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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控制动物重大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乡财政预算,动物重大疫情发生后,乡政府要迅速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遵循“早、快、严”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立即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三、疫情的确认和分级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负责。
四、强化疫情报告制度
1、由乡动物重大疫病防疫检疫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统一上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上报告动物疫情。
五、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1、指挥系统
乡政府已成立动物重大疫病防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的各种动物重大疫病的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及村、组认真落实各项责任,组长由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乡财政所、派出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卫生院、乡综治办、工商行政管理所、各村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方案)的通知》(办发[]51号)府发电[]76号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自的职责。
2、部门职责
(一)乡政府负责指挥和组织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一旦疫情发生时,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做好封锁、隔离、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和销毁,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强制免疫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建立民兵应急预备队。
(二)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
①组织调集驻乡检疫员和村防疫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②作好疫情的监测、上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全面统计、上报相关数据,为疫情的全面评估提供准确的数据。
③根据诊断结果,协助区动物防疫监督站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等,并参与组织实施。
④指导并参与对疫点内畜(禽)的扑杀、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⑤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⑥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⑦紧急调集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
⑧参与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误工补贴等所需资金,建议资金使用计划。
⑨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防疫预备队)
⑩针对动物发病的种类,编写宣传资料提交政府审核印发宣传。
(三)乡财政所
乡财政所每年应预算安排一定的紧急应急防疫资金,作应急队伍人员及村防疫员、防护用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的资金补贴。
(四)派出所
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五)乡卫生院
做好动物疫病是否在人群中流行的情况调查、监测及报告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所
加强市场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乡宣传文化服务中心
主动配合做好动物重大疫病预防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乡综治办
做好安全保卫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九)各村组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动物重大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摸清家底,将猪、牛、羊、犬、禽的数量上报乡动物防疫领导小组,将应免动物相对集中管理固定,组织免疫工作,保证免疫密度。
(十)其他部门要各自做好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控工作。
六、疫情应急措施
1、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机构应急预案。
2、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发现可疑病例或接到可疑病例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同时对发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实行隔离和监控措施,限制同场(户)畜(禽)及其产品和饲养员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并按规定立即上报。
3、疫情发生后,乡动物重大疫病防制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召集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安排布置全乡的疫情控制扑灭工作,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村、组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4、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协助区动物防疫监督站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畜(禽)的扑杀、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组织、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对疫区受威胁区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开展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畜(禽)及其畜(禽)产品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及时上报疫情控制扑灭工作进度和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5、乡财政所负责按规定安排落实疫苗、器械、药品、扑杀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补助经费和应急人员误工补助,村防疫员误工补助等经费,派出所协助封锁疫区,扑杀疫点动物,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保卫工作,工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查处违法经营和行为,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各自工作,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七、其它事项
1.1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辽宁省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及《铁岭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A类疫病,以及其他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
1.2.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系统
设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畜牧、计划、财政、公安、商业、卫生、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铁路、商业、外经、司法、林业、电信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2.2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动监局,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实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3部门职责
2.3.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建立疫情监测网站,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对疫点内染疫畜禽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经过省境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监督检查、查证(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和各种审批手续)、验物、补检、重检、处理疫病动物,依法处罚违法行为,车辆免费实施消毒;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3.2计划部门:负责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2.3.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动物防疫储备金和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2.3.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2.3.5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2.3.6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3.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加工、交易场所。
2.3.8监察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2.3.9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2.3.10科技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
2.3.11气象部门: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2.3.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禽鸟屠宰及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禽流感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入我县加工销售环节;立即对集贸市场、冷库和禽类产品加工点进行全面检查,防止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发现非法入境及疫区的禽鸟类及其产品立即报告。做好畜禽产品进出口检疫检验工作。
2.3.13商业、外经、司法、林业、电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3.1预测、报告、值班
3.1监测与报告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划分为三个等级。
3.1.1一级疫病控制应急预案(省级),当疫情涉及两个(市级)以上行政区域时,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即辽宁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3.1.2二级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市级),当疫情涉及两个县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时,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即铁岭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3.1.3三级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县级),当疫情发生在县、(市)、区内各乡镇时,启动三级即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3.2值班系统
*县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指挥部总值班室试行24小时值班。总值班室负责人:周绍浩
总值班室电话:5825377(白天)5822511(晚上)
4.应急响应
4.1县级以下疫情的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及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4.1.1乡(镇)场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或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时,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畜禽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等措施的实施。
4.1.2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场,对疫情进行确认,必要时请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采集病料,送指定中心实验室检验。
4.1.3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疫区乡镇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提出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疫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立即启动本地区的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建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迅速上报疫情。
4.1.4疫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畜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疫区人民政府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4.2县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4.2.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急措施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三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本地区的控制应急预案。同时将疫情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4.2.2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当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地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上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4.3当疫情涉及本市其他县行政区域时,请求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采取应急措施。
保障系统
5.1物资保障:建立县和乡(镇)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包括紧急用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5.2资金保障:县、乡各级财政每年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所需资金。
5.3技术保障:建立县诊断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实验室诊断。
5.4人员保障: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培训动物防疫人员,设立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杀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组建疫情处理预备队。
6.后期处理
6.1各乡、(镇)、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6.2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和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在疫情发生后执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疫病控制方案和措施。
6.3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重大动物疫病处理事项
7.1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通报
7.1.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托。
7.1.2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7.1.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畜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殖场(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7.1.4县级乡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定,同时,分别向乡镇场和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7.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7.2.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7.2.2.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和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7.2.1.2消毒、扑灭处理辅助人员。
7.2.1.3公安人员。
7.2.1.4卫生防疫人员。
7.2.1.5其他方面人员。
7.2.1.6县、乡镇场区预备队人员。
预备队人员情况:县级一般情况下由50人组成,乡级一般情况下100人左右组成。
*县动物防疫处理预备队组成单位如下:
县委宣传部1人
县动监局:15人,其中局机关5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5人,县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5人。
县计划经济委员会:1人
县公安局:2人
县卫生局:2人
县商业局:1人
县工商局:1人
县财政局:1人
县交通局:1人
县监察局:1人
*火车站:1人
县民政局:1人
县广播电视局:1人
县司法局:1人
县气象局:1人
县质量技术监察局:1人
县林业局:1人
县外经局:1人
县电信局:1人
县科委:1人
县农发委:1人
县武警中队:1人
7.2.2任务。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7.2.3培训。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7.2.3.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7.2.3.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检测等;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其他相关知识。
7.2.3.3个人防护知识。
7.2.3.4治安与环境保护。
7.2.3.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7.2.3.6其他有关知识。
7.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7.3.1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和所在村屯。
7.3.2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的所在乡镇内(禽流感的疫区为半径3至5公里)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7.3.3受威胁区:指疫区为顺延5至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4封锁
7.4.1封锁地区的划定。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7.4.2封锁令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封锁令。
7.4.3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7.4.3.1疫点
7.4.3.1.1严禁人、畜禽与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的方可出入。
7.4.3.1.2对所有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7.4.3.1.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息措施,疫点内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畜禽舍、屠宰和贮存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4.3.2疫区
7.4.3.2.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疫区,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7.4.3.2.2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7.4.3.2.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7.4.3.3受威胁区
7.4.3.3.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7.4.3.3.2对易感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7.4.4封锁令的解除。疫点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15日后,(禽流感21日),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疫区进行疫情监督,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疫情扑灭。
7.5消毒
7.5.1消毒前的准备
7.5.1.1消毒前必须清除畜禽粪便、污物、饲料、垫料等。
7.5.1.2消毒必须选择对畜禽病毒有效的药品。
7.5.1.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7.5.2消毒
7.5.2.1饲养场(户)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7.5.2.2饲养场(户)的畜禽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取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7.5.2.3饲养场(户)的畜禽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7.5.2.4畜禽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消毒方式。
7.5.2.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7.5.2.6疫点内办公室、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7.5.2.7对屠宰加工、贮存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7.6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7.6.1物资储备
7.6.1.1疫苗:口蹄疫浓缩苗及禽流感H5、H7、灭活菌,其他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
7.6.1.2诊断试剂: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所需试剂视实际情况做适当储备。
7.6.1.3消毒药品: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7.6.1.4常用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消毒容器规格:20升、50升。
7.6.1.5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7.6.1.6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7.6.1.7运输工具:密封防护卡车、大卡车、防疫车。
7.6.1.8密封工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7.6.1.9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7.6.2管理办法
7.6.2.1应急物资储备于县、乡(镇)、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物资储备库。
7.6.2.2应急物资储备由县、乡(镇)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由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调配。
7.6.2.3储备的应急物资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特殊物品要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7.6.2.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不得挪用。
l.1编制目的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l.1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省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成员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下设畜牧办公室,挂靠省农业厅。其职责是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l.2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县两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市、县两级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日常管理机构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3专家组
省农业厅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
2.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全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省农业厅和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2预警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畜牧兽医相关科研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g.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业厅和农业部报告。省农业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和省农业厅。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设区市及其有关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疫区县的应急响应
疫情经初步认定后,疫区所在地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所在地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疫区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有关情况,并上报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厅。
(2)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响应
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部署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协助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通报疫情。属于人畜共患病的,应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3)省农业厅的应急响应
根据疫区所在地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现场,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向省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4.2.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设区市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设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设区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和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厅。
疫情发生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设区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省农业厅的应急响应
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以及疫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申请,做好有关工作。
及时向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通报疫情;属于人畜共患病的,应通报省卫生厅。
4.2.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经省农业厅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省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省农业厅及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向农业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以及向农业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疫区所在地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省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4.2.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全国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扑灭应急措施。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
(4)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4.3.1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3.2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和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应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5.2应急队伍保障
5.2.1应急队伍的组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5.2.2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资料库,并及时充实调整。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5.2.3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5.3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5.4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5.5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确保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8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逐步加强无规定疫病区项目建设和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在全省设立国家级或省级动物疫情监测站(点)。
5.9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5.10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善后处理
6.1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6.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省农业厅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牵头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农业厅备案。
一、进一步明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继续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费免疫,保持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牛、羊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炭疽、狂犬病、山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在全乡清静无疫。
(二)具体目标: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免疫率达到100%,规模饲养场鸡新城疫免疫率达100%,农村散养户鸡新城疫免疫率达到80%以上,强制免疫耳标佩戴率100%,确保各项免疫抗体效价监测达国家标准(70%以上),免疫档案填写规范,记录真实完整。
(三)工作重点:在保证免疫密度的情况下,注重保证免疫质量,决不留空白、死角,做好各村、组的疫情监测,报告工作,继续实施“骟免结合”和免疫耳标佩戴,进一步强化检疫工作,做到“检疫四到位”禁止无免疫标识的牲畜上市流通,病死畜(禽)严格按“四不一”处理,无害化处理,处理率达100%,加强强制消毒灭源工作,动物屠宰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运载工具体地说消毒面达到100%,农村消毒面达到80%以上,切实搞好口蹄疫、禽流感、狂犬病等动物疫病的疫情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村防疫员体系建设及管理
1、务本乡村级防疫员根据村、组大小牲畜存栏量及农户聚居、散居等实际情况进行配置,2名、1名、1名、村1名。
2、村防疫员实行村聘村用,纳入村技术干部管理。村防疫员由乡政府、村委会领导和管理,乡畜牧兽医站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及技术监督管理。
三、增添措施、明确职责、确保各项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年继续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费免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乡政府负责全乡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村落实全乡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应急预案,各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乡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包畜(禽)的责任包干制,各村村委会主任是本村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村民小组长是本组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纳入名村综合目标考核,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
(一)工作职责
1、乡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务本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和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启动应急预案,检查监督各村、组按照预案的规定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
2、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和政府“保密度”的要求,加强对村防疫员的领导及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要认真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村、组干部、农户、专业大户摸清家底,将猪、牛羊、犬、禽等存栏数量。将存栏数量上报务本乡动物防疫检疫站,同时组织农户将应免动物相对集中管理,组织动员饲养户积极配合村防疫员进行预防免疫注射,确保各项免疫密度。
(二)工作措施
1、坚持贯彻落实“五强制、两强化”的综合防制措施,严格按照“政府保密度,技术部门保质量”的防疫机制,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费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按照“五统一”(即统一疫苗、统一免疫程序、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评价免疫质量),和“五不漏”(县不漏乡、乡不漏村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要求,做到措施有力,责任明确,务求实效,组织做好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工作。
2、加强强制检疫,强制消毒工作。
认真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加强强制检疫和强制消毒工作,对屠宰点上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强制检疫,加强消毒灭源工作。
3、坚决贯彻执行强制封锁,强制扑杀和销毁措施。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销毁病死动物,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及其同群动物的产品,平时村、组干部要宣传、教育群众对死因不明的病死畜(禽)应做到(不食用、不宰杀、不转运、不销售)坚决作无害化处理。
4、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强化疫情报告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动物疫情测报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网络的作用,村级动物防疫员作为疫情信息员,村、组、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传染病的,必须立即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政府,坚决查处隐瞒不报、慌报和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违法违纪行为。
5、切实抓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我识别能力,充分发挥群防群控的强大威力。
春季是动物疫病的易发时期,做好春季动物疫病预防是确保我镇动物健康安全发展的最有力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省动物防疫条例》、《抚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随着畜牧业的迅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频繁,且区域广泛,极易引发动物疫病的发生、蔓延和流行。当前,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十分严峻。各村组及有关部门务必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扎实做好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了切实加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成立腾桥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陈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镇长谢木辉同志担任,成员有由郭运保、邓少华、陈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的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各村(居)和会及有关部门必须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各村书记、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村小组长是具体责任人。镇有关部门应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责,认真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要按照“政府保密度,兽医部门保质量”的要求,集中精力全面开展春季动物防疫免疫大行动,确保畜禽处于有效保护状态,提高动物免疫力。要严格实行防疫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动物疫病发生蔓延和流行,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要严格追究领导者责任。
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一)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一是及时落实好各项防疫资金,确保疫苗、器械防护服,消毒,防疫员劳资等防疫物质足额订购到位,确保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组织好重大疫病防疫队伍,开展本辖区内的动物防控工作。
三是制订春季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和我镇动物防疫工作日安排。3月16日至3月20日为准备期,3月20日至4月16日为免疫注射期各村按照兽医站安排日落实好该项工作。4月17日至4月30日为检查验收期。
(二)强化免疫措施,认真做好动物免疫工作。
兽医站要调配好各类疫苗,配备好疫苗冷藏箱,确保疫苗质量,并订购好各类防疫物资,组织防疫队伍配合镇政府组织召开春季动物防疫工作会议,安排布置好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各村要及时组织召开好村组干部及村民会议,并按镇组织防疫队伍安排的工作日及时组织村民关好家禽,统一防疫,生猪登好记,统一免疫。耕牛集中牵到由村小组指定的场地统一免疫。家禽禽流感、猪瘟、口蹄疫、耕牛口蹄疫免疫率达100%,并登记造册,建立动物免疫档案,村、组干部要在免疫档案上签字,确保防疫密度。猪、牛免疫后要求耳标、佩戴率100%。各村应做到动物防疫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特别要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防疫,对拒不接受预防注射的饲养户、养殖场等各驻村干部、村组干部村要切实做好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确保动物免疫工作全面完成。
(三)搞好消毒灭源、消除疫情隐患
消毒灭源是防控动物疫病工作的有效措施之一。各村组要积极动员和指导广大村民做好畜禽栏舍及周边环境的清沟排污,环境卫生清扫工作,并用生石灰进行场地栏舍灭源消毒。特别是规模饲养场(户),屠宰场(点)畜禽交易市场,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场所要制订严格的消毒制度,经常进行定期消毒,以消除疫情隐患,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