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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下午,我们学校请来了法院的工作人员上周四下午,我们学校请来了法院的工作人员,给我们讲了一些青少年犯罪的案例,我们听了大吃一惊。
一个个案件,让我们知道了那些和我们年龄差不多大的青青少年是怎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我想,造成他们现在的样子,直接原因是法律知识过低,认为自己做的是不会触动法律,等到事情弄大了,才反应过来的时,已经太晚了,有很多青少年是一时冲动杀了人,如果当时静下心来想一想,杀了人会带来什么后果,也就不会弄的一番不可收拾。
犯了罪,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甚至把自己的一生都毁了,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每个人的生命是不可重复的。青春时节,朝气蓬勃,斗志昂扬,是充满激情与活力的美好时光。而有些人把着美好时光,全浪费在昏暗而没有自由的小黑屋里。
所以,我们要学习法律知识,明确法律知识,赋予的权利,学会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不再作出伤害他人,伤害自己的事情。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十二条,它于2007年6月1日制成,为我们未成年人明确了各项保护法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让我们明确了如何预防和纠正我们的不良行为,如何预防犯罪。
青少年的成长,离不开家、学校和社会的影响。社会这个大家庭,形形的东西鱼龙混杂,有的对我们身心大有益处,有的则对我们有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是非观念,必须让我们有所判断和选择。《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为我们作出了指引,特别是在预防我们人生错误上作出了明示。我曾读过一首诗"一片树林里分出两条路—而我选择了人迹更少的一条,从此决定了我一生的道路。"
其实人的一生中有许多个十字路口,许多个选择,有时只是因为年少的无知,年少的冲动走上一条不归路,有时也只是因一念之差,铸成大错,往往醒悟后,又追悔莫及。这都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我们生存在这个社会,言行就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鲁迅先生曾说过:"中国欲存争于天下,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所以我们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我们要知法、懂法、会用法,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在陶先生的教育思想里,“仁”与“爱”占很大的比重。“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前苏联教育家马可连柯这句话道出了陶行知教育的真谛。作为一名伟大的人民教育家、教育思想家,陶行知先生以其睿智的目光、博大的胸襟,倡导并实践了爱的教育。教师爱学生,就有教育,学生爱教师,于是教育产生效果。“四块糖果”这个耳熟能详的故事,在教育界一直传为佳话,也成为许多教育工作者学习和仿效的范本。在这个故事里,陶行知先生对“打架事件”的处理,完全打破了以往的常规教育模式,并没有采用毫无实际内容的空洞说教,也没有一味简单生硬地指责数落,而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循循善诱,耐心地一步一步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达到教育转化学生的预期目的。教育效果令人称奇,究其所在,便是一个“爱”字,试想,倘若当时陶先生怒气冲冲,不分青红皂白,将这位学生一顿劈头盖脸地责骂,后果可想而知,效果将适得其反。“爱的教育”在这个小小的故事中得以淋漓尽致地体现。
爱的教育是中小学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陶行知先生的“爱满天下”更把爱的教育发扬光大。教师对学生的爱在教育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师爱能营造出和谐、温馨、亲切的师生关系。在这种师生关系中,学生不仅乐学,而且个性会得到充分发展,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这是创造能力形成的心理基础。
教师对后进生应有要有一颗爱心,它不埋在胸膛里,而应擎在手上,高高举起,让学生看得见,摸得着,时时感觉到。老师对后进生更要倾注真诚的爱心,使学生感到老师的亲切、集体的温暖,从而树起生活的信心,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学习陶行知“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献身教育的品格、“爱满天下”的高尚情怀,发扬“因为差,更要抓”“因为差,更要爱”的敬业精神。
陶行知是以毕生的精力,批判旧教育,探索新教育,致力于教育改革并付诸实践。他以蕴含丰富的教育思想宝库,为我们提供了教育的理论和方法,给我们以启示和教益。“爱满天下”是陶行知先生毕生追求的教育真谛;“热爱每一个学生”这是陶行知的人生言;“为了孩子,甘为骆驼。干人有益,牛马也做”。
管理制度之于高校,及于师生学习、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给校园内的所有活动设定规则,追求校园的井然有序,一如法律制度之于国家,调整人们生活中的各类法律关系。高校是一个缩小版的王国,要完成王国的治理同样需要有完整的法则规范王国内所有公民的行为,因而,不难看到,管理高校的规则制度和治理国家的法律有许多相交和关联之处。
(一)制定两者的基本目的在于秩序
高校管理制度出于维护高校和谐有序的教育环境的目的,将可能发生在校园中对个体和学校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影响校园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予以明确否认,并规定相应的后果,比如通过制定课堂、考试、宿舍管理条例将学生的行为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一定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如果违反相应的管理制度则会带来个人评价的降低或者收到保留不良记录的惩罚,以致对未来升学、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规则的产生是人类群居所必需亦是必然的结果,无论群体大小,人最终都会发展为群居的“有规律的生活”的个体,这也是为什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原因。学校制度是约束了校园内的“小群体”,法律约束的则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大群体”。法律制度经过制定、执行和遵守的过程,从而影响和引导人们遵守一般的社会规范,使一些不受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的疏导和整合,使无序变为有序状态。法律将社会中出现的一些重要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通过直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使这些关系本身具有法律的性质和意义,由此形成有条不紊的状态。法律制度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通过立法给人们设立行为规范,从消极角度而言,法律对违反法律制度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人予以限制自由或者财产损失以求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从而消除违法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无序状态,预防其他违法行为的出现,在维护秩序的角度上,法律和高校管理制度具有同样的秩序价值。
(二)高校管理制度需要遵照法律的规定制定
高校制度建设需要切合学生实际,符合校园管理的要求,但最基础的,必须坚持合乎法律且程序正当。除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对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个人隐私权及各项自由权利进行剥夺或限制,没有经过基本法律的授权,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对公民实施限制其自由权利的行为。教育管理制度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有助于社会进步的意义。我国先后颁布了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在内的多部教育法律和十多部教育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高校的权利及义务都有明确规定,所以高校在制定管理制度时除了需要遵守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之外,还受到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限制,因此高校的一切行为包括制定管理制度都是不能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
二、高校管理制度与法律制度之相错
高校毕竟不是社会,社会包含了形形的群体和个人,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使命,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也复杂多样,法律要约束到所有群体,设计到生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到社会出现的各类情形,因而法律和高校管理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性质的差异。
(一)制定主体地位截然不同
高校的制度规范往往是由学校的管理者制定,对于制度的产生过程,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和老师等往往无权参与,规则如何修改和完善,被管理者在一般情形下也不能提出意见和建议,高校规则的制定显然是典型的“家长式的关怀”,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处于完全不同的位置,是严格的自上而下的形式,管理者拥有绝对的制定规则修改规则的权利,不受被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而法律则一般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规则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公民群体共同制定和修改,而且规则的制定者本身同时又受到法律约束,所以法律法规一经制定,就必须得到制定者管理范围内的普遍遵守,法律讲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受特权不受法律约束,所以法律于制定者而言,直涉自身利益,在制度考虑时能以一般民众的角度考量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高校管理制度约束特定主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中的的我们,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但高校作为管理者与教育者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突出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而为了让高校教育事业与教育活动彰显出更好的生命力,成为社会不断发展的正能量,需要建立起完善科学的高校管理制度,在全面协调好高校秩序中教育者、管理者以及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之余,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在规定其必须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切实尊重并保障学生权益,将学生培养成身心健康的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保障实施的强制力迥异
不同的高校规章制度有不同的制定主体,有学校层面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有院系层面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有行政党务等职能部门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有群众组织、学生组织、学会、协会等主导制定规章制度的,这就决定了不同管理规则实施的强制力也有差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不同于法律,高校规章制度作为高校内部的“自治公约”,大部分内部规章制度不是命令式的,而是协商式的。这就要求权力主体在制定各类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考虑特定主体的不同需求,在制定的过程、程序等方面充分体现民意。
三、交错下的高校管理制度建设之理性思考
比较的意义在于取长补短。法律能作为约束社会最一般的规则,得到普遍遵守,在法律制定和保障实施上必定有其独特的优越性,高校管理规则在不违法的基础上,吸收法律制度建设的优越性以补全自身不足,对于高校管理制度更趋合理、合法,更能有利于学生发展等方面有指导意义。
(一)高校管理制度应当强化法定权利义务
高校首先应当是守法的主体,尊重法律的规定,即法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在高校的规则制定中得到体现。但高校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其管理制度不能仅仅体现法定权利义务,而应当在一般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结合高校学生的特点,将法定的权利义务融入到高校学生的学习生活中,通过细化的规则将法定权利义务具体化。如法律规定任何人享有生命健康权,高校在制定规则时则应将该项权利具体到禁止打架斗殴、规范体检、增加安全防护等因素上。权利义务都需要具体化到实际生活,平等需要体现到具体的分配之上,高校的管理制度应当切合实际,将法定的权利义务在高校范围内进一步强化具体落实,使得法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在校园点滴生活中深入人心。
(二)高校应当超过法定的期待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最一般的约束,是维护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最低标准,法律没有以高标准的道德要求来限制公众的自由,通常也是被动的得到适用。但是高校是育人成才的摇篮,大学生走出校园之后,将会承担比一般公众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任务,如果仅仅以最低限度的标准管理高校学生,则偏离了社会给予知识群体的期待。当然,这也不能成为限制高校学生正当权利的理由。只是在管理制度之上,应该考虑到高校育人的使命,且相对而言,高校师生对于一般公众,知识结构的差异使其对于规则有更好的理解力,规则更容易得到遵守,因此高校的管理制度不应当如同法律一样刻板,在含义明确的基础上,可以更具有灵活性。同时,制度具有思想性,它通过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惩罚等强制措施来达到规范学生思想言行的目的,进而培育学生的公民意识、公德意识和法制观念。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出发点,不是束缚人、禁锢人,而是创造条件发展人,以育人为本,因此,高校管理制度应当更具有激发性和启发性,在制度的设置上做到刚柔并济,奖惩并行,激发学生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对更高人生价值的追求,激励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
(三)遵循原则,程序合理
每部单行法律的制定,都有相应的立法原则作为指导,所有制定规则都不能偏离原则或背道而驰,因而法律的条文制定被限定在立法原则的指导之下,违背相应原则的条款和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无效。高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也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高校育人,理应以学生为本,理应注重品格与修养;其次应当直面社会。校园管理也应当以此为原则,指导被管理者的一切行为。同时,高校的制度制定应当按照既定的程序,使其具有合理性。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实施、规则内容、处分标准等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高校具有实现民主的条件,因此对于高校管理制度应该允许学生提出异议,对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应当以更民主的方式进行修改,给予学生合理的申诉权、抗辩权、听证权等。
(四)高校管理制度更需人文关怀
大学生是一个有知识的群体,同时也是一个脆弱的群体,在许多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甚至存在程度不一的心理问题的今天,我们应当看到冰冷规则之下,学生需要的是心理上的关注和保护。规则的制定的目的不应该仅仅为了维护秩序,更多的应当是出于保护学生,以“家长式的管理”的同时也要配套以“家长式的关心”,人本主义也应当体现到高校的制度建设之中。作为高校的管理者和规则的制定者,应当深入学生群体,充分了解大学生在不同时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契合大学生当前实际的规则,符合大学生发展的需要。我们需要在制定高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辅以柔性政策,充分体现教育在社会中的主体性与人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弱化学生功利思想,进而深化人文关怀。因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完善要秉承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价值向度,只有这样才能附和社会主义人才培养目标,助力高校学生培养,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法律职业教育;美国法学教育;借鉴
中图分类号:DF8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6-0152-02
随着“依法治国”的国策逐步推进实施,我国的法律教育也在寻求一种更有效应用的道路,培养更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从业者是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美国的法律教育在全世界来讲无论是数量和质量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对象,通过分析美国法律教育体制,希望能对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美国律师资格制度介绍
美国法学教育在19世纪末之后,才进入创造性的发展时期[1],经过多年的发展,现今在美国想要获得律师资格,有三点要求。
首先,应该是法学院毕业的学生。美国大学在本科不设法律学位,想取得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必须先获得其他学科的本科学位,才能申请法学学位,法学博士(S.J.D,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这个学位相当于法学硕士,学制为三年(兼职修读一般需四年),J.D.学位是学分制,只要修得相应的学分就可以毕业。美国的法学院以J.D.为主,而J.D.的培养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培养律师[2]。第一年必修课有法,财产法第一部,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法,民事诉讼法[3]。第二年学得比较深入,比如税法、证据收集、税法和公司法等,课程内容复杂,第三年,课程稍微轻松一些,学生找到自己感兴趣的领域,可以钻研某一种法律,也可以选择一些专业的法律讲座学习。另外,相对于美国的发达程度,美国的法学院数量相对比较少,全国只有200所左右,其中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有185所左右,想要学习法律也是有一定限制的。
其次,需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美国的律师考试(Law Exam)也称为Bar exam,美国的“双轨制”法律制度对美国的律师资格有一定的影响,由于美国是联邦法和州法并存的国家,因此没有统一的律师法,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由美国各州最高法院组织考试,想要在某个州执业就应该通过该州的法律资格考试。也有一些州之间有一些互免协议,只要通过协议一方州的法律资格考试,通过最高法院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就可以申请在协议另一方的州免试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律师资格考试的内容主要有法律规定与应用的考查,由于每个州的法律不一样,所以考试内容容易有不一样的地方,有的州会加上法律文书的写作和法律实务的考查,总体而言通过率比较高,通过之后才获得律师的从业资格,这个考试也是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前提,美国的检察官实际上也是律师,只不过是政府雇佣的律师,美国的检察官和律师从业超过一定年限之后,获得一定声誉和肯定才有可能当法官。
再次,具有从事律师职业的良好道德品质。律师这个职业和社会息息相关,从事的事务内容也经常和当事人的隐私和不愿为他人所知的行为有关,因此,律师从业还要求道德过关。州律师协会或最高法院考试委员会会对申请执业的律师之前的记录进行审查,审核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有无记入诚信档案的不良事迹等等,如有疑点,需要进行调查,直到确定无不良品行,并对申请人进行道德和心理上的培训;对那些在其他州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申请者,州律师协会或最高法院考试委员会也有权利进行考核,确定该律师熟悉本州法律,并具备从事律师业务的能力。另外要说明的是,美国大大小小的律师协会非常多,分为两种,一种是半官方性的,具备一定管理职能的律师协会,另一种是纯粹民间的律师协会,能够对律师道德和行为进行考核的是半官方的律师协会,一般是州统一的律师协会或者州统一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美国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律师通常有四种处罚,一是不公开批评;二是公开批评;三是暂停执业(二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是取消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资格的人,五年后可以再申请律师资格,但要重新参加考试和评审)。
二、美国法学教学人员体制介绍
美国法学没有本科学位,想要学习法律,必须先取得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美国法学教育授予的学位主要有以下三个:(1)J.D.学制为3年,需要已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能申请,“法律职业博士”学位是美国法律学制中的初级法律学位。(2)LL.M.(Master of Laws),法学硕士学位。该学位学制一年,也就是说拿到J.D.学位后,再攻读一年,合格后就可以取得法学硕士学位。(3)S.J.D.或J.S.D.(Doctor或者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法律科学博士学位。具有LL.M.学位的法学研究生,如果希望在某一专门法律领域有更深的研究,或者其职业目标是成为法学院的高级教员,可以在完成硕士阶段的学习后申请继续攻读S.J.D.法学博士学位。该学位培养的是从事纯法学理论研究的工作人员,学制2―20年。
美国的教授分三个等级:教授(professor)、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和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中国大学里没有这一级)。在美国,想要从事法律的教学和研究,一般需要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有的专业认可某些优秀的、专业成果突出的博士,可以获得助理教授的职位,如不被大学认可的,有可能需要再从事几年博士后,有一定成果,有大学愿意给助理教授职位之后才会正式获得教职,获得助理教授之后可以有自己的团队,自己报科研项目,选择自己有兴趣的领域进行研究,但是这个职位不是终身的,而且按照学校的类型要分出不同的精力给教学或者研究,学校一年或者两年就得考核一次。评审申请人的材料时,对申请人不是做绝对比较,而是看科研的速度和潜力[4]。考核的标准很多,科研项目、论文质量、在学术会议或者高级别的期刊中发表文章对自身的发展有很大的益处,没有通过考核的助理教授就无法继续从事这个工作,经过三到七年的试用期之后,学校如果对助理教授的考核结果满意,就可以升为副教授或者获得终身的教职,美国的教授名额不多,只有已有的教授去世或者退休,才会出现一个教授的名额,还必须经过公开招聘,有很多已经够级别的副教授也不得不等很多年才获得教授的职位。
三、美国法学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借鉴
由上述资料可以看出,美国法学职业教育与我国相比存在以下三点特征。
1.美国法学教育从硕士开始。美国法学教育重实践,重程序,重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5]。在本科不设法学教育,想要读“Law School”,就必须先获得本科学位,才可以申请。因为法律是一门与社会联系密切的学科,因此想要从事某一领域的法律业务,就应该在本科学习一些专业知识,为以后法律业务的开展奠定一些基础,并积累一些社会经验,不光知道法律规定,更要明白社会是如何运作的,某一特定领域都会有自己的专业性和行规,只学会法条而不懂某一领域的专业内容是不足以成为一名专业的律师的。例如:想要学习经济类法律,不学习基本的经济理论和经济发展历史,不懂得金融知识,不明白证券的操作和行业操守,不理解托拉斯、卡特尔这些专业名词,是没办法和客户沟通和了解案情的,更不要说打官司了。
2.律师资格的获得需要各州进行考核和授予。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其国家体制决定了联邦和州都要参与对律师资格的管理,但州的管理起主要作用,各州对于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规定也不尽相同[6]。由于美国的律师管理制度以律师协会为主,法院为辅[7],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各自独立,甚至同样是美国的州,有的是大陆法系,有的是英美法系,因此美国各州的最高院负责对于本州执业的律师进行考试和资格授予,既能考核申请律师对于本州法律的掌握程度和具体法律职业素养,又能针对本州的律师进行管理,一旦发现有违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能够及时给予处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对于律师的管理很注重行业自律性,无论是半官方的还是民间的律师协会都很注重对成员的管理,能够成为一个有公信力的律师协会的成员也是自身道德和律师素质的一种肯定。
3.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必须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美国的法学教育从硕士开始,因此想要作为法学的教师,美国要求必须是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人。由于法学研究是从法律出发,对于社会现象的研究,并把自己的研究再回归于法律的修改和体系的完整性,美国职业教育不是只为了了解法律的内容,而是注重解决实际案件,研究法律规定的漏洞,帮助当事人维护基本的权益,对于一样的法律事实,不同的分析方法可能对于当事人的权益有较大的影响,因此法学理论研究得透彻的学生才能获得教授法学的资格,而且要经得起科研和教学的考验,获得学校和学生的肯定,因此,对于法学教学,门槛比较高,要求也严格。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以实用主义为主,对比我国来说门槛较高,从硕士开始,注重学习法律之前的社会实践积累,并注意培养学生法学思维,不仅仅是教授学生法律知识,更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对证据、对事实质疑的思维;律师资格的取得权力下放到各州,各个州进行考核和批准,并注重行业协会的自治作用。对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要求也很高,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只是一张入场券,法学教师很注重法学理论的研究和科研项目的考核,学术能力是决定从事法学教育的基本素质,能不能对本学科有突出贡献和潜力是很重要的一项标准。
参考文献:
[1]洪臣,张琨.美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123.
[2]张桂英.美国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对我国之启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6):158.
[3]马思萍.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及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J].南京经济学院学报,1998(4):74.
[4]张有学.美国大学招助理教授的过程[J].科技导报,2012(7):84.
[5]王春林.关于美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思考[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