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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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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隧道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黄土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前言

黄土在我国西北有着广泛的分布,其有着显著的垂直节理,土质疏松,在干燥时较坚硬,一旦遇水侵泡,通常容易剥落、侵蚀和湿陷。经长期的实践和研究,黄土主要有多孔性、垂直节理、层理不明显、透水性较强、湿陷性等五个方面的特征。所以在黄土地区修建各种建(构)筑物时,必须紧紧围绕黄土的以上特征来采取各种措施,尽量减小对黄土的扰动和浸泡。

2、工程概况

宝兰客专9标地处甘肃省陇西高原定西市通渭县境内,区内黄土沟壑纵横,梁峁起伏,冲沟发育,沟深坡陡,主沟多切割至基岩,支沟基岩几乎不出露。地形起伏较大,地面高程一般为2070~2300m之间,全年降水较少,冬季温差大,冬施周期长。该标段线下工程全长33.604km。其中隧道全长27.769km/7座,占比达到82.6%。隧道进出口大多处在黄土浅埋区,地表陷穴较多,阳坡庄隧道、新店隧道等四条隧道多次下穿天f高速和093县道,隧道围岩多以Ⅳ、Ⅴ级为主,Ⅳ级围岩占隧道总长的62.66%;Ⅴ级级围岩占隧道总长的占16.5%,隧道开挖断面较大一般为116-151m2。隧道大变形、坍塌、初支开裂,进洞施工安全风险较高。

标段地理位置图

阳坡庄隧道全长7645.5m为本标段最长双线隧道,其最大埋深174m,最小埋深7m。隧道洞身通过的地层主要为第三系上新统泥岩,节理裂隙较发育、弱胶结、成岩作用差、岩质较软弱,遇水易软化、具有弱膨胀性。第四系上更新统风积砂质黄土,具有自重湿陷性,主要分布在进出口和浅埋段。隧道进出口和浅埋段有裂隙水,主要来自于大气降水的入渗,局段强风化花岗岩裂隙水较大,其余基本无水。隧道洞身围岩主要为Ⅳ、Ⅴ级围岩,采用三台阶法、三台阶加临时横撑法、三台阶临时仰拱法、双侧壁导坑法,施工工艺多、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高。不良地质围岩多以破碎性花岗岩、泥石夹层、泥石交接滑层为主,裂隙水较大,施工风险极高。

3、建立健全机构,成立多种专职专业化小组

两级领导小组及专业化小组框图

3.1 成立项目部、工区两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开工前,项目部、工区分别建立了以项目经理、工区经理为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架子队队长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旨在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形成“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的安全管理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化,利于突发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置,从决策到执行,层层推进,立竿见影。

3.2 设立工点专职安全员和工序兼职“群安员”

为达到黄土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的全面管控、不留死角的目的,项目部在7座隧道17个口21个工作面设立了专职安全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在开挖、支护、二衬、运输施工工序中设置一名兼职群安员,对隧道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安全风险全面盯控。

3.3 成立超前地质预报小组

黄土隧道的特性,决定了做好超前地质预报及时指导施工安全的作用。项目部设立地质预报专管人员,对隧道的地质预报工作及早的统筹安排,结合设计文件中隧道的不良地段(浅埋、偏压、过沟、断层、富水等)着重管理,并对工区上报的预报结果整理、分析。工区设立超前地质预报小组,由1-2人组成,负责执行地质预报的准备、收集、初步分析、上报工作。分级管理、统筹规划、具体落实,有效的发挥了黄土隧道地质预报的作用。

3.4 设立工区围岩监控量测小组

监控量测小组由工区总工任组长,围岩量测人员为组员。围岩量测人员一般为3人,负责对围岩量测点位的布设;量测点位数据的及时收集;量测数据的上传,工区总工负责对每天量测数据的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对今后施工中的围岩预留沉降量进行调整;对围岩的超前支护、初期支护参数进行调整并上报项目部、监理、设计单位及业主单位,充分发挥围岩量测为施工安全保驾护航的作用。

3.5 设立项目部、工区拌合站、试验室信、围岩监控量测息化专职人员。

在实行围岩量测、拌合站、试验室信息化初期,项目部就决定设立专人对以上各项数据的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反馈,做到有异常必解决、有问题必追究,分别制定了《围岩监控量测信息化实施细则》、《拌合站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验室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出现问题有人管、管理有依据,以真实的数据为依据指导施工。

3.6依靠集团公司设立初期支护、隧道二衬无损检测小组。

为了确保初期支护、隧道二衬、钢架、钢筋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初期支护背后不密实、空洞等问题容易引起的初支变形、坍塌安全风险并及时掌握现场施工质量,项目部依靠集团公司请检测中心人员长期驻扎工地,对每个工作面的初期支护在二衬封闭前进行自检,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项目部工程部给予跟踪整改,做到事前控制。

4、严格执行“四个标准化”指导施工安全管理

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人在施工中的行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规范施工过程控制。使之达到一定的标准,形成具有一定规则的系统,这就是标准化施工,让标准化施工贯穿上下,从而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

4.1 管理制度标准化

结合以往的隧道施工及现在的黄土隧道施工的特点,项目制定了符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制度,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辨识评价控制制》、《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安全生产例会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等23项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了现场各岗位、各施工作业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安全分工、责任、权利,不论从人员施工的规范性还是施工工点的施工安全管理,都有效发挥了其重要作用。

4.2 人员配备标准化

项目部成立初期,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15人,全部具有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经验及资质,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7人,各隧道均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及工序兼职“群安员”1名,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到决策层的安全管理形成完整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提高了施工安全管理队伍的素质。

4.3 现场管理标准化

现场不论是从场地布置还是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都统筹布置、合理安排、精心组织、有效落实。17个隧道口的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都合理安排,达到资源最大化利用;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用品、警示标志、临时用电、火工品管理等均是统一设计、统一购置、集中管理有效预防了分散式、多层式造成的安全管理漏洞。

4.4 过程控制标准化

黄土隧道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要树立“安全无小事、管理抓重点”的理念,对施工中各个环节全面盯控:开挖支护、临时用电、台架使用安全、行车安全等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着重监控隧道围岩及隧道整体情况如:围岩节理、围岩含水率、仰拱地基承载力、隧道浅埋段、偏压段等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隧道施工各个环节有序开展。

5、多管齐下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5.1 坚持人员岗前安全培训

项目部对新进场人员、转岗人员、停工复工后的人员坚持全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涉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由政府机构颁发的操作上岗证,通过培训提高全员施工安全意识。

5.2 严格执行进洞前的红线管理卡控

进洞前严格执行标准化施工原则,对进洞条件逐一验收:洞口存在陷穴的必须三七灰土回填;原地面按设计要求布设沉降观测点位观测数据在允许值内;边仰坡施工符合设计;安全防护必须有效;截排水沟满足最大降雨量要求;“五牌一图”布置规范;场地硬化达标;管棚施工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一项未达标均不允许进入正洞施工,为安全进洞、后续施工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5.3 实行门禁系统及隧道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系统

标段内17个隧道口全部安装门禁系统并配备专人值班管理,对进洞人员实行进洞签字出洞销号动态管理,在风险系数较高的新店、阳坡庄、杏园隧道10个口安装了隧道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系统,该系统可实现对进出洞人员实时登记,实时显示洞内人员行动轨迹,360度高清视频监控,洞外、洞内语音对讲及广播,使管理人员能够随时掌握现场施工人员、设备的分布状况和每个人员和设备的运动轨迹,这样有效的人、机结合更加完善了风险管控、预警机制,提高了处置隧道突发事件的效率,在实际的运用中有效保障了隧道建设的安全生产、日常安全管理。

5.4 实行隧道施工红线控制

隧道正洞施工严格执行开挖工法、进尺、安全步距、围岩监控量测、火工品管理红线控制,如若违规严肃处理。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工法和每循环进尺严格执行,甚至在围岩变化的情况下及时与设计沟通进行工法调整和支护加强措施,及时施做仰拱、衬砌封闭成环,确保步距处于安全范围内。围岩监控量测按照要求及时布设点位,且将点位布设在围岩之中,按照上、中、下三台阶布设7条测线。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初始读数,每天进行量测直至稳定或防水板铺设后而停测。火工品的管控主要体现在短途运输、现场使用、退库三个主要环节,在运输工程中采用专用车辆将炸药和雷管分开运输,并由爆破员、安全员负责押运现场。到达现场后由爆破安全员负责全过程盯控,直至炮响和退库。

5.5 地质超前预报围岩量测预控机制

地质超前预报主要采取地质雷达、地质素描及TSP技术,地质雷达主要对黄土隧道有的大孔隙(如虫孔,植物根孔,裂隙封闭空洞,潜蚀空洞等)能提供较为准确的数据,TSP技术主要对隧道前方的断层节理、裂隙破碎段进行准确的预报,采用地质素描对已开挖段的地质与设计进行对比,对设计的支护参数是否符合现场条件起着决定性作用。围岩监控量测预控是以围岩级别设置不同的预警数值对已开挖段采取的监控措施,马营隧道出口在DK891+676-727段设计Ⅴ级泥岩,预留沉降量150mm,沉降观测数据显示28mm/d,累计沉降达到240mm,大大超出设计预期,项目部迅速决定与设计院沟通变更开挖、支护参数,提高该段的风险预警等级,确保了施工安全。以上方法为正确选择开挖工法、支护参数、优化安全方案提供了依据。

5.6 对地基含水量承载力进行实施监控

隧道口技术人员对开挖后含水率及隧底地基承载力进行检测,要求含水率超过20%的地段必须采取单工序作业,并根据现场含水率变化情况改变开挖工法及支护形式、参数,地基承载力低于设计的地段必须上报,采取换填或挤密桩处理,以保证隧底的承载力。

5.7 规范施工用水引排隧道积水

为了减少隧道内水对围岩的浸泡及破坏,项目部要求隧道配备储水装置,施工用水必须遵循“能不用尽量不用、能少用不多用、有用必回收”的理念,减少水对隧道围岩暴露段及成型段浸扰。对于裂隙水丰富地段采取收集引排措施,仰拱端头采用防水板制作的可移动式抗渗集水坑,对集水坑内的积水及时收集处理,保证了围岩不被水长期浸泡,有效提高围岩自稳性及安全系数。

5.8 加强检查力度分级建立问题库及时研判采取措施 予以整改销号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开工至今,采用月度综合检查,各项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全面考核各隧道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及不足。随着隧道的推进及检查的深入,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但在总结时发现,重复出现的问题的次数在逐渐减少,有的甚至基本消除,做到“有问题必须查、有问题必须究、有问题必须跟踪、有问题必须整改”的四个必须。在业主、政府部门、监理、项目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不良行为建立问题库,针对各级部门、问题类型进行分类统计,定期召开施工安全管理专题会议,会议上提出各类具有代表意义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整改措施,并及时予以整改销号。

6、结束语

宝兰项目部大断面黄土隧道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经过以上多项措施的有效实施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尤其是在隧道进洞安全管理上落实的比较到位,全线隧道全面实现了安全进洞。在下穿公路和浅埋段也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但是,还存在一些制度和措施在现场执行不到位而造成初支变形、初支侵限等隐患,在后期的处理上也增加了安全风险。另外项目部将在今后的施工中对于信息化系统的建立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确保施工数据的及时化、准确化、共享化,以便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提供参考和分析依据,真正提到事前、事中的决策和控制。

参考文献:

[1]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过程控制标准化》,北京: 中国铁道出版社,2010.1。

[2]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手册》(第三版),中国铁道出版社,2012.12.31。

[3]卢春房,《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北京: 中国铁道出版社,2013.3。

作者简介:

隧道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公路事业。

第九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实施。

二、编制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检查和奖惩,采取措施提高路况,保证畅通。

三、负责路政管理,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

四、组织公路现代化养护、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开发,负责交通情况调查和路况登记,培训公路专业人员,改善技术装备,交流先进经验,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五、调查研究和统计上报公路情况。

六、负责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等。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公路发展规划必须遵循远近期结合、新建与改建结合、平时建设与战时需要结合、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整体上提高公路网络的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各个行政等级的公路发展规划,按《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管理权限分别制定和审批。年度计划应与规划相衔接。凡经批准的规划有改变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资金,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筹集。

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用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给予补助。

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可用养路费给予补助。

乡道的建设主要由乡(镇)自办,或者以乡(镇)为主,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边远、贫困地区的县道、乡道建设,可实行以工代赈的办法。

边防、国防公路建设资金,另由国家专项投资解决。

第十五条凡属新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项目,均应按国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各项程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项目和乡道也可适当裁并一些程序。

第十六条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持有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和法人承担。

重大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采取招标办法,鼓励竞争,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实行招标制。

凡纳入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国内公开招标。

凡利用外资和国际间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国际招标,但必须履行规定的批准手续。

特殊公路建设工程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可采取议标、邀标或投资包干方式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筑市场管理、定额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单位必须取得经公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的施工证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后,应及时按国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公路产权资料不完备的公路工程,不得支付使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返工。

第二十条现有国道、省道穿过县级市和县城的路段改建时,可按“靠城不进城”的原则,避正城区另辟新线。新线工程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凡根据县级市和县城建设规划进行公路扩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承担与现有公路技术标准相吻合部分所需的建设费用。提高公路技术标准和扩大工程规模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或确定提高标准和扩大规模的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市出入口道路与干线公路连接处,已划为城市规划范围,但尚未形成街道的路段,其建设规划、计划及其实施以当地城建主管部门为主,公路主管部门配合协助。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县道需要征用、拨用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具体征用、拨用标准按“社会公益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路发展规划,新建公路或拓宽原有公路、增建公路设施等需要预留土地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造册登记,立案存档。

第二十四条公路设计、施工应尽量适应地形变化,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自然地貌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通过名胜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公路,应注意与周围环境、天然景观的协调。严禁损坏历史文物。

修建公路如可能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军事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公路与铁路立交所涉及的建设原则、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组织实施、交接管理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分工,同时修建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绿化、交通工程、环境保护等设施,高速公路还应当同时修建监控、营运、服务、救护等设施。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二十六条公路养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周期性地进行大中修,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国道、省道主要由固定(合同制)专业工人养护,适当利用民工建勤采备砂石材料。

县道以建勤轮换工养护为主,但每个养护道班应至少配一名固定(合同制)养路专业工人。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养护。

公路养护道班一般按每十至十五公里设立一个,也可根据养路机械化程度、路面等级和养护难易程度的变化,设置大道班(或养护工区)延长其管养里程。人烟稀少和边远地区的公路,也可实行机械化养护队定期巡回养护。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排水设备、防护设施、绿化带,以及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实施综合治理和全面养护,防止公路环境污染,美化路容路貌,减少水毁损失。

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损坏、承载力不足或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除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采取减速行驶、单向行驶、限载行驶或封闭绕行的交通措施外,应尽快落实维修、加固、修复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九条进行公路养护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影响行车安全的,夜间还需设置红灯警视信号。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中修养护或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函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需中断交通的,应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共同通告。

在高等级公路或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第三十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本着珍惜民力的原则,做好民工建勤工作。公路沿线农村成年劳动力每年每人不得超过三个建勤工日,车船运输工具每年每台件不得超过两个建勤工日。

第三十一条公路遇有大量雪阻、塌方、水毁、泥石流、沙埋、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公路主管部门可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动员附近驻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进行紧急抢救,尽快恢复通车。

当国道中断交通两天以上时,应将阻、通情况及时报告交通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和人民政府。省道、县道、乡道中断交通的报告程序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公路沿线设置公路养护专用砂石料场和施工取土场地,应事先征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办理长期或临时拨用手续。

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的公路料场取土(砂)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故阻挠或索取价款。

公路养护工程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管道、通讯、军事等设施的安全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公路用地、边坡、分隔带,本着因路制宜、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原则实施公路绿化。

对公路花草树木,只许作抚育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采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树木的,国道、省道须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乡道须经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依法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路产的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查车辆须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

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货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三、有任何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公路设施的安全;如有危及的可能时,从事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作业前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发生危及路产安全的,须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

第三十九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妨碍交通的,还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上款规定办理。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签订协议,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指定路段,设置试车标志,并明确由厂方向路方缴纳公路损坏补偿费。

第四十条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或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并承担按原公路技术标准修复或商定按规划标准改建公路的费用;影响交通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各项几何尺寸及净空的要求;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以下规定:

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需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

第四十四条通过公路渡口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渡口和路政管理人员的调度及指挥,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侵犯公路合法权宜、造成路产损坏或严重危及路产安全的单位、个人或车辆,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者和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查处,并按《条例》规定,责令赔偿损失;对驾车逃逸者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赶赴交通检查站会同检查人员共同拦截,查处其违章行为。

第六章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以及其他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挤占公路规费。

第四十七条各项公路规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凡领有牌证的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属国家规定暂免征收的除外)。

凡利用贷款和需要偿还的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公路渡口,所有车辆通过时都要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和过渡费(属国家规定免征的除外)。

凡购买国内生产、组装及国外进口的各种机动车辆都要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属国家规定暂免征收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负责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车辆购置附加费由交通部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所代征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费款及时存入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户,由各地工商银行负责划转,任何代征、代管单位不得动支。

第五十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其征费和征费检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十一条公路征费人员执行公务按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和指挥旗(灯)。公路征费车辆须装有“公路征费”字样的标牌和专用标志灯饰。

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遵守各项公路征费管理规章,秉公办事,不得乱设卡、滥收费、乱罚款和。

第五十二条各种公路规费征收票证和处罚单据,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五十三条公路养路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办理。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用于收费公路或桥梁、隧道的养护及收费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外,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和需要偿还的集资。

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视同养路费,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建设资金。

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用于国道、特大公路桥梁、隧道、重要立体交叉枢纽工程,以及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省道的建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责令其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条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警告,责令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限期迁出规定范围。

二、罚款。

三、对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赔偿公路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或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二、对违反规定行车,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三、对违反公路渡口管理规章的,按该规章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立即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参照本《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乱砍滥伐或毁坏公路花草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课以滞纳金;对情节严重、倒换车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的,还应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对非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同时对当事者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当其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当事者对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对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还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条例》第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公路征费人员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属于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对超出国家规定使用范围,挪用公路规费于其它建设和开支的,银行有权拒付,审计、财政部门有权追查、索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公路管理人员受本单位或上级单位负责人指使、纵容而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除追究其本人责任外,并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