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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的目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家务劳动的目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家务劳动的目的

家务劳动的目的范文第1篇

一、家务劳动适龄化

既然要从小开始锻炼,家务劳动的内容必须适合孩子的年龄特点,不能太复杂,以自我服务为主,让他们力所能及;劳动时间也不能太长,否则会使孩子过度疲劳,影响劳动效果,甚至产生厌恶劳动的情绪。

暑后升中班的宝宝:玩过

的玩具按标记放回原处、脱穿衣服、叠衣服、扣纽扣、用洗手液洗手、自己如厕、发餐具、浇花、步行、刷牙、剥鸡蛋、独立进餐,等等。

暑后升大班的宝宝:主动

收拾自己的玩具、尝试分类摆放,熟练地穿脱各种衣服,拉拉链,洗内裤、袜子,扫地,做餐前准备(抹桌子、发餐具、端饭),叠小被子,使用筷子,洗脸,等等。

暑后升小学的宝宝:叠被子,整理房间,做餐后整理(收拾餐具、抹桌子),帮厨(剥豆子,剥花生、摘菜、包馄饨、包饺子等),准备第二天的衣服,扔垃圾,取牛奶,洗澡,等等。

家务劳动对于成人来说不难,但对于孩子来说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学习特点,遵循他们的发展规律,应该从简单开始,从小事做起,从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并且要把任务细化,让孩子易于接受。比如:你发现屋子里物品摆放不整齐,就对孩子说“把你的房间收拾好” ,那么孩子肯定无从下手,因为这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我们要把一个任务分拆成数个步骤“把玩具装进玩具箱里、把书放到书架上摆整齐”等,这样孩子才会确切地理解你的要求。只有让孩子获得成功的体验,他才会愿意去尝试。

二、家务劳动游戏化

孩子年龄小,劳动目的性不强,一开始参与劳动,往往是出于好奇、好玩,他们往往把劳动与游戏相混淆。家长可利用“兴趣”的途径,激发孩子爱做家务的热情,通过游戏来提高孩子劳动的兴趣。如边念儿歌边叠衣服、父母念儿歌宝宝刷牙,家长还可以跟孩子比赛谁起床穿衣服快、谁擦桌子干净、谁洗袜子溅在地上的水少,或以游戏的口吻激发孩子:桌子小朋友今天不高兴了,你知道为什么吗?让孩子观察并说出桌子上的物品摆放杂乱等。

鼓励孩子劳动要给孩子提供选择的权利,给你的孩子提供一份所有他能够做的家务的清单,让他自己选择其中的一两项家务劳动,这会让他感到,自己拥有选择和控制的权力,从而心甘情愿去做自己选择的劳动。

对这个年龄孩子来说,积极地参与劳动的兴趣比起结果更为重要,所以选择权和游戏化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你的孩子洗的袜子不够干净,擦的桌子不够亮,不要去批评他,批评会挫败孩子的自尊,更会降低他参与劳动的意愿。如果某项劳动要求每次都必须完成得尽善尽美,那绝对不是一项适合孩子去做的劳动。

三、家务劳动快乐化

在做事之前鼓励他“我相信你能行”,在孩子每一步做好之后家长都得适时表扬,并且表扬得具体。如“你把食品放在了一起,你真棒”“你把剪刀放回了原来的抽屉里,你很有条理”……孩子听到表扬之后信心十足,对此也产生了兴趣,就将孩子的被动劳动变为主动劳动。

肯定的方法有很多,最好的方法是让全家人一起欣赏孩子的劳动成果,使他产生自豪感,或亲切地拥抱,夸一声“真能干”。称赞是适于孩子的一种鼓励方式。父母还要经常告诉孩子,他很重要,他参与了家务劳动对家人的帮助很大。这种真诚的感谢会令孩子更积极地成为做家务的好帮手。

我们还可以制定一份家务劳动计划表:把他所要完成的任务的每一步骤绘制一张图表,每当她顺利完成其中的一个步骤,就奖励她一颗小红星。当他顺利地完成整件任务,奖励他一件他所希望得到的合理的奖品。在做家务的过程中,孩子还能获得自信心和成就感。虽然他年纪还小,不能做得很完美,但在练习的过程中,孩子会发现自己有能力完成很多事,从而从中获得自信。

四、家务劳动习惯化

我们要告诉孩子:劳动能力要从小开始练就,劳动技能要从小开始培养。有些孩子认为,“等我长大了,自然会劳动”,一些家长也是这样想的。事实上,劳动是孩子成长的“促进剂”,孩子应该在劳动中长大,劳动使之长大,而非长大了才劳动。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儿童高尚的心灵是在劳动中逐渐培养起来的,关键是要使儿童从小就参加劳动,使劳动成为人的天性和习惯。”

家务劳动的目的范文第2篇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虽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仍保持不变,究其立法意图,主要有三:

一是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夫妻关系是至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尽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这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是符合中国的国情。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制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公民的收入和财产数量仍然不高,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时,"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体现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仍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妇女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许多已婚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使职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2],实行分别财产制将致妇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实践中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别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不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有利于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静态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规范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定夫妻间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否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保证的。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擅自处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性别盲点

夫妻共同财产制源于中世纪的日尔曼法。与现代法的共同财产制理念不同,它是夫妻一体主义的产物。共同财产制顾名思义,是以夫妻一体的观念为基础而以夫妻之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制度,表面上看似非常公平,其实不然。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权色彩非常显著,丈夫是夫妻共同体的主人,对于共有财产可以行使绝对的权利。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规定,夫为婚姻共同体之首长,单独管理共有财产,不须妻之同意可以将共有财产出卖、转让或抵押,而且于管理上对妻无报告义务(1421条)。此外,丈夫还可以管理妻之特有财产,且收取其所生之果实或利益。如此,妻对于自己之特有财产也仅有"虚有权"而已,故处分时,往往需要夫之协力。[4]自近代以来,这种夫权色彩浓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逐渐被夫妻权利平等的共同财产制度所取代。现代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基本摈弃了以夫权为主导的夫妻一体主义,以夫妻各自人格独立、男女平等和保护夫妻弱势一方利益为立法原则。但是,如果我们以社会性别的视角,站在女性既存的社会性别制度化中所处的实际上不平等的特殊地位上,去审视现存的家庭角色分工,就可以看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仍然存在着性别盲点。

女性主义学者认为,造成女性与男性不平等的因素不是两性之间在生理上的差异,而是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把男女两性通过婚姻结合组成的生活单位定义为家庭,是以存在劳动和角色的社会性别分工为前提的,是既定的社会性别文化的产物,即家庭是由一个赚钱的丈夫和父亲,一个没有收入但照料家务的妻子和母亲,以及一个或多个子女组成[5]。在这种典型的家庭模式假定下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让没有工作的妻子获得丈夫收入的一半,似乎是对妇女的尊重和对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但我们不禁要问:没有任何社会工作的妻子的财产所有权能够真正实现吗?在现代大多数女性参与社会工作的情况下,如何看待家务劳动的价值?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否充分考量了妻子的贡献?家庭中的无形资产应当如何评估?

(一)家庭中角色分工的社会性别分析。

据联合国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的调查发现,在大多数国家,妇女无论是否就业,都承担着家务劳动,尤其是要承担照料子女及其他家人的主要责任。在发达地区,2/3至3/4的家务劳动是由妇女承担的。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分工是决定家庭关系和女性地位的基础,性别角色分工虽然与生理因素有直接关系,但却不是由生理因素决定的,它是社会文化塑造的结果。决定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和女性从属地位的根源在于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社会。女性承担大部分生儿育女负担的"生理现实"是父权制产生并持续维持稳定的渊源;父权制规范产生的基础不是生物和生理上的原因,而是由于社会接受了男权统治的价值体系和意识观念;在父权制这种经济关系下,家庭成为男性免费使用和支配女性劳动力的场所。家庭中的男权中心是社会中男权中心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通过种种渠道渗透到家庭的权力结构中,而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又反过来成为社会创造社会性别不平等范式的渠道之一。因此,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应该是社会中两性关系不平等的延伸。

女性社会角色的变化将推动家庭性别分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向"平等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转变。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性别角色分工已经处于传统的与平等的两种范式之间,妇女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的平均水平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20%提高到,90年代的40%,尽管实际上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女性,但赞成家务劳动应由男女共同承担的人已达到86.5%[6]。显然,对于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的态度转变快于行为的转变,但我们相信态度的转变正是行动转变的先导。

(二)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意义。

是否需要评估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如何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早在上世纪中叶就已经在许多国家开始争论,并逐渐被女性主义者纳入其研究的领域。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子教授在《妇女解放的混迷》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产生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所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因此,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他的这一观点,得到许多学者的赞同。台湾学者林秀雄进一步指出,家务劳动非商品交换的劳动,故对社会而言,无经济的价值;但于社会关系中无经济价值的劳动,于家庭关系中,未必就无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对整个家庭或丈夫而言,不仅有用,而且有价值。妻为家务劳动,则不必支付对价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而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流出的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的主要根据[7]。

这些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性观点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在婚姻的一般效力中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第164条)。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1950年)。日本在司法实务中也承认家务劳动具有价值。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其判决中认为,以女性在25岁结婚离职为理由,而不承认25岁以后所造成的逸失利益的原审判决为不当,而应以妻之家务劳动亦生财产上之利益为由,承认逸失利益之损害赔偿(《民集》第28卷5号,第872页)。

虽然有关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理论与实践都将家务劳动视为妻子的当然职能,即所谓"主妇的权利",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但毕竟对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在理论上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并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实务上予以了肯认,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如前所析,家庭角色分工模式的转变,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或真正全面地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尚须时日,在此之前,明确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有利于保障从事家务劳动的妻子的权利。

我国因"50年婚姻法"就开始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似乎家务劳动的价值已经在共同财产制中得到体现,无须再另行规定了。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这一方面表现在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不是夫妻协力,这使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因其劳动不被社会承认,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实际上处于仰人鼻息、受人恩惠的境地(重大家庭事务仍以丈夫决策为主,81%的住房以丈夫的名义登记,存款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也占到69.3%),共同财产所有权无法真正行使[8],法律上规定的独立人格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而另一方面,许多既外出工作,又要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方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得到任何体现。由于家庭角色分工的传统观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愈来愈多的妇女进入职业领域,从事有偿劳动的同时,家务劳动仍然主要由妇女承担。特别是在目前竞争愈加激烈的社会转型期,妇女所承担的社会压力更为严重,角色冲突也就愈加明显。因此,社会不仅要承认她们的职业劳动的价值,也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同时也促使社会尽快认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按照我国签署和承诺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的要求[9],应当由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如制定对家务劳动等无酬劳动的评估方法,并将其列入国民核算体系。我国《婚姻法》应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肯定性规范,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将家务劳动作为需要考量的因素。通过政策和法律导向,最终促使有关家庭角色分工的不平等状况向平等的方向发展。

三、无形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无形财产是与没有实体或实物存在形式的财产客体相关的法定权利[10]。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界定,但除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无形财产中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具有预期利益的法定权利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类财产也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在传统的财产法律中,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并不属于财产之列。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也缺乏将其视为婚姻财产的相应法律依据。但20世纪末,一些国家对此问题开始反思。如美国一些州的判例,就确认配偶一方因对方的帮助所取得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衡平法上的婚姻财产。其理由是:(l)一方的贡献和努力增加了对方事业的价值;(2)婚姻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而不论其财产形式如何;(3)婚姻财产不必以是否具有交换价值来作为评价标准。如行医执照被认为有助于增加收入,故而持有者的配偶如果对此作出贡献,就可以分得其中的份额;(4)婚姻是双方彼此贡献的经济合伙,一方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包含了对方的贡献和投入,它应当是衡平法上分割婚姻财产时的决定因素[11]。

如前文所述,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往往是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对方事业的发展,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忧的家庭保障甚至是承担全部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执照或资格。对此类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目前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文凭、执照或资格已经转化为物质财富的,如提高的收入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尚未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则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妻子负担全部或者大部的家务劳动并以自己的收入支持丈夫接受教育和培训,而丈夫却在毕业或者获得学位、职业资格后提出离婚的情形,根据目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此时丈夫所取得的能够带来高收入的文凭、执照、资格因尚未转化为有形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而妻子则已将自己的收入支付了丈夫的学习和培训费用。其结果是,双方除丈夫的文凭、执照、资格外,几乎没有其他财产,离婚时夫妻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微乎其微。

可见,否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否认了妻子的付出和牺牲,使得离婚变成了对被离异妻子的一种无情的剥削和掠夺。这是与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正确界定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范围至关重要。

婚姻是一个共同体,婚姻关系是双方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伙伴关系。结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婚者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发展就是整个家庭的发展,自己也必然分享因发展所获得的成果及预期利益。一方牺牲自己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获得文凭、执照、资格在经济上和生活上予以支持,是因为她(他)确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可以分享对方获得的成果和带来的相应经济利益。尽管在婚姻关系这种亲密的关系当中,利他主义可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眼前的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仍然是促使夫妻作出这些牺牲的一个强大的动力[12]。在获取这一成果的过程中,取得文凭、执照、资格的一方,需要亲自参加学习、培训,是直接贡献者;夫妻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外出工作,维持家计,甚至用自己的工作收入支付学费或培训费,是间接贡献者,这两种贡献应当具有同等的价值。

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知识或技术水平,反映了持有者的身份和资格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但文凭、执照、资格等的取得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相应的金钱投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其他财产权转化的产物。同时,文凭、执照等又是一个人的就业能力、收入能力的证明。通常情况下,文凭愈高,专业能力愈强,获得较高收入的工作机会愈大,换言之,其获得的预期利益也就愈大。由此看来,文凭、执照、资格中确实包含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但是,这种经济利益除了体现为已经实现的收入之外,又是无形财产,难以像有体物一样予以占有和使用。从价值的实现上来看,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的物质利益是可预期的而且具有可持续性。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不应仅仅包括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中的收益,否则,就人为地缩小了夫妻财产的外延,在立法上背离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为一方取得这些无形财产而协力贡献的妻子一力-的利益。的确,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13]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对于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 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2]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妇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越接近最低收入者,女性的比例越高,而越接近于高收入者,男性的比例越高。同时,尽管男女的收入均值都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增加,但在同等教育程度(如高中或大学)分组中,女性的平均收入都无一例外地明显低于男性。调查还显示,近10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男女两性的收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正在拉大,而家务劳动对收入的影响是负值,对女性劳动价值的低估也会带给女性劳动者负面的反馈,使其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家庭。结果,只能使女性的劳动就业能力更为降低,收入也会随之下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4]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5] 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5页

[6] 潭琳、陈卫民:《女性与家庭》,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4一87页。

[7]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55页。

[8] 蒋永萍主编:《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地位》,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28一29页。

[9] 《北京宣言》,战略目标H.3.206.(g).

[10] 《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38页。

[11] 李进之等:《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8-89页。

家务劳动的目的范文第3篇

通俗意义上理解,夫妻一旦离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也随即消灭,不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内容,但从传统社会生活的角度考虑,女性养育子女、照料老人、打理家务等等,其重心往往倾向于家庭而疏于事业,部分女性全职持家,从社会价值来讲,女性回归家庭对于老人、子女来说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丈夫一方也会因为后方稳定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但这一切仅存在于持续、健康的婚姻关系当中,一旦婚姻关系终止,就会暴露出更大的问题。

广州某媒体一则新闻,事业有成的阿军要和结发妻子离婚。妻子全身心照顾家庭15年,丈夫则在不断进修中成就一番事业,阿军先后三次到法院打官司要求离婚,妻子不同意离婚,还请求法院判令阿军履行每天2个小时照料家庭的义务,对以前未履行的家庭义务以每天2小时计付代偿家庭劳务费,1997年至2011年共计15年,10950个小时,以其时薪的1/5计,每小时200元,共计219万元。

一、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关于夫妻离婚后扶养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

2001年新的《婚姻法》颁布之后,在立法的层面增加了离婚后的帮助和救济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家务劳动补偿是指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指的是因一方有法定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一方,应适当多分的制度,《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法定情形。

二、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夫妻离婚扶养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扶养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也有区分,广义的扶养泛指一定范围的内的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互相供养、生活上相互照料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形态。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力义务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夫妻扶养制度主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内的扶养而不包括婚姻关系之外,对于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一方,只能请求适当经济帮助作为救济,对于全职家庭妇女来说,一旦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消灭,离婚后必然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还可能因此丧失子女抚养权,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二)虽然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

家务劳动的目的范文第4篇

为了培养幼儿从小懂得关心他人,关心身边的事,提高幼儿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从而萌发他们热爱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的情感,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五一劳动节主题策划,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肯定对大家有所帮助。

 

 

五一劳动节主题策划一

活动目标:

1、知道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是所有劳动人民的节日。

2、了解各行各业人们的劳动,并体验劳动是件辛苦又快乐的事。

3、激发幼儿爱劳动的愿望。

4、感受到节日的快乐。

5、体验明显的季节特征。

活动准备:

假日里,布置幼儿去附近的理发店理发,到超市购物等,了解人民的劳动。

活动过程:

1.教师介绍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知道是所有劳动人民的节日。

2.请幼儿回忆参观理发店、超市的情景,进一步了解这些地方的工作人员劳动的辛苦。

教师提问:你在这些地方看到了些什么?他们是怎样劳动的?

3.幼儿讨论,帮助幼儿进一步了解劳动是件辛苦而又快乐的事。

提问:理发店的叔叔阿姨都干些什么事?没有他们会怎样?超市里叔叔阿姨每天站着累吗?既然累为什么还要干?你觉得他们的心情怎样?为什么?

4.带领幼儿参加幼儿园公益劳动(捡石子、捡树叶、扫地),并观察劳动后场地的整洁,让幼儿进一步体验劳动的辛苦和快乐。

五一劳动节主题策划二

活动目的:

为了让幼儿在活动中培养劳动意识,学习劳动技能,体验劳动生活,幼儿园将结合每月一事,根据体验教育、创新教育的要求,以劳动最光荣为题,开展系列劳动教育活动。

活动对象:

全园幼儿。

活动时间:

5月1日--5月31日。

活动主要负责:各班正、副班主任、保育员。

活动口号:

十个手指动动动,什么活儿都会干!

活动过程:

一、且歌且吟——故事讲述篇

1、各班搜集各种有关劳动的图片在主题墙上张贴,进行宣传。

2、各班搜集适合本班幼儿的关于劳动为主题的儿歌、故事、歌曲,在活动中让幼儿念一念、听一听、讲一讲、唱一唱。

3、各班在家园栏里进行有关劳动内容的宣传,达到家园共育的教育目的。

二、小鬼当家——劳动实践篇(一)

小班——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开展“我会自己洗手”、“我会自己穿衣服”、“我会自己吃饭”等系列活动,让幼儿在日常的劳动中学会生活的自理,逐步培养他们的劳动意识。

1、各班以“劳动最光荣”为主题,围绕“我会自己穿衣服”、“我会自己洗手”、“我会自己吃饭”等内容设计活动方案并开展活动。

2、每个人选自己认为做得好的一种劳动,参加班级组织的比赛,各班根据比赛结果,评选各种“劳动之星”。

(二)中班——我是快乐小帮手

1、各班以“劳动最光荣”为主题,选择适合本班幼儿的活动并开展。

2、各班利用晨间谈话,给孩子讲解几种劳动技能。(擦桌子、扫地、叠被子、分餐点、分饭菜)

3、各班每天选出班级小值日,帮助老师、阿姨做好班级各项日常工作。(擦桌子、扫地、叠被子、分餐点、分饭菜、收发本子等)4、各班每周评选出本周的“值日之星”。

(三)大班——劳动最光荣

1、开展“爸爸妈妈真辛苦”调查活动。让幼儿调查自己的爸爸妈妈每天工作回家后所做的事情,利用晨间谈话进行交流,谈谈感受,让大家体会父母的辛苦,激发幼儿为父母分担家务劳动的激情。

2、通过调查,了解父母艰辛之后,想一想,如何去做,并与家长共同商量,定好家务劳动计划。

3、让幼儿根据自己订制的家务劳动计划,开展“家务劳动小能手!”的家务劳动实践活动。每天在家做一些家务劳动,家长把孩子当天所做的家务记录下来。(发记录表)

4、周末让家长对孩子在家的劳动进行评价。(在记录表上进行评价)

5、每周一各班评选出班级“家务劳动之星”,实现家园共育。

三、我能行——活动展示篇“我能行”

劳动技能大比武:(分年级组进行比赛、每班男女各10人)

小班:穿衣服比赛。

中班:剥毛豆比赛。

大班:上学准备。(整理书包)

四、我真棒——活动总结篇

各班在每周评选出的劳动之星中推选2-3名幼儿参选幼儿园的“劳动小能手”评选,“劳动小能手”获得者发予劳动奖章进行鼓励。

五一劳动节主题策划三

活动目标:

1.使幼儿了解五一假期中应注意的安全和卫生,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2.通过讨论,激发幼儿过劳动节的情感,教育幼儿热爱劳动。

3.感受到节日的快乐。

4.简单了解节日的来历,知道其全称、日期和意义。

活动准备:安全教育挂图。

活动过程:

一、让幼儿知道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丰富幼儿的知识经验,激发幼儿过节的兴趣。

1.教师:小朋友们,明天我们幼儿园就要放假了,知道为什么吗?启发幼儿动脑筋想问题。

2.教师讲述"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来历,让幼儿了解。

二、组织幼儿讨论怎样安全、愉快的过好这三天的假期。

1.教师引导幼儿:"放假后你想做些什么事情呢?"

2.有哪些事情是不可以做的呢?引导幼儿说出有关安全知识的内容。

3.创设情境,提问幼儿:可以这样做吗?为什么不能这样做呢?

三、教师总结假期里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一)安全教育:

1.不能玩家中的插座、开关、打火机、尖锐或易吞服的物品。

2.注意交通安全,不单独走出家门。若外出游玩时,不离开要牵着大人的手,不随便与陌生人说话,不要陌生人的东西。

3.独自在家时,不爬阳台、门窗或其他高处,把门关好,不给家长以外的人开门。

4.不能摸家中的药品,不到厨房去玩耍。

5.不能在危险地带玩耍,不做危险游戏;6.熟悉三个特殊电 话号码的用法。

(二)卫生保健:

1.教育孩子要少吃零食,多吃蔬菜水果,吃熟食,养成按时进餐和自己进餐的好习惯。

2.多喝白开水,不吃雪糕、不喝冷饮。吃东西以前要洗手。

3.勤洗澡洗脚,勤剪指甲。

四、活动延伸:

家务劳动的目的范文第5篇

一、劳动教育对孩子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

马克思说过:“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劳动作为人类生存于世界的一种活动,是每个人必备的基本素质。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劳动教育从娃娃抓起,从小培养劳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对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家庭劳动教育有利于形成健康的人格

从小树立劳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将影响孩子一生的成长,实践证明,从小做家务、热爱劳动的孩子能吃苦,有才干,对生活充满自信,人际交往能力强于不爱劳动的孩子。美国心理学家威兰特对波士顿地区490名孩子进行了20年的跟踪研究表明,爱干家务的孩子和不爱干家务的孩子相比,长大以后的失业比例为1:15,犯罪比例为1:10,爱干家务的孩子平均收入要比不爱干家务的孩子高出20%左右。从小培养劳动习惯,有利于孩子德、智、体的全面和谐发展,形成健康的人格。

2.家庭劳动教育能够培养身心两健的人

家庭劳动教育是孩子参加家务劳动的一种实践活动,通过家务劳动可以锻炼孩子身体健康成长,医学科学的研究证明,劳动是多种生理器官协调活动的过程,有利于改善呼吸和血液循环,促进肌肉、骨骼的发育,促进孩子的左右脑发育,对智力发展十分有益。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教育学家卢梭认为,培养身心两健的人,必须在体力劳动中才能完成,劳动既可锻炼儿童身体,也可以锻炼儿童头脑在“养成锻炼身体和手工劳动的习惯的同时,在不知不觉中还养成了他反复思考的性情”。我国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主张培养儿童手脑双全、自立、立人的教育思想,培养“康健的体力,劳动的身手,科学的头脑,艺术的兴趣,团体自治的精神”。

3.家庭劳动教育有利于锻炼孩子的意志品质

独立自主、坚毅和自信是一切有成就者必备的意志品质,这样的意志品质只有经过长期劳动磨练才能获得。一般来说,劳动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体验成功的过程,它有助于历炼意志品质。孩子在做家务劳动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挫折,每一次困难和挫折都是对孩子意志、能力的磨炼,每一次磨练都会让孩子增长克服困难的勇气、抑制自身的惰性,在做家务劳动中孩子体验到了劳动带来的成就感,这种成就感的不断积累,就会形成独立自主、坚毅和自信的心理品质。

4.家庭劳动教育可以培养孩子的责任感

责任感是一种态度,是道德评价最基本的价值尺度,人的社会化不仅要求人们学会社会生活的基本技能和社会行为规范,更重要的是培养社会责任感。家务劳动对孩子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务劳动能让孩子们在劳动中体验精神上的愉悦,学会关心他人,增强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这对现在的独生子女更为重要。孩子从小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就能在不断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意识到自己作为家庭成员应承担一定的家务劳动,并且逐渐养成为他人服务的意识,树立起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二、学习经验,走出误区

据有关方面对各国小学生每日劳动时间的统计,美国为72分钟,韩国为42分钟,法国为36分钟,英国为30分钟,中国只有12分钟。德国的法律规定:孩子必须帮助父母做家务。6-10岁的孩子要帮助父母洗餐具,给全家人擦皮鞋;14-16岁要擦汽车和菜园里翻地;16-18岁要完成每周一次的房间大扫除。另据报载,美国和加拿大有17个城市每年举办“铁孩子运动会”参赛者是7至14岁的少儿,比赛内容是连续进行长距离游泳、骑车、越野和长跑。每年均有成千上万的父母带着孩子前往报名参赛,角逐“铁孩子”的桂冠。无独有偶,日本中学普遍设有一门锻炼课程,即在严冬组织学生身着短裤进行户外长跑,旨地培养孩子钢铁般的意志。

这些生活富裕的国家,竟有如此苛刻的教子法,令人大开眼界。相比之下,我们身边的孩子未免被娇宠得过了头。然而,眼下这些蜜罐里泡大的孩子,大多过于娇嫩,吃不得苦耐不了劳,经受不了困难和挫折的考验。这实在怨不得他人,从72分钟比12分钟的数字里,就不难得出,责任主要在父母身上。该是父母警醒的时候了,做父母的应充分认识到,温室里长不出参天大树,要培养孩子坚韧不拔、百折不挠的品格和勇于克服困难、迎接挑战的素质,从小就应给其创造磨炼的机会。

培养孩子热爱劳动不是个简单的习惯问题,从长远来看是一个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大问题。一代青年如果不爱劳动,将后患无穷。古代巴比伦的消亡,与其民族好吃懒做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决不可等闲视之。决不能说说重要,做做次要,过后全忘掉。

三、对开展家庭劳动教育的几点思考

劳动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从小培养孩子劳动意识,养成爱劳动的习惯,使他们在家庭劳动的潜移默化中增长才智,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质,这是现代社会对教育提出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国青少年劳动教育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1.更新家长观念

家长是家庭教育的施教者,开展劳动教育关键是家长要走出认识上的识区,树立家教新理念。家长对劳动教育主要存在“三怕”的思想误区:一怕家务劳动会影响孩子学习:二怕孩子不会做家务,反倒添乱;三怕孩子吃苦受累。解决家长认识上的误区,首先要打破以“分数论英雄”的教育观,不要把分数作为衡量孩子唯一的标准。其次要树立以孩子全面发展为本的教育观,重视家庭劳动教育,把孩子培养成有知识,有道德,有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第三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家庭劳动教育,从小培养孩予独立的生活能力。

2.放手让孩子做事,从小培养劳动行为习惯

为孩子创设劳动实践机会与环境是非常重要的,让孩子从小体验劳动的快乐和劳动的意义,在艰苦的劳动中磨炼意志品质和吃苦精神,将使他们终身受用。开展家庭劳动教育,家长要根据孩子的年龄与活动能力,放手让孩子做事,为孩子创造劳动的机会:一是从娃娃抓起,进行劳动启蒙教育。父母应有意识地让三四岁的幼儿做点力所能及的事,从小树立劳动意识,养成爱劳动的习惯,如,父母做家务时,可以让孩子拿块抹布擦擦桌椅或倒垃圾等。二是孩子稍长大点后,要进行自我服务的劳动教育,树立“自己的事自己来做,不要给别人添麻烦”的劳动观念。克服依赖父母的惰性,让他们学会自我料理生活,洗自己的手帕、袜子、衣服等,学会打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培养孩子的自立、自强精神。三是通过劳动进行家庭责任教育。要让孩子经常帮父母打扫环境卫生,收拾屋子、清洗厕所,为家人做饭做菜,利用寒暑假外出打工,磨炼吃苦精神,学会社会生存技能,通过家务劳动让孩子懂得为父母分担家务是一种责任。

3.创建劳动教育大环境,让孩子有更多参与劳动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