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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的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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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的启蒙

自然科学的启蒙范文第1篇

在近几年的高考命题中,重点考察近代的突出科技成就,尤其是与生产、生活相关的成就。侧重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考察,以选择题为主。其中,涉及到自然科学与近代西方思想解放关系的题目是难点。本文精选例题,从思想解放与科技进步之间的关系入手,深入剖析,希望加深同学们对该知识点的理解。

一、思想解放对近代科学的促进

例1 恩格斯称赞一位近代科学家的研究成就是“自然科学的独立宣言”,他指的应是( )

A.哥白尼的“日心说”否定了宗教神学崇信的“地心说”

B.伽利略创立的实验科学推动了近代科学的发展

C.牛顿创立经典力学完成了科学史上的划时代飞跃

D.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颠覆了关于人类起源的传统观念

解析 题干当中的关键信息有:“近代科学家”、“自然科学的独立宣言”,由此可以看出,恩格斯认为这一研究成果标志着近代自然科学的诞生。而1543年,哥白尼公开发表《天体运行论》,日心说的提出展现了地球的本来面貌,猛烈地震撼了科学界和思想界,动摇了封建神学的理论基础,这是近代自然科学诞生的主要标志。

答案 A

点拨 该题为概念型选择题,此类选择题主要考查对历史概念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在题干中多提出一个基本概念,选项则多是对这一概念的阐释或解释,正确选项多是立足于对历史概念内在规律和本质的把握。该题所涉及的知识点是近代科学产生的标志――近代天文学的革命。而天文学的革命是文艺复兴期间反对封建神学的斗争中开始的。文艺复兴的思想解放为科学的进步提供了思想动力和精神基础。

二、科学进步对思想解放的推动

例2 列宁曾说17世纪牛顿把“造物主”从无生命现象研究领域驱逐出去一样,19世纪达尔文又把“造物主”从有生命领域的研究驱逐出去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①牛顿《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一书标志着经典力学体系形成 ②牛顿经典力学存在着绝对时空观无法解释物理学研究的新问题,后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推动物理学发展 ③牛顿和达尔文都不信仰宗教,故能把造物主驱逐出去 ④达尔文的代表性著作是《物种起源》 ⑤达尔文生物进化法则不仅适用于生物进化领域研究,更适应于人类社会领域,落后民族、落后国家应优胜劣汰。

A.②③④ B.①②④

C.②③⑤ D.①③⑤

解析 本题考查对牛顿经典力学和达尔文的进化论的理解。根据所学,牛顿晚年开始信仰基督教,故③错误;达尔文的 “适者生存”、“生存斗争”能为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对外殖民扩张提供一个完美的借口,其局限性在于极端的民族主义虽然有这种倾向,但是在题干中并未反映出来,⑤错误。

答案 B

点拨 该题为组合选择题,此类题目是将同类选项按一定关系进行组合,通常在题干中列出三条或三条以上的历史知识,并冠以数字序号;然后分解组成备选答案作为选项。也可以构成否定形式,可据题意从选项中选出应该否定的一个组合选项。多项选择题取消后,该类选择题在文综选择题中有增多的趋势。解答时我们首先要选定一个绝对正确或绝对错误的答案为基点,缩小思考范围;然后,依此顺藤摸瓜,选出答案。

例3 达尔文的“进化论”作为一项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就,也对人类社会的政治和思想观念产生了很大影响。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 成为欧洲启蒙运动批判专制统治的思想武器

B. 成为西方国家进一步扩张侵略的“理论依据”

C. 成为马克思提出暴力革命主张的思想渊源

D. 成为近代中华民族反帝反封建革命的理论依据

解析 达尔文生物进化论诞生于1859年,而欧洲启蒙运动主要发生在17~18世纪,A项排除。B项,进化论的原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自然选择”被西方国家利用作为殖民扩张的依据,对世界政治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C项,马克思暴力革命是指无产阶级通过暴力夺取资产阶级政权,与进化论无关;D项符合史实,但不符合材料,材料要求“人类社会的政治和思想观念产生了很大影响”。

答案 B

点拨 该题为结论分析型选择题,其特点是,题干所展现的内容多是教材中未出现的结论,而选项则多是教材所涉及的内容,其功能主要考查史论结合和对史实的理解能力。回答时,注意分析结论和史实的关系。要根据题干的结论,分析与史实的内在联系,进行综合辨析,同时用史论结合的方法进行判断。

三、科技进步与思想解放的相互促进

例4 科学与技术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下表为16~18世纪初期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增设教席的情况。

根据上表,概括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从16世纪中期至18世纪初期新增课程的变化趋势,并分析导致这种变化的原因。

解析 从表格课程设置可以看到从人文科学到自然科学。原因结合16、17世纪欧洲阶段特征分析。

答案 趋势:新增课程从以人文学科为主到以自然科学为主。

自然科学的启蒙范文第2篇

关键词:康德 批判哲学 思想来源 体系内容 意义

康德的批判哲学开创了德国古典哲学之先河。大概从十八世纪七十年代期,康德从研究自然科学转向研究哲学,在其先后发表了《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三部哲学著作中,康德分别阐述了他的认识论思想、伦理学说和美学观点,构成了所谓“真”、“善”、“美”的批判哲学体系。总体来说,康德批判哲学的形成是西方哲学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它不仅检查了西方哲学长期发展的成果,而且提出了新的问题,至今仍具有较大的影响。

一、康德批判哲学的主要思想来源

康德的哲学思想经过了一个长期艰苦的探索过程,在康德批判哲学的形成过程中,有两个人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个是休谟,一个是卢梭。康德在他们的启发下,形成了后来批判哲学的两大主题,这就是自然和自由。

康德建立批判哲学,休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说:“我坦率地承认,就是休谟的提示在多年以前首先打破了我独断论的迷梦,并且在我对思辩哲学的研究上给我指出来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1]9休谟提出了习惯联想说的因果论,认为因果联系的观念只能在“思想的习惯联系”的感觉中去寻找。这样,休谟就否认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断言人们的因果观念不是来自客观的因果联系,而是来自对心中的一种联系的感觉。

康德认为,休谟把因果原理归于习惯性的联想,仅仅表示主观联想的必然性,因而自然科学只能是或然性的知识。这样不仅会断送形而上学,甚至可能断送科学。于是,康德决定走一条与他不同的道路。他把形而上学和科学分别划在超验领域和经验领域,并进一步讨论了它们各自存在的意义。康德发现因果关系概念不是唯一的,提出了范畴学说,回答了自然科学何以可能的问题,并为在自然科学之后讨论形而上学何以可能奠定了基础。康德接受了休谟提出的问题,然而,他不同意休谟的结论,坚决地批判了休谟的怀疑论,不仅从独断论中拯救了形而上学,并自认为拯救了经验科学。

康德批判哲学所要极力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因果必然联系普遍统治着整个自然界,应该怎样解释人的自由,也即探讨人的自由原因对实践行为的决定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康德深受卢梭的影响。

当启蒙主义者鼓吹文明、科学和进步之时,卢梭则开始了对启蒙主义的深刻反思。卢梭对自由原则的热情歌颂,使康德挣脱旧形而上学的束缚,用理性来解决道德问题,即解决人的自由问题。卢梭对康德的影响就主要表现在“自由”原则的提出上。通过“自由”概念,康德得以证明一种建立在不同因果关系上的二律背反,即必然是现象的经验界的必然,自由是自在之物的超验界的自由。这样,康德在自然科学之后,在超验范围得出了形而上学命题可以是真的这个重要成果,从而在哲学上得出“与经验相反但也真实”的结论。这个结论对于康德把旧形而上学改造成新形而上学,是一个关键。由此可见,卢梭对康德影响的巨大。

二、康德批判哲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康德批判哲学的认识论思想

康德把在认识论领域的理性称之为“理论理性”,是一种先验的认识能力,属于知识论的范畴。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考察理性的认识能力,要解决自然科学如何可能以及作为科学的形而上学如何可能的问题,指出理性为自然立法。

康德用“感性”、“知性”、“理性”三个环节构成了他的整个认识论体系。康德说:“吾人一切知识始自感觉进达悟性而终于理性。”[2]242“感性”是其认识论的第一个环节。“感性”是一种借助于经验而形成感性直观知识的先天认识能力。“知性”是其认识论的第二个环节。“知性”是对感性对象进行思维,把特殊的没有联系的感性对象加以综合,使之成为有规律的自然科学知识的先天认识能力。“理性”是康德认识论的最后一个环节。“理性”指人先天具有的一种要求把握绝对的无条件的知识的能力,即要求超越“现象世界”去把握“自在之物”的能力。认识三阶段理论,符合人类认识的发展过程。

康德把世界划分为现象和物自体,认为经验的直观只能认识现象,而不能认识物自体。物自体是可思而不可知的宇宙本体,可以通过知觉把握。人与自然最重要的的关系就是理性通过知性为自然立法,在此过程中,理性是位“外来”立法者,具有先天的认识能力,它所先天具有的直观认识范畴及其引申出的认识规则构成知识的基础或根据。

(二) 康德批判哲学的伦理学说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考察理性的实践能力,以解决自由意志,道德行为如何可能的问题,以确定人的意志、道德、信仰等实践理性。这里理性的实践能力向人的意志颁发先天法则,即理性为道德立法。

自然科学的启蒙范文第3篇

【关键词】以研促学 历史教学 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5-0092-02

本文仅以人教版高中历史教材(必修三)第二单元第七课《启蒙运动》为例进行探讨,以期领悟高中历史新课程教学的真谛。若有不妥之处,请各位专家、各位同仁批评指正。现行高中新课程历史教材均采用模块式编排,改变了传统教材以通史编排的体例,以全新的理念重新建构历史知识体系,分成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三个必修模块和六个选修模块。这种编排注重与初中课程的衔接,遵循了高中历史教学规律,体现了基础性和时代性,更加关注现实和社会发展,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但失去了通史教材的连贯性,很多历史知识都被人为地割裂开来,零散的分置于不同的模块中,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历史的真实性。如何理清历史的来龙去脉,还原历史的真实,进一步落实新课标对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的要求,全面发挥历史教育的功能,提升模块教学的实效性,这是我们历史教育人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我校在开展教学的同时对教材进行了新一轮的研讨,现从以下方面谈谈在新课程教学实践中的点滴思考。

一 优化模块知识结构,让教材活起来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只有让学生不把全部时间都用在学习上,而留下许多自由支配的时间,他才能顺利地学习……(这)是教育过程的逻辑。”模块编排本身包含了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的实效性的初衷。学生通过对模块的学习能够更加清晰、更加快捷地掌握历史知识,建构历史知识体系。但作为施教者,需要更进一步整合各个模块、各个子目,优化模块知识结构,在教材研究基础之上作精细化处理,让教材活起来,有的放矢地开展教学。

以人教版高中历史教材(必修三)为例,我们在研究的基础上对原来的板块做了如下处理:把第一单元(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第二单元(西方人文精神的起源及其发展)、第五单元(近代中国的思想解放潮流)和第六单元(20世纪以来中国重大思想理论成果)放在一起进行集中学习,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便于全面掌握古今中外的思想发展史;把第三单元(古代中国的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第四单元(近代以来世界的科学发展历程)、第七单元(现代中国的科技、教育与文学艺术)和第八单元(19世纪以来的世界文学艺术)放在一起进行集中学习,便于全面掌握古今中外的科技文化史。在具体课例中实施微调,如在《启蒙运动》这一课中,为了更好地理解自然科学的发展推动了理性时代的到来,选择先学习第四单元(近代以来世界的科学发展历程)。这样演绎的历史模块就显得更灵活,更具有可操作性,提高了教师驾驭教材的能力,学生也能更好地理解教材:14~18世纪的欧洲,由于资本主义的萌芽,新航路的开辟,资本主义继续发展,资产阶级队伍不断壮大,要求摆脱中世纪封建神学的束缚,开启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人性得到张扬,思想得到解放,进而推动了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最终演变成一场在思想领域反封建专制和教权主义的斗争——启蒙运动,从而揭开了理性时代的到来。引导学生通过阅读引言和教材第一目第一二自然段教材内容及插图《观察天空》,认识启蒙运动的出现与当时欧洲的经济、政治、自然科学的发展是分不开的,从而自然得出历史结论:一定时期的文化是一定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实践证明,如果不整合教材,凭教师枯燥的说教,包括利用多媒体播放课件《17世纪自然科学的发展》,费时费力不说,学生也无法理解其来龙去脉。大多数老师为了让学生理解深刻,花上一节课的时间谈背景,这显然就背离了课标的要求。

二 实践模块教法学法,让学生动起来

古人云:“善教者必有善学者,而后其教之益大,教者但能示以所进之之善,而进之之功,在人之自悟。”教学有法,学无定法。学习模块肯定需要一定的方法,不同的模块需要不同的学习方法。课标给我们展现了四种基本方法:一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和方法,努力做到论从史出,史论结合;二是注重探究学习,积极解决问题的方法;三是主动学习,独立思考的方法;四是合作学习和交流的方法。我们在深入领会课标的基础上进行课题专项研究,在课堂教学中实践,综合运用,突出以生为本,真正让学生动起来。如把讲解讲授法、谈话法与问题情境教学法、史料分析法等综合运用到教学中去,开展自主学习、合作探究,努力营造师生互动的生本高效课堂,这既体现了教师的智慧和人格魅力,又承载了学生的个性特征,需要我们不断去追求!

以《启蒙运动》为例,这一课有三目:第一目“理性时代的到来”讲解启蒙运动的背景和启蒙运动的核心理性主义;第二目“法国启蒙思想家”讲解伏尔泰、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思想主张;第三目“启蒙运动的扩展”讲解德意志康德的思想主张和启蒙运动的影响。传统的教法就是依据教材的思路“填鸭式”的亦步亦趋,没有创新,缺乏活力,久而久之就会失去历史课堂应有的生命力。我们在钻研教材的基础上对教材进行了重新优化整合,打破模块束缚,用问题替代了课题,使教材知识结构更趋合理,线索更明了,思路更清晰。学习课题的过程就是逐步解决问题的过程,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综合运用谈话法、讲解法、情境教学法、史料分析法探寻自主学习、合作探究。本课我设计的探究问题是:课件播放必修一,有关、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相关场景,通过观看后提问:你认为这些历史事件都受到了什么思想的启发?(情境导入、激情益智、谈话过渡。)(1)你认为什么是启蒙思想?(释题置疑,推进新课。)

(2)这场运动是怎样发生的?(自主学习、合作探究——背景。)(3)最先可能在哪个国家发生?法国为什么成为启蒙运动的中心?(分组讨论,引发思考,互动点评。)(4)启蒙运动的核心是什么?(比较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通过教师讲解示范,学生角色扮演生活场景,形成结论认知。)(5)教材讲到了哪几个思想家?你能理解他们的观点吗?(自主学习,用史料分析法得出历史结论。)(6)这场运动产生了什么影响?(比较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用资料图片示例法归纳总结。)(7)学习了这一课你领悟到了什么?(思维升华,结束新课。)实践证明,通过在问题情境设置、讲解示范、史料分析基础之上开展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方法在高中历史新课程学习中师生倍感受益,实效性不言而喻,老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在历史课堂上得到了有机的结合,教与学变成了一件轻松快乐的事,为教为学乐此不疲,我想这就是历史模块教学的一点启示。

三 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让老师闲下来。

斯宾塞曾说:“如果没有系统的知识的帮助,先天的才能是无力的。直观能解决很多事,但不是一切。天才和科学结合后才能得到最高的成功。”新课程理念旨在转变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利用多媒体开展教学,让学生全面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真正体现师生互动。传统的一支粉笔已远远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单凭历史老师的说教已无法实现新课标的培养目标。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整合优化各种教学资源,在历史课堂教学中尤显重要。课件设计好了,教师的角色由教到导,把主体还给学生,老师上课自然就轻松多了,实现了由原来忙于说教到现在可以闲下来思考的转变。

《启蒙运动》这一课,我们充分利用了教材本身的插图、人物图片和资料,补充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和康德等思想家的生平简介和观点史料,增加了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拉美独立运动以及亚洲民族的独立解放运动相关联的场景图片等大量直观而鲜活的历史素材。这样的课堂才能贴近学生,有利于学生全面掌握教材,领悟启蒙运动的背景、核心思想、观点主张以及他们不懈探究真理的人格魅力,更理性地认识启蒙运动影响和评价。这样的课堂也才能真正体现新课程理念,通过历史学习达到求真、溢情、启智的目的。

总之,高中历史新课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巨大的舞台,如何演绎出一幕幕精彩的课堂花絮,需要我们大家一起用智慧的钥匙去开启这扇理想之门。让我们携起手来,以研促学,提升历史教学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人民教育出版社历史室编.旧人教版普通高中历史教材[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订.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自然科学的启蒙范文第4篇

一、心理学自然科学模式产生与发展的背景

主流心理学(MainstreamPsychology)与科学心理学(ScientificPsychology)同义,即心理学的主流是一种采用了自然科学模式的科学心理学。诸多知识本身与知识之外的原因使得自然科学模式成为心理学研究一直以来的主流。

1.知识背景

哲学和生理学是心理学产生19世纪末的双重知识来源。“心理学虽有一长期的过去,但仅有一短暂的历史”[2](P2),在冯特之前的几千年间,心理学长期作为哲学的一个知识门类而没有独立的地位,但哲学却为整个心理学提供了认识-欲求的基本概念体系;笛卡尔以来的近代二元论传统以及实证主义精神同时也为心理学的自然科学化做了哲学铺垫。19世纪中期,赫尔姆霍茨、韦伯与费希纳等生理学家首开通过实验和测量研究人类心理的先河,证明了用自然科学方法来研究心理过程的可能性。生理学家的心理研究为心理学的先行者提供了方法-技术模板,直接促进了(实验)心理学的建立。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诞生”以及此后发展的宏观知识氛围是启蒙以降科学理性思维方式的主导地位,即研究主体与客体的本质二分,对客观、一元真理在场的形而上学预设,对研究主题的对象化、客观化处理等。这种思维方式甚至渗透到了人类学和社会学等经典的社会科学之中,心理学也不能避免。在这种知识氛围和相应的评价标准下,人文科学知识在价值序列上自然处于低位,这也解释了人文科学取向心理学在心理学学科内部的边缘地位。

2.知识社会学因素

知识社会学关注知识的社会性维度,致力于考察知识与学科中的社会、文化、心理、利益等非真理性因素。心理学从整体上采用自然科学模式并非纯粹出于学术理性的考虑,而是在学科内外有着诸多知识社会学因素的参与。从心理学外部的社会背景来讲。社会公众对(自然)科学及科学专家的信奉使得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的存在与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其次,资本主义的兴起即与自然科学在技术领域的应用有关,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对工具、实效知识的普遍高扬使得易于应用的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有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至于心理学内部,建制化、专业化、职业化后的学科,会相应产生出相应的科学共同体,科学共同体作为一个权力-利益系统必然寻求扩张垄断与自我辩解,这使得其信念与利益时常高于真理本身:人的心理行为并不等同于客观自然物但却套用了研究客观自然物的研究方式,如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言,“这一错误发端于心理学家们对曾给自然科学带来辉煌成就的机械主义方法论的崇拜”[3],即非学理的自然科学崇拜与科学共同体的群体协商、默认是自然科学模式在心理学研究中长期合法的保证。二、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的理论特征心理学在知识上的最高追求是达到客观普适的、价值中立的真理。而其对真理的理解则攀附了自然科学的标准,因此其效仿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物的主客分离的研究范式来研究人及其心理与行为,这深刻贯穿到了心理学的方方面面。

1.强调研究对象的可观察性

实证主义哲学本身承接了近代经验哲学的传统,与这一经验传统相对应,从早期的内容-构造心理学到随后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至今日的认知心理学,皆主张研究对象的可观察性,往往为可直接观察性。冯特和铁钦纳强调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为可内省的内部经验;行为主义心理学则认为心理学应排除无法直接观察的内在意识,而应代以可直接观察的外显行为;当今的认知心理学也保留了行为主义的这一主张,并进一步通过外部行为反应推论内部的认知过程规律。必须提及的是,强调研究对象的可观察性不仅仅关联对研究对象的选择与取舍,同时也是对研究对象的理解与建构。这一建构在本体层面将人视作动物或机器,将人的心理与行为视作客体、对象甚至是物理事实的存在;在技术实施层面,这一建构直接导致了心理学中的还原主义与元素主义,“心理学研究的根本途径在于将心理分解为一些基本的元素,或将心理、行为归结为低级运动形式如物理、化学、生物过程,然后以元素说明整体的性质,或以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的规律说明人及其心理、行为的规律。”[4]

2.实验室实验法及方法中心

自然科学的研究目标通常为对研究对象进行本质观察或发现研究对象间的因果关联,同时这些研究应是可重复、可验证的。为此,诸自然科学在研究方法上需要在实验室中即控制条件下对研究对象进行数量化观察和相应的数学分析。现代心理学“诞生”的标志即是冯特等人采用了这种自然学科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人类心理。自冯特以后,虽然心理学中实验、问卷-测量和观察等方法并存,但实验法(主要为定量的实验室实验法)一直是心理学方法的主流和心理学知识的主要来源。心理学中实验室实验法的要义在于通过脱离日常生活情景,在实验室中对变量进行精心控制,对心理的外部结果———生理和行为进行数学统计分析,以达到因果关系的解释。对科学方法的过度强调也使心理学陷入了方法中心的误区:首先,以方法作为评价心理学科学性和心理学知识客观性的唯一标准,正如卡特尔所言:“心理学除非建立在实验和测量的基础上,否则就不能达到自然科学那样的明确和精密。”[2](P173)其次,方法的意义高于问题本身的价值,对程序和技术的关注优于对问题价值的关注,除却规定研究对象的可观察性之外,能否对对象施以科学研究也决定了心理学对研究问题的取舍。

3.个体主义

通常认为心理学的分析水平多在微观的个体层面,在个体之外往往最多延伸至家庭,这种角度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心理学在其自然科学模式下却普遍存在着将个体视角走向极端个体主义的误区,即使心理学中的社会心理学也秉持个体主义。所谓个体主义是“强调个体心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否认或忽视个体心理与社会文化的内在联系,把个体研究同社会文化孤立开来而从个体内部寻求心理或行为的解释。”[5]在心理学中,个体主义和自然科学模式内在契合,造成这种个体主义的直接原因仍然要归结于心理学的自然科学模式,正如叶浩生教授所言:“文化因素、社会影响在实验室中则无法控制和操纵,更无法操作化和量化,为了维护科学研究的可信度和效率,只能弃之不顾。”[6]

4.价值中立的知识立场

价值中立立场的背后是一种客观主义的认识论,其要求在研究中排除所有成见,保持“不偏不倚的中性态度”,如实地观察和描述事物以发现客观普适的真理。不过即使在自然科学中,是否存在着价值中立的客观真理,也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争论的学术议题:库恩范式论和科学知识社会学皆怀疑自然科学知识的客观性。不过心理学科学共同体通常信任自然科学知识的价值中立性,同时认定在心理-行为领域也存在着类似自然科学的不牵涉主观因素的普遍知识或规律。如若采用自然科学式的客观方法来研究人及其心理与行为,并基于数学方式来呈现、分析研究结论,将会避免价值涉入,从而达到希求中的普适真理。即心理学家认定,在自然科学模式指导下其自身的科学活动以及科学活动的结果都因科学方法的带入而得到了价值中立性的保证。

三、单一自然科学模式下心理学的困境与出路

作为心理学主流样态的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对心理学的产生、发展与实际应用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其对科学的信奉优先于对人的关切,不顾人不等同于动物或机器的独特本质,执着于套用上述研究自然物的立场去研究人及其心理与行为,使得心理学成为了一门充满了困境与危机的科学。

1.困境

首先,心理学是研究人自身的一门科学,但人在心理学中的形象至今仍是还原式的动物或机器,“科学心理学将人性降格为单一的自然物的存在,消解了人的独特本质,使得人在心理学中被遗落或消解。”[7]学术界作为一个精英系统,其观点本身就需要超群出众,而心理学研究往往通过复杂的技术程序来验证一个生活智慧中早已存在的观点;执着于方法-技术的心理学用力于枝节、琐碎的问题而没有兴趣也无力建构出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真正影响力的理论,在科学心理学100多年的传统中,尚未产生出可以广泛影响周边学术领域的学者和理论。其次,从学科的最高追求———科学性上来讲,心理学并不成功。著名理论心理学家SigmundKoch曾指出,“心理学自一百多年前脱离哲学以来,一直未能成为独立科学,且因受其本身条件限制,心理学将来也永远不可能发展成为独立科学。”[8]最后,心理学过度张扬了科学性,采用缺乏生态效度的实验室实验法而导致了与真实人性和现实生活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正如英国心理学家P.凯林在《心理学大曝光———皇帝的新装》中指出的,“科学心理学已经避免去研究那些人类存在的真正问题。它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它选择了一个自然科学的方法,而这种方法是不能很好地胜任调查这么一种问题的,同时也因为许多实验心理学家通过求助于不人道的客观科学以避免他们的个人冲突。”[9]

同时与科学模式相关联的个体主义立场也无力面对复杂的社会政治生活现实,有学者对实验社会心理学做出了批评,认为这种实验室实验是“真空中的实验,宏大的社会现实被弯曲为人为的实验室中漠不相关的个体之间虚假的社会互动”。[10]面对六七十年代席卷欧美的学生运动、女权运动和黑人运动,科学心理学家束手无策。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学科建制化也给心理学带来了负向的后果。后果之一即是学科封闭,对生活世界和周边学术领域中优质、精彩的心理学资源视而不见。甚至在心理学内部,各分支领域也往往秉持专业化态度,这造成了心理学在内部的分裂。后果之二在政治-伦理层面:正如爱德华•萨义德(EdwardSaid)所言,持专业态度、职业态度的知识分子,将会“无可避免地流向权力和权威,流向权力的要求和特权,流向被权力直接雇佣。”[11]

自然科学的启蒙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行为理性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罗马法学派日尔曼法学派理解与意义

人们对逻辑的渴慕,把法学变成了数学,这不仅是错误的认识,而且还会误解法律。生活不因概念而存在,相反,概念因生活而存在。有权存在的,不是逻辑,而是生活、社会关系的需求以及对正义的感知;逻辑的可能或不可能都不是物质的。

-----耶林「1

一问题及其限定

一个比较法上的争议问题

“法律行为”(Rechtgeschaefte)一词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法律术语。在英美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词语。「2法律行为理论在大陆民法的位置极其显赫。它被誉为“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3“大陆法系民法学中辉煌的成就(theproudestachievement)”。「4庞德也指出,在罗马法中,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是“行为”。在大陆法系,这种“行为”主要是指法律行为。而在英美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是“关系”。「5

如此重要的一个制度,在部分学者那里却遭到了猛烈的批判。这里以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导论》第2卷为例。在这本书中,他们猛烈地批判了法律行为制度:

学者贡献的法律行为原理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中,所有的交易只有一项因素是共同的,即“表示”(declaration)。但是,用法律行为来囊括所有的意思表示,这些意思表示是与物权移转行为(realacts)(比如德国法上的动产交易)、双务(synallagmatic)合同、财产让与行为、影响家庭身份的行为、有法律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概括不了的(overstrained)。……学习德国法的外国学生可能首先就要问:这些不同层次的抽象化之间的差别是不是真的必要。如果不诉诸如此一个整全的特别概念,是不是就不能处理相关材料、叙述相关规则了呢?有必要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和要约(合同的组成部分)区分开吗?……用比较法上的功能方法看,法律行为不是一个有用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德国法上的一个人为概念。它虽然有阐释和体系化价值,但作为一个认知工具(aperceptualtool),它对于私法的社会秩序而言,并不是非常有用。「6

德国法学家乌拉沙克(Wlassak)也意识到,法律行为是一个“真正的灰色理论的产物”(richtigesGeschoepf)。著名民法学家弗卢姆也赞同这种观点。「7

从立法上看,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外,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也没有规定法律行为制度。同为德国法系的奥地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就没有规定。其他地区如法国民法典、拉美国家的民法典、荷兰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等都没有规定法律行为。这些法典基本上采取用合同制度代替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技术。

在我国,也一直有关于法律行为这一制度的存废之争。据江平先生介绍,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对采用不采用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争议。反对的人认为,英美、法国没有法律行为,“日子过得也比较好”,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抽象,难为一般人理解。但最终《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和制度。「8在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在拟定民法典的草案时,关于是否规定法律行为,也出现了争议。

问题及其限定

本文的问题是从前文关于法律行为必要性的争议之中引发的。本文并不在一般意义上讨论民法学或者民法典是否需要法律行为,而是讨论何以当时的德国法学家会从大量的法律素材中提炼出“法律行为”这一抽象概念,这种抽象概念的提取与当时德国主流的法学方法有何种关系,以说明在当时的德国,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否有某种必然性。为此,我将首先通过知识考古学分析,讨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如何产生的,并通过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语义学分析,揭示法律行为这一术语的独特性。其次,我将结合在法律行为概念出现时的主流法学方法论,讨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与当时的法学思潮的关系,并分析产生法律行为概念的两种看似矛盾的方法,是如何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的。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各国都有一定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学者基本上都接受了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和制度(建国后是通过原苏联接受的),《民法通则》也直接继受了德国法的立法实践。对于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学界以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逻辑上的妥当性。这种争议的实质还是在于,是否要全面继受德国法中法律行为的制度。我的目的在于,考察德国法中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的社会/政治以及学术背景,揭示这一概念在德国产生的某种必然性,我的切入点是当时的法学方法。我将指出,即使这一概念和制度的价值在今天看起来并不大,在当时的德国出现这一概念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法律行为概念在德国法上的源起

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

弗卢姆指出,罗马法学家仅仅认识到具体的法律行为,而并没有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一词,最早出现于18世纪。在18世纪,“法律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表述方式,在法律文献中,人们既用拉丁文表示,也用德文表述,直到18世纪末期,Rechtgeschafte一词才确立。「9

在德国启蒙时期,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莱特(DanielNettblandt,1719-1791),在1748年的著作中借用过拉丁文actusiuridus(可译为法律行为)和delaratovoluntatis(自愿表示),表示自愿追求法律效果的行为。他甚至将actusiuridus定义为“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10但是,第一次使用这一术语的是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的古斯塔夫。胡果(GustavHugo)。在《日尔曼的普通法》(1805年)一书中,他使用了Rechtgeschaeft一词代替罗马法中的“适法行为”(negoziogiuridico)。但是法律行为一词的真正创始人实际上是海瑟(Heise),在1807年的《供学说汇篡教程所用的普通民法体系概论》(GrundrisseinesSyestemsdesgemeinenZivilrechtszumBerhufvonPandekten-Vorlesungen)一书中,他使用了Rechtgeschaeft一词,海瑟的老师胡果(也是哥廷根大学的教授)指出,“在整个法学史中,没有其他一部作品象这部作品一样,起了如此巨大的作用。”「11在该书中,海瑟提供了一个划分十分严格的目录。第一卷是“总则学说”,紧接着“权利”(Rechts)的是“行为”(Handlungen)。在“行为”下,有“意思表示”一章。该章中有“法律行为专论”。“意思表示”是相对于“侵权行为”(unerlaubtenHandlung)使用的。「12该书第六章详细地讨论了法律行为的一般意义、类型和构成条件,使其成为一般术语。其结构是:

第六章关于行为

1.行为的一般规则

(1)关于意思的确定

……

(3)关于意思的表示

2.关于法律行为「13

海瑟第一次揭示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属性。这里所谓的意思表示,不是生活中普通的意思表示,而是追求私法效果的意欲意思,即法效意思。之后,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三卷将法律行为理论进一步精致化,对海瑟所揭示的意思表示这一本质部分作出了重要的理论发展。1794年制定的普鲁士普通邦法(AllgemeinesLandrechtfuerdiePreussischenStaaten)采用了这一概念,它规定了“行为”,但不是“法律行为”。同时它还采取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1863年的《萨克森王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GesetzbuchfuerdasKoenigreichSachsen)采用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该法第88条规定:“如某行为与法律要求相符,旨在设定、废止、变更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为法律行为”。这是法典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以及制度的首次承认。

“意思表示”是与“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术语,它与“法律行为”几乎同时出现,也是德国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iurebelliacpacis)》中继承了传统罗马法的“诺言”所表达的思想,极大地促进了18世纪末期法学的发展。「14之后,在18世纪,沃尔夫(ChristianWolff)首次提出并阐述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在十九世纪,它成为德国

法理论中的基本概念。「15后来,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作为同义语使用。为了与奥地利民法典的用语有所区别,普鲁士普通邦法开始使用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该法第1章第4节)。至此,“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概念终于在法律中形成。

法律行为的语用学考察

“法律行为”的德语是Rechtsgeschaeft.这是一个组合词,它由“法律”(Recht)和“行为”(Geschaeft)这两个词合成。中间加了一个连词符s.

法律行为中的“行为”一词,在海瑟的著作里使用的是“Handlungen”。「16而在德文中,表示行为最常见的词语也是Handlungen.格尔哈德。瓦瑞格的《德语辞典》中揭示“Geschaft”的意思是“zweckgebundensBeschaetigung,Taetikeit,Arbeit,Gewerbe,BerufErgebnis,AbschlusseinermitGeldverbundenen,Taetigkeit,Handel,Absartz,Verkaufen,Aufgabe,Auftrag;Verkaufsstell,Gewerbeuternehmen.”「17另一本《英德德英辞典》则把“Geschaeft”解释为“shop”和“business”。「18而在德文中,侵权行为使用的是unerlaubtenHandlungen一词。可见,在德文中,“Geschaft”一词主要是指交易,并不是一个关于“行为”最为常用的词。

在德文中,表示“法律行为”的另外一个词语是“Rechtshandlung.”但是,弗卢姆是在与事实行为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的,认为它是“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Rechtshandlung一共包括三种:事实行为(Relakte),通知(Mittelungen),原宥(Verzeihung)。「19另外,在德语中,Rechtshandlung一词还有“法律中的行为”的意思,即法律调整的所有行为的总称。

可见,Rechtsgeschaeft一词仅仅用来表示通常所说的法律行为。之所以使用“Rechtseschaft”一词,是法学上出于区分生活中的行为而创造的一个词语。在德国民法理论和民法典中,有很多这种所谓的“法律家德语”,比如unterLebenden(intervivos,生前行为),“vonTodeswegen”(moritiscausa,死因行为)、ehelicheLenbensgemeinschaft(婚姻共同体)等。正是这些法律术语的使用,使德国民法典才得以建构起来

在萨维尼那里,法律行为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20这一定义为后来的民法学家所接受。如拉伦兹和沃尔夫认为,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促成个人私法关系变动的单个人或者多数人的单个或多个有内在关联的行为。这些行为的目的追求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改变或者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每一个人都通过法律行为,与其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住所产生法律效果,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而是首先因为当事人意欲如此。”「21可见,在德国民法学中,法律行为的界定因素有两个:一是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的存在;二是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的目的是要发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顺便指出,德国法学对家法律行为的这种界定,是德国法认定物权行为独立性一个前提,也是德国法将买卖合同中的履行行为不解释为买卖合同的结果(一个事实行为),而是解释为独立的物权行为(一个法律行为)的前提。

三、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理性法学派的体系方法

法学中出现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基本上是理性法学派(Vernuftrecht)的贡献,它与潘德克顿学派的出现有密切关系。「22理性法学派通过对各种具体法律行为的抽象得出了这一概念。潘德克顿体系从具体的物权、债权、家庭法和继承法中抽象出了一般性私法(gesamtePrivatrecht),其最重要的特征是确立了一个总则,而总则中最重要的学说是关于法律行为的学说。从法学方法上看,法律行为概念的出现与德国当时的理性法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以说理性法学派法学方法的使用必然会在民法学中形成法律行为这一概念。

理性法学派形成的背景

理性法学派实际上是启蒙运动在法律领域内推进的产物。它的核心观念和方法与当时德国的启蒙思想基本一致,不过是将这种更为抽象的思想具体化了而已。

一般认为,就智识方面而言,启蒙的中心是在自然科学巨大成就的激发下,寻求知识确定性的努力。如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莱布尼兹的把逻辑“当作形而上学的基础”等。因为启蒙运动,按照韦伯的说法,实际上是一种对世界所做的“怯魅”(disenchantment/Entzauber)。所谓“魅”,可以理解为一切不能够被实证的东西,本来经受理性检验的一切,比如宗教、传统的价值观念等。在经过理性的过滤后,科学成为唯一有价值的东西。在启蒙时代,一切现存的事物都必须经“理性的法庭”(恩格斯语)的审问,才能够决定自己存废的命运。

所以,卡西勒指出,启蒙精神是一种实证精神、推理精神和分析精神。「23启蒙哲学发展了源自希腊的科学精神。理性作为一种科学形态,逻辑、数学和物理等是其典型形式,特别是逻辑,它使得人们认识世界的本质和科学体系的创立成为可能。启蒙时期的这种观念无疑是受了17世纪以来自然科学的影响。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就,使自然科学成为人类知识的典范,也使得所谓的“物理学帝国主义”成为可能。而且,思想家产生了一种类似性的联想,即在人事和社会生活领域,必然也受抽象而普遍的规律或法则制约或决定。因此,人们逐渐形成了重视规律、重视普遍,重视客观与利益,相信科学与理性,并对人类未来充满信心的新型世界观。

自然科学模式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牛顿认为,几何学精神可以运用到社会科学领域。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就是以此风格写的,所有理论均以“公则”、“命题”、“证明”、“附释”的形式展开。斯宾诺莎本人即是一位决定论者,他的一个著名命题是: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一切事物都受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

而且,在理性法学派兴起时的十八世纪,哲学已经不再主张从先赋理性出发,而是要求理性活生生地运用在经验材料中,得出一般原理。因此,人们求助于牛顿的“哲学思维准则”,而不是笛卡尔的《方法论》。伏尔泰也说:“决不要制造假设;决不要说:让我们先创造一些原理,然后用这些原理去解释一切。应该说,让我们精确地分析事物。……没有数学的指南或物理学的火炬引路,我们就绝不可能前进一步。”「24所以,卡西尔指出,17、18世纪的哲学都追求“体系精神”(espritsystématique),但17世纪和18世纪的哲学是有区别的。17世纪的哲学更偏向于笛卡尔的天赋观念,采取证明和演绎方法,即从一般的原理、概念和公理出发,推导出关于具体的知识。18世纪的哲学则采取了几乎相反的路径。这种观念在德国启蒙哲学中也有突出表现。「25

理性主义法学派的观念和基本方法

德国启蒙运动有一个悠久的传统。「26完成德国启蒙理念大众化的是百科全书式哲学家沃尔夫。启蒙时代按照自然科学的典范来研究社会科学的传统在德国也被广泛接受,斯宾诺莎最终促成了社会科学的数学化。后来,沃尔夫继承并推广了莱布尼茨哲学体系。「27沃尔夫受到了黑格尔极高的评价,黑格尔高度赞扬他“方法的严谨性”,并称他为“德国的启蒙老师”,沃尔夫在德国的影响很大,他及其学生组成了一个“沃尔夫学派”。他的学生在各个领域都致力于推进理性法的方法。如1735年,沃尔夫的学生、德国哲学家亚历山大。鲍姆加登首次提出要建立一门指导低级认识能力的科学。低级认识能力是指来自于人的感性认识能力,包括感受、想象、虚构以及一切含混的感觉和情感。他沿用希腊哲学家对“可感知的事物”和“可理解的事物”的区分,指出“可理解的事物”通过高级认识能力把握,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可感知的事物”则借助于低级认识能力,是“感性学”的研究对象。实际上,莱布尼兹就强调,一般科学(scientiageneralis)必须随着一般性特征(characteristicageneralis)才能够发展起来。「28

莱布尼茨-沃尔夫的学说对当时德国社会有深远的影响。理性法体系虽然是由普芬道夫开创的,但沃尔夫完成了这一体系的理论化。沃尔夫进一步将其推进到法学,建立了几何学法学方法。“无论是医生、法律家、传教士或外交官,甚至社交界的淑女们,都把‘言必称沃尔夫’作为时尚。”「29在这种思想氛围中,德国逐渐形成德国的理性法运动(Vernuftrecht)。

沃尔夫等人倡导以几何学的方法研究法学,找到法律大厦的理论基石。他发表了九卷著作:“以科学方法探讨自然法”(Jusnaturaemethodoscientificapetrachtatum)。「30维阿克尔表述了沃尔夫的法学研究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