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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政策的概念和内容
经济政策指的是国家和政府为了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的收支平衡、市场价格的稳定和人民的充分就业等宏观经济政策和目标,保证经济福利的增长和经济问题的顺利解决而制定的市场和企业运行的指导原则和措施。经济政策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政策两部分。宏观经济政策包括收入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在内。微观经济政策指的是政府为了市场的稳定运行而进行的立法或者环保政策等。政府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如果经济政策出现摇摆不定的情况会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严重的破坏。同时,经济政策的运行应具有一定的弹性,为了防止市场的经济运行中具有意外情况的发生或者出现问题,必须及时的调整经济政策以适应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发展。经济政策的制定会对市场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正确的经济政策会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市场的发展,而错误的经济政策会在很大的程度上阻碍市场的发展,有时甚至会给市场带来严重的损失。国家和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包括:为了控制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收支平衡以及调整和规划产业的布局而制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为了调整消费和累积之间比例关系,实现社会财力总供给和供需求之间的平衡,控制货币的发行和抑制通货膨胀而制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财政与信贷综合平衡的政策;最后还有为了引导消费需求的方向,优化消费的结构,保持消费基金和积累基金之间的适当比例关系,防止通货膨胀的出现而制定收入分配策略。
1.2经济政策的分类
经济政策分为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政策。其中宏观经济政策指的是,国家和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有意识、有计划、有步骤运用的政策工具,已调整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宏观的经济政策是政府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失灵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宏观经济政策是政府公共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责。充分就业、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和市场的收支平衡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其中充分就业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其中广义的充分就业指的是包括劳动资源在内的一切资源被充分利用的状态;狭义的充分就业指的是包括摩擦性失业在内的只存在自然失业的就业情况。经济的增长同样具有两层含义: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和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物价的稳定指的是包括消费价格指数(CPI)、国内生产总值缩减指数(消除价格增减指数的便于比较GDP的指数)、和批发物价指数(PPI)在内的消费价格指数。在实际中价格的稳定性常用价格指数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值来衡量,比较的常识相对的价格。国际的收支平衡指的是在适当的官方储备资产下的国际收支平衡,也就是国际收支的盈余或者赤字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微观的经济政策指的是政府为了调节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关系和提高资源配套效率而进行的有关政策。微观经济政策包括价格政策、就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福利经济学和一般均衡价格理论曾分析表明,在完全的市场竞争下,社会运用已有的资源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如果完全的竞争条件遭到破坏,那么市场的调节就可能出现失灵的情况。通常在垄断、公共物品和外部经济效果及信息的不完善将会导致信息的失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微观的经济政策在已经在很多方面逐渐弱化,所以本文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经营策略的影响。
2.经济政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2.1财政政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宽松的财政政策也就是扩张的财政政策,是指在市场运行处于偏冷的阶段时,政府为了刺激经济的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增加国民收入而采用的增加政府支出和减少税收的经济政策。一般宽松的财政性政策是在市场的产出出现负缺口的时候被政府所实施的,所反映的是市场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况。政府作为总需求的一部分,在其他情况都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增加购买和转移支付的活动将使社会总需求增加。同时,减少税收也会增加消费的需求、投资的需求和净出口的需求,这样也会使总需求增加,其实,这也就是对企业产品的需求。所以,企业应实时关注经济政策的变化,当经济政策为宽松的经济政策时,应审时度势,及时的做出相应的决策。通常这时的企业决策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完成:首先,应保证产品在扩大市场上的客观需求,应具有灵活的管理体系,从产品的原材料采购开始,到生产元素的到位、产品质量的监管、财务配套供给和物资管理以及薪酬的分配直到产品的最终销售,企业应具有良好的扩充能力。此外,在供求关系的限制下,市场对产品的需求总量是有限的,企业应在市场政策的背景下,慎重度量市场的总需求量,及时调整企业生产产品的总量和质量,在满足市场需求的条件下,获取最大的利益。最后,企业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意识和战略规划,能够清楚地意识到宽松的经济政策不是永远实行的,企业应正确的把握市场的经济规律,对消费者进行正确的引导,并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升级或者更新换代,使产品能够适应市场的变化的需求,例如可以使产品增加一些新的功能例如环保、节能等。紧缩的财政政策是指经济过热的情况下,国家和政府通过使用缩减政府财政支出或者增加税收的方式来抑制通货膨胀或者经济增长过快的情况。在其他的情况不变的情况下,政府的紧缩性财政政策会达到抑制市场总需求的目的。总需求减少的情况下,会导致国民收入成倍的减少,从而达到抑制经济过快增长的目的。而紧缩的财政政策对于企业的作用与扩充性财政政策完全相反。对此,企业要进行有步骤的调整,保证能够在紧缩性财政政策中得以生存和发展,首先,应有计划地减少市场上已经充斥着的类似品质的产品的产量,此外,还应做好新概念产品的引导和产品的升级,最后,应把握市场的供求关系,适时将产品投入市场。
2.2货币政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是指政府通过降低率和增加货币供给的方法达到增加总需求和私人投资的目的。通常在有效需求不足、GDP出现负缺口和失业增加的情况下政府会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对于企业来说,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意味着资本成本的降低,所以,如果生产要素只有资本和劳动力两种,那么,应提高资本的比例而降低劳动力的比例。此外,企业还可以适当的吸收资本进行储蓄。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政府会减少货币的供给,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会抑制总产出。这时,企业应迅速调整产品的生产,有计划地降低资本的比重,此外适当地吸收劳动力并进行产品更新。
3总结
军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军事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军事经济法的特征作为军事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军事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它反映军事经济法的本质,是军事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依据。只有正确把握了军事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和认识军事经济法。总的说来,军事经济法有国家主导性、军事和经济的双重目的性、政策性、综合性等四大特征。
一、国家主导性
军事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军事经济的法,军事经济法所调整的军事经济管理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管理主体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军事机关和政府机关,这些机关管理军事经济的过程就是其行使国家权力对军事经济进行干预、调节、控制、约束的过程。
因此,国家的军事经济管理行为对相对主体具有强制性。在军事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也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国家的管理意志能够得到及时和完整地贯彻,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军事经济法的国家主导性集中体现在国家管理行为的强制性,或者是军事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但是,军事经济管理关系的强制性依其程度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命令和服从关系,其强制性最强。在此种关系中,管理主体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强制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某种市场行为,市场主体必须服从,基本上没有选择的权利。
二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其强制性次之。在这种关系中,管理主体主要是通过经济杠杆和其他非直接强制的手段引导有关市场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市场行为。
三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管理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有关市场主体是否遵守法律和服从管理进行督察,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军事和经济的双重性
军事经济法是调整军事经济管理关系的法,这就决定了军事经济法必然具有军事性和经济性,是二者的有机结合。
军事经济法的军事性表现在:军事经济法既包括调整军队经济活动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包括国民经济个部门进行军事经济活动的一些法律法规;军事经济保障的对象是武装力量,服务的行为是军事经济活动。另外,军事经济法的最高目的也具有军事性。军事经济法必须遵循军事活动的一般规律和一般要求,提高军事效益,最终为产生和提高战斗力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军事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军事经济法的任务就是通过对军事经济的管制、调节、干预等管理活动,维护军事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军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军事经济法在调整目的上的经济性。
第二,军事经济法调整军事经济管理关系虽然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但是,军事经济法在设立管理主体和相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时,是以尊重和反映客观经济规律为前提的,许多军事经济法规范就是对市场经济规则的直接体现,因此国家的管理行为必须遵守客观经济规律,违背经济规律的管理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是军事经济法在内容上的经济性;
第三,国家的管理行为主要是依靠经济杠杆等经济手段对军事经济的运行进行干预和调控,以实现其经济目的,如通过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税率和利率的升降增减来调节资源的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再分配等,这是军事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的经济性。
第四,军事经济法必须体现经济的一般规律和要求,确保经济效益;军事经济建设和军事经济活动必须服从于国家经济建设全局,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秩序。
在军事经济法军事性和经济性二者的关系上,一方面,经济性是基础和保障。军事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军事经济保障能力,才能为提高战斗力服务,如果没有经济性或经济运行状况不佳,就不能为提高战斗力服务,其军事性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军事性是目标和检验标准。军事经济运行的直接目的在于提高战斗力,满足国防安全和军事斗争的需要。军事经济运行的效果好不好,也需要以战斗力来检验。
三、政策性
在任何法律部门中,法律和政策的关系都是相辅相成的,政策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依据,法律是贯彻政策的主要工具。但是,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在军事经济法中表现得尤为紧密,即军事经济法的政策性十分突出。首先,由于国家经济活动的调整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因而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调整之前,通常会以政策的方式先行试验,一旦成功就正式将政策上升为法律。大量的军事经济法规范就是通过这种方式直接来源于国家的军事经济政策。
其次,由于经济活动时常处于变动之中,因而国家的军事经济政策也因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常发生变化,而军事经济政策的变化又直接影响到军事经济法的稳定。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军事经济法的易变性最大或者说稳定性最差,其根源在于其鲜明的政策性。最后,军事经济法的政策性还充分表现在军事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方面,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受军事经济政策的影响,军事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也不尽相同。
四、综合性
军事经济法无论在内容、形式还是调整对象等诸多方面都是多样性的统一,构成了一个复杂而有序的体系。军事经济法的综合性表现在多方面:
第一,从性质上分析,军事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导,兼有私法和社会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它以保护国家安全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同时又兼顾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从内容上分析,军事经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它所包含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数量众多
。第三,从调整对象上分析,军事经济法既调整军内发生的军事经济关系,又调整军队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军事经济关系。
第四,从法律规范的内容而言,军事经济法律规范的内容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军事财政、军事经济交易、军品贸易、国防资产管理、军事经济保障、军事经济动员和监督等。此外,军事经济的综合性还表现在它同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1.法律与政策的一般关系。二者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调整范围、表现形式、实施方式、社会功能、稳定性等诸方面都有着不同,同时二者又有密切的联系。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国家政策可以起到法律的作用。一般地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就是对成熟政策的法律化,而法律化后的政策具有了强制执行及稳定性,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的合理预期。另外,法律也不能取代政策,法律具有普遍性、抽象性、时滞性。因此需要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和具体化以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特殊关系。经济法按照它的性质来说,是为了从经济政策上来满足经济法社会协调性的要求,由国家进行干预立法。经济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指导、影响经济活动所规定并付诸实施的准则和措施。是政府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在经济事务中的有意识的干预。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自觉调控与参与,需及时应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以求兴利避害,促进经济快速平衡发展。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从而获得了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经济法与经济政策都是国家(政府)经济意志的体现,都是上层建筑的范畴,都要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法律化后的经济政策更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应保持经济法(律)的稳定性及经济政策的灵活性来共同应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所谓制度,无非是形形的法律和组织安排以及经济政策。所以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互动整合于经济制度,以共同服务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政策性的内涵相当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方面,其综合性比较强,若将其归为经济法的特征,显然与经济法的内在本质不相符合。虽然理论界对经济法的本质仍存有争议,但有一点是已经达成共识的,即经济法是以经济为主线的。如果单纯地得出政策性这一特征,未免过于武断、不够严谨,因此要明确政策性与经济政策性的差异。作为干预一国或地区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体现某一时期的政策,必然也应当是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的政策。故不能简单地将广义的政策性与狭义的经济政策性相等同,这是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特征的前提和基础。
二、经济法存在基础的经济政策性
经济法学界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渗透、融合的产物。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产生原因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关于经济法的产生原因,可以从政治、经济以及法律自身三个角度来分析,但其中政治方面的原因无疑是经济法的存在基础,换句话说,政府失灵现象的存在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和机会。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原理,其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失灵,而为了弥补这部分缺陷产生了对政府干预的需求,这也为战后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成就所证明。在众多缺陷中,政策效率递减是最为基础的一项,该问题的解决直接影响到寻租行为、官僚机构膨胀等问题的解决。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而任何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会遭遇到效率的问题,一方面,政府的效率会随着机构层次的庞大而递减;另一方面,政策的效率会受到地方主体规避行为的限制。政府缺陷是因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而存在的,因此,无论是回过头转向市场机制还是依靠政府自身都无法根本解决这一问题,这就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机会和土壤,使法律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新途径。经济政策不但是经济立法的基础,而且深深地影响着经济执法与司法。法律较之政策的稳定性主要来自于其原则性抽象化的概括。因此,成文法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其蕴含有不确定性。同时,法律还具有滞后性。
三、经济法制度建构的经济政策性
法于政策无疑是属于不同的范畴,经济法于经济法政策同样也是。但这并不表示二者毫无关系,经济政策是国家基于现实的经济状况,以诱导经济向某一方向发展的有意识的行为。换句话说,是作为经济行政单位的政府的行政原理。经济法体系中无论就市场规制的角度,还是就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政府适度干预经济一方面可确保法人、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可对其设定一定的义务。
首先,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二者可统称为竞争法。事实上,竞争法与一国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是实现国家竞争政策的根本手段,因此,它必然以竞争政策的目标作为自己的基本内容,而其实施实质上就是竞争政策的实现。为了使竞争能够真正成为调节攻击和优化资源配置的根本手段,各国制定的保护竞争的政策和法律一般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限制竞争措施、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国家援助和企业合并控制。
四、经济法目标价值的经济政策性
英美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模式和政策主张为中国理论界和一些政策制定部门人员所推崇,轻易地就被当作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与此相应的是,在当前种类繁多的经济读物中,多是翻译过来的英美经济学家的著作和以各种方式对之进行阐释的国内经济学者的作品,关于其他经济模式,尤其是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经济学译著和创作则少得可怜。对那些同样比较成功的市场经济模式,像德国模式和东亚模式,很多人知之甚少。
《社会市场经济辞典》由德国100多位顶尖经济学专家精心撰写而成,是一本系统介绍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辞典,是关于“德国模式”的百科全书,“旨在阐释社会市场经济的经济和社会政治纲领及其政治实施状况”。它并不深奥,也没有复杂的逻辑推理,文字简洁而有力,内容系统而全面,对于我们了解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和当代形态颇有帮助。
作为“德国模式”称谓的社会市场经济虽然成型于二战后,但这种经济社会体制的产生却可以追溯到19世纪,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会市场经济不过是为德国历史上形成的独特的经济社会体制找到了一个更贴切的名称。“放宽历史的视界”,我们看到,19世纪的德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时的德国既苦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又苦于资本主义的不发展。
那时,英国的廉价工业品像潮水一般涌进了德国的市场,李斯特从当时德国的历史课题出发,从当时德国与英国相比处于二流国家的地位出发,建立了国家主义经济学。随后的历史学派继承了李斯特的历史使命,并针对当时国内刚出现的“社会问题”、“劳资问题”主张采取“阶级调和”的社会改良主义政策。
19世纪70年代以后,新历史学派 (讲坛社会主义)形成,这时德国产业资本逐渐壮大,开始走向垄断资本主义,其内在矛盾也日益尖锐,劳资问题日益严重,讲坛社会主义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社会改良主义方案,他们持一种折中主义的立场,是“第三条道路”最早的思想渊源。当时的俾斯麦政府为了与社会和工会争夺工人阶级,推行所谓的“君主社会主义”,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二战后,德国战败,德国理论界围绕未来的经济社会体制展开了一次大讨论,一派主张实行计划经济模式,另一派主张选择一种市场经济模式,最终,艾哈德选择经济自由主义者米勒,阿尔马克提出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并以货币改革为先导,开始推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
作为有实用主义倾向的经济学家,米勒・阿尔马克在设计社会市场经济方案时,考虑到了德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主义”思潮在公众中的影响,吸取了他们的一些主张,使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具有明显的中间道路特征,从而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所以,德国很快就度过了改革的震荡期,步人了高速增长的阶段,创造了一个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
迥然不同于英美模式的德国模式的运作,让我们感受到德国模式在二战后的逐步成型,德意志这个崇尚理性和思辨的民族在经济领域的独特创造。
一、经济法的定位问题
对经济法的地位应如何确定,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其定位会在很大程度上到经济法学的定位和发展。对此,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其他部门法不能替代的。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也仅仅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同样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门法。因此,对其地位要有适当的定位,既不能过分低估,也不能过分高估。事实上,能否对经济法予以正确定位,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法学、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
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由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对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必须本着的、客观的态度,而不能出于偏狭的门户之见。这是经济法学者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学者应注意的。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稳定与发展问题
国家和有一个稳定与发展的问题,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经济法学虽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现实的经济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贴得太近,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同时,经济法研究人员在研究等方面的总体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应当承认,在市场条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同时,也不应把它们作为判断学术研究真伪的唯一依据。学术上的评判标准是应与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规定相区别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学术研究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都需要随着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不断作出调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
由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2]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是相当快的。这样的立法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对此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3]上述情况也说明,经济立法(其中包括经济法方面的立法)的发展是应该的,但也应适当地保持其稳定性,这不仅对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预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从附带的意义上说,在某些学者特别重视成文法研究的情况下,经济立法的稳定也能为经济法学提供较为稳定的研究对象,从而有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也是经济法学的稳定发展所需要的。
经济法的研究应当深化基础研究,否则经济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掘进和拓展。但是,经济法的研究同样要注意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研究,没有部门法的深入、广泛的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也不可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部门法研究应有良性的循环,但这种循环尚未充分实现。此外,在研究部门法时往往会存在仅仅重视具体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由此存在对现行政策和法律依附过重的问题。在此仍需强调说明的是,成文的经济法律、法规等等固然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那些现实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规则、惯例等等同样也是值得研究的,它们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法律的预期目标等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系到成文的经济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受规制者之间的博弈活动,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运作过程和实际效果。这些也都是经济法学应该研究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