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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根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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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同时使用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如何进行管理?
答: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企业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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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过程中,可选择登入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帮助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应向RCPMIS报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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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是严格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二是按照规定报送信息。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及境外人民币贷款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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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有关境外投资企业或境外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答: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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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管理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规定了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答:为保障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平稳发展,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试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职责。《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为办理有关业务的前提和主要依据,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实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定期交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实际收付信息。RCPMIS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RCPMIS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强调监管合作。为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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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银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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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币 资本项目 输出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091-03
一种货币在国际化的进程中,在境外要有一定规模的流通,以便于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使用。人民币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在国际交易中广泛的使用人民币,其他国家接受人民币作为结算和交易的手段,进而就会有一部分人民币留在离岸市场。这部分离岸人民币是通过贸易和投资的清、结算渠道输出的。目前在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条件下,推动人民币跨境输出是人民币国际化的有益之举,也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必由之路,而人民币资本项下的输出则成为其中关键的一环。
一、人民币资本项目跨境输出的路径
1.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是人民币资本项目跨境输出的一个重要渠道。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深入开展,境内机构对于使用人民币到境外直接投资的需求日益强烈。为了顺应市场需求,支持企业“走出去”,从2010年第二季度起,我国政府开始通过个案审批方式试点办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个案试点的基础上,于2011年1月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试点管理办法,允许银行和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2014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1865.6亿元,同比增长118%。截至2014年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3264.2亿元。
2.境内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与提供外币贷款相比,境内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拓宽了人民币的跨境输出渠道。为了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201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规范了商业银行开展境外项目贷款的业务操作。截至2013年底,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已批贷金额1040.8亿元,贷款余额402.3亿元。境内主体在国外所经营的项目在向国内出口产品时,很可能会继续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因此,境内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也为后期的人民币跨境输出提供了潜在的可能。
3.货币互换。货币互换通常是指市场中持有不同币种的两个交易主体按事先约定,在期初交换等值货币,在期末再换回各自本金并相互支付利息的市场交易行为。即允许双方在进行贸易和投资时直接使用本国货币进行结算,不必使用第三国货币,从而避免了汇兑损失。以此约定为基础签订的协定称货币互换协议。货币互换协议旨在保持双方贸易正常发展,避免周边金融不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是人民币跨境输出的重要潜在渠道。
2014年,人民银行先后和瑞士、斯里兰卡、俄罗斯、卡塔尔、加拿大等5个国家央行新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新签规模5450亿元。截至2015年6月末,我国已与32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或货币当局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协议总规模约3.1万亿元人民币。境外货币当局发起本币互换交易金额约2.3万亿人民币,动用人民币金额共计807亿元;人民银行发起本币互换交易折人民币共计41亿元,动用对方货币折人民币金额共计15.8亿元。本币互换协议的积极动用标志着央行间务实合作迈上新台阶。
4.人民币纳入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外汇储备。2014年,共有10家境外央行、1家国际金融机构和2家财富基金获准进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获批额度为773亿元。截至2014年末,我国香港金管局等27家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机构和财富基金共持有债券总面额为2868亿元。部分境外央行还通过在离岸市场购买人民币债券等形式将人民币纳入其外汇储备。据不完全统计,超过47个国家央行或货币当局把人民币纳入其外汇储备。
5.“一带一路”建设和亚投行的建立为人民币“走出去”提供了机遇。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贸易大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日益活跃,金融市场持续发展,人民币国际化向纵深拓展具有巨大的空间和潜力。“周边大通道”和“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逐步落实,400亿美元丝路基金的成立以及亚投行的建立,都将为人民币国际化注入新的动力。沿路沿带的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产业园区和传统产业转移等方面和我国有很强的互补性和巨大的合作空间,将会派生出更大、更广的人民币跨境投资和国际使用的市场需求。
二、存在的问题
1.人民币跨境输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亟待完善。人民币走出去离不开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配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使得国内外经济主体和个人的人民币资产得到有效保护,才能够促进人民币跨境资金的良性循环,才能够有效遏制信用欺诈与逃避金融债务行为的发生。一方面,人民币跨境输出的时间还很短,与人民币跨境输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于完善之中。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国际化经营时间很短,法律意识亟需加强。最后,在制定政策时缺乏沟通和协调,相关部门的协调意识有待加强,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协调性亟需完善。
2.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比重较低。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规模是人民币资本项目输出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企业“走出去”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从2011年1月开始实行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试点至2014年底结算额只达到了3264.2亿元,其中,2013年,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856.1亿元,仅占全国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量的1.38%;2014年,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1865.6亿元,仅占全国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量的1.87%。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对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旦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做大,在外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在向中国进口产品和服务时,就会成为出口人民币定价和结算的重要推动力量。
3.人民币跨境回流渠道还不够顺畅。虽然现有的人民币跨境循环渠道已基本满足了实体经济需求和境外人民币资金部分保值增值的需要。但是人民币跨境循环中回流渠道有限。在境外人民币市场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和自我循环的情况下,境外人民币资金使用渠道有限。由于离岸人民币衍生品和以人民币为标的金融产品较少,一旦人民币出现大的波动,对冲工具的缺乏会使企业无法应对汇率风险,缺乏以人民币为标的投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持有人民币的积极性。当前,境外机构或个人持有的人民币资金很难像美元、欧元那样可在国际市场上找到丰富的投资避险工具,人民币流回境内渠道有限,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无法满足,导致境外贸易伙伴持有人民币的意愿不高,从而制约了人民币跨境输出的发展。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与人民币跨境输出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一国政府在货币国际化中起主导作用,政府的推动力度,影响着货币国际化的进程和进度。现阶段,人民币国际化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国际化关键环节之一的人民币跨境输出,即是以国际贸易和投资为基础的市场需求下自然发展的过程,也应是主管部门合力推动的过程。(下转第96页)(上接第92页)为了配合人民币走出去,要构建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另外,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法律法规时,应加强沟通,注意相互间的协调配合,避免冲突。
2.完善配套机制建设,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一是配合“一带一路”建设,鼓励境内机构使用人民币对外贷款、投资和援助,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等业务。二是优化金融机构和企业“走出去”的环境,支持境内金融机构“走出去”开发人民币业务,加快培育人民币国际资本市场,建立境外人民币资金池。支持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票等证券,扩大开展个人对外投资。三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海外布局,开发人民币金融产品,降低境外人民币兑换难度,增加人民币保值增值渠道。四是建立健全人民币现钞回流机制,以防范人民币境外持有和流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减少与人民币现钞跨境流动相关的违法行为。
3.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利用人民币结算的话语权。紧抓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机遇,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人民币跨境输出。加强境外投资业务的法规建设和宏观指导。政府要从境外投资的产业政策、投资主体、投资区域、投资行业等方面进行整体规划,定期更新投资合作产业国别导向指引,完善境外产业布局。要在政府层面加大与相关国家就投资产业合作、科技研发、设施建设、劳务管理、投资保险、政府服务、业务监管等方面的沟通和合作,为境外投资业务发展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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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时东.完善人民币跨境循环机制.中国金融,2012(22)
(作者单位: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 辽宁沈阳 110032)
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现状
(一)较法人境外投资而言,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法规不健全,基本处于粗放状态按照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从主要的审核要素及登记管理环节来看,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在外汇管理环节较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宽松许多。如下表所示: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基本上属于粗放管理状态,其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无法进行统计。
(二)政策环节未理顺,现居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大多以各种变相甚至非法的形式进行由于政策障碍,目前已有的国内居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往往通过个人分拆结售汇、黑市购汇及现钞携带等变相甚至非法的形式进行。一是个人直接投资管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2006年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按照正常的程序,个人从事境外投资应当经过发改委、商务部门批准后办理外汇登记及备案,之后才能办理资金汇兑手续。但是,目前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均是针对机构量身定做的,基本上不适用于个人境外投资。另外,商务部门因程序问题无法核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局也同样无法办理外汇登记,至于后续的资金汇出核准更是无从谈起。二是特殊目的公司管理规定难以理顺个人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管理环节。《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但“涉及境内购付汇的,应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即同样要求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这就意味着个人如果以购汇、支付外汇的形式向境外投资根本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汇发[2005]75号文只对有特殊目的需求的个人境外投资项目有一定约束力,而对大量非特殊目的的个人境外投资项目不能产生任何影响。
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难点
(一)个人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不规范基于多种原因,绝大多数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来源五花八门,有自有外汇、民间借贷、现钞携带,更有甚者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其来源与渠道不尽规范。
(二)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据了解,由于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个人境外投资核准操作规范,发改委或商务部门往往以此拒绝个人投资者提出的境外投资申请,外汇管理部门往往因上游部门不予审批个人境外投资造成后续外汇登记环节存在困难,存在明显的政策盲点,阻碍了个人境外投资的规范发展。
(三)管理监测体系不健全如外汇登记、资金流出入等操作细节不明确,FDI系统尚未开发个人境外投资模块等,个人境外投资尚未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范畴,事后监管和监测体系不健全。
三、政策建议
个人境外投资充分利用了国内外汇资源,有效实现民间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满足居民多元化的投资需求,进而可以拉动国内经济增长。因此,为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同时为了规范管理,建议:
(一)理清思路,消除政策障碍,促进个人直接境外投资的发展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联合,参照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式,协调研究制定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各部门职责分明,运转有序的联合审批监管机制。发改委和商务部门作为境外投资的主管部门,应审批或登记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登记、汇兑、境外资金变动登记、资金调回监测等。从而理顺各部门工作流程,让个人境外投资有法可依,满足个人的境外投资需求,促进个人境外投资的发展。
自2009年7月我国开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一年半以来,尤其是2010年6月22日央行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逐渐步入快车道,业务规模加速扩张、业务种类不断丰富、由经常项下的贸易结算到资本项下的投融资等业务类型不断拓展,体现出了市场需求驱动、政策顺势推动的特点。
跨境结算量加速增长。2010年6月的试点扩大,促使了全国各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加速增长。试点以来直至2010年年底,全国的出口试点企业从初期的365家扩大到67724家,全国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5063.4 亿元,而这一数据在2010年6月底仅为70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占比约为80%;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的占比相对较小。
跨境人民币业务类型不断丰富。一方面,围绕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商业银行积极推出对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人民币购售业务,以及对境外贸易企业的人民币贸易融资等配套业务,初步形成了服务于跨境贸易企业的一篮子全流程的业务链条。另一方面,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支持人民币走出国门发挥国际货币职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以个案方式开展人民币跨境投融资试点。商业银行也积极探索开展资本项目下相关的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包括境外人民币项目融资、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人民币担保等。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办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交易386笔,涉及金额共计701.7亿元。
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面临良好机遇
试点扩大将使人民币结算业务空前扩展。2010年6月的试点扩大,最直接的影响是境内试点范围,由原来的沪广四市的“点”,扩大到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的“面”。以2009年贸易量计,扩大后试点地区的进出口量占全国的95.2%。这些省份不仅经济规模大,而且外向性特征明显,发展贸易结算等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求巨大。因而,试点扩大后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将能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享受出口退(免)税的优惠和海关报关等的便利,潜在的结算需求得以释放,逐步形成人民币结算的规模效应。
人民币升值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提供良好时间窗口。我国央行于2010年6月19日宣布重启人民币汇改,人民币对美元汇率重新进入双边波动的通道,波幅明显扩大。汇改重启至2011年1月底,人民币兑美元累计升值达3.49%。预计未来人民币汇率将会形成更具弹性的走势,在持续的双边波动中保持每年3%~5%的温和升值。中长期人民币升值的预期更容易促进贸易结算及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因为升值预期有助于激发境外企业和个人对人民币的潜在需求,人民币更容易被接受为跨境贸易结算货币,以人民币计价的融资产品、理财产品等,也会具有升值预期而被境外机构和个人所乐于持有。
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重要突破口。目前我国大中型商业银行大都制定了明确的国际化发展战略。而作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要参与者,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过程中,面临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的多方面历史机遇。通过发挥本币优势提供贸易结算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商业银行可实现国际业务多元化,开辟新的盈利空间,并改进对国际业务客户的服务能力,提升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银行间市场的活跃和开放等,从而可以借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契机,全面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
资本与金融项下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前景广阔。2011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的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引发的人民币收支,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都可以在相关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的汇出入手续。境内机构也可以将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同时商业银行也可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这为商业银行支持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以及境外人民币的回流开辟了全新的渠道,是继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试点之后,资本与金融项目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重要突破。
商业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建议
继续巩固和扩大进出口贸易的人民币结算规模。传统的货物进出口结算是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基础,占到了结算量的绝大部分。进一步在继续扩大进口贸易结算规模的同时,还应主动提升出口贸易结算的规模和比例。此外,还要继续扩大服务贸易的人民币结算规模,主动开辟跨境的旅游、电信、运输、金融等服务贸易的结算项目,拓宽人民币对服务贸易的结算范围,提高人民币在服务贸易结算中的占比。所以商业银行要继续拓展境内外客户基础,完善全球结算网络,从多方面扩大人民币结算规模。
积极拓展与贸易结算相关的人民币跨境业务。当前应围绕服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扩大推进,开展相关的人民币业务创新,包括:一是跨境人民币账户融资。为境外企业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吸收人民币存款,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央行规定的额度,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二是人民币贸易融资。在跨境贸易合同的金额范围之内,境内结算行可以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具体可灵活采用信用证等工具。三是人民币购售。根据试点管理办法,境内银行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额度内,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购售及兑换服务。四是人民币同业拆借。通过境内或境外银行间市场的拆借,可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铺底资金,支持其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五是人民币担保。商业银行为贸易企业提供人民币担保业务,也可支持企业的贸易融资,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扩展。
以上这些与贸易结算相关的业务,能够发挥我国商业银行的本币优势,提供境外人民币资金流动性、培育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需求,是支持贸易结算等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重要配套性业务。
加快资本与金融项目下的投融资业务创新。未来商业银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将从经常项目下的贸易结算,扩展到资本与金融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例如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也即允许境内银行提供海外项目人民币融资,并可采用适当灵活的融资利率。2009年11月以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等相继开展境外人民币项目融资试点。再如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对经批准的跨境直接投资项目,境内银行可提供人民币投资的出资和结算服务。这不仅可以拓宽中资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渠道,更可使人民币随着中资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而“走出去”,提升人民币在境外的使用规模和层次。目前我国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已经开始了个案试点,在2010年6月开工的中缅油气管道项目中,中石油就获准试点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此外,在资本和金融项目下,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也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如可境外机构运用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代境外机构发行境外人民币债券,设计和发行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市场的金融产品等。而且监管当局运行人民币直接境外投资试点之后,境内银行机构运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直接投资将走向规模化和正规渠道,商业银行参与资本与金融项下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将迎来空前的发展空间。
适时推出人民币汇率避险产品。尽管目前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中长期持有人民币资产不会有贬值损失,但人民币汇率在汇改重启后弹性增大,短期内的双向波动幅度加大不可避免。因此市场亟需人民币汇率远期等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可能面临的汇率风险。未来我国需要发挥本币市场优势,加快人民币汇率远期、期货、掉期等衍生产品的创新,扩大衍生品市场交易规模,并提高境内外企业和机构参与衍生品市场的程度。商业银行参与人民币汇率衍生品的发行和交易,在为企业客户提供更为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的同时,还可获得自身在外汇市场上的自营投资和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
主动开发境外人民币理财产品。随着境外人民币存量和流量的增加,商业银行需要对非居民提供更多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和服务,以活跃境外人民币市场,增加人民币对境外持有人的吸引力。以香港地区为例,香港银行体系的人民币存款总额已经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始时的559亿元,增至2010年底的约3149亿元,一年内剧增四倍多,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基础。自2010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订了《补充合作备忘录》之后,原有的监管障碍也已清除。此后香港各大银行纷纷宣布推出以人民币计价的理财产品,如渣打银行推出的与利率、股指等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产生的利息以人民币支付;中银人寿推出以人民币计价的保单;交通银行也与中国人寿合作推出人民币的储蓄寿险产品等等。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经济总量迅速增加,经济质量不断改善,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中还面临着结构失衡、生产过剩、国内需求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国内市场无法完成,必须借助于国际市场予以 解决与实现。因此,企业“走出去”与“国际化”就成为必然。根据我国的经济现实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国际环境,“走出去”的主体应该是中小企业。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及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政府日益关注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及其不可替代性。对于刚刚起步的我国中小企业来说,他们的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极具战略意义。
一、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发展现状及优势
(一)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现状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我国已在境外投资设立海外企业6758家。投资涉及的行业从初期集中在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生产加工、交通运输、工程承包、医疗卫生、旅游餐饮及咨询服务等领域。我国出口年增长速度为17.4%,高于全球平均增幅9个百分点,其中,中小企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成为我国外贸出口和外向型经济的主力军。[1]从贸易方式上看,加工贸易是我国中小企业出口的重要方式之一。据估计,香港加工业有70%以上已转移到内地,其中大部分是出口加工型的中小企业。目前,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有近15万家,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从业人员3000多万人,约占城乡工业就业总人数的35.4%,在加工贸易出口总额中的比重由45.2%上升到72%。从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以中小企业占很大比重的浙江省来说,其境外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为58.78万美元,中方独资的平均投资规模仅为9.67万美元。这样的投资规模大大低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国外子公司约600万美元的平均规模,也低于其他发展我国家跨国公司子公司平均约260万美元的规模。[2]
(二)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优势
1.速度优势
中小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政府干预较少,其决策行为更接近于市场决策。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资金实力有限,对外投资的规模较小,政府缺乏干预的热情;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产权清晰,在人事和行政方面都有较大的自主权。由于政府干预较少,中小企业投资决策的经济性大大强于国有大企业,这是中小企业进行跨国直接投资较之国有大企业的一个明显优势。约翰·奈斯比指出,小公司能够较快地革新产品及公司内部经营以利用更新的技术。对小企业来说,速度就是小企业的优势。当大企业对速度变化的条件反应迟缓时,雷厉风行的小企业家就可以利用他们的速度竞争优势,在大公司做出反应之前获取巨大的销售业绩。
2.低成本优势
在开放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中小企业能够动态地利用和发挥各类比较优势,获得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优势,实现了传统比较优势的深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许多中小企业紧紧抓住世界产业结构调整中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发展我国家转移的契机,在纺织、服装、玩具等典型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广泛形成并不断扩大了低成本的竞争优势, 取得了较大的国际市场份额,创造了大量的经济剩余。这种经济剩余会促进高级生产要素(如资本与技术)的生成能力,为产业结构的进一步提升奠定了内部物质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小企业的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将有一个很大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障碍。
二、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政策法规数量较少,且较为零乱,不成体系。一些主要的政策法规尚不成熟和规范,有些政策法规由于颁布的时间较早,其内容、手段和覆盖范围都不适应当前境外直接投资发展的需要。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系统化的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法,也缺少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由于缺乏政策指导和立法工作滞后,导致我国境外投资中出现一定的盲目性,投资的区位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投资输入与输出的比例失调。
我国目前对境外直接投资缺乏应有的鼓励和扶持措施,从而难以激发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热情,妨碍了境外企业的长足发展。一方面,我国的境外企业还不能有效地运用各种创新的融资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境外企业与国内金融机构的联系仍停留在传统的借贷关系上,还没有形成一种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相互融通的格局。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至今尚无一套专门针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这既使我国境外投资活动无法得到政府税收的有力扶持,又使境外企业税收征管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这也大大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跨国经营。
三、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对策与措施
(一)完善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融资政策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口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的专项基金,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以各种方式给予支持,从而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金流向外向型中小企业。二是鼓励国有大商业银行恢复和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配置,同时,大力保护和发展适合中小企业需要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跨国经营业务贷款的各类金融机构,政府要实行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三是扩大中小型跨国企业的境外融资权。四是打破所有制和企业规模的限制,允许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同时,鼓励、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到香港和海外证券市场上市,并且要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五是积极促进银企合作。跨国银行能满足跨国企业的巨额资金需求并提供全面稳定的融资服务,而跨国企业作为跨国银行的大客户则能为银行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和较低的风险。
(二)加快境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建设
在总体法律框架方面,我国首先应制定一部既有我国特色又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境外直接投资法》,作为调整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关系的基本法。该法律应该明确肯定发展境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开拓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实现内外双向良性循环的积极作用,肯定我国企业利用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的正确方向,这将有利于上下统一认识,调动各方潜在力量,促进境外投资事业的长足进展,在这个前提下,该法律应对我国境外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资金融通、技术转让、收益分配、企业管理、争议解决等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还应考虑建立国家级的权威性的海外投资管理机构,并在《境外直接投资法》中明确其性质和地位。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可在国务院领导下建立由商务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常设性专门机构海外投资委员会。设立海外投资委员会,有利于国家对海外企业宏观管理目标的实现:一是对海外投资的规模与总量进行控制;二是调整和优化海外投资的地区和行业构成;三是确保海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设立这一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既可以为改革目前过于繁琐和低效率的审批程序作制度上的准备,也有利于贯彻国家宏观产业政策,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