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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环境;环境治理;对策;环境污染
中图分类号:X5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为加快农村环境治理步伐,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2010年,中央和国务院了关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财政部、环保部不断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将连片整治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方式和中央农村环保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并把2011年至2013年作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示范期,经过为期两年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使农村环境质量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在农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就农村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及环境连片整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便于以后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借鉴。
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特殊性
由于农村在教育上比较落后,环保意识较弱,乡镇级政府管理上得不到跟进,所以,农村居民对于农村的整体环境问题认识不深,再加上农村村民可支配性收入较少,不愿投入环境整治资金,再加上政府管理不够,基础设施不完善,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当前,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垃圾围村,生活垃圾随意倾倒
农村生活垃圾主要由厨房垃圾、煤渣、废纸、废塑料、废织物、废金属、废玻璃、建筑垃圾等构成,所有垃圾未经分类收集,且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尚未建立,收集—转运严重滞后,生活垃圾弃置在路边、房前屋后的空地、山边、洼地、池塘边、河岸边。有许多多年沉积的垃圾污染环境,使大气、地表和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在垃圾堆周围,夏季蚊蝇滋生。
1.2 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落后,运行管理机制不完善
农村基层组织用于环境治理工作的资金相对较少,一方面,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使的村民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建设公路、水渠等见效快、经济效益高的工程,而环境整治工程就被忽视,甚至走上“先污染,后治理”的旧路。另一方面,资金投入不足,整治项目所需资金有超过50%是来自中央财政资金,其余为省、市、县负担,配套资金缺乏,配套设施建设投资、青苗补偿、占地赔偿等导致环境整治项目难以实施。
1.3 村民环境保护意识缺乏,政府重视力度不够
通过以上的各种现状,我们可以看出,一系列的问题追本溯源,就是因为村民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够,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对于他们的生活来说是多么重要,对于他们的发展是多么的有意义。还有就是政府的重视不够,宣传和教育强度低,对于农村的环境保护的管理力度低,导致农村环境问题不断加重,而呈现出今日这种状态。
2、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2.1实施方案脱离实际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之前,编制单位首先到示范村庄进行调研,包括饮用水源地水井个数、周围环境(有无住户、农田、离公路远近等)、供水方式(自来水入户、挑水等),现有污水排放方式,周围是否有污水处理站,现有垃圾堆放、收集、处理方式,示范村庄是否有大型养殖厂、各户畜禽养殖量等等,要摸清示范区内这些情况,就需要编制单位与示范区乡镇村委及农户沟通了解、并实地勘察,有的编制单位为了方便,只向乡镇政府索要相关资料,有的资料是几年前的资料,并没有实地勘察,导致所编制的实施方案与实际脱离实际,例如人口变动误差,使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偏大或偏小,造成投资浪费或不足。
2.2选址不当
污水处理站、垃圾填埋场等环境整治工程都需要占地,选址不当则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事与愿违,得不到当地村民的支持,将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甚至导致无法实施。例如污水处理站占用耕地、林地,需要尽早和当地村民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可行。选址不当也将导致投资估算存在偏差,影响项目顺利进展。
2.3技术选用不当
农村环境治理不同于城市,农村经济实力及技术力量很难满足常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填埋场技术要求,且基础设施不完善,没有专业运行维护人才,导致很多污水处理工程成了“晒太阳”工程,并不能发挥其作用。
2.4乡镇政府重视力度不够,欠于沟通协调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通过招标后,一般以总承包形式承包于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由总承包企业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相关部门便不再或疏于与当地村民的沟通协调,村民对项目存在误解,致使项目不能顺利进行。
3、建议
3.1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编制实施方案的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资质,在详细了解、现场勘查、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完成,要重点摸清示范区内社会经济状况、产业现状、基础建设状况、饮用水源、污水排放、畜禽养殖情况等。环保设施应尽量选择在荒地、废弃坑塘等地建设,力求达到施工量少、投入少、效果好、群众满意。
因地制宜,立足于源头消减,资源利用和全过程控制,紧密结合农业生产,结合当地生态环境,合理选用处理技术。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与村庄的经济发展水平、村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处理效果稳定可靠、运行维护方便、经济合理。
3.2 加快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建立农村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应着重建设排污管网系统和垃圾清运、处理系统,而资金短缺是制约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瓶颈”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转变观念,通过各种途径多渠道利用资金积极利用社会资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通过合理的价格体系,征收生活污水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多渠道地加大环保投入。积极探索新办法,着力构建农村环保长效机制,确保设施建有所成、成有所用。
3.3 继续加大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实施中不难发现发现,农村环保资金投入依然不足,要彻底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还需加大环保投入。环保投入的实质是对环境的一种补偿,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保证。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的经验表明:要控制环境恶化的趋势,环保投入须达到GDP的1.5%;要使环境改善须达到GDP的2.5%。而我国环保投入一直以来都低于GDP的1.5%,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我国的环境“透支”已相当严重。因此,要使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就必须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以实现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双赢。
3.4加强督促检查、强化沟通协调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方案编制阶段要与当地政府村民进行沟通,了解所需,解其所急,工程实施阶段更要加强各镇区、村民及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指导村居科学选址、化解矛盾,努力为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3.5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农村居民环保知识
要改变现状,就一定要从根本做起,也就是说,一定要从农村居民的思想抓起,要让他们主动认识到他们是生活在怎样的环境中,让他们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对于维护他们生存是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所以,相关部门应该要做到定期地为村民们提供相应的环保讲座、知识普及大会等,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农村环境整治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合力推进农村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结束语
通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方式有效的改善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要彻底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还要走很长一段路程,本文结合农村环境污染特点,分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农村环境治理一些建议。总之,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的战斗,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工程技术人员不断改革、不断创新,开创农村环境治理新面貌。
参考文献
[1]李书舒,陈锐.农村环境治理关键问题分析.生态经济.2012(6).
一、村级集体在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不规范。个别村组集体经济的合同签订不够规范,发包费、租金回收不力,造成集体虽有经济收入,但收入太低,有个别承包者长期拖欠承包费,村、组收取承包费困难。个别村委会只考虑当前,对长远发展考虑不够,土地低价出租等资源长期发包、收入提前消费等情况突出,缺乏具有“造血功能”的集体经济项目、收入,造成后来班子无可开发利用资源的被动局面。
2、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近郊村依托区位优势发展村办企业,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而远郊的多数边远乡村,既无村办企业,又无土地(含水面)资源,无自主创收能力,收不抵支。
3、是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集体资金使用不当。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监督,有少部分集体经济收入较高的村委会不把资金合理用在发展集体经济上,而是用在吃喝玩乐上,致使集体经济无从发展。
4、思想落后。有的村干部文化水平较低,思想保守,观念陈旧,缺乏开拓进取精神,不善于因地制宜发展本村的集体经济;有的村干部忙于“中心工作”,还要顾及自家的生产和生活,很少把时间和精力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上;有的村干部“等、靠、要”的思想严重,对发展集体经济不热心,不主动去想点子,找路子;有的村干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容易满足于出租房屋、土地、林地等微小的租金收入,对发展集体经济缺乏长远的规划和思路。
5、缺少政策支持和扶持
集体经济发展不仅缺乏总体规划,而且有关集体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数据也模糊不清,给政策制定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比较混乱、集体经济发展缺乏规范指导等问题。当前,农民群众迫切希望政府给予土地使用、启动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落后的,因资金短缺,普遍感到起步难;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村级集体企业,因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没有产权,面临随时拆迁的窘境,对今后的发展感到很困惑。
6、整体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一方面我县大多农村集体经济年收入不高,村委会办公益事业的能力不强;另一方面各乡镇普遍存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交通便利、自然资源丰富的村委会收入高,发展较好,偏远乡镇发展滞后。
二、村级集体经济的对策和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区乡村组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尤其是乡(镇)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把如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增加资本积累、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农村发展后劲,推动“三农”工作健康发展,作为当前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执政能力的重要课题,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通过抓创新、抓发展、抓项目、抓效益,不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造血”功能,并从信息、资金、政策、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帮助,真正实现农村基层组织“有钱运转、有钱办事”。
2、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村级集体经济薄弱,一方面是由于昭苏地处偏远,气候条件恶劣、信息闭塞等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和村干部思想解放程度不够、眼界不够宽阔、观念陈旧造成的。因此,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首先要解决村干部思想认识偏差的问题,要努力使村干部牢固树立四种思想观念:一是树立村富民富、村民共富的思想观念;二是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思想观念;三是走出去、引进来的市场经济观念;四是集体主义观念。要加大对村干部的宣传力度,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等各种渠道,提高村干部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同时,继续深化和实施“三百工程”,加大乡村干部“走出去”的力度,通过到发达省市学习观摩,开阔眼界,增长见识。
[关键词]农村 审计工作 新农村建设
农村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开展的社会审计不同。社会审计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以审计服务为主要职能,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实施审计。而农村审计机构是靠国家财政拨款,以审计监督为主要职能,是有计划安排的例行审计、受委托或根据群众举报进行的审计,不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是否同意,都有权对其进行强制审计。
一、当前基层农村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农村审计机构不规范。农村审计没有正式列入国家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文(农经办〔2005〕12号)规定,农村审计由农村经管站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体系是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村审计由农经站直接实施。因此导致现阶段我国农村审计缺少明确的、独立的审计机构。
第二,农村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农村审计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丰富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但目前,农村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参差不齐:他们中有大、中专毕业生;有在村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过财会工作的;有乡镇其他部门调入的;也有文化程度较低的“皇亲国戚”等等。有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对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农村会计专业技术知识等掌握得还不熟练,甚至是一片空白。这离实际业务工作的需要还相差甚远。
第三,农村审计环境不理想。审计工作是一种监督方式,从根本上看是一种监督制约方式,而这种方式势必会对某些地区或群体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这也就导致了整个农村审计环境不理想。首先,乡镇没有建立关于运用审计结果的方式、要求、责任和考核办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没有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建立起审计联动机制,致使审计结果的运用大打折扣,对审计提出的整改建议和要求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其次,对责任人追究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用党纪政纪处理较难,在向司法机关移交的行政案件中,往往以违法违纪问题界定不清或达不到立案标准而不立案,问题久拖不决,难以采取实质性措施对其处罚并促其整改,从而造成审计工作的无奈,难以有效遏制个别人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农村审计立法滞后。农村审计不同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国家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农业部1992年颁发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中的个别条款,已不适应农村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地方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这样造成农村审计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工作中存在极大的不便。
二、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保障措施
自1991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之后,国家农业部、省、市相关的审计规章制度相继出台,各地区逐渐重视起农村审计工作,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作为新时期工作的一个切入点。
1.逐步完善农村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考核、培训。要逐步完善农村财务审计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审计机构,保证县乡级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能。同时, 由于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因此要求从事农村财务审计的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过硬的业务素质,所以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考核、培训及监督,从根本上提高财务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2.建立健全审计体系,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农村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过去,由于审计队伍长期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随意性大,审计质量不高,审计工作难以形成气候。要逐步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审计机构,充实审计人员。同时,加强对农村审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从整体上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严格对审计人员的监督管理。
3.严格审计纪律,树立审计权威。随着审计面的逐步打开,要把提高审计质量、树立审计权威作为审计工作的生命来抓。要求并监督审计人员做到“四不”,即:审计账簿不留死角;核查手续不留漏洞;定性是非不偏听偏信;处理问题不留情面。在此基础上,我们借助各方面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加大审计结果的执行力度,树立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突出重点,把握环节。在审计中,要始终抓住审计工作重点,做到“六审,六查”,一审财产物资,查账、物是否相符;二审存款现金,查账款是否相符;三审各基收支,查是否符合规定;四审集体积累,查去向是否清楚;五审承包上交,查合同是否兑现;六审各项往来,查债权债务是否落实。
总之,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侯人和,吕民法.农村财务审计应处理好四个关系[J].中国审计,1994(06).
1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农村干部的清正廉洁,可以有效杜绝或避免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集体的财产属于集体成员共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但是,目前农村一部分人尤其是有些村干部,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资产、大吃大喝、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削弱了集体经济力量。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会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加强农村财务审计,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农村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干部依法、依规、正确、全面地落实农村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
(2)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程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护和激发广大农民对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目前,仍有一些村的财务公开不及时,或是公开的内容和帐目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开展农村财务管理离任审计工作,对村财务一届来的情况实施审核、检查,并把审核、检查的审计情况向村民公开。这样,有利于村民了解村财务一届来的收支状况,有利于改善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3)有利于端正村干部的经营思想和经营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大部分农村财会人员在实际财务管理操作中仅限于“理理帐”、“报报帐”,对财务处理随意,没有认真地执行农村财务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农村财务审计,帮助农村财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促使其按照《农村财务新会计制度》要求,完善审批程序、监督程序、报账程序、公开程序,确保帐目规范、合法、合规、合理,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新会计制度报帐、建帐和记帐,保证会计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规范性[1,2]。
2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1)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经常化的目标,逐步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覆盖面。随着农村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化,其审计范围由原来的农民负担(一事一议)专项审计、承包合同审计、群众举报审计、重点财务审计拓展到村干部离任审计。各种审计范围是日常业务重点审、农民负担(一事一议)定期审、群众举报专项审、重点问题随时审、班子调整离职审。
(2)农村财务审计的内容共分为6个方面:一审财务收支帐目。查收入是否入账,是否开具统一收据,查是否漏收、少收,开票人是谁,支付是否合理;查凭据的时效性、审批手续、用途说明、经手人;查大额开支是否经集体研究。二审货币资金。查现金、存款情况。三审财产物资,查账、物是否相符。四审债权债务。查应收款、应付款、内部往来等。五审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情况;查项目的招投标、合同、预决算情况。如是集资项目,还必须查项目集资或收费是否按照“一事一议”程序执行,是否有乱收费、乱集资行为,项目款是否专款专用。六审财务管理制度与村务财务公开执行情况。查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通讯费、干部报酬、招待费等具体规定。财务公开方面,查公开资料是否齐全,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干部误工及招待费是否逐笔公开。同时在各个环节上,力求做到查清、查深、查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进行审计和检查。
3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审计程序。分为3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被审计的村,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组织好村里的相关财务人员,迎接审计人员的审计。二是实施阶段。由审计人员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可采取主地审计或报送审计,重点审查财务收支帐目和经济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实行内查外核。三是终结阶段。由审计人员对被审计村的财务帐目情况撰写审计报告,并由农村财务审计组作出审计处理结论或决定。
(2)审计方法。着重抓住3个重点,把牢4个环节。“三个重点”:一是财务收支帐目,采用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进行顺查与逆查;二是货币资金和有形资产,采用直接盘点现金、存款和实物的方法;三是债权债务,包括承包合同结算兑现,采用核对、复核、查询的方法。“四个环节”:一是把牢各项收入帐的清查,是否有漏收;二是把牢各项费用,尤其是招待费开支的票据,是否有虚假;三是把牢货币资金盘点核对,银行帐户、库存现金是否帐实相符,审计一开始,就立即盘点现金,是否有白条抵库及挪用公款等违纪问题;四是把牢债权债务帐户核对,是否与帐户相一致[3]。
4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农村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财务审计工作,做到亲自参与审计工作。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界限
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国经济法的要领时所指出的:“经济法应位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担政府管理的职能。”[1]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界限,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学界的看法已基本趋于一致了。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划分,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有不少专著、文章都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但显得过于抽象,本文意在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分析来具体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关系,使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能被较直观地把握。
对土地可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对象。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资源”及“管理对象”的多重属性进行综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规范于一体。而其中经济性规范占着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总则(第1 章)、法律责任(第7 章)、附则(第8 章)外,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2 章)主要由民事规范构成,监督检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规范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3 章)、耕地保护(第5章)、建设用地(第6 章)基本上是经济性规范,只是个别兼具行政性规范属性。
土地管理法中这些经济性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 条)、基本国策(第3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 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第17 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第24 条)、土地调查制度(第27 条)、土地统计制度(第29 条)、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制度(第30 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31 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4 条)、土地划拨制度(第54 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使用制度(第55 条)等。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促导性措施的规定,如关于奖励的规定(第7 条)、鼓励开发未利用土地(第38 条)、鼓励土地整理(第41 条)、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50 条)等。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关于增加安置补助费的规定(第47 条)、征地补偿方案须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第48 条)等。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经济法的一些特性,以此为基础可分析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如下差异: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及其调整宗旨不同。经济法,又可称之为经济政策法,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宗旨是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国家针对耕地严重流失,建设用地外延式扩张的现状,基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了执行这一国策,于是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由此可见,经济法带有极强的经济政策性,是国家贯彻经济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为社会公益的。如为了确保现有耕地规模,防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农用地内,又划出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这都是基于我国耕地面积有限、开垦潜力不大、农村人口众多这一现状考虑的,以期达到确保农民生活水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目的。因此,国家一定阶段特定的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依据,保证该经济政策所确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是经济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着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内容。行政法则与此不同,行政法以国家行政主体的设置及其职权行使为其调整领域,其宗旨是保障国家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关于行政的认识也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侧重于控权说,重视程序规则,认为“行政法涉及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从的方式(主要强调法定程序规则);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2].而大陆法系侧重于保权说,以行政职权及其行使作为研究中心,“强调的是行政行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补救和违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责任,以及紧急状态下的意思表示问题”[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关心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及其要实现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这是行政法区别于经济法的一个根本点。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 章“监督检查”为例,该章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第66 条)、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职权(第67 条)、关于身份公开的程序规则(第68 条)、其他职权及公法上负担的义务(第 68、70、71、72 条)等。这些规定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监督,而不大关心活动的具体经济内容和要实现的经济政策目标。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分担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其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实现的目标,后者侧重于管理主体及其职权。
转贴于
其次,经济法与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学原理不同。经济法主要以经济学的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利用监测制度等,就是在经济学原理的指导下,将一定的经济技术手段运用于土地管理,以期达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在这里,立法只不过使其获得了强制执行和一体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则主要以政治学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的规定(第21 条)、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的规定(第25 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第44 条)、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第6 章)以及关于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规定(第7 章)等,体现了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关系,这些都是政治学分权制衡原理的运用。
再次,经济法与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不同。法律的实施效果指法律的实施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则是积极的影响。经济法的实施追求的是,它所执行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呈协调有序持续发展的状态。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过实施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科学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经济在此基础上能够得以持续发展。而行政法实施要追求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体言之,就是行政主体的设置、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活动做到合法、合理,一旦违法,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例,它的实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实现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国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实现。总之,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和进步。
最后,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既相区别又相渗透的客观现实和辩证关系出发,应该注意到二者间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就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言,具有主观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现象客观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导致的。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是由立法和法学的主观性决定的。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性和层次包容性,也表现为同一项法规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时期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4]而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一些法学者却未能足够认识这种法的部门划分的相对性。有的行政法学者基于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不完备、无独立的责任制度等,就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而一些经济法学者则从论证经济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的、完整的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出发,没有令人信服地论证经济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的部门那样所具有的全部特征。与此不同的是,有的学者独辟蹊径,从反思和重新确立法的部门划分标准出发,既看到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又看到了两者的交叉、重叠,既论证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同时也”纯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围。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从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兴法律部门对传统法律部门在制度上大量借鉴的客观现象[5].总之,经济法与行政法二者间的界限是相对的,经济法在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鉴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样,也不能以此否认二者是不同的独立的部门法。得注意的是,现代法律更加关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和特定事项。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法律部门相互渗透和综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这在法学上,既要求具有开拓意识的新领域的法学工作者的涌现,也要求不同部门的法学者对同一立法文件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进行研究和阐释,不是相互否定,争夺地盘,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共同繁荣法学事业。
注 释:
[1]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2]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