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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昌市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维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城市维护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城维费项目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重点推进工作安排,着重保障中心城区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环卫设施维护,城管执法基础建设,重点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设备购置和城市运行保障等重要经费支出。
(二)注重绩效。加强对城维费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绩效对于城维费资金安排的指挥棒作用。
(三)公正公开。城维费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城维费安排、使用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市城管局是城维费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专项资金的监管,以及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维费的预算安排、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以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抽查工作。
二、申报范围与程序
第五条 城维费申报范围包括:部分市重大重点项目、城市管理重点专项工作、重点设施维护、重点设备采购、城市运行保障等经费;往年续建工程项目和待拨项目经费、新增设施量管护经费;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应由城维费资金支出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在城维费中不予安排:
(一)申报用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市政设施日常养护经费;
(二)申报用于市政设施、设备仍处于质保期内管护的经费;
(三)申报用于非城市管理事项的经费(市政府已抄告明确的事项经费除外)。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申报城市维护专项资金时,要向市城管局提供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市领导批示、政府抄告单或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合同、决算单或市政设施移交管理证书等项目佐证材料,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数额的准确性负责。由市场主体实施的项目,一并提交该市场主体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八条 城维费项目申报实行常态化采集,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申请当年度实施的城维费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2月1日,以市城管局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三、计划编制
第九条 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联合编制上报。市城管局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依据城维费年初预算和年度城市管理重点工作规划,汇总编制年度《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明细表(初稿)》。
第十条 城维费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项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量的测算依据等,分层分类动态管理并适时更新。城维费项目安排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按照项目成熟度及轻重缓急依次排序,优先安排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已明确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对于无立项、无设计、无概算的“三无项目”(市政府批准个别应急项目除外)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市城管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项目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安排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会同市城管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内因出现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需要在城维费中紧急安排资金的,需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专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城维费待安排经费中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每年在城维费中安排的新增设施量管护经费,下一年度应在相关管护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
四、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城维费收支预算安排,按照工程项目推进进度、合同规定及实际发生额,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按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并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对资金收支、项目内容及进程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依据各资金使用单位申请进行审核,并按工程进度确定经费调拨数额实施拨付。
第十六条各项目实施单位严禁未经批准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
第十七条城维费安排的项目资金,因客观原因当年未用完的,可结转至下年使用;结余资金和结转超过1年以上的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收回,统筹用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亟需支持的领域。
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各资金使用单位每季度向市城管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于项目进度滞后、资金使用较慢的项目,市城管局应及时进行项目督导调度。
第十九条 市本级城维费所有项目资金均列入市财政的绩效管理考核,纳入项目库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关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支出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并按要求向市城管局报送自评材料,由市城管局复核后送市财政局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绩效管理考核部门对各资金使用单位实施财政绩效考核。市城管局作为市本级城维费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城维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考核评价建议。凡由于工作不扎实,项目进展迟缓、资金积压等情况,市城管局将对各资金使用单位实施扣分考核建议,该评价建议将作为市财政局绩效管理考核部门考核相关单位财政绩效情况,并计入市高质量考核等相关考核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城维费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不理想的资金使用单位,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将酌情削减相关单位下一年度城维费专项资金计划(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必须足额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对城维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 则
第二条“三乱”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行业负责、全民参与、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心城市“三乱”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崆峒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三乱”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崆峒区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是辖区内“三乱”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清理辖区公用报刊亭、便民信息栏、市政路面及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居民巷道和村民便道路面、墙体上的“三乱”,督促建设、园林、市政、公安、交通、通讯、电力等行业管理单位清理其管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上的“三乱”。未清理的,要代为有偿清理,并协助配合工商、综合执法、交通等相关责任部门督促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人清理“三乱”。
工商、综合执法、交通等相关责任部门牵头负责督促“门前五包”责任人清理责任区内的“三乱”。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沿街各经营门店要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制有关要求,及时清理“门前五包”责任区内的“三乱”。
第五条市、区住建、交通部门负责清理管辖的桥梁、涵洞等设施上“三乱”,并要督促各施工工地清理施工围墙、围档上的“三乱”。
第六条市、区交警部门负责清理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上的“三乱”。市交警支队负责清理城区道路隔离防护栏上的“三乱”,并定期清洗隔离防护栏。
第七条市、区综合执法、国土、水利、园林、市政和通讯、电力等部门负责清理管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上的“三乱”。
第八条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定岗、定人、定责,逐街路、巷道划定责任区域,责任区内的“三乱”要随有随清。清理“三乱”要坚持恢复建筑物、构筑物原貌的原则,不能简单涂盖,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安、工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三乱”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依法及时查处“三乱”行为。
第十条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服务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公安、工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信息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三乱”治理工作要积极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组建专业清理队伍或承包给专业清洗公司,实现高效专业治理。
1 些国外城市征对流动摊贩管理办法
1.1 法国的依法管理与便捷服务
法国对于市政管理中类似的问题,通常先是由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社会调查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核实、了解相关问题,然后提出解决方案及立法管理的相关建议,政府在经过与专家的磋商并听证之后,提出相关法案交由立法机构讨论成法,或者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补充与修改。因此可以说,依法管理与服务是法国市政管理的核心。法国没有城管这个部门,城市管理由警察和宪警依照法律进行。流动摊贩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而且还受到其它相关法律的约束,法国对于无照又无身份证的外国偷渡客乱摆摊也比较严格,一般情况是将人带走,但不没收财物。另一方面,在法国,流动摊贩摊经营证照的办理非常便捷,本人直接办理、邮寄或者网上投寄都行;符合法律条件的经营者,还可以依据相同的渠道申请补助、贷款和减免税,只要满足法规要求的条件,经营者足不出户,便可办好一切减免手续。
1.2 泰国的人性化管理
在外人看来,曼谷对流动摊的管理近乎空白。流动摊贩们看似随心所欲。其实,市政当局并不是撒手不管,而是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登记、管理。按规定,只能在指定的街区摆摊。整个曼谷市指定的设摊街道有268条,合法登记的小摊有1万多个。可能是管理不够严格,以至于全市还有另外1.5万个小摊没有登记,它们占据了466个街区,非法的比合法的还多。泰国政府对流动摊贩管理的理念是:这些弱势群众的生存权比市容重要,也比市民走路的便利更重要。不让他们摆摊,可能很多人就会被逼去偷去抢,影响整个社会安定。对于没有得到许可的流动摊贩,也有管理人员去查,但一般以轰跑为准则。有时真抓住了,处罚相对较少,但不没收小推车之类的工具。政府规劝流动摊贩:最好给行人留出1米宽的过道。曼谷市政府还制定了一个10年计划,通过提供其它的就业途径,让非法流动摊贩主动退出市场。
泰国的这种管理方法的显示:人性化的服务是保障,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流动摊贩的基本生存权利。
1.3 韩国的区域管理
韩国的流动摊贩已经从过去的比较单一的小吃摊,发展到花店、寿司店、服装店、日用品店,可谓种类繁多难以计数,而这些店又大多装饰得很有个性的移动商店,人们甚至称之为“道路文化”。在韩国,流动摊贩一般是不用缴纳税收的,只要你加入“小摊业主协会”,获得批准后就可以摆摊了。
政府在允许摆摊的区域和时间上划分清楚,不仅有利于执法,城管执法部门区别对待,同时也有利于流动摊贩自觉遵守。
2 对我国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启示
社会是个多元化的生活空间,优劣共生兼容并蓄是它的应有之义。由于制度环境、国情和国民素质等情况的不同,我国应该辨证地去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管理思路和模式,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探索符合我国流动摊贩实际情况的管理对策。
第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目标。流动摊贩的存在,涉及一个人、一个家庭的生存权与工作权等公民基本权利。流动摊贩大多属于生活在城市最低层的穷人、弱势者。尽管如此,他们有一项权利与生活在同一座城市的其他人是完全一样、也完全平等的,那就是生存的权利。设摊做小买卖对他们来说既是一种谋生手段,也是他们生存的一种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美国城市社会学家帕克告诉我们,城市最根本的内涵是城市要符合人性化生存与发展,具有人文特色和人文精神。由此可见,如果将市容环境整洁视为城市居民人权的组成部分,那么当生存权与享受环境整洁的权利产生紧张关系时,行政权作出的选择只能是维护生存权,克减环境整洁享受之权利。
第二,不断完善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提高城管执法权威。城管执法人员与流动摊贩之间的“猫鼠游戏”,甚至发生暴力抗法等极端事件,背后正是城管立法缺位或者立法冲突的问题。因此,针对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具体标准的现状,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完善现有的法律支撑体系。按照国家《立法法》的规定及执法实践的需要,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流动摊贩更大的认同,在与其他部门协调的过程中能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
1施工管理机构
施工管理机构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以及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监督管理。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抓住这个核心。同时协调处理好“进度、质量、投资”三项目标的相互关系,促使管理目标得到优化实现。一个强有力的、完善的项目管理机构要求组成人员精干,业务水平较高。还应根据每个人的不同专业特长、工作责任感进行合理人员分工,职责明确,调动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以“廉洁、守法、公正、诚信”为职业准则,以“公平、独立、自主”为工作原则,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制定建立符合工程实情的科学的专业化的规范的水利工程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安全,加强领导,具体负责,统一思想,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结合工程实际,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按工程性质和用途明确施工管理内容,能量化的要量化为可考核的各项指标,尽量划小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选择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和管理。在确保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应有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还要兼顾水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在保证水利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引进市场机制,降低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既要控制工程总投资,又要保证工程发挥应有效益。正确处理建设和管理的关系,在加强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管理的投入,解决“重建轻管”问题,责任明确,正确处理责、权、利关系,打造一个高效负责专业的管理团队。
2施工管理人员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特点,工作人员应有较高的学历和扎实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同时还要了解掌握一定的政策法规、计算机应用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做适合工程的复合型人才。要求政治合格、遵纪守法、法制观念强,熟悉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行事,具备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思想,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有团队精神,身体健康。每个人员的水平、能力以及素质都不相同,在工作中还要不断总结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及身体素质。工作过程中多是与“人”打交道,除了具备管理知识和经验外,还应具备社会经验及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往往没有明显的预兆,这是应具有预见性和洞察问题的能力。采用调查研究和善于沟通的工作方法,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准确掌握工程施工的第一手资料,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做到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以法律法规为后盾,热情为工程建设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自身的威信,使管理工作保持顺畅和取得应有的成效,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顺畅进行。
3施工管理和进度控制
施工是工程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是最终形成工程产品质量的重要阶段,也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和管理的重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正确对待和处理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用公平、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去处理施工中发生的矛盾。解决好设计不完善的问题,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作好工程量核定以及处理好工程变更和索赔把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内。管理人员应熟悉设计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技术交底会。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与会各方代表审查签字确认并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现场试验(评定)报告,经审查确认并签认后方可用于施工。采用动态控制管理办法,对施工进行全面质量控制。主要抓住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环节。进场质量检验按规定的取样方式进行原材料、半成品、配件的抽检和试验,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对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进行跟踪检查验收。对工程重点部位、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序设置质量控制点或待检点。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采取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现场质量检验方法可以采取目测法、量测法、测量法(借助测量仪器设备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法(通过试件、取样进行试验检查)等方法。人为的或施工机械设备故障、使用劣质材料、偷工减料等原因都会给工程的质量安全留下隐患,如果管理人员不能够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事后一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将无法弥补。俗话说:“防患胜于抢救”,不违反原则符合规程规范,还要在微观上注意到每个细微环节,将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作为控制重点,针对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多发病”、“常见病”,要尽可能多的事先想到一两步,做到防患未然,充分了解和掌握施工单位“三大员”(即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个人情况和工作作风,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和预防措施,提高工程质量的一次合格率。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竣工资料及工程质量报告按国家标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质量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进行审核并现场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当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发生矛盾时,要求施工单位以施工质量求工程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施工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实现。在施工进度管理控制中,对工程项目进度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控制,以事前、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控制为辅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强调管理工作的预见性、计划性和指导性,最大限度地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目标管理及科学化的统计资料分析等方法实现施工整体进度。针对施工条件的变化和工程进展情况,阶段性提出调整进度计划的建议和分析报告,调整实际进度,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应分析原因,理清责任,再采取措施,确保工程按预定计划和质量要求完工。
4施工安全管理
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加上间接损失多达2000多亿元人民币,约占GDP的2.5%,安全运行能带来1~3个百分点的经济增长效益。可见安全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全面实现安全生产,就可减免这一损失,在不增加投入或少投入的条件下达到最大的挖潜的目的。水利工程安全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作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更应积极作好安全施工管理。一般水利工程由一家施工单位或多家施工单位承包。不同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安全管理体系及工作习惯都不相同,众多的施工人员之间也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或矛盾,施工过程中也就存在着不同的安全隐患。为了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还必须克服安全工作人人都管而又人人都不管的现象,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现场作好以下工作。
4.1建立规章制度,完善机构建设,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加强法制,增设安全员,授予他可以在施工现场发口头停工令的权力,并由其负责施工安全评价。
4.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自身、各级领导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保证安全措施、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等附属设施。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市、区分工及其职责权限,具体实施对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防止水体污染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城市河道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条件和需水要求,科学制定引水、配水调度方案。
城市河道水质应当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河道水质情况。
第七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河道疏浚计划,定期对城市河道实施疏浚,严格控制城市河道的景观水位。
第八条凡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水畅通,服从防汛排涝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河道保护管理范围以河道两岸规划红线为准。
第十条从事跨河、穿河和其他影响城市河道功能、景观的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危及城市河道安全。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一条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从事建设和其他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活动,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7日内将其施工保护方案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保护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河道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统一整治,承担沿河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沿河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确属需要的,必须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粪便、建筑废土等废弃物和污染物;
(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河道附属设施;
(四)在河道内洗涤、游泳、洗澡、垂钓及设立洗车点等其他危害河道水体的行为;
(五)向河道内排放油、污水或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
(七)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和水文监测设施;
(八)在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河道的行为。
第十五条城市河道养护应执行城市河道养护规程,遵守以下规定:
(一)河床淤积量(淤积厚度)不得超出河道行洪要求,岸边淤积不得影响排水管口的排水,河道凹岸、束水河段的河床无冲刷深坑,河床底无突出的水下障碍物;
(二)河道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类水体以上标准;
(三)必须加强河道及水闸、泵站等防汛设施的养护管理,确保行洪安全和畅通;
(四)经常清理、打捞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的水生物和漂浮物;
(五)定期对河道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施工单位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从事建设和其他危及城市河道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河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在河道内洗涤、游泳、洗澡、垂钓的,处以50元的罚款;
(四)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立洗车点的,责令其限期迁移,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五)向河道内排放油、污水或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