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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群理论;旅游产业;竞争优势
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目的地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地区需要寻求一种新的组织模式来提升区域旅游业的竞争力,确保旅游业在地区发展中的作用。自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集群”概念后,集群理论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研究最为流行的理论,产业集群政策也日益吸引了各国学者和政府的关注。探索集群理论在地区旅游业发展中的适用性,分析发展旅游产业集群的潜力,对于地区制定适当的旅游产业集群政策、增强旅游业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相关文献综述
产业集群的研究从观察产业地理集聚现象出发,经过近几十年的努力,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由于旅游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产业的特点,旅游产品的无形性、不可移动性、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及旅游产业与其它产业的融合程度较深等特点使得旅游产业集群现象不如高技术产业和制造业普遍,将集群理论引入旅游业研究的历史并不长。国际上对旅游产业集群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多纳德(Donald)[1]、哥鲁布(Gollub)[2]、安德森(Andersson)[3]界定了旅游产业集群的概念及构成。杰克逊和莫菲(Jackson & Murphy)[4,5]探讨了波特产业集群理论在旅游产业研究中的适用性。豪(Hall)[6]研究了旅游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合作行为和创新能力。豪(Hall)[7]、诺维勒(Novelli)[8]分析了旅游产业集群形成和发展演变过程。可见,国际上对旅游产业集群的研究涉及到旅游产业集群的概念、优势(尤其是集群内企业的创新能力)、旅游产业集群的形成原因及动态演变过程等内容,而且注重实证研究方法。
国内学者邓冰等[9](2004)对旅游业集聚现象进行描述和归纳。宋振春[10](2003)、尹贻梅[11](2004)、张建春[12]从各自的研究角度给出旅游产业集群的概念。尹贻梅[13](2006)从旅游业集群存在的先决条件(聚集和产业联系)和效应(创新性)角度,证明了旅游集群的存在。尹贻梅[11](2004)、张梦[14](2006)以大九寨国际旅游区为例分析了旅游产业集聚到旅游产业集群演变的制约因素。与国际上旅游产业集群的研究相比较,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产业集群的概念、特征和集群优势上,关于集群的形成和演变机制研究相对较少,偏重理论分析,缺乏实证研究。
二、波特竞争优势与集群理论
从集群研究的历史看,对产业集群研究最有影响的经济学家是迈克尔波特,他提出了著名的钻石模型[15]。
(一)钻石模型
在钻石模型中,波特研究了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竞争优势的四个关键要素:(1)生产要素条件。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可分为初级生产要素,如天然资源、地理位置、气候、非技术人工与半技术人工、融资等;高级生产要素,如现代化通信的基础设施、高等教育人力以及各大学研究所等,这种要素形成周期较长,市场上极为稀缺,一个地区具备这种要素后,通常难以被竞争者模仿。(2)需求条件。指本地区市场对该项产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状况。大量的内需以及内行而挑剔的客户有利于该产业竞争优势的培育。(3)相关和支持性产业。即这些产业的相关产业和上游产业是否具有竞争力。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行业,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行业很多,如运输业、娱乐业、通讯、城市市容等。具有优势的相关和支持性产业可以为旅游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使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大大增加,并且形成一个优势产业群。 (4) 企业战略与竞争的时空背景,也就是商业规则、诱因,与规范当地竞争形态和激烈程度的标准。战略与竞争行为的背景,可以分成两个基本层面,一个是不同形式的投资大环境,另一方面是影响竞争行为表现的当地政策。
(二)波特的集群理论
1998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波特发表“产业集群与新竞争经济学”,完善了产业集群理论。他认为,产业集群是在某一特定领域中,在地理位置上集中,且相互联系的公司和机构的集合,并以彼此共通性和互补性相联结[15]。尽管波特的集群理论是在观察工业集聚现象的基础上提出的,但是也适用于旅游业。波特本人在论述加州葡萄酒产业集群时,就提到了位于纳珀市的旅游产业集群。波特认为产业集群一旦形成,集群内部的产业之间就会形成互助关系,一个有竞争力的产业会提升多个相关产业的竞争力,成为凝聚一个地区竞争优势的基础。从本质上看,波特将集群看作是一个自我增强的系统,这一系统刺激集群内企业的竞争战略,同时也刺激集群本身的竞争力。他认为这些过程部分地依赖于人际关系、面对面的交流、社会网络、社会资本等,所以集群理论将网络理论与竞争联系起来。波特强调了成功的产业集群的特征有: 对竞争力和产业集群在竞争优势中的角色,有共同的理解;适当的产业集群边界;产业集群的成员和相关机构广泛参与;民间部门领导;密切注意个人关系。这些特征将钻石模型中竞争优势的四个关键要素粘合在一起,进而提升了地区的竞争优势。
三、旅游产业集群形成和发展潜力实证研究
(一)研究方法
本文以西安为例,研究旅游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潜力。首先从波特钻石模型角度评价构成西安旅游业竞争优势的四个基本要素: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和支持性产业、企业结构和竞争战略的现状。是否具备这些要素中的绝大部分是西安能否形成旅游产业集群的前提条件。这部分研究主要通过从各类相关统计年鉴中搜集整理二手资料来进行。其次以波特描述的成功产业集群的特征来评价西安发展旅游产业集群的潜力,包括当地旅游产业成员对竞争力和竞争行为的理解以及对个人关系及互动等方面的评价。该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样本涉及西安地区旅游饭店、旅游餐饮店、旅游购物商店、旅行社及旅游研究机构,问卷采用李克特7级量表设计。调查实施于2007年7-8月,共发放问卷92份,回收有效问卷76份,总有效率82.61%。问卷数据使用EXCEL软件进行录入分析,主要采用算术平均对数据进行处理。
(二)西安旅游产业竞争优势的基本要素
西安是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首批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西安的旅游产业由改革开放之初的事业接待型发展至今,已成为西安市真正的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2005年全市旅游总收入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3.5%,对地区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日益显现。如何把旅游产业继续做大做强,全面提升西安旅游国际形象和旅游产业水平,推进旅游资源的转化,需要系统地评价西安旅游产业的竞争优势。
1.生产要素条件。西安的旅游资源异常丰富,独特的人文景观和秀美的自然风貌,使西安在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的155个基本类型中占据66种,具有资源密度大、保存好、级别高的特点。西安素有“天然历史博物馆”的美称。秦始皇兵马俑坑被誉为“世界第奇迹”,秦始皇陵是最早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遗迹。明代古城墙是至今世界上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宏大的古城堡。市内有6000多年历史的半坡遗址;明代建立的藏石碑三千多块、被誉为石质历史书库的碑林博物馆;文物储藏量全国之最的陕西历史博物馆;唐代著名高僧玄奘法师译经之地大雁塔等。除了历史文化,西安自然景观峭拔险峻,独具特色,境内及附近有西岳华山、终南山、太白山等风景名胜区,建有森林公园十一个。
结合产业集群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来看,西安的旅游人力资源存在如下问题:从专业构成看,多数从业人员非旅游科班出身,而是半路出家,没有受到系统规范的专业教育或培训。从人员层次上看,从业人员总体学历偏低、专业技术人员少、专业技术职称低、中高级人才严重不足。据对西安主要旅游部门抽样调查显示,大专以上学历从业人员平均不足20%,高中(含中专)及以下学历占到80% 以上。目前西安地区旅游人才定点院校有16家,大学5家,中等职业学校11家,还没有开办高等旅游院校,毕业生数量和质量还远远不满足西安旅游市场的需要。
2.需求条件。西安作为国内的热点旅游城市,其旅游市场需求在近年来快速增长。从2000年到2005年,西安接待国内旅游人数从1 502万人次增长到2 346万人次,接待境外旅游人数从65.04万人次增长到77.6万人次,旅游业总收入从105.4亿元增长到178.5亿元。
在西部大开发的有利背景下,西安持续、快速的经济发展增长、促进了旅游消费水平的提高。据统计, 2003年,西安市人均GDP达到1 500美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 748.38 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9%,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为6 805.3元,同比增长6.0%。2004年西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 544.03元,同比增长10.3%;人均消费支出7 427.82元,增长9.15%。
近几年我国游客旅游动机发生了重要变化,西安观光旅游比率下降,而新型的度假休闲游得到了增长。西安多年形成的单一的观光性旅游产品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游客的需要,迫切需要旅游产品的创新。尽管地方经济快速增长,但是相对仍然落后,2005年西安市区人均收入只有8 900元左右,没有进入2005年全国人均收入城市前50强,低于2005年中国十大旅游城市中的任何一个。经济的相对落后导致本地旅游需求很难达到精致的要求,不利于旅游产业集群的发展。
3.相关和支持性产业。改革开放以来,西安发展旅游业的相关和支持性产业日益完备且颇具规模。目前拥有年接待游客10万人以上的景区20个,国家4A级景区9个。拥有星级宾馆72家,其中五星级宾馆4家,四星级宾馆13家;拥有接待游客床位数达17万张,其中旅游涉外饭店38家,床位2万余张,年接待海外旅游者能力达100余万人次。西安市共有国际旅行社27家,国内旅行社100多家。拥有涉外旅游定点商店26家。西安市建成唐乐宫、古都大剧院、唐华歌舞剧院、陕歌大剧院等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场所3 700多个;建成以盛唐文化为特色,融娱乐、休闲、商务为一体的大雁塔北广场、大唐芙蓉园综合旅游区。尽管西安的旅游商品生产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但是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的开发档次非常低、市场效益非常差。
4.企业战略与竞争的时空背景。西安市陆续放宽旅游投资准入条件,给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减免相关税费。如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旅游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计入管理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旅游市场中企业之间的产品雷同现象严重,导致企业之间在非常狭小的市场空间中竞争,产生诸如价格战、虚假广告、恶性回扣、肆意宰客等恶性竞争行为,尤其是旅行社之间互相削价竞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非常普遍,最终影响了旅游企业和旅游区的长远发展。
(三)西安旅游产业集群的发展潜力
1.对竞争力和竞争行为的理解。为了评价西安旅游产业成员对竞争力和竞争行为的理解,在调查问卷中列举多项可能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竞争行为,要求被调查者以李科特7级量表为标尺,对所列的各竞争行为的重要性打分,1代表该竞争行为对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最不重要,7代表最重要。被调查企业可以看出,认为与当地和国内的旅游产业内的其它企业合作、提高生产率(更有效地利用资源)、进行产品创新、与当地供应商建立关系、使自己的产品别具一格可以有效地提升本企业的竞争力;认为降低产品的价格、降低成本和设置市场进入壁垒对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作用很小。
2.对企业间个人关系及互动的态度。为了评价西安旅游产业集群内企业间的相互关系及互动状态,在调查问卷中列举多项企业间个人关系及互动行为的描述语句,要求被调查者以李科特7级量表为标尺,对所列项目的认可度打分,1代表最不认可,7代表完全同意。从被调查企业可以看出,认为自身与当地其它旅游相关企业增进联系的潜力很大,但是同时会与同类型企业展开激烈竞争,并不倾向于仅仅从自己熟悉的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的采购,对于究竟是由行业组织还是政府部门来发展和领导集群内企业间的联系没有明确的观点。
四、结论及讨论
旅游产业集群作为提升区域旅游产业整体竞争力的组织形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借助波特的产业集群理论,通过本文的研究得出结论:西安旅游产业已经体现出集群化发展的趋势,产业集聚现象明显,具备了旅游产业集群形成的绝大部分要素。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严重制约着区内旅游产业从产业集聚向真正意义上产业集群进行演化。
第一,西安旅游市场主体的结构制约西安旅游产业集群发展。西安旅游产业内企业数量过多,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市场集中度偏低。集中体现在酒店业上规模的星级酒店多,经济型的中小规模酒店少,与发达国家的高档酒店、中档酒店、低档酒店之间1:4:5的比例有较大的差距,而且所有制结构上以国有企业为主;旅行社业中大型旅行社少,小型旅行社众多,经济效益不明显,总体竞争力不强。需要继续深化国有旅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集团化发展战略,以资产和要素重组为突破口,培育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龙头旅游企业和企业集团。进一步促进中小旅游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参与旅游景区开发,进入旅游要素产业和相关产业。
第二,本次调查研究显示在合作、创新和别具一格基础上的竞争理念已经被西安产业集群内的企业所认可,但是合作更多的倾向于产业纵向价值链之间的企业,被调查企业认为会与同类型企业展开激烈的竞争。而波特的旅游业集群作为一种地方根植性网络,不仅要求集团内部企业间通过集体力量来协调或解决企业集群发展面临的一些共同问题(如具有共享价值的关键性技术或设备、知识等资源的引入),而且也要旅游企业突破企业边界的限制,同产业价值链上下游企业甚至竞争对手建立良好的网络关系。在现实中,集群内企业的创新能力仍然不强,无论从产品、技术、营销还是管理方面与旅游发达地区差距明显,仍然处于旅游资源竞争优势的阶段。
第三,波特的产业集群理论强调产业集群由私人部门来领导,调查显示这一观点不适合现阶段西安旅游产业集群的特点。政府部门除了在继续改善基础设施,加强行业人力资源培训方面扮演主要角色,还需要帮助构建西安旅游产业集群的网络体系。政府要不断帮助集群发展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自组织体系,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建立创新中心、科技开发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网络中心、融资担保机构、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为企业集群内企业合作创新起到必要的粘合和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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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完善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障企业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街道和县以上(含县、下同)集体所有制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性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承包合同,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定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贯彻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四)保护发包方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保障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承包合同必须由承包、发包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 发包方必须向承包方提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和其他必需物质条件。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有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并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包括承包抵押金)。非发包企业内部人员承包,应有户籍所在地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金额(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四)企业各项基金分配比例;
(五)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六)固定资产维护措施;
(七)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八)职工病、退休管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十一)担保条款;
(十二)仲裁条款;
(十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生产性企业承包合同,还应明确产品质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第八条 下列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二)发包方无权发包或承包方无承包条件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四)未经发包方同意而承包方擅自转包的;
(五)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三章 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发包方的权利:
(一)检查督促承包方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财税、信贷、物价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检查督促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和承包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
(三)检查监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各项基金,维护企业财物;
(四)检查督促承包方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假、冒、次、劣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义务:
(一)按承包合同约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二)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的困难。
第十二条 承包方的权利:
(一)在承包期内有经营自主权,可按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同约定,独立支配企业资金,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产品(商品)的价格;
(二)经发包方同意,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调整、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三)有权决定企业机构组织形式、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罚制度,但工资及奖金的增加,不得影响企业资金积累及合同规定的任务;
(四)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择优招聘、录用人员和辞退职工,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安插或抽调人员;
(五)有权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依法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或同教育、科研单位协作,引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新产品试制;经发包方同意,也可在劳力、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横向经济联合;
(六)有权拒绝和抵制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的劳务和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照章纳税,按时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按时收回应收欠款;
(三)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四)管好用好企业资金,做好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不得进行掠夺性或破坏性的生产或经营;
(五)搞好环境保护,按国家规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六)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害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因素;
(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八)如实地向发包方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三)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并在允许延迟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以致严重影响另一方的经济利益;
(四)承包方在生产或经营中有违反政策的行为,或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合同无法履行;
(五)承包指标显失公平合理;
(六)承包方完全丧失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或双方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个人承包除外)。发包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原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对责任方的直接责任者,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直接责任、应负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当事人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解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以承包为名,出租或出借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公章、合同书,或利用承包合同转包渔利、非法转让,以及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一、实施“有标准、有特色”的规范管理,提升形象展示力
企业文化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要形成员工对企业核心价值理念的认同感,并能自觉地运用核心价值理念指导自己的行为。提高企业的形象展示力,要从三个层面入手:
1.加强与上级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互动
在上级统一安排下,援助地方经济发展,修建公路、改造校舍、恢复灾后生产;认真履行企业责任;企业重组后接收部分矿区业务和人员,展示了企业勇于担当的社会形象。
2.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兴工处建设了职工公寓、食堂、浴池、文体活动中心、净化水站、洗衣房、广场大屏幕电视,满足了集体住宿职工的日常生活娱乐需求。外部市场都租用了水电气齐全的驻地,大修、侧钻、收气队伍驻地配备设施齐全的野营房,员工食宿、洗浴、娱乐等条件得到了很好的满足。作业现场均配备了冰箱、微波炉、饮水机、空调等必需的生活设施,以人为本,关心、保护员工健康。
3.制定员工行为规范、普及文明礼仪知识、统一着装规范等等,尊重传统习俗,规范企业仪式,展示了企业举止文明的行为形象。
二、弘扬“三不怕、四特别”的优良传统,提升员工战斗力
所谓“三不怕”是指不怕标准高、不怕任务重、不怕连轴转;所谓“四特别”是指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一要明确尊重行业传统是提升员工战斗力的基础。的战斗力体现在“不怕牺牲,打得赢”上面,石油人的战斗力体现在“奉献能源,创造和谐”上面。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是我们石油人的传统,是影响我们一代又一代的传家宝,也是我们的精神食粮和精神支柱,更是我们企业文化的核心。企业文化在基层着陆,离不开这种传统教育。二要明确凝练企业传统是提升员工战斗力的关键。文化具有传承性,文化也是行为理论的升华。企业经典案例和企业英雄人物的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善于总结历史,善于让历史成为宝贵的精神财富,善于从历史的点滴之中提炼文化的精华是企业文化建设和文化着陆的基本方式。
三、推行“大练兵、练为战”的训练方式,提升全员学习力
企业文化的作用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永续发展,“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焉”,离开了这一点,企业文化也就不是真正的文化,也就没有了生存、发展的空间和存在的意义。因此,我们把提高全员的学习力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一是在目标上,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坚持“五个面向”,即面向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去学习;面向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去学习;面向制约技术进步的核心问题去学习;面向制约精细管理的难点问题去学习;面向制约和谐企业建设的焦点问题去学习。二是在措施上,以“四个精品课堂”为载体,坚持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建立“政治教育”课堂,把提升重点放在党员干部政治素养上;坚持群体专训与岗位练兵相结合,建立职业训练课堂,把提升重点放在人均创效能力上;坚持专题研讨与文化培育相结合,建立精细管理课堂,把提升重点放在成果培育向效益转化上;坚持专业互动与单井分析相结合,建立“生产技术”课堂,把提升重点放在生产实效上。三是在内涵上,以提升政治素养为核心,实现以学明志;以提升岗位能力核心,实现以学达业;以提升个人品质为核心,实现以学修为。四是在方法上,根据企业发展和职工素质提升的需要,借鉴军事化训练模式的成功经验,加大培训力度,坚持“学你所干的,所学的”,进行适应性培训、提升性培训、实战性培训。
四、培养“一切行动听指挥”的行为习惯,提升岗位执行力
“一切行动听指挥”就是坚决服从、有效执行。有效执行,必须紧紧把握执行标准、执行意识和执行效果三个重点环节,贯彻“忠诚、服从、尽责、高效”的“八字理念”。
一是定制度。企业文化在基层落地生根,重点在于形成一套职工认可、自觉遵守的制度,并在执行中感受到文化的魅力。在制度制订上,按照“工作有标准、岗位有责任、管理有制度、考核有依据”的要求,对原有工作制度、规定在道德、行为、管理、责任、标准、环境等方面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从“该谁干”、“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标准”、“由谁负责检查”五个方面入手,制定“十化目标”,推进“五个落实”,为职工提供一个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方法清楚、责任落实、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手册,保证活动的统一性。二是讲遵守。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强调“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以制度约束促进行为固化,使“服从”成为习惯、“执行”成为自觉,保证职工遵章守纪、不越规矩。三是讲行动。服从命令必须体现在行动上。各项工作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关键是要缩短“思想”和“行动”、“现状”和“标准”两个距离。实施“有痕迹”管理,推行“五有工作法”,即:工作有计划、行动有方案、事事有反馈、步步有确认、事后有总结。
五、发挥“高举红旗去战斗”的政治优势,提升团队凝聚力
这意味着包钢稀土的重组工作正式展开,组建北方稀土集团的整合思路也逐步实现,北方轻稀土产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
整合上游企业
包钢稀土对上游企业的整合从去年即已经开始。2011年5月,政府出台《内蒙古稀土上游企业整合淘汰工作方案》,将区内35家稀土原料加工企业分别列入重组合作、补偿关闭、淘汰关停的范围,希望通过对稀土上游企业的整合淘汰,最终形成由包钢统一开采、统一选矿、统一冶炼、统一经营和管理的稀土冶炼分离专营工作体制。
今年4月,政府网站披露,包钢稀土对关闭的22家上游稀土企业给予补偿,对纳入包钢稀土重组合作范围的13家企业将尽快启动重组工作。
最终重组的企业范围有所调整。包钢稀土28日公告显示,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在包头与内12家稀土上游企业及股东分别签署了《稀土上游企业整合重组框架协议》。主要包括: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玺骏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新源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红天宇稀土磁材有限公司、包头市鑫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航天金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根据《框架协议》约定,上述12家企业及其股东同意无偿向包钢稀土转让本企业51%的股权。重组手续办理完毕后,包钢稀土对12家企业的经营战略、经营范围进行统一规划,对其产业、产品布局结构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包钢稀土将在人才、技术、资金、稀土资源、指令性生产计划证券指标和产品出口配额方面给予12家企业支持。
北方稀土集团呼之欲出
在今年8月份,包钢稀土总经理张忠曾公开表示,即将成立的中国北方稀土集团未来能够成为中国第一个稀土大集团。
按照方案,北方稀土集团将由内蒙古包钢集团公司牵头,联合甘肃稀土集团公司等北方大型稀土公司共同设立,同时延伸涉足四川、山东等地稀土企业的整合,并通过集团化的统一管理,初步建立起北方地区规范有序的稀土资源开发、冶炼分离和市场流通秩序,促进我国形成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稀土行业格局。
据张忠介绍,包钢稀土第一步将会首先整合内稀土企业,引导其向下游的功能材料、新材料、应用产品领域进军,在现有管理体制框架下,完成上游企业整合重组。
第二步是整合省外的轻稀土骨干企业,主要包括四川、甘肃、山东的企业,完成对北方轻稀土企业跨地区的联合重组,进一步提高轻稀土产业的控制力和集中度。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好1998年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原则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凡新建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1997年前已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自1998年起,除复转军人和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按规定核增包干工资外,原则上不再核增其它项目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三、凡1997年实发人均工资在7920元以下(不含动用工资结余)的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不再实行上述办法。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四、根据京劳资发〔1997〕58号文件精神,199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在包干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的工资在1998年核定时,可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对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托管试点企业托管人员)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数分别核减100%和50%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进行工资核算,提取、列支工资费用。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工资费用,以及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清算表,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局、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