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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必须具备:⑴具有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⑵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有违章行为存在;⑶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⑴依法定责的原则;⑵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⑶分析因果关系的原则;⑷全面分析、综合评断的原则。
21.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答:主要方法有:⑴根据违章行为认定有无责任;⑵分析因果关系认定责任大小;⑶综合评断最后认定责任。
22.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有几种?
答:可分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23.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答:⑴过错赔偿原则;⑵以责论赔的原则;⑶特定情况下的无过错赔偿原则。
24.广义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⑴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制定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计划;⑵养护法规;⑶路政管理;⑷交通管理;⑸监控、通信管理;⑹治安管理;⑺进行安全教育。
25.狭义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⑴对人的管理;⑵对车辆的管理;⑶对高速公路的管理;⑷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26.高速公路的安全设施有哪些?
答:有以下这些:交通标志、防护栏、防眩目设施、防噪声设施、照明设施等。
27.道路因素对事故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⒈未设计爬坡车道;⒉由于车辆类型间性能差距大;⒊隧道出口的分叉路口也是事故多发地段。⒋隧道出口的弯道;⒌由于受道路施工等方面原因的影响;⒍高速公路由于用地受限制;⒎软基路段由于地面沉降,使路面起伏不平,极易造成事故。
28.目前,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哪些不足?
答:存在以下不足:⑴交通安全管理法制不健全;⑵多体制并存;⑶地域分管、地方分割;⑷管理滞后;⑸管理设施开发不足;⑹驾驶员缺乏高速公路行车常识与技术,交通安全意识浅薄;⑺上路运行车辆技术状况差;⑻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缺乏管理经验;⑼不重视事故多发路段的预测;⑽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不很重视交通事故救护、救援系统的计划与施工工作。
29.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是什么?
答:是:⑴普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知识;⑵加强公路沿线居民的安全教育,杜绝行人交通事故;⑶严格把好培训关,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⑷建立和健全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法制;⑸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队伍;⑹利用和发展高科技从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30.高速公路常见交通违章有哪些?
答:有:⑴超速行驶;⑵违章掉头、倒车;⑶违章超车;⑷后车与前车未保持足够的行车距离;⑸高速公路紧急停车未按规定设警告标志;⑹高速公路上行驶未达到最低限速要求;⑺驾驶员和乘员未系好安全带;⑻疲劳驾驶。
31.违章治理与事故防范的措施有哪些?
答:有:⑴加强对广大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⑵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标志;⑶加强交通巡逻检查;⑷加强事故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辖区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征,有便于及早预防和有针对性地加以治理;⑸根据不同时期的违章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专项治理;⑹加强对违章的检测与控制;⑺加大对违章的处罚力度;⑻加强对高速公路以及道路设施的监管,行使建议权。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有哪些规定?
答:对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的规定:⒈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够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⒉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⒊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⒋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对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
2017年交通违法行为扣分标准
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一次记3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一次记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一次记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是什么
发生交通违章行为,而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具体的处理交通违章方法如下:
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注: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2)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3、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4、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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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支路破损;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TU528.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190-01
1.造成支路损坏的主要原因
1.1 地理因素的制约
由于受地理因素的制约,铺筑高等级公路所需的筑路材料,如路基土、砂、石等材料绝大部分需要从外地采购、运输,而且调运距离一般都比较远。而高等级公路在平面设计的选线、定线上为了提高其车辆通行能力,防止公路街道化,又必须和城镇保持一定距离,这就使一部分高速公路辐射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支路成为其施工建设期间的通行便道。大量大吨位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频繁过往的反复碾压,因而造成一些临近高速路施工区域的高速公路支路不堪重负,毁坏严重。
1.2 高速公路支路自身条件的限制
大部分高速公路支路都是解放初期或时期修建的低等级、低标准的砂石路,有一少部分是20世纪80~90年代期间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采用民办公助,或多方出资合建进行简单改造的简易柏油路,承受荷载和累计当量轴次都比较低,承受不起大批量重载车辆的昼夜不停地反复碾压,造成损坏也是必然的结果。
1.3 工程施工对高速公路支路的影响
高速公路建设期间,施工单位的运输车辆为了降低成本,普遍存在超载现象,这对砂石、简易柏油路面破坏性极大;履带式的施工机械在一些高速公路支路上随意行走调动,致使一些路面遭到破坏;加上施工单位将施工中产生的钻渣、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沿高速公路支路路肩随意倾倒,造成路肩排水不畅,使路面形成大面积的坑塘、翻浆,导致行人和车辆都无法正常通行,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1.4 养护经费紧缺,不能及时修补
由于地方财政投入不足,高速公路支路的养护经费长期捉襟见肘。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想靠有限的养护费用来修补大面积的坑塘,或者安排其它大、中修工程项目,无疑是难为无米之炊,举步维艰。所以,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期间造成的高速公路支路破损,养护管理单位想通过修补恢复路况保持畅通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对高速公路支路的维护也很难顾及。这就势必造成工程建设中高速公路支路往往养护不及时、不到位,有的甚至失养,最终导致积重难返出现断路,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并产生不良影响。
2 高速公路支路养护应采取的对策
2.1 交通主管部门应把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对高速公路支路的影响纳入工程项目中,统一规划和管理。
高速公路工程开工前,工程建设指挥部对施工车辆应规定运输线路,并对圈定的作为施工便道的高速公路支路拨出专款,对其沿线的桥梁、涵洞、路面进行加固;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建设指挥部要主动和地方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联系,采用出资或出力的办法对施工车辆经过的高速公路支路进行小修维护;工程结束后,交通主管部门要安排经费,并结合地方资金对损坏严重的支线路段进行大修改造。这样,对维护地方的交通安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2.2 公路管理机构要对连接高速公路施工区域的高速公路支路加大路政执法力度。当前,各级政府都深刻地认识到“要想富、先修路”这一道理,因而对于高速公路以及干线公路网络化工程建设积极性都很高,有的地方还制定出台了许多为工程提供方便的优惠政策。但这并不能置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之外,而应服从于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所以,在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连接施工区域的高速公路支路的路政管理力度,维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绝对不能放任不管,听之任之。
(1)对于施工单位,路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上门宣讲有关的政策、法规。
(2)对高速公路支路的路产、路权以及路损加大检查力度,最好确定专人对高速公路支路进行巡查。
(3)加大处罚力度。对查出的车辆超载现象、违规调动施工机械、随意倾倒垃圾等行为,必须要按章处罚,不能含糊。
2.3 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要主动协调,积极养护
当前,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单位正处于深化体制改革阶段,各级部门都在减员增效,干、支公路实行分级养护,分灶吃饭。在国干、省干线养护和高速公路支路养护经费包干使用的前提下,高速公路支路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高速公路支路的养护经费非常有限,想安排任何等级的维修计划都是困难重重。因此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要摒除消极思想,对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造成损坏的高速公路支路更应该积极养护、主动协调,积极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地方政府以及施工单位沟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连接施工区域的高速公路支路的养护。对高速公路支路出现的坑塘要及时修补,不能任其损坏,更不能失养、弃养,避免或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4 各级部门都应高度重视高速公路支路的养护工作
在公路管理工作中,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不能重建轻养,对由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造成损坏的高速公路支路要制定好养护规划,拿出具体措施和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公路养护工作不能重干线轻支线,公路管理机构要发挥职能,主动工作,确保高速公路支路得到及时管养。地方各级政府要抓住机遇,结合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出资、出力维修和改造高速公路支路,不要把公路“管、建、养”看成是管理部门的行业行为,而要当成政府的行为来抓来管。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支路的破损原因是现实存在的,而养护管理工作的对策还受到使用高速公路支路作为施工便道的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等多方面所持态度的制约,加上养护经费有限,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但是,我们相信,无论从高速路施工建设需要出发,还是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只要各方本着相互尊重对方利益,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加强沟通和协调,一定会找到解决因高速路建设施工而造成的高速公路支路破损的最佳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 交通部公路司.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S].199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时速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示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依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作为一名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人员来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提升个人工作能力、提高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所谓科学发展观就是“用科学的眼光看发展”,高速公路收费行业要想在今后的时代大潮中不断进步、不断创新,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来引领我们的工作,紧密结合收费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实际,服务于实际,集中改变广大收费员的思想观念,增强在工作中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意识,提升收费站的窗口形象,开创收费工作的新局面。
一、以科学发展观来践行服务礼仪工作,树立起为车主,为社会服务的理念。在践行过程中,坚持按照服务礼仪标准来塑造自己,提高工作热情,加快办事效率,服务在车主,努力与车主构建和谐收缴关系,使文明更加符合以人为本,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20__年3月份我站拷贝了全体收费员的录像资料,尤其以夜间为主。通过录像资料我们看自身在肢体语言、文明服务、绿色通道车辆的核验等这些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到位,通过此种形式,有效地改进了收费员在文明服务方面存在的毛病。今后我站将继续利用此方法查找文明服务方面存在的弊端,不断改进文明服务管理办法,更好地为司乘人员服务。利用站务会、班务会的形式探讨“如何做好文明服务”,并根据站内的工作适时将文明服务的重点、增加的条款等以紧急通知的形式予以公布,不断强化全体收费人员的文明服务理念,时时将文明服务作为收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现场查、监控查、录像资料查等多种形式对收费人员的文明服务、肢体语言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根据《收费人员违规违纪处罚标准》进行处罚,通过经济手段本文加大收费人员对文明服务的重视。
1、树立高速公路文明服务理念。理念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取向,规范着企业、员工和车户、社会之间的关系。我们的服务应是在确保安全、畅通、快捷的基础上,给人一种感觉,我们不单是为收费而微笑,而是通过亮丽的环境、流畅的线型、安全的保障、员工熟练的工作技艺、真诚的微笑,友善的人际关系,勾勒出温馨、舒畅、满意的服务,形成“真诚与微笑”的核心服务理念。
2、确立高速公路文明服务的基本主张和定位。服务主张就是告诉消费者服务是什么?高速公路文明服务的主张应是什么呢?我认为应是,安全、快捷、畅通、舒适、公益、人文,使这一服务主张体现出了与其他行业服务的差异性,定位了我们高速公路的文明服务。高速公路的文明服务应是车户在享受高速公路过程中的一种感觉,全方位、大概念的,告诉车户你上高速公路行驶是安全的、快捷的、畅通的、舒适的、很讲人文关怀的。并由此把这种定位理解为品牌,树立起高速公路的服务品牌,按照车户与高速公路接触的流程,设计我们的服务项目,挖掘不同的服务需求,让车户在高速公路上享受到品牌服务的感觉,而绝不是产品销售型企业的售后服务,是过程中的服务。
3、把握高速公路文明服务的发展趋势。高速公路的公益性、社会性决定了它的文明服务的内容与形式应是与时俱进、永葆青春的。对于高速公路的文明服务发展趋势,应将由基础服务向知识服务转变。随着整个社会的服务在递进、延伸,高速公路建成投入运营后,除了进行基础设施完善的服务外,应更好的体现出知识服务,如如何让车辆通行更为快速等;社会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政策、措施等透明程度化要求越来越高,信息、解释要更快速、到位等。可以说,知识服务未来将是我们行业服务的一个亮点、焦点。将由粗略服务向精细服务转变。服务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并不一定取决于服务的承诺、形式,更多时候是取决于细节。如,微笑服务是我们服务品牌,不同的车户在缴费时,关注点可能就不一样,小车更多的是关注微笑服务的真诚性,货车更多的是关注计重的准确性、相关政策的咨询。对此,应如何处理,这就要细节的服务。将由单向服务向互动服务转变。让社会各个阶层参与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来解决服务需求问题,这就是互动,通过投诉、、社会满意度调查、车户回访、网络发帖等方式的交流,进一步认清自身服务的局限和明确改进方向。将由普遍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未来的服务应是改变对车户一视同仁的服务方式,向个性化服务转变,这样才能充分挖掘服务的内涵,使高速公路与社会关系更加密切。也就是说个性化服务讲究诚信、亲情、亲和等含义,服务的感情附加值将越来越高。如,今后定期向社会通报高速公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回访重要运输企业和大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