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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心理干预
近年来,高校各类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已成为高校学生教育和管理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2004年2月13日,云南大学马加爵在打麻将与同学发生纠纷后,杀害四名舍友,并将尸体藏于寝室柜中;“非典”时期教育部了限制高校学生离校通知后第二天北京飞往长沙的 7136 次航班上 231名乘客中有90 %是高校在校生; 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宿舍楼起火,?4名女生为了逃生,从6楼阳台一跃而下, 4人均当场死亡。火灾原因初步判断为寝室里使用“热得快”引发电器故障并将周围可燃物引燃所致;2010年4月5日晚,北科大三年级女生、21岁的陈蕾从旁边教学楼的9楼纵身跳下,身体摔成了三截,当场死亡;2011年12月份19日,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绝大部分学生因不满学校食堂的饭菜质量,集体罢餐……所有这些都说明了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高等院校,面临着频频发生的种类繁多的突发事件,对学校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不安、压力与伤害。及时有效地处置高校学生突发事件,不仅关系高校的秩序和声誉,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只有建立起正确的突发事件预警体系和采取恰当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高校管理部门才能有效的提高应急管理能力,预防和应对学生突发事件。
一、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概念、分类和特点
(一)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概念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由突发事件的定义引申,可以把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定义为:发生在高校内,或虽未发生在高校,却与高校中的人或事有着相当联系的事件。此事件由于受到高校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事前难以预测,影响广泛,以高校师生员工为主体,大学生起主导作用,同时不以高校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在较短时期内骤然发生并容易迅速演化为较大的规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甚至危及高校形象和声誉,对学校甚至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冲击、威胁或危害。
(二)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分类
1、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当一种未知的传染性疾病引起突发事件时,初期易被忽视,而一旦爆发,传播速度快、传染面广、危害性大。如2003年非典、2009年甲流造成一些高校学生心理的恐慌和教学秩序的混乱。
2、政治类突发事件。此类突发事件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学生聚集性强,事件扩散速度快、社会影响大,而且多种矛盾交织,事件虽然可以预见,可一旦爆发,仅仅靠学校自身处置难度极大。
3、治安安全类突发事件。如学生宿舍被盗、学生被抢劫、伤害、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
4、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师生人身伤害、停课等突发事件。
5、学校管理类突发事件。包括由于学校内部管理存在的各方面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如学生食堂卫生、食物质量、教育质量、教学收费等问题,引起学生不满而罢餐、罢课等。
(三)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群体的特殊性。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主体往往是众多有共同利益诉求或共同心理倾向的一定区域内的学生群体,主体结构比较单纯。二是影响的广泛性。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发展过程中,学生之间、学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沟通极其活跃、频繁,影响波及的公众人数按参与学生数呈几何数递增。三是演进的不确定性。引发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诱因可能是一个单纯的因素,但事件可能发展为由众多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四是复杂性。高校学生突发事件是由其本身矛盾的复杂性决定的,本身就是一个突变的复杂的矛盾综合体。五是诱发因素的多样性。从高校发生的突发事件看,诱发原因多种多样。六是组织行为的隐蔽性。现代社会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信息传递快捷多样,利用网络通信,将信息迅速隐蔽传播,信息很难及时掌控。
二、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高校学生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由于高校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因此做好高校学生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预警机制应该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树立消除隐患意识,见微知著,做好学生的各项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把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理在基层、在校内。
1、收集信息,掌握动态。收集信息、掌握动态在高校学生突发事件预警机制中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工作。要多渠道收集,通过学生、教师、家长、网络等多渠道收集学生的相关信息。全方位收集包括学生心理健康、性格特征、家庭、思想状况等信息,多方面了解学生动态。
2、日常疏导,及时化解。学生要保持健康的人格、心态和思想状态,日常疏导对于减少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卓有成效。如果发现有突发事件爆发的端倪,应该及时疏导,本着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将矛盾的症结找到,逐步化解,及时制止,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3、关心为主,活动为辅。高校学生大多为住读生,远离家庭和亲人,教师除了教授专业知识外,更应从学习、生活等方面关心他们的成长,更应提倡同学间的互帮互助,润物于无声处。同时,还要以活动为辅。在大学生中开展人文团体活动,有利于身心的调节、同学的团结,同时可以培养人文素养和艺术细胞。使他们融入大学的团体生活中来。
然而有的实习基地离学校比较远,为了节约经费和巩固实习效果,学生的食、宿都将在企业或企业周边地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空间就由原来单一的封闭型转变为全方位、多功能、开放型的“小社会”。这种复杂的格局,客观上也对学生的安全造成诸多不利因素。所以师生发生或面临“突发事件”是难免的。
“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往往是因为其“突发性”,使人们措手不及,应对不力。所以加强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做好准备,防患于未然,甚至消灭潜在的危机于萌芽状态,是突发事件应对的首要环节。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高校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践教学安全细则》《实习指导教师管理方案》《学生实习期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从安全管理、治安保卫、卫生食品、应急预案等几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组织人员编著相应教材,指导学生懂得、掌握应急法律、法规。在校园文化建设中重视、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切实的措施、多样的形式,生动活泼地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规章制度是人为制定的,它本身是“死”的东西,是“纸老虎”,要让它“活起来”变成“真老虎”,就需要教师、学生认真遵守执行,学校管理层要宣传到位,执行有力。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增强教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端正教育思想,同时要增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一切为了学生”的以人为本的教育服务理念。在实习过程中,学生一旦遇到一些突发事件,首先想到的就是带队的教师,会在第一时间找到或者是通知到老师,如果带队的教师具有渊博的知识、思维敏捷、谈吐机智、应对得力,从而能轻松化解突发事件,否则也就不难想象某些教师面对意外事件时种种不良表现了:惊慌失措,故作镇静等,以至不能快速、稳妥的处理意外事件了。要真正做到处变不惊,思路清晰,机智灵活又不偏不倚地解决问题,教师就必须在平时加强自身的修养。
首先,培养教师敏锐的判断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突发事件往往有以下特征:(1)突发性、意外性;(2)表现形式不一,性质有轻有重,具有复杂性;(3)留给教师思考、判断、解决问题的时间很短,具有紧迫性。没有这些能力,教师就无法作出迅速而正确的判断。
其次,培养教师的情绪自控能力。在外实习的时候,教师负责同实习基地进行联系,负责学生的饮食起居,负责处理实习中一些琐事,所有的关系都要汇集到教师那里,教师在实习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实习时师生面临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身处极其复杂的社会环境,一旦遇到问题了,教师就会想方设法解决,在解决问题时可能产生一些恼火甚至愤怒的情绪,因为教师也是有血有肉的人,也有自己的七情六欲,这种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教师毕竟担负着重大责任,他应该意识到由于自己的不理智可能给自己或学生带来严重的后果。情绪失控,不仅思维的广度受限,判断能力受扰,使本来小的矛盾变成大矛盾,事态发展越来越坏。
三、加大学生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应急能力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重于泰山”的宗旨,强化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的培养。当代的大学生,自身保护能力和防护意识较差的问题比较突出,应切实加强学生的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忧患意识教育。在进入实习基地之前,院系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强调注意事项,指出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以及应急措施。
当今的大学生多数是独生子女,从小到大都是在家人精心呵护下成长起来的,缺乏危机教育和意志力的磨炼,使相当多的学生缺乏应对危机的经验,缺乏独立分析和灵活应变能力,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出现危机时,容易受暗示影响而反应过激,导致学生无法作出理性的思考,无法保持冷静、沉着应对,而引起更大的危害。为此,我们应以学生的预警能力、控制能力、干预能力为重点,逐渐形成有预警能力培养、控制能力培养和干预能力培养构成的学生应急能力培养体系。
四、新入厂人员安全教育
由于化工企业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即介质多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设备多属高温高压、深冷负压、工艺条件复杂;因此,把好进门关,对新入厂人员讲授进入化工企业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知识就成为关键的一环。企业应对新入厂人员严格实施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首先是公司级(一级)安全教育,讲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企业生产特点,同行业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入厂后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防火等知识;其次是分厂级(二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分厂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等;最后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安全技术规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具等。
五、依法维护企业周边地区治安秩序
学校与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密切的配合,联手治理,在学生进行实习期间,公安机关应积极组织力量,对影响企业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及师生人身安全的主要治安问题,要认真开展全面排查,深入到师生和企业周边的居民群众中间,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摸排涉及危害治安的违法犯罪线索,对治安混乱的地方和突出的治安问题,进行整治。在一个经常有公安人员巡视、值班的地方,犯罪分子不敢太嚣张。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理
【中图分类号】R19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3-0051-02
根据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对社会公众的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的传染病疫情或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笔者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做如下分析:
1 预防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为主也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遵循的有效而经济的基本方针,常备不懈的方针也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建立的长效机制。还要求我们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监测,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相关的信息,并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处理,掌握最新的动态,为预防提供科学的事实依据。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根据统计学上分析的历年的监测数据,建立起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参数,建立预警基线,提出传染性疾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重度等预警参数。还要通过对疾病及健康相关事件历史数据的分析,验证预警指标的敏感性敏感性过低,将达不到早期预警的目的,过高,则会使预警频繁,产生预警的疲劳,降低预警的响应性。并要在合适的时间准确的将预警信息。虽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突发的,但是,在发生前一般总有迹象显现,只要我们不断积累经验,及时注意捕捉信息,并对此进行科学分析,就能够作出及时、准确的科学预警报告。各地疾病预防中心要根据当地情况,选择一批具有实践经验的涵盖各个相关专业的人员,组成卫生应急队伍,组织综合演练等。并要储备合理的适量应急物资,根据近几年的具体情况,估算物资的储备量,并要达到综合调配的需要。一般认为,合理优化的应急资源对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应对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2]。
2 处理方法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准确的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并及时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遵循科学规律,依靠科学方法和技术,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还要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各地方要建立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和传染病收治的能力。加强应急物质的储备,医院应有针对性地储备一定数量的药品、器械,以满足应急需要。救治队伍建设要从当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选择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和有现场处置经验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门、急诊是接诊传染病的第一线,也是院前、院内急救的部门,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护人员在瞬间就要投入一线参与突发事件的抢救工作,加强急救意识,提高其急救技术,同时应加强急救技能的研究。
3 讨论
国务院规定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求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3],这标志着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在现有国情上,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存在如下的问题:信息良性互动机制缺失、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一方面当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首先想到的是屏蔽信息,不愿向公众公开。另一方面在制度缺乏、信息不灵的情况下,公众往往不知道如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最后,政府各部门之间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互动机制。在很多情况下,危机的处理需要多个部门之间通力协作,但是政府各部门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还不能进行有机的结合,缺乏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模拟演练不足、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观念落后,公共卫生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直采取被动防御方针,对模拟演练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二是演习规模小。政出多门,权责不清、基层公共卫生人才缺乏。
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的应急联动机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可回避性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紧迫性,要求政府在事件发生后,在不同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实现协同运作,明晰政府职能部门与机构的相关职能,优化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发挥整体功效,最大可能地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加大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做好卫生应急储备合理优化的应急资源对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应对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强有力的卫生应急综合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建设。要加强卫生应急组织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规划下,合理配置公共卫生人力资源。健全完善、落实应急预案体系和制度建设。扎实推进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开创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新格局。即便出现了重大突发事件,也能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民众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560
[2] 刘茂,王炜.应急资源优化管理研究的主要问题[J].中国应急管理,2007,7(7):311
一、社会转型期的学校
我国公立学校原本是一个由国家投资设立的、单一的、封闭的、由国家事业单位干部以及其他员工从事教育活动的国家教育事业机构。而在过去的近十年内,由于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原单一的封闭式教育机构已远远无法适应国家与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使之教育机构几乎完全成为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教育消费的服务业。
由此以来,学校在教育服务、社会服务领域内、学校与国家教育行政机构、学校与学校、学校与学生及学生家长、学校与社会各企业组织之间产生了广泛的联系,也形成了各类社会关系,学校也在此关系中,在妥善处理这些关系中得以生存与发展。
二、学校与各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构是代表国家投资主体对学校进行管理并行使权利,因此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国有资产所有人与经营者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目前机制改革后的国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国家对国企实行文秘站网-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企享有经营自与人事权,故国家与国企之间存在的只是财产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的代表是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机关,而不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双重法律关系。
2、学校与教师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实行社会招聘的教师与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编教师之间因招聘合同与聘用合同分别形成劳动关系与聘用合同关系。学校除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外,还有不少原工人身份的职工与后勤服务的临时用工,学校与这些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
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较学校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复杂得多,是多种关系的交织表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大致可推定为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即法律的调整内容。学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是以承担民事责任为基础的。在学生伤害案件的实务中,要求学校应当负法定的谨慎义务防止学生受到损害。如果学校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则必须证明该义务是否实际上未履行。只有证明未尽此项义务者,学校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一般地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不能采用推定地方式认定学校具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因学校性质不同的情况也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导致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不同,例如,民办、民营学校与学生之间应当主要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而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则应该是一种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
三、学校突发事件的分类
为了便于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较准确的对其认定与处理,这里有必要对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事故、纷争的情形,按事件(事故)的主体、性质等要素做一个粗略地分类:
(一)学生伤害事件(事故)
学生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公益任务、学生实习、军训等活动中、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归为: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2、学生食物中毒事故;3、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4、学生行为触 犯刑法的刑事案件;5、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6、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二)教师事件
教师事件,应包括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师或学校员工,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的事件。教师与学校、与教师及其他员工之间的事件可通过内部行政、调解或投诉、申诉、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治安管理以及刑事诉讼等方式处理。本文主要讨论因教师行为、教师工作上的疏忽、过失造成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伤害事件。
(三)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学校与校外的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之间因合同履行而生产的纠纷事件。这类事件应当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以及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发生了诉讼仲裁的,其责任承担与划分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校内行政处理由学校决定。
五、突发事件的责任划分
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大致可推定为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为主)。
2、学生食物中毒事故;
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学生食用学校委托的订餐以及学校在组织种类活动中的外购食品、餐馆就餐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这类事件的责任大体上有:一是学校直接责任、二是食物制作单位责任两类。
对于学校自己经营管理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与民事责任。不论发生食物中毒原因为何,学校均有这可推卸的经营管理严重过失与责任,对中毒学生均有抢救、医治、承担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直接责任人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机关可依法追究学校的行政责任。
对于学校将学校食堂交给具有法人资格、卫生防疫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经营的,以及因学生食用餐馆的食品、食品供应商的食品而发生的中毒事件,学校负疏于管理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他方面的责任由餐饮企业、食品供应商承担。
3、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
治安案件,如学生在学校内盗窃公私财产、破坏公私财产,在校内打群架、校周边打群架、殴打教师或他人的,赌博等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这类事件中,其法律责任由学生自负,学校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4、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
学生行为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依法承担相应的刑法处罚。在刑事案件个案中,学校可能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5、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
学生在校学校期间,可能会突发疾病,有时还会发生较为严重、甚至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事件,此时学校负有及时救治与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学校未履行责任和义务,或未用时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形成严重后果的,学校需承担民事责任。
6、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在这类事件中,学校负有采取正确适当的方式,及时批评教育的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和义务。正确的、适当的方式是指,采取尽可能的控制范围,不得公布学生行为细节以及个人隐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开展批评教育工作。
六、突发事件的学校责任防范
从宏观上看,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事件以及非突发性事件事故,均与学校管理、履行管理责任和对学生的保护义务,不同程度上相关。因此,学校也不同程度地负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事件中,导致学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其责任的大小程度,弄清这些问题,才可能有效地、减轻学校的相关责任与赔偿责任。
1、认真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在过去已发生的诸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没有直接的伤害过错,大多是由于未尽管理责任或疏于管理的过失,而导致承担民事赔偿的占多数。因此,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从安全管理、治安保卫、教学安全、物品管理、卫生食品以及应急预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将安全保卫职责落实到各级、每个干部教师员工与各个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与苗头,采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与避免出现疏于管理的过失,认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2、及时有效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措施,也是在学校面对诉讼案件举证中,证明学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学校应当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各个环节上加以落实。
3、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采取及时、有效地救治措施与处理措施。
当学生伤害事故 发生后,由于学校负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护义务,因此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学校必须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或伤者、患者进行救治。对于没有伤者的事件中,学校也必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将事态控制到稳定,不继续扩大的局面并果断处理。
在处理事故发生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对其他未发生事故的部门与环节进行全面预防性检查,并贯彻到全校。
4、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总结经验
事故处理后,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落实责任制度。总结经验,完善与修订规章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将全面证据资料与相关完整归档保存。
七、突发事件的处理
1、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调解解决还诉讼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2、对于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除采取及时有效救治措施外,如果学生经抢救医治全愈,将产生有关交通费、家长误工损失、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支付的处理工作。如果致残或死亡的,还有伤残评定、伤残赔偿金、丧葬事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支付的善后处理工作。
3、学生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学校在报案、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方面的工作中。应征注意报案条件,需要慎重考虑,我国刑法中,不少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个起点,这要求学校知晓或查明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学生主要还是帮助教育为第一,如果学生承认错误,有个较好的认识与态度,加上金额不到起点,就不要作刑事案件报案。对于如学校盗窃案件中,设备如果不是新设备财物,就应以折旧价,或案发的市场相应价来计算,而不能以新品购置价计算。另外对于数名学生盗窃案件中,只要不是团伙作案,金额不能合计,此时涉案金额可能不会到盗窃案的起点,即不构成盗窃罪。
4、对于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件处理。学校虽无责任,但仍对该学生及时救治,履行法定要求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防洪工程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水事管理秩序,确保有关部门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合法、高效、经济、合理处理黄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水事事件,维护黄河河务部门、公民、法人和其它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黄委会和河南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黄河防洪工程是指各类堤防、防洪坝、控导(险工)、涵闸工程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故意或过失损害黄河防洪工程和设施完整的民事事件、水事违法案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四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员负责黄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运行观测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后,应先行收集证据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发现时间、发生地点(桩号、[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站-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注:]村庄)、损害人情况、损害原因、受损内容、损害尺寸和状态、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事件发展和制止情况以及平面示意图和有关图片、物证等,并做出事件性质初步分析,同时报告县级河务局工程管理科和有处理突发事件权限的机关或部门。
第五条 工程管理科在收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赶赴出事地点,确定出具体赔(补)偿标准和事件性质。在超越处理权限的情况下,与运行观测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员共同保护好案发现场。不论何类突发事件造成防洪工程和设施损坏的,运行观测科在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完毕后,均应及时恢复工程和设施原貌,不得影响防洪安全。
第六条 各类水事事件的处理应遵循: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快速反应、机智灵活。
第七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应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管理,注重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工程。黄河防洪工程实行合同管理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以及防洪工程遭受损害后的处理和恢复责任。在处理各类水事事件中有关部门要互通情报,相互配合,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
第八条 负责各类水事事件处理的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水事事件的发生。同时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水法规和相关法律,积极作好本职工作,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做斗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防洪工程上工程管理部门应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警示牌或标志。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和个人在处理各类水事事件时,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依法、积极妥善处理,对职责以外的及时移交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同时应将收集的相关资料和证据、线索等提交有关部门,为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以保障各类水事事件高效率、高质量处理。
第十一条 各类水事事件的处理实行责任制和过错归责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非紧急防汛期,紧急防汛期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民事事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民事事件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损害事实引起的经济赔偿关系,是因相对人的过错和过失致使黄河防洪工程及有关建筑物、构筑物遭受财产侵害和侵占,且后果较轻的事件。
第十三条 民事事件的处理主要以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为主,水政、防办等部门配合。本单位负责工程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民事事件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民事事件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工程管理的责任人为处理民事事件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在处理民事事件时主要采取双方协商和民事诉讼两种处理模式,以协商为主,民事诉讼为辅。进行民事诉讼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民事诉讼的经济性。
第十五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故意或过失损害黄河防洪工程的情况后,首先应要求损害人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防止损害扩大、恢复原状,协商损失赔偿。主要采取劝说和口头制止等方法。并进行登记和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和直接责任人在处理损坏堤顶道路、排水设施、树木、各类标志等民事事件时,对能恢复原貌的,由损害人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民法有关条款,由侵害人以等价赔偿。
第十七条民事事件的处理权限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0元以内的较小案件,由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直接责任人具体处理;金额在100-500元以内的,由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负责人协商后具体处理;500-1000元的,由主管工程的局长负责处理;1000元-20__元的由县级河务局长负责处理;20__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决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影响防洪工程管理,但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堤(坝)顶晒粮、牛、羊堤坡啃草、集市贸易、乱搭、乱建、乱开、乱种、弃置砂石等情况,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清除,并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范围附近乡镇、村庄的巡查,加强涵闸虹吸、跨河、穿堤、临河桥梁、[范文为文秘站 作者原创作品-转载请加*文秘站 外部链接!注:]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案件的水事行为。
第二十条 在处理民事事件的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合理、文明协商、及时处理,不得发生扣留物品、打骂对方、任意提高赔偿标准等情况,特别是不得留置车辆、限制人身自由、罚款、采取暴力等手段处理,以免引起新的诉讼
。第三章 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水事违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规定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和河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主要以县级河务局水政管理部门主,运行观测、工管、防办等部门配合。本单位负责水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水事违法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水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水事案件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水事案件查处的水政人员为水事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持有执法证件的工程管理人员可按当场处罚的规定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十三条 黄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发生水事案件后,工程管理人员应进行口头制止,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水政部门处理,在水政人员未到案发现场的情况下,工程管理人员不得离开案发现场。水政部门应按快速反应的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政人员应加强防洪工程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水政人员巡查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并如实将了解的情况、有关证据、线索报告水政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和水政监察人员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及时报告,并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它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做到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及时收集和保管相关材料和证据,主要有时间、地点、证人证言、实地勘察、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并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律文书规范;
(四)对已做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水政人员应及时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治安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治安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扰乱工程管理秩序、危害工程管理人员人身安全,盗窃、哄抢、破坏防洪工程和设施等,且损害结果较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治安案件的处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县级河务局水政、运行观测科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治安案件时,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应先行制止,依法正当防卫,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当工程管理人员制止无效,且已造成人身伤害、盗窃、哄抢、破坏结果的,也可直接扭送相对人到公安机关。当相对人逃匿时,工程管理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跟踪相对人踪迹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线索。
第三十条 治安案件的相对人停止侵害行为或自动中止侵害后,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不得留滞相对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因治安案件造成防洪工程损害和人员伤害的,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管理人员应一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章 刑事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刑事案件,由我国刑法调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刑法规定,侵害防洪工程安全或工程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或结果。
第三十三条 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破,人民法院审判。在侦破期间示公安机关需要水政、工程管理部门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在防洪工程发生刑事案件时,由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可直接扭送相对人到公安机关。当相对人逃匿时,工程管理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跟踪相对人踪迹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线索。
第三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相对人停止侵害行为或被制止后,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管理人员不得留滞相对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因刑事案件造成防洪工程损害和人员伤害的,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管理人员应一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七条 在防洪工程内发生的其它治安和刑事案件,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也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八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未在防洪工程上设置安全、保护警示牌或标志,造成防洪工程损害或人身伤亡的,由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处理或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人员对所辖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未发现,未报告造成损失的,给予工程管理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并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工程管理人员对所辖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虽发现,但不制止、不登记,并缓报、谎报致使突发事件的处理错过有利时机,造成损失的由工程管理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损失的30。
第四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水事违法案件不能被查处的,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按失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或水政监察人员在处理或查处突发事件中,、、接受相对人贿赂,或在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超越职权扣留物品、任意提高赔偿标准、限制人身自由、罚款不当、采取暴力等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工程管理人员或水政监察人员承担直接后果80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管理人员或水政监察人员在处理或查处水事事件中,应合规合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到伤害的,应提供相应证据,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享受国家有关伤害补助规定。
第四十四条 防汛办公室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片林和违章建筑物的清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工程管理人员因配合不力,导致水政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不能查处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的,造成损失的由工程管理人员承担全部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指较大损失是指黄河防洪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故意破坏直接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