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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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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管理法

城市建设管理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是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的真实记录,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

凡在南京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全市建立以市建档案馆为中心。有城建档案的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第三条市城建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的主管机构和存储中心。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

二、指导、检查有关档案业务;

三、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

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四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视任务大小,设置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领导的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有关的主管局、公司应有分工管理城建档案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应设置城建档案室,接收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有关技术专业和档案专业的知识。对合格者,应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的专业职称,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和归挡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把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列为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归挡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到纸质优良,图样清晰,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并有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八条凡属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一份。

一、勘察测量方面:全市和局部地区的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综合成果;等级控制、摄影测量,综合管网测量的成果;小于一比五千比例尺的地形图,各种编绘图籍等。

二、城市规划方面:历史沿革、地名、经济、资源、人口、测绘、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全市和局部地区及各城镇的总体规戈队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现状图,规划成果和有关资料。

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有关城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建设用地及工程执照的有关资料。

四、市政、水利方面:干道、广场、沿干道及其它φ500mm以上的下水道、污水处理场、大中型桥梁、隧道、水闸、泵站、河湖整治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五、公用事业方面:城市给水净水厂、储水库、增压站,煤制气厂及煤气柜、液化气储灌场站,发电厂、地区变电所,市区和长途有线电信中心枢纽及分支枢纽,无线电信、广播、电视中心及其收发电台(站),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站、整流站、路灯控制中心,区级以上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上述各专业的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线(给水道在φ30Omrn以上、架输电线路在35千伏以上、地下输电电缆在10千伏以上)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六、交通运输方面:三级以上公路(包括沿线大中型桥梁)及市级以上客货运站(场),铁路干、支线及主要站(场),长江及内河港口陆域、水域的主要设施,航空站、场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七、房屋建筑方面:各种建筑群体(包括大中型企业、住宅小区)的总平面布置的有关资料,高度超过24M(住宅为十层以上),或面积超过4000m2的六层以上建筑,以及其它重要公共建筑的竣工图。

八、名胜古迹、园林绿化方面:市级以上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及其它有保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公园绿化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及重要设施的有关资料及竣工图。

九、环境保护方面:属全市或地区性和产生污染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其附近范围的环境质量调查,评价资料,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图。

十、人民防空方面:五级以上人防设施的有关资料竣工图。

十一、经市级以上主管机关正式组织鉴定或研究通过的城建科研成果、创造发明、技术革新资料;有关单位编写的城市建设史、发展史等汇编资料。

十二、以前的上述范围城建档案。

第三章竣工图的编报

第九条竣工图是基建工程技术档案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按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单位或其它技术力量在建设过程中认真积累、汇总竣工资料,编制出准确的竣工图。凡竣工资料不完整的工程不能验收,更不得列为全优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本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属城建档案馆接受档案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员参加。

第十条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写明编制竣工图各自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编制要求。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图的,建设单位在领取执照时应交纳工程造价的1%或3%(地上部分1%,地下部分3%,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作为编制竣工图的保证金。竣工图报送后,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六个月不报竣工图的,市城建档案馆可将保证金用作该项工程竣工图的编制经费,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竣工图的形成可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变更设计的,利用原设计图;变更较小的,凭变更通知在原设计图上用绘图墨水修改;变更较大的,应重新绘制。以上不同形式,均需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图纸上签字。并加盖“竣工图”标志。

第十二条为保持竣工图与现状相符,凡因扩建、改建和维修而变更或废弃原工程设施的,均应同时变更竣工图。

对无竣工图的重要工程,有关单位应组织力量补测、补绘,特别是重点工程设施的关键部分以及地下管线,应尽快补齐。

以上变更和补编的竣工图,需市城建档案馆保管的,由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在三个月内负责报送。

第四章城建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三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按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对城建档案确定密级,并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及配置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制定完善的借阅制度,做到既确保档案的安全,又使档案得到有效的利用。

第十四条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保存价值,按永久、长期、定期三类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按期做好鉴定工作,把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剔除销毁。销毁档案,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并上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必须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工作。各单位应有安全存放城建档案的库房和设备,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湿度、温度,并备有防火、防盗、防晒、防潮、防蛀、防尘等设施。

第十六条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及时为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服务。

城市建设管理法范文第2篇

一、我国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及存在问题

在城市规划与建设的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以及表格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载体在被归档后统称为城市建设档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城市建设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城市建设档案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城市建设档案直接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重要的档案信息更是关系着国家的发展和建设,因此,对于负责城市建设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以及收藏的相关工作人员而言,防止城市建设重要信息外泄,阻止非法人员滥用城市建设档案等也就成了其首要工作。

我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纵观其发展现状,我们仍然能够发现不少问题。主要的发展阻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中,第一是城建档案管理缺乏专业性的人才,尤其是在信息技术日渐发达的今天,我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引进了大量的多媒体以及网络信息技术,对于档案管理专业人才的培训却稍显薄弱,无法满足馆内的日常管理需求。第二是由于地域差异,各大城市档案管理工作发展并不平衡。国家对于城市建设规模大的档案馆投入过大,而对于中小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却没有引起重视。第三是较之国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水平而言,我国相关管理技术稍显落后,很多档案管理中的系统尚不完善,对于档案信息的著录和分类检索操作技术也尚未得到应有的推广。

二、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集成化发展

(一)档案的集成化管理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所运用的集成化管理主要由信息技术与系统理论组成,将系统内部要素进行有机的组织并让其形成一个整体,从而将原系统的统摄作用扩大化,要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集成化工作,首先就要建设一个有利于档案信息资源收集、整理以及进行业务等集成化的档案管理环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发展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城市建设,作为信息服务平台的城建档案管理采用集成化管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集成化管理包括了数据的远程访问、计算机技术与通讯网络,同时还包括了数据之间的共享与互换以及超链接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化手段。这种多样化的管理方式能够很好的将不同地域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进行分布存储,同时还能够为城建档案管理打造相关的网络连接,为其提供更为便捷的数据管理与数据传输。

(二)软硬件设施的配备

随着我国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多媒体信息技术以及通讯技术也在逐步的向前发展,加上政府在网上工程的推进,如数码信息网站的开通等政策的提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发展无疑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先机,在近几年,我国的各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在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督促下都统一购置了UCAMIS城建档案管理系统,该系统开启了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集成化发展,系统在实体档案库房与计算机虚拟数据库中建立了对应的指向链接,管理人员只需要通过指令即可查看档案管理情况,极大的提高了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而随着相关摄像机、扫描仪、计算机一级打印机等多媒体设备的投入,我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更是由此建立档案馆内部局域网,使得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能够更好服务于城市发展。

(三)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准备

对于馆藏档案来说,其发展和进步直接关系到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集成化发展。我国相关对于馆藏档案管理已经实现了数字化,如引进UCAM1S系统来对馆藏档案信息进行著录和检索,所录入的数据极高,馆内局域网基本实现了档案信息著录和数字化检索等城市建设档案信息数据的统计。到2008年时,我国城市建设档案馆还制定了关于馆藏资源频率分析的方案,即通过分析馆藏档案内的信息利用率来进行先后管理,对于利用率高的馆藏档案信息进行优先扫描处理并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在此基础上,再通过相关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其进行双载体管理,为馆藏内部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存储、检索以及使用。

(四)管理人才的培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对于人才要需求在不断加大的同时,对于人才选择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集成化发展下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则针对馆内工作人员提出了全新的技术要求,因为集成化管理中包括了计算机硬软件操作、数字影像技术以及数据库管理技术等各项高科技的管理技术,工作人员仅仅拥有单一的档案专业管理技术或计算机操作技术是无法完成档案管理工作的。因此,我们必须为城市建设档案馆组建一支全能化工作队伍,不仅要求人才具备良好的档案管理知识结构,还要极富创新与合作精神,同时馆内部门人员也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推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集成化发展。

城市建设管理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发展趋势;认识

现阶段建设工程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施工单位已完成客户的需求,让客户满意为目的。对于监管力度直接的影响着整项工程的质量,对于施工单位为了客观的给出评价,让客户能够信赖与满意,一般的情况下委托给相应的工程监理企业,这样会更加的直观的反应真实的情况,对于其企业的专业性更加的认可。这项工作在我国是刚刚的起步阶段,虽然时间不长,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时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同时在现代的工程项目之中的地位越来重要无可替代,越来越得到多方的认可。

1、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条件下,在建设单位有了初步的项目投资意向之后,工程监理企业可协助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或者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这样,不仅可使项目投资更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方向,而且可使项目投资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面的建设行为

工程监理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准则。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自律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为此,首先需要政府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这是基本的约束,也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

3、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建筑行业的产品有其特殊的性质,一般的情况下,工程的耗费大,使用时间长,在社会的影响深远。对于我们工程监理方面的监督管理是站在使用者的角度去看待问题的。在监督的过程中想要保证质量,就要求监理人员都要懂得技术,懂得管理的专业性人才。

4、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最大化

建设工程投资最大化有以下三种不同表现:

(1)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额最少。

(2)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 (或全寿命费用) 最少。

5、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建设监理已经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并且已为社会各界所认同和接受,但是应当承认,目前仍然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为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建立实现预期效果,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充分反应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从加入 WTO 的角度看,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2、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十几年的时间,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造成这种状况既有体制上、认识上的原因,也有建设单位需求和监理企业素质及能力等原因。但是应当看出,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项目的大量增加,建设单位将对工程投资效益越加重视,工程前期决策阶段的监理将日益增多。从发展趋势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

3、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通过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业政策引导,在工程监理行业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监理企业与专业性监理企业相结合、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 按工程内容分,建设起能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和能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的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

4、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对于监理的工作性质来说是一种具有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对有工程监理企业的员工的素质要求也要随之提高了,已满足客户的需求。由于近几年来的科学技术的迅猛的发展,无论是在机器设备方面,还是在工艺,材料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正是因为这样,我们看到了我们身边的各个方面都时刻的发生着变化,从业人员想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企业有更好的发展,就要从员工入手,定期的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是自己更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工作性质与责任,此外还要考虑与之相关的先进的设备与技术进行详细的了解,一边在工作中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对于工程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方面,一定要加强,一定要公平公正,对待工作认真负责,诚实守信,弘扬企业精神,使员工为企业创造口碑的效果,这样能够是企业更好的发展。

结束语

随着发展的大趋势,今天的建设工程成为当今最具发展的一个行业。本文就工程监管这个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这个方向上对于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以法律法规为标准,对于质量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不断地提升监理人业务水平,使之更专业,有更高的可信度。此外,在法律法规方面也要不断的完善,以便于更好对监理企业的更好的控制,这样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化。每个刚刚兴起的学科都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找出解决方案,更好的发挥企业自身的作用。我相信明天我们的监理企业会更加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刘贞平等.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北京:中国建筑工程出版社,2001

[2]伍军保,张天晓.关于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发展的几点探讨,2012

城市建设管理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对一般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占用人行道和绿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并有专人值班,负责随时接待来访居民。

    第十条  施工暂设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暂设全部拆除。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存放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四条  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十五条  四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六条  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

    第十七条  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施工垃圾。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第十八条  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

    第十九条  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第二十条  除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以外,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具体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保证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完好。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有权对违章指挥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保卫制度,并按照规定设置消防、保卫设施。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职工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现场安全卫生医疗紧急救护组织,配备急救用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不进行围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施工暂设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料具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建筑材料不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以及存放油料没有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随意抛撒施工垃圾,未设密闭式垃圾站和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管线损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城市建设管理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建档案管理 创新工作 服务

中图分类号: G2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切实提高人们对城市规划建设档案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城市规划建设档案是一种巨大的信息资源,人们要提高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认识。要增强治档的观念,把档案工作列人相关部门日程,切实解决档案工作所存在的实际困难。随着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城市规划建设档案一定会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抓好城建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应当从如下方面做好工作:

一、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思路

过去,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者普遍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对城建档案的真正价值认识不足,不管档案交不交、齐不齐,不管收到的档案用不用、有何用,存在“老档案”、“死档案”、“不作为”的思想,造成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比较被动,难于开展,档案收不到、收不齐、无作用。因此,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思路,改变城建档案管理被动局面,开拓创新,主动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政府决策,服务建设项目,服务社会群众,就是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必须转变陈旧的档案观,不断宣传新的档案观,树立“数字档案”、“信息档案”、“资源共享”的观念,树立“档案的收集是基础,管理是关键,利用是目的”、“档案的价值在于利用,没有利用的档案就是废纸”、“档案的利用不仅是实体的利用,更重要的是信息的利用”的新观念,要克服“老档案”、“死档案”、“不作为”的思想,要跳出档案看档案,要走出办公室,主动到基层单位去,到项目工地去,为基层为项目提供优质服务,收好档案,收齐档案,挖掘档案价值,让档案服务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为各级政府提供有用的统计数据、资料和决策依据,为项目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让馆藏档案产生效益,发挥作用。

二、建设“数字城建档案馆”,实现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现代化

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电子档案是现代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在记录历史、传递信息、传播文化、服务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纸质档案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能够准确、及时、高效地形成、收集和提供全面的信息。建设“数字城建档案馆”已经是城建档案馆发展的必然方向。建设“数字城建档案馆”,要从档案的形成、接收、保管和利用中实现电子化,要与电子政务建设相衔接,要建立城建档案信息数据库,形成保密层、半开放层(内部层)、开放层信息系统,通过权限管理,对不同的群体提供不同的服务,实现在互联网上办公,在互联网上直接形成、接收、保管、编研、鉴定、查询利用,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实现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现代化。

三、加强协调,创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环境的建设,创造良好的城建档案管理的体制环境、法律环境、人才环境、创新环境等。要加强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认真理顺各种关系,正确处理好与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市政、交通和水利建设主管部门等的关系,理顺好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取得各部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做到体制顺畅,依法治档,创优争先,业绩突出,保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业务指导,抓好档案收集工作

“档案的收集是基础”,收不到档案就谈不上档案的利用,要保证档案能收到,收得齐。过去,不少报建资料、地下管线资料、测绘资料等收不到收不齐,竣工图没有真实反映建设成果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抓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就显得特别的重要。为此,必须加强业务指导工作,主动到项目工地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通过电话、QQ等多种形式开展服务,进一步提高基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和广大群众对城建档案重要性的认识,了解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和规定,了解城建档案收集的工作职责、内容、质量要求和验收移交的程序,提高城建档案的收集质量、收集效率和进馆率。

五、抓好馆库建设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完好

档案接收进馆以后,保证档案的安全完好就是天大的事。为此,必须加快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档案安全保障水平。要加快档案馆库建设,按照新的《档案馆建设标准》,根据各地条件建设档案馆库,以保证档案能有好的保管条件。据了解,我国很多城市档案馆库都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建设,面积小,设施落后,不少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馆库条件非常差,已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城建档案发展的需要,急需建设档案馆库。因此,各地要抓处机会争取建设新的档案馆库。要加大档案库房安全设施建设,建设自动消防设施,提高防火能力,建立温湿度自动调节设施,保证档案库房控制在规定的温湿度范围,装备安全监控设备,保证档案安全受控,同时,要根据档案保管要求,加强各种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库房档案的安全。

六、挖掘档案价值,提高档案利用水平

“档案的价值在于利用”。我们管理的城建档案不仅反映的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情况,能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提供重要的依据和参考作用,而且管理了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能为城市提供重要的财产依据,更重要的是,它承载着城市发展的文明,对研究城市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如何利用好这些资源,挖掘档案的内在价值,积极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为政府、项目、社会、群众提供准确、及时、高效的服务,是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

当前,馆藏档案可以在“三旧”改造、建筑节能、公共建筑的抗震加固、防灾减灾、房屋建筑普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在研究城市建筑文化的发展、研究城市建筑历史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总之,要不断挖掘城建档案的价值,开拓城建档案的利用范围,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

七、依法行政,依法治档

依法治档作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必须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档,坚持依法行政。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依法行政,必然会阻碍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法律体系,如建议尽快出台城建档案利用规定,各省、市要根据上位法制定地方的法规和实施细则等;要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严格执行预验收制度等;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及其它违法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实行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把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和办事程序、有关要求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公布,增加办事的透明度;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在业务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和办事指南的要求开展各项服务工作。这样,才能保证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在挖掘档案价值的过程中,我们要冲破原来的旧思想,不能处处以保密为由,把档案“密封”在库房中,当作“宝贝”不给使用。城建档案中报建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记录、检验检测报告、验收备案资料基本都是政府审批结果和建设过程的记录和检查结果,没有多少是保密的,真正要保密的一些资料应该是一些重要部门和单位的图纸以及地下管线的相关数据,对国家安全影响重大。因此,我们要根据有关规定,在遵循保密原则的同时,制定查询利用的规定,大胆的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