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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国务院决定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这是党和政府继减免农业税与各项农业补贴政策以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支农惠农政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充分体现了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农业部门迅速行动,积极配合。目前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有关工作情况如下。
一、开展农业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是精心部署,全面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去年,中央决定在我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试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07年8月13日,省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我厅会同财政、保监局等部门,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我厅还组织相关专家,多次深入试点县市,听取基层部门和养猪大户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农业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协调组织及防疫与技术鉴定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加强与财政、保险部门的沟通协作,认真提供能繁母猪存量、防疫、免疫、灾害疾病死亡等情况,协助保险机构做好鉴定、标识、理赔工作,协助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60元,费率6%。其中中央补贴30元,省财政补贴18元,农户承担12元。在各级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和人保财险、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基本上做到了能保尽保。截止今年10月31日,全省所有县、市、区都完成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共有1773999头能繁母猪参保。按照保险政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5322万元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3193万元,已全部到位。此期间,全省参保能繁母猪共死亡75271头,保险公司全额理赔7529万元。通过能繁母猪保险,养殖户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养猪的积极性。养殖户纷纷表示,党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到了实处。
二是提前准备,认真做好水稻保险试点工作。今年初,财政部决定将我省纳入水稻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我厅会同财政厅、保监局、人保财险、中华联合等保险公司,迅速邀请武汉、监利、枣阳、京山等县市以及大型种业公司和部分种植业大户,就水稻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运作方式、理赔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研究和磋商,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我省水稻实施方案。还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稻等品种的参保意愿进行了调查摸底,及时汇总上报全省意向性参保水稻面积,协助做好基础性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了水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水稻保险,每亩每茬保险金额200元,保费14元,费率6%。其中:农民承担25%,计3.5元/亩。县级财政补贴15%,计2.1元/亩。省级财政补贴25%,计3.5元/亩。中央财政补贴35%,计4.9元/亩。据统计,目前全省应保水稻面积为3289万亩,已承保面积为2533万亩,承保率为82%。已受理损失报案3万余件,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5亿元。
三是迅速行动,大力推进奶牛保险试点工作。我省奶牛数量不多,但发展速度很快,根据我省积极的申报态度和扎实的基础工作状况,财政部同意我省开展政策性奶牛保险试点工作。对此,我厅行动迅速。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在反复征求奶牛养殖业大户、规模化养殖场、畜牧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出台了关于开展奶牛保险工作的通知,拟定了奶牛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协作机制。省级畜牧部门成立了奶牛保险工作专班,并与省保监局、省财政厅、中华联合、人保财险等多个部门一起,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为强化沟通、协商,及时解决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三是勇于承担责任,开展基础性工作。为了规避饲养户的道德风险,各地畜牧部门对参保的每头奶牛佩戴了专用的识别标志,每县配备了1-2名专职畜牧兽医人员,协助保险公司,参与宣传投保、勘验和理赔工作,还广泛动员各地奶业合作组织,积极开展奶牛保险试点工作。
目前,我省每头奶牛保险金额6000元,保费360元,费率6%。其中中央补贴108元,省财政补贴108元,县财政补贴72元,农户承担72元。截止今年10月31日,全省共有29739头奶牛投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321万元已全部补贴到位,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已安排预算,正在核实中。据统计,此期间参保奶牛死亡776头,保险公司全额理赔444万元。武汉市东西湖区每年正常死亡奶牛都在400多头,以前没有任何补偿,今年参保后都获得了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参保养殖户非常高兴,实实在在的利益调动了更多的奶牛养殖户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四是深入调研,积极谋划水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自然灾害是直接影响渔业生产和渔民增收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渔业与农业中其他行业相比,养殖风险更高,灾害更重。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渔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60亿元。渔业风险还直接威胁到渔民的生命安全,一旦遭灾,往往船毁人亡、家庭破碎,严重影响渔区社会稳定。在今年罕见的雪灾中遭受重创的农业,保险赔付仅有0.35亿元。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仅水产养殖受灾直接经济损失就达68亿元,其中*省水产养殖业受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亿元,但渔业保险赔付为零。
正是由于渔业风险大,渔业保险也充满风险,成为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碰的“烫手山芋”,市场呈现“真空地带”。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对渔业保险“望而却步”,是由于“吃苦在先”。资料显示,从1984年至1994年10年间,全国各保险公司共收取1.14亿元渔船保险费,结果赔付了1.14亿元。以人保公司为例,在1993年之前作了10年渔业保险,基本亏损。
渔业保险的业务相对其他保险更为复杂:保险费率难以厘定,损失难于评估,理赔难度大,更易出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其中最易理解的是,成本高风险大,保险公司要做,费率就很高。费率高,老百姓保不起;费率低,又缺乏分保制度,风险集中在保险公司,致使它赔不起。基于渔业“靠天吃饭”的特性与*开展渔业保险缺失的现状,要真正切实的为*渔民系上"保险带",探索建立水产养殖灾害政策性保险机制十分必要,对此,省水产局正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深入调研,以提供政策性建议,各级水产部门也在围绕水产养殖业保险开展基础性工作(初步建议如后)。
二、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业政策性保险主体是广大分散农户,承保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面临的风险种类多,既有风灾水灾,又有虫害疫病,一旦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点多面广损失大,同时,农业风险责任也很难确定,在推进农业保险的过程中,我省出现“四难”现象:
一是投保组织工作难。目前,全省农业投保对象主要是广大的农户,从数量上看,全省有1100多万农户,从遍布区域看,广大农户分散在18.5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既有湖区平原,也有山区丘陵,参保对象非常特殊。同时,农业政策性保险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由于农户观念陈旧、有关部门宣传滞后、加上目前经营规模较小、农业比较效益不高、保险示范引导不够等等多重原因,农民参保的意愿还不强,认识还不到位,因此,给基层投保组织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是道德风险控制难。种养殖业保险的标的是具有生命活力的动植物,出险影响因素较多,主体因素难以判断,加上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部分保险公司在乡镇还没有实现网点全覆盖),增加了预防道德风险的难度。特别是当农产品、畜产品价格偏低,比较效益较差时,农户很容易出现有灾不救,牲畜有病不治等情况,其目的就是想套取保险资金,这样往往容易造成保险公司经营难以为继。
三是查勘定损理赔难。农业生产风险发生极度不规律,同一种作物、同一种牲畜在不同的区域可能遭受的灾害损失会不同,即使在同一区域不同的农户之间,可能遭受的灾害损失也会不同,尤其是我省地处南北过渡地带,九省通衢,迁飞性、流行性病害发生频率更高。农业灾害查勘定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比如水稻灾害就有虫害、病害、风灾、雹灾、水灾、高温热害、低温冻害等多种,同样是虫害,又有稻飞虱、稻种卷叶螟、纹枯病等多种,确定灾源非常困难,同时,对于损失程度分析也非常困难,比如水稻减产,就涉及到抽样检验、样本分析、常年产量评估、不同品种水稻单产理论与实际产量等多种因素。又如,奶牛死亡后,病因的检查需要专业的兽医和专门的检查设备,往往要到武汉等地的检测中心,费时费力费钱。保险公司不可能具备这方面的技术力量,相关部门可能高估,保险部门可能低估,如何做到客观公正,非常困难。同时,由于农户居住分散,加上外出打工等,保险公司上门理赔也比较艰难。
四是农业灾害预防难。农业既要承受经济风险,也要承担自然风险,在自然风险中,灾害源非常广泛,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对于保险业经营非常有利,但保险公司无力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只有依靠农户,依靠农业中介服务组织,依靠农业系统,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农业灾害的易发性与保险公司化灾能力的不足性,导致农业灾害防治的非可控性,加上农村劳动力转移、青壮年劳动力流失,农业中介服务组织成长滞后等,增加了农业灾害预防难度。
三、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支农惠农的又一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把好政策落实好、执行好,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建议:
1、进一步提高现行农业保险试点品种的补助标准,水稻保额建议由原来的200元/亩提高到300元/亩以上,奶牛保额由原来的6000元/头提高到8000元/头以上,能繁殖母猪保额由现行的1000元/头提高到1500元/头。
2、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范围,种植业方面:将我省其他优势农作物纳入保险试点范围,如柑橘、油菜、棉花、小麦、玉米等。畜牧业方面:增设出栏肥猪的保险险种,对我省5000只以上的父母代种禽场,开展种禽保险试点。为了促进全省养羊业的发展,凡与羊业专业合作社签订了养殖合同的农户尝试开展能繁母羊的保险。目前中华联合已在罗田开展了试点工作,反响较好。水产方面:以开展渔业精养鱼池和网箱养殖政策性财产保险为主,渔民人身安全商业性保险为辅。并建议率先从26个水产大县起步开展渔业养殖政策性保险联保互保试点。保额标准比较复杂,要成立专班进行研究,保费应控制在5%以内,各级财政承担50%—80%。
3、尽快出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配套政策。一是将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政策性农作物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当年度的省级财政预算。二是确定市县二级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我们建议市级财政补贴5%,县级财政补贴10%。三是要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承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10%,并允许其列入成本核算,尽量减少农民交费额度。
4、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了解政策、熟悉政策、理解并主动响应政策,只有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农业保险工作才能更加健康、持续地发展。
5、丰富农业保险主体。加快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种养殖业大户,突出这些主体的参保地位,提高农业保险的组织化程度,这是农业保险的必由之路,也是提升农业保险业务水平,更好地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现实选择。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省水产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水产产业强省,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建设现代水产产业强省为目标,以保障供给、提质增效、农民增收、维护生态为中心任务,以深化水产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转方式调结构为实现路径,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健全全省现代水产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不断增强发展动能,增强水产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产业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生态良好、产品安全、资源节约、平安和谐的现代水产产业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科学有序利用渔业资源,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健康养殖和稻渔综合种养。积极推进减船转产,严格控制捕捞强度,促进节水减排,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坚持宜渔则渔。立足全省农业发展全局,根据渔业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状况,积极利用适宜发展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稻田等资源,科学确定养殖模式、产业规模和发展重点。积极推进农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发展,促进水产一二三产业互动融合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加强现代水产产业技术创新,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水产产业,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创新成果推动现代水产产业发展,用新型经营主体、现代科学管理优化水产产业,用品牌建设、市场开拓提升水产产业,推动水产产业迈入创新驱动、品牌带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
坚持依法治渔。推动完善渔业地方法规体系,用法治破解发展中的难题、用法治护航产业发展,依法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保障质量安全,为渔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三)主要目标。
加快发展现代水产产业,努力实现水产产业“一降低,二增长,三转变,四安全”。“一降低”即降低江河捕捞强度;“二增长”即促进水产产业的量质同步增长,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份额同步增长;“三转变”即由注重产量增长转变为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由注重资源利用转变为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由注重物质投入转变为更加注重科技进步;“四安全”即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安全、水生生物卫生安全和渔业船舶作业安全。
到2020年,全省水产养殖区域布局更加优化,养殖面积达到25万公顷,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达到20万公顷,水产品总产量达到180万吨。全省渔业经济总产值达到560亿元,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涉渔一二三产业比例调整为6∶1∶3。全省农民人均渔业收入达到840元以上;渔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1550元,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省、市(州)、县(市、区)质检体系更加健全,水产品产地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建立2个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力争创建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立4个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增殖放流站和驯养救护中心10个,年均增殖放流苗种1亿尾以上。建设内陆渔港5个,捕捞渔船数控制在1.15万艘以内,总功率不超过4.9万千瓦。
二、重点任务
(四)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转方式调结构要求,制定、修订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向社会。科学划定养殖区域,明确限养区和禁养区。将宜养水域、滩涂纳入养殖区域,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严格控制限养区养殖规模,科学确定养殖容量和品种。将法律法规禁止养殖以及水域环境受到污染不适宜养殖的区域划入禁养区,撤出和转移禁养区内的养殖设施。
(五)优化水产区域布局。推动水产产业区域布局与资源禀赋、生态类型相匹配,水产产业要素投入与产业可持续发展相衔接,水产产业发展与脱贫攻坚任务相结合。平原地区以池塘为基础,以名优品种为重点,打造水产产业的优势和集中发展区。丘陵地区以池塘及大水面为基础,以地方特色品种为重点,打造特色水产养殖基地。攀西地区发挥光热资源优势,打造特色苗种繁育基地。盆周山区及西北高原地区发挥冷水资源丰富的优势,打造特色冷水鱼产业基地。稻田资源丰富的地区,注重差异化发展,建立各具特色的“一乡一品”“一村一品”养殖基地。
(六)优化水产养殖方式。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健康养殖、大水面生态养殖、稻渔综合种养、流水养殖、工厂化养殖。稳定池塘养殖规模,确保绿色生产用水,加快推进老旧池塘标准化改造,提高养殖生产能力,到2020年改造池塘3.33万公顷。合理确定湖泊、水库等水域内养殖规模,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养殖与增殖,坚决取缔施肥养鱼和超标准网箱围栏养殖,到2020年建设百万亩江河库区生态渔场。积极利用低洼地、下湿田、冬囤水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到2020年建设6.67万公顷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
(七)优化水产养殖品种结构。稳定发展大宗水产品。积极引进国际优良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新品种选育和推广,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名特优品种、高附加值品种、低消耗低排放品种,提高养殖综合效益。实施渔业种业提升工程,构建现代化良种研发繁育体系,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提高良种覆盖率。加强水产原种保护,强化水产苗种和种质资源进出口监管。
(八)促进水产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渔业新型业态,推动水产养殖、加工、物流、休闲等一二三产业互动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综合效益。积极引导水产加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加工保鲜和副产物综合利用。支持开展水产品现代冷链物流体系平台建设。鼓励发展订单销售、电商等新型营销业态。积极发展餐饮、垂钓、水族观赏、渔事体验、科普教育等多种休闲业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传统渔文化为根基,以捕捞及生态养殖水域为景观,建设美丽渔村,打造休闲渔庄。深入开展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到2020年创建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30家。完善多渠道渔业产业融合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工商资本开展渔业产业各环节服务,全面提高渔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九)加强品牌及经营主体建设。挖掘水产品生产区域特质、工艺特点和文化底蕴,加强渔业品牌建设,支持区域性公用品牌、重点企业自主品牌、重要水产品品牌培育壮大;大力发展“三品一标”(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水产品,加强“三品一标”产品防伪标识使用和发证后监管。加强现代渔业园区建设,促进主导产业集群发展。以培养养殖大户和家庭渔场为重点,扶持壮大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产业联合体,加快发展多元化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
(十)深入推进渔业科技创新。组织开展品种培育、生态高效养殖、病害防控、营养与饲料、精深加工等产业技术研发,构建现代水产产业技术体系;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组建渔业科技创新联盟,加快搭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水产科技创新转化平台(基地)。加强新型职业农渔民培训、官方兽医(渔业)培训、水产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增强农渔民技能水平,全面提升渔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推进机械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和现代信息技术在渔业领域中的应用,推进水产养殖节水减排,推动水产产业发展逐步向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转变。
(十一)扎实开展水产技术推广。推进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推行以推广机构为主,教学科研单位、企业、专业合作社共同参与的一主多元服务模式,形成以公益性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科研单位、协会、合作社、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技术推广体系。大力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组织开展科技下乡、农渔民技术培训等活动,加快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推广,打通技术服务“最后一公里”。
(十二)强化水生动物卫生安全监管。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站能力建设,完善渔业官方兽医制度,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做好渔业乡村兽医备案和指导工作,壮大渔业执业兽医队伍。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完善疫情报告制度,提高重大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坚持产管结合,强化产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大力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技术,鼓励和引导养殖节水减排改造,开展养殖水质监测和养殖用水农业灌溉综合利用,支持养殖循环用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深入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示范县创建活动,到2020年新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00个以上、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5个以上。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扩大监测覆盖面。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水产品检测能力建设,在涉渔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配备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修订。严格监管养殖用药,针对重点养殖品种,开展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行为。加强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及快速检测等责任,监督水产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不合格水产品退市等义务。
(十四)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管。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加快渔船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开展安全生产交叉大检查,最大限度减少渔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推广使用渔业标准船型,加快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强化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提高抗风险能力,促进渔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十五)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完善水域突发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健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科学评估渔业损失,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原则,建立健全渔业生态补偿机制。涉水工程应开展渔业影响专题评价,制定渔业资源补救方案,严格落实补救措施。
(十六)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和使用“绝户网”等非法捕捞行为。根据我省水域和水产资源实际,新建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夯实渔业资源保护基础。大力开展鱼类增殖放流,加强增殖放流管理,完善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机制。大力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普宣传,严格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捕捞、运输和经营利用行政许可,强化“三证”(人工繁育证、特许捕猎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强化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涉渔影响专项执法检查。积极推进天然水域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逐步降低江河捕捞强度。
三、保障措施
(十七)加大财政支持。各地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水产产业的投入力度,支持加快建设现代渔业园区、原良种体系、质量安全体系、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等。按规定落实渔政执法、渔业资源保护和无公害认证、水产品质量监管经费等保障政策。
近年来极端气象灾害频发,对水产养殖业造成极大影响,开展针对水产养殖业的主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及管理系统研究,基于GIS技术将各类灾情数据进行直观表达,通过各类专题图对灾情信息进行直观分析,为开展灾害风险评估以及应急救灾行到提供了直观数据支持。
【关键词】水产养殖 GIS 气象灾害
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行业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也越来越高,比较典型的就有低温寒灾、台风、赤潮、暴雨等。广东作为我国的海洋渔业大省,水产养殖产量多年居全国首位。近年来台风、低温等灾害性天气频发,且灾害发生范围广,危害面积大,对水产养殖业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本文针对广东水产养殖业应对气象灾害方面的现状,开展主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及管理系统研究,建立基于GIS的灾情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系统,通过对各类统计数据进行空间维度的直观表现,为水产养殖业的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了主要的数据源支持。
1 系统主要功能
广东水产养殖大多分布于沿海地区,而沿海地区又是台风、暴雨等重大气象灾害频发的地区,频繁的气象灾害对水产养殖业往往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的经济损失。随着养殖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行业遭受各种气象灾害的风险也越来越高。本系统在多年气象灾害数据采集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处理、二次加工,建立水产养殖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分析,将灾情数据进行多为直观展现,为灾前准备、灾时应急、灾后评估提供详细的全方位的信息资源。
结合目前水产养殖业气象灾害的特点,本系统研究重点内容是以台风、暴雨、低温寒潮等灾害为主要对象,建立这些气象灾害的时空分布模型,以GIS空间地图为基础,分析这类灾害的时空分布格局及其特点;建立主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指标,包括对养殖水体、养殖品种、养殖设施等指标的风险评估;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方法模型,对过往重大灾害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提示,结合基层防灾减灾实际情况,设计应对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的应急系统。系统主要模块如图1所示。
1.1 气象灾害时空分布
根据已有资料和渔业部门、气象部门提供的历史数据,研究水产养殖业主要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变化趋势及时空分布情况,建立水产养殖业主要气象灾害时空分布格局专题图。
1.2 气象灾害评估指标体系
利用历史气象灾害统计数据,采用模糊数学法、灰色系统法分析技术建立主要气象灾害对水产养殖业造成损失的评估指标体系,重点是对养殖水体、养殖品种、养殖设施的评估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主要气象灾害灾情评估模型。
1.3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借助GIS可视化技术开展气象灾害在沿海不同地区的危险性分析,以及各个区域遭受灾害的暴露性、脆弱性分析,开展沿海地区防灾减灾能力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开发灾害风险评估系统软件,实现对灾害的风险指数评估以及风险等级评估。
1.4 气象灾害风险管理研究
开展水产养殖业气象灾害风险决策分析方法研究,在研究国内外有关灾害应急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分析广东沿海水产养殖灾害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集合沿海地区防灾减灾能力水平,建立适用性较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 技术方法
系统研究的基本流程分为:灾情数据收集、整理、加工;信息入库与管理;灾情指标体系建设;灾情风险分析评估;应急管理研究等几部分。
系统在技术实现方面采用PHP+MySQL+Baidu地图开发,基于B/S模式和多层框架结构,以浏览器为操作界面,建立安全、可靠、易于维护的信息系统。
3 灾情专题图实现
专题图能够将多种属性要素在地理空间上进行多尺度表达,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在空间数据分析领域广泛。本系统可将各类灾情数据按照不同的参数要求自动生成各类专题图,如图2所示,通过设定灾害类型、专题图类型、灾害区域以及灾害起止日期,可生成相应的专题图。
系统支持的专题图类型有点密度、柱状、饼图等6种。通过页面脚本调用百度地图API接口,可以实现相关专题图操作,以下给出部分示例代码:
// 百度地图API功能
var map = null;
function SquareOverlay(center, length , width , x , y , color){
this._center = center;
this._length = length;
this._width = width;
this._color = color;
this._x = x;
this._y = y;
}
//百度地图API异步功能
function loadMapJs() {
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type = "text/javascript";
script.src = "http:///api?v=2.0&ak=UPjLWesAvHLvpjeTGkXMbUk7&callback=init";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
}
varlabel_map = new Map(); //地址 - 覆盖物(标签)列表映射
//加载地图
map = new BMap.Map("allmap"); // 创建Map实例
// map.centerAndZoom("城市", 9);
map.enableScrollWheelZoom(); //启用滚轮放大缩小
//限制缩放等级
map.setMinZoom(8);
map.setMaxZoom(13);
var city = "**市";
map.centerAndZoom(city, 9);
4 结束语
目前,已经出现了不少关于水产养殖以及气象灾害方面的信息系统,这些系统普遍偏重于信息监测、信息采集与、气象预报预警等方面,缺少有关气象灾害危险性分析、评估等方面的研究。本文开展了针对水产养殖业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及管理系统研究,通过灾情数据采集、加工处理、指标库建设、以及风险评估模型建立,将各类属性数据以空间直观方式进行多维展现,提高了数据可视化能力,对加强灾害风险评估,提高应急能力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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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继权,李宁.主要气象灾害风险评价与管理的数量化方法及应用[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09).
作者简介
吴卫祖(1959-),男,现为广东海洋大学数学与计算机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软件工程、智能信息处理。
一、渔业生产和金融支持渔业发展的现状
(一)渔业生产的现状
1.渔业产值居广西首位,加工出口增长强劲
北海市渔业是全市农业经济的领头羊,生产稳步发展,为当地农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08年1-3季度,北海市渔业总产值48.63亿元,同比增长3.07%;占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58.04%,占比同比提高了4.64个百分点;渔业总产值占全区渔业总产值的31.62%,居广西首位,分别比区内防城港、钦州高出20.91和14.21个百分点。水产品加工出口业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2008年1-9月,北海市水产品出口7281.68万美元,占全辖出口总额的24.54%,同比增长了64.04%。
2.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装备领先全区
北海市渔业基础设施、渔船装备水平和产业经济实力在广西区和南海区处于领先地位。2007年全市拥有海洋捕捞机动渔船4011艘,占广西区的55%;总功率65.24万千瓦,占广西区的76%;147千瓦以上大功率渔船占广西区的85%;全市有大小渔船修造厂45家,拥有北海内港、电建港等渔港1O个,其中国家级中心渔港3个,国家一级渔港2个。北海市建立了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广西短波台、南沙渔船实位监控安全管理系统,实现了北海市渔业安全通信的方便快捷。
3.加工产业链发展初具规模,市场流通体系趋于完善
北海市现已基本形成了一个以珍珠、鱼糜、冷冻加工和海洋生物制药为主要依托的多样化加工体系。兴建了北海水产市场、海底世界、中华鳖养殖基地、鱼糜生产线、南珠宫、地角渔港扩建工程、南沙和远洋渔业开发等多个项目。建立和完善了一个以北海水产市场为中心、辐射华南地区乃至东南亚等国家地区的水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捕捞、养殖、加工、流通已经形成了产供销加工相配套,内外贸相结合的特色产业路子,对北海渔业、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4.行业补贴落实到位,助推渔业稳健发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作业用油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07]144号)、《关于印发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作业用油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07]194号)文件精神,北海市财政2007年全年共对3993艘渔船发放了渔业作业用油财政补贴,总功率421920.25千瓦,补贴总金额15284万元。拖网渔船的补贴标准为392.63元/KW,一艘400KW的拖网渔船,能获财政补贴15.7万元。
(二)金融支持渔业发展的情况
北海市金融机构渔业贷款总量保持适度增长,但增速回落明显。其中:渔业贷款投放支持力度因渔业产业结构而异,贷款利率水平总体下降,贷款质量逐渐提高。2008年9月末,北海市金融机构渔业贷款余额100233万元,同比增长18.76%,比年初增长16.89%(如图1)。2008年1-9月,北海市金融机构渔业贷款累放47222万元,占金融机构全部累放贷款的12.77%。
1.贷款投向重点突出
按渔业结构划分,金融机构渔业贷款分水产养殖(包括淡水和海水养殖)、海洋捕捞(包括海水和淡水捕捞)、渔业服务业(包括水产品加工和销售)三大类贷款。从历年数据看,渔业服务业贷款逐年增加,增幅上升,占比加大(如图2),成为金融机构渔业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2008年9月末,水产养殖贷款余额31030万元,同比增长了18.18%,占全部渔业贷款余额的30.96%;海洋捕捞贷款余额25915万元,同比增长了4.09%,占全部渔业贷款余额的25.85%;水产品加工和销售(服务业)贷款余额43288万元,同比增长了30.22%,占全部渔业贷款余额的43.19%。2008年1-9月,全市水产养殖、海洋捕捞、渔业服务业三类累放贷款分别占渔业全部累放贷款的20.43%、15.70%和63.87%。渔业加工和销售(服务业)贷款占了60%以上。
2.贷款质量稳步提高
2008年9月末,北海市金融机构渔业不良贷款余额为5124万元,同比减少421万元;不良贷款率为5.11%,同比下降1.46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绝对额和不良贷款率呈双降趋势(如图3)。其中,海洋捕捞贷款质量最优,不良贷款率为4.35%,同比下降1.22个百分点;渔业服务业贷款质量次之,不良贷款率为5.1%,同比下降2.01个百分点;而水产养殖贷款质量相对较差,不良贷款率为5.76%,同比下降1.07个百分点(图4)。
3.贷款利率水平总体下降
一是渔业贷款利率的水平总体下降。从近三年数据来看,渔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主要集中在(1-1.3]和(1.5-2]区间,但执行基准利率份额逐渐加大,执行高利率的份额逐渐减少。2008年9月末,北海市金融机构渔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在[0.9-1)的区间没有发生;执行基准利率的贷款占25.69%,分别比去年同期、年初的占比上升10.7个百分点和6.59个百分点;利率浮动幅度在(1-1.3]区间的贷款占36.72%,分别比去年同期、年初的占比下降5.37个百分点和5.99个百分点;利率浮动幅度在(1.3-1.5]区间的贷款占31.67%,比去年同期的占比下降了1.21个百分点,比年初的占比上升0.04个百分点;利率浮动幅度在(1.5-2]区间的贷款占5.11%,分别比去年同期、年初的占比下降4.78个百分点和1.27个百分点;利率浮动幅度在2以上区间的贷款占0.81%,分别比去年同期、年初的占比上升0.66个百分点和0.63个百分点。二是分项目看,对水产养殖贷款、海洋捕捞贷款、加工销售贷款实行差别利率。水产养殖贷款以利率浮动幅度在(1-1.3]区间的贷款占绝对份额。从近三年来的情况看,北海市金融机构发放的水产养殖贷款大部分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20%的利率。海洋捕捞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主要集中于(1-1.3]和(1.3-1.5]区间。对比水产养殖而言,海洋捕捞风险相对较大。海洋捕捞贷款主要执行基准利率上浮30%-50%的利率,甚至更高的利率。水产品加工和销售(服务业)贷款利率水平差异明显。北海市金融机构渔业服务业贷款对象主要是水产品加工企业。由于水产品加工企业资质和资信存在较大差距,金融机构给予不同水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也执行差距较大的利率水平。具有良好资质的企业一般可以得到基准利率的贷款,资质普通的企业获得的贷款大都执行基准利率上浮35%-50%的利率。
4.贷款有效支持了企业出口创汇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出口受到一定影响。但是北海市水产品加工出口业在国际市场多变的情况下,仍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北海市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的渔业类企业中有6家水产品贷款企业列居2008年1-9月北海市企业出口创汇前30名,出口创汇总额7185.86万美元,占全市出口总额的24.22%。2008年9月末,北海市金融机构给予6家水产品企业9800万元贷款余额,有效支持企业的发展。
二、信贷支持渔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渔业贷款的增速低于渔业生产发展的速度,对渔业经济增长拉动作用有限
从目前北海市渔业生产总值在全市、全区的绝对份额和市场占比看,北海市金融机构渔业贷款显得不匹配,无论是贷款投放量还是投放增速,都远远滞后于渔业生产发展的步伐。2008年9月末,全市渔业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48.89%,但只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6.41%;渔业总产值占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例较2007年提高了4.64个百分点,但渔业贷款余额占全市金融机构“三农”贷款余额的比例较2007年却下降了4.09个百分点。很显然,作为广西渔业生产重点的北海市,渔业生产占农业生产的半壁江山,但渔业贷款的总量和增长幅度还远远低于渔业生产的增量和增幅,不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渔业贷款利率偏高,加大了渔民和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
北海市金融机构支持渔业生产的贷款利率相对偏高。目前,除了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之外,各金融机构都没有发放渔业类国家扶贫贴息优惠利率贷款,发放的渔业贷款利率大部分是上浮利率。2008年9月末,北海市金融机构发放的渔业贷款中,上浮利率贷款占全部贷款的74.31%,基准利率贷款只占25.69%。按基准利率发放的渔业贷款中,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占86.16%,其他金融机构的商业性贷款仅占13.84%。偏高的贷款利率不利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加大了生产成本,制约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渔业贷款品种单一,难以适应渔业经济发展特点
目前,金融机构渔业贷款在农业贷款科目内归属,贷款也是按照普通贷款业务发放,贷款品种过于单一,没有考虑渔业生产政策性强、受气候变化影响大、生产的不确定因素多等特殊性来开发专门的渔业类贷款业务品种,造成目前金融机构贷款大部分贷款都属于没有优惠的流动资金贷款且利率上浮幅度较大、只有少量固定资产贷款且没有技术改造资金贷款的窘境。
(四)渔业贷款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民间资金借贷活跃
据了解,当前渔民生产对银行贷款的需求量很大,但由于各金融机构的贷款基本上都是抵押贷款,而渔民往往是可供抵押的不动产少,农村又缺少有资信的担保机构,由此造成贷款的门槛高,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现有贷款的总量远远不能满足渔业发展的正常需求。为解燃眉之急,各渔业经营主体为弥补资金缺口,只能被迫求助于民间资金,无形中助长了民间高利贷。以北海市从事渔业为主要经济收入的地角镇和沙田镇为例,这两个乡镇是北海市渔业水产养殖、海洋捕捞和海产品加工销售的重镇。但这两个乡镇除了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外,另外正常营业的两家商业银行几乎没有发放贷款。由于能满足农信社发放贷款条件是渔民有限,而渔民从事渔业生产的资金需求量较大,大多数渔业资金都是通过民间融资来解决。根据2008年3季度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两个乡镇40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的数据表明:1年以内民间借贷的加权平均年利率为24.25%,有些借贷利率高达40%,约是基准贷款利率的6-7倍,已经高出了司法部门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保护上限。
三、支持渔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机制,降低信贷风险,引导银行加大渔业贷款投放
一是成立渔业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渔业贷款信用支持。政府部门要主动提供优质服务,扶植设立专门从事海洋渔业担保的担保基金,催生一批专业性的担保组织,为渔民担保贷款提供强有力的信用支持。同时也可建立渔业行业协会,协会统筹协调,为会员提供联保支持,从而可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降低渔业贷款的隐性风险。二是开发专项渔业保险,降低贷款的自然灾害风险。可借鉴日本支持渔业发展所采用的信用担保保险制度,开办专项的渔业保险等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自然灾害对渔业信贷资金带来的损失。三是统一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减少渔业贷款等级评估差距。由于渔业经营主体的差别大,经营规模也大小不一,渔业贷款,尤其是海洋捕捞贷款的贷后检查难度大。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尤其是像水产品加工企业更是没有统一的信用评级体系。建议上级金融主管部门尽快统一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制定统一的资信评定方法,加大资信评估的范围,减少评级等级差距,建立权威的信用等级评定体系。
(二)创新渔业贷款品种,满足渔业贷款客户的需求
由于渔业生产受自然环境诸多不可控因素的制约,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风险性,渔业金融服务产品多元化是风险分摊的最优办法。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渔业贷款金额小、季节性强的特点,创新出适合渔业的专项贷款,如我国台湾地区针对渔业发展成立了专门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他们根据渔业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以及无法像一般贷款一样分月还贷的特殊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贷款模式,以满足不同渔业贷款客户的需求。
(三)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渔业产业结构规模化、集约化
银行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搭建银行与水产加工企业、渔民信息交流的平台。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及时向渔民宣传国家出台的支持渔业发展、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实现信息共享;要引导渔民科学捕捞,科学养殖,最大限度的实现增收增效;另一方面,银行要支持水产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改变过去那种简单化的粗放经营模式,扩大生产规模,实行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支持生产市场对路的、能出口创汇的产品。
(四)发挥政府导向功能,做好宏观调控和政策服务
地方政府应主动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及时提供政策信息,减轻渔业弱势群体由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而受到的冲击;注重宏观指引,提供市场供求信息,防止养殖户过度集中在某一领域而导致市场价格暴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政策增加对渔业有关企业、养殖户、渔民补贴的财政投入;建立适应渔业发展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保制度实现经济结构调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渔民稳定增收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