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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与海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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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与海洋研究

边界与海洋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字 半潜式海洋平台;CEL;结构参数;欧拉体

中图分类号TE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0-0094-02

0 引言

半潜式海洋平台始建上世纪60年代初,一出现便被对海洋石油的勘测开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平台的升级,平台性能和工作水平都有大幅提升,为深海石油的开采奠定了基础。半潜式平台具有如下几个优点:第一,工作水深广,第六代半潜式海洋平台的钻井深度超过了12000m,工作水深也超过了3000m;第二,平台的抗风浪流能力较强, 能适应恶劣海况甚至百年一遇的极端海况; 第三,平台甲板面积和装载量比较大,安装转移较方便;第四,半潜式海洋平台与立柱式平台(Spar) 与张力腿平台(TLP)相比,初期投资较少等。

海洋平台长期工作在恶劣的环境中,即使其具有足够的强度,在风、浪、流、地震等动荷载的作用下,仍有可能产生过大的振动响应,导致结构疲劳和破坏,降低平台实用性和生存能力,给平台工作人员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对其动力响应进行分析意义重大。1998年Bisht R S等对在风、波浪作用下塔式海洋平台的动力性能及结构响应进行了分析;Lee H H 也于1998年对受随机波浪载荷作用的海洋平台的振动响应进行了分析。2001年,顾元宪研究了海洋平台结构动力响应优化设计以及结构动力响应的灵敏度计算方法。Yasser E等于2004年对海上固定平台支护桩的动力响应及影响平台动态特性和平台反应的若干参数进行了研究。2010年杨立军,肖龙飞[8]等对半潜式平台垂向运动性能(包括垂荡、横摇和纵摇) 进行数值计算分析。本文运用ABAQUS有限元软件建立了半潜式海洋平台的简化模型,并对各参数属性进行了设置。

1 建立半潜式海洋平台有限元模型

1.1 半潜式海洋石油平台结构与欧拉分析简介

半潜式海洋平台主体结构一般由上部甲板、平台立柱、浮体、浮体横撑或立柱间横撑、甲板上部结构组成,平台主体通过锚链和立管与海底相连。下浮体一般包含双下浮体和环形下浮体两种形式,浮体之间用横撑连接,浮体主要用来提供拖航及作业时所需的浮力,浮体中可设置舱室,用来装载油水、锚泊系统等。立柱连接下浮体和上部甲板。平台上部甲板主要用来存放钻井设备、材料和作为工作人员工作生活场所。

在ABAQUS软件中,传统的拉格朗日单元的节点由材料确定,材料变形引起单元变形,拉格朗日单元通常由100%的单一材料组成,材料边界和单元边界一致。对于欧拉分析,其节点空间固定,单元不会发生变形,材料在单元间流动;欧拉单元可能不会100%充满材料,很多情况下部分材料可能是空的。因此,在每个增量步中,都将对欧拉材料的边界进行计算,欧拉网格一般由简单的矩形单元组成,为材料提供流动和变形的空间,一旦欧拉材料移动到欧拉网格外,它就不再参与欧拉分析。

欧拉材料一般通过CEL接触(欧拉-拉格朗日接触)与拉格朗日单元建立联系,常用于分析多场耦合仿真,如;流固耦合问题。因此, 用欧拉分析解决极端变形问题以及包含流体流动情况时效果显著。

1.2 平台模型

以“海洋石油981”半潜式钻井平台为参考,设计平台主尺寸(如表1所示),在ABAQUS有限元软件中建立平台甲板、立柱、浮体、浮体支撑、欧拉体各部件的简化模型,经装配后如图1所示:

类型 数值 类型 数值

浮体(m) 115×20×8.5 浮体之间距离(m) 58

立柱(m) 17.5×17.5×30 立柱纵向间距(m) 55

甲板(m) 92×78×8.5 拖航吃水(m) 8.2

横撑(m) 38×17.5×6.5 作业吃水(m) 19

排水量(t) 48206.8 生存吃水(m) 16

表1 半潜式平台主尺寸

图1 半潜式平台有限元简化模型

1.3材料属性和接触设置

半潜式海洋平台所用钢材的材料属性:弹性阶段: 泊松比λ=0.3, 弹性模量E=2×1011Pa,密度ρ=7.85g/cm3; 塑性阶段: 应力应变关系如表2所示。

流体部分采用欧拉体模拟,单元类型为EC3D8R,其具体材料属性设置如下:密度ρ=1.025g/cm3,比热:4200J,常温下(25o)运动粘度值:0.00919cm2/s,波在水中传播的速度一般为:v=1450m/s。

接触设置:定义平台各部件的接触面,采用tie连接将各部件连为一个整体;创建一个空的接触属性:即不定义任何切向和法向属性,再创建一个显式通用接触关系(这个接触支持欧拉体和拉格朗日体之间的接触关系),由于定义了欧拉体,这个通用接触将被自动扩展为CEL,即欧拉-拉格朗日接触。

应力/pa 塑性应变

2.99e8 0.0000

3.01e8 0.0001

3.52e8 0.0250

3.75e8 0.1000

3.94e8 0.2000

4.00e8 0.3500

表2 塑性阶段应力应变关系

2 结论

本文以“海洋石油981”半潜式钻井平台为参考对象,通过设计平台主尺寸,对平台甲板、立柱、浮体、浮体支撑等实体部件进行合理简化,没有运用aqua模块而是采用欧拉体模拟海洋流体,运用CEL方法来解决流固耦合问题;利用有限元软件ABAQUS建立了半潜式海洋平台的有限元模型,并对模型各部件的材料属性、各部件间的接触属性与边界条件进行了设置。由此可见,运用欧拉分析可以有效处理流体流动、液体晃动、气体流动、以及穿透等问题问题,此文仅为ABQAUS-CEL分析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刘海霞.深海半潜式钻井平台的发展[J].船舶,2007(3):6-10.

[2]王世圣,谢彬,曾恒一,等.3000m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运动性能研究[J].中国海上油气,2007(8):277-281.

[3]奚立康.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设计、建造关键技术探讨[J].船舶,2007(2):30-32.

[4]Bisht R S, Jain A K.Wind and Wave Induced Behavior of Offshore Cuyed Tower Platform[J],Ocean Engineering,1998,25(7): 501-519.

[5]Lee H H.Seismic and Vibration Mitigation for the Offshore Template Platform System[J].Structural Engineering and Mechanics,1998,6(3): 347-362.

[6]顾元宪,马红艳,姜成,亢战,张洪武.海洋平台结构动力响应优化设计与灵敏度分析.海洋工程.2001,19(1):7-13.

[7]Yasser E. Mostafa, M.Hesham El Naggar.Response of fixed offshore platforms to wave and current loading including soil-structure interaction,Soil Dynamics and Earthquake Engineering,Volume 24,Issue 4,June 2004,Pages 357-368.

边界与海洋研究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涡激振动;边界层;漩涡脱落

1.引言

圆柱涡激振动(Vortex-Induced Vibration,简称VIV)存在于实际工程中的许多领域,特别是随着海洋石油的发展,海洋管道涡激振动而疲劳失效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过去的几十年,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对圆柱涡激振动进行了持续不断的研究,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Williamson & Govardhan.R [1-6]等人在其综述中对近些年来圆柱涡激振动研究所取得的进展做了详细的阐述。

本文通过将圆柱简化成二维的质量阻尼弹簧系统,建立数值模型,研究单向流动下圆柱横向涡激振动的动力响应及圆柱尾流场中漩涡脱落的过程。基于CFX软件,采用k-w SST湍流模型对亚临界状态下(Re=10000)圆柱横向涡激振动进行数值模拟研究。

2.控制方程

2.1 流体控制方程

粘性流动的纳维-斯托克斯(Navier-Stokes)连续性方程:

其中: 是流体密度;t表示时间;V表示笛卡尔坐标系下的速度向量场 ;u、v、w分别表示流体在x、y、z方向上的速度; 表示笛卡尔坐标系下的向量算子

2.2圆柱运动控制方程

将圆柱简化成质量阻尼弹性系统,只考虑圆柱在垂直与流向的升力作用下,系统的控制方程:

其中 m为圆柱体的质量;c为结构系统的阻尼系数;k为弹簧的刚度系数; 表示作用在圆柱上垂直于流向的力,即横向升力

3.计算模型设定

计算域的设定及网格模型如图3.1a所示,流体域的左侧为inlet边界,单向来流速度0.5m/s;右侧为outlet边界,出口平均压力为0Pa;流体域的上侧、下侧以及圆柱为无滑移wall边界;前后两个面设定为symmetry边界。流体介质为water,圆柱的直径D=20mm,雷诺数Re=10000,圆柱距inlet距离为5D,距outlet距离为10D。采用单层六面体规格网格对整个流体域进行网格划分,对圆柱边界层处网格进行单独O型网格处理,其壁面网格的最小高度为0.004D,从而保证边界层的计算精度,如图3.2b所示。

3.1a 计算域的设定 3.2b 圆柱边界网格处理

计算的离散格式为基于迎风格式的高阶离散格式( High Resolution) , 非稳态项离散格式为二阶向后欧拉格式( Second order Back ward Euler), 时间步长 。

4.数值计算结果

4.1 圆柱横向涡激振动力的影响

圆柱在单向流体的作用下,其圆柱表面会受到垂直于流向的升力,其大小和方向随着流体的作用时间呈周期性的变化,如4.1a所示,其横坐标表示流体流动时间,纵坐标表示流体作用于圆柱上面的力。一段时间后,升力的幅值稳定在某一个范围内并呈现出脉动循环的趋势,之前我们所提到的圆柱管道的疲劳失效正是由这种脉动循环的升力所致。

4.1a 圆柱上横向升力数值计算

4.2 边界层对漩涡脱落的影响

在圆柱形的管道表面发生的一个重要现象是边界层的分离,如图4.2a所示,当流体以来流速度 接近结构物前缘时,因受到结构的阻碍速度减小而压力增大。当流体绕过柱体时,由于边界层近壁处流体的动能已经耗尽了,此时在后段高压作用下,靠近圆柱壁面处的流体发生停滞并回流,如图中的点4所示。流体在此区域就会旋转运动,即形成漩涡,如图4.2b所示。

4.2a 圆柱体表面边界层分离( 为边界层厚度) 4.2b 圆柱尾流速度矢量场

数值模拟显示,流体首先在圆柱两侧会同时回流并形成漩涡,随着流动的继续,两侧的漩涡产生相互剪切作用,使得两侧的漩涡依次脱离圆柱表面向下游流去,漩涡脱落的形态呈“2S”模式,即圆柱上下表面各脱落一个漩涡。经过一段时间后,在圆柱的两侧就会有两排方向相反的漩涡,称为“卡门涡街”。如图4.2c所示,圆柱受横向涡激振动后,上表面脱落的漩涡方向为顺时针,下表面方面为逆时针,其每一对漩涡的涡量大小基本相同。

4.2c 卡门涡街数值模拟

5.结论

本文采用k-w SST湍流模型对亚临界状态下(Re=10000)圆柱横向涡激振动进行数值模拟,数值模拟的结果与涡激振动的基本理论保持一致。验证了横向升力是圆柱产生涡激振动的主要动力,同时探讨了边界层对漩涡脱落过程的影响过程,最后探究了在本工况(Re=10000,U=0.5m/s)下情况下,漩涡脱落呈为“2S”形态。本文在一定程度上,对涡激振动的试验研究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说明CFD数值模拟是研究圆柱涡激振动的有效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1]Williamson, C.H.K., Govardhan, R., 2004. Vortex-induced vibrations. Annual Review of Fluid Mechanics 36, 413455.

[2]Williamson, C.H.K., Govardhan, R., 2008. A brief review of recent results in vortex-induced vibrations. Journal of Wind Engineering and Industrial Aerodynamics 96, 713735.

[3] Williamson C. H. K., A. Roshko. Vortex formation in the wake of an oscillating cylinder. Journal of Fluids and Structures, 1988, 2:35-38

[4] Khalak A., Williamson C. H. K., Dynamics of a hydroelastic cylinder with very low mass and damping. Journal of Fluids and Structures, 1996, 10 (5):455-47

边界与海洋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词:GPU-SPH;数值波浪水槽;波浪对直立墙作用压力;

中图分类号:S969.1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近年来在计算流体力学领域发展起来一种新型无网格拉格朗日数值计算方法——光滑粒子流体动力学算法(SPH)。由于原SPH方法为防止粒子的边界穿透现象而让边界对粒子的作用力偏大,在边界附近粒子压力较大,影响计算精度和压力测量结果。为达到边界压力计算准确的目的,本研究在模型计算中加入Shepard【[Panizzo A (2004) Physical and Numerical Modelling of Subaerial Landslide Generated Waves. PhD thesis, Universita degli Studi di L'Aquila. ]】密度过滤器过滤因压缩而密度过大的粒子,同时使用Hugehes & Graham【[Hughes, J. and Graham, D., Comparison of incompressible and eakly-compressible SPH models fro free-surface water flows, J. Hyd. Res., in press, 2010.]】算法对边界进行密度进行修正来减少计算运行后的压力波动现象,并且选择了适用于波浪对结构物作用模拟的参数和波浪作用力测量方法。

基于本文模型,建立弱可压缩SPH-GPU算法建立数值波浪水槽,采用Wendland 5次光滑函数,研究波浪与直立墙相互作用,并将模拟结果与理论值和前人实验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了规则波作用下直立墙前压力场特性。

SPH方法数值模拟

SPH原理

SPH方法中,核插值近似法将场变量的积分形式表达如下:

(1)

其中:r为粒子的矢径;h是光滑长度,积分区域的大小由其控制;W为核函数,本文采用Wendland提出的五次型函数,其表达式为

(2)

对于二维的计算情况,式中为,。

控制方程

对于水槽中的流体,流体运动的N-S方程:

(3) du/dt=-1/ρ ∇P+g+θ 

(4) dρ/dt=-ρ(∂v^β)/(∂x^β )

其中:为水的密度,为重力加速度;为压力;为动量方程中的扩散项,针对本模型,使用SPH方法中最常用的人工粘度法计算扩散项 。

边界条件及压力计算方法调整

本文采用动态边界条件来处理边界粒子,包括水槽固壁边界、造波板边界、以及结构物边界。边界粒子以一种错列的形式安排如图1所示:

图1 边界粒子排列形式图

当一个流体粒子接近边界时,边界粒子的密度会增加以至于压力也随其增加。当距离流体粒子和边界粒子之间的距离小于2h时,施加在入射流体粒子上的压力作为排斥力随着距离减小而增加如图2所示。

图2 边界密度距离、压力距离曲线图

图中h为粒子的光滑长度,也叫做影响域或者光滑域,它的大小控制着每个粒子多其周围其他粒子的作用力大小。h的计算公式如下:

(5)   h=α*√(dx*dx+dy*dy+dz*dz)  

                  

本文中设置参数,2维坐标轴的微变量dx、dz都为0.01m。因此计算得为。而一般情况下,了防止粒子穿透边界层现象的发生,一般边界作用力是远大于现实的水压力的。因此,如果将水流对结构物作用压力测点直接设置在其边界粒子上得到的压力值往往远大于理论值。在距离边界h处边界粒子对此处粒子的直接作用力便可忽略不计。但是考虑到水粒子与边界粒子在距离h之间时,其排斥力影响水粒子后由此粒子将仍会将较大的压力传递至距离边界h之外的粒子上,选择将测点设置在距离边界粒子2h与1h之间的某处位置。这样能更加准确地测出直立墙附近波浪压力。本文选取此距离为0.002m。

计算参数选取

本文中所有计算参数根据汪立军【[汪立军,郑永来,基于SPH的数值波流水槽系统及验证,实验室研究与探索[J],324-328,2013.]】的研究成果设置,具体参数如下表:

表1 参数设置表

数 参数值

重力加速度(N/kg)

粒子直径(m)

CLF值

声速率

γ

rhop0值

eps压缩率值 9.8

0.01

0.2

10

0.92

7

1000

0.3

Shepard密度过滤器

当SPH的动态模拟越来越真实的同时,粒子压力值出现很大的压力波动。前人致力于可以通过粒子修正或发展一种不可压缩解等方法来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包括粒子修正或发展一种不可压缩解等。其中一种最直接且计算成本最低的方法就是提供一个粒子密度过滤器,同时重置每个粒子的密度(Colagrossi 和 Landrini)。Shepard密度修正法,也称作零阶修正法,是一种快捷简单的密度过滤器,以下计算过程每30个时间步长进行一次:

在已经被修正过的粒子上使用一个零阶修正:

波浪对直立墙作用数值模拟

波浪对直立墙作用力的数值模拟

《海港水文规范》【[海洋水文规范 JTJ 213-98[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中规定的方法是目前计算波浪对直立堤作用力的一种比较普遍的方法,本文通过SPH模拟规则波正向入射对直立墙的作用,并且将结果与计算方法结果及前人试验结果进行比较。

水槽布置

水槽布置如图3所示,水槽长11.00m,模拟水深0.33m,波高为0.05m,波长为1.04m,周期为0.8s。直立墙设置在距离左边界10m处,造波板位于水槽最左侧。左侧为造波边界,底部、右侧和直立墙为固边界。粒子间距取0.01m,整个水槽共布置140460个粒子。根据本文上部分的研究成果,在距离直立墙0.02m处设置波压力测点布置线,沿布置线每间隔0.0025m设置一压力测点,共321个测点,检测波浪对直立墙作用力随时间及深度的变化情况。

图3 立波与直立墙作用状况模拟水槽布置图

造波边界

本文造波板运动周期即为波浪周期。需要波高根据多次改变造波板运动位移,凑谱得到。

模拟结果及分析

取波峰作用时刻进行分析。将波峰对直立墙作用压力计算结果与《海港水文规范》计算结果进行比较。根据杨成渝[杨成渝,波浪正向入射对直立堤作用研究,第十四届中国海洋(岸)工程学术讨论会论文集,609-613,2009.]的试验结果拟合曲线计算最大相对波压力值为431pa,模拟值为550pa,误差率为27%,根据规范计算最大相对波压力为500pa,误差率为10%。图4给出了SPH模拟立波波峰作用下墙面上的压力分布与规范计算值的比较。综上所述,本文数值模拟与计算值和试验吻合较好,较为精确地反映了波浪对直立墙作用的力学特性。

图4 海港水文规范计算值与数值模拟值波峰作用压强深度曲线比较

边界与海洋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混凝土 耐久性 氯腐蚀 Fick定律 结合理论 耐蚀剂

国内外对基于氯离子传输的混凝土耐久寿命模型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应用Fick第二扩散定律来预测饱和混凝土的氯离子扩散使钢筋锈蚀的使用寿命。自从Collepardi[65]于1972年提出了基于Fick第二定律计算氯离子扩散系数的方法,Fick第二定律被普遍应用于混凝土中氯离子扩散的研究中。Fick定律虽然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但它是基于以下假定提出的:①材料必须是均质的;②氯离子不与材料发生反应;③材料的氯离子扩散系数必须恒定;④不考虑荷载引起的裂缝。

事实上以上假设并不确切,首先,从氯离子侵蚀诱导钢筋锈蚀影响钢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出发,研究的关键是保护层范围内的氯离子扩散,而在这一范围内,由于边界效应,混凝土的骨料分布是不均匀的[66];其次,混凝土对氯离子具有一定的结合能力,氯离子可以同水化生成物结合生成复盐或进入凝胶结构或被混凝土的内部孔隙物理吸附;再者,扩散系数D是用来反映混凝土对氯化物侵蚀抵抗能力的参数,在常规的Fick扩散方程中假定D为常量,这与实际情况并不吻合。由于混凝土是一种水硬性材料,其水化过程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随着混凝土的不断水化,其内部结构越来越密实,因此氯离子扩散系数D是一个随时间、氯离子浓度等条件变化的参数。实际上,不仅Fick定律的理论假设与实际混凝土材料相差甚远,而且其数学解也与实际混凝土的试验结果相差较大[67]。尽管Fick定律可以用来预测使用寿命,但至今仍没有建立完整的理论体系[68],一些学者已对Fick第二定律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实际应用中,氯离子在混凝土中的渗透性一般通过加速试验确定,这些加速试验主要应用压力、浓度梯度或电学方法等测定氯离子的扩散性能[69]。很多研究者从影响氯离子扩散系数的因素出发,试验研究了结构[70-75]、环境[76-79]、养护条件[80-83]、水泥与掺合料[75,84-94]、荷载[95-98]等因素对扩散系数的影响情况,定性、定量的得到了一些研究成果。

已有的研究成果显示,环境的氯离子浓度对氯离子向混凝土中扩散有影响,不同的环境条件,氯离子浓度具有一定的差异。氯离子侵蚀钢筋混凝土的环境可以分为海洋环境(浸没区、潮汐区、浪溅区、大气区)、除冰盐环境和盐湖地区及工业环境等情况。2002年出版的日本土木学会混凝土标准提出近海大气区的混凝土表面氯离子浓度(用混凝土质量比表示)为:浪溅区0.65%,岸线附近0.45%,离海岸距离0.1km处0.225%,0.25km处0.15%,0.5km处0.1%,1km处0.075%。而美国ACI365委员会开发的一个用于使用寿命设计的计算程序中,取海上和近海盐雾区的混凝土表面氯离子浓度值为:潮汐浪溅区为瞬时到定值0.8%,海上盐雾区以每年0.1%的累积速度到最终定值1.0%,离海岸800m内以每年0.04%的累积速度到最终定值0.6%,离海岸1.5km内以每年0.02%的累积速度到最终定制0.6%[104]。贾道祥[105]给出了环境影响系数的取值(表1.1),通过环境影响系数对扩散系数进行线性修正。但其研究仅针对于海洋环境,且各种海洋环境的区分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已有的研究成果在预测混凝土中氯离子浓度分布时往往不考虑钢筋的存在。事实上,钢筋的存在将阻碍氯离子的传输,使氯离子的传输路径发生改变,进而影响氯离子浓度的分布情况,忽视钢筋影响将高估钢筋上表面位置处的氯离子浓度达到临界值所需的时间,进而高估了钢筋锈蚀开始时间,因而研究考虑钢筋影响时的氯离子传输规律,对于准确地预测钢筋混凝土结构锈蚀损伤耐久寿命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上实现对考虑钢筋影响时构件截面内氯离子浓度分布规律的研究是极其困难的,Burden[138]基于Fick定律的扩散方程,将钢筋截面简化成8边形并应用数值分析对考虑钢筋存在时构件截面内的氯离子浓度分布进行了研究;Stanley [139]采用相同的简化方式研究了考虑钢筋影响时所预测的锈蚀开始时间的衰减系数(考虑钢筋影响时的预测结果与Fick第二扩散定律扩散方程预测结果的比)随钢筋直径与保护层厚度比值变化的规律,以及变参数下,考虑钢筋与不考虑钢筋时对预测结果的影响。但以上研究的方法和结论均只局限于氯离子来源于一个边界,而对于两个边界同时遭受氯离子侵袭的情况(如梁和矩形截面柱的角部)及其它复杂的多边界情况如异型截面构件则不能适用,因而缺乏普适性,而且所做的简化偏离了工程实际情况。若以钢筋上表面保护层深度处氯离子浓度达到临界值判断钢筋锈蚀开始耐久寿命,则这一简化又夸大了钢筋上表面对氯离子传输的阻碍作用,理论上低估了钢筋锈蚀开始时间。因而,考虑钢筋存在情况下建立钢筋周围氯离子浓度分布的预测方法,对于合理准确地预测钢筋锈蚀起始时间是有重要意义的,需要进一步研究。

边界与海洋研究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海上人工岛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划界

中图分类号:D9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6-0099-08

作者简介:杨显滨,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 (上海 200444)

海洋承载着国家发展基石,涉及海权关键的岛屿是我国未来的主要斗争方向。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21条规定,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早在1958《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强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不但适用于中国大陆,还适用于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1除了自然岛屿,人类随着自然的进步开始在海上利用科技与人力建造人工岛屿,例如迪拜投资建设的目前世界最大人工岛群――棕榈岛。由于人工岛屿直接牵扯到海洋划界、资源权属等国家发展的重要利益,其兴建往往伴生着巨大争议与不确定性。2015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赤瓜礁、东门礁、永暑礁等礁盘上开展填海工程、建设飞机跑道引起东南亚各国广泛关注。2自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后,岛屿制度的多方面问题,在国际法上依然模糊但很重要,尤其涉及到人工岛屿,其涉及法律关系、权属义务更为复杂。

在人工岛屿的国际法界定中应明确海上人工岛屿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到底能达到何种界限。如:修建本国人工岛屿的范围能否突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人工岛屿能否作为国家划分领海的基线、主权国是否在人工岛屿上享有同岛屿一样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深刻而牵扯范围极广的国际法问题均需要深入研究并明确边界,为实践提供明确的规划与指导效应。

一、海上人工岛屿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一)海上人工岛屿概念

至今学界尚未对“海上人工岛屿”有明确的定义分析,对于人工岛屿是否属于岛屿,国际社会存在不同观点。如上所述,UNCLOS将“岛屿”定义位“四面环水、露出水面、非人工建造、形成一定土地区域”,这四项标准是UNCLOS下判定“岛屿”的关键性因素。但是这样模糊的标准并无法区别岛屿与礁石等概念,而岛礁包括岛屿、岩礁或低潮高地。1例如,岛屿在潮汐时需要高出水面的阈值是多少可判定为公约下的“岛屿”,而“一定区域”又缺乏现实可行的准确判断标准。而对于岛屿与人工岛屿的定义与区别,UNCLOS中并没有详细说明,仅对权利、义务进行笼统的描述。UNCLOS第121条规定,岛屿需要具备支撑人类正常生存和经济活动的条件,这是岛屿和岩礁最显著的区别。现在国际上普遍的认知是“岛屿必须保有淡水、能够种植维持人类生存的植物、可提供一些居住材料、并足以支撑一定数量人群的生活。”2

中国同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有海洋冲突的国家均为UNCLOS的约国,受其约束。研究UNCLOS的具体规定无疑为研究海上人工岛屿提供最为有力的依据。遗憾的是,UNCLOS并未对“人工岛屿”有明确的定义。根据《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的定义,将“人工岛屿”认定为:四面环水的在涨潮时能露出水面的暂时性或永久性的人造固定平台。3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将泥土和岩石经过加工混合放置于海中的人造地,它固定在海床上,在时露出水面,具有永久特性,且它和其他岛屿一样属于领土。4或人工岛屿是“在并非陆地之处建立人工平台结构物”。5笔者认为,从地质角度考察,海上人工岛屿应同岛屿一致,四面环水且能在最时露出水面的一定土地区域;从人类影响角度分析,人工岛屿同自然岛屿最大的区别是由“人工建造”,可供人类生产生活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海上人工岛屿的概念可定为:由人工建造的四面环水、潮汐最时露出水面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供一定数量的人类生活的土地或类似结构区域。

(二)海上人工岛屿是主权国家行使领海管辖权之地

目前海上人工岛屿的建造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在已有的暗礁、礁石、小岛屿上扩建形成岛屿,如我国在永暑礁上建设飞机跑道,扩大面积,笔者称为“扩建式人工岛屿”;另外一种为直接在海中填入原料,由海床堆积成为新的岛屿,例如迪拜通过砂石填埋而成的棕榈岛,称为“填海式人工岛屿”。二者的共性是在人类活动的直接干预下形成新的“岛屿”,但两者间在权利义务方面又有不同。“扩建式岛屿”的相关规范并不完善,马来西亚实际控制的南海弹丸礁,就是用吹填的方法扩展成为人工岛屿。6有学者认为,“扩建式岛屿”可以认定为国家领土取得方式中的“添附”。7而“填海式岛屿”一般由填海国家通过国内法明确其填海的权利与义务,如美国《海洋资源和工程发展法》和《海岸带管理法》、日本《公有水面填埋法》、英国《海洋与海岸带准入法案》、韩国《海洋开发基本法》的规定。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规定了有关填海活动的内容:填海造地的海域范围应为内水、领海的水体、海底、底土和水面。其它诸如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等部门规章也对人工岛屿的建造管理做了相应规定。领海对于国家而言,具有主权属性,海上人工岛屿可视为是主权国家行使领海管辖权之地。沿海国在本国具有管辖权的海域修建人工岛屿,必然受到其国内法的规制与调整。

(三)海上人工岛屿应受国际法规制

海上人工岛屿的修建地点一定是在海上,即使是在一国的领海内,海上人工岛屿的规制也应当受到国际法的规制。例如海上人工岛屿修建后对于船舶无害通过的影响、人工设施修建后对于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必然受到国际法的约束。目前,有关海上人工岛屿修建的最权威国际公约是UNCLOS,其第56条第2款规定沿海国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管辖权。第80条规定上述权利在大陆架范围内比照适用,即一国可以对其建造的人工岛等设施进行使用、管理。第87条规定人工岛屿的建造可延伸至公海范围,允许各国在国际法规制范围内建造人工岛屿。其它关于人工岛屿的规定分别是第11条、第60条、第77条和第147条。沿海国有权建造并管理人工岛屿,但需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二、海上人工岛屿面临的现实国际法难题

(一)海上人工岛屿的概念模糊

根据UNCLOS第121条的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规定相同,可以拥有12海里的领海、24海里的毗连区以及200海里的EEZ。因此对岛屿的争夺将直接扩大沿海国的主权范围。但是UNCLOS中概念的不完善,是现行国际海权争端的一项重要原因。有关“岛屿”定义的本身,即存在诸多模糊之处。第121条规定岛屿制度,第1款为定义,即“四面环水并在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但如前文所述,该项定义极难在现实中区别岛屿与岩礁、时露出一定高度的礁石。对此,第121条第3款做出了补充性的限定,即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时,不能享有岛屿拥有的EEZ与大陆架等权利。按照UNCLOS的规定,认定海南岛、台湾岛此类的大型岛屿并不存在困难,容易出现争议的是小型的岩礁,人类居住并不难理解,只要岛礁上有人生活就可以认定为人类居住,但是“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却缺乏明确的定义。我国《海岛保护法》第1章第4条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而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是指必须依靠岛礁上的资源形成完整的供给链,抑或是仅仅靠外界资源供给就可以保证人类的生产生活即可认定为岛屿?对此,1958年《大陆架公约》也并未对什么是可供人类居住的岛屿做出说明。1笔者认为,如果是必须依靠岛礁资源形成的完整供给链条维持经济生活,那么岛屿就应当具备相当大的面积腹地才有可能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而仅依靠外界资源供给,是否仅在极小的能够露出面的岩石上安排数名士兵或者渔民常驻,即可认定为“岛屿”而取得EEZ等权利仍存在较大的疑问。

“岛屿”概念的模糊直接引发了现实的不确定性,而海上人工岛屿的概念更是在UNCLOS中只字未提,虽然有多条内容直接规制人工岛屿,但什么是人工岛屿、怎样判定人工岛屿、人工岛屿具有的权利义务在公约中并未涉及,导致了现实适用的困难。2沿海国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去选择性解释国际法,日本一直妄图在冲之岛礁建设人工设施而将其转变为岛屿,这当然为中国等利益相关国家和地区所不能接受。而类似海上钻井平台、大型岩礁灯塔等内容是否属于海上人工岛屿也并没有明确的说明,根据条文研究,由于UNCLOS(如第79条第4款)多将人工岛屿与钻井平台、灯塔设施等并列列举,从而将钻井平台等设施排除于海上人工岛屿之外。但依然无法改变“海上人工岛屿”概念模糊的现状,有待于国际法做出更为详尽的解释。

(二)修建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义务边界不明

沿海国修建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及义务零散规定于国际公约中。领海内修建海上人工岛屿为一国内政,他国无权干预。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并不对毗连区享有主权。公约中并没有明确毗连区允许或者禁止人工岛屿的建造,而根据UNCLOS第56条对于EEZ的相关规定,专属经济区内可以修建人工岛屿及类似设施,EEZ内人工岛屿的权利应当至少包括管辖权、资源开采权、航运权、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以及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但是,沿海国在EEZ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他国利益,并以符合规定的方式行事。笔者认为,从领海到EEZ,沿海国的权利义务范围呈缩小的态势,领海拥有的权利最多,EEZ拥有的权利最少,毗连区则拥有海关、检疫等多项管理权。如果EEZ可以准许沿海国修建海上人工岛屿,在毗连区内也必然具有修建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但这一点在UNCLOS及其它国际公约中并未明确,存在厘清的必要。

UNCLOS第77条第1款规定以勘探大陆架、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沿海国可以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仅从此条款进行分析即可得知,沿海国可以在大陆架上兴建人工岛屿。但是否只能出于开发资源的目的而兴建人工岛屿,公约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UNCLOS第141条第2款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开发原则是“开放给所有国家”,但是不得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平行开发制度,将管理职责分给国际海底管理局,UNCLOS在文字表述上并未出现人工岛屿,主要对使用设施条件进行了要求。

内陆国是否具有修建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其修建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义务边界又在哪里?在现有海洋法体系下,人工岛屿的建造和管理内陆国家基本无法参与到EEZ以内海域的人工岛屿建设中,除非沿海国同意其使用剩余权利。而“公海自由”是国际法的传统原则,所有国家都有平等利用公海的权利,而根据UNCLOS第89条的规定,公海不能为任何国家所独享或占有,即内陆国在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公海兴建海上人工岛屿,但是人工岛屿并不能享有确定领海基线等功能,不可被认为是“飞地”而破坏公海自由原则。而人工岛屿建造后是否只有国家才拥有所有权,如果建造者不是国家,而是组织或者个人,权利归属又该如何划分。

沿海国可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区域修建人工岛屿,但是海上人工岛屿所具有的权利义务边界并不明晰。海上人工岛屿修建过程中及建成后的环境保护、通航安全、修建间隔、设施标准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沿海国在本国有权区域内兴建人工岛屿只能根据自身的理解。而海上人工岛屿本身享有的权利与应当履行的义务仅仅能参照相同类型岛屿或设施的规定。同样,内陆国在公海修建人工岛屿的权利义务界限也并不明确。

(三)海上人工岛屿是否可以作为划界依据存在争议

目前,除美国未加入UNCLOS外,绝大多数海洋大国均加入了UNCLOS受其{整,而UNCLOS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海洋划界,确定各国的海洋领土范围。根据UNCLOS第3条的规定,领海的宽度由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根据《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2条的规定,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的主权可以延伸到领海之上空及其海床与底土。沿海国海岸线的划定,直接决定了其领海、毗连区、EEZ的面积与划分,极其重要。根据UNCLOS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岸低潮线(第5条);而岛屿在领海划界的地位十分重要,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第6条)。但海岸线的划定可能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人工岛屿的建造可能不会破坏原有地理水文环境,但也可能因为人类活动的影响形成新的海岸基准线。对于人类干预而形成的设施,UNCLOS的立场是人工岛屿不能具备自然岛屿的地位,不能参与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范围的确定(第60条第8款)。人工岛屿不具备自然岛屿的划界作用,是为了避免一些国家利用自身实力和国际法规则,通过修建人工岛屿的方式不断扩大自己的领海范围。但UNCLOS对于人工岛屿的规定同样存在争议,通过填海形成的新的岛屿无法具有自然岛屿的地位,但通过在已有岛屿上修建人工设施而扩大岛屿面积,改变岸线形态是否能够作为划界依据?UNCLOS第11条规定,为了实现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而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而在岛屿的海港通过人类活动修建永久海港工程的情况下,岛屿的划界基线是否外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UNCLOS第7条规定了领海划线的直线基线原则及其例外,公约在第47条群岛水域的划界中阐明,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外,可将低潮高地作为基线划定的起讫点。在群岛水域的地理情形下,在低潮高地上修建包含灯塔在内的人工岛屿设施,是否就应当改变原有划界依据亟待明晰。在1805年“安娜号”案件中,一艘英国船舶于密西西比河河口截获敌对国西班牙的商船,美国法院认为捕获的地点在河口小岛3英里范围内,因此其具有管辖权,而该小岛非由地质运动产生形成,而是由泥沙和漂浮树木等杂物堆积形成。从美国法院的判例进行分析,其做出裁定的依据是美国在河口拥有强有力的秩序和排他性效力。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的规定,如果岛屿产生在领海内,即为添附沿海国的土地,领海的范围从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1现实的判例和传统国际法理论也为人工岛屿能否作为划界的依据添加了不确定性。

三、国际法中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与限制

(一)“填海式”海上人工岛屿权利范围小于自然岛屿

UNCLOS对建造人工岛屿之后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少有规定,仅规定有沿海国可以对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享有专属权利。EEZ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UNCLOS第56条、第77条规定了沿海国在EEZ和大陆架中对于人工岛屿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而对于海上人工岛屿本身享有的权利,UNCLOS及其他国际法公约并未涉及。而根据UNCLOS,人工岛屿只能拥有500米的海上安全区,不得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区域权利。笔者认为,判定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范围首先需要判定人工岛屿的类型,即其属于“扩建式岛屿”抑或是“填海式岛屿”,如果是“填海式岛屿”,不论其填海的区域位于领海或EEZ,其毫无疑问属于UNCLOS下的人工岛屿,其权利范围小于自然岛屿,无法确定领海、毗连区等权利。而如果人工岛屿属于“扩建式岛屿”,其权利的基础取决于其扩建前的岛礁的性质,如果扩建前为岛屿,则其扩建行为认定为对于岛屿的改良,享有自然岛屿所拥有的权利。

(二)海上人工岛屿承担的义务比自然岛屿的责任程度更高

对于国际法文件的解释原则,根据国际法院在“伊拉克与土耳其边界案”中做出的裁决,在相关条约措辞并不清晰的情况下,根据当事国做出的可接受的解释里,可以选择附有“最小义务”的解释。2即使按照“最小义务”理论,人工岛屿受到的约束和安全限制远多于人工岛屿享有的相应法律权利。

UNCLOS第60条规定国家负有义务保证人工岛屿的安全性,维护船舶通行及人工岛屿本身的稳固。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的建造,必须妥为通知,并对其存在必须维持永久性的警告方法。已被放弃或不再使用的任何设施或结构,应予以撤除,以确保航行安全。可采取建造相关设施形成安全地带,“这种地带从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的外缘各点量起,不应超过这些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周围五百公尺的距离,但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或主管国际组织所建议者除外”。人工岛屿的存在和消灭都是在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进行的,若无妥善的预警公示,很有可能对国际航行安全造成非常大的消极影响,故UNCLOS对人工岛屿的安全性问题用了5款(第60条第3款至第7款)的篇幅,要求各国予以尊重并遵守相关标准。

除以上义务外,沿海国在修建人工岛屿时,还要考虑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环境保护、他国权利等多方面的内容。不可妨碍船只无害通过,必须保护航行和飞越自由权利。如根据UNCLOS第78条的规定,沿海国在大陆架修建人工岛屿时,不得干扰、侵害航行或他国权利和自由。根据UNCLOS第194条第98款的规定,修建人工岛屿必须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建造人工岛屿产生的环境侵害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要求以保护珍贵生物资源为前提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对生物多样性影响严重的人工岛屿项目需要慎重建设利用。不仅仅是国际法上承担的义务,国内法也对人工岛屿的开发做了诸多限制。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我国海洋进行功能划区,制定使用海域的申请和审批制度。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加强了对违法工程的惩罚力度,规定了应先提交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制度,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才可开工建设。受其本身性质与特点的影响,同自然岛屿相比,海上人工岛屿具有的义务要远远多于自然岛屿。

(三)海上人工岛屿划界的“宿主理论”

根据UNCLOS第121条的规定,“岛屿”与“岩礁”在法律属性上有极大差异。岛屿的存在对国家主权意义重大,一个岛屿能够拥有1550平方公里领海甚至43万平方公里的EEZ。1而岩礁只能享有领海和毗连区嗬,人工岛屿享有的权利就更为稀少,仅能拥有半径500米的安全区。由于权属差距巨大,日本通过《领海法》和《渔业水域暂定措施法》将冲之鸟礁定义为“岛屿”,设立了领海和专属渔业水域。日本于2012年向联大提交关于冲之鸟礁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对此,国际社会对于岩礁或人工岛屿转变为“岛屿”持极为审慎的态度,认为此类活动可能是对人类共同财产的私有化。2如我国现在正在修建的美济岛工程,位于南沙群岛中东部海域,目前岛屿面积已达6平方公里,预计全部工程完工后,陆地面积和泻湖的面积共计将超过46平方公里。面积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原先划界基线形态,导致领海等权益的改变。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在岛礁建设的过程中,国家意图扩大领海的可能性要远大于缩小管辖面积的可能。 笔者认为,判断人工岛屿能否作为划界依据的关键是判定人工岛屿修建的地质基础,即人工岛屿的“宿主”。如果人工岛屿是在UNCLOS承认的岛屿上扩建,则人工岛屿可以认定为改善原有岛屿功能而改变的功能构造,不影响原有岛屿的认定,原有岛屿也不会因为人工岛屿的修建而改变成为人工岛屿,从而影响原有岛屿享有的权利。从地理的角度分析,包括中业岛、太平岛、南威岛等拥有淡水的岛屿在内的南沙群岛,符合UNCLOS关于“岛屿”的定义。但人工岛屿在自然岛屿上的修建虽然能够改变领海基线,但也不能无限扩大,如UNCLOS第47条群岛基线的划定中,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如果依靠人工不断扩大原有岛屿海岸线,将造成已相对稳定的海洋区域划分再起波澜。在实践中,笔者认为以扩展后的领海范围不超过人工岛屿设立前原有自然岛屿的毗连区为限,较易确定并划分新的领海范围,同时,不致一国领海因人工岛屿的修建而无限扩张其领海范围。

而当人工岛屿是完全在海床上填海而成的高出海面的固定设施,或者在暗礁上修建人工设施而高出海面,则不能根据公约认定为自然岛屿的概念。傅成教授认为,美济礁、诸碧礁的“吹沙填海”是对岛屿的改良,曾母暗沙仅为海平面以下约10米之暗滩,在此基础上搭建人工平台属于是人工岛屿,而不是岛屿。3实际上,UNCLOS已经基本上将低潮高地和“纯粹的人工岛屿”排除在外,所以人工岛屿想要通过适用自然岛屿的概念从而获得相应的权利是无法达成的。

四、我国海上人工岛屿制度的完善建议

中国海洋资源丰富、海岸线漫长,但受历史影响,与东亚、东南亚诸国长期存在海权争端。如何利用海上人工岛屿建设扩展本国海洋权益成为新一轮的“海洋圈地”运动的重要方面,迪拜等国已经大面积的开发建造大规模的人工岛屿。海洋是国家战略资源,有必要通过对于权利义务阈值的分析,对人工岛屿的建设寻找依据;对人工岛屿的管理和开发,确定权利义务界限。

(一) 继续扩大建设我国南海诸岛礁

国家获得领土有五种形式:发现或先占、割让、添附、征服和长期占有。1通过扩建原有岛礁建设人工岛屿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添附。2而通过设置军事和民用设施,我国可以实现长期有效控制。在1933年“东格林兰岛法律地位案”中,确定有效控制必须具备两个要件:持续实施控制行为的意愿和实际展示控制目的的行为。3默许、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4而一国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在本国领海内利用人工扩建岛屿,而且这种扩建的目的、手段合法,且未造成其它国家利益受损,这种扩建岛屿的行为符合“谨慎主权”,5可以认定为合法。在南海岛礁的建设过程中,我国通过不断建设岛礁而实现对于岛屿的不间断占领,从而实现有效的主权管辖。其它国家在我国建设的时期内并没有提出明确的反对意思表示,可以认为其同意、接受我国的岛礁建设行为。而依照UNCLOS,拥有海域管辖权的国家,享有对海上人工岛屿管辖权,中国在领海、毗连区、EEZ、大陆架上建设海上人工岛屿是国际法赋予的基本权力。我国在行使建设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同时,也在履行国际法义务。根据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1条规定,在守法前提下,任何国家在我国EEZ内均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的权利,这当然也包括我国的海上人工岛屿。因此,我国在已有岛屿的基础上建设人工岛屿符合国际法规定,在国际法规定的权利阈值内,是不容他国质疑的。

(二) 科学界定概念、明晰权益阈值

在现行公约均无对于人工岛屿的通用解释时,利用法律解释权将为我国带来实际利益。国际上有学者提出,人工岛屿与类似设施最大的区别在于人工岛屿使用堆积的方式修建,6从目前已有的人工岛屿修建方式分析,人工岛屿基本使用砂石等物料填埋堆积而成。笔者认为这也是判定人工岛屿的重要因素。在区别人工岛屿与自然岛屿的过程中,是否“自然形成”是貌似明显的标准,而“自然形成”是指完全依靠地质运动形成还是依靠自然物料形成即可,会对人工岛屿的认定产生巨大的分歧。笔者认为,自然岛屿是完全依靠地质运动和水文活动而产生形成的,人工岛屿虽然使用了海床泥土、礁石为原料,但因为人类活动的干预,依然不能改变其人工岛屿的性质。根据“宿主理论”,我国在南海七处岛屿的填海扩建人工岛屿的行为,不会改变原有岛屿的自然性质,仅仅是对原有岛屿的改良应用,我国岛屿拥有的领海、毗连区、EEZ、大陆架的权利并不会因为扩建人工岛屿的行为而缩水。如华阳礁原有面积为东西长3海里,面积为8平方公里,在华阳礁北端,有一些礁石高出线1.2至1.6米的岩石矗立。经过不断吹填,目前,华阳礁的陆地面积已有231,100平方米,远大于其自然岛屿形态。即使从已有设施分析,我国在所有七处扩建的岛屿上均修建有永久性的灯塔,灯塔作为人工设施,符合UNCLOS关于划界的基线标准。妄图通过认定我国扩建岛屿而运用UNCLOS第60条规定,将我国原有岛屿认定为仅有500米安全距离的人工岛屿是站不住脚的。2014年3月,菲律宾单方声称非法坐滩于仁爱礁的军舰作为永久设施部署于此,诸如此类的行为无法认定为海上人工岛屿的建设,无法享有海上人工岛屿具有的权利。7

(三) 制订《海洋基本法》,完善对海上人工岛屿的国内法支持

国内有关海权的法律的渊源来自国际法,而国内法的规定又将直接规划指导现实海权斗争,但我至今没有统一的《海洋基本法》,缺少对于建设人工岛屿的合法性支持和法律制度性保障。目前,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作为国家加强海岛管理的法律,而现行法规已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甚至同我国在南海扩建人工岛屿的行为相抵触,如《海岛保护法》第38条规定,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及其周边地形、地貌。直接与我国现行扩建岛礁的行为形成矛盾,在未来制订《海洋基本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情势的变化与环境的发展,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以免落人口实。另一方面,《海洋基本法》在规制海上人工岛屿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吸收人类已有先进立法经验,如UNCLOS中的群岛法律制度,南海岛礁符合UNCLOS第46条第2款“群岛”的定义。而国际社会早已在群岛的利用和划分上做出了先例,如加拿大设立的北极群岛、挪威设立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等。通过制订《海洋基本法》,完善对于海上人工岛屿建设的合法性依据,为海上人工岛屿的管理和设立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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