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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用地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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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用地规划条件

商务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地形地貌自然资源规划结构

1、规划背景

文登市地处北温带,位于山东半岛东部,隶属威海市。文登撤县设市虽晚,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文登市工业制造业发达,在我国的县域经济中处于领先地位,不但成为威海市的支柱之一,而且在全省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税、利润均保持在前列。

目前文登市城市新区建设正如火如荼的开展,其中世纪大道西侧区域的政府行政办公中心已日渐成形,但面临世纪大道东侧区域发展滞后、大量城中村聚集等现状问题,影响文登市整体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从发展角度看,随着行政中心的东移、文登市体育中心、职教学院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一个新的城市文化行政区正在崛起。新区行政中心的建设与辐射带动对本地区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是本地区发展的利好机遇。

因此,本次控规编制主要针对该区域21个村庄搬迁改造,结合产业区现状,充分利用山清水秀的自然资源,提出该区域更为具体的发展方向及规划更为合理的用地布局,切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完成职能定位的细化,强调规划的可实施性,并提出相应建设模式与管理控制手段,使之成为新城建设又一新的发展动力源。

区位分析图

2、规划范围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东起虎山路东侧1公里,西至登云路,南起秀山路,北至珠海路,总用地23.4平方公里。

3、本次控规编制特点

以往传统控规,主要通过指标、用地性质、开发强度、控制线等内容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其工作方法与编制手段存在简单化,缺乏灵活性、弹性差等问题,难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动态要求。

因此,本次控规编制不仅要从系统的控制要素内容予以规划控制,更注重从特色环境营造、综合素质提升等方面切入,力求切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建设模式与管理控制手段,最大限度能体现文登地域特色、人文精神内涵。

4、现状情况分析

本次规划总用地23.4平方公里,以世纪大道为界,西部区域以现状建成区与已批项目为主,占地6.2平方公里,其道路网骨架已比较完善;东部现状以村庄居住及南北两片工业用地为主,其道路网主体骨架已基本形成。

4.1 地形地貌条件分析

文登市东北西三面环山,全境象一簸箕,口向南伸向黄海,地形总趋势是两侧高、中间低、北部高、南部低。

规划范围内地形复杂,地貌景观以低山、丘陵地形为主。丘陵起伏,沟壑纵横,周围有铺子顶、火石山、双顶山、三岐山、四角山等山,群山峻岭、三面环山,地势东高西低、南北高中间低,中西部为平地,平原沿河谷两岸呈带状展布,海拔44米至165米,大部分地段海拔在40米至80米之间,占到总用地82.1%。

基地地形坡度起伏较小,坡度小于3%的用地占总用地的41.3%,坡度在3%-8%之间用地占27.8%,坡度在8%-15%的用地占16.3%,坡度在15%-25%的用地占8.9%,坡度大于25%的用地仅占总用地面积5.7%。

表:规划区地貌结构统计表

坡度 小于3% 3%-8% 8%-15% 大于15%

面积(公顷) 965.7 651 380.4 341.3

百分比(%) 41.3 27.8 16.3 16.6

4.2 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通过对该地区进行GIS地理信息分析,可以看出规划区域丘陵起伏,整体坡度不大,只有南端受山体影响坡度较大,其余腹地基本为适宜建设用地。

规划区内相对平缓的用地为1616.8公顷,占总面积的69.1%。地形坡度超过25%的地区仅占总用地的5.7%。

本规划区域内适宜建设的土地(坡度小于8%的用地)共1616.8公顷,刨除杜营河、渠格河及其支流等不可建设水系用地99.4公顷,以及现状已建设用地(主要指两片工业园区及部分公共服务用地)260.68公顷,剩余适宜建设的用地为1256.7公顷。

用地适宜性

4.3 水文条件

(1)水系

由于规划范围内地势东高西低,规划范围内汇有两条贯穿东西的河流,分别为:杜营河、渠格河,水质适宜人畜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杜营河自东向西流经文登营村、营前村、七里村等地,河床宽14-98米不等。渠格河自东向西流经东渠格、中渠格、松坡、埠后等地,与杜营河与世纪大道东侧汇于一起,河床宽10-67米不等,其中部分河道经过环境整治,河道景观较好。

(2)地下水及降水

境内水资源主要来源于大气降水,雨季多大雨、暴雨、雷震雨和台风,降雪多为涡动低云造成的阵性降雪,风越猛、雪越大,多年平均降雨量803.8毫米,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多年平均资源量5.03亿立方米,水资源较为丰富。

4.4 问题总结

(1)优势条件

优势一:现状大量的未开发用地为地区建设提供足够的用地空间

东部新区目前尚有大片土地未开发建设,区内地形地质条件较好,用地开阔,为城市发展提供较大的可建设用地拓展空间。

优势二:两大工业园区的稳固发展为新区建设提供经济保障

新区目前已经形成以家纺、曲轴为代表两大工业园区,成为文登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基地,第二产业的迅猛发展将极大地带动第三产业发展,为新区建设提供强大的支撑。

优势三:便捷的道路交通网络,为地区发展提供交流保障

新区建设不能孤立开发,本区域与老城区之间有珠海路、天润路-香水路、文山东路、米山东路、秀山路等多条主干路连接,便于利用老城区较为成熟的城市配套设施带动自身发展。另一方面,本规划区区域交通优势同样明显,包括多条区域干道及长途汽车站等,往来人群同样能够提升人气、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优势四:区域内重山叠嶂、碧水映饶,优美的自然环境为地区发展提供品质保障

该区域三面环山,重峦叠嶂,西侧有峰山公园,区内自然植被良好,水系蜿蜒。

(2)不足之处

问题一:土地利用的现实问题――存在城市建设用地量小与人均指标过高之间的矛盾

现状大量用地尚未开发,但已出现人均建设用地过量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区域人口规模过小,缺少土地开发支撑源。

缺少片区级综合服务中心功能,与城市综合组团职能有差距。

因此,本次用地规划调整应重点研究不同产业发展模式和城市职能定位下,土地利用的合理规模、合理布局、合理控制方式。

问题二:道路交通的现实问题――基础建设条件较好,但存在结构不完善问题

现状区域对外交通联系便捷,优势明显。城市道路基础建设较为完善,道路状况较好,但仍存在缺少低等级道路,路网体系欠完善,交通设施发展滞后,难以满足长远发展需求等现实问题。

问题三:公共设施的现实问题――总量不足,尚未形成完善体系

现状公共服务设施总量不足、内容缺项、商业设施水平较低、尚未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同时缺少公共绿地等问题,难以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并引发后期建设因弥补公共设施欠账而带来的多方利益难以平衡、规划实施不利等诸多问题。

问题四:绿化景观的现实问题――缺少供以休憩的公共绿地,丰富的山水景观未充分利用

规划区及其周边自然山水资源丰富,渠格河、杜营河沿河景观条件较好,但区域内公共绿地面积较少,仅为总用地面积的2.58%。绿化主要以道路绿化为主,缺乏层次感,视觉效果较单一。

5、规划定位与结构

结合现状空间地貌、用地空间、交通条件、城市职能导向以及城市景观等各方面影响因素,规划本区域总体定位为:建设成以行政商务办公为核心,以生活居住、商业服务为支撑,山水文化特色突出,城市功能高度复合的文登市未来水岸新城,是服务功能完善、高层建筑林立、生态水系环绕、生活创业两宜,集金融行政中心、商务中心、休闲娱乐中心于一体的城市文化商务区。

规划主要结构为:米山路以北、世纪大道以西、通和路以东、文山路两侧区域形成新区市级行政商务办公中心,并与渠格河、杜营河两河流域交汇处形成新区综合服务中心,最终形成“两河绕城、青山环抱、组团分明”的城市结构。

整体空间规划以抱龙河、渠格河、杜营河构筑的“人”字型结构为主骨架,结合“群山环抱、二水贯穿”的特征,形成东西两大互补性公共服务中心,北、中、南三大特色鲜明的组团片区,规划形成“两心突出、双轴闪耀、五区簇拥”的总体规划结构。

商务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2篇

关键词:灰色用地、工业用地改造、可持续发展用地、二次城市规划

1、概述

1.1灰色用地概念及意义

某些地区由于外部环境不够成熟、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等因素,使其具备灰色的特性,不能按照正常的总体规划将土地利用规划一步落实到位,可以先赋予其将来易置换的用地功能,待时机成熟,再将其转换成其它用地性质,此类地块统称为“灰色用地”。灰色用地不是不去确定地块的性质,而是让它在市场经济的调控下来转变自身的用地性质,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使土地在各个阶段都能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灰色用地是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导致的必然产物,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规划的产出,它的出现适应了土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考虑当地人文和市场的条件下,以较短的时间(10-20年)作为灰色用地的限期,以适应当地当时的规划背景,保持土地价值的最优。

1.2灰色用地与二次城市规划

灰色用地的出现推进了城市规划创新,要求城市规划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城市用地在不同发展阶段效益最大化且功能多样化,以动态的思想来规划,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次规划是为了保持土地的使用价值与社会经济水平相平衡,在一次规划时超前考虑与二次规划的衔接,避免重复开发的浪费,同时盘活土地存量,以此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规划。用二次规划的方法来实践灰色用地的理论,以此达到土地利益最大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图1灰色用地与二次规划关系图

1.3灰色用地开发案例分析

1.3.1案例一:南京1912特色街区&上海新天地----被动性灰色用地规划

南京1912特色街区是由民国总统府遗址建筑群转换为目前南京的集餐饮、娱乐、休闲、观光、聚会为一体,文化、品位于一身的时尚休闲商业区及知名品牌的展示地。上海新天地是由上海石库门居住区转换为了一个集餐饮、购物、娱乐等功能于一身的国际化休闲、文化、娱乐中心。

对于这类处于城市地价较高的地段,由于当时规划未能预见其未来发展潜力,土地使用效益往往不是很高,为了充分发挥其潜力,一般用建筑功能置换的方式来改变其用地性质。

1.3.2案例二:苏州工业园区----主动性灰色用地规划

为了实现中国-新加坡苏州工业园区向苏州新城区的转变,《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东部新城)分区规划(2007-2020)》时提出了灰色用地的概念来协调工业园区在近远期对工业用地需求的矛盾。园区从1994 年启动,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规划的楷模,它用发展的速度、协调程度、经济效应来证明灰色用地理念实践的成功。

苏州工业园区对灰色用地的开发方式进行研究探索,在第一次规划中,主要是将零散工业集中化,形成工业坊,同时配备宿舍区,配套基础设施;第二次规划中通过弹性绿地控制来适应后期开发需求,并严格控制工业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2020年),采用工业用地退出和部分“退二进三”的方式进行用地置换。

1.3.3小结

实践证明,灰色用地的实践与推广使用地的开发控制始终处于一种最优状态,保证城市在不同阶段和现有多种约束条件下的快速发展,满足了市场环境、政策背景等因素变化对用地的动态需求;对灰色用地置换方式的研究与实践也为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同时二次城市规划方法增加了规划弹性,减少规划修改的频率;根据市场需求对用地的整理、用地性质的调整,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和利用效率,保证城市土地使用良性循环,进一步实现土地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2、苏州运河路沿线地块现状分析

苏州过去十多年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制造业(非常依赖土地资源),近年来土地使用效率已有降低的趋势,土地资源的减少成为制约苏州发展的瓶颈,外延式发展难以为继,选择一种新的土地开发模式,盘活存量土地和提高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以此来保障经济的增长,已成为解决苏州发展的当务之急。

2.1目标地块区位分析

地块位于苏州高新区中心位置,紧邻运河,原来处于城市边缘,随着高新区近几年的高速发展,现在已经处在高新区价值较高的中心位置。

2.2目标地块的现状分析

2.2.1现状分析

由于政治、历史等原因,以及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目标地块工业用地所占比例最高,虽然现有的工业污染相对较小,但是土地使用不经济,基础设施不完善,居住用地配备较少且质量较差。

2.2.2 SWOT分析

目标地块SWOT分析表

由于地快所处的大环境在高度动态发展,加之,地铁线路的开发和周边商圈的发展模式使得地块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多。

2. 3灰色用地概念的引入

现状地块众多不确定因素,促使地块不能按照常规城市规划的方法一步落实到位。用地性质的不确定性使其具备灰色用地的特性。因此,借用灰色用地二次城市规划的方法,在规划设计中我们可以先赋予其将来易置换的用地功能,以便用地性质的调整(在高度动态发展的过程,第二次规划也不必将其完全置换为最终土地使用的状态)。

苏州运河路灰色用地二次城市规划的实践

根据已有的灰色用地实践,本次运河路沿线地块的二次城市规划采用以下方法,以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

由于地快所处的大环境在高度动态发展,加之,地铁线路的开发和周边商圈的发展模式使得地块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多。

2. 3灰色用地概念的引入

现状地块众多不确定因素,促使地块不能按照常规城市规划的方法一步落实到位。用地性质的不确定性使其具备灰色用地的特性。因此,借用灰色用地二次城市规划的方法,在规划设计中我们可以先赋予其将来易置换的用地功能,以便用地性质的调整(在高度动态发展的过程,第二次规划也不必将其完全置换为最终土地使用的状态)。

由于灰色用地的规划重点在解决高动态发展下的城市用地的布局,所以规划期限应根据当地当时的发展状况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一次规划时间不宜超过20年,二次规划的期限应与上位规划相对应。

3.1第一次规划

3.1.1第一次土地使用规划构思

在第一次土地使用规划中,首先要考虑在法定规划期限内用地性质永久性不变的地块,这类地块基本都是会以发展商业商务等服务业为主,追求中高密度高容积率,以此符合该地块未来发展趋势和整体形态,以及上位规划和设计理念对该地块未来作为苏州高新区商业商务中心的定位。

除了永久性不改地块,一次规划是以整治现状为主,对于建筑、道路基本维持原有形态,不做大变动但在主要道路两侧进行绿地防护,修缮路面环境。

3.1.2规划重点

1、用地性质的调整

 (1)工业用地调整。

扩大X2范围,调整部分工业用地,形成2.5产业特色区域;

将一些靠近人才市场的工业建筑改建为培训中心,适应地块特色;而原来的大工业厂房,依据其现有的特征,改造成体育学校,原有的丝绸厂改造成服装培训学校,为人才市场输送人才;

(2)其他用地调整。将已经不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仓储用地改为商贸区,建立一些卖场,商业百货等场所,增加地块的商业氛围,适应上位规划;

(3)新增公交首末站。配合在建地铁站和即将通行的地铁1号线2号线,使整个地区的交通更加便捷,出行效率提高。

(4)新增绿化用地。沿运河公园绿化建设,将运河的景观引入地块,加强沿路绿化的建造,为建造步行系统做好准备。建造广场公园,辐射周边地块,做好节点绿化,提升区块品质,点线面结合,将绿化作为一个系统来提升整个地块的可用性。为地块整体维持绿色平衡的大面积绿化,优化环境的同时也给整个区块优良的休息场所。

 2、道路系统――第一次规划道路分析

一次规划道路调整的主要原则:在没有调整用地性质的地块,保持大路网不变的情况下,局部调整了内部路网,使整个道路体系更加完善。在城市道路和区内主要干道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运河景观的利用率,沿河增加绿化和道路,调整区内次要道路,合理组织道路出入口与建筑的关系,疏通道路;根据建筑和地铁出入口合理组织路网。

道路动态变化:

( 1)延伸区域内道路,与主干道相连,使整个道路系统趋于连贯;

(2)沿河边绿化(包括运河公园)增加道路,拓展到路沿岸景观,增加沿河绿化带使用性;

(3)紧密联系各地块,联通区域内道路;

(4)增加路网密度,提升地块活力。

3、建筑改造――第一次规划工业厂房改造

对地块内一些建筑进行质量评估,对一些原来结构有良好的承重体系的建筑进行改造,一次规划中将原来的一座工业厂房改变为体育学校,在保留其原有建筑结构的同时,也进行一定的调整,同时将工业建筑的大空间分割成小空间以适应功能的需要。

3.2第二次规划

3.2.1第二次土地使用规划构思

二次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性质,将运河路地块定位为一个商业、商务为主的综合用地,辅助住宅区和教育用地。在第一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上位规划对用地进行了深入的规划设计,对土地利用性质进行了大幅度的改变,对原有建筑进行了更新改造,目标把运河路地区打造成以商业商务为主的城市综合体。在保留一次规划的基础上,调整了路网,临近狮山路的地块基本保持现状,以高容积率为目标打造该地块,在绿化方面,继续开发运河边上的公园,也抓紧开发沿狮山路的高新广场。

3.2.2规划重点

1、对一次规划的延续与调整

(1)变更一次规划公交首末站位置,将公交首末站转移到地铁出入口处,打造交通节点;

(2)将上位规划中要拆除的行政用地调整为商业文娱用地;

(3)根据上位规划将工业拆除,调整为商业、教育用地。将地块整合,其中工业厂房改造部分,对一次规划中改造成体育学校的建筑进行二次改造,在不改变其结构的基础上对其建筑细部如门窗、立面等进行二次改造,将其改造成娱乐功能的健身房。

(4)延续一次规划的X2项目,并继续扩建,将其作为新区的特色街区,成为文化或商业标志。对一次规划中的功能和布局进行承接和改造的同时,满足新功能和二次规划的环境以及经济状况的相互适应。

2、道路系统――第二次规划道路分析

二次规划道路调整的主要原则:延用一次规划调整的大部分道路,对于一次规划新增的道路,必须改变用途的,也以调整为主。

道路动态变化:

(1)城市道路和区内主要干道基本与第一次规划保持一致;

(2)调整部分路网为步行道,将原有次要道路根据用地变更变成步行道,使区块趣味性和连通性增加。

3、地块详细设计要求

(1)平面布局方式

地块再开发以延续原有城市肌理,采用大街坊的形式,重点考虑内部路网对外的衔接性与安全性要求。

(2)现有建筑改造要求

通过对地块内建筑的采取保留、整治、开发三种方式来布置。保留南部商务办公区的小部分地块内建筑:这些建筑质量和环境都比较好,与用地性质、周边建筑风貌、环境、规划道路没有冲突;整治分布在混合用地和创业产业园区域内的大部分地块:这些地块与规划用地性质基本一致,建筑质量尚可,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风貌欠佳或建筑风格不协调;开发重建与规划用地性质不一致,建筑质量很差或不符合功能要求,与周边建筑风貌和环境冲突较大的建筑。

(3)整体环境控制

按照从狮山路到金山路变低,从金山路到金山浜变高,到润捷广场附近又出现一高点,呈现出波浪形;新建的建筑形式则要呼应运河,以流线型居多;临近运河的建筑以透明的低层建筑为主,满足观景需求,同时给后面的建筑留有余地;在大型建筑入口设置入口广场或绿化用地,提高绿化使用率,同时加强广场绿化与整块地的衔接;地块内的绿化应以点带动面、面连成线的形式布局,以绿心作为集中点扩散开来,服务整个区块,使之充满生机。

3.3小结

二次规划考虑到经济发展对用地布局的影响,统筹考虑用地近远期的衔接,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地发展。依据上位规划,结合目标地块现状的发展情况,从功能定位、用地性质、各项功能、道路系统、空间组织等方面考虑,将城市规划动态化,衔接各层次规划,满足用地发展需求。

而这两次规划中都考虑所处区位已经由边缘转变为中心,用灰色用地的理论进行改造,“以旧貌换新颜”,在尽量保持其原有结构及形态的基础上,考虑其周围环境的影响,通过渐进式的改造,改变建筑细部和整体环境来完成功能的衔接,充分考虑其可持续发展。

结语

在如今土地已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主导因素。经济高速发展和市场高度动态的条件下,用灰色用地理论和二次规划的方法,以动态的理念看待规划,处理好土地远期发展与近期使用的矛盾,具有避免土地闲置、挖掘存量用地、保持土地使用效率最优化的特点,是破解土地瓶颈、适应市场变化的有效手段。灰色用地如同“白地”、“弹性绿地”等概念一样以动态性和适应性的土地开发模式适应快速城市化地区发展,使土地使用效率尽量达到最高,满足城市发展不同阶段土地高效和集约的利用模式。

参考文献

1、 杨忠伟,殷景文.城市“灰色用地””规划方法研究.城市规划.2009(08)

2、 杨忠伟,臧慧怡.灰色用地在苏州工业园区的规划探索.规划设计.2009(05)

3、 吴红兵.关于工业用地置换模式探讨―以株洲市石峰区核心区域城市更新规划为例. 2006(03)

商务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3篇

力争通过3至5年的开发建设,在、等主要路段两侧基本建成建筑业企业总部大楼10幢,使其成为资源集聚、科研办公、信息技术、金融商务、酒店(会所)等功能配套、设施完善、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群。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块建设、集约资源”的原则,充分运用投资激励、招商、产业扶持等政策,调动各方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三、竞标条件

凡在安注册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总部基地建设用地的竞标。

四、规划管理

总部基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分块建设,单体独立,整体协调。

1.规划选址:在、等路段先期规划用地10幅,总面积200亩左右,单幅用地面积控制在6至20亩。以后视开况,合理进行调整。

2.建筑形态及规模:按规划控制建筑形态,建设商务办公楼,高度控制在30米以上,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投资不少于1.5亿元,容积率控制在2.5—5.0之间。

3.规划管理:县住建(规划)局按照城市规划和企业总部基地建设的要求,在、等路段两侧对用地区块进行详细规划,严格做好审批及跟踪管理工作。

五、用地与建设管理

企业总部基地建设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一地一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开挂牌、上市、竞拍出让。拆迁、交地的主体为安镇、城东镇(开发区),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设管理协议书,并按每亩10万元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建设管理协议书中须明确以下事项:

1.企业在土地交付后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30个月内必须建成,通过综合验收;

2.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及用途;

3.总部大楼必须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房产作为自用,自用部分整体核发房产证、土地证,核发权证后(10年内)不得进行分割转让。合同约定自用以外部分房产允许分割核发权证,鼓励出售、出租给金融、研发、科创、施工、商业连锁等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4.履约保证金按工程进度分别在工程开工、通过中间结构验收和通过综合验收后分三次返还,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5.大楼建成后,新增经营性项目所产生的税费实行属地管理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产业政策。

六、奖励政策

1.企业总部基地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参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经营业项目建设审批参照工业项目执行的通知》(政办发〔〕110号)文件予以减免。

2.总部基地建设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投资业主。

3.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交地的地块,对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县政府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付息。

七、违约责任

1.土地交付后,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按出让合同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企业不按协议约定分割、转让自用部分用房的,按现时评估价200%补缴土地出让金。

商务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4篇

目前,青岛开发区高度重视新增建设用地的控制利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办法,规范供地行为,落实集约节约用地的措施,强化节约用地的认识,初步实现了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一是优化板块功能布局促土地集约利用。深入推进“七大板块”发展战略,搭建经济转型升级新载体。严格按照城市和产业规划功能布局,重点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经济。遵循“板块化布局、专业化招商、职能化服务”的工作思路,积极优化整合全区各类园区,通过板块集群化发展提升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切实加强规划源头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95%,政府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基本实现“七通一平”,招商引进项目按用地性质、产业特点安排在相关板块,实现项目集约化、集群化,发挥产业集聚效应。

二是提高项目准入条件促土地集约利用。青岛开发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交通便利优势的凸现以及城市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现已成为众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区域之一,土地供求矛盾更为突出。为此,我们及时调整招商思路,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抬高产业引进和供地“门槛”,成立区项目质量审核领导小组,建立项目评审例会制度,对拟供地项目从项目核准备案、产业政策、项目建设条件、综合效益等方面严格把关,重点引进土地资源消耗少、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投资强度大和综合效益好的项目。对总投资低于4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低于3000万人民币的内资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采取推介租赁标准厂房和嫁接现有企业的方式满足其发展,实现项目质量和经济社会跨跃式发展。

三是控制土地供应标准促土地集约利用。结合青岛开发区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执行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指标体系,严格设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五项指标,确保符合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相关控制指标要求。对于国家级开发区内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40万元/亩;中心商务区建筑容积率由2.5提升至4.5以上,食品、纺织服装、塑料、电子设备等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达到1.0以上,石化、机械、金属制品、医药制造等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达到0.7以上,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50%- 60%。

二、坚持多措并举,深挖城市土地再利用潜力

青岛开发区结合自身实际,把解决发展用地注意力和主要途径,坚持多措并举,切实转变到内涵挖潜上来,积极开展村庄改造、老城区和老厂房改造、清理低效闲置土地,挖掘存量土地再利用潜力。

一是大力推进村庄改造。先后出台了旧村改造、城市化示范居住区建设等有关政策、办法,成立区城市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小组办公室,本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约用地”的原则,大面积实施村庄改造,集中建设居住示范小区,按照先城中村、后城边村的次序推动村庄整体搬迁。近年来,先后完成了安子、向阳安置区等89个村庄改造,共拆除1.8万余户,拆迁村居房屋面积340余万平方米,新建居民楼1200余栋。通过村庄改造,不仅使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有了历史性的改善,而且节约土地6000余亩。

二是努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随着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区规模的扩展,我们及时采取了措施,引导建成区内的工业企业“退二进三”,促进老厂区、老城区改造,通过政府有偿回购或易地调整等方式消化商务区内工业项目,对腾出的土地通过招拍挂等方式重新引进项目,先后对安利橡胶、金马鞋业等工业企业1200余亩用地进行了改造。同时,采取项目嫁接、租赁等方式盘活低效利用厂房,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引进了80后创意产业园区,先后帮助150多名青年实现创业就业。

三是积极开展闲置低效土地再利用。出台全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施意见,理顺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工作流程,全面摸清全区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底数。同时,逐宗分析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成因,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盘活措施,加快推进存量低效土地再利用,通过限期开发、收取闲置费、收回等多种形式,将现有低效利用土地“变散为整”、“变闲为用”,有效满足了一批投资规模大、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大项目、大企业用地需求。近年来,累积盘活利用土地3000余亩。

三、坚持健全机制,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

一是强化土地规划供应管理。坚持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并重、开源和节流并举的方针,严把土地“闸门”,凡不符合规划、没有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坚决杜绝超计划指标批地、用地。同时,通过限制土地供应量,改变政府及企业用地外延扩张式发展模式,对那些淘汰类、限制类的投资项目,坚决禁止或限制用地。同时,科学引导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人防要求前提下,多层地下空间分别按照地上土地基准地价相应用途折算比例收取,鼓励项目用地由平面向立体化延伸。

商务用地规划条件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持证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从事成品油(气)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因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气)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全资自营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并以管理公司名义统一纳税;管理公司须取得合法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气)站(点)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从事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省商务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库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确认的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规划实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建库的规模、地址等进行初审,会同县级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必要时请专家会审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3),由市级商务及上述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二)新建油库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线的,需先征求省发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附经省商务厅签署意见的《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商务厅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线等接卸设施的批文,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凭批复、审批表及项目设计方案办理油库施工建设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库等仓储设施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及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行文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五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申报程序及期限

(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气)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二)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凡是获得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8)或《加油(气)站(点)迁(扩)建项目申报表》(9),由市或县级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加油站,业主单位在整条高速公路项目论证时,应当请当地商务、规划、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论证,确定具体选址;建设立项时,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商务部门参与项目论证依据及相关部门文件,由业主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竣工验收、年检年审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属航运部门管理区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参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报材料要求申报。

(五)加油(气)船项目,由市或县级商务、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10),由市或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六)省商务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四)的规定办理。

(七)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审批表》或《申报表》及设计方案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件11),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九)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13),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气)站(点)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获得商务部核准外资进入的许可,在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报程序及期限

企业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管理注册,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一)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参加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新建油库须出具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加油(气)站(点)须出具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资金规模须与出让土地价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四)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五)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六)与上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供油协议。

(七)持有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不包括加油点及零售管理公司)及专项用户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出具上年度年审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八)跨省界的参拍者,除出具上述相关的条件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的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具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未超过商务部核定的加油站数量(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油库情况、成品油经营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三)成品油油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八)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杭州炼油厂等企业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九)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须出具省商务厅的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库设施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十)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证明。

(十一)发改、交通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的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

(十二)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油库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证,下同)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见书,下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十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十四)油库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五)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并附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六)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交拥有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原件5份,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审批表须由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三)油库建设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的请示文件。

(五)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油库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14),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九)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验收的申请报告,《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四)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五)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迁建、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九)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应向省商务厅提交《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等)。

(二)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审批表》或《申报表》需由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加油(气)船项目,提交《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由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若是新建项目,附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若是旧船更新项目,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五)新设立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六)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七)省商务厅加油(气)站(点)规划实施的确认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九)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须企业和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

(十一)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二)原地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并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市或县级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三)省商务厅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复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四)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七)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的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的人员名单;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八)加油(气)船的验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旧船更新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十)由县级及以上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的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全资自营加油(气)站(点)数量及运行情况等)。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四)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零售管理公司请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清单。

(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条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15),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应当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气)站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符合省加油(气)站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承租经营企业应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租赁经营时间须在5年以上,签有租赁经营协议或合同。同时,须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原省经贸委已核准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租赁期满不续租的,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点不允许租赁经营。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专项用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转让、收购、改制、控股方发生变化、油库等经营设施被收购等),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办理投资主体变化等事项的,应先取得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三十条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2005年以前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加油(气)站(点)和油库的原产权单位提供土地权属关系及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证明文件)。加油(气)站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培训证书;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必要时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油库、加油(气)站(点)经营场所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权证明;县级及以上地名办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应提供: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零售企业提交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注册所在地司法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应提供“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说明材料及“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四项中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四)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七)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终止、撤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成品油审核专用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核准注销的,省商务厅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注销的,将注销企业的名单上网公示,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的,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省商务厅查证属实的,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及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条年度检查时间及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参加年审,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16),并按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省属经营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年审。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机关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17),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对经营企业当年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依法撤销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报经省商务厅核准后依法撤销其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不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以备后查。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第三十八条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向省或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或加油(气)站(点、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或加油(气)站(点)的批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批发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测月报、周报报送合格的证明。

(十一)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省成品油仓储和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无规划的不予建设;有规划但未遵照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的,经省商务厅查实后,按照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规划指标;已下达规划或立项批复的,予以撤销。

(二)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各市分块指标执行。对要求新增加成品油仓储规划的,原则上在分块指标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块指标后,如属省重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规划的意见,经当地市政府同意,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成品油中转储运基地发展规划由宁波、温州、嘉兴、台州、舟山等沿海地区,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经当地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批准实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油库改扩建须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油库库容达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增加库容须纳入各市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增容后总量未超过1万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限制,超过1万立方米以上部分,应纳入各市成品油库容规划总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对新建道路(航道)、扩大城区和新设各种开发区、港区需增加或调整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的,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加强成品油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省商务厅下达同意建设成品油油库及加油(气)站(点、船)项目批复后,企业一般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按原上报程序商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商务厅重新核准。建设地址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持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会相关部门调整建设地址的文件,报省商务厅重新确认规划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成品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复的投资主体申报领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中,要对照项目批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并施工,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级商务及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成品油经营建设项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变相转让或异地迁建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对现有加油(气)站(点)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扩建。鼓励在未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路段的加油点,申报增加汽油或燃气经营项目;鼓励在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同一路段上,对两座及其以上加油点进行整合,以其中一个点为基础提升为加油(气)站。

(三)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可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县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整改。严禁企业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扩)建的,要依法查处。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气)站(点),一般由拆迁企业或部门按照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迁建加油(气)站(点),应符合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布点规划,出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迁文件和动迁部门的拆迁协议;迁建到规划布点外的,按照加油(气)站(点)规划调整申报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加油(气)船因船况等原因退出经营的,允许原业主“以一换一”更新船舶,凭新船舶的国籍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业主不再继续经营的,由船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终止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按照“废一还一”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船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标方式确定新业主,新业主凭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按新设立加油(气)船程序重新申报。

(六)国、省道,县、乡道沿线及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加油点(含流动车)。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点),按原地扩建申报程序,经县级及以上建设部门同意,申请增加液化气经营项目。

(七)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三年内、加油(气)站(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且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省商务厅批文原则上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资质管理

(一)成品油批发或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应以成品油油库和接卸设施的产权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一般以一个油库区作为一个申报单位,不能“一库多报”或“多库多报”;对欠发达地区可采取多库一报,即几个成品油油库容量叠加达到1万立方米,但每座油库都要求该企业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

(二)军队等专项用户的内部成品油油库和加油(气)站不能申领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并严格禁止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证书仅限于工商注册登记,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得既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油(气)站(点)。对跨县界或市界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统一纳税和管理的相关证明;对已出租的所属加油(气)站(点)的,不得申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经营证书。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办理审批手续。

(五)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告知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四十二条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管理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上报成品油市场运行分析及周报、月报,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机制,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作。对可能引起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了解经营情况时,要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依法管理

(一)未经商务部授权或省商务厅委托,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越权、放权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营企业办理临时性经营许可证或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