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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市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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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市场的认识

对建筑市场的认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1、对施工现场管理构成要素的认识

施工现场的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必须首先了解管理要素的构成,只有当各要素科学合理地进行组合,协调一致才能保质地完成施工任务。

1.1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是用以指导施工准备乃至施工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至关重要,采用的施工方案不同,所需的费用也不同,甚至相差很大,因此,在施工前应组织包括技术、质量施工、机械、材料、劳动力等相关人员,共同研究编制施工方案。更为重要的是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所选择的施工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1.2材料和设备

对用于建筑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必须把住四关,即采购关、检测关、运输保险关和使用关。选择国家认证许可、有一定技术和资金保证的供货厂家。选购有产品合格证,有社会信誉的产品。

1.3施工人员

要控制施工质量,就要培训、优选施工人员,提高其素质。首先应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其次是人的技术素质。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应有较强的质量规划、目标管理、施工组织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生产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律观念;服务人员则应做好技术和生活服务,以出色的工作质量,间接的地保证工程质量。

1.4安全保障体系

分层规划安全平面防护图,图中表明“四口”防护位置、临边防护位置,并以颜色区分防护的重要性。现场按照平面图进行防护,并做出安全标识和警示。建立安全动态防护和检查制度。项目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安全防护需要,防护的重点和措施也不同。

1.5施工档案资料

施工项目的管理,除了材料、施工、技术、人员的外,还有一个重要构成要素就是档案资料的管理。任何项目的验收,都必须有竣工资料这一项。竣工资料所包含的材料如合格证、检验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测量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有关技术参数测定验收单、工程签证等,都要求我们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注意收集归类存档。

2、对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思考

第一,材料方面。工程所需的材料种类繁多,并且,经常有许多最新的材料应用的问题。因此,针对材料,必须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材料供应,配合设计方确定所需材料的品牌、材质、规格,精心测算所需材料的数量,组织材料商供货。其次是材料采购,面对种类繁多的材料采购单,必须将数量(含实际损耗)、品牌、规格、产地等一一标识清楚,尺寸、材质、模板等必须一次到位,以避免材料订购不符,进而影响工程进度。最后关于材料发放。对于到场材料,清验造册登记,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凭材料出库单发放使用,并且需对发放材料进行追踪,避免材料丢失,或者浪费。

第二,人员管理方面。首先,需要我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对工人要奖罚分明,多鼓励、多举办各类生产生活竞赛活动,从精神、物质上双管齐下,培养凝聚力。其次,必须明确施工:队伍的管理体制、各岗位职责,权利明确,做到令出必行。最后,针对具体情况适当使用经济杠杆的手段,对人员管理必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第三,施工安全方面。首先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同时确保安全设施投资到位和安全员落实到位。其次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要提高工人自我保护意识,班前要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特别是对新工人或转岗的工人一定要进行岗前培训教育。最后,要抓好关键人员、关键部位、关键设备的安全。对特殊工种等关键人员要加强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对临边、洞口等关键部位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对大型机械设备,安全员要天天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质量方面。作为一个工程项目,其施工工艺复杂,材料品种繁多,各施工工种班组多。这要求我们作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务必做好技术准备。当然从技术角度出发,施工质量问题是否达到相关的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仅仅从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做出严格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相应的质量检查制度,而建立完善的质检制度、质检手段都必须经过科学的论证,所以,必须做好技术储备,针对每一工序、每一施工工艺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质量验收标准,以确保工程质量。

3、结束语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要从施工现场管理的方案、材料技术配备、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安全体系等各个方面抓起,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忽视。在管理的过程中药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紧密联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理解深化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观念、意识,真正把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倪书洪.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2005.

对建筑市场的认识范文第2篇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

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

对建筑市场的认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私营经济;私营建筑业;持续发展

纵观世界范围内各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史,在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建筑行业的发展都是与当地经济发展直接相关,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体现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主要是以实现工业化目标为主要任务,给予建筑行业巨大的发展机遇。由于公有制建筑经济体受到各种自身短板条件的限制,其市场适应能力差,市场适应能力强的私营建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促进我国经济顺利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一、私营建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

其一是私营建筑经济已经成为我国整体建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需要得到全面健康持续发展是客观要求所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私营建筑经济所占比例还在不断提升,从业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而且在新时期形势下其存在的重要意义不断得以体现,对于缓解新生代农村劳动力有重要作用,同时在目前经济转变过程中,在维护就业稳定以及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作用显著。因而我们需要整体上准确把握建筑行业发展方向和时代机遇,全面认识发展好私营建筑经济的重要性,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更好地适应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满足我国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其二是公有制建筑经济体在各种各样的原因下,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无法满足历史发展的需要,跟不上时代变化的步伐,甚至在某些方面阻碍了建筑经济整体健康持续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实在市场化条件下进行行业改革的必然结构,经历了严酷的市场竞争环境而茁壮成长起来的经济实体,具备强大的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发展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了公有制建筑经济体的改进和完善,对于整体市场具有极强的推动力,两种所有建筑经济共同发展,对于实现我国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其三是我国私营建筑经济体也存在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这主要体现在私营建筑经济体给人们造成的不好印象,解决不好这些问题,既影响我国建筑经济成体形象也会对私营建筑经济体长远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这一方面需要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实施监管,另一方面需要私营建筑经济体约束自身行为,加强企业精神文化建设,朝着健康持续的方向进步。

二、完善我国私营建筑经济健康发展的对策

当前我国私营建筑经济在整体上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主要体现在建设生产能力、行业技术水平、生产经营效益等方面均已进入到了全新的阶段。进步是巨大的,发展速度空前快速,在看到成就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关注高速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因素,需要综合全面的发展才能健康持续长久。随着我国经济整体完善和进步,私营建筑经济也面临着全新的发展机遇,在抓住机遇的同时也需要面对挑战。这就需要认真总结和反思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问题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实现私营建筑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在思想认识上重新定义私营经济地位

在新的世界经济格局和经济增长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提高对私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剔除影响私营建筑经济健康发展的认识误区。这些误区主要体现在公有制建筑经济体对私营建筑经济体的认识上,过于担心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国有经济受到影响,特别是公有制建筑经济主导地位的受到动摇,进一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体制的主题地位。从而给私营建筑经济制造各种各样的障碍,打压私营建筑经济发展前景。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做好建设私营建筑经济的积极推动工作,将私营建筑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深化国企改革和建设和谐可持续发展经济统一起来,为私营建筑经济的良性发展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私营建筑经济的促进政策探究

在总体上我国现有的建筑经济法规相对已经完善,但是再具体到私营建筑经济法规管理方面相对缺乏,尤其是在具体执法方面更是缺乏明确规定。这首先需要确定私营建筑经济的法律主体地位,建立全面有效的法制环境,将私营建筑经济体管理提升到法制范围之内,避免简单管理、粗暴执法现象的发生,执法有据、执法严明,杜绝以罚款代替执法管理等现象的出现。再者就是作为建筑行业管理部门需要认识到私营建筑经济的重要地位,其发展进步不仅仅将继续得到迅速发展,并且作为公有制建筑经济的重要补充将长期存在这一客观事实,应当从整体建筑业良性发展的高度出发,制定兼容并包的适应建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做好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指引工作,最大限度地跳动和促进私营建筑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是需要解决私营建筑经济面临的最大障碍———融资政策,需要制定政策,推动私营建筑经济体在资质审批、贷款融资等受到公平对待,为解放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政策束缚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三)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运行体制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对于创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政府应当做好监管工作,确保市场秩序稳定有序,促进私营建筑经济在市场化环境中健康发展。首先需要对私营建筑经济不合法行为进行有力整顿,引导私营建筑经济在合法、规范的市场机制中良性运行;其次需要对私营建筑经济体社会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建设进行完善工作,从其自身内部促进健康良性思想建设,为其良性发展奠定良好的意识基础,同时建立对于企业社会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进行严格的奖惩机制,提高对于社会责任差,诚信度低企业的惩罚力度,减少私营建筑经济体失信行为的发生,降低私营建筑经济体的社会负面影响。

三、增强私营建筑企业的核心业务能力

企业生存至关重要的就是掌握行业核心竞争能力,现阶段我国私营建筑行业粗放式管理水平、盲目扩张等行为,还停留在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阶段,政府应当予以引导,企业自身应当认真反思,针对不足,完善能力,突出企业强项,建立核心业务发展规划,增强企业核心业务能力不断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其一,作为管理者和决策者,私营建筑经济体经营者在机遇面前也应保持清醒认识,以新的理念,掌握市场规律,适时地调整企业市场运行战略,勇于创新,抓住机遇,在挑战中促进企业不断向前进步。其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支持力度,转变企业效益增长方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创立企业市场口碑,提高企业服务水平,提升企业内在价值。扩大企业业务范围,积极对企业业务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积极调整,做精做强企业经营策略,不断提高企业运营效益,增加企业利润。其三,完善企业人员素质提升,市场的竞争源动力来源于人才的竞争。加强和完善人才管理,做到人才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人才能尽其用,才能得以发挥,能持续不断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和动力。对于人才的培养,加强专业能力和职业德行建设力度,提升人才综合素质,使人才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实现共同进步,营造积极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自身特色核心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

[1]苏锋.以发达国家私营建筑经济看中国私营建筑经济[J].商场现代化,2008.24.

[2]徐革明.现代私营建筑经济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管理观察,2010.11.

[3]张培波.私营建筑经济发展探究[J].财经界(学术),2010.5.

对建筑市场的认识范文第4篇

为规范我区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建筑业的税源流失,改善和营造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根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建筑市场实际状况,现就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积极培育建筑市场。建筑市场是指项目立项后,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等。随着开发区规划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建设规模不断壮大,入区企业不断增多,工程建设量不断增加,开发区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此,全区要上下一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进一步培育开发区建筑市场,发展和壮大开发区建筑业,拓展税源,增加区财政收入。

2、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在积极培育开发区建筑市场的同时,要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公司参与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干扰正常的竞争,切实维护好开发区建筑市场秩序。

3、确保市场繁荣稳定。为了维护开发区建筑市场的秩序和繁荣,开发区规划建设组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对辖区内的建筑市场实施统一服务和相关管理,凡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利、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都必须接受监督管理,以确保开发区建筑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二、统一管理,规范程序

1、严格审批制度。凡本区范围之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坚持先勘探、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经开发区规划建设组定点放样后方可施工,严禁未批先动工现象的发生。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由规划建设组会同项目推进组共同定点放样。

2、严格施工标准。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图纸施工建设,对主要路段沿线的建筑立面、格调布局、色彩装饰等必须认真审查把关,经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动工建设。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严格依法办事。凡进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手续齐备,经开发区定点放样后方可破土动工,否则视为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三、统一把关,扎口管理

1、严把资质准入关。凡进入开发区内所有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必须到规划建设组进行报名、登记、注册,并且提供公司和项目经理相应的资质复印件以及施工方案和按规定的特种作业工人持证上岗人员复印件等。严格把好资质审查和准入关口。对弄虚作假(含虚报工程变更量),虚挂资质,野蛮施工,造成质量低劣或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要列入黑名单,以后禁止其进入开发区辖区内从事建设业务。

2、严把招投标关。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建设项目,根据业主意愿,由开发区规划建设组、项目推进组共同配合业主进行招标、议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在开发区辖区内投入的市属工程项目和开发区管委会投入的建设项目、配套项目,根据市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50万元以上由市招标办公开招投标,50万元以下由开发区招投标领导小组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法组织招投标。

3、严把质量安全关。进入辖区内的施工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工程项目中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由所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实行项目经理终身负责制。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施工质量由监理单位会同市质量监督站和开发区规划建设组明确专人进行全程跟踪和检查。每个施工现场,项目部都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开发区村建站、安委办要主动联系并密切配合市建设局安全站对全区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4、严把开票收费关。为了避免开发区的税源流失,辖区内的所有建筑工程一律到开发区财政所开具建筑工程发票。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收取少量比例的管理服务费,中、小型项目一般不收取管理服务费。

四、统一领导、强化责任

对建筑市场的认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01

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是建筑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管理内容之一,因此,建筑工程单位必须提高对工程合同管理的认识,创新工程合同管理手段,以提高工程合同的管理效率。但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建筑工程企业之间的竞争力也越来越激烈,很多的建筑工程企业都因为忽视了工程合同的管理,经济效益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那么,建筑工程应该怎样应对工程合同管理问题、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呢,这是所有建筑工程企业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合同:它是指建筑工程的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为了有效完成对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明确两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并约束各自行为,在出现问题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带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重要性: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对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都会给出明确的规定,并对双方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赔偿等也做出相应的规定,可以说,建筑工程合同不仅可以保证建筑工程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约束双方的不合理行为,保证建筑工程业主与施工单位的权益。有效进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不仅可以规范建筑工程的施工流程,促使施工单位保质按时完工,同时在建筑市场的发展中,相关单位逐渐提高合同意识,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避免工程纠纷,也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工程合同的管理,在建筑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实际工程合同的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工程合同的管理效率,也影响着工程双方的权益维护。

第一,很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片面地认为,工程合同只是为了保障工程双方的经济利益,对施工过程是没有影响的。因此,施工人员在施工中,仅仅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对于工程变更等问题也未按照合同规定与业主商议,致使竣工之后出现工程纠纷问题。

第二,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重视能够获得经济效益的部门,而忽视合同管理部门的重要作用,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很好四实施合同管理手段;有的施工单位甚至不设合同管理部门,不能对工程施工进行有效地跟踪管理,无法为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第三,签订之后的合同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工程双方必须对合同的条款等进行严谨的思考与分析。但是,在实际合同制定与签订过程中,常出现文字不严密、主体不当等问题,还有一些业主为了提高自身利益而提出较为严苛的合同条件或者追加条件,致使施工单位无法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三、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相关单位开始意识到建筑工程合同的重要性,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双方的经济利益等拟订工程合同条款,最大限度地维护各自的利益。因此,工程双方必须提高对合同管理的认识,相关人员必须深入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以提高管理效率。基于此种目的,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等,以期规范合同签订、执行、管理等过程,并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一,建立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并严格规范工程合同的签订流程。施工单位需要建立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并在工程合同制定与签订过程中,与业主对合同的条款进行有效地沟通与商议,并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合同的制定与签订行为;另外,对合同的文字、形式等也要进行严格的规范,推行合同范本,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合同纠纷,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需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地培训,使其了解市场发展,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同时,还要不断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将合同内容有效地传达给所有工作人员,使工作人员了解合同的内容、规定等;合同管理人员可以将合同中的相关工作分配到每一个工作小组中,并建立责任制度,使各个小组之间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协调配合工作;管理人员还要对建筑工程每天的进度、成本花费等进行详细的了解,以便更好地控制工程质量、管理工程造价。

第三,增强法律意识,抓好工程变更索赔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或者业主要求会进行一些变更,这就涉及到工程索赔的问题。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与业主进行良好沟通,抓好工程变更索赔工作,以保障工程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建筑工程企业工作人员已经提高了对工程合同管理的认识,并不断针对建筑市场的变化,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创新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合同的管理效率。相信,随着我国建筑工程企业对工程合同管理认识的不断提高、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水平必将大大提高,并促进建筑工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

参考文献:

[1]陶学明,李颖.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合同管理[J].西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5(4).

[2]吴芳雯,宋正意.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探讨[J].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0,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