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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环境;组织结构;制度绩效;财计组织制度
一、引言
财计组织制度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各级财政与会计组织设置及运行机制作出的安排。财政管理是会计核算的前提和内容,会计核算是财政控制的基础和方法,二者在国家治理中呈现出一体化的融合趋势。五千年国史已有镜鉴:财计治,虽战乱纷争仍政权稳固、民力丰沛、国体向上;财计乱,纵四海平定也政权堪忧、社会动荡、振兴乏力。财计,国之命脉,牵一发而动全身,系千年而导国运,而会计又为财计之魂魄。财计组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类的生存发展和国家的兴衰治乱。秦汉财计组织制度在中国制度史中具有开创意义,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宝贵经验已被近现代中国财政和会计组织继承和发扬,对当代中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会计组织改革也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长期的历史传统规范着中国社会的内生变化,财计组织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鲜明的延续性和继承性。对于中国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1]。
二、商鞅变法、秦朝统一与财计组织制度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和私田的出现使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成为可能,以宗法分封制为基础的井田制面临着瓦解,各国纷纷通过变法寻求统一之路。秦国的商鞅变法通过、扩大军功和确立中央集权等方式使得秦国崛起,并确立了中国千年以来的基本治国模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丞相为最高行政长官,太尉为最高军事长官,御史大夫协助丞相处理政事,并兼任国家最高监察长官。三者之间按照政务类型进行分工,在分权中体现了御史大夫的相对独立性,开启了中央财计组织经济监察权力独立之先河。秦朝中央实行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二分制,并分别委任财计官吏进行管理,实行财物归口入库。行政中枢丞相下设治粟内史和少府分别负责管理两大财计组织系统。国家财计组织最高长官治粟内史领天下钱谷,以供国之常用,属官太仓令和大内负责不同类型财物出纳。皇室财计组织最高长官少府掌管山海池泽之税以及皇室事务,属官尚书令、仆射掌殿内文书。两大财计组织系统确定各自收支范围,实行分设簿籍考核之法是财计组织制度建设的一大创举,并为后世诸多朝代所效仿。秦朝地方实行郡县两级财计体制,并使地方财计部门与财计官员的委任与中央保持一致。中央采取上计制度考核地方财政收支和官吏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地方通过递交上计报告的方式,将地方财政收支向中央进行汇报,接收中央财计部门的考核。这种逐级上计的报告制度成为后世中央政府管理地方的有效手段。
三、武帝变法、西汉强盛与财计组织制度
西汉初年为了恢复国家经济,实行工商业自由开放政策。“汉兴,海内为一,开关县,斥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游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2](P1546)世族与商人结盟对中央集权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威胁,特别是盐铁自由政策使得富商大贾攫取大量财富,并通过哄抬物价扰乱国民经济。汉武帝继位后,为了从根本上削弱地方世族和富商大贾的势力,以桑弘羊为国家财计组织长官,有步骤地实施了一套适合中央集权的经济改革。第一,在产业领域实施盐铁专卖政策。国家在地方遍设盐铁管理机构,通过盐业专营获得的收入约占财政收入一半,此后盐铁成为国家专营的主要产业。第二,在流通改革中实施均输与平准政策。均输政策是在各郡设置均输官,由均输官转运京师,不但可以节省运费,而且可以调节物价。均输虽不能增加财富总量,但可以通过互通有无提高财富使用效率,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平准政策即在京师设官职,搜取天下货物,价格低时买入,价格高时卖出,使商人无法囤积居奇,在稳定物价的同时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两项政策内容不同,性质相近,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配合使用,史证:大约一年时间,“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3](P2314)。凡国家财政收支、军需用度,诸如田租、口赋、盐铁专卖、均输漕运、沽榷平准、货币管理等,均由国家财计组织长官大司农负责。大司农下设属官分掌国家财计政务,其中太仓令负责京师粮仓收支;都内令负责中央国库收支;均输令负责各地贡物运输,协调地方均输官之间的工作;平准令利用国家控制的产品参与市场交换活动,以调节市场物价;斡官和盐市长丞负责盐铁和酒的专卖。地方长官按规定在年终要向中央报告财政收支基本情况,上计制度已成为国家控制财政收支的重要制度,并将上计规定纳入《九章律》中的上计律,这种专门立法的形式是前所未有的进步。上计簿一般由御史大夫审理并将结果报告皇帝,汉武帝曾经四次亲自受计创造了历史上的范例。武帝变法确立的国家经济治理模式通过财计组织制度予以实施,从而形成了西汉全盛之局面。首先,为了筹措军费、防止豪强发展割据势力,国家实施专卖政策和平准均输制度,分别在中央和地方设置相应机构和职官进行管理,一方面遏止了商业资本的投机和兼并等非法活动,另一方面在农业税赋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自此以后,均输、平准、盐铁专卖三大政策终西汉之世不变,成为汉朝政府的定制[4](P135)。其次,进一步明确了分部建制的组织格局,不仅税收与国库收支控制明确、实行专库专管,而且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在运输、钱币铸造和价格平抑方面形成了新的财计组织。会计工作成为经济管理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体现在横向和纵向组织关系的不同方面,成为统治者实现经济集权的重要基础。
四、王莽变法、光武中兴与财计组织制度
西汉末年,国家各项财计组织制度相继松弛,国家经济被世族集团垄断,外戚王莽称帝后展开激进的变法改革。土地全面国有化的推行引起世族集团的集体反抗,币制的频繁变动使国家金融秩序荡然无存。财计组织制度实行“五均六筦”政策,即在调节物价的基础上控制国家盐、铁、酒、铸钱以及征山泽之税、经办借贷六项经济事业。该制度在形式上与汉武帝时期专卖、均输、平准类似,但实质上因缺乏相应的制度运行环境、经济基础和民意支持,导致国家经济混乱最终迅速走向灭亡。东汉建立后,中央权力机构的重要变化在于尚书地位的提高。光武时期组织形式上虽以司徒、司空作为国家行政长官,但实质上通过扩大尚书职权、成立尚书台组织作为实质上的辅政机构。尚书台权势极重,尚书令、左丞总领纲纪,无所不统;仆射、右丞掌授廪假钱谷[5](P1968)。下设六曹分管事务,并由三公曹负责中央对全国州郡的考课。后世尚书省的分立,独掌国家政务之大权,其下形成了六部分工主事之格局,与东汉尚书组织地位的确立有着直接的关系[6](P240—243)。光武时期继承了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二分制,并对两套财计机构进行了精简和省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冗员冗费。三公和尚书双轨并置的组织制度是统治者为了实现集权所作出的调整,二者权责不明势必造成其下属政务机构尚书曹与诸卿之间执掌不清,从而对于财计管理形成了诸多弊端。例如,国家财政名义上由大司农统一管理,实质上尚书台也有一定的财政职权,而且尚书台权威的崇重与其隶属于皇室财政少府的组织形式产生了明显的矛盾,无效的组织结构造成权责不明、事权不一。财计乱则军心、民心乱、财计失控;财计失控则整个财政经济必然失控,最终导致一代王朝的灭亡[6](P251)。
五、秦汉财计组织制度的历史借鉴
总体而言,秦汉帝国的官僚行政建制水平,远远超过了同期的罗马帝国,并和近代的超级国家具有可比性[7]。秦汉时期财计组织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对后世行政体制建立和财计组织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条线索来把握:
(一)制度环境是财计组织制度绩效评价的起点“环境问题之研究,不仅从一般意义上讲十分重要,而且是任何一种理论研究的必经之地及深入展开研究之依据。”[9](P3)相对环境而言,每个组织都是环境的一个分系统,环境为组织提供资源投入,并利用其产生管理效能。辽阔的疆域以及单一中心的发展形成了强大的内聚力,这种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成为国家经济和政治环境生成的前提。经济环境是财计组织制度中的关键控制环境,它取决于自然地理环境的样式并对政治环境施以影响。在小农经济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历代王朝政治集权的实现依赖于对经济集权的握持。经济集权的实现始终通过财计组织制度围绕“量入为出”的原则展开,并集中体现在对土地、人户、赋税征纳、钱粮储备和会计控制的一体化进程中。史实证明,世界上从无一种政治制度能够维持长久的统一。秦汉财计组织制度是以经济环境为第一历史环境,以自然、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的综合效应为起点,以统一和节度为根本目标,以集权和管理互为表里而不断演进和调整的国家治理手段,并贯穿于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演进之中。将武帝变法和王莽变法进行对比可以发现,虽然二者所制定的财计组织制度均围绕中央集权目标展开,却因制度环境差异导致运行效果截然相反。武帝变法前,中央政治集权已经全面完成,同时征讨匈奴为改革凝聚了民心。“文景之治”留下的巨大财富成为改革顺利推进的客观条件。在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财政收入来源单一,如果单纯增加土地税收必将激化阶级矛盾。因此必须尽可能开发一切收入来源,满足国家多方所需。在此形势下,武帝大力推行专卖政策和平准、均输政策,他可以称为国家财计组织制度设计之集大成者。王莽变法时,国家经济凋敝缺乏经济基础,政权合法性受到质疑缺乏民意基础,财计官吏的设置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始终未能建立起高效的财计组织机构。进一步讲,财计组织制度的设计、实施以及调整是否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社会环境态势相适应是其发挥作用的关键。虽然财计组织制度建设根植于环境的内生性,但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并非严密的制度体系所能囊括。一方面,制度运行绩效取决于法治与人治的博弈结果,缺乏法治文明的国家和社会其腐败必然大量存在,而不以财计组织制度安排、公德意志甚至政权意志为转移。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吸引最优秀的人才,才能更好地服务民众。从商鞅到桑弘羊,历代财计组织制度之大成者,无不建立在这些财计大臣的卓越智慧之上。进一步讲,财计控制的有效性和严密性并非严格正相关,在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实现人才的自由发展,成为国家财计组织制度建设要旨所在。
(二)以组织结构为基础的制度化是绩效评价的内核传统行政组织理论将效率原则作为核心标准,形成行政组织专业化分工、管理层次和幅度之间的辩证关系。从组织的框架来看,秦汉财计组织制度已具备现代组织要素。第一,从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看,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开创了新型官僚体制,三公九卿政治体制建立了以集权—分权、命令—服从为特征,以分工制衡、层级体系和人事制度为一体的组织模式。第二,从财计组织部门建设看,根据经济政策分别设置财计官吏进行管理,坚持专库专管、钱粮分管制度。在微观层面将组织结构分为决策层和执行层,并根据组织职能不断细分形成若干职位的权力和职责范围。传统意义上对组织制度的研究往往关注结构内部特征,而忽视了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组织的发展演变是与外部环境不断相互作用下的自然产物,而非单纯人为设计的结果。环境不仅在促进人们接收制度革新方面具有关键作用,而且在制度革新出现后对支撑和维持这种革新也具有重要作用[9](P82)。国家人运用权力不仅制定财计组织制度,还试图维持这种制度,使其存在更长时间以维护国家稳定。当原有财计组织制度不适应客观环境造成管理效率降低时,将会被新的制度所替代。组织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或者渗透,但是它们也能策略性地应对制度环境的影响。在财计组织制度研究中,应以静态的组织结构分析为起点,还原该结构形成的制度环境因素和思想,并结合财计制度的运行机制展开论述,从财计制度影响财计组织的单项研究转变为二者之间相互影响和塑造的综合设计。
(三)财计组织制度绩效与权力控制密切相关不仅是权力腐败行为在财产起源之际的本质特征,而且是贯穿于整个文明社会并且一直起支配性作用的本质特征。权力如果失去控制,官吏的行为便会泛滥成灾,轻者造成国家财政经济危机,重者会成为一个朝代走向消亡的重要诱因。国家经济权力的运行需要通过财计组织制度的构建将财计法律制度的执行落实到相关部门,财计组织制度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成为其组织建制的关键。财计组织制度并不是作为一种孤立的制度存在和发展起来的,它首先是作为一种法律创设的权力产物而被融入到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之中去的。在实现国家经济和政治集权的过程中,以赋税征纳维护和保障作为目标的财计组织制度以财计组织建设为基础、以会计与审计管理方法为依据,通过自上而下财计法律制度的贯彻与自下而上上计制度的执行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计行为和关系[10](P153)。财计组织制度的完善与财计法律制度建设是同时增进的,二者协调一致的发展关系促进财产权的有效维护和保障,实现国家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政权的稳定。控制论的产生并非控制思想之源头,控制思想最初来源于国家管理之实践。秦汉财计组织制度建设集中体现了控制论这一基本原理。一方面,将财计控制战略作为宏观经济治理中的核心分支系统,并将财计组织制度建设置于该系统的基本出发点和关键落脚点。另一方面,财计控制战略需要集中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法制体系,将财计控制一体化的组织部门建设放在首位,并围绕财计控制一体化组织部门逐级建立以会计控制为主要手段的法律体系,以进一步实现财计组织制度和财计法律制度的一体化建设。在确立大财计控制战略目标的前提下,通过财计控制方法体系的综合效用检验财计控制的结果,即财计组织制度的稳定或变迁。
(四)财计组织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关键系统世界历史上各国政治经济繁荣与衰退的反复交替都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引起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对生产关系提出变革要求。在生产关系的主要方面———分配关系中,财计组织制度决定分配关系能否得到改善,从而制约生产关系能否得到改善,进而对生产力起到促进或阻碍作用,最终体现为计治国家兴、计乱国家衰的历史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财计组织制度宏观上属于上层建筑中国家政治制度的范畴,在与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时候具有保护和巩固经济基础的基本属性,并对与经济制度不相适应的部分进行修正和改善,从而成为国家兴衰的重要调节机制。在国家经济制度一定的条件下,财计组织制度与一定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微观经济制度相互作用,通过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内部结构和运行方式进行调节,解决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中的问题,进而成为国家盛衰之势的先兆以及调节器,呈现出“天下未乱计乃乱,天下欲治计乃治”的历史规律[11](P78)。国家是由若干政治和经济组织构成的有机系统,内部组织之间具有足够的弹性和相互独立性,彼此相互适应、协调发展,以维护国家政权的运行。在国家系统出现恶性事件之前,财计组织制度及运行机制已显露出流于形式的态势,成为国家衰落的预兆。一方面,制度主体对财计组织制度进行调整,当调整后的制度与制度环境相适应时,原有国家系统结构能够得到部分或阶段性恢复。另一方面,当调整后的财计组织制度无法适应现有环境时,则原有国家系统结构会被新结构取代,产生新的王朝或演化到新的社会形态。换言之,任何朝代和时期,忽视财计组织制度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都将给国家财政经济、政治统治、国际地位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往往是历史性的。
六、小结
自有天下国家之建立,便必有天下财政与会计。国家财政乃官厅会计之根,官厅会计乃国家财政之魂。秦汉时期的中央政权根据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对财计组织制度进行建设、继承与变革,推动了当时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卓越的制度建设成就,当然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给后世财计组织制度建设留下了经验与教训。财计组织制度作为国家经济治理的重要手段,数千年来始终处于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位置,其制定、实施与运行对国家发展趋势的影响重大而直接。无论社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财计组织制度的演进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政治制度的影响。财计组织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不但影响经济绩效,同时也关系国家整体兴衰。世界经济波澜壮阔之发展,则必有财计管理之保驾护航。国家政权稳固安定之形成,则必有财计管理之顺畅运行。简言之,财计组织制度牵系一国经济之兴衰、政权之安危,进而成为国家政通人和或颠沛流离之关键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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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马迁 《史记》 黄老学
黄老学是托黄帝、老子之言,以老子道家学说为主旨,同时兼采儒、法、名、墨众家之长而形成的一套治国理论体系。它兴起于战国中期,经二百余年,至秦汉时发展到顶峰,黄老学不仅是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的一种重要学术思想,而且全面渗透到当时的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实践。这样一种重要和显赫的学说,长期以来却缺乏重视。《韩非子》说:“世之显学,儒、墨也。”不及道家,更不言黄老。这种忽视,直到司马迁父子著《史记》时才有改观,可以说《史记》对黄老学的贡献极大。
《史记》为黄老学命名
黄老学是从战国中期以来的客观存在。它有自己的学者,如慎到、尹文;有自己的著作,如《管子·心术》上下、《慎子》、《淮南子》;更有效绩显著的治理实践,如曹参用盖公之言治理齐国。但在历史上首先对黄老学从学术的角度予以关注的是司马迁父子,首先对黄老学予以命名的是《史记》。
在《史记》之前的文献中没有出现过黄、老合称,更没有黄老学的名称。关于黄帝的传说,最早见于《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左传》昭公十七年、《国语·鲁语上》、《国语·晋语四》等史料,另外《逸周书·尝麦》记载了黄帝战胜蚩尤的传说,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孙子兵法》,记载了黄帝“已胜四帝,大有天下”的传说。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春秋战国以来,黄帝这类传说中的“帝王”逐渐脱离了神的身份,开始进入人间的帝王世系,黄帝还成为了姬姓氏族也就是周的始祖。在这些历史传说中,黄帝与老子没有任何关联。
黄帝在被历史化的同时,也被学术化。在诸子著作中是否出现黄、老连用或者二人共同出现呢?首先看道家和黄老学派著作。道家《老子》不提黄帝。《庄子》内篇中《大宗师》黄帝两见,都是夹杂在许多传说帝王中被提及,没有特殊地位,没有具备学术特征。《庄子》的外篇和杂篇中有关黄帝的事迹较多,但老子和黄是体道者或大道的宣传者,有老子言黄帝的例子,却没有黄帝和老子并列提起。《鹖冠子》提到一次黄帝,与老子无关。法家著作《管子》多次提到黄帝治理天下,但都不提老子。《商君书》中《画策》提到一次黄帝。《吕氏春秋》中《应同》、《去私》等篇中多次提到黄帝,与老子无干。《韩非子》有《解老》、《喻老》对老子言论进行解释和生发,与黄帝无关。其他篇章如《扬权》引黄帝的话又与老子无关。儒家著作几乎不提老子和黄帝,《论语》、《孟子》找不到关于黄帝、老子的痕迹。《荀子·天论》是儒家很少的几次提到老子的例证之一。另外,《易·系辞传》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黄帝。
总之,通过考察发现,在《史记》之前的著作中,没有黄老连用的例证。只有到了《史记》中,开始大量出现“黄老”、“黄老之言”、“黄老术”等说法。如《乐毅列传》说:“乐臣公学黄帝、老子”;“乐臣公善修黄帝、老子之言”。《老子韩非列传》说:“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田叔列传》说:田叔“学黄老术于乐巨公所”。《袁盎晁错列传》说:邓章“以修黄老言显于诸公间”。《陈丞相世家》说:“陈丞相平少时,本好黄帝、老子之术。”等等,在这些叙述中,司马迁有多种不同但是类似的说法:“黄帝、老子之言”、“黄老言”、“黄老之言”、“黄帝、老子之术”等等。“言”,言论,学说。“术”,学术。在《史记》的语言系统中,“言”和“术”是同义的。例如《外戚世家》说:“窦太后好黄帝、老子言,帝及太子诸窦不得不读黄帝、老子,尊其术。”这里的“言”和“术”同时出现,都是指黄帝、老子的学说。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司马迁是把黄老视为一种独立的学说而一再申说的。
对于这一学说,司马迁有时称作“黄老”,有时称作“黄帝、老子”,可见黄老学说的名称还没有完全固定。而司马迁称“黄老”的时候远远多于称“黄帝、老子”,则可见他更趋向于命名为简洁的“黄老”。正是这将定未定之间,更说明这一名称确实是司马迁的伟大创造。此后,“黄老”一词才盛行于汉。把“黄、老”并称或合称,使之成为一种学术的名称,是司马迁对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学术文化现象的真实记录与概括总结。这个命名不仅仅是赋予一个名称,而具有辩明学术的意义。
当然,也有一种可能,就是虽然各家著述中没有“黄老”的名称,但是在口耳相传中有人使用了“黄老”或者“黄帝、老子”的说法。可是从目前存世的材料看,这种可能性不大。汉初习黄老的陈平曾自述:“我多阴谋,是道家之所禁。”①比他稍晚一点的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把“黄老”之实冠以“道家”之名。这说明在当时以“道家”称“黄老”是比较普遍的。大概和司马迁同时期的淮南王刘安召集门客集体创作了《淮南鸿烈》,这本被现在学者普遍认为是黄老学集大成之作的集体著作中也没有任何一处指明自己所宣扬的是黄老学说。另外,1973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了大量道家及与道家相关的文献,这些文献的入土时间是汉文帝时,其中也没有黄老一类的说法。这些都佐证,在司马迁之前和同时代,没有学者使用“黄老”的说法。
《史记》记述黄老学发展史
《史记》作为纪传体通史,它通过为黄老人物立传而记载了黄老学发展史。《史记》虽然没有明确说明黄老学起源于何时,但司马迁通过记录太公、管仲、范蠡等人的事迹,表明黄老学具有雄厚的实践基础,其思想萌芽可能相当早。在《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司马迁向人们揭示出,在战国中期,黄老学主要通过齐国稷下学者发展起来。关于黄老思想何时形成,现代各家学者还有不同意见,但一致同意的是,稷下学宫是黄老学发展壮大的重要阶段。《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说:“慎到,赵人。田骈、接子,齐人。环渊,楚人。皆学黄老道德之术,因发明序其指意。故慎到著十二论,环渊著上下篇,而田骈、接子皆有所论焉。”司马迁以非凡的学术眼光记录了稷下学宫的繁荣和萧条,记述了稷下学宫中众多学者的学术活动。
稷下诸子的思想对稍后的儒家荀子、法家申不害、韩非都有深刻影响。《史记·老子韩非列传》揭示,黄老思想以老子道家学说为理论源头,法家申不害、韩非都是吸收黄老思想的营养成就自己学说的。曹元忠说:“太史公之传老子、韩非,传其学,非传其人也。”②确实,司马迁作这样的人物列传就是为了记录学术发展史,保存先秦学术的面貌。如今,后人也确实凭着司马迁的记录才能寻绎出一条黄老学发展的线索。在《史记·乐毅列传》中,司马迁还记载了黄老学在齐地流传的情况:“乐臣公学黄帝、老子,其本师号曰河上丈人,不知其所出。河上丈人教安期生,安期生教毛翕公,毛翕公教乐瑕公,乐瑕公教乐臣公,乐臣公教盖公。盖公教于齐高密、胶西,为曹相国师。”这条线索弥足珍贵。在当代的道家和黄老学研究中,虽然说出土文献《黄帝四经》等材料扩展了学术研究的视野,但学者依然需要借助《史记》等传世文献的记载来研究《黄帝四经》等材料。
随着汉王朝的建立,黄老学迎来应用于实践的黄金时期。在经历了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和楚汉战争的连绵战火之后,经济凋敝,人民贫困,国家的当务之急是发展生产,人民迫切需要的是休养生息。而黄老学的基本思想是实行无为而治,提倡宽简的统治政策,主张统治者省苛事,节赋敛,毋夺民时,这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更适合汉初社会发展的需要,即“施于极乱思治之后”,因此大为兴盛。汉初朝野上下弥漫着黄老学的气氛,上至皇帝,下至普通人,都是黄老学的热衷学习者和实践者。也因为他们把黄老学应用于治国实践,才取得了“文景之治”的局面。在《史记·曹相国世家》、《史记·萧相国世家》、《史记·陈丞相世家》等汉代人物传记中,司马迁记载了黄老思想在汉初七十年的应用情况。汉初七十年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富足,这是我国封建历史上第一个盛世,为汉武帝时期的强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其后,由于汉武帝崇儒,也由于黄老学不再适应社会发展,黄老学在武帝时期逐渐衰歇,退出政治舞台。
《史记》以史实诠释黄老学理论
黄老学理论著作存世的并不多,如《管子·心术》上下等,又比较抽象,这给黄老学研究带来很多困难。《史记》刻画了许多活生生的黄老人物,通过记述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活动,诠释了许多黄老理论,使黄老学研究相对丰满许多。
例如,无为而治是黄老学的核心学说之一,以往的黄老著作中对其论述主要在于理论构架和设想,是司马迁第一次在《史记·萧相国世家》、《史记·曹相国世家》、《史记·汲郑列传》、《史记·田叔列传》等篇章中通过生动的史实向人们展示了无为而治的方方面面。汉高祖刘邦时期,采取了去除秦朝苛法、开关梁驰山泽之禁、十五税一等措施,使社会生产得以恢复,与黄老思想暗合。曹参在齐国向盖公学习黄老之术,用以治理齐国,齐国大治。他入朝为相后,在全国推广,成效显著。吕后、孝惠帝时期,“复弛商贾之律,”③对于匈奴的挑衅,实行和亲政策,所以能够“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民务稼穑,衣食滋殖”④。汉文帝时期,去除了收奴相坐律令和肉刑,史称,“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⑤并且发展生产,“劝趣农桑,减省租赋。”⑥景帝时期,有“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⑦等惠民政策。
又如,把黄老哲学思想中有关谦退处下的内容结合现实政治形势发展成为一种人生哲学,这是汉初对黄老学的重要发展,司马迁通过《史记·留侯世家》、《史记·陈丞相世家》等传记展示了这种以明哲保身为目标的人生哲学的应用情况。在老子思想中,那些所谓“权谋”思想和“谦退”思想并不是直接相关的,是汉初张良、陈平、萧何这群黄老人物的实践把二者紧密联系起来,发展成为人臣的保命术。这种明哲保身之术,其总体特征是识时务,知进退,守分际,临急能变,知机善谋。其表现形式是在避祸的前提下,不居功,在功利面前谦退自下;自污,授人以柄;藏其锋芒,远离政治漩涡等。对于这些处世的学问,《淮南子·人间训》说:“内有一定之操,而外能屈伸赢缩卷舒,与物推移,故万举而不陷。”这可视为对汉初人物实践的总结。
司马迁创造性地发展了黄老学
司马迁博采各家思想,加以融会贯通,形成自己独特的思想体系。其中,他有选择地接受了黄老思想的若干方面,并有所发展,成为他“一家之言”的组成部分,这里只着重强调如下几点。
其一,在政治上,司马迁特别赞赏“清静无为”的治国方略,赋予其新内涵。老子首先提出用清静无为治国。黄老思想通过因循理论把老子消极的无为改造成积极的有为。无为理论,应用在治国上就是不妄为,不干扰百姓的生产生活。应用在君臣关系方面,就是君无为而臣有为。司马迁对于君主驭臣之术不感兴趣,而对清静无为的治国方略表现出由衷的赞赏。司马迁给清静无为赋予了两种内涵:一是统治阶层对人民要宽简行政,约法省禁,不干扰百姓的生产生活;二是要求统治者少欲、节俭,不为私欲扰民。黄老理论要求人主“漠然无为”⑧,主要是从养生和治国理论出发,而司马迁以民众的需求为依据,发展了“清静无为”理论。
其二,在经济上,把“因民之欲”作为制定政策的基础,提出“善者因之”的宏观经济管理理论。黄老思想“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⑨,对于治国来说,最大的因循就是因民之欲。司马迁对黄老学说最大的贡献是根据“因民之欲”的理论,在经济领域提出“善者因之”的宏观经济管理理论。司马迁指出人求利的欲望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动力,从欲望动力的观点出发,他提出,“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⑩,认为最好的政策就是遵循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顺应和听任各种经济活动自由发展,最坏的政策是国家和政府与民争利。在两者之间,他还提出用经济政策和教育手段来规范市场和民众经济行为,来补充“善者因之”的理论。在中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司马迁就提出了以遵循经济规律和顺应民众求利欲望为基础的一套宏观经济政策,这是十分宝贵的。
其三,在吏治上,把“循名责实”发展为各司其职。黄老主张在名正法备的前提下施行君无为而臣有为。要求君主运用刑名理论,循名责实,以奖惩为手段督责臣下。黄老学说以循名责实为手段达到“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这暗含着君臣分职而治的倾向。司马迁把这种倾向更进一步发展为各司其职,要求统治阶层的每一个角色都严守自己的职责。在《史记·陈丞相世家》、《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等篇章中,司马迁通过对曹参、陈平、张释之言行的记录表达了这一观点。也就是管理系统内部的上下不同层级应该依据各自的角色分工来实施管理行为,以此为基础,不仅实现了君无为而臣有为,更要实现“上无为而下有为”,每一层的上级都应该给下级一定自由度,让下级更有为。君主与丞相之间是上无为而下有为的关系,丞相与执事的卿大夫之间则是又一重上无为而下有为的关系,依此类推,就可以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的职责,各自在合理的范围内作为。
我们以往对司马迁和《史记》的研究较少从黄老学术角度考虑,研究黄老学也经常忽视《史记》的地位。事实上,它们是紧密结合的,司马迁以及《史记》应该在黄老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作者单位:求是杂志社)
【注释】
①(西汉)司马迁:《史记·陈丞相世家》,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063页。
②(晚晴)曹元忠:《笺经堂遗集》,转引自韩兆琦《史记笺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781页。
③(西汉)司马迁:《史记·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418页。
④(西汉)司马迁:《史记·吕太后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12页。
⑤⑥(东汉)班固:《汉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1097页。
⑦(东汉)班固:《汉书·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35页。
⑧(西汉)刘安等:《淮南子》,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8页。
⑨(西汉)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290页。
⑩(西汉)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253页。
对于这场争论,与其说是争论更不如说是反思。因为虽然争论针对产业政策而发,但俩人眼中的产业政策明显是有巨大差异的。尽管如此,他们的争论使得目前我国产业政策中的一些问题比较充分地得到暴露。笔者认为,相比于产业政策有无效果、要不要产业政策等吸引眼球的结论,争论中对中国目前产业政策的反思更有价值。产业政策俨然成为当下最流行的话语,但是很多读者并不了解产业政策的来龙去脉,下文笔者就产业政策的来龙去脉做一些介绍。
一、产业政策的界定
虽然产业政策的研究文献浩如烟海,但学界对于产业政策的界定并不统一。即使如张维迎和林毅夫这样的重量级经济学家,他们对产业政策的理解也不尽一致。事实上,对于产业政策,学界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界定。
但是,按照政府作用强度和方式,可以把产业政策分为功能性产业政策和选择性产业政策。功能性产业政策重点是政府通过人力资源培训、研发补贴、市场服务等形式完善整体产业发展基础功能进而提高产业竞争力,功能性产业政策一般不针对具体产业。而选择性产业政策重点是政府通过补贴、税收、法规等形式直接支持、扶持、保护或者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以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赶超。
我们看到一些关于产业政策的主流界定都是选择性产业政策,张维迎与林毅夫争论的焦点也主要在于选择性产业政策。
《现代日本经济事典》对产业政策做了比较全面的概括,认为“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直接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和完善,积极或消极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的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上述定义强调了产业政策的内容特征,在日本学术界具有一定代表性。
欧美研究者则更多地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维护有效竞争的功能特征来界定产业政策,这与欧美的市场相对发达和政策具有功利主义传统等背景有关。
美国学者詹姆斯・罗宾逊认为,产业政策的含义是政府有意识地促进工业发展。西方学者通常将产业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并称为三大经济政策。这虽然大致反映了三种经济政策具有同等地位的事实,但并没有理清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日本学者提出,产业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不是并列关系,不应当将它们相提并论。因为产业政策表明它的作用对象和范围是产业全体,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则表明它们分别以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为政策工具,其影响范围则是超越财政和金融部门本身的。 事实上,产业政策在多数情况下都需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配合才能付诸实施,也就是说,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经常充当实现产业政策目标的基本工具,它们之间是相互交叉、 而不是并列关系。
二、产业政策的起源
产业政策这个词是舶来品,最早应该引自日本,但也许大家感到不可思议――中国是人类历史上实行产业政策最早的国家,也是产业政策连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农本商末”观念是中国传统经济思想主调,由此形成“重农抑商”政治方针是古代统治者惯行的基本治国之策。自战国时形成“奖耕战”、“抑商贾”政策始,秦汉后“重农抑商”、“崇本抑末”渐成国策,到宋元“专卖”法乃至明清“海禁”,均是重农抑商政策之表现。重农抑商政策抑制了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阻碍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尽管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并执行产业政策的国家,但中国的产业政策更多地是在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环境中运转。西方虽然较晚才出现产业政策,但由于西方在工业革命的基础上更早实现了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完善,因而西方在通过产业政策促进市场经济方面积累了比中国更丰富和多样的经验。以致中国在改革开放后为了发展市场经济,转而向日本学习产业政策的经验。
德国和美国从19世纪开始,就对民族产业采取过关税保护与扶持政策。 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认为,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大多数产业都不具备同先进国家竞争的实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以关税和扶持政策对本国的产业实行保护,待经济实力增强之后,再实行积极的开放政策。
欧美各国早期产业政策的重要目标,是维持竞争秩序。这集中表现为反垄断政策以法律形式在欧美各国的正式出台。例如,法国1791年的《沙彼利耶法》就有禁止卡特尔的内容。法学界公认,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世界第一部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现代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制定和实施,大大缓解了美国因长期的完全自由放任政策所导致的经济秩序危机,是西方早期最有影响的产业组织政策的缩影。
日本自明治开国时起, 就明确提出了“殖产兴业、富国强兵”的口号, 并由政府直接出面创办了一大批官营的近代产业,以期通过对民间产生示范和劝业作用,来加速日本的工业化和近代化过程。
三、中国产业政策的演进
中国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20世纪90年代末期,产业政策的重点是推动总体产业发展,希望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全面提升产业能级,促进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第二阶段是2000年以来至今,产业政策的重点是促进重点产业升级与产业结构调整,限制部分过剩和落后产能,产业政策不断细化,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除了制定针对总体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外,针对重点产业的产业政策不断增多。
改革开放之初,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过于强调发展重工业的影响,中国的产业结构极为失衡,为了调整极度扭曲的经济结构,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但效果并不显著。受日本等国家实施产业政策推动产业发展成功经验的影响,1989年中央政府提出要通过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发展,同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这一时期虽然国家对基础产业实施倾斜政策,但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仍然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而且产能过剩不断加剧,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产业失衡问题仍然严重。
1994年颁布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第一个正式的产业政策。为进一步发挥产业政策推进产业发展的作用,在产业政策纲要的基础上,针对部分亟待发展的行业制定了针对具体行业的产业政策。
纵观第一阶段的产业政策,对国家整体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的产业政策对经济微观领域的干预也较少。
中国自2000年以来的产业政策,一方面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方面又强调要加强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目录指导、市场准入、项目审批与核准、供地审批、贷款的行政核准、强制性清理(淘汰落后产能)等行政性直接干预措施进一步被强化,而深化市场体制改革促进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具体政策措施相对较少。
(一)目录指导――不只是简单的“指导”
2000年颁布了《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1999-2007年期间相继了四个版本《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这是鼓励类的指导目录;1999-2002年期间相继的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则是淘汰类目录。2005年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一步详细分列了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目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相配套,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颁布了配套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2009年以来推行的重点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中,《船舶工业科研开发重点项目目录》、《船舶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装备制造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石化产业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等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将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产业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两项重要的实施细则。
以上指导目录均以结构调整为核心,1999年8月颁布、在21世纪初实施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则是以制止重复建设为主要目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明显产能过剩的行业、产品、项目列入到限制类目录,试图以此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从实践来看,目录指导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因而,目录指导是产业政策中具有强烈直接干预市场性质的政策措施。
(二)投资审批与核准和市场准入
2004年《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则为政策部门审核和管理各产业内的企业投资提供了依据,这种投资核准也成为推行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在《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投资核准和行业准入具有重要作用。第一,《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第四章第十二条中钢铁工业装备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准入条件,就是促进设备大型化、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措施;新增炼铁、炼钢、轧钢生产能力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是政策部门促使企业按照政策意图选择相应的技术、规模进行投资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部门实施扶植大企业、提高市场集中度等调整产业组织政策的少数具有一定效力的手段;这种核准也为非钢企业进入钢铁行业设立实质性的进入壁垒。第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市场准入和投资核准的规定更为严格,这是政策部门促进大规模生产和调整产业组织形态最为有效的工具,在准入管理、投资管理的条款下,进入汽车行业以及汽车行业中跨类别进入均非常困难。产业发展政策中,是否获得投资核准是严控土地和贷款的唯一标准。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符合核准条件和准入条件并不必然被政策部门准入或者核准,政策部门在采取这两个手段时具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更接近于审批的性质。
2009年以来,作为重点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实施细则的重要实施,政策部门拟出台一系列行业准入政策。在这些政策中,政府对行业准入的行政管理显著加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程序,政府在行业准入上除环境、安全方面的规定外,还对设备规模与工艺、企业规模、技术经济指标方面设定了一系列详细的准入条件。
例如在拟出台的《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入管理办法》),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准入管理,并且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建设和改造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工业与信息化部作为审核准入的主管部门,每年对准入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部门每年要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意见报告工业与信息化部。
(三)越来越受重视的强制淘汰落后产能
2009年以来,政策部门越来越重视淘汰落后产能工具的使用,并强调通过行政问责制保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在2010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中,淘汰落后工作被赋予了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保证这一措施行之有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强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并进一步强化了问责制的实行和行政上的组织领导,就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在各部、委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进行详细的分工。
(四)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历史是一条长河,任何人都不能撇开历史的地基来构筑现实和未来的大厦
――题记
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
一、黄帝经土制亩
据不少历史传说和古书的追记,在距今七八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中国已经出现原始农业。早在距今约五千多年的黄帝时,即开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这是黄帝时代的井田制度。1992年以来,考古学家先后在江苏省苏州市和湖南省澧县发掘出距今六千多年前的古稻田,表明原始稻作在长江中下游都比较成熟,当时已有固定的田块长期种植水稻,除了垦辟田面、修筑田埂之外,还要开挖水井、水塘和水沟。田埂之间形成丘田田块和田界。当时就已经产生土地的地籍管理,并产生了管理地籍简册的官员。
二、夏禹任土作贡
约公元前2070年,中国古代的夏王朝建立。夏代的农业生产已经比较发达,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内容,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王有土地。土地归国王所有,氏族公社占有,仍为被划分为“公田”和“私田”的井田制。国王禹实施“任土作贡”,设置了名曰“太常”的负责绘制人文地理图、丈量划分田地的官员。实施“敷土,随山刊土,奠高山大川”,即进行丈量国土工作,沿着山脉进行测量,竖木为标志。对九州土地进行分类,将全国土壤分为壤、坟、卢、涂泥、黎、斥卤等类。《尚书・禹贡》记录了将九州土地分为三等,每等又分为三个级别,并相应分为九个等级的地赋。
三、殷商有册有典
约公元前1600年,商朝建立。商代,王处于最高统治地位,他不仅是国家的代表和化身,而且对全国的土地拥有实际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迄今所发现的中国最古老的系统文字甲骨文中可以看到,商王根据需要,可在全国各地开垦土地,所耕垦的土地,都属于商王。商王以册封的形式将土地授予各级贵族。受封者以“我田”、“我甸”、“我鄙”称呼自己封邑内的土地,表明土地的所有权。商代除了按地势高低把土地分为上田和湿田两类外,还把不同等级的土地细分为“品”。商末《作册羽鼎》上有“省北田四品”之铭文。从1899年发现甲骨文至今,先后出土达20万片,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有600多片,其中涉及农田的有132片。记录了商代已有专门管理农田耕作的称为“小耒昔臣”的官吏;甲骨上契刻的“畴”字,实际是作为田界的沟浍,“疆”字是用以表示田地之间的边界。
四、西周天子经略
约公元前1046年,武王克殷,建立周期,史称西周。西周土地所有制结构的主体是王有制或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井田制仍为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当时已有划分耕地,治理沟洫制度。《诗・大雅・绵》中谈到“乃场乃疆”,就是划分井田疆界的意思。周天子可以封赐给臣下采邑和田。《大克鼎》、《大簋》等青铜器的铭文中,记录了周王赐封土地的过程,由周王派来的官员勘察封地田界,办理移交手续。
在西周土地王有制下,“田里不鬻”,受封贵族之间不得私自转让土地。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西周中期开始发生以赏赐、交易等形式转让土地的事件。据《周礼》记载,为了确认因买卖行为造成的所有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西周专设司市、质人等职官,负责买卖契约的签订,出现了“质剂”、“傅别”、“书契”、“判书”、“约剂”等契约券书,而且“凡大约剂,书于宗彝”,铸造宝鼎、铜器,镌刻铭文,详记契约签订的过程,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共王时期的《格伯簋》,其铭文实际是一则土地交换转让契约,详细记载了买卖人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亻朋生三十田的交易活动的全过程。
西周法律规定,诸侯贵族及自由农民对土地只有占有权、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占有,国家都要对其占有的土地按照法定手续,勘察土地疆界,并绘制地界图。地界图一式两份,一份存放官府,一份在占有人手中。如果土地占有权需要转移,则地界图要随土地一并转移。公田转移还需要官方代表亲临现场再次查核地界。《周礼》中的“地讼,以图正之”和“正文以傅别、约剂”,描述了当土地占有权或土地疆界出现争执时,要向小司徒或司法机关提起进行请求确认土地所有权的诉讼。有关机关裁决此种诉讼的根据,就是官府保存的地界图和券据、契约等地籍资料。共王五年时的《五祀卫鼎》,其铭文132字,对一宗田地与田地的交易契约的内容、书写程式和如何保证契约的履行,均有详细记载。
春秋战国时期
一、春秋户籍田结
公元前771年,西周亡。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史称东周,亦为春秋时期之始。由于周天子政治权力的衰落,以及对“天下”土地的所有权的丧失,表明土地王有制的终结,列国相继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如晋国的“作爰田”,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等,对当时的土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论语》中记载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式负版者”,提出对背负图籍的地籍管理者施以郑重之礼,表明孔子对地籍的重视和对地籍人员的尊敬。据江苏省《土地管理志》所述,春秋时期江苏就有“户籍田结”的制度,“田结”即土地图册。“爰田”制中对疆界、田界的治理,“初税亩”的“履亩而税”,也都有加强田亩丈量、登记的规定。史料记载,楚国在公元前548年,曾对全国进行了一次名为“书土田”的土地登记。1978年在湖北省荆门出土的包山楚简,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简牍实物。在简文中有一批司法文书,内容有关于土地制度的记载,验查名籍的记录及地方官员验查名籍发现隐匿予以补充登记的记录;有裁定土地界限与“食田”继承权的详细记载;有大量关于土地争讼的记录。
二、战国土地经界
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分晋,标志着春秋时代的结束和战国时代的开始。各国围绕健全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等先后进行了变法和改革。如魏国李悝的“尽地力之教”、楚国吴起的“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秦国商鞅的“制辕田,开阡陌”、“各以差次名田宅”、“平斗桶权衡丈尺”,使民各“有恒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被称为儒家亚圣的孟子,最早提出土地“经界论”的地籍管理理论,他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各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同时,各国开始对土壤的性状、土地的分类进行研究,并提出对土地的平整与合理利用土地,反映了当时对土地的分类日益重视,认识和管理水平不断细化和提高。1979年在四川青川出土的秦牍,是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颁布的《为田律》,文字记录了秦统一前田制变化的历史及整治田亩的具体规定。
秦汉时期
一、秦朝统一田制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秦王朝制定和颁布了《田律》。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在全国范围内对民田进行一次总登记。把百步为亩的周亩(小亩)改为240步为亩的大亩。要求占有土地的人,将自己所占有的土地数量向政府申报,国家以此为依据征收赋税,土地私有权也从法律上得到国家确认和保护。在湖北省出土的大批秦代简牍的简文中,都有关于土地丈量、申报、登记的详细的法律规定。如龙岗秦简中“租者不丈”、“黔首田实多其”、“黔首皆从阡陌疆畔之其”、“田及为诈伪写田籍皆坐赃,与盗”、“程田以为赃,与同法”,其中田赢的“假田”之法,最早涉及了土地的租赁、抵押和偿付的法律。睡虎地秦简中的《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记载了“部佐匿诸民田,诸民不知,当论不当”、“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田易无稼者顷数”等条文,具体规定了要准确测量、如实上报、不准掘坏或偷移田地界标、不准欺骗或假造田土文书、地方官吏要按时上报耕地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播种的土地顷数,还规定了处罚标准,包括田地计算、确定缴纳田租标准时收受贿赂的惩处标准。
二、汉朝田法地籍
[关键词]河西简牍;丝绸之路;商业贸易
[中图分类号]K8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6)24-0022-08
20世纪以来,河西地区出土了6万多枚汉代简牍,内容涉及两汉时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其中,大量关于市场贸易、商品物价方面的简牍,为我们深入研究两汉时期河西地区的商业贸易情况提供了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西汉中期以后,河西地区日趋繁荣。《汉书・地理志》称“凉州之畜为天下饶”“谷籴常贱,少盗贼”。《后汉书・窦融传》载光武帝知道“河西完富,地接陇、蜀,常欲招之以逼嚣、述”。当时,“姑臧称为富邑”。随着经济的发展,河西商业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后汉书・孔奋传》载,河西地区“通货羌胡,市日四合,古者为市,一日三合。每居县者,不盈数月辄致丰积”。
一、贸易类型与市场
河西简牍研究表明,两汉时期河西地区商品市场已经形成,交易商品繁多。从居延汉简看,米、麦、姜、韭、葱等作物,鱼及各种肉类,牛、马、羊、鸡等家畜家禽,布币、衣物、鞋帽等日用物品,工具、车辆、刀剑兵器、茭草、药材,甚至奴婢、田宅等,都已成为商品交易的对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针对不同贸易形式,也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功能完善的商品市场。
汉代河西地区的商品贸易,大体可分为河西汉族居民内部贸易,河西汉族与少数民族民众贸易,官方与民众贸易,戍卒、商旅等中原人士与河西居民贸易,官方与西域各国商人贸易等。不同的贸易形式,有不同的市场环境。大体来说,商品贸易主要发生在郡县治所的“市”及特殊商品收购所、屯戍坞辟、交通线上的驿置、与少数民族接壤的“关市”之中。
河西汉简中多有“写移书到,扁书乡亭市里显见处,令民尽知之”(居延16.4A号简),“书到,令、长、丞、尉明白大扁书乡市里门亭显见”(居延39.13号简),“移书到,各明白大扁书市里、官所、寺舍、门亭、燧堠中”(敦煌1365号简),“……移过所,……门亭坞壁市里,毋苛留止,如律令”(EPT50:171)的记载,是政府要求在市、亭等人口聚集、显著之处抄写重要文书的命令。从其中对“市”的强调也可看出,河西地区“市”的设置不但有普遍性,还确实与大部分民众的生活有关,是人口的汇聚、流动之处。
汉代商品经济发达,内地县中经常有以“市”命名之“里”,说明当时县中多设有“市”,河西地区也不例外。肩水金关73EJT27:118号简载得县有“市里”,73EJT30:166号简载昭武县有“当市里”,73EJT37:118号简和73EJD:160号简载昭武有“对市里”,73EJH1:19号简载氐池县有“临市里”。得、昭武、氐池均为张掖郡辖县,其中得为张掖郡治。得、昭武、氐池T县皆有以“市”“临市”“对市”命名的“里”,说明在郡县治所置“市”已是汉代河西的普遍现象。《三国志》卷18《魏书・阎温传》注引《魏略・勇侠传》载,酒泉人杨阿若,少游侠,尝以报仇杀人为事,故人为之语曰:“东市相斫杨阿若,西市相斫杨阿若。”据此可知,酒泉城内至少有东、西二市。
河西汉简载:“卖l七百廿七匹,出钱九十二e粟,出钱八十买肠,出钱十八买刀,出钱百买臼,出钱二百一十e糜,出钱九十五,出钱二十买席,偿稚翁七十,凡用钱六百八十五。”(敦1407)“受甲渠君钱千,出二百五十买羊一,出百八十买鸡五只,出七十二买骆四于,出百六十八籴米七斗,出百卅沽酒一石三斗,凡出八百六钱,今余钱二百。”(EPT51:223)这些屯戍机构的日常市买应都发生在附近县治所之中。除了附近县治,较大规模的交易可能会选择附近郡治市场或其它专业市场。肩水金关汉简中有不少居延县人赴张掖、酒泉进行商贸活动通过金关时留下的过所文书副本,如,“[] 朔戊午西乡啬夫强敢言之利上里男子谭多自言欲为家私市张掖酒泉郡中原以令取传谨案户籍臧官者多爵毋官狱征当得以令取传谒移过所河津关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居延令登丞未央移过所如律令u掾赦之守令史定佐(73EJT33:39),“建始四年十一月癸卯朔癸丑广地候仁移肩水金关遣葆为家私市酒泉郡中书到出入如律令皆十二月癸未出张掖广地候印”(73EJD∶43AB)。
居延县人和广地候为个体家庭进行商品交易除就近选择居延市外,“张掖酒泉郡中”显然是其进行较大规模或专项市卖行为的理想市场。商品交易除了向郡治等中心市场汇聚外,某些特殊商品可能有特殊的商品交易市场,肩水金关汉简载:“嘉二年七月丁丑朔丁丑西乡啬夫政敢言之成汉男子孙多牛自言为家私市居延传谨案多牛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出入毋苛留止七月戊寅得长守丞顺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写移书到如律令u掾尊守[] 得丞。”(73EJT6:39AB)家住张掖郡治得成汉里的孙多牛,申请过所文书赴1000余汉里外的张掖属县居延的市场从事交易活动,似可说明居延虽比得规模为小,但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临近匈奴)和其他情况,仍会吸引得人来此经营商业。
“市”作为最普遍的商品交易场所,在汉代河西的商贸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前述各种贸易形式大部分都发生在郡县治所的市中。在市里,河西汉族居民内部贸易、官方与民众贸易最为活跃。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记录了发生在东汉建武三年(27)的一场诉讼官司,官司的缘起即为客民寇恩为甲渠候粟君载鱼五千头至得市卖。此次贸易,寇恩从居延甲渠行走1000余汉里至张掖郡治所得贩鱼,可见得作为张掖郡治所,也是当时张掖郡的经济中心,有规模颇大的市场。居延汉简中有甲渠候官报告给大将军幕府的文书册,其中不乏“甲渠言部吏毋铸作钱发冢贩卖衣物于都市者”(EPF22:37)等约束官吏商业行为的文书。简中“都市”显然指甲渠候官附近的居延县治所中的市场。这些市场所售物品应有尽有,连盗墓所得衣物也在市场公开贩卖,可见繁荣程度。
除了民众间的交易活动依赖市场,官府与民众的交易行为也应主要发生在市场之中。肩水金关73EJT4H∶10+61号简载:“元始六年四月己未朔辛未张掖居延骑司马实兼行城司马事移过所县道河津关遣令史孙政为官市药酒泉郡中当舍传舍从者u令史阳。”本简是官方给孙政颁发的出入关凭证,孙政接受居延城司马官派遣赴酒泉郡为官市药。居延官吏市药需赴酒泉,说明当时酒泉应有以药物为主要经营对象的市场。肩水金关73EJT26:126号简载:“常乐为官市药。”73EJT32:20号简载:“调为官市G器。”由于两简皆残,我们不能准确判断该简内容与性质,但大体来说应与前述肩水金关73EJT4H:10+61号简相似,反映了河西地区官方与民间贸易的盛行。居延汉EPT52:15号简载国家命令:“c田以铁器为本北边郡毋铁官n器内郡令郡以时博卖予细民毋令豪富吏民得多取贩卖细民。”汉时盐铁官营,作为重要生产工具的铁器,其经营权垄断在官府手中。国家规定北边郡要代表国家按时售卖铁器于民众,这种官方经营行为可能也发生在郡县治所的“市”中。
郡县治所设置之“市”,是汉代河西商品贸易的主要场所。据《汉书》卷12《平帝纪》载,元始二年(2),因郡国旱蝗,“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募徙贫民”,说明汉代设县必“起官寺市里”。故有“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之说。由此推断,如同张掖、酒泉及得、居延一样,河西各郡县治所都有市场。而且,不论官私用度,都可到郡、县市场购买。
居延汉简中有很多戍卒行道贳卖文书,主要是内地戍卒在行役之中卖衣财物于包括戍吏在内的河西居民的文书档案。所卖财物主要包括丝绵、织品和衣物。①这类文书反映出河西地区参与市场交易的,除了本地居民、官方外,还有边塞戍卒。居延汉简载:“戍卒魏郡贝丘珂里杨通贳卖八O布八匹,匹直二百、卅,并直千八百卅,卖郑富安里二匹不实贾,知券,常利里淳于中君。”(311.20) 此简为买卖契约,来自魏郡的戍卒杨通卖出八O布八匹,每匹 230 钱,买卖双方在常利里淳于中君的见证下订立了此契约,说明买卖应发生在常利里中。其中,常利里与市场的关系虽不明确,但“里”以“常利”命名,从意思来说应与市场有关,淳于中君居于常利里,且为交易的见证人,发挥“知券”作用,不排除其本身就具备商旅身份。由此可知,内地戍卒行道贩卖衣财物的交易行为也有发生在郡县治所市场中者。
作为居延汉简中常见的商品交易现象,戍卒行道贳卖除了发生在“市”中外,还有发生在“所”中者。居延汉简载:“察微隧戍卒陈留郡B宝成里蔡子七月中贳卖缥复袍一领直钱千一百故候史郑武所。”(EPT51:122)“年六月己巳朔丁丑甲渠候破胡以私印行事敢言之谨移戍卒朱宽等五人贳卖候史郑武所贫毋以偿坐诈名籍一编敢言之。”(EPT51:199)两简皆与内地戍卒贳卖衣物有关,其中贳卖的对象都是“郑武”。根据EPT51:199号简的月朔信息,及EPT57:12号简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破胡除甲渠候的简文,大致可推断其担任候史是在宣帝神爵年间。②郑武在居延简中出现三次,皆与债务有关,高恒《汉简牍中的债务文书辑证》推测其先任隧长,后升为候史并经营买卖戍卒衣物的收购所。前述简中之“所”皆为河西地区收购内地戍卒贳卖衣财物的收购所。如果高恒所述准确,则汉代河西已有针对专门贸易的专业收购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一斑。当然,由于经营“所”的人是屯戍系统官吏,故该“所”可能并未设于郡县治所的“市”中。
“第八隧卒魏郡内黄右部里王广贳卖莞o?橐絮装一两直二百七十已得二百少七十遮虏辟衣功所。”(EPT51:125)本简也是一枚贳卖衣财物于“所”中的文书,其中的“所 ”明确被称为“衣功所”,且置于“遮虏辟”中。 王海认为,河西地区的“辟”不仅具有军事功能,同时也是边民、戍卒家属生活的场所,具有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多样化的功能,是“县城以下的聚落”。③遮虏辟位于遮虏障附近。《汉书・李广传附孙陵传》载武帝时有“遮虏障”,《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阚S云武帝使伏波将军路博德筑遮虏障于居延城。”则遮虏辟应是居延地区屯戍吏卒生活的场所。辟中除了有供戍卒经营多余衣物的衣功所外,还可进行其它交易行为。居延82.20号简载“中部辟买榆木”,则辟中还有关于木材的交易市场或机构。“辟”是戍田卒民聚居的坞壁,“衣功所”甚至木材市场置于辟中,可见河西商品交易的市场根据市场主体、交易物品的不同,已深入到了比郡县治所更为基层的单位之中。
除了“辟”外,边塞交通邮驿系统的“置”中也有市场的分布,前述《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记载,为了偿还债务,客民寇恩“还到北部为业买肉十斤直谷一石到第三置为业籴大麦二石凡为谷三石钱万五千六百”。EPF22:25号简中明确记载:在“北部”和“第三置”分别有交易肉和大麦的市场。“北部”指代不清,但应是与“辟”相似的屯戍场所,而“置”则是类似于后世驿站的交通机构。在交通机构中设置小型市场,可能主要是为了满足过往行旅的衣食等基本需求。
由上述关于“辟”“置”中市场的记载可知,汉代河西地区已形成了以郡治所市场为中心、以县治所市场为主干、以基层市场为补充的完善的层级式市场体系。
河西地区有较多少数民族民众,其生产、生活离不开与汉族民众的交往交流,这些物质的交往交流往往通^“关市”实现。“关市”是设在汉与少数民族交界地区,以便利汉人与少数民族交易而设的市场。《史记・匈奴列传》载:“自马邑军后五年之秋,汉使四将军各万骑击胡关市下。”其中“关市”显然指有具体地点的市场。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有“关市”律,马王堆帛书《经法》有“弛关市之征”的记载。《史记・匈奴列传》《南越列传》和《汉书・匈奴传》中多有汉与匈奴、南越通关市的记载,如《史记・匈奴列传》载:“自是之后,孝景帝复与匈奴和亲,通关市,给遗匈奴,遣公主,如故约。终孝景时,时小入盗边,无大寇。”武帝后,汉匈交恶,史籍中不再见关于汉匈“关市”的记载,但河西简牍中却有汉与羌人“关市”的记载。悬泉《诏书月令五十条》明确规定“关市毋索”。悬泉Ⅱ90DXT0216②:39号简载:“闻羌人买谷民间,持出塞甚众。长史废不为意,未有坐者,务禁防之。”其中“羌人买谷民间”,可能正是河西地区汉羌关市的体现。
少数民族及周边国家与汉族民众的商品交易多通过固定的关市,而双方官方贸易则多是在朝贡贸易的框架下进行。其中交易的地区则可能是河西地区的官府所在地。悬泉Ⅱ90DXT0210③:6号简中有琅何羌“奉献诣行在所”的记载。悬泉Ⅱ90DXT0216②:877-883号简即著名的《康居王使者册》,其中有康居王使者来汉奉献橐佗、朝贡贸易的记载,该交易在酒泉进行,由酒泉太守、小吏具体负责。该简册反映了汉代少数民族朝贡贸易和丝绸之路官方贸易的真实情况,弥足珍贵。而其中关于酒泉、敦煌在这些交易中作用的记载,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河西地区的商贸状况。
居延汉简,尤其是肩水金关汉简中有许多内地民众赴张掖、居延、酒泉地区“为家私市”的过所文书。如肩水金关汉简载:“甘露四年正月庚辰朔乙酉南乡啬夫胡敢告尉史临利里大夫陈同自言为家私市张掖居延界中谨案同毋官狱征事当得传可期言廷敢言之正月乙酉尉史赣敢言之谨案同年爵如书毋官狱征事当传移过所县侯国勿苛留敢言之正月乙酉西鄂守丞乐成侯国尉如昌移过所如律令u掾干将令史章。西鄂守丞印。”(73EJT10:120A、B)“私从者河内郡温里左通私市张掖郡中谒移过章曰军候印。”(73EJT24:267AB)这些“为家私市”简揭示了在贸易领域河西地区对内地群众有着非常的吸引力。除了前述内地戍卒赴役河西时会兼营贳卖衣财物外,更有大量内地群众不远千里至张掖、酒泉、居延为家私市。
当然,简牍中一般未记载“为家私市”的具体内容,想来不外乎向物资较匮乏的新成立之河西移民社会输送物质,或利用河西的交通地理优势与匈奴、羌、西域等少数民族外贸往来两种可能。前者反映了汉西地区作为新建立移民社会的商业潜力,后者则是河西地区外贸经济优势的反映。不管是哪种可能,都反映了汉代河西地区商业市场的完善和商品经济的繁荣。
二、商品物价
汉王朝出于抵御匈奴、经营西域的战略需要,在河西地区投入了大量资源进行经济开发,使商品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汉代河西市场上的商品部分为本地所产、金属器和布帛等物,多是从外地转运而来的。由于来源地不同,运输成本也有很大差别,表现在价格上就是布帛和粮食的价格普遍偏高,而牛马等牲畜的价格则明显低于内地。这种情况与河西畜牧业发达而农业、手工业相对落后的实际也是大体相符的。
物价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与商品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居延汉简和敦煌汉简中都有大量当时的物价记载,从中可了解西汉中后期至东汉初期河西地区的商品经济发展情况。
(一)粮食类价格
1.粟价
(1)粱粟二石,直二百,一百钱一石。(E.P.T51:105)
(2)亭长王寿卿,入粟三石三斗,直泉二百六十四,偿奉长。 (D361)
(3)粟一石,直百一十。(H167.2)
(4)出粟二石七斗,直钱二百八十。(E.P.T5:87)
(5)出钱四千三百卅五,籴得粟五十一石,石八十五。 (H276.15)
胜之已得粟二石,直三百九十。(H26.9A)
(6)出粟二石二斗,直钱百七十;出粟二石四斗,直钱百九十。(E.P.T5:134)
(7)今e粟小石六石,直三百六十。(99ES16SF2:1)
在以上所列敦煌、居延汉简中粟的价格最低约每石77钱,最高接近于每石195钱。新莽时期是80泉。可见当时市场上粮食价格在不同季节波动幅度较大。
2.麦价
(8)麦五斗,凡直百九十二。(H332.11)
(9)天子将兵在天水,闻羌胡欲击河以西,今张掖发兵屯诸山谷,麦熟,石千二百。(E.P.P22:325A)
(10)麦百三十余。(D239A)
(11)候史宋君长,入麦二石九斗,直泉二百卅,偿奉长。 (D362)
以上麦价每石有384钱、1200钱,新莽时期是79.3泉。高于内地的粮食价格。
(二)布、帛、服装价格
1.布价
(12)出广汉八稷布十九匹八寸大半寸,直四千三百廿。(H90.56)
(13)当欲隧卒宾德成卖布一匹,直钱三百五十。(D838A)
(14)入布一匹直四百。(H308.7)
(15)恩买布一匹,直四百以上。(E.P.T8:25)
(16)戍卒东郡聊成昌国里何齐贳卖七稷布三匹,直千五十。(E.P.T56:10)
(17)布一匹直五百。 (E.P.T53:52)
(18)布二匹直千五百。(E.P.T59:70)
以上汉简记载,敦煌地区一匹布350钱,居延地区一匹布的价格在350~750钱之间。
2.帛价
(19)千九十匹二尺五寸大半寸,直钱卅五万四千二百。(H509.5)
(20)两帛八匹一丈三尺四寸大半寸,直二千九百七十八,o佐史一人元凤三年正月尽九月积八月少半日奉。(3.5)
(21)河内廿两帛卅六匹二丈二尺二寸半寸,直万三千五十八。(H9.8)
(22)廿日奉一匹三丈三尺三寸,直七百。 (7.22)
(23)正月奉帛二匹,直九百。(89.12)
(24)候长十二人,禄用帛十八匹二尺少半寸,直万四千四百四十三。(10.27)
当时戍边吏卒各月俸禄常有以帛供给者,存放在府库,帛四丈为一匹,价格在325钱至800钱之间,较为稳定。
3.练、缣价格
(25)恿敢卒狐卖练一匹,价钱四百九十。 (D838A)
(26)缥一匹,直八百;代素丈六尺,直三百六十八;白练二匹,直千四百;阜二丈五尺,直五百;练一匹,直千。(H284・36)
(27)十石以买练一匹。(H185.15、217.10)
(28)赦之买收缣一丈,直钱三百六十。(H217・15)
(29)任城国亢父缣一匹,幅广二尺二寸,长四丈,重二十五两,直钱六百一十八。(D1970A)
(30)一千一百六十,受缣五匹,卖雠匹三百。 (H221.19)
(31)缣素上贾一匹直小泉七百枚。(EPT59:163)
练在敦煌地区大约每匹500钱左右,在居延地区价格相当,在700~1000钱之间,但却高于敦煌的价格,是其两倍左右。居延缣每匹价格分别出现过1440钱和300钱,相差巨大。《九章算术》卷3记载:“缣一丈,价直一百二十八。”则一匹的价值是512钱,这当是内地市场缣的一般价格。
4.服装价格
(32)买卒冯自为袍一领,直千一百。(E.P.T59:31)
(33)李文龙袍一领,直二百八十七。袭一领,直四百五十。(D1614)
(34)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广汉县郑里男子节宽德卖布袍一,陵胡隧长张仲孙所,价钱千三百。(D1708A)
(35)七月中B卖缥复袍一领,直钱千一百。(E.F.T51:122)
(36)官袍一领,直钱千二百。(E.P.Tl6:11)
(37)陈袭一领,直千二百五十。(E.P.T59:555)
(38)袍,直千三百。(E.P.T52:91B)
敦煌地区袍和袭的价格在287~450钱之间,居延地区布袍、袭的价格在1100~1300钱之间。这一情况表明,袍和袭是外来商品,由于居延地区远离丝绸之路交通线,价格远高于丝路重镇敦煌。
(三)肉食类价格
1.肉价
(39)广武隧买肉廿三斤,直钱二百七。(D1701)
(40)肉十斤,直卅。(H173・8A)
(41)肉c斤,直百廿。(E.P.T51:235A)
(42)凡肉五百卅一斤,直二千一百六十四。(H286・19A)
(43)出钱六十,买肉十斤,斤六钱。(X0213②:106)
(44)母纫中君肉十五斤,钱百。(E.P.S4T2:15
(45)肉百斤,直七百。(乙附29A)
上述简中,居延地区肉价大致在每斤3~7钱之间。敦煌地区肉价每斤约12钱,最大差价竟高达4倍。这一情况表明,居延地区畜牧业发达,肉价便宜;敦煌地区畜牧业远不如居延地区,且人口众多,消费量大,故肉价高出很多。
河西汉简中,有时也以粮食来计算肉价的,如:
(46)肉二十斤,直一石二斗升。 (D310)
(47)肉十斤,直二石斗八升。 (D309)
(48)肉五十斤,直七石五斗。(E.P.E22:457A)
(49)十斤,直二斛;凡肉百二十斤,直二十斛。(E.F.F40:76A)
上述简说明,用粮食来衡量肉价,变化较大。是因粮食品质差异和不同动物的肉的差异所致。若同一品质的粮食换同一品质的肉,肯定没有这样大的差异。
2.鸡的价格
据悬泉汉简《元康四年鸡出入簿》载:“所置自买鸡三双,直钱二百卅,率双八十。”“正月尽十一月丁卯,置自买鸡十五双一枚,直钱千二百一十五。”居延新简EPT51:223:“出百八十,买鸡五只。”由以上记载可知,敦煌地区当时鸡价平均为39~40钱之间,居延地区鸡价每只36钱,两地鸡的价格差距不大,比较稳定。
3.鱼价
从居延汉简中大量鱼的买卖记载来看,当时居延地区水源充足,有很多的湖泽和水塘,出产的湖鱼和河鱼较多,市场上出售比较普遍,鱼价也较为便宜。如居延汉简274.26A记载:“出鱼卅枚,直百。”其中的“直百”后有缺字,推测30枚鱼所值当在100钱以上,因此这枚简所记鱼价当在一枚3~6钱之间。EPT65:33载:“并负掾鱼卅头,直谷三斗。”一头鱼平均值谷一升。据居延汉简记载,居延地区谷价一般在100~150钱之间,则此处鱼价当在每头1~1.5钱之间。
(四)酒价
(50)酒二石三斗,直四斗。(E.P.F22:457A)
(51)出钱百六十,沽酒一石六斗。(XⅡ0113②: 24)
(52)出百卅,沽酒一石三斗。(E.P.T51:223)
(53)酒一石八斗,直二百七十。(敦煌776)
(54)酒二,直六十。(45.29)
(55)出百卅,沽酒一石三斗。 (《新简》EPT51:223)
上述简显示,在敦煌地区酒一石约值150钱,而居延地区在100~300钱之间。《九章算术》卷7记:“醇酒一斗,直钱五十,行酒一斗直钱一十。”则醇酒每石500钱,行酒每石100钱。 由于各地行情不同,酒的品质不同,酒价出现差异是正常现象。
(五)畜产品价格
1.马价
(56)传马死两匹,负一匹,直万五千,长、丞、掾、啬夫负二,佐负一。 (X14)
(57)用马五匹,直二万。 (H37.35)
(58) [] 马钱五千三百,已入千二百,付隧卒丽定,少四千一百。 (H206.10)
(59)第廿三候长赵佣责居延骑士常池马钱九千五百。(H35.4)
(60)甲渠候长李长赣马钱五千五百。(H143.19)
以上马价分别是9000钱、7500钱、4000钱、5300钱、9500钱、5500钱。马因为等级的不同、种类和用途的不同,往往价格相差较大。在《九章算术》卷8则有马一匹5454钱的记载。
2.牛价
居延汉简所见牛价较马价为便宜。“礼忠简”载:“服牛二,六千。”其中牛价3000钱一头,但同一简所载马价则为4000钱一匹。“徐宗简”载:“用牛二,直五千。”其中牛价为2500钱一头,较前条所记价钱还低。EPT53:73:“口买肩水尉丞程卿牛一,直钱三千五百。”即牛一头价3500钱,也较马价便宜。
3.羊价
(61)出羊一头,大母,子程从君巨买,贾泉九百;出羊一头,大母,子程从君巨买,贾泉九百R十五;出羊一头,大母,勒君兄买,贾泉千;出羊一头,大母,君巨去时与巨相用伯通今子程买,贾泉千。(H413.6A)
居延汉简所见王莽时期的羊价波动较大。上文所述当在王莽时期,其中羊价在900钱至1000钱之间。但王莽地皇三年(22)《劳边使者过界中费》簿册又载:“羊二,直五百。”折合一只羊价为250钱,可能是小羊。
三、贸易管理
商品贸易是国家经济命脉之一。《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④汉王朝重视商品贸易,政府往往直接参与到商品交易的管理中,在稳定市场秩序、监管商品运输、范交易行为方面都有明确的措施。
市场是交易行为的主要发生地,为加强市场秩序管理,汉王朝在京师及各郡县市场都设有管理市场秩序的官员。其中重要经济中心如长安,既有受京兆尹管辖的市令、丞,又有受左冯翊管辖的市长丞。⑤而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等区域经济中心则一般设有市长。⑥这些市令长丞一般皆为县级官吏。其它地区的市,则级别较低,一般由市掾、市啬夫等市吏管理。《汉书》卷76《尹翁归传》载,西汉中期尹翁归曾为平阳市吏,《后汉书》卷77《酷吏列传》载西汉末年或新莽时期,樊晔曾担任新野市吏。居延汉简中也有“市吏”。《汉书》卷86《何武传》载,西汉后期蜀郡有市啬夫。《后汉书》卷72《方术列传》载,东汉时汝南郡有市掾。由此可见,在郡县治所市场设置管理市场秩序的“市吏”应为两汉通例。河西地区作为汉代商品贸易繁荣地区,也不例外。河西简牍载:“伐胡卒熹责布一领,直千八十……已得钱二百,少八百八十,伐胡卒责广地次燧长陶子赐练襦一领,直八百三十,今为居延市吏……”(EPT59:645)简中的“居延市吏”当即市掾、市啬夫之类管理市场的官吏。居延为河西边塞最前沿的县之一,居延县设有市吏,则作为郡治所在的得、禄福、敦煌、姑臧及其他各县也都设有管理市场的市吏。据《汉书》卷24 下《食货志》(《史记》卷30《平准书》所记同此)载,汉武帝时,曾“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由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王莽当政后,又仿《周礼》古五均制度,在长安等地设“五均司市师”,以每季度中间一个月的商品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各种商品的标准价格,即“市平”。若“万物n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氐同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即如果五谷、布帛、丝绵等生活必需品供大于求而出现滞销,由各市均官按其本价予以收购,不要让出售者亏本。当市场物价超过“市平”价格时,由均官按照“市平”价格出售所掌握的货物,促使市场物价回落。当市场物价低于“市平”价格时,则不予干预,以防止囤积居奇行为。河西汉简显示,平准与五均制度都曾在居延推行。
二月戊寅,张掖太守福、库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卒人,谓县,律曰:臧它物非钱者,以十月平贾计,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贪利,贵贾贳予贫困民,吏不禁止,浸益多,又不以时验问。(居延4.1)
国安e粟四千石,请告入县官,贵市平贾石六钱,得利二万四千;又使从吏高等持书请安,安听入马七匹,贵九三万三千,安又听广德姊夫弘请为入马一匹,贵千钱,贾故贵登故(居延20.8)
其市买五均之物及盐而无二品。(EPT6:88)
居延4.1号简记载有某年二月张掖太守府责令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等,就戍田卒高于“十月平贾”的价格将官袍衣物赊卖给贫困民之事进行调查验问;20.8号简记有名国安者,将四千石粟以每石高于市场平价六钱的价格卖出,获利二万四千钱,后来的马匹交易也是以“贵贾”进行的。由此二简或知,与代田法一样,汉武帝时的“平准”制度也已推行于河西。 EPT6:88号简下部半缺,文意不明,但其中的“五均之物”即由五官均定价格之物。据此可断定此简年代应属王莽时期,而且五均制确已在河西实行。这些经济政策的执行,显然当有相关市场的官吏负责。
秦汉王朝规定,吏民出入关津、往来各地,均需持有关部门发放的传(即通行证明),从事商业买卖者更不能例外,以便国家征收商税、稽查贩运商品是否违规。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有《关市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津关令》,都涉及对相关贸易行为的规范。后者中就有关于马、牛、黄金、铜、铁器物出入关的规范条文。汉文帝十二年(前168 )“三月,除关,无用传”,曾一度取消出入关津的通行证。但汉景帝四年(前153 ),因七国新反,为“备非常”,又恢复了“用传出入”的旧制,此后该制度一直延续。河西汉简中有大量出入关的过所文书副本,反映了“用传出入”制度在河西的普及,其中不乏以经商为目的者:“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以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闰月丙子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掾晏/令史建。”(15.19)“元延二年七月乙酉,居延令尚、丞忠移过所县可津关,遣亭长王丰以诏书买骑马酒泉、敦煌、张掖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守令史诩、佐褒。七月丁亥出。”(170.3A)“元始元年九月丙辰朔,乙丑,甲渠守候政移过所,遣万岁燧长王迁为燧载垭,门亭坞辟市里毋苛留止,如律令/ 掾。”(EPT50:171)
15.19号简是“为家私市”者的出入关凭证,得义成里崔自当向北乡啬夫申请去居延经商,啬夫根据崔自当没有入官狱和赋税皆给的情况,判断有资格得到传,并转告肩水金关和居延县索关。170.3A号简则是居延派遣亭长王丰前往酒泉、敦煌、张掖为官府市买骑马的公务用传,要求所过县道提供传舍服铡EPT50:171号简则表明凡是过往门亭与出入河津关、乌辟市里一样,都要查验通行证。可见当时的商人出入、经商贩运货物,都必须持有符传即通行证方能过关,以加强对过往商人和车辆的管理和控制。
除了重视对关卡和市场的管理,保证商品流通和售卖终端环节的有序外,汉政府还重视对小型私人商品交换行为的管理。居延汉简中有不少戍卒贳卖衣物的契约。“元康二年十一月丙申朔壬寅,居延临仁里耐长卿贳买上党潞县直里常寿字长孙青复绔一两,直五百五十,约至春钱毕已,姚子方。”(EPT57:72)“元平元年七月庚子,禽寇卒冯时卖橐络六枚杨卿所,约至八月十日与时小麦七石六斗,过月十五日,以日斗计,盖卿任/ L小麦。敦煌。”(1449A、B)EPT57:72号简中的居延临仁里耐长卿在十一月壬寅(七日)从来自上党郡潞县直里的常寿(字长孙)处赊买了一件价值550钱的青复绔,并约定至来年春天将所有欠款付清。敦煌1449A、B号简也是贳卖契约,由盖姓男子为担保人,契约规定到八月十日以七石六斗小麦偿还,如超过当月十五日,则每超过一天加付一斗。表面看来,这些契约中涉及的交易基本完全属于私人交易,与政府无涉,但如果考虑到这些契约一般出土于边塞屯戍系统的候官遗址,就知道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种对交易情况详细说明的文书大部分应是被称为“贳卖名籍”或“自言责(债)”文书的证明材料。居延甲渠候官遗址出土有大量“贳卖名籍”或“自言责(债)”文书,如EPT51:8号简“障卒尹赏・自言责第廿一隧徐胜之长襦钱少二千”,就是障卒尹赏上报候官要求追债的文书。而代表政府的候官往往有为戍卒戍吏追债的义务。EPT51:25号简“殄北候令史登不服负临木候长宪钱谓临木候长宪・一事集封四月己卯尉史奏封”,是一封文书奏封记录。奏封文书是甲渠候官发给属下临木候长宪的。从简文可知,临木候长宪曾上报甲渠候官,要求其代自己向跨区域的殄北候官令史登索债。甲渠候官履行了此职责,但殄北候官令史登并不承认自己曾负临木候长宪钱,甲渠候官故发信向临木候长宪说明情况。EPT52:21号简“自言责士吏孙猛脂钱百廿・谨验问士吏孙猛辞服负已收得猛钱百廿”,则记录了一件成功收债的事务。由此可知,汉代河西地区的地方和屯戍官府通过代为收债等行为在履行着规范私人商品交易的义务。 EPT52:55号简载:“属甲渠候官诏书卒行道辟姚吏私贳卖衣财物勿为收责”,虽明确规定对某些商业行为政府并没有代为收债的义务,但这种排除为某些非法买卖行为收债的规定,恰说明当时官方对合法商业行为是有着代为收债等普遍规范、管理义务的。而这类行为需由皇帝诏书规范,更说明了汉代官方对贸易管理的重视。可以说,汉代河西汉简中的大量与收债有关的档案文书既反映了汉王朝对民间贸易管理的严密性、普遍性,也反映了河西地方政府对急需商贸维持的早期移民社会的扶持、稳定。
河西汉简表明,两汉时期随着丝绸之路的畅通和经济的发展,河西地区商业贸易活跃,贸易市场及其管理制度已经形成。河西地区位于古代丝绸之路的咽喉要道,河西地区商业贸易的发展,为丝绸之路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注 释]
①王子今:《汉代丝路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论“戍卒行道贳卖衣财物”》,载氏著《秦汉社会史论考》,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25页。
②张俊民:《居延汉简纪年考》,见《简牍学研究》第三辑,甘肃人民出版社,第132~154页。
③王海:《河西汉简所见“辟”及相关问题》,载《简帛研究200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页。
④[西汉]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55页。
⑤[东汉]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36页。
⑥[东汉]班固:《汉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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