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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和发展前一阶段“治乱”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治散”。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力争三年左右时间,使全市普通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矿山数减少三分之一,全市矿山总数不超过450座,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及主干道两侧、旅游风景区周边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对前期“治乱”工作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彻底改善矿山开采、加工、运输环境。按照“关、停、并、转”的要求,对巢庐路、巢无路、合裕路、合巢芜高速公路等主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周边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对可视范围内的破碎机一律拆除或搬迁,新设加工区域破碎机械一律安装除尘设施,否则,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国土、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暂扣直至吊销相关证照,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加强源头管理,深入开展“治超”活动,严禁运输矿石的“黑头车”、“超载车”上主干道,所有上主干道和穿过城区的矿石运输车辆,必须加盖雨布,杜绝抛洒滴漏现象。
(二)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划修编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强调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深度加工,限制砖瓦用粘土和普通建设用砂石的开采总量;二是具体划定并扩大现有的禁采区范围;三是加大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四是明确现有矿山数逐年减少的目标,全市矿山总数不超过450座,并将整合、关闭任务,分解到各县区。
(三)优化矿业权布局。一是对一矿多宕口、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和个体矿山集中区以及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进行整合,重点整合露天开采的普通建筑石料和砖瓦粘土矿山。二是按照“禁采区关闭、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关小并大,实行“统一开采、集中加工、分散经营”的模式。对拒绝整合和未达到《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规定的10万吨以下矿山一律予以关闭。三是对条件成熟的矿区,由政府统一收购,重新划定范围进行出让,用出让所得的矿业权价款对小矿合理补偿后全部退出。
(四)严格矿业权管理和审批。一是严格新设矿业权市场准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管理,整顿期间,不得新设采矿权。确需设立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并实行公开有偿出让,坚决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干扰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二是严格现有矿业权管理。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27号文件规定的出让基准价执行。三是对不属于撤出和关闭的现有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到期后,原核定矿区范围内资源量采完的,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对要求扩大矿区范围的,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函〔*〕1048号《关于小型以下矿山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实施步骤
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各县区对所有矿山作进一步梳理,认真摸底排查,填报《各县区在册矿山调查明细表》(附表一),对每一在册矿山提出保留、整合或关闭的初步意见,汇总填报《各县区年度矿山关闭、整合计划表》(附表二)和《各县区矿产资源整合规划时间表》(附表三),于11月底前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审定后,按审定意见由各县区组织实施。
(二)制订方案。各县区政府依据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审定的矿产资源整合规划时间表,组织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批准后实施。整合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开展整合。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方案,确定整合主体,分年度组织实施。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环境评价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严格要求按整合的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四)组织验收。各县区政府于2009年10月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提交自查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对全市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和省整规办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突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资源整合和矿山生态恢复工作负总责,并逐级签订责任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整合工作取得实效。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受县长的委托,由我主持在这里召开xx县铅锌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今天会议的议程主要有五项:一是因领导小组人员变动,经县委、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充实xx县铅锌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首先由我宣读《xx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xx县铅锌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的通知》(x政发〔2007〕60号)文件;二是请xxx副县长通报我县铅锌矿资源整合当前工作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三是由xx镇党委书记xxx同志宣读县资源整合办《关于给予批准xx县铅锌矿资源整合评估工作方案和xx县铅锌矿资源开发整合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请示》和《关于召开竞聘评估机构会议的请示》,提交会议讨论;四是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法制局局长xxx同志宣读答复州委、州人民政府法制局提交我县办理的《关于xxx问题的汇报》;五是请县委常委、县委x副书记作指示;六是由我作会议小结。下面,依次进行:
首先由我宣读《xxx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xx县铅锌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的通知》(x政发〔2007〕60号)文件。
......
下面,请xx副县长通报我县铅锌矿资源整合当前工作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
......
下面,由xx镇党委书记xxx同志宣读县资源整合办《关于给予批准xx县铅锌矿资源整合评估工作方案和xx县铅锌矿资源开发整合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请示》和《关于召开竞聘评估机构会议的请示》,提交会议讨论。
......
下面,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法制局局长xxx同志宣读答复州委、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xxx问题的汇报》,提交会议讨论。
......
下面,请县委常委、县委x副书记作指示。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我市积极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联系实际,周密部署,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健全责任,为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桂平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
桂平市位于广西东南部,居黔、郁、浔三江交汇处,北回归线横贯中部。境内河流纵横,丘陵起伏,山岭连绵,西北、东南高,中间低,呈马鞍形向东倾斜。西北有大瑶山余脉和莲花山始端,东南是大容山北麓,中间是浔江、郁江平原。全市总面积约4074平方公里。南宁至梧州二级公路从中部通过,其为本县与外地联系的主要公路。市域内公路四通八达,交通十分便利;珠江水系之郁江、浔江、黔江在市境内长度为166.5公里,四季皆可通轮船,上可达南宁、百色、龙州、柳州,下通梧州、广州、港澳地区,市内水运发达,交通方便。水利资源丰富。
20世纪50年代至目前为止,地质勘查单位在市域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地质勘查工作,初步查明了我县的矿产种类和资源储量。主要矿产种类有煤、铀、铁、锰、钴、铜、铅、锌、锡、金、银、轻稀土、硫、磷、钾、重晶石、萤石、石灰岩、麦饭石、陶土、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建筑用花岗岩、大理岩、矿泉水、温泉(低温泉)等共26种。
2005年,桂平市共有各类矿山86家,除国营木圭锰矿为大型矿山外,其余全为小型。从业人数2329人。开发的矿产有:铁、锰、锌(伴生铅、伴生硫)、萤石、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用石灰岩、玻璃用大理岩、花岗岩、水泥用粘土、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河砂)、陶瓷用砂岩、其它矿产(砂岩)等15种。全市矿业总产值约1.2亿元。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情况
今年8月份,国务院召开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专题会议,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会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认真学习,抓紧贯彻落实。
(一)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们组织国土资源、发改委、工商局等11个单位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桂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要求各乡镇相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同时,制定了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做到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依法推进。
(二)突出重点,开展矿产资源管理“十查”工作。今年8月底开始,利用一个月时间分五个阶段,在全市范围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十查”工作,即对矿山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企业安全设施是否保障、勘查单位是否有证、矿山执法巡查是否坚持、审核办证是否严格、全面管理到位责任是否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是否到位、企业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到位进行逐项检查,逐项规范。
(三)抓住关键,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77号)要求,我市迅速组织编制了桂平市生产矿山企业全面排查调查表、桂平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全面检查调查表、桂平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查调查表等三项清理调查登记表,并发放到矿山企业和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手中,迅速开展排查、检查和清查工作。同时,在2005年9月15日贵港市召开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会议之后,我市召开了会议再次对全面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进一步作出了部署,并组织宣传车到木圭锰矿区和厚禄矿区等重要矿区开展宣传活动,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措施
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我市认真联系实际,围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在整顿上下功夫,在规范上做文章,主要采取了如下的工作措施:
(一)整顿矿业市场秩序,规范矿产开发利用审批行为。一是规范开发准入条件。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准入条件不一致的现象,我市首先从准入条件抓起,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和国土资源厅规定的条件作为审核办证的前置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坚持“四个不在”:一不在政策法规上搞变通;二不在前置条件上弄虚作假;三不在审核程序上出漏洞;四不在职责岗位上谋私利,做到严而又严、细而又细、审而又审。二是规范办证审核制度。为了防止在审核办证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对矿产资源办证审核的行为进行了整顿和规范,坚持“两个一律”和“三个统一”:对新办矿山企业一律实行“招拍挂”,对旧矿山企业年检登记时一律实行协议出让;在推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时,坚决做到统一前置条件、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会审签字。三是规范矿业行政管理行为。为了防止在矿业管理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的行为,我们积极推行阳光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公开专栏,做到公开前置条件、公开审核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企业收费总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使矿产资源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为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首先,是利用矿山企业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证,或者是申请年检延续登记时机,由国土资源部门与企业签订规范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确保了矿山企业开采利用规范有序和生产安全。其次,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各乡镇所签订了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责任书,明确各种管理办法和考评内容,制定有奖惩制度。
(三)强化执法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坚持执法巡查与集中打击相结合,突出重点,强化执法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巩固整治成果。今年1—9月份,先后组织了5次矿山整治大行动,共出动人员580人次,车辆90台次,炸毁木圭锰矿区范围内的非法开采矿洞69个,没收锰矿600多吨。捣毁工棚19间及现场开采工具一批,配合公安机关缴获用于非法采矿的摩托车3辆。
至八月底止,共查处无证开采案件17宗,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1宗,罚没收入16.64万元。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采矿者的嚣张气焰,全市范围内的非法采矿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
在有力打击非法采矿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修复,在矿区种植速丰桉等各种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植物,努力使矿区变成了绿荫成林,鸟语花香的生态园林。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通过几年来努力,我市木圭锰矿区已分别通过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检查验收,矿山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为了巩固这些成果,市政府出台了木圭锰矿区等矿区的长效管理办法,成立矿产资源执法巡查大队,深入探索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从国土、安监、公安、国税、地税、环保等部门抽调40多人组成,投入经费20万元,配备专车2辆,进一步加强了我市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由于矿产品价格上扬和利益驱动,无证开采,非法采矿行为时有发生,个别矿区出现非法采矿死恢复燃的现象。
(二)一些勘查项目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圈而不探或以探代采的现象。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市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不足之处,请国务院督查组给予指导和帮助,今后我们将着重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管理。按照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逐个阶段组织实施,逐项工作抓好落实。加强对各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面到位。
矿业秩序整顿是今年委、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根据国家十二部委的文件精神,经过内调研、外出考察、多次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委、政府认为当前进行矿业秩序整顿及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刚才,国土局局长宣读了《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秩序整顿促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一会,委书记还要就整顿及整合工作做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结合本次会议精神,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本次矿业秩序整顿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必要性
(一)矿产资源之于我经济的重要性。是一个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的地区。境内目前发现的各类矿产地130多处,其中工业矿床5个,矿点80多个,矿化点50多个,矿藏30多种,主要包括铅、锌、铜、锡等有色金属和铁、锰等黑金属以及叶腊石、大理石、珍珠岩等非金属。矿藏具有分布广、储量大、品位高、易开采等特点。长期以来,矿产业在我经济中一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我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年,全矿产业上缴各类税金1.94亿元,占财政收入的47.35%。由此可以看出矿产业是我的主导产业,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对我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当前我矿产业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矿产资源开发较早,矿山企业逐步形成了分布“多、小、散”、产业链条短、开发利用和深加工程度低、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大、“圈而不探,探而不采、采而不选”等问题,致使我矿业经济的整体效益偏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而这其中最大的两个“毒瘤”:一个是矿山企业分布“多、小、散”的问题,这是造成我矿业经济的市场竞争力不强、整体开发利用水平不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低下和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影响的直接原因;另一个就是“圈而不探,探而不采、采而不选”现象的广泛存在,这是造成我矿产资源底数不清、不能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直接原因。以上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我的矿产资源优势就难以转化成产业优势、经济优势,为此,委、政府认为我有必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大刀阔斧的矿业秩序大整顿和矿产资源的大整合的专项行动,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矿业经济发展的两大问题。
二、本次矿业秩序整顿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目标任务
本次会议有三个主要目的:一是让全所有的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明确和掌握目前国家对矿业经济的政策和委、政府整顿矿业秩序的决心。二是小型的、分散的矿山企业也就是采选能力在1000吨/日以下的矿山企业要明确规模和时限,使企业生产规模达到上级要求的最低标准、使矿山企业规模明显增大,从而解决采选企业“多、小、散”的问题;三是加快“由圈向探、由探向采”的过渡进程,通过本次整顿及整合工作,使全探转采的比例明显提高、达到50%以上,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我矿业经济发展的难题。从而推动资源向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的大企业、大集团集中,促进矿业经济的提质增效,实现矿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本次矿业秩序整顿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措施及方式
本次整顿及整合工作,由委、政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进行统一领导,按照“步步为营、层层推进”的方针,经多次研究讨论,制定了具有我特色、符合我实际的矿业秩序整顿及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三部曲”。
(一)本着市场经济的规律,给予企业充分的空间、自主的权利,进行自愿整合。按照《实施意见》的标准,凡被列为整顿及整合范围的探采企业,在矿业秩序整顿暨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要在此期间内积极寻求企业之间的协调,力求达到转采要求和规定的采选规模。这就要求各有关企业要认清形势,提前谋划,大企业要给小企业机会,小企业也要迅速向大企业靠拢,站好位、排好队。如果到规定期限后,仍未达到转采要求的探矿企业和未达到采选规模要求的采矿企业,将被正式列入被整顿及整合范围,对已完成规定任务的探矿企业和采选企业将从被整顿及整合范围中剔除。
(二)本着宏观调控的方针,由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对整顿及整合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促成企业的整合和重组。即:政府作为第三方,对仍然存在争议、在自愿整合阶段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双方,或由企业自行确定评估机构,或由政府出面,指定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被整合对象的资产和矿业权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按双方确定的整顿及整合方式或评估价格,双方采取收购、兼并、入股等办法依法进行重组。
(三)本着顾全大局的原则,对在前两个阶段,仍未达到整合目标的探采企业,采取强硬政策和严肃的纪律进行强制整合。一是由政府聘请有资质的地勘机构,对矿权人获得矿权后每个年度的投入情况、工程量和生产规模进行评估核准,对未达到国家要求的,其探矿权或采矿权在年检和延续时一律不予年检和延续;二是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对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期限、投资额度、工程量、工程进度施工要求的,申请注销并重新设置该矿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向符合整顿及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四、本次矿业秩序整顿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具体步骤
(一)广泛进行宣传动员。通过召开动员会议、矿权人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在广播媒体上通告等形式,向各矿权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大众宣传上三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明晰当前国家对矿产业的有关政策和委、政府下大力气整顿矿产业开发秩序的决心,使广大的矿权人及有关人员积极主动、广泛的参与到本次整顿及整合工作中来,积极营造进行矿业秩序整顿及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扎实进行整顿整合。本次整顿及整合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要达成《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六个目标,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各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加快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其中,《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矿权人自行重组和整合阶段,是本次整顿及整合工作的重中之重,矿业秩序整顿暨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给这一阶段分配了8个半月的时间,就是要让企业之间通过协商,积极主动地寻求重组和整合,完成本次整顿及整合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格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部门把关、验收领导小组认定的方法,由矿业秩序整顿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对整顿及整合工作成果进行严格验收。对在本次整顿及整合工作中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企业要给予奖励,对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企业要进行严厉惩处,务必保障本次矿业秩序整顿及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取得实效。
五、本次矿业秩序整顿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矿业秩序整顿及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及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赤峰市级政府的方针政策,也是我矿业经济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整顿及整合工作绝不是简单的关闭几个矿山、整合几个企业,而是要通过整顿及整合工作,实现我矿业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通过促进企业并购、联合、重组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壮大企业实力,规范采选秩序,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延伸产业链条,加大投资力度,努力实现产业集群化,提高矿业经济的整体水平。
(二)要科学合理的设置整合主体,推进矿产资源开局和规模结构调整。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企业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同行业矿山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对《实施意见》中规定年限内未转采、每平均130万吨保有矿石储量未形成300吨/日处理能力及其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多金属矿权人,均被列入被整顿及整合对象,非金属资源要向有下游深加工能力的企业集中。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坚持优势资源、重点区域实行统一配置,做大做强一批矿山企业。逐步把白音诺尔铅锌矿、红岭铅锌矿等矿区打造成日采选能力在3000吨以上的大型矿区。
(三)要坚持“分散采、集中选”的资源开发模式,内符合整合主体条件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重组小矿山、小企业,打造出一批大的矿山企业,特别是建设有大规模选厂的矿山企业。通过整顿和整合,坚决取缔一批小矿,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选厂分散及规模小等问题。力争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数量,扩大企业采选规模,增大矿业经济总量,从根本上解决我矿山企业“多、小、散”的不利局面。
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制的不断进步,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越来越重视。为了彻底解决矿产行业一直以来的“多、小、散”的问题,2005年以来,我国在矿产部门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矿产资源整合的运动,一直延续至今。
矿产资源整合是由下而上发起的一项整合工作。早在2003到2004年,我国的一些省份比如辽宁、四川等地开展了矿产的整合实践,通过省政府及省国土厅的政策与文件,完成了自己省份的矿产整合和采矿权的削减;而后,云南、湖北、河南等地先后进行了矿产资源整合的实践。这些地方上的整合实践为全国范围内的工作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到2005年,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工作由中央政府层面下达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对整合进行了基础性的定义,规定了整合的范围和目标:范围是“影响大矿统一开采的小矿,能够与大矿资源整合的”,目标是“规模化、集约化”。28号文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理论工作打下了框架。
2006年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T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2006]108号)把资源开发整合作为一项专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8号文进一步细化了资源开发整合的工作:原则上规定“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重要的矿政管理工作”,企业矿产资源整合参与的方式是“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目的是“通过整合使矿区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矿业开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108号文相比28号文更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工作。
而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也在落实及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进一步完善了2006年108号文提出的各项规范原则,同时提出把探矿权纳入整合的范围,这是一个进步。至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面铺开,形成了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矿政管理模式。
二、挂靠在采矿权下的权利义务
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的过程中,采矿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权属的流转一直备受关注。关于采矿权及采矿权的流转,我国的《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都做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亦有许多争议问题,引得法学家们的争论,本文不探讨采矿权,仅从挂靠在采矿权下的权利义务这一角度切入,讨论这一角度下的法律问题。首先,挂靠在采矿权下的权利义务是怎么回事呢?
矿产矿区整合之后随之而来的是矿区的合并以及采矿权证的减少,许多过去的矿储量少、开采效益低的小矿、差矿都并入大矿区,并且一个矿区只设定一个采矿权,同时对于采矿权证的颁发也更加的严格。那么对个体采矿者以及私营企业自身的资金实力、技术设备等要求也愈加严格,相对来说,个体采矿、私营企业进入矿业行业的门槛也相应的提高了,许多原本有能力的个体、私营无法进入矿业行业。
这样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工作落实后,一方面,个体以及私企进入矿业行业的难度提高,不利于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国有矿山企业主要集中开发开采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对于零星矿区以及小型矿山不能有效的兼顾,对于矿储量低以及效益低的小矿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在国务院及各部委28号文、108号文、141号文的文件精神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允许个体以及私企联合起来,在法律以及政策的允许下,在各地政府的监督管理下,联合申请大矿区的采矿权,并在取得采矿权证后按合同自治的原则自行划分大矿区的开发开采的权利义务。个体采矿者以及私营企业在自身实力不足的情况下,联合起来申请一个矿区的采矿权,在以一方名义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之后,根据之前签订的合同,另一方划分区域,共同开发开采这一矿区,这就是挂靠在大矿区采矿权下的开采矿产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合法有效的,这种挂靠在采矿权下的开采矿产的权利与之前有“多、小、散”的问题的小矿完全不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政府方便管理,同时亦可以提高资源利用以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那么接下来,就是讨论挂靠在大矿区采矿权下的开采矿产的权利的转让问题。
关于采矿权下的挂靠权利义务的转让,在《矿产资源法》以及《矿产资源法施行细则》里是没有规定的,中央政府下发的文件也没有涉及,只能是依据各省市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合同法》以及意思自治原则来保障。就通常意义上来说,采矿权证下挂靠的采矿的权利义务是合法有效存在的,也是可以转让的一项权利义务,诚然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到采矿的权利,但是权利义务存在的基础是联合申请大矿区采矿权前约定的合同,因此我认为,转让挂靠在采矿权下的采矿权力不是采矿权的流转,从民法以及合同法的角度上来说,这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据《合同法》第87条、88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权利或义务的转让应当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一经对方同意后,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在实际的采矿权挂靠转让中,就是通过合同的约定来转让权利义务,但由于对采矿权挂靠转让这方面只是地方政府政策文件精神,矿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方面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依靠的就是《合同法》来保障,由于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是否依据《合同法》在法律实务中颇有争议,实务中争议的双方都各执一词,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去解释采矿权挂靠下的权利义务转让。来看在笔者身边的案例:
河北省某市,A私营公司与B个体采矿者联合申请甲矿区的采矿权许可证,A与B签订合同,约定甲矿区下的采矿许可证由A持有,甲矿区范围内的乙矿点归B开采,甲矿区内除乙矿点外的其他矿点归A开采,也就是说,B开采乙矿属于挂靠甲矿区采矿权证下的合法开采,由B单独收益。后甲区的采矿许可证顺利办理下来,A与B按之前的合同约定划分好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后,第三人C想进入矿业行业,遂与B签订了合同,约定B挂靠在甲矿区采矿许可证下的乙矿的采矿权利义务以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并征得了A公司的同意,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因经济形势低迷,矿业行业形势萧条,C经营的矿山企业经营持续亏损,遂心生悔意,到法院B非法转让采矿权,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所付价款,B认为转让的是挂靠在甲矿区下的开采乙矿的权利义务,由此产生纠纷。在之后法庭的辩论阶段,C的律师明显故意混淆采矿权的转让与挂靠在采矿权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认为转让的乙矿属于非法转让采矿权,理应确认合同无效。而B的律只能是列举国务院以及河北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对这方面的支持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从理论上证明属于合同纠纷。
正是由于矿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一块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C有机会在法律实务中来回扯皮,钻法律的空子,即使法官的个人理论功底深厚,支持在采矿权下的挂靠转让的纠纷属于合同效力纠纷,最后支持B胜诉,也仍在时间上精力上给B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如果法官对矿业方面理论准备不够,反而可能判定B的合法合同无效。因此,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三、总结
在基层的矿业行业中,挂靠在大矿区采矿权下的矿产开采权的转让很普遍,由于规定不明,虽然是合法有效,但转让更多的是依靠交易双方的自觉遵守契约,但不可避免的会有上述例子,出现当事人耍无赖反悔的情形,长此以往,交易的隐患得不到解决,交易的安全得不到法律切实保障,肯定会出现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