充,必须通过强化高校的文化传承功能,构建既有多元文化兼容,又有校本特质的文化环境承载平台,同时还要保持大学文化边际线的良好生态关系,能够包容大学文化边际民族、宗教、社区等不同美学意义的文化现象和文化传统。
我国高等教育生态位的高度重叠,既有现行高等教育制度设计、投资体系、评价体系等体制上的原因,同时也是区域高等教育历史积累、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次生态因素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因此,高等教育生态位的优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调动行政、经济以及高等教育生态链条中的各个影响因子的介入,并在一定的教育生态周期内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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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应用文写作;基本属性;课堂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10-0122-02
目前,高职院校普遍开设了应用文写作课程,旨在提高学生的应用文写作水平,使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能学有所用。然而,现实问题是,应用文写作的教学效果并不明显,没有达到课程设置的初衷。其原因自然很多,但一门课程的教学质量,归根到底还得向课堂要。为此,应用文写作课堂应该讲什么,怎样讲,成为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此,笔者试图对高职应用文写作课程基本属性在课堂中的深化进行探讨。
高职应用文写作
课堂教学内容的现况
高职应用文写作课程越来越边缘化,有教育管理者对高职教育规律的认识有偏颇等原因,但究其根本,还是应用文写作课程本身的原因,特别是应用文写作课堂教学内容的困境。其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客观方面
此课程理论知识浅薄,写作没有什么严密的知识体系,而且其模板的提供也适合学生模仿。对此,学生觉得此课程可有可无,热情也随着教学进程逐步降低。但在实际写作过程中,学生感到写作难度大,其表现为课堂课后练习不是漏洞百出,就是无从下笔。学生便抱怨自己基础太差,从而产生厌学感。如此,直接导致了学生眼高手低的现实问题。
(二)主观方面
教师没有从事过相关行业工作,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从而在课堂中过度重视教材,照本宣科的现象比较严重。甚至有些教师把课堂教学内容由照本宣科演化成讲解一种文体在写作中需注意的事项,即写作课变为注意事项课。这不但不利于写作课,也阻碍了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这些现象可以看出,困境是因没有解决好该课程基本属性在课堂中的深化。
高职应用文写作课程
基本属性在课堂中的深化
职业教育的主要特征是就业教育。高职应用文写作课堂教学内容的构建需以此为标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充分明确本课程的基本属性,即“写作”与“应用文”。这就决定了其既有培养职业人才的任务,也担当着高职大学语文课程的重任。为此,可从以下四方面组织高职应用文写作课堂教学内容。
(一)明确方向,加强语言训练
首先,应明确高职应用文写作课的落脚点是“写作”,即此课堂是“写作”课。无论是中学时期的作文课、文学写作课还是应用文写作课,都是写作课。写作最基本的工具就是语言。因而加强语言训练,渗透语言训练,增加语言训练数量、时间都是应该的。高职学生写作基础普遍比较差,更应该加强语言训练。查阅众多应用文教材,无论是在教材的概述部分还是在具体文体的阐述部分,都非常醒目地提出了关于语言方面的要求,如简明扼要、准确平实、通俗易懂等。但是,在应用文写作的课堂中,有些教师往往视而不见,或蜻蜓点水一笔带过,结果导致学生不重视,从而在作业、作文中,大话、套话、空话、词不达意、用词不准且不得体等现象随处可见。对此,加强语言训练势在必行。对语言训练方式,不同文体可采用不同的方式。私务文书,如求职信、开幕词、闭幕词、竞聘辞、演讲稿、状等,其主要特征是“说话”,以口语为主。因此,可以通过课堂诵读的形式检查语句是否通顺,也可通过活动的形式,如模拟招聘会、模拟竞聘会等进行语言训练。公务文书,如计划、公告、经济合同、投标方案、策划书、市场调查报告等,主要特征是“规范性”,具有很强的现实实效性。因此,可以通过课堂评审的方式,如经济合同,师生一起评审学生的作业或范文(包括问题文),评议哪些语言合理地表达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哪些语言没有准确表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强化规范,增强文体意识
不同于中学时期的作文,更不同于文学作品,应用文是人们为了解决日常事务而使用的文体。作为实用文体,在很多方面希望做到“千人一面”的效果,因而特别强调“规范”二字。如,国家对公文(可推广至应用文)的写作有严格规定,相应文件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高职院校使用的相应教材也非常强调应用文写作的“规范性”,特别体现在对文体模板的推荐上。而在课堂上,如何落实好应用文写作便成了一个难点。为了增强文体意识,有些教师按照教材,或对着电子课件告诉学生应用文写作中哪些不能写等注意事项。结果导致一门写作课变成了一堂注意事项课。为落实好应用文写作的规范性,除了讲解每种文体的格式和结构外,我们还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规范”意识。
注意文体之间的区别,加强相同或相近文体的比较 不同文体之间有差别,就是一种文体其内部的种类也有差别,如计划、总结、策划书的比较,求职信与求职简历的比较,策划书、方案与调查报告的比较等等。
注意每种文体具体运用时的侧重点 具体写作中,应根据不同对象对写作的内容和顺序做相应调整,如求职文书写作。求职信或求职简历应根据不同岗位、不同企业,在写作中有所侧重,不能像发传单一成不变地把一封求职信或求职简历给所有单位。
注意语言规范 落款单位、日期也应规范,如日期除了“零”用“O”外,其他数字均用汉字书写。不同文体对语言的要求也不一样,如演讲稿的写作重视口语,而学术论文重视书面语。习惯用语也不一样,如通知和报告的过渡语和结尾语均不相同。
(三)提高兴趣,渗透人文关怀
目前,相对于大学语文课程,开设高职应用文写作课程的高职院校越来越多。从性质上讲,高职应用文写作课程属于大学语文课程,换句话说,在没有开设大学语文课程的高职院校,高职应用文写作课程更应肩负起高职大学语文课程的重任,即文化熏陶和人文关怀教育。应用文写作特别是公文写作,因为太规范,过于程式化、公式化,其课堂很容易让学生产生厌学情绪,觉得这门课程枯燥无味。如若渗透人文关怀,学生的学习兴趣势必会提高。因此,我们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把现实中的具体事例引入文种讲解中 如经济合同、投标方案、借条收条等文体中,数字一般要用汉字的大写。这时,可以给学生讲解郭桓案这个典故。通过典故的引入,学生不但了解了大小写汉字标识的来历,也对其用途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运用文体特征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辅导 如演讲稿的写作,可鼓励学生“我手写我口”,鼓励学生写实话,写心里话,或者在上课前给学生5分钟的演讲时间;又如,求职文书的写作可以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励志文化或心理健康教育,因为学生在将来的求职之路上,难免遇到各种烦心事,如没有健康的心理状态,则非常不利于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如,在上课时,笔者让学生一起朗读:“被误解时微微一笑,是一种素养;受委屈时坦然一笑,是一种大度;吃亏时开心一笑,是一种豁达;身处窘境时自嘲地一笑,是一种智慧;无奈时达观一笑,是一种境界;危难时泰然一笑,是一种大气;被轻蔑时平静一笑,是一种自信。”课堂的人文渗透有利于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突出实践,推进可行性教学
相对于高职专业课程,高职应用文写作课程似乎远离工作、生活实际。基于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学生似乎更欢迎有利于其就业的课程,因为这些课程实践性强。因此,推进高职应用文写作课程的实践感,让学生觉得此课程对于自己的职业生涯非常重要,就成为此课程的研究重点。在现实教学中,尽管学生能掌握相应文种的格式以及写作套路,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具体情况不容乐观,因为在学生作业中空话、套话较多,能运用于实践、可操控、可执行的内容却较少。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加强作业的可行性评审 如计划的写作,可将班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小组之间进行互评、互审,并给出可行性建议,学生按照所给的建议对作业进行修改。当然,在课时如此紧张的情况下,每个文种都如此是不现实的,不过,一门课程进行一次这样的训练还是非常有效的。
组建写作社团 高职院校可以组建应用文写作社团。最好每个班都有一名或两名学生作为此社团的社员,并尽可能把本学校的相关材料作为学生实训实践材料。在课堂上,社员可以将自己的写作成果展示给班级的其他学生。如此,不仅学生得到了相应文种的锻炼,收到了相应的报酬,而且学校也可提高办公效率,减少教职工写作的时间。于此,学生与学院双方将取得双赢的局面。
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的建议
高职应用文写作课要落实其基本属性,回归到“写作”与“应用文”上来,把上述四个方面的思考落到实处,这需要相关配套条件的建立与完善。其中,应特别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搭建应用文写作的实践平台
学校在可能的条件下应给予此课程制度化的支持,比如参加应用文写作社团的学生可全免修或者部分免修此课程;奖励策划活动中的优秀策划,并支持付诸实践。
(二)提高教师的应用文写作水平
教师应丰富自身应用文写作的实践经验,争取到企事业单位兼职,提高应用文写作的实战水平。
(三)督促学生转变写作观念
鼓励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兼职,参与应用文的写作;督促学生转变写作观念,从以前“禁止套作”的写作观转变为“提倡模仿写作”。
总之,高职应用文写作课程的课堂教学内容,一要重视“写作”本身的语言训练;二要加强文体之间的比较;三要重视“大语文观”的人文关怀;四要突出文体写作的实践可行性。归根到底,对高职应用文写作教学,在课堂上必须落实好课程的基本属性,即“写作”与“应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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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法律高职教育;基本属性;困惑;办学理念;需求
作者简介:杨永志(1976-),男,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法律高职教育;李兴刚(1976-),男,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管理。
课题项目:本文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我国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研究”(编号:11YB116;主持人:杨永志)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32-0011-03
一、法律高职教育基本属性辨析
高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1]根据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结合法律事务工作实际,法律高职教育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一)高等性
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一个类型,是使受教育者取得某种职业资格,能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或基层从事技术应用工作的高等教育。[2]法律高职教育应当具有高等性,培养目标应当符合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总目标。在学历层次方面,从应然的角度来讲,可以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应用性法律本科教育、法律硕士教育也应属于法律高职教育。从实践来看,基于国家对高职教育的整体定位,法律高职教育被约定俗成地限制在专科层次,“法律高职教育”的概念通常被在狭义上使用。应当构建法律职业教育体系,搭建法律职业应用性人才成长的“立交桥”。[3]在人才素质方面,应当着力培养“高素质”。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要以较高的综合素质为基础,综合素质对于做好工作具有更加深刻、更加持久的意义。根据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法律高职教育中综合素质培养尤为重要,忽视综合素质的培养,就不能强化法律事务工作技能,不能适应法律事务工作人文性内涵的要求,不能使学生增强发展后劲和提高发展层次。
(二)面向法律事务。法律事务不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司法工作,而应属于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它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法律应用工作,如司法助理、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法律顾问等工作;二是司法技术工作,如刑事侦查、司法鉴定、安全防范、司法信息等工作;三是法律应用服务工作,如书记员、法律文秘、司法警务等工作;四是各行各业中涉及法律应用的其它工作,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谈判、投资理财、人力资源管理、社区管理等工作等等。
(三)面向基层一线。“基层”一般是指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指基层工作岗位,即“第一线”。有人认为“第一线”就是最低级别的工作岗位,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第一线”是指直接从事业务实际工作,区别于宏观管理工作。法律高职生毕业后一般应当从初级工作岗位干起,但并不是说他们只能在初级岗位上工作,他们经过努力和经验积累可以不断升职,升职后继续直接从事业务实际工作,仍然属于“第一线”。高职教育所面向的工作岗位应当有一定前瞻性,是学生就业后若干年内能达到的预期岗位,而不是起点岗位。[4]而且,对起点岗位不能绝对化,它们应当是与法律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起点岗位。
(四)高端技能型。专科层次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不仅是应用性的,而且还是以技能为重的技能型人才。技能是指对工作规程、方法和技巧的掌握,技能型人才就是主要通过实践工作规程、方法和技巧来完成工作任务的人才。“技能”的概念过去一般用来描述从事理工类技术应用操作工作的人员,随着社会工作分工的细化,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文员应当具备的技能逐渐明确,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操作技能(如速录技能);一类是具有一定“思维”含量的高技能(如会议服务技能、接待服务技能);一类是具有较高“思维”含量的高端技能(如谈判的技能、起草法律文书的技能),即能够灵活运用“思维”应对不同情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介于决策管理和操作执行之间的较高水平工作,法律事务工作技能应当属于高端技能。法律事务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完成好法律事务工作对职业技能的“思维”含量要求较高,要靠个人长期形成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素质。
二、法律高职教育诸多困惑解析
(一)毕业生与法律职业难以直接对接
法律职业准入的要求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只有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允许专科学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虽然允许具有专科学历的人员报考,但限制条件是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法律事务、司法助理等法律高职专业没有专门对应的职业资格。每年公务员招录,政法机关允许法律高职毕业生报考的职位很少。举办法律高职教育的初衷主要是适应社会对法律辅助职业人员的需求,但这种人才培养的超前性在社会现实面前显得过于理想化。政法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未严格按照法律职业人员和法律辅助职业人员的区别分类用人,聘用法律辅助职业人员大多也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二)毕业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
进入21世纪后,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许多本专科院校都开设了法学类专业②、法律类专业,毕业生数量大。据统计,截至2010年,全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有1246所,开设法律类高职专业的学校有300余所,2009年底在校生数为228694人,是本科法学专业在校生数的一半;设置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和司法技术类三大类13个专业和一批新设专业组成的专业教学体系。[5]法学本科生、研究生都很难就业,法律高职毕业生就业更是难上加难。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政法类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在各类别高职高专院校中位列倒数第一。法律文秘专业、法律事务专业被列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被以“红牌”预警。[6]
(三)相关工作岗位设置的科学化水平较低
目前,政法队伍的职业化程度还不高;地方法律服务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服务的领域和内容不够全面,因此,对法律辅助职业人员的需求较少。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但尚处于探索阶段,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不高,而且,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有关政策不同,在不同区域有较大差别。一些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实行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而大量中小企业尚未足够重视和强烈需求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四)落后的教育方式“根深蒂固”
高职教育大发展的时间还不长,而且,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教育方式还不能很好地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尤其是法律高职教育,不像工科高职教育那样,在人才培养上与本科教育有比较明显的区别。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核心职业能力也不像工科专业人才那样具体、可见、容易衡量。这就使法律高职教育很难与法律本科教育及法学本科教育有明显的区分,区分往往在于学历“身份”、学习态度和方法及基于自我评价造成的学习精力投入。这也造成了法律高职教育往往沿用多年来形成的教育模式,很难走出一条特色之路。法律高职院校的大多数教师毕业于法学高等院校,长期接受了传统教育模式的熏陶,已经潜移默化为自己的教育习惯,加之没有系统、深入地学习过教育理论,很难想像和把握具有质的区别的其它教育模式。而且,一些教师没有法律事务工作实践的丰富经验,既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也不精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也成为制约教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障碍。有的教师虽然具有司法实践经验,但由于对培养目标定位把握不准以及忽视了学生的就业现实,“市场”意识不强,对职业化、专业化的认识不足,按律师、检察官、法官的标准,对学生思维的深度要求过高,对学生实用技能的培养薄弱,对学生知识面的拓展不够,难以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五)法律高职与工科类高职在办学规律上差别较大
国家大力发展高职教育以及对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主要是与我国现阶段工业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职教育主要是培养工科高技能人才,国家对于高职教育的政策也主要是以培养工科高技能人才为导向的,对于少数文科高职人才的培养也主要是围绕生产经营过程培养相关的管理、服务人才,也就是说,文科高职人才就业导向也主要是企业。当然,高职教育并没有忽视文科专业人才的培养,专业设置覆盖了财经、旅游、公共事业、文化教育、公安、法律等大类。但是,法律高职教育与工科类高职教育相比,在社会需求、思维和行为方式以及由其决定的知识、能力、素质培养要求和模式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以工科类高职教育一般办学规律为基础制定的有关政策对于文科专业人才培养的“蹩脚”之处是显而易见的。法律高职教育是文科高职教育中的一种,而且是在职业准入方面有特殊要求、在工作内容上具有“国家刚性”的特殊一种,落实高职教育政策的部分要求难度很大。
三、法律高职教育科学发展的路径探析
我国法律高职教育存在的诸多困惑,其根源可以分解为社会、学生、学校三个方面的原因。三者立场不同、角度不同,产生矛盾是正常的,三者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产生困惑是因为还没有深刻认识到建立在三者统一性基础上的核心结合点,以及没有很好地把握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方法。
长期以来的教育思维往往忽视了学生的需求。习惯以教师的认识来判断学生的需求,以及用简单说教的方式将这种认识强行植入学生的头脑,落实于教学过程之中,可总是难以实现理想的效果,学生不满意。一般来说,教师的认识方向是正确的,但由于教师的角度和学生的角度毕竟不同,师生的认识在全面性、深入性上还存在差距,在将认知传递给学生这一复杂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还不够有力。
长期以来的教育思维也不够重视社会的需求。往往强调以学科为基础的专业性和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忽视了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大量一线工作岗位需要有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而不是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有的学校现有的知识、能力、素质培养体系的结构还不够合理;有的学校缺乏社会需求调查,或者调查不够全面、细致、深入,不能做到科学分析社会需求,教师还不能洞察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不能准确把握教学重点、方法和灵活性,难以培养学生过硬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现实中,学生需求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有的学生及家长不能比较合理地规划职业生涯,期望值过高,选择专业具有盲目性。有的学校不能科学地判断社会需求,设置、发展专业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学生有多样化的需求,有的学生接受高职教育主要是为了提高素质,实现学习愿望和生活理想,就业需求不强烈;有的学生为等待合适的工作在毕业之初不愿意就业;在学历文凭是社会对文科类职业人才评价的重要标准的情况下,许多学生愿意继续深造;有的职业是社会急需的,单位有强烈的用人需求,但由于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较低,或者不是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对应的职业,也不是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同一待遇水平的职业,学生不愿意从事该职业。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学生需求与社会需求关系的复杂性,统筹考虑层次的高等性、类型的职业性、素质的全面性、就业的有效性、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及学生的个性。
社会、学生、学校三者统一的纽带是“需求”,必须用科学的教育将社会和学生的需求协同起来,切实解决供与需的对应问题。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职教育方针和规律为遵循,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学生、学校协调发展,为社会、学生、学校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法律高职教育不能简单套用以培养工科高技能人才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有关政策,而是应当领会政策精神,遵循基本办学规律,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特色道路。
应当正确认识难以对应法律职业和毕业生就业率较低这两个困扰法律高职教育的关键问题。专科层次的法律高职教育对应的不是法律职业,而是社会对具有法律素养人才的需求,不应脱离实际,将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作为培养目标,甚至将立法人员、法律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作为培养目标。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既包括从事法律辅助职业的人员[7],也包括从事行政执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务人员,对应的工作单位在性质上可以概括为政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一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各行各业工作都会涉及到遵守和应用法律,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法律素养的管理和服务人才,法律思维方法、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够在各种工作中发挥独特作用。随着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懂法律懂管理懂经营的人才,将在企业涉法业务、管理决策、争端解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法律高职教育可以对应各行各业,培养法律素养+职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法律事务专业可以针对不同行业确定若干专业方向,以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毕业生就业的有效性。统计法律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判断法律高职毕业生的就业质量,不能局限于是否进入政法机关、法律服务部门,或者是否专门从事法律工作,只要到能够发挥法律素养作用的工作岗位都是成功就业。关于法律事务工作岗位对应的职业资格问题,吴昊先生提出,可否借鉴类似于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分级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资格考试可设定多个层次,第一级设定为律师资格(可以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资格);第二级设定为法律事务师(可以从事一般法律事务性工作准入资格等)。[8]我们十分赞同设定法律事务师资格的建议。
法律高职教育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律高职教育是知识、能力、素质、人格培养的高度统一。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学生坚定的政治立场,确保学生政治合格;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用社会主义法治所特有的“民主、理性、规范、和谐”精神来教育学生,使学生树立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观念,引导学生自觉守法护法,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使学生强化德行修养,形成健康人格,担当社会责任;还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吃苦精神、意志品质和自我管理的习惯。总之,法律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应当做到“政字当先,法涵其中,高在素质,强在技能”,从而形成鲜明特色。
法律高职教育必须精心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应当坚持“感悟职业,激发热情,自主成长,全程育人”的方针,将整个大学生活作为树立职业理想,修养职业道德,锻炼职业能力,拓展职业素质的理性空间。充分发挥各种载体的文化育人功能,将社会主义文化、法律文化、职业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校园文化,营造浓厚的法律工作氛围,培育优良教风学风,使学生在点滴之中感悟职业的要求,并内化为自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应当搭建了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发展、自主实现的平台,使学生感到被重视、被尊重,感到学习任务的应用价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法律高职教育必须强化人才培养工作与法律事务工作的结合。在教学中,应当遵循从感性到理性、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认识规律,必须改变先讲理论、再搞实践的传统模式,从实际工作过程出发,认真研究教学内容的有效组合,提高实训实习的时间、次数、内容、形式、方法安排的效率,做到“实”与“训”、“习”深入结合。法律高职院校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多方面的合作,实现学生、用人单位、学校“三赢”。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2006-11-16.
[2]董大奎.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建设[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93.
[3][5]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十二五”期间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研讨会综述[Z].(法高职委〔2011〕3号).
[4]徐国庆.职业教育项目课程开发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7-41.
[6]麦可思研究院编著,王伯庆主审.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31、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