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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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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概念

动物检疫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SPS协议 动植物检疫 立法完善

一、《SPS协议》对动植物检疫的相关规定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实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制定的,由14条42款和3个附件组成。该协议适用于WTO成员之间在动植物产品上的国际贸易交往,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时,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SPS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针对目标是“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添加剂、污染物、毒素、致病有机体等”;实施手段是“限制传入、定居和传播”;实施对象是“动物、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实施方式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认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制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同时,《SPS协议》附件对风险评估、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划分、建立SPS咨询点、以及通知和控制、检察和批准等程序性规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动植物检疫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与《SPS协议》相关的法律一共有4部,即:1986年12月2日的《国境卫生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5年10月30日的《食品卫生法》、1997年7月3日的《动物防疫法》。 这四部法律在维护我国的动植物检疫的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发挥过很大的作用,但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加入WTO,也出现了许多与《SPS协议冲突》的问题。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检疫法》)为例,我国动植物检疫立法还存在明显不足:首先,《SPS协议》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是,我国《检疫法》未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我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国际贸易。其次,《SPS协议》附件A中的第4条对风险评估作了相关解释,在附件B中又明确提出了建立SPS咨询点的要求,并对其职责作了规定。但是,我国《检疫法》未确立一个良好的风险评估机制。第三、在《SPS协议》的第6条中对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作了划分,而我国《检疫法》中区域化概念不明确。第四,《SPS协议》中有很多程序性规定,如:附件B中的“通知程序”,附件C控制、检察和批准程序。然而,我国《检疫法》中缺乏程序性规定。

三、我国动植物检疫立法完善

目前,我国已具备与《SPS协议》接轨的条件:1、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已经构建了我国动植物卫生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全面接轨提供了立法依据。2、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为全面接轨奠定了立法基础。3、《SPS协议》在发达国家适用和转化的成果为全面接轨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和参考。如:“美国《联邦法典》第9卷和第21卷,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等,这些法律每年都做修订,并对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CAC(食品法典委员会)、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推荐的大部分规则、标准都等同或等效采用,充分体现了《SPS协议》的非歧视原则、科学原理原则和协调一致原则。[2]作为WTO成员国,我国法律、法规与《SPS协议》全面接轨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应尽快实施,完善我国《检疫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规定必要的措施限制国际贸易。

SPS协议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但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 或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 或根据科学原理。笔者认为可以就我国《检疫法》第6条进行修改:国外发生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应当依据《SPS协议》的有关规定,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发生重大疫情时,可以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报告。

其次,确立风险评估机制。

《SPS协议》附件A中的第4条对风险评估作了相关解释,我们应参照《SPS协议》有关规定,在《检疫法》中明确规定SPS国家咨询点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对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提出的所有合理问题作出答复,并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文件:1.在我国领土内(包括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已采用或即将采用的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2、在我国领土内实施的任何控制和检验程序、生产与检疫处理方法、杀虫剂允许量及食品添加剂批准程序;3、风险评估程序、所考虑的各种因素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4、我国参与的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的双边、多边协议,以及此类协议与协商的文件。

动物检疫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动物疫病 防治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S851.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1-0226-01

一、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1.动物疫病防治意识淡薄,动物防免工作难度大,散养户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主动性不够,养殖方式主要是散养为主,养殖数量少,管理粗放,养殖水平低,防疫意识差,规模化程度、饲养技术力量、疫病防范能力等参差不齐,共同防范动物疫病风险责任意识匮乏,养殖户“重养轻防,轻防重治”的思想严重,有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甚至对无法医治的畜禽宰杀食用,影响了动物疫病整体防控,农村动物防疫非常被动。

2.饲料价格的上涨及肉食品价格的波动,当饲料价格平稳的时候或肉食品价格重上涨,饲养密度及饲养量急剧增加,出现了看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的现象,一旦价格下滑,就马上出栏甚至空圈,使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3.动物养殖环境糟糕。一般的农村及乡镇的养殖户们都是把茅房或者废弃不用的屋子作为圈舍,再加上养殖户专业知识缺乏,容易造成圈舍不通风,光照、通透性等较差这对牲畜的发育有着很大的影响。很多养殖户反对统一管理,喜欢小户型养殖,缺乏科学性管理。一些农户基本上不管不顾相应的卫生消毒工作,养殖密度不合理,当疫病开始蔓延时根本无法控制其病源的扩散,经常会出现整个圈舍的所有动物全部感染一种疫病然后全部死亡,给养殖户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让所有的前期工作全部白费。

4.相关工作人员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还不是很熟悉,对疫病感染状况不是很了解,因此在动物患病的最早时期对疫病传播情况完全不了解,等到发现时已经是中晚期,错失了最佳治疗时间,发生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相应的体系建立不完善。江城县虽有设立专门的动物疫病防治中心但是相应的医疗诊治队伍仍然没有完全建立。由于经费以及其他一系列原因,人们对于治疗兽医和以防兽医的团队的概念以及其区分不是很明。确服务人员的管理工作不完善,商家知识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而不管不顾诊治服务是否真实有效而仅仅是为了获得生产销售许可证。

2.江城县动物疫病防治站技术相对落后,人员管理不当,常出现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对业务了解不清等情况。与此同时经费的缺乏使得大部分员工的工作缺乏相应的积极性,在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相应工作的开展,可能会出现其他更严重的问题。

三、建议以及对策

以下几点是针对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顺利进行、畜牧业良性发展所提出的几点意见:

1.认真贯彻“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集中防疫,常年补针,力争做到应免尽免。平时的个季节的防疫工作完成后,各县要加强相应的监管工作,针对不达标的地方应当及时补针,争取做到牛、猪口蹄疫及猪瘟、猪蓝耳病、禽流感、鸡新城城疫疫注射密度达到应免数的100% ,同时针对调入畜禽、怀孕牲畜及幼崽,要及时补针。

2.从观念上做好防疫工作。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不仅仅是关系到畜牧业的发展同时还会影响江城县整体的经济水平发展。领导以及管理部门要向群众灌输这样的思想,动物疫病检疫工作的开展不只是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同时还是保护江城县整体经济的发展,更是对社会稳定、人们健康的保障。任何工作的开展都是围绕以人为本的理念,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及工作目标就是以人为本。

3.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方面要进行行政与业务相统一。动物疫病防治站的设立以及运营经费一直是个很大的问题。政府的拨款并不多,不能很好的维持其正常运营,这时候就需要群众的力量,江城县的相关领导应当出面帮助筹集资金。动物检疫工作团队的管理工作相当重要,要严格统一指导与监管。在人员招聘工作上应当就检疫站的实际情况招聘最适合的人员。分配工作任务是要把工作分配到每一个人身上,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能找到责任承担者,这样的分配方法能有效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检疫工作的保质保量。

4.完善必要的基础设施设备,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问题。动物检疫是高危险工作,所有从事检疫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们如果不进行全面的保护措施随时都有可能受到病疫的感染。由此可见相应的基础设施设备是必不可少的,要有完善的检疫工作的计划及规章制度。不只是基础设施设备要进行完善,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很多工作人员完全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在参与检疫工作时没有经过严格的消毒工作甚至有的人连口罩都没有戴,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都没有做好。参与检疫工作的工作人员就像是战争的前线人员,随时都在跟病毒打交道,一定要有必要的基础设施设备作为其保障。

5.免疫、封锁、消毒以及检疫等工作不只是要进行监管还要强制其实施,动物的口以及蹄是防疫工作的重点。

动物病疫的检查以及检测工作是整体工作的核心部分,针对检测出的问题产品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要针对相应的病疫制定详细明确的报告。同时,一支积极团结的工作队伍是必不可少的,出现重大的病疫现象,相应的工作团队要及时出面控制,避免疫情影响范围扩大,减少相应的损失。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都要百分百受检,并做好检疫档案。

6.坚持依法治疫,坚持落实防患于未然的理念是最基本的工作。关于动物病疫治疗的有关法律也有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其中有对动物病疫的预防、控制与消灭等各项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严防各类病疫的传播。相关法律文献还对动物以及相应的动物产品生产的各项工作包括检疫、屠杀、输送等等过程进行了规定。而相应的检疫工作更是重中之重,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在生产前必须要经过全面的检疫工作,不能漏检任何一项更不能不进行检疫工作。对于所有检疫过程出现问题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必须处理掉,不能流入市场。

参考文献

[1]《中国牧业通讯》杂志 2007年第9期

动物检疫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动物 防疫监督 现状 存在问题 对策 浅析

[中图分类号] S851.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5-0197-01

自从我国颁布了《动物防疫法》以后,各个省市的畜牧局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审时度势,建立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自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至今,将其关系理顺,将其观念进行转变,形成了一定的合力,将指导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来看,仍然是监、检以及防这三者分设的格局,原来监督以及检疫合设的地方,现在也都实施各自分设,这芽谷的分设格局不仅仅为省站对于下属进行工作指导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同样使监、检以及防等各个部门工作出现了相互扯皮和相互推诿的现象,对整个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合力的形成产生了直接影响。下面,笔者就浅析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应对策略。

一、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中唯一的一个法律根据,与其相对应的行业规定、相关细则以及国家标准等等都没有及时出台,这也就使得整个《动物防疫法》的条文原则缺少可操作性以及系统性,比如《动物防疫法》对于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和动物自身逃避检疫行为、拒绝检疫行为都没有制定一定的罚则,使得违法经营者钻了法律空子,对市场经营秩序进行了扰乱。我国的《动物检疫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我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进行检疫员的设立,对于动物防疫监督员设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导致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陷入了执法主体含糊以及执法资格无效这样困难的境地中。再加上当前形势下,有些技术规范并没有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标准,整个监督执法没有必要强制性的措施以及缺少执法解释,不能够形成严格执法的氛围,从客观上导致了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很难落实到位,有些违法行为并不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1.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要健全《动物防疫法》及相关配套法规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领域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每一级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也同样责无旁贷,想要做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要求必须要依靠相关机构来保证监督,依靠法规来实现监督,依靠相关措施来落实监督,依靠队伍来实现监督,依靠资金来保障监督,依靠稽查来规范监督。虽然《动物防疫法》已经颁布并且实施了多年,但是,《动物防疫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条款不能够对当前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应,很难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国际进行接轨,因此,必须要将《动物防疫法》之中有些概念不清、操作性不强、有些盲区作出相应的解释和修改,与此同时,还要出台一些监督执法办案监督规程、技术规范以及配套法规,将工作死角减少,提升法律和法规在自身贯彻和执行过程中所具有的可操作性,确保能够有法可依以及从严执法。

2.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要理顺管理体制

想要保证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质量,必须要将管理体制理顺,建立健全正常工作的秩序,对于现有的监督机构、检疫机构以及动物防疫机构以及其他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整合,按照我国的《动物防疫法》中相关的规定,赋予我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独特执法的资格。增强我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编制,要抓住兽医体制改革这一个机会,对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和健全各级动物防疫的监督机构,以便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对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诸多要求,只有上下联动和健全体系,才能够将整体职能充分发挥,在最大程度上将其效应实现。对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认真履行,有效、有序以及有力开展动物防疫监督等工作,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牧法》以及《动物防疫法》等等涉及到动物产品安全以及动物安全规定真正贯彻落实到生产的第一线中,对于动物产品以及动物生产、加工等等环节必须要实施全程监管工作,以便保证动物产品以及动物的安全。

三、结语

本文中,笔者首先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接着又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要健全《动物防疫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要理顺管理体制这两个方面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 黄云甫,高峰,赵阳,潘清;浅谈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文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中国动物检疫;2005年08期.

[2] 陈向前,杨秀成,于丽萍;理顺执法体系 完善主体资格──浅谈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J];中国动物检疫;1997年04期.

[3] 赵晓彤;;检疫证明管理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A];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04学术年会暨第五届全国畜牧兽医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C];2004年.

动物检疫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动物防疫 现状 问题 对策 浅谈

[中图分类号] S8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4-0216-01

自从我国加入到了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过去传统的兽医工作模式已经不能够对当今国际形势发展进行了适应,这也就要求我国必须要完善当前兽医的工作模式。伴随着我国新《动物防疫法》的实施以及颁布,我国的兽医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法律法规保障,与此同时,对于我国的兽医工作也提出了更加严格以及更高的要求,我国实施动物防疫、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动物卫生监督这样三位一体的动物疫病预防全新的模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是对于我国兽医工作的完善以及补充,更加是科学、合理预防动物疾病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同时是新动物防疫法全新的体现。动物的防疫是我国新动物防疫法规定具体的体现以及概念,不仅仅包含了我国动物产品以及动物检疫,更加是对于动物疫病流行、传播以及预防的重要工作。

一、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动物防疫过程中存在着村兽医待遇低,补贴少,近些年来,村级畜牧兽医每个月仅仅有三百元补贴,财政不能落实到位,已经成为了阻碍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良好开展的根本因素。除此之外,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1.人们对动物防疫的认识存在缺陷

动物防疫过程仅仅是针对某一个特定传染病而研制出来的疫苗来实施免疫,这也就从本质上导致了有些动物养殖户将由于其他病毒所引起动物的死亡归类为防疫措施没有起到自身的效果身上,进而,这些养殖户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有一些养殖户轻防重治以及重养轻防的思想十分严重,养殖户也没有一定的全局观念和全局意识。群众并不了解我国检疫工作所具有的重要性。所以,在养殖户对于动物产品以及动物实施采购的过程中并不会向相关单位索要有效地检疫证明。

2.动物防疫人员缺少责任心

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管是对财力还是对人力和物力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有些兽医站从事防疫工作的人员很少,有些兽医站从事防疫工作的财力有所欠缺,有些兽医站从事防疫工作检测治疗的手段相对来说比较落后,并不能够真正起到自身的作用。除此之外,有些动物防疫人员没有很强的责任心,这已经成为了影响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有效开展最为有效和最为重要的因素。在保管疫苗的过程中,有些兽医站的防疫人员将几瓶疫苗放在了自己的挎包里面,在二十摄氏度温度里面从早上带到晚上,采取这样保管方式所保管的疫苗早就已经失去其自身的效果。

二、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实施动物防疫工作必须要健全基础设施

想要保证动物防疫工作能够很好地实施,就要求各级部门必须要加强对于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的意识,进而对动物疫病操作的规程进行规范,以便能够很好地提升动物防疫工作的质量,对于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必须要加强对其进行领导,进而从建设我国现代化农业以及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强化人们从事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紧迫感以及责任感,以便能够尽快对新形势动物防疫的工作进行适应。动物疫苗的使用、储藏以及运输等等过程都必须要在低温条件下实施,所以,我国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必须要积极努力争取到我国政府支持。

2.实施动物防疫工作必须要做好技术工作

想要充分利用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自身所具有的作用,实施流行病学的调查能够为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有效提供一个信息以及数据,以便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其前沿阵地作用。所以,必须要进一步完善云南省昭通市动物检疫人员实施业务方面的培训,对于各项工作职责都要很好的明确,只有配备一个具有很强责任心的工作人员以及很精湛的技术,才能够真正使我国动物检疫工作发挥出自身的作用。与此同时,想要做好疫情报告工作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就必须要加强云南省昭通市兽医站的建设工作,兽医站主要负责动物产品以及动物自身的检疫以及防疫工作,不断推广新的兽医技术。动物卫生一直都是对动物卫生进行监督和执法的基层组织,起科学性很强、工作难度很大、涉及面很广,具有法律性以及政策性,兽医站建设情况直接影响到了我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情况以及我国动物检疫情况,因此,要求政府必须要高度重视动物卫生工作。

三、结语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人们对动物防疫的认识存在缺陷以及动物防疫人员缺少责任心这两个方面分析了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又从实施动物防疫工作必须要健全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动物防疫工作必须要做好技术工作这两个方面探讨了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 欧阳艳,许小成,隋士元,马明筠. 浅析畜禽粪污的生物发酵床处理模式——湖北省宜昌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处理模式之四[J]. 业. 2012(05).

[2] 陈甜甜,程福亮,梁瑾,宿志瑞,范群平. 猪瘟和猪蓝耳病病毒多重RT-PCR检测方法的建立及初步应用[J]. 中国生物制品学杂志. 2013(03).

动物检疫概念范文第5篇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和实验动物养殖企业的努力下,继传统的欧美市场外,我国又开拓了日本和韩国市场,尤其是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已经成为了中韩、中日活动物贸易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5年1月底,日本农林水产省派出检疫官对我国北京、江苏等地实验用动物养殖企业进行了考核,笔者等陪同日本代表团参与了整个过程。通过这次考核,笔者深深体会到日本对实验动物的进口有比欧美更为严格的卫生要求和检疫程序,需要中国企业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日、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通力协作,方能确保出口实验动物能够顺利出口日本。

日本考察我实验动物养殖企业的主要内容

日方此次考察的目的在于,对已注册的企业进行年检,同时考核新申请注册的企业,并经日本农林水产省批准后取得出口日本资格,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宣传进口实验动物的新规定

日本在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改了《狂犬病预防法》,对进出口犬、猫的检验检疫规定和扣留期限做出了细致严格的规定。此次考察时,日本专家多次向中方企业解释日本修改的犬、猫等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程序、扣留期限等多项新规定。出口企业只要达到日方对犬、猫的卫生要求,并安装电子微芯片以进行身份识别后,其进入日本后的隔离检疫缩减为12天以内。日本农林水产省还规定,试验研究用的犬或猫根据出口国政府签发的卫生证书,能够被确认有关内容,则进口时的隔离期也在12小时内。

日本不但只接受经农林水产考核注册的实验动物专用养殖企业向日本出口犬、猫,而且出口犬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注册场内出生后一直饲养注册场;从非注册场引进动物时,须在注册场内隔离至少180天;如果已多次接种狂犬病疫苗,则采血检测抗体后至少180天后方可出口。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出生后一直饲养在注册场内的动物,向日本出口时不需注射狂犬病疫苗,也不需检测狂犬病抗体。

要求每个农场准备英文版SOP资料

此次考核时,日方要求企业提供英文版或日文版的“SOP”。所谓“SOP”即指养殖企业的标准操作规程(包括饲养管理、检疫、疾病预防以及发生传染病时详细的处理方法等,以下简称“SOP”)。日方此要求是便于日方检查,并通过SOP检查中方饲养企业是否按照日方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建场并进行管理。在考察中日方多次强调,日方每年将对中方出口企业进行一次年检,下次来检查时,希望中方企业将翻译好的英文SOP资料提前准备好以供检查。

强调有预防疾病的紧急预案

日方要求每个养殖场须准备发生或怀疑发生狂犬病时的应急预案(中英文版),并增加到企业的SOP中。此项措施旨在加强对狂犬病的预防、检查、治疗和紧急处理。日本之所以强调加这一点,其目的在于严防狂犬病的传入,保持日本无狂犬病国家地位。对于饲养管理、检疫、疾病预防以及发生传染病时详细的处理方法等,日方也要求饲养企业须有每次处理时的详细记录,并要求记录至少保存2年,有的记录则需要保留5年。

考核内容存在不符合WTO/SPS和科学规定的内容

例如,要求出口企业准备SOP的英文版或日文版就显得很不科学。本次考察,我国大部分企业为了通过年审或获得注册资格,先满足了日方的考察要求,所有新老注册企业均在现场向日方提供了英语版或中英文对照SOP资料,但没有允许日本考核人员将之复印带走。语言并非大多数企业的障碍,但SOP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向日方提供中英文版的管理细则,企业的“养殖秘诀”将被泄漏,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日方考核内容中要求中方企业提供英文版SOP资料并不切合实际,也不符合WTO/SPS有关原则,其不是日本考核人员评估养殖场管理水平的唯一手段,也无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毕竟现场对企业各方面的核查才是考核企业的关键。

事实上,SOP主要是企业高层管理员工使用,而且在我国国内的养殖场,员工也没有必要使用英文版SOP进行管理,这是很现实的问题。另一方面养殖场的SOP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将所有SOP资料全部译成英文供外方检查。因此,提供本国语言的SOP资料、以及该资料的中英文目录,即可为中方企业保守经营秘诀,也可照顾到日方考察的要求,这也许是解决日方SOP要求的合理方法。尽管如此,要求企业提供SOP毕竟是日本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打掉日方此要求并不容易。

其次,日方对注册企业实行一年一次年检的方式不尽合理。一方面企业在一年内其饲养环境、设施、管理细则以及饲养方式、卫生标准等没有变化,一年一次年检企业的负担太重。另一方面,日方每年一次年检其工作压力也不轻,因此不必要坚持这一不合理的年检方法。

第三,日方在考核中提出个别违背WTO原则的要求,例如,“如中方已经注册的出口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出口实绩,也可能被取消出口资格”。此项考核要求违背了WTO规则,体现的不合理方面在于,是否出口取决于市场需求,而不应该与企业的出口资格挂钩。况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可能主导市场销售,因此,企业的出口实绩应由市场决定。所以企业一年无出口实绩就取消出口资格的规定显得极不合理,也违背了WTO规则。

影响和有关建议

日本提高实验动物市场准入标准,对我国相关出口企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我国每年出口日本的实验研究用动物虽然数量有限,但利润可观。每只实验用猴或犬的出口价格一般在500-600美元或800-1000美元左右。随着出口数量的增加,效益也相当可观。而我国企业要达到日本的准入标准,必须投入必要的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这将增加企业的成本。另外,日本实验动物的新规定存在一些不科学内容,这会对我国部分养殖企业产生一定影响。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政府层面

建议中日双方就SOP问题进行磋商,将此项内容修改为提供本国语言的SOP资料和中英文目录。这样既可为中方企业保守经营秘诀,也可照顾到日方考察的要求;建议中日双方协商,去掉日方注册场在过去一年内没有向日本出口动物就取消注册资格的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建议中日双方协商,将考核改为三年一次,这对于完善中日实验动物的考察规则来说也非常重要;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出口实验动物养殖场进行统一的编号以便统一管理。

企业层面

由于实验动物数量有限,日本并未采取高技术壁垒进行设限,只要中方企业按照日方卫生要求严格管理,就可达到日本准入要求。

因此,我国出口实验动物的企业,应关注日本关于犬、猫等的进出口检验检疫、扣留期限的变化,并按照日本新的市场准入标准调整企业SOP,达到日本市场的准入要求。

本次考察中我们也发现,中方饲养企业对日方的卫生考核要求并无异议,但在饲养方式的概念上存在差异。中方一些企业认为,按照目前中国有关规定,普通级实验动物在普通环境内饲养、繁育;清洁级和无特定病原体级在屏障环境内饲养、繁育;无菌级在隔离环境内饲养、繁育。目前对日出口实验动物属于普通级动物,因此,在饲养车间的部分地方采取了开放式饲养方式,比如在比格犬饲养车间外设立露天动物活动场,比格犬可从饲养间自由进出露天活动场活动采光,这对动物健康非常有利,因此,饲养场只是用围栏将活动场围住,并没有采取类似饲养清洁级、无菌级动物式的封闭式饲养方法,当然客户提出特别要求时除外。

应该说中方的这一饲养方法并不违反饲养卫生标准,但日方从严格卫生防疫的角度考察中方企业,所以日方对开放式饲养方法提出异议,原因有二,其一,比格犬露天活动场虽然使犬得到锻炼,但没有安装金属网罩不能防止其他动物进入饲养车间,例如老鼠、蚊蝇等,也就无法防止动物疾病的传入;其二,只有围栏而没有网罩,存在安全隐患,动物可能随时逃逸。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饲养企业应该从严格防止动物及病传入的角度认识日方的要求,建议养殖企业接受日方的合理建议,对出口的普通级动物饲养设施中存在防疫隐患的地方或区域加设设备,例如在日方关切的露天运动场架设金属网罩,在窗户、门户、换气扇口等通风口或者动物可能进出的地方安装纱窗,以有效防止外部动物的侵入,尤其是蚊蝇、老鼠等易传染疾病的动物的侵入,保证出口实验用动物不被传染疾病,达到日方的养殖卫生标准。

除此之外,根据目前国家对预防狂犬病的防疫要求和日本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我国实验动物养殖企业须建立完备的预防动物疾病的紧急预案,如发现狂犬病,企业应该立即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和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检查、治疗、病样采集、销毁等,对于运输方式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在应急预案中,养殖企业也应该明确检测狂犬病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资料。我国养殖企业对预防狂犬病的紧急预案和应急对策明确写入企业的SOP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