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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事事处处争做勤政廉政优政的表率。在工作中增强*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尽其力。时刻记住人民赋予了重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心实意为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二要增强宗旨意识,切实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便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在三个方面率先垂范:
一是在深入群众方面率先垂范。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服务,特别是要为社区弱势群体服务,办好一些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是在工作创新上率先垂范。认真切实转变思维方式,积极探索为居民群众服务的新思想、新办法和新途径,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在为群众服务上创新更实效、更简便的途径和方式。三是在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上率先垂范。必须以自己的人格力量赢得群众的尊重和信赖,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沾的东西坚决不沾,不该做的事情坚决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
三要强化廉洁从政意识,严格自律,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一要能顶得住歪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所俘虏。二要耐得住清贫。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并且特别注意处理好“先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因为社会发展总有个过程,总要经过从少数人富裕到共同富裕的阶段,但这个阶段我们党员干部绝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先富起来,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执政地位所决定的。三要抗得住诱惑。要严格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还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制度
1、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2、建立完善系统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3、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电力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5、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工程廉政条款,在工程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质量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严格执行行业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监督;
6、加强对电力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上级纪检部门审查备案。
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基层供电所财务收支、电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8、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及分公司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农网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电网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社会中处罚的产品琳琅满目,从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到合同法中处罚性的违约金,到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再到刑法中的刑罚等。我们现在主要讨论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即资本对于劳动力的控制的表现形式。处罚意味了主体违反了某种受强制保护的规则后的社会代价,或者说是报应的成本。其实我们首先应当为惩罚正名。一般意义上的惩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条件性, 实施惩罚必须以处于某集团或团体组织中的成员行为违规并触特定主体的利益为前提,即以造成损失和违规为前提条件;(2)临时性,惩罚是临时剥夺当事人的某种权益,是一种手段,不以惩罚为目的;(3)报应性 ,违规者要为自身行为不当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自己的不利益;(4)惩戒性 ,如果使用适当,惩罚可以使违规行为者得到遏止的暗示,也可使其他主体习得到间接经验,不敢犯类似的错误,具有警示的性质,即可以威慑未来事件潜在的危险;(5)相对性,惩罚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动态性。(6)惩罚的局限性。惩罚不是万能的,效能是有限的,本身处罚的负面效应。使用不当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旧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确立的是企业对职工的惩罚的概念范畴体系,有的叫纪律处分,有的叫行政处分,有的叫行政处罚,有的经济处罚,个人以为“企业对职工的惩罚”这是经济性概念和行政概念的混合,从法律角度应当叫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分。根据《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员工的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事实上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的区别。纪律处分是指社会组织对违反组织章程、内部规章制度的内部成员给予的处分。二者的区别是:第一,实施的主体不同,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处分,纪律处分是社会组织实施的处分;第二,实施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对象是社会组织的成员;第三,依据不同,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纪律处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章制度、决议等。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分概念的混淆不清是我国目前企业对劳动者处罚混乱的典型症状。
一、解读《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事过境迁
(一)《奖惩条例》颁布之后的经济体制的变迁从以后,中国为了迅速实现工业化,使国富民强起来,制定了把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重工业是一个花费资本巨大的一个产业。因此有统购统销制度、人民公社制度、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服务于优先发展重工业。其中城市中的国有性质的企业的一切资源配置全都成为政府行为,老动者进入单位的门,就是单位的人。劳动者的政治前途,事业成败,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甚至子女受教育的幼儿园、学校,单位都大包大揽了。如果没有特别的意外的话,用人单位从此成为每一个老动者的依附的命根子。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正是在这样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出笼,在以固定工为主体的劳动用工条件下制定的,企业劳动者作为计划经济的要素,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由政府纳入了计划的编制。企业严格限制劳动者的流动,企业无权通过将不合格的劳动力资源剔除出企业,当然由于没有市场竞争也就没有必要剔除出去,也就谈不上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同样当时也没有劳动力市场。公有制的企业为了维持内部的计划经济模式的正常运作,在企业实行行政化管理的背景下企业对内部的职工的惩处成为了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是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几经曲折改革后形成了崭新的孕育着巨大风险和机遇的市场模式,新的多元化的利益元素开始在旧的劳动关系管理格局中激荡。
(二)《奖惩条例》颁布之后劳动力资源市场的变迁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是谈不上劳动力市场的,中国这二十多年经历了劳动力市场的从无到有的重大变迁,劳动力市场的形成,首先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来说,原来只能在农村从事种粮食生产,在田地里劳作的人,现在不必再局限于农业生产了,可以转移到乡镇企业,而且现在也可以转移到小城镇,中等城镇,甚至转移到京沪等这样的大城市了,那么这是一个新的变化。其实是对于城市职工来讲,那么过去是铁饭碗,没有竞争。有权在中学毕业以后或者大学毕业以后由国家包办工作,那么现在竞争激烈众所周知,这个竞争者首先是外来务工人口,也就是农村转移到城市来的劳动力。 再次国有经济不再是劳动者就业的唯一渠道,那么现在更多的劳动力被配置到非国有经济里面去。 第四,非正规就业在吸收劳动力就业这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劳动力市场的前提下配置劳动力资源,进一步发育劳动力市场,首先要清除过去妨碍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制度障碍。
(三)《奖惩条例》颁布后劳动关系的属性的变迁
与计划经济时代比,劳动关系日趋明朗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益主体关系不是清晰明确的。国家代表全社会利益,企业行政和职工都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身份,表现为利益一体型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动行政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表现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直接构成并自行管理的系统,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资本和劳动力利益的差异型关系。同时,由于双方主体之间利益诉求存在着差别和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日趋契约化,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节方式主要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且劳动关系市场化,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劳动关系的形成、劳动条件的确定以及劳动力价格水平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力市场供求的状况。因此包括《奖惩条例》在内国家或地方颁布的处罚规定以及许多企业内部制定的处罚规则明显有参照《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痕迹。过去的劳动关系的行政属性是对公有制企业采取政企不分的劳动关系从的行政属性走向商业属性,开始具备一种社会契约化的体征。
(四)《奖惩条例》颁布后劳动关系的调整理念的变化
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的行政化管理和员工的国家干部的身份待遇,因此出台了这种类似于如今公务员处罚条例的规定。建国以后,经过民主改革,所有国营企业也建立了与当时苏联体制相仿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关系被当作一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来看待,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往往不加区别,许多劳动法规也被定性为行政法规,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也往往是融合在一起。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和平等经济。与此相一致的是,注重平等、自愿原则的民法理论开始在我国得到重视。这一理论进而被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很多民法学者主张将这种劳动关系视为民法的调整对象。由于劳动者先天和后天具有的弱势地位,导致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局部范围出现比较严重的劳资矛盾,为了调整这一日益敏感的且关系社会主义发展的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国家介入来平衡这种容易失衡的劳资关系,劳动法也越来越被赋予社会法的色彩,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我国劳动关系的价值的调整由此可见经历了从公法调整再到私法调整再到社会法调整的过程,完成了从人身依附到形式平等,再到实质平等的社会进步过程。公法一般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不能因为劳动关系以及劳动法的公法成分非要参照行政管理模式。
二、质疑在企业管理领域的惩罚原理
计划经济时代特殊的劳动关系和管理模式的大前提以及如此背景下演绎出来的小前提,使处罚成为维持稳定呆板的劳动系统的最为有效得手段,来维持企业组织庞大的行动能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行使着半政府的职能。企业职工基本上是终身制以及接班制,即职工进入企业之后,大多数是有进无出。如果职工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企业是不能辞退他们的,所以在许多情况下,不得不借助处罚的手段进行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似乎罚款成为企业行之有效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办法。
(一)消极影响的心理学分析 实证的行为心理学上认为,在可以计算的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对所损失东西的价值估计,比得到相同价值时的估价高出两倍。而且,当所得比预期多时,人们会很高兴;而当失去的比预期多时,损失带来的心理痛楚胜过认为人们最在乎的是他们已经得到的东西。占有的时间越长,失去的痛苦越大。加上数千年惩罚的报复性和习惯性,认为惩罚带来的违反规则的成本足以遏止人对规范的挑战心理。通过惩罚原理达到循规蹈矩的增强目的。将这种惩罚的原理利用得淋漓尽致,工具主义的管理理念的异化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就得罚,管理者们迷恋于万能主义的惩罚,但是现代的管理文明强调管理的人性化,注重人权惩罚面临着全面的社会文明的挑战,管理的工具主义威胁着人类本身的价值。从管理学的发展来看,倾向于采用经济惩罚手段的人是越来越少了。最早的管理思想中,管理者会假设员工都是懒惰的、不自觉的,所以要用监管的方式来管理员工,如果员工违反了管理者的规定,自然要对员工进行处罚;现在的管理思想中,管理者会把所有员工都假设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是拥有创造力的人,因此管理倾向以结果为导向,即按照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确定员工的报酬,而经济惩罚已经在逐渐淡出,已经被其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使用,因为管理学理论正在朝着越来越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在计划经济行政化管理的情况下,企业管理职工更多的是使用行政手段,缺乏用法律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管理企业,更缺乏先进的企业文化的管理效应。处罚作为较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措施,是符合当时的时代特点的。当前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即使企业使用某些行政手段管理企业,也绝不是政府性的行政手段,而应该是企业性的管理手段。值得一提的是,处罚并不是万能的。企业管理和劳动管理手段多种多样。罚款适用的情形不应当过于宽泛。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通过教育、纪律处分、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还可以通过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试用期合同来解决。惩罚是一种负增强的行为矫正技术,消极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惩罚权,容易使下属迎合上司的喜好,对上级惟惟诺诺,不提出自己的思考。动辄处罚会对员工心理造成冲击,员工会觉得自己本来固定的收入被扣掉了一部分,从而产生怨气。惩罚带来的强烈的剥夺感和屈辱感,在可以闭合的劳动力系统中劳动者往往会在优选择的情况下离开原先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余地的劳动者只能“忍辱负重”继续工作,但是已经严重影响其工作质量和生活的质量。
(二)负面影响的成本管理学分析 近年来由于劳动力市场残酷竞争,劳动力剩余问题严峻,用人单位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拼命地降低成本和追求利润是吾人可以否认的事实,因而各种利益集团利用这种供求关系,为了自身的利益压低劳动者的使用成本,甚至于不惜非法处罚劳动者,企业制定自己的家法,处罚依据本身不合法,处罚员工随意性大,不讲求合理性,倾向领导的情绪化,程序不合法问题非常严重,劳动者为了保住一份工作往往面对企业非法处罚无可奈何,这种企业内部的“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者劳动者的权益,企业的管理者对劳动者的惩罚容易激化劳资矛盾,近年来因为企业处罚员工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攀升,使劳动者和管理层关系紧张,造成了劳动力对资本的严重的信任危机,使企业内部的沟通成为严重的问题。管理者运用权力的方式直接影响下属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场所的氛围,所以它对于管理者十分重要。利用各种“花样”来处分员工,在本质上是为了阻止员工继续犯错,改善其工作态度,这种方法本身并没有错。企业借助自己的优势,利用劳动者的弱势,企业任意挥动乘法这根大棒,动辄惩罚劳动者,如停职、降职、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强行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细节。实施惩戒性规范则是要付出代价的,并非轻而易举的达到目的的。事实上惩戒者要依赖被惩戒者的支持,并且事后在与他人讨论有关事件时,要得到舆论(第三者)的支持。虽然企业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同样受到目标行动者的行动的外部影响,但是这里的规范对于劳动者来说,始终是一种倾向分离性的规范(即用人单位作为目标行动者所占受益者的比例较小),而用人单位则接近于共同性规范(用人单位作为目标行动者占受益者比例很大)。这样使得劳动者倾向于抵制规范,即使用人单位所拥有的控制权(可以充分惩罚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影响很大,但是这种惩罚所获得的利益却是有限的。因为这种惩罚往往得不到被惩罚者的支持,同时实施惩戒者事后也不能得到其他行动者的支持。可见惩罚是具有边际效应,越是苛刻的盛行的惩罚主义越是造成混乱和不效益。惩罚会带来的价值有些时候足以抵消惩罚的效应,过多的使用惩罚也是管理者的一种无能表现。我们无法想象劳动者兢兢业业地劳动只是在处罚大鞭的挥舞下成就的现代劳动关系的管理文明。
三、亟待解决的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存在的弊端
目前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合宪性、合法性、人道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作为两个利益并不完全重叠甚至相对对立的利益范畴,实务中的不规范现象亟待解决,这是我国各种使用劳动力的经济实体所面临的共同 的人力资源的管理难题。
(一)处罚的范围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各类企业中,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司空见惯。按照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的规定, 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有权对职工实施罚款。该条例第11条规定了范围。(1)其中“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无法判断“经常”的标准,缺乏操作标准。(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无法判断后半部分是否为发生影响秩序的结果作为认定的标准。(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的条款,无法判断是并列关系和承接关系,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范围也没有界定,属于政治性的概念。(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经常”没有明确界定,未量化处理,缺乏可操作性。(6)“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中“投机倒把”的称法已经没有详细的依据了。(7)“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只说明触犯刑律才由国家司法机关惩处,明显政企不分,代替行政权的痕迹浓重,且可能导致重复处罚。(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这款兜底性的条款更是为企业大开方便之门,企业往往擅自扩大处罚范围。
(二)处罚的依据存在的问题 首先,《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作为企业处罚劳动者的依据,但是由于年代久远,不适应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目前企业仍然拿着这些旧船票来处罚劳动者,弊端久亦。《奖惩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个体工商户、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除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企业中,都存在对职工罚款的问题,而这些企业行使罚款权目前是无法可依的。甚至于也已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其次,司法解释认可了企业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看,对企业规章的内容合法性规范、规章的制定程序以及公示的方式等都没有具体规定或根本没有规定。法律的真空地带不仅导致劳动者自身维权的缺乏依据,也使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在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过程中没有具体依据。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处罚依据,个人认为不应合法,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不是强制的,用人单位往往提供格式合同,劳动者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倘若处罚条款加入合同中,增加了处罚侵权的概率。
(三)处罚合理性存在的问题 《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是没有严格的实施界限,企业自由裁量的范围较大,有的企业只是选择性的将这些惩罚措施变通使用,甚至有的企业与行政处罚法中的人身罚,行为罚、申诫罚、经济罚的处罚方式混同,这些模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处分条例有着明显的行政痕迹,且各企业中普遍存在奖惩不对称的问题。企业中普遍存在以扣代缴的经济处罚的做法,《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众多企业往往是采取超过月工资的20%,认为是“一般”,所以可以特殊。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以罚代赔现象。赔偿和罚款不同,罚款属于处分性质;赔偿是职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企业常常采用处罚代替赔偿。惩罚劳动者常常的体现个人意志,体现了上司的个人情绪性、随意性和偏激性的特点。由于我国私人资本的不断发展,许多私营企业如雨后的春笋一样遍地开花,私人资本的对利追求的极端性,导致私人企业老板不惜侵害员工的合法利益,甚至随着自己的情绪随意不人道地处罚员工,甚至于用私人暴力对劳动者进行侵害。私人老板会因为个人酗酒、家庭矛盾或者工作的不愉快宣泄在处罚劳动者的身上,国内已经有了并不少见的报道。
关键词 高校 违纪行为 分类方法
一、前言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高校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生活管理秩序、塑造学生遵纪守法人格品质的重要制度。因此,它首先应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同时也应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科学性。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还存在着弊病。高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因分类不清而导致的处分不当显得尤为突出。同一违纪行为在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处分,概括性条款的滥设,违反了法律明确性原则,加重了学生的处罚。这势必是对求学路上的学子的不公正。因此,高校学生工作管理者必须在依法治校这一大背景下,积极思考如何健全和完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使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合法、合情、合理,得到学生、学校及社会的普遍认同,这也是促进高校法制建设进程的要求。而目前我国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对学生违纪行为分类的方式方法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些相关的学术著作也未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分类方法作系统的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对各高校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方法的研究,探讨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时对违纪行为的科学性分类方法。
二、我国高校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方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高校关于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方法的现状
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大量关于高校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地高校均已形成各有特色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通过研究我国五十六所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在归纳总结后,笔者将各高校学生违纪行为的分类方法划分为以下四类:
1.直接列举法:具体形式是逐条列举学生的违纪行为并附相应的处分,并不考虑各条款之间的相关性。如“第十五条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在男女交往过程中,违反道德规范,影响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按处分类型列举法:具体形式是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类型进行分类,将适用相同处分方式的违纪行为归纳至同一条款,并在每一条款下列举学生的违纪行为。如“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持械打人……。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记过处分:(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按行为性质列举法:具体形式是,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违纪行为归纳至同一条款,并在每一条款之下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分。如“第二十八条打架斗殴的,分别处理如下:(一)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一)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二)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4.按相近行为性质分章节列举法:具体形式是,在上述第三种分类方法的基础上,将相近性质的违纪行为归纳至同一章节,在同一节下逐条列举不同情况的违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如“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第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置者,在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后,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二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节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研究过程中,笔者还发现有些高校会将以上学生违纪处分分类方法混合应用,因其不具有代表性,在此不作叙述。
(二)目前我国高校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方法存在的问题
以上四种典型的分类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高校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了划分,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通过分析采用上述分类方法制定出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笔者认为高校在适用这四类分类方法过程中各有利弊。
1.直接列举法:显而易见,直接列举方式的优势在于,在制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时较为容易编写。但是,其缺点也是这四类方式中显露最多的:首先,条理不清,没有按照一定的规律列举,容易造成条例内容的重复或遗漏;其次,此种分类方法缺乏规范性,造成相关学生管理部门以及学生查找及适用违纪处分条款困难,甚至导致在追究学生违纪行为责任时无“法”可依。最后,高校在具体适用直接列举法上,易出现非方法本身造成的问题。规定过于宽泛与模糊,条款适用弹性太强,造成了管理规定的参考价值不足,致使相关学生管理部门的解释权滥用,造成对学生的不公。
2.按处分类型列举法:此种分类方法把给予同一处分的违纪行为归于一处,从整体上看,采用此种方式制定出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条理清晰,对每一种违纪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处分方式。其缺点则体现为,高校在具体适用上,易出现非方法本身造成的问题。处分规定过于僵硬,而违纪行为却描述地较为概括,譬如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虽存在不同的情节但仍适用于同一处分决定,这也会造成对受处分学生的不公正。
3.按行为性质列举法:此种分类方法的优点是,具体的违纪行为罗列清楚,层次感强,在相应的行为分类下快速查找对此种违纪行为规定的具体、明确的处分方式,便于相关学生管理部门以及学生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且依据行为分类,可以把具体的违纪行为分得较为详细,根据某一违纪行为的不同情节适用不同的处分方式,对受处分学生也显得较为公正。相对应的,采用此种分类方法,作为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排列顺序没有按照一定的标准,多表现为校内的违纪行为与校外的违纪行为、学习方面的违纪行为与生活方面的违纪行为在排列上相互穿插,从整体上看仍无条理性。
4.按相近行为性质分章节列举法:此种分类方法是依据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和需要,在第三种分类方法的基础上加以改进而成的。这种方式不仅具备第三种方式的优点,且其将相近性质的违纪行为归纳至同一章节,使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逻辑清楚,每一章节的属性更加鲜明,大大提高了查阅的效率,增强了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规范性,并在较大程度上克服了直接列举方式存在的混乱、条理不清的弊病,且不易导致遗漏或重复相关违纪行为。当然,其缺点亦是存在的,在归纳违纪行为时,易产生交叉性和无关性。
由此看来,这四种主要的高校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方法虽有优点,但都不免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给高校适用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时带来了不便,也给违纪学生带来了不公,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这给日后学生与高校产生关于违纪处分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我国高校学生违纪行为分类方法的启示
纵观以上主要分类方法的特点,以及各高校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适用的实践中产生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上述第四种关于学生违纪行为的分类方法优于其他三种分类方法,较能符合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要求。但是,此种分类方法仍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且多数高校在采用此种分类方法制定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时并没有将其优势完全凸显出来。科学的分类方法不仅在实际适用上显现出明确、高效、便捷等特点,而且通过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可以达到预防违纪行为发生的良好效果。另外对解决学生与高校关于处分决定的纠纷将产生积极影响,亦是高校学生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三、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完善
笔者吸取各高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之精华,去其糟粕,另外结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在第四类分类方法的基础上采用一种关联规则挖掘的方法,以完善现有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目录: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二节扰乱社会稳定、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的行为;第四节扰乱学校管理、教学秩序的行为;第五节违反考试纪律、学术道德的行为;第六节其他行为;第七节给予减轻处罚和加重处罚的情形。
笔者在此简单陈述设计该种分类方法的思路及其优势。首先,笔者将高校学生可能涉及的所有违纪行为罗列出来,采用关联规则挖掘的方法(譬如在统计相关案例时,通过数据挖掘,赌博与聚众闹事的关联性很强,常同时发生,故将两者归为一类),将属性关联相近的违纪行为归纳为一节,共分为七节,这样能在较大程度上避免采用第四种分类方法在归纳具体违纪行为时产生的交叉性和无关性。其次,笔者建议条例应尽可能详细,避免管理规定的盲点。最后,为避免违纪处分条例适用上的僵硬,笔者在第七节追加给予减轻处分、加重处分的情形,增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适用违纪处分的弹性,使规定不致过于死板,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合理处分决定的产生;且在处理特殊违纪行为情形时,赋予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处分违纪学生时回旋的空间,同时给予犯错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较好地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够符合目前多数高校相关学生管理部门的管理需要。
参考文献:
[1]许文.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2]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为了加强实训室的管理,净化实训室环境,严肃实训课堂纪律,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实训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效果,保证实训教学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训课任课教师须知:
1.使用实训室必须列入实训教学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实训室,应提前两周向实训中心提出申请,经实训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2.提前10分钟到达实训室,进入机房保持实训室卫生。
3.指导学生根据安排在对应的机器上进行上机实验。
4.教育学生遵守实训室各项管理制度。
5.指导学生围绕课堂教学内容进行学习,负责维持正常的教师秩序,认真巡查,及时制止学生在课堂上大打游戏、聊天或者进行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操作,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如对违纪行为视而不管,追究任课教师的责任。
6.组织和指导学生填写有关实训记录和设备使用记录,同时也要如实填写实训指导记录并按规定及时上交。
7.负责安排学生在实训结束后做好卫生清洁工作,实训结束时通知实训室管理人及并接受其检查。
8.对不认真执行以上有关制度的老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本学期考核扣分、综合考核降分等处理。
二、实训室使用班级和学生须知:
1.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训中心的安排在指定的实训室进行实训。
2.进入实训室应听从任课教师及管理人员的安排,对号入座。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调换位置,否则后果自负。非实训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训室。
3.严禁在实训室内玩游戏,上QQ聊天、听音乐、插入U盘等存储设备、给手机充电、看电影和登陆不健康网站,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4.注意保持实训室的环境卫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易燃和强磁性物品进入实训室;严禁带食物和饮料带进实训室;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5.做好机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如实、详细地向任课教师或者实训室管理人员报告。如不及时报告,责任自负。
6.严禁拔换实训室机器配件,若擅自拆卸设备或者将实训用品带出实训室,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爱护实训室的一切设施,严禁更改机器设置。不得有破坏电脑设备的行为,不得随意删除文件或者拷贝并散播病毒文件,不得在设备和课桌上乱涂乱画。对于故意损坏实训室设施的行为,对人为设置障碍或故意损坏设备的行为,除赔偿相关费用外,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8.实训时不得随意走动,要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以免影响他人学习。
9.下课前应按正确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清理后好桌面物品,保证实训室的整洁,将桌椅板凳摆放整齐。负责卫生值日的同学要对本班使用的实训室的卫生状况进行打扫和检查。其卫生状况经实训室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11.每次使用实训室,班长或者学习委员必须认真填写《实训室使用情况登记表》并及时交给实训室管理人员,并接受实训室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三、实训室管理人员须知:
1.根据实践教学计划和有关课程使用实训室的申请,提前安排好各有关实训的实训地点。
2.实训前要按照要求做好实训设备的准备工作,检查有关设备的完好情况,如发现故障应及时解决,以保证实训的顺利进行。
3.上班时间不得离岗,保证及时解决实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4.有责任与任课教师一起巡视督查,及时制止学生在课堂上打游戏、聊天或进行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操作。
5.督促实训室使用班级做好实训室的日常卫生工作,并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卫生打扫的班级和学生,要追究责任人并记录上报。
6.定期检查实训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好程度,做好实训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率。
7.发现病毒、黄毒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8.负责实训室物资设备的保管工作,建立明细账卡,认真记录,及时清点,使实训室物资设备的账、物、卡相符合。
9.负责实训室的安全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尤其是检查机房的电脑、电源、插座等有无安全隐患,严禁在机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私接电源,每天下班时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10.定期做好实训室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统计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