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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中心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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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中心的认识

对法律援助中心的认识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加强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工作,带动和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使法律援助工作与困难群体的需求相适应,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相适用,与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法律援助及相关法律的学习贯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是指导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相关科室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加强《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的学习贯彻,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提高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要定期对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专门培训,将法律援助相关业务知识纳入到培训内容中,提高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任意识和承办能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在原有注册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力量,壮大法律援助服务队伍,以适应困难群众的维权需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要依照司法部、律师协会有关执业规范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切实将援助的义务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确保法律援助义务量的完成。

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义务量,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实际和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结案案卷材料合格后,要及时向办案人员发放办案补贴。为进一步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自今年开始在全区开展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评选活动,每年评选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办案人,予以表彰。

(三)畅通渠道,加快案件办理速度。

1.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手续。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人时,要遵循“两快、一降低”的原则予以办理。“两快”就是尽快指导和审查申请人搜集与立案相关的证明材料;尽快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立案、审批手续。“一降低”是申请人办理立案手续过程中缺乏非必要相关证明时,降低门槛优先为申请人办理手续,相关证明可在立案后补交到法律援助中心。

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与各街道司法所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要发挥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联络站及“12348”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在解答法律咨询的同时,对通过网络平台请求法律援助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实行网上申请,尽快受理。此外,联络站经初步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也可通过网络平台将相关材料传送至法律援助中心,帮助申请人尽快立案并办理必要手续。

2.加强法律援助的案前实质审查,把好立案审查关。法律援助的案前审查是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关键。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即除对法援助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事项所作的形式上的审查外,还要对案件内容进行审查。通过对申请事项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是否可能明显败诉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最终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3.适当选任、及时指派案件承办律师、法律工作者。适当选任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基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根据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专长选任专业水准高和执业能力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合适人员承办。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签订委托协议。

4.疑难案件审查时加强集体讨论研究。根据《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果。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可成立法律援助案件审查小组,加强对疑难案件审查时的集体讨论,研究制定方案。如遇审查小组不能决断的案件,应及时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讨论研究决定。法律援助中心要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公益事业形象的作用,积极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创造有利条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指导机制,对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研究论证,积极协调法院等相关部门,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顺利办理。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监督是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法律援助中心要健全法律援助监督检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收案、安排登记情况;

(2)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是否在规定时间,安排承办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人员是否在规定时间接待当事人,办妥授权委托手续;

(3)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及时书写、递交相应法律文书,进行必要全面的调查取证,按时出庭;

(5)刑事案件的会见过程、会见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6)答辩状、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能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地提出法律意见;

(7)重大疑难案件是否讨论研究,重大情况是否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8)有无收受受援人财物,接受受援人吃请,及其他损害、谋取受援人利益的行为;

(9)有无拒绝、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

(10)有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行为;

(11)有无其他违法、违规或有损法律援助信誉的行为。

2.监督检查采用方法

法律援助中心在监督检查中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1)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研究;

(2)参加案件的审理旁听;

(3)走访听取受援人意见;

(4)电话联系,及时了解案情及进度情况;

(5)接受投诉,调查处理;

(6)审查案卷,检查归档情况;

(7)情况通报;

(8)其他方法。

3.监督检查程序及责任追究

法律援助中心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合法、客观、真实、全面、公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制止,督促整改。工作人员应持介绍信和专用监督检查表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写出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情况向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提出反馈意见,发出整改通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确认完成法律援助义务量和发放援助案件办案补贴的依据。对办案不认真、服务态度差、造成受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办案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报告司法机关。如果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4.监督检查时效

监督检查自案件指派之日起,至案卷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结束之日止。

(五)加强档案归档和规范化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区司法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按照该管理办法立卷、归档。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自办结各种法律援助事项后15日内,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办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移交手续,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归档保管,实行法律援助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对加强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工作的认识。法律援助是政府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是这一惠民工程的执行者。全局上下要切实提高对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质量的认识。法律援助中心要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各项法律法规,增强工作责任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案件优质服务办案质量。

对法律援助中心的认识范文第2篇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充分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现就全省开展法律援助进监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进监所的意义

监狱、劳教所是对服刑和劳教人员实施教育改造的场所,要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切实维护和保障服刑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执法和维权并举。法律援助进监所,是法律援助机构和监狱、劳教所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社会律师和监所管教人员,共同为监所服刑和劳教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尤其是其中困难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进监所不仅是法律援助工作面向更广泛的困难群体的拓展,同时也是依靠社会力量,协助监所进一步提高监所教育改造效果,加强监所教育改造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工作,促进监所安全、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监所法律援助的原则

依法维护服刑、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必须根据监所的实际,以促进监所稳定为核心,以有利于服刑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为原则,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

开展法律咨询与办理援助案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为服刑和劳教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以利于他们安心教育改造;另一方面为符合条件的服刑和劳教人员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就近属地服务和原籍地配合的原则。在杭州的省属监所的援助工作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不在杭州的省属监所的该项工作由所在地的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市属监所的援助工作由所在地的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必要时可以与服刑和劳教人员权益保障有联系的原籍地法律援助中心配合。

定期和不定期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援助进监所根据需要,每年安排一至二次的集中服务,也可多安排几次,由监所根据需要向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中心应积极主动配合,组织力量开展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监所与律师事务所挂钩,定期上门提供法律服务。

援助律师与监所干警相互配合的原则。对于日常一般性的法律问题,由具有一定法律专门知识的监所干警或法律援助联络员提供服务;对少数服刑和劳教人员反映的问题比较尖锐,需要律师参与解决的,由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律师办理。对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可以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讨论研究,集中力量解决。

无偿服务与适当补贴相结合的原则。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以无偿服务为原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照省财政厅文件给予相应的补贴,律师到监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应当给予交通补贴。

三、监所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援助对象:解答法律咨询适用一般的服刑和劳教人员,给予法律援助适用经济困难的服刑和劳教人员。

援助范围:主要包括离婚、子女监护权的确定、遗产继承、财产分割、家庭宅基地与土地征用争议、房屋拆迁纠纷、服刑期间又犯罪、服刑之前未决罪等事项。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援助的范围。

主要形式: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四、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

监所本着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设立,省属监所分别经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同意后,按照就近属地原则,向省厅和所在地司法局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批准建立。市属监所向所在市司法局提出,由市司法局负责审核并发文。机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监狱(劳教所、少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市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设在监所教育科或法制科。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由负责教育改造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干警组成;各分监区可以设立联络员,负责分监区的法律援助联络工作。

五、组织实施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一)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1.定期组织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员上门为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2.审查监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法律援助的形式和程序。

3.负责与外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进监所工作的支持。

负责对监所法律援助人员的集中培训;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进监所的有关业务工作。

加强与监狱、劳教两局的联系与合作,配合两局对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

(二)监狱、劳教两局的工作职责

1.为各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负责指导和监督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的有关事项。

2.组织、协调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交流。

3.加强与省、市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努力为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外部环境。

(三)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

1.制定年度监所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总结上报年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情况。

2.负责收集整理服刑、劳教人员的有关法律问题,集中报送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定期组织和协调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3.接受服刑、劳教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将申请材料送法律援助机构,并将援助机构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

4.加强与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沟通,并负责处理法律援助常规性的工作。

六、监所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

对法律援助中心的认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障碍;对策

一、问题的缘起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法律援助不仅仅是法律实施的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以及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的高低,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长期以来,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地区需求更为迫切,情况也更为特殊。本文主要是以云南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为主要的田野调查点。因为怒江州是云南较有特色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拥有22个民族,是云南少数民族最多的地区,同时也是云南山高谷深,经济最为落后的地方。全州人口53.4万,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2.7%,较具代表性。[1]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从1994年开始试点,通过这些年的实践,取得了不少实效,但也凸显了不少问题。我们以此为切入点,希望对基层法律援助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反思不足、总结经验,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

二、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存在的障碍

1、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配置不足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怒江州各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编制平均为2-3人,属参公管理,到乡镇一级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则基本上是司法所所长完成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日常法律咨询接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指导及经费管理与使用、统计档案及管理等工作,目前的配置使工作人员都觉得在超负荷运转。其次,执业律师的参与度不高。在所调研的怒江州,其登记在册的执业律师本就只有十几名,受经费的影响,愿主动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就更少了。大部分律师都是由法院指定进行案件援助时,才会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此外,由于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置不足,也直接导致了工作人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基本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都是司法局内部调剂解决,人员不稳定,难以形成稳定的工作队伍,这样就会影响法律援助机构正常工作的开展。

2、基层法律援助宣传方式单一被动

法律援助宣传的目的是什么,其核心不仅仅只是告诉广大群众有一种救济制度存在,而是要让群众知道如何使用这种救济方法,救济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如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来获得救济。从获知的方式来看,大多数群众是依靠电视宣传而得知,但由于电视宣传大多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出现,所以对具体的援助内容和程序还缺乏相应的了解。在这样的形势下,紧靠电视宣传这种单一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了。我们应该结合互联网时代的特征,重新定位和认识,探索更为有效的方式去向民族地区的群众传递有关法律援助的信息,让他们在权益受侵害时懂得如何维护。

3、少数民族村民对法律援助缺乏认识

少数民族村民对法律援助缺乏认识一方面是源于前述的宣传被动和方式单一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当地习惯法实施系统的影响。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往往存在着自成一体的习惯法,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的思想、言行往往会受当地习惯法的影响。现代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有时由于认知结构和个人阅历的差异,对于他们来说,可能有些难以理解,甚至难以接受。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在一些偏远山区的村寨中,主要还是依靠乡规民约来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因此,在民族地区如何将法律援助的意义和价值进行有效地推介,还必须妥善解决好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存在障碍的原因

1、基层环境艰苦导致人才流失

从少数民族分布情况来看,几乎所有的少数民族聚集地都有自己独特的地理环境,正是这样独特的地理环境才能孕育出独特的民族文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变化,总是想着能够生活得更好,尤其远离家乡出门求学的人,更是想要过上比以前更好的生活。所以在选择就业地点的时候,大家都愿意去那些生活环境好,就业机会大的城市去发展,都不愿意回到自己的家乡甚至去到比自己家乡环境更恶劣的地方工作。这样的社会现象导致的后果就是边疆地区的人才流失。我国的就业率一直很低,在大型的国家工作人员招考中,为了能够有个工作,也有人愿意去报考那些偏远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公务员岗位,但是大家都抱着先就业再择业的思想,所以就算去到了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工作,可是干不上几年就想尽办法的调离该地区,去相对自然环境好些的地方上班。这样一来,人才还是流失,并且还浪费了培训其工作能力的资源。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总是面临着新来的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可是当他们都能够独立胜任工作时,就是他们离开的日子,而当地又不得不去培养另一批新人。

2、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影响

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在经历了长期的变化、发展后,有了完善和规范的内容。虽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变迁往往不易发现,但又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但是作为有别于国家法律的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犹如一个两面的硬币。用辩证的方法去看待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也就是说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双重性。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则是消极一面的表现。然而,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的相互采借磨合达到新的和谐。在二者价值理念一致的前提下,这种融合就变得自然而生动,如何挖掘习惯法的合理性,在法律援助实施的过程中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3、大众宣传方式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

很多地方的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方式都是相互效仿,以为那样就能够达到宣传效果,并且还能节省很多成本。但是人们忽略了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大众的宣传方式并不能适用于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独有特性。少数民族地区有着自身的民族文化,和其他地方的文化有很大差异。由于固有文化的存在,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在接受新事物方面的速度来讲,要相对弱一些。普遍大众的宣传方式在少数民族地区不一定完全适用。应制定符合当地民族文化的一些宣传方式,例如,法律援助工作者在进行文字宣传时,当地的百姓能有几个读懂他们所表达的内容,当用普通话宣传时,也许没有几个人能听懂他们宣传的内容。所以,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在街道或是村寨里面大张旗鼓,满腔热血的进行时,大家只当是在看热闹,并没有真正去了解学习法律援助制度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救济方式,是怎样给予他们帮助。所以,宣传方式没有结合当地民族文化进行宣传,是宣传达不到好效果的重要原因。

四、完善和做好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的对策

1、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配置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要求很高,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而能够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最佳人选就是律师,所以律师成为了法律援助的主体力量。一方面要加强和律所的沟通,获得支持,另一方面要有效地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此外,还要注意通过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对于已经在职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能力的培训,深化学习专业知识,在工作中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将整个法律援助工作团队的能力提升到另一个高度,这样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才能有进一步的提升。

2、完善习惯法在法律援助中的适用

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长期以来沉淀下来的,不仅是中国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极大的现实价值和挖掘潜力。在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可考虑,在国家法没有涉及的或是国家法规定不足的地方,可适用习惯法来补充。正如高其才教授所言:“国家这一特殊的社会组织可以对农村习惯法进行认可,而使之具有双重效力,也可以在国家法中反映农村习惯法的内容”。[2]可见,习惯法不仅具有弥补国家法不足的功能,在适用上,也可以进行适当的变通。因为国家法是以抽象的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调整的,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特定群体的需要。因此,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实施的过程中,不仅应该注重挖掘和发挥本土习惯法的力量,使得法律援助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符合村民的意愿,调解和审判结果也更加的让当事人满意,并且也能有助于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

3、构建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法治秩序

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法治秩序构建从最基本的村寨展开。一是对村委会的干部进行长期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因为现在对村民们最直接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村委会,只有在村委会解决不了后才寻求其他救济方式,所以对村干部定期培训是很有必要的。让村委会的委员在实际生活中去传递法律援助作为社会救济方式的重要功能,用他们之间最为自然的交流方式让村民在生活中对法律援助制度有更深化的了解。其次,从普法方式的改变来让村民们了解和知道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以及运用的必要性。对于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来讲,人们对于国家法律的知识、观念,如果是从村寨的生活经验中逐渐形成的,影响力更深,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其实也是将国家法治的精神进一步融入村民生活的一个关键。一旦这种秩序形成,又可以反过来有效的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开拓更好的平台。这里所讲的法治秩序并不是国家法律取代一切规范,而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多种规范制度促成的一种社会秩序格局。所以构建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法治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多元规范的形成过程。

4、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宣传方式应多样化

关于法律援助宣传的方式,各个地方都有一定的特色,其共同点在于他们宣传的对象主要集中于低收入群体中。这样做的原因在于既符合法律援助设立的初衷,又有利于增强这一群体对法律援助的认知状况,让他们知道有一项制度是为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但宣传的方式应着力于从意识和思想上去影响他们,而不只是告知他们有这样的制度存在。国外有关法律援助宣传方式的启示在于宣传方式上的多样化。在少数民族农村或基层地区,应当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特点,在宣传的语言上,进行多种民族语言的宣传教育;在宣传的方式上,除广播电视外,还可以将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汇编成视频光碟,发放到各个村委会中,让村委会工作人员组织村民进行集中学习和了解也不失为一种针对性强的方法。此外,作为宣传方式的支撑环节,还应注意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村民的教育程度,要实现教育自身的改革和超越,必须把教育与法律援助建设结合起来,实现村民法律援助意识和观念的转变。在宣传的地点上,以往的宣传地点主要集中在街道或是村委会。其实我们可以将法律援助宣传的地点扩大,如走进校园,对初中或高中生进行法律援助宣传,因为这一群体在接受事物方面的能力要相对高一些,而且可以通过他们再向他们的亲友传递。在亲友需要法律救济时,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讯息,让亲友可以得到法律援助的救济。

5、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应更深入了解当地民族文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当地的民族语言就是主要的交流语言,如若不通晓当地民族语言,法律援助工作的展开将比较困难。在调查过程中,怒江州也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是当地居民,自然知晓当地民族语言,在这样的优势下,他们的办案效率就要比其他地方的高很多。这样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者知晓当地民族语言是重要条件,知晓民族语言能大大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为此,在选拔工作人员的时候,在各项条件均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当地居民。除此之外,还应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了解民族知识,加深民族文化的理解,学习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字,这样才能确保工作者有较好的民族文化素养,也能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更加有效率的为人们解决问题,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也是事半功倍。因为沟通无障碍,有助于工作人员和受援人之间快速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

五、结语

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不仅需要切合基层农村的特点,也要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聚居的特点。只有全面的分析才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法律援助的实施提出完善措施。法治国家的推进,正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价值所在,如何让那些在经济上困难的群体不因为经济的贫困也导致在对公平正义追求上的缺失。当前,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瞩目,使社会更加的富余,拥有更多的资本和条件去保障法律援助的深入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社会事业,随着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加深,法律援助所承担的责任会更加的沉重,其重要性也会更加明显,对人们的生活也具有更大的作用。我们一定要从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实际出发,逐步探索和完善符合农村地区实际的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使法律援助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助推我国现代法治的进程。

【参考文献】

对法律援助中心的认识范文第4篇

——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于1999年8月份成立,为县司法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直到2002年我上任之时,我县法律援助工作跟其他兄弟县市一样,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经验可以借鉴,一切几乎需要从零开始。加之由于我县农民比重大且大多文化低,县域经济滞后,群众生活条件差,交通便利外来人员多,多数群众不懂得法律,更不知道怎样利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上为政府排忧,下为百姓解难的法律援助工作,就成为一项拾遗补缺、可有可无的工作。

上任伊始,我首先面对的是如何拓宽工作思路,提高中心人员的思想认识。我通过集中学习,使大家终于认识到,只要增加一份社会责任,法律援助工作是能够解决大问题的;只要我们用真心换真情、用有为换有位,通过一件件成功的案例、一滴滴辛勤的汗水,在百姓心中铸起“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丰碑,就一定能够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威望。

上任第一年,我爬山涉水、走乡串村地把法律援助材料和典型援助案件,向社会向农民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了广泛宣传。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终于让当地的老百姓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由此,许多人才开始知道找法律援助中心来帮助他们解决各种纠纷。

2003年9月,一个双手拄着拐杖的中年残疾人走进我的办公室。经询问得知他叫张某,曾是陕西省府谷县某电石厂的一个临时工,在做工时因受命去维修横车道上出故障的缆绳而掉下去受伤,头部严重受伤、胸部骨折已成残疾,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且病情尚未稳定。由此引发妻子绝情出走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生活无着落到处漂流。他本人多次向雇主索赔,却只在被迫协议的情况下得到少许医疗费。张某讲的声泪俱下、痛不欲生。我被张某的不幸遭遇深深打动后,立即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及时赶到电石厂了解情况。但是雇主以已经协议解决为由,拒不再出一分钱。我找当时在场的工人取证,可有的已另谋出路不知去向,留下的则害怕厂方刁难而拒绝作证,调查取证十分困难。我和同事上苛岚、去榆林、到太原,走访了十多个单位,寻访了三十多个知情人,耗费了两个多月的时间,才最终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把雇主电石厂告上法庭。经过一年多的漫长诉讼路,当张某拿着获得赔偿的判决书时,激动得说不出话来。当张某通过我的大力帮助,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拿到四万二千多元的赔偿费时,更是激动得满县城宣传法律援助的好处。

两年多来,我一共办理各类援助案件50多件,其中类似上述疑难案件8件。

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不都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我通过工作实践发现,有时候,通过调解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同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但迅速简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减诉息事的作用。于是,两年多来,我充分发挥在公证处工作期间练就的调解本事,共居间主持调解解决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18份,而且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被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审理,因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决维持。

两年多来,我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传单近8000份,其中利用集会在街头散发放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3000份;解答咨询200多人次,其中在街头解答20多人次,上门解答30多人次;协议、诉状、申请等法律文书近70份,其中上门代书20份;调解各种民事、经济纠纷17件,其中上门调解8件;上门回访20多次。

经过艰苦的努力赢得百姓的一个好口碑,是我全身心投入工作的最大动力。为此,1992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的我,2002年离开为之奋斗了五年,已经因成绩突出被省厅授予文明公证处的保德县公证处后,便主动请缨,放弃经济收入优厚的社会律师工作,承担起振兴保德法律援助工作,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职能,按期完成构筑保德法律援助大厦的基础工程的重任。

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我几乎每天早上都是第一个到县司法大楼上班的人,同时又几乎每天晚上都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大楼的人。由于我几乎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十个小时,而且双休日从来都是正常上班,所以经常遭到妻子的怨怪。坐在办公室上班期间,又往往是一方面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另一方面法律咨询热线响个不停。

由于我县地处晋陕蒙三角交界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加上连续五座功能各异的跨黄河大桥提供了非常便利的交通条件,所以往来中转的人多,外来务工的人多,由此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厂矿雇员受伤赔偿案及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比较突出。我中心与此有关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八成。如果政府没有部门、没有人来妥善解决问题的话,一方面影响保德社会治安稳定,影响县政府的形象,而且外来人员也会有看法。所以,积极从事法律援助这项工作,正能够很好地利用我的专业知识;为这批需要帮助的群众提供服务,也能引导广大群众依照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

 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子后,我和同事坚决按法定程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我还结合保德实际,倡议实行周六、周日假日值班并回访当事人等一系列制度,以最大限度的方便于群众、服务于群众。每一个来访者来到法援中心,我都会亲自给他们递上一杯茶水;他们反映情况时,我会仔细倾听,耐心引导,积极帮助他们依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工作中我深深感到,我帮助群众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群众都对我非常尊重,非常理解。很多群众在我帮他们打完官司后,回家乡之前都来跟我道一声别。这使我在受感动、受鼓励之余,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也更坚定了为法律援助工作奋斗的信心。

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我在先后促成县妇联、工会、残联成立了法律援助站后,又促成城关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法律援助站”,专门为城区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家庭困难者答疑解惑。实现了即时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调解解决矛盾,更好地实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形成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社团和街道办为基础的保德县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促进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对法律援助中心的认识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已成为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其最大特点是借鉴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技能。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既是知识产权法律实践训练平台,也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有必要通过创新运行模式及服务功能,实行产、学、官、研合作,搭建开放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鲜名词,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更是闻所未闻。所谓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型课程,又称“临床法学教育”。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另外,此项教育还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无疑是一种创新,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它将实体法以及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通过法律诊所教学使法律院校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认识法律、了解社会、体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我国部分高校教师经过充分的探索、研究与论证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 2000年9月相继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比较模式进行教学。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到2010年6月1日已发展了130位单位委员。经过10年的推广,法律诊所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发展并完善,日常运作管理有条不紊,法律服务活动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参加法律诊所活动的学生在分析法律问题、提高法律实践能力、认识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公益法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创立及意义

引人法律诊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势下改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法律实践教育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创设于2005年9月,是目前为止全国高校唯一以“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命名的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由一支具有较强实力的教师队伍组成,均具有高级职称、律师资格证书,具有教学和律师执业经验,并经过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培训,能够规范、专业地指导学生完成课堂学习和基地实践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讲授和基地实践两大部分。课堂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诊所教育简介,律师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实务,系统技巧训练,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与调查,仲裁、诉讼和非诉案件的专业技能等。基地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教学基地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初稿;在指导老师参与下修改法律文书;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接待来访;阅读、整理案卷;配合执业律师开展业务、参与办案全过程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性质及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通过学校和社会两个场所的实践和共同作用,增加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促使学生将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活生生的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也能通过和当事人接触得到社会经验等多方面的积累。概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对学生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对社会是知识产权事业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

1.实质上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优势在于该法律课程是在律师事务所真实环境中进行的,并由老师负责指导。这一实践训练平台还具有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等特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缺陷,让学生保持和社会实际、法律实务接触的机会,从而使学生在深入理论探讨的同时,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这一教学模式深受学生的欢迎。 2.客观上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案,既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资源的有益补充,将对我国的教育传统、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带来冲击和变革,也为我们培养高素质、综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台。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活动经费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民商经济法学院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如美国福特基金)、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其对外开展的任何法律服务活动均不收取报酬。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服务项目主要有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与培训,疑难案件会诊,接受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或者担任诉讼人,接受商标、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原告和申请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诉讼,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务。

3.为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具有创新意义,突破了学界认为“法律援助是穷人的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富人,无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观点。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助理身份办案,既能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又能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知识产权人,以及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从实际情况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学生都能把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学习的机会、社会的责任和神圣的使命。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所以说,法律诊所教育的设立必定会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人新鲜血液,带来崭新面貌,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人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综合各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及法律课程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成立法律诊所,采用“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其内容、目的和运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规则,熟悉律师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律师办案程序、诉讼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学习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其它大学开设了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也都旨在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设立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除了进行每周一次的理论讲授外,几乎每天都要到实践基地对学生进行单独指导。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包括“三步”。即对上述环节进行计划、行动、评估,通过讨论、模拟、反馈及单独指导等方法,从而构成一个实践环节的完整的学习过程,思考贯穿其中。法律诊所需采取双循环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在不断提高熟练程度的同时,能跳出原来的思维模式,从全新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思考问题。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日标,即“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

(一)明确性质定位

由于知识产权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广泛的权利范围,因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实践场所应当是开放的,其服务对象亦应是开放的。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参照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将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定位于产、学、研合作促进组织,使其成为开放发展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为产、学、研合作组织自身及相关科技创新机构、企业维权等提供专业的公益服务。

(二)创新服务功能

对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实行产、学、官、研合作模式,拓展与产、学、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动法律诊所承担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及知识产权发展与促进方面的工作,其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法律实务研究课题,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以及保护策略研究、品牌战略研究;(2)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进行统计、调研、评估、规范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3)向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4)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以及面向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研究、咨询;(5)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策划和预警服务;(6)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投资融资、贸易发展以及海外市场开拓提供法律服务;(7)面向社会提供法律保护调查、相关信息检索;(8)提供其它服务,如维权援助等公益服务。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种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主要是国家的义务,理应由政府出资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政压力很大,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我国地广人多,法律援助机构在现阶段还较难能深人基层农村;更关键的一点在于,能够胜任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数量太少。为此,我国应寻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显而易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专长,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不失为一条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且与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