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犯罪的现状;特点;发展趋势;预防对策

马克思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与相同的条件”。[1]这说明,犯罪都产生于一定的条件,经济犯罪也不例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原有的经济体制,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市场经济引发的竞争;人们在利益的驱使下,观念逐渐发生改变等原因,使得单位或个人趁机从中非法获取利益,从而引发了经济犯罪。

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法律,严重侵害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依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2]

一、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处于历史的新发展时期,经济处于转型升级之中。利 益调整急剧变革的时期,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经济形式多样经济内容丰富。犯罪种类多样化,经济犯罪领域广阔,手段灵活,更加智能化、现代化。犯罪活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数量多,涉案金额巨大

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随着改革的深入而逐年增加。案发速度之快,数量多。经济的发展使得犯罪分子追求更高的利益,开始经手涉及金额数巨大的案件。高发的犯罪活动加上涉案金额的巨大,是当前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

(二)社会危害性大,给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经济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体制,给国家财富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经济犯罪的行为不仅带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物质,还给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三)经济犯罪领域多样化,并向市场经济的热点部门延伸

经济犯罪手段的更新变化是依附于经济的发展的。即经济犯罪紧紧依附于经济活动的拓展,伴随我国市鼍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宽,经济犯罪活动总是不断地渗透到这些新的经济领域中去,尤其最容易在新兴的、薄弱的经济活动环节中得逞。不仅渗透到国内经济领域,而且还渗透到涉外经济领域。

(四)顶风作案现象严重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对经济的管理逐步走向专门化。市场经济在分配形式上的多元化导致人们在心态上失衡,进而引起了权利的物化,致使国家职能部门涉及到经济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常常利用职务给予他人行驶便利,如:发放许可证、征收税款、政府采购等等,给国家管理秩序造成巨大的损害,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的不满和痛恨。

(五)经济犯罪手段隐蔽、智能化

犯罪分子利用空间的隐蔽性可以有效地躲避违法犯罪的打击活动,因此,他们会选择较为隐蔽的手段进行非法活动。除此之外,当今社会互联网技术发达,犯罪分子行为手段更是智能化、新型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以你想不到的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猝不及防。并且给公安机关发现破获经济犯罪案件增加了难度。

(六)跨区域、跨境的经济犯罪日益增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社会呈现出开放的姿态,给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较大的活动空间,交通通讯工具的日益便捷,也给经济犯罪分子流动作案提供了有利条件。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省市地区,有的还涉及到港澳台地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经贸活动的日益频繁,跨国的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

二、当前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

经济犯罪学认为,对于财富的过分追求是人们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经济犯罪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犯罪,之所以在这一犯罪有较大的诱惑力,就因为在一种不正常的利益驱使下,从而使一些人铤而走险丧失道德和法律观念,走向经济犯罪。[3]当前经济犯罪活动的基本格局还将继续保持和发展,随着市场机制的高度扩张,经济犯罪将会发生以下变化趋势:

(一)犯罪案件总量高居不下

经济犯罪的数量有起有落,但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35.1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717.4亿元。共破获商业贿赂案件48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3.35亿元,查处涉案人员4300余名。不断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从20余个国家、地区缉捕经济犯罪逃犯250人。我国经济犯罪案件总量持续攀升,2000年以来年均增幅达9.2%,2010年前三季度,经济犯罪案件增幅达到19.9%。经济犯罪的数量持高不下。

(二)犯罪手段更加专业化,更加智能化

犯罪分子大多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方面的知识,钻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漏洞和弊端。尤其当今社会的科技发达,计算机早已成为众人所利用的工具。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经济犯罪活动日趋同化。信息化时代下,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通过伪装设计,利用人们的利益追求心态,来达到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犯罪领域更加广泛

经济犯罪领域的广泛性分为横向领域和纵向领域。一方面,跨境经济犯罪的趋势是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经济活动必然呈现出开放性,流动性和跨区域的特点。可以说,只要国家出台一项新的经济政策,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一种新的内容,便会衍生出一种新的经济犯罪活动。因此,经济犯罪不乏存在于经济活动中。另一方面,经济犯罪呈现纵向发展的趋势。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势下,各个领域开始出现各种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经济犯罪侵害的领域逐步由金融,税收和商贸等经济领域向就业、体育、教育等领域渗透和扩散。

(四)单位犯罪日益突出严重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单位,面临着竞争压力大、市场机制改革等问题,常常会出现“狗急跳墙”的情况。企业无法在亏损的情况下持续经营,必须找到出路,来弥补损失,挽救生存。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立法的不完善,给企业创造了机会,它们利用漏洞和瑕疵进行非法活动获取利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趋利避害,获取利益已成为他们生存的本能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企业的盈利性必然驱使其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五)犯罪行为组织化

众人拾柴火焰高,人人知晓。当前社会是合作的社会,用在违法犯罪上便是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伙犯罪。有组织的经济犯罪,行为更加具体,分工明确,便于逃避打击,有效获得利益。犯罪团伙的有组织性可以在经济犯罪活动中进行“一条龙”的行为,具有目的明确,分散性严重的特点,对于经侦工作是巨大的挑战。

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之前,经济犯罪仍将处于高发的态势。犯罪手段、特点等都将会在科技的发展中更新。经济犯罪现象仍将长期存在,我们同经济犯罪作斗争和打击经济犯罪任重而道远。[4]

三、经济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经济犯罪的侦查对策

经济犯罪侦查对策是指,经侦主体为发现、制止经济犯罪行为,揭露和证实经济犯罪事实,而依法确立的工作制度以及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技术与策略的合理配置方案的总称。

1.建立侦查协作机制

建立以中央政府为主导,金融监管部门为核心,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税务、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协调行动机制。

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是经济犯罪扩散性和有组织化得必然要求。从大量事实表明,现今存在的大量的经济犯罪活动,多多少少都会通过金融渠道进行,因此,金融机构是经济犯罪的重要环节。要想发现、揭露、证实经济犯罪活动的事实,必须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对于众多携资、携物外逃经济犯罪案件,其通常会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部门环节,与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部门合作成为办理相关经济犯罪案件的必然途径。税收是国家财政主要来源,具有强制性,是每个公民、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义务。逃税成为主要的犯罪目的,因此,紧靠某一部门的独立行动,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没有侦查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很难完成对证据的收集和查清案件的任务。通过建立侦查协作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安机关办案效率,有利于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实现公安机关侦查效益。

2.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对可疑资金流、可疑物流的追踪监控与研判机制,逐步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互通共享,为侦查机关对经济犯罪的主动进攻与精确打击提供信息支持。[5]工商、税务、海关、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外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处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前沿,它们要么服务于社会经济活动,要么承担着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职能,往往最早感知可疑的经济犯罪线索信息,并对异常信息有着敏锐的嗅觉与判断能力。经侦部门应该与它们密切沟通,加强协作,借助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及时共享有关情报信息,并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为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服务,促进对经济犯罪活动的主动进攻和精确打击。

3.完善经侦工作管理体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经济犯罪活动渗透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层次,而且犯罪手段多样化,要想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增强队伍的素质势必不可缺少的。当前经侦工作面临的经济犯罪活动,涉及领域广,要求工作人员要有过硬的素质,工作人员必须要掌握多门学科的知识,所选派的经侦人员应具备忠诚的坚定的政治信仰,熟悉法律、懂经济,长于侦查,会外语,会计算机等“一专多能”的优良素质。只有这样,在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发挥出队伍的力量。

除了进行队伍素质建设,经侦工作部门内部管理也是重中之重。应当积极建立与经侦实践需要向协调的,规范的、科学的业务管理制度与运作机制。经侦管理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制度,它包括:

(1)建立健全人员激励机制,激发工作人员的内在力量;

(2)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保证侦查主体能够正确的、公正的执法;

(3)发挥排除干扰机制的作用,能够使侦查主体及时、公正地处理经济犯罪案件;

(4)保障机制是经侦工作高效、正确执法的基础,各种保障措施的应用,可以促使经侦目标顺利的实现。

4.全面推进经侦业务基础的建设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必然要求经侦部门提高工作水平。经过业务信息化的建立,经侦工作由被动型向主动进攻性,由粗放经营向精确打击转变的基础与保障。信息的采集工作是经侦主w办案的基础,及时、准确地掌握信息能够使经侦主体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经侦信息网络化的建立,实现了经济犯罪情报的共享,为实战提供支持与服务。信息化的建设,给经侦工作带来了科学技术的支持。

(二)加强经济犯罪的立法工作,规范经济秩序

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要求,是法治国家的严格要求。近年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是法律滞后的矛盾依旧存在。许多法律法规,在改革深入到一定程度时,不能适应各类突发事情。这种不平衡的状态,成为了一些非法犯罪分子有空可钻的契机。建立完善的经济法规体系,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紧密结合改革实际,加强经济立法的研究,制定出周密的经济法律法规,使各种经济行为都有法可依,从法律上堵塞漏洞,使经济犯罪分子无孔可入。加强经济刑事立法,将经济犯罪归入刑事处罚中,是对全社会的警示。打击经济犯罪要依法坚决从重从快,排除一切干扰,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做到不枉不纵。[6]同时,应加大经济环境治理力度,对各种非法的、不合理的经济组织给于取缔资格的惩罚。严格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整顿金融秩序,建立严密的稽核稽查机制,完善内部管理体制。作为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治安秩序的管理,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依法办理的绳之以法。强化立法工作及对经济秩序的有效管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才能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三)加大经济犯罪的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

目前经济犯罪的手段呈现多样化,智能化,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害严重。犯罪分子之所以会非法取得所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部分人群对经济犯罪手段的不了解,甚至会对此类作案手法的依赖性。这正是违法犯罪分子所期望的效果。因此

进行经济犯罪的手段、途径等的宣传,是保护人民群众财产不遭受损害的必要方式。通过宣传,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对经济犯罪的警惕性有所提高,而且还能依靠群众破获经济犯罪的案件。进而增强了社会安全感,有效地制止了经济违法活动。

通过以上对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以及应对经济犯罪的对策的阐述,得出以下结论:我国目前经济犯罪形势严峻,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种局面将会继续存在下去,并且将会呈现出新的面貌。由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经济犯罪动态的分析和研究,以及使调整好经侦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加大力度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更多的是要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经济犯罪的知识。这样我们才能占有主动权,有力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为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颜景虎:“试论经济犯罪的形成、现状与防治”,载《济宁师专学报》1994年第2期(总第54期),第91页。

[2]颜景虎:“试论经济犯罪的形成、现状与防治”,载《济宁师专学报》1994年第2期(总第54期),第94页。

[3]巴哈提牙尔・米吉提:“新时期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其预防对策”,载《法治与社会》2008年5月(上),第108页。

[4]徐宏伟:“当前经侦工作与犯罪的现状难点及对策”,载《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总第29期),第68页。

[5]徐宏伟:“当前经侦工作与犯罪的现状难点及对策”,载《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总第29期),第70页。

[6]薛炎妫骸笆月畚夜经济犯罪的侦查对策”,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第17卷(总第69期)。

[7]程小白、高春兴主编《经济犯罪侦查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

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6-0066-06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6.17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金融领域已成为非法金融机构和不法分子从事金融犯罪的重点区域,犯罪态势越发严峻,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尤其在金融危机爆发后,融资领域的金融犯罪愈演愈烈①。2011年年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界人士,举行金融审判情况通报会,并了2010年度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白皮书指出当前金融秩序不容乐观,2010年上海市金融犯罪案较2009年增长30%②。因此,针对当前形势,从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角度,对防治金融犯罪提出富有实效的政策意见,就显得尤为必要。

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主要有古典刑事政策和现代刑事政策两种。前者被统摄于刑法学固有框架之下,仅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提供一套策略和技巧。而后者则强调综合运用刑法学以外多学科力量来探讨遏制犯罪的方法。“随着现代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尤其是现代刑事科学的发展,预防犯罪必须将传统的刑罚惩罚政策与现代社会政策结合起来,我们必须在关注刑罚问题的同时,关注社会问题和社会政策。”③本文也倾向于现代刑事政策的概念表述,并认为刑事政策主要应当是人们对待和处理犯罪的基本理念、取向和态度,是一系列涵盖从价值观念层面到技术操作层面的犯罪控制与预防的战略方针和措施手段。

一、刑事立法政策―――谦抑性与前瞻性并重

(一)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实证:以《刑法修正案》为样本

从新刑法修订至今,立法机关已出台八个《刑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就是关于经济领域犯罪的立法完善。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刑法修正案》,在原刑法规定的证券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期货犯罪。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刑法修正案(三)》,扩大了洗钱罪的对象范围。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刑法修正案(五)》,设置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刑法修正案(六)》,其中共有7个条文涉及金融犯罪立法。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刑法修正案(七)》,并修改了刑法第180条。在立法资源的大量倾入下,金融犯罪领域新罪名不断出现①。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犯罪化(criminalization)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其包括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刑罚法规解释适用上的犯罪化②。”目前,犯罪化可以说是很多我国金融违法行为的主要归宿。

从刑罚方面看,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原刑法只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六)》已将其提高到“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洗钱罪中原刑法规定的单位洗钱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刑法修正案(三)》将其修正为“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我国金融犯罪中配置有死刑,且并不限于个别罪名。除保留死刑、无期徒刑罪名外,我国金融刑法中有期自由刑与国外及其他地区的刑法相比,其基准幅度也较高,存在重刑化的倾向③。

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大致上是每修改一次,犯罪圈就扩大一次,刑罚就加重一次。有关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修正体现了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政策:“对既有金融犯罪扩大其犯罪外延,造成金融犯罪圈的肥大;对既有金融犯罪的法定刑进行修正,加重对这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增设新的罪名,以打击新兴金融犯罪。”④这种犯罪圈的逐步扩大,总体上是回应了我国金融犯罪形势发展态势,是维护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和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所需要。但是,这也表明了我国立法上重刑观念仍占据统治地位。立法者为了遏制高发的金融犯罪而持续加大立法投入,然而不断增长的金融犯罪数量似乎说明这种重刑观念下的立法努力效果甚微。在理论界,这种重刑作风也常受到一些学者诟病:“如变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骗购外汇罪等九个罪的罪刑关系明显失衡,即配刑明显偏重[1]。“这种机械入罪的结果,使犯罪圈划定得过宽,刑法泛化,刑罚触角延伸过长,必然导致德国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称的刑事法律的肥大症,或迈耶所担忧的无可忍受的刑法上的通货膨胀,其后果必然是法令滋彰,国家刑罚权任意扩张,人民动辄得咎。”⑤

(二)刑事立法政策的应然内容

1.谦抑性

将金融违法行为犯罪化时要考虑刑法的谦抑原则,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要犯罪化。“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结合起来称为谦抑主义。刑法的补充性是指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的特性;刑法的不完整性是指刑序的角度来看,缺乏处罚的必要,因而不进行处罚的特性。”⑥将金融违法行为入罪应充分理解刑法的宽容性:“刑事法律对经济犯罪的调整并不是直接的,必须贯彻间接调整的原则。如果刑法要介入经济行为,必须有一个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前提和依托,也就是必须具有经济违法的先决条件。”⑦具体来说:一是此种金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程度,且现有罪名无法涵盖。二是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已无法有效遏制,而不得不发动刑罚。在这整个法律体系中,非刑事法所规定的金融违法行为的构成和刑事法所规定的金融犯罪的构成呈现一种递进的位阶关系。

根据犯罪学理论,一种犯罪行为的出现是由社会和个人等多重因素共同促成的,而这种金融越轨行为的出现也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金融市场存在着包括管制者和被管制者在内的各种主体的利益博弈,即便十分严密而完备的监管体系,也可能被被监管方所破解。“加以刑罚与否的利害权衡,应该就整个经济生活秩序与经济活动作全面性的考虑,不可单就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虑,而致妨碍自由企业精神与自由竞业的经济结构。”①金融越轨现象更多与市场环境和经济政策具有相关关系。如要根治这类行为,应把非刑事手段将作为遏制金融越轨行为的首要选择,一方面使各类法律的衔接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刑法的负担。

据统计,虽然国家对金融犯罪圈的扩大倾注了大量立法资源,强化对金融市场的刑事规制,但刑事司法中却较少采用新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②。这种尴尬的局面值得我们重新考虑当前对待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立法上的犯罪化一定要与司法的状况和能力相衔接,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和关联性研究。否则,不仅会影响法律的权威,而且也将给司法带来巨大的压力,降低刑法的效力与威信。”③

2.前瞻性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金融刑事立法政策应体现适度的前瞻性。“刑法不仅应对已出现的严重金融越轨行为做出回应,也应对可预见的严重金融越轨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以避免因社会经济形势发展而导致的刑法滞后问题。”④当前,我国较高频率修改金融刑法反映了我国金融犯罪形势严峻且手段花样翻新,也体现出金融刑事立法的前瞻性没有能够很好地贯彻到每一次立法活动中。

尽管出于稳定性考虑,立法一般不得超前,但“(法律制度)必须面对更为激烈的社会现实的挑战,这种挑战往往超出其规范能力。”⑤具体到金融犯罪,其主体呈现出明显的知识化、专业化等特征,因而金融刑事立法政策的具体制定也要相应的体现技术化⑥,这种技术化还要具有前瞻性、开放性的格调。只有通过比较分析金融市场法制相对健全国家和地区的政策经验,结合我国当下金融违法犯罪的现实状况,从中提炼出具有前瞻性的金融刑事立法政策,我们才能在金融越轨行为频发的新形势面前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而不是消极被动的抗制。

二、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贯彻

刑事政策应当对金融刑事司法适用的每个阶段都具有指导作用。这种被贯彻于刑事司法适用全过程的刑事政策便是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政策水平是衡量刑事司法水平的重要内容。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刑事法律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准确把握和运用刑事政策,依法审理好经济犯罪案件,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⑦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往往体现在:刑事立法对罪刑设计在规范层面比较抽象时,法律适用人员以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通过司法适用对刑法规范加以能动的解释创造,使刑法规范能够更为合理地适用。在酌定量刑情节等适用中,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表达得更为明显和强烈,这也是罪刑定量关系在司法中的具体实现。“宽严相济”是我国主流的刑事司法政策,其对刑事司法的要求可以简单概括为“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一)价值观念层面

金融刑事法律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司法者关于“宽”和“严”的价值判断的过程。只有司法者的主观价值观念与主流的公平正义价值相符合,并真正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宽”和“严”的平衡才有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以实现。过去,我们曾针对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实行“严打”政策,这样主要考虑到经济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即经济犯罪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影响较大,此类犯罪常因情势发展而使处罚的合理性发生一定变化。如何在我国金融市场“新兴加转轨”的背景下使法律适用趋向合理,存在有“严格规制”和“规制缓和”两种不同观点。本文主张,宽严相济的贯彻要以科学把握金融犯罪特点和当前金融违法犯罪态势为前提,警惕过度轻刑化或重刑化的价值观念。根据其危害性,对不同犯罪予以不同对待:一方面,对引发强烈负面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就应该从严从快处理。另一方面,对于情节相对较轻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没有必要苛以十分严重的刑罚。

虽然刑罚的轻缓和人道化是国际刑罚发展的潮流,我国量刑活动也不断向轻刑化方向靠近。但总的来说,我国金融犯罪仍比较猖撅,犯罪数额巨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层出不穷。这不仅有害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威胁金融市场发展壮大,也危及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当前,金融领域一些颇具影响力的基金老鼠仓案件,不少就仅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并没有受到刑事制裁。这些司法人员对金融犯罪缓刑的滥用、幅度刑内的过于从轻、对限制死刑的固化理解等都是没有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表现。这样看来,中央于1982年提出的“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政策在当前也是有价值的,提醒我们应尽力避免因对金融犯罪危害性的片面理解而导致科刑的过于轻缓。

(二)技术操作层面

在技术操作层面,金融刑事司法主要是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宽严相济”首先要在事实认定上做到客观准确。金融犯罪案件比传统犯罪案件的案情更为复杂,这就给了司法者更大的取舍案情和自由裁判的空间。真实的把握案情往往比较容易,而全面地把握案情相对更难。金融犯罪案件由最初自然事实成为法律事实,不可避免要经过司法者“去粗取精”。这一过程的依据只可以是刑法,而不应有司法者自我价值的“偏见”,否则容易导致法律判断出现偏差。金融犯罪案件中新手段、新罪名较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还没有得到深入研究。这要求司法者非常熟悉金融市场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深入理解金融法治的内涵和外延,准确认定金融犯罪的竞合、牵连和吸收等关系,“对经济犯罪有针对性地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和判处追缴赃款赃物,避免有意或者无意的漏判,以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资本,并促进挽回经济损失。”①

刑事追究的政策,历来有“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之争。前者强调即有罪必罚、严格执法。凡实施了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但不利于区别犯罪情况和刑罚个别化。后者则注重刑事政策在刑事追诉中的运用,注重侦查的社会效果,注重具体案件刑事追究的必要性,因此也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这就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确认了便宜主义。据此,刑事追诉单位可以对一部分较轻的经济犯罪免予追究。其目的就是以条件论和历史的观点对待经济违法行为,并为经济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③最后,在刑事执行政策中,行刑社会化理念下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制度都可以在金融犯罪的人员中加以适用。

三、刑事预防政策―――严管胜于重罚

(一)综合治理方式的提倡

金融犯罪是金融市场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刑事预防政策中提出了综合治理主义思想,这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确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这种刑事政策不仅涉及刑事权力在防治犯罪中应如何行使,也不仅涉及其他国家权力与刑事权力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如何配合和协调行动,还涉及包括刑事权力在内的国家权力与不属于国家的社会权力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如何配合和协调行动。”④但在金融犯罪防治领域,这种综合治理方式尚未完全确立。囿于我国近年金融违法行为的肆虐,立法者多是运用刑事手段严惩金融失范行为,这直接导致了金融犯罪的刑事法网越织越密。但是,立法资源的大量投入却并未能遏制金融犯罪的高发势头。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大案、要案急剧攀升,刑罚投入量的与日俱增与刑罚运用效绩的不断下滑形成鲜明对比。

对金融犯罪活动的预防与打击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课题,也是制定和实施刑事政策中非常值得关心的问题。从社会学和犯罪学角度来看,遏制金融犯罪主要应当实行社会预防,即主要依靠加强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重要的是建立一种更好的经济金融秩序,这需要高超的政治和经济智慧,需要从基础价值观、从经济理论、从经济制度、从金融监管制度,建立一个科学的发展体系。”⑤纵观金融法治史,预防和惩治金融犯罪较为成功的国家,无不设立有严密的金融监管制度,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具体制裁措施,这才是一条金融秩序良性控制的道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业粗放式的经营模式使各种业务风险和制度漏洞隐患以犯罪的极端形式外显,因此,我们在构建严密的金融犯罪法网、倡导严厉刑罚惩治的同时,有必要再次强调金融制度本身的健全与完善,乃至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各经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如有关的业务流程、人事聘用等细节的设计都不容忽视。”①

(二)综合治理方式的制度建构

1.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建设,坚持宽严相济,整合力量打击金融违法犯罪

我国金融迅速发展,而金融民事、行政、立法相对滞后,有的新型金融活动形式尚还无法可依,必须构筑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相衔接的金融法律体系,同时将遏制金融犯罪的重点放到民事和行政手段上来。金融领域犯罪主要属于行政犯,以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为构成犯罪之前提。金融市场发展与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但刑法却要保持相对稳定。一旦金融法规不全面或与刑事法衔接不紧密,就必然导致金融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从而影响抗制金融犯罪的效果②。宽严相济应当在刑法运作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譬如对于集资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票据诈骗等贪利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以及金额巨大的假币犯罪等,要体现“严”的一面。而对于金额不大,基于生活、经营困难等原因而恶意透支信用卡等情节较轻的犯罪,应体现“宽”的一面。还要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等法律的界限以体现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

从域外来看,美国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紧密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并适时予以调整以满足社会需要,以达到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目的。德国有关金融犯罪的规定大多寓于经济法规中,其金融犯罪的监管政策也呈现出犯罪网趋宽、刑罚网舒缓,而对特定犯罪刑罚加重的特点[2]。日本的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在于以促进经济交易的自由化为目的,放宽限制和鼓励自由交易,但同时突出刑法在此过程中的保障作用[3]。我们在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公、检、法及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的核心部门,也应当加强配合,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定期工作交流机制。对于涉嫌犯罪的金融违法案件,相关监管部门在前期查处时,可以建立司法机关介入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其中案件移送不仅包括行政监管部门在查处金融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向相关司法机关的移送问题,也包括公检法内部的案件移送问题,如法院在审理金融民事案件时发现案件涉嫌金融犯罪,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问题。

2.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金融机构内部监控不是很严密,使部分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犯罪易于得逞。外部监管存在疏漏,如在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涉金融犯罪案件中,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及时查处、取缔这种“金融公司”。第二,工商监管和网络管理有待加强。这表现为公司登记时只进行书面审核,而不少犯罪分子就通过虚假出资成立的皮包公司进行金融犯罪。另外,批准网站登记时的审核工作也不严格。第三,金融监管系统尚未建立有效的、制度化的联动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带来监管时效上的滞后性,甚至因此产生监管的真空地带。一些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监管,进而演化为更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③。

总的来说,面对金融全球化的挑战,金融犯罪的防治既需要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更需要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通过政府监管、市场约束与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在抑制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金融机构滥用权力的同时,促进双方在相互信任中实现公益与私益双赢。

金融管理、工商、网络管理等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自身职责,构筑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和迅捷的风险信息传递机制,强化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

3.鼓励金融创新,拓宽投资与融资渠道。

我国投资、融资渠道单一,社会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一方面,随着社会繁荣和居民储蓄的增加,民间投资能力也随之大涨,这就给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我国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这导致民营企业向民间融资,容易导致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

在综合治理的政策下,首先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通过为企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增加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的可行性。其次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构筑民间融资平台,通过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资格、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将民间融资纳入正式制度范畴之内。最后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疏导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抑制地下非法融资、非法经营,加快活跃而又有序的金融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1]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45-446.

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犯罪 犯罪特点 经侦工作 措施和对策

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新形态的犯罪领域,伴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提出, 在西部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 由于多种消极因素和商品经济负面影响的相互作用, 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分配及调节领域 ,消费领域和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同以往相比,西部地区的经济犯罪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极大。一起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但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局部地域金融秩序混乱,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危害极大。经济犯罪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造成的经济损害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容低估的,我们必须对它提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经济犯罪案件的态势

自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提出后,西部地区的经济、交通等较以前有了较大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经济形式多样经济内容丰富,经济环境宽松,价值取向趋向多元化。与此同时,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也一直呈上升趋势,其速度远远高于刑事犯罪案件,而且大要案件日益突出,犯罪类型增多,犯罪手段呈现出隐蔽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的特点;犯罪日趋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境结伙作案增多。同建国初期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打击不法资本家行贿和部分国家干部贪污受贿时相比,现阶段,经济犯罪已波及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偷税漏税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其他经济犯罪现象更是日趋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涉及工业、农业、商贸、金融、财税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各个行业,对这一犯罪如不加以有效抑制,势必严重干扰社会经济发展,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从建国以来,经济犯罪上升的趋势在大致经历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贪污罪占主体,1986年前后只1988年贪污贿赂罪明显上升两个阶段后,自1989年至今,经济犯罪种类繁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突出,而且犯罪数额更加惊人,智能化犯罪突出。可以说,现今经济犯罪活动之猖獗,案件数量之多,非法牟利之大,牵扯面之广,危害之严重,都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的智能型。

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智能性特点尤为明显。经济犯罪不论是犯罪主体的总体素质,还是犯罪手段、过程设计均具有显著的智能性。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素质相对较高。经济犯罪主体大多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证券、贸易、会计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经济活动的经验。实践中,经济犯罪分子不乏学士、硕士、博士、厂长、经理、领导干部,不少的还戴着“能人”、“专家”、“改革家”等桂冠。2.案前精心预谋。经济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前大多有一个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如为了赢得他人的信任,购置手机、汽车等高档消费品,扮“阔佬”大肆请客送礼,极力将自己包装成有经济实力的人,然后寻找机会拉拢、腐蚀一些职能部门的领导和业务人员,再找漏洞,钻空子伺机作案。3.作案时手段狡诈。这是经济犯罪与刑事暴力犯罪最根本的区别。刑事暴力犯罪大多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犯罪,而经济犯罪则不然。有的利用先进设备制造假票据,以假乱真;有的利用高科技作案,有的跨区域跳跃作案……这样不仅给经济部门发现犯罪设下障碍,而且给公安侦察部门揭露犯罪增加了难度。4.案后毁证灭迹。由于经济犯罪分子熟悉机关业务,又有貌似合法的活动作掩护, 故一 但作案后,多有足够的时间毁证灭迹,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予以补救。

〈二〉犯罪的隐蔽性。

经济犯罪由于有极强的隐蔽性,素有“隐形犯罪”之称,这是区别于其它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以一定的职业为掩护。经济犯罪主体大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的内部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职业做掩护,并打着发展生产、促进贸易等幌子,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那样具有明显的外在特征,以其社会危害性易被人们发现认识,相反,人们常常表现出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生支持同情怜悯包庇的反常态度,从而使经济犯罪较难以暴露。2.经济犯罪的作案方式独特。经济犯罪得逞主要依赖于犯罪分子善于钻改革空子,利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及随时注意打击动向,逃避法律制裁。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加强,打击力度的加大, 经济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如另设“黑帐”、利用时间差作案、跨地区流窜作案,内外勾结、拉拢腐蚀、案后毁证灭迹等犯罪方式在经济犯罪中极为普遍,从而使许多经济犯罪具有较长的潜伏期,迟迟得不到揭露。3.犯罪客体明哲保身。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大多是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由于不是对公民个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受害方自身存在过错,一般不愿报案,往往私下了结;还有的从地方、部门经济利益出发,以罚代刑,以民事诉讼代替刑事诉讼。

〈三〉犯罪的复杂性。

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一种犯罪形态,因而,与普通财产犯罪相比,犯罪结构更具有复杂性,具体表现在: 1.经济犯罪涉及面广。经济犯罪不仅涉及整个复杂的经济秩序,如财政、金融、税收、贸易、外汇、保险、商标、专利、市场秩序等诸多方面, 还涉及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阶层及社会成员,犯罪成员中有惯犯、累犯、一般公民, 有厂长、经理、党政军领导干部。而且经济犯罪行为的侵害客体往往为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综合的特征。 2.经济犯罪性质复杂, 法律界定叫粗。 经济犯罪是在经济运行领域的犯罪, 混杂与各种正常的经济活动中, 表现出经济交往活动的性质。 犯罪分子往往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旗号实现犯罪目的, 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并且常与经济纠纷,民事侵权及不正之风、工作事务等交织在一起, 加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个环节参差较多,产供销、人财务管理渠道多样,各种法律、规章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从而使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较难掌握, 认定处理更为困难。 3.侦办查处的复杂性。由于经济犯罪多受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有的案件多家争着办,有的案件拖着不办, 使得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出现了取证难 、追赃难、批捕难、处理难的四难现象。

〈四〉犯罪的严重性。

经济犯罪分子胆大妄为,作案不计后果, 不仅给国家、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还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具体表现在:1.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经济犯罪金额起点高、数量大, 大多都在万元以上,金融诈骗, 涉税犯罪及职务侵占等常见案件, 涉案金额达几十万、几百万, 甚至上亿元的案件越来越多。 2.经济犯罪直接损失严重。 由于经济犯罪的潜伏期较长,经济犯罪分子得逞后大多挥霍无度, 因而即使破案,所剩赃款也很少。据不完全统计, 追缴率一般不到1/3,而间接损失则更大。

〈五〉结伙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急剧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必然呈现出开放性、流动性和跨区域性的特点, 随之而生的经济犯罪也相对呈现出团伙性、流窜连续作案的特点。 1.结伙作案。 经济活动是一个相互连贯的系统,每个具体环节上都有制约机制, 犯罪很难由个人独立完成, 需要有多个角色的默契配合, 心理需要上的互补性, 客观上使得这类犯罪必然走向纠合成群体性犯罪。 因此, 团伙性犯罪在经济犯罪中显得十分突出, 特别是在经济大案中, 几乎全部是团伙犯罪所为。 据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反映,在经济犯罪活动的大要案中, 多数为国家公职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种利益驱使下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作案, 形成了当前经济犯罪主体结构上的新特点。 其形式上表现为企业内外勾结, 金融部门内外勾结, 跨区域内外勾结, 国内不法分子与不法外商内外勾结。 有的以初具犯罪集团化组织雏形。 值得注意的是团伙犯罪、法人犯罪、公职人员犯罪相互交织, 互相勾结的作案情况日益增多, 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 2.流窜作案。 由于经济犯罪是常以经济活动的形式出现, 为掩盖罪行逃避打击, 异地犯罪、跨区域流窜作案更趋突出。 有的到户籍地以外“经商” 、“办厂”, 进行经济犯罪; 有的采取甲地作案、乙地取款或甲地付款、乙地取货等方式诈骗钱物;有的利用时间差,跨区域跳跃作案等等。3.连续作案。当前, 经济犯罪连续作案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连续犯同类罪,即以相类似的作案方式、方法和手段, 连续进行同一种犯罪。 如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等; 二是连续犯不同罪,即在实施一种犯罪的基础上,再进行其它犯罪。如犯罪分子运用各种手段伪造、变造银行票据,然后持假票向银行或企业进行诈骗。

三 .对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的预测

犯罪活动的起伏, 同国家政治、经济的大气候密切相关。 当前的经济犯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犯罪,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 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之中, 各方面的改革还有待于深化, 市场体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 国有企业正在通过改革走向市场, 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很快, 市场竞争极其激烈。 一些市场主体(买方和卖方)受利益驱动,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 或坑蒙欺诈对方,或自身受眼前虚假利益的迷惑而上圈套。社会少数不法分子也结成团伙, 混杂于市场主体之中到处行骗, 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 薄弱环节还不少,加上内部少数人的腐败, 内外勾结作大案;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少数人的腐败, 更助长了经济犯罪的气焰。 另一方面, 目前我们对经济犯罪打击惩罚的力度又很不够, 有的案件由于犯罪人关系网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或者是公检法之间认识不一致, 或者是由于办案中存在经济观点, 以至该捕不捕,该判不判, 或重罪轻判, 以罚代刑。 有的案件由于各方面执法条件的限制, 一些重要案犯不能及时缉拿归案, 对打击犯罪活动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以上这些主客观方面的基本因素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变, 因此经济犯罪上升的势头也难以较快遏制住, 甚至有进一步上升的可能。

经济犯罪的作案特点也将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出现新的变化:一是知识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 在新的经济领域作案, 运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的现象会越来越多, 特别是信息、计算机领域的犯罪增多将不可避免。 二是随着经济立法的逐渐完善, 企业管理机制的逐步强化, 作案的难度增加, 经济犯罪主体将更加趋向集团化、智能化, 以及拉拢腐蚀内部人员勾结作案。三是随着纵向、横向之间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轨道, 跨省、跨国、涉外的经济犯罪案件将越来越多, 而且国外的犯罪手段也将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国内来, 届时我们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复杂性和办案难度将大大增加。

四.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措施和对策

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公安经保工作, 在新的形势下, 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公安经保工作方式及管理体制已明显的不适应目前的形势要求, 现在经保工作的对象、范围、职责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 经济犯罪的罪名增加了一大批, 同时已将74种经济犯罪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扩大了公安机关对经济领域犯罪的管辖范围, 加大了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 显而易见, 面对变化了的经济犯罪形势及扩展了的经济案件侦查任务, 公安机关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中的专业职能作用,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思维观念、工作方法、管理体制、侦查手段等方面的落后状况, 积极探索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经侦专门机构和队伍, 新的经济犯罪侦查运行机制。

〈一〉深化改革,加强经侦队伍建设

同经济犯罪作斗争,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促进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长期任务。因此, 必须从长期斗争着眼,在公安改革中尽快建立起一只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专门队伍。 这支队伍既要政治坚定,廉洁高效,又要懂得经济专业知识, 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 公安部已建立起经济案件侦查局,西部也应尽快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专业侦查队伍。

首先, 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上, 要注重选拔忠诚党的事业、廉洁奉公、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 经侦工作业务性强, 财会、金融、法律等知识要求高,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 更需及时准确地洞察经济犯罪动向,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领导和指挥全体经侦民警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

其次,加快经侦队伍正规化建设。目前经侦基础设施滞后,一些地区经侦队伍管理混乱,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加上经侦部门个别人员思想,观念,手段陈旧,知识贫乏,对经济案件甚至成为"睁眼瞎",更不要谈侦破了。西部大开发必然带来人、财、物的大流动,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任务会更加繁重,迫切要求建立一直正规化的经侦队伍。

再次,引导经侦队伍立足于基层。在经侦队伍建设中,应注意建立竞争机制,落实破案责任制,引导经侦民警改变以往指导检查多、说教多的状况,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经济案件侦破中。

最后,提高经侦民警素质。经侦民警是经济案件侦查的主力军,素质要求较高。因而在培训中,一定要有针对性地拾遗补缺,防止走过场;从思想上,制度上鼓励民警自学。经侦民警应注意学些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学习和掌握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分析和掌握经济犯罪动向及特点。

二,加强合作,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首先,加强经侦机关内部协作。要树立全国、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冲破各自为战,画地为牢的束缚,打破地域界限。要坚决克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和目光短浅的"利益驱动",坚决丢掉"小家子气",跳出"小圈子",把别人的案件当成自己的案子办。 结合西部地区财力困难的现状, 提倡各地经侦队伍用函电方式或内部报刊方式进行交流, 互通新的作案方法、手段、特点及侦破的经验、教训, 是侦查效益和破案水平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其次, 加强经侦与金融、通信等部门及厂矿企业的协作。 经济文化保卫处改为经济案件侦查处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工作职能的转变要求思想观念的转变。 而一些经侦人员面对这样的转变没有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在工作中, 放不下架子, 还是以指导检查者自居, 以听汇报为主要工作方式, 不注意与金融、通信及企业的协作, 结果只能高高在上,人为地疏远自己与经济案件的距离。经侦人员只有切切实实的深入经济案件多发的行业、地区, 加强与经济业内人士的协作, 才能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情报线索, 提高破案效率。

最后, 加强经侦部门与刑侦、治安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联系。 刑侦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三大支柱之一, 它起步早, 研究深, 尤其是一些侦破方法和措施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也是非常可行的, 经侦人员应多加了解学习这些侦查方法、措施等,使自己在侦查破案工作中少走弯路。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做的大多是基础工作, 这些部门的人员接触范围广, 信息渠道宽,如果经侦人员平时注意与他们的联系,不但会省许多人力、物力、财力, 而且会获益匪浅。

三.打击与服务相结合。

贯彻中央关于西部打开发战略的部署,要以保障经济、促进发展与进步为总目标,充分认识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 把打击经济犯罪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运用多种手段, 重点打击危害西部经济发展的破环金融管理秩序, 扰乱市场秩序,制假售假等犯罪活动; 要始终保持严打态势, 对走私、欺诈、虚开票据等经济犯罪活动发现一起侦破一起, 保证西部地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对侦破的经济案件, 要最大限度的挽回经济损失。

在对经济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 我们要注意策略和方法。 对情况复杂、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 要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 特别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整体考虑, 依法办案; 对企业法人涉嫌经济犯罪的, 如不影响案件侦查, 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尽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等措施, 避免影响正常经济活动; 严厉堵截“吃、拿、卡、要”行为,、树立服务意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耍特权, 不插手经济纠纷, 不利用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

五、当前经侦业务工作中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应解决好公安机关在受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问题。公安部1997年10月9日下发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不足, 如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不属同一地点, 那就会形成几家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 最终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是级别管辖的问题, 也就是以案件价值的大小来作为确定由哪一级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目前在经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尚无明确分工, 应尽快做出具体分工,做到职责明确,防止越权办案, 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

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第4篇

一、新型金融犯罪和传统金融犯罪的关系及区别

新型金融犯罪的概念。所谓“新型”,是相对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特别刑法、附属刑法中所禁止的,或与这些被禁止的金融犯罪行为相类似的,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而言的,即是指当前的金融犯罪具有与以前传统金融犯罪所不同的新的因素。这些新的因素大体上可归纳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等方面,成为新型的金融犯罪。新型金融犯罪与传统金融犯罪的关系。新型金融犯罪是社会经济高度现代化、高度社会分工下呈市场化、商品化的条件下,随着现代经济秩序、经济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类经济犯罪。新型金融只能存在于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而传统的金融犯罪既存在于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也可存在于计划经济形态的社会。两者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传统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大多为自然人,而且犯罪主体不需要有什么特殊的身份条件。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且犯罪主体大多需具有特殊的身份条件,属于智能犯罪、职业上的犯罪。2、违法结构模式不同。传统金融犯罪大多属于自然犯,也即其犯罪之恶是人们通过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就可以评价的;而新型的金融犯罪其违法行为并不是通过其自身行为本身所体现出来或所具有的,而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是违法行为而具有的。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传统金融犯罪行为往往不直接涉及社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具有延伸性和扩散性,即是其社会危害程度严重性的体现。

二、当前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及主要表现形式

当前,新类型的金融犯罪形式多样,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对金融机构进行侵害的新类型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中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为例,即可以看出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

1、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的金融犯罪。此类犯罪因涉及计算机及网络工具的运用,外在形态呈现智能性、隐蔽性、瞬时性、连续性等特征,加上由于网络的存在,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为工具实施的金融犯罪活动具有国际化的特点,超越传统上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司法管辖。主要表现一是非法进入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盗取银行资金或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固有的缺陷和管理疏漏侵入其内部,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将银行的资金占为己有。二是截获银行和客户之间交流的有关信息,直接在账户间非法划拨钱款。三是伪造或变造金融凭证实施经济犯罪。利用计算机伪造或修改的存折、对帐单等金融凭证仿真度高,进而实施金融诈骗已经成为新的犯罪热点。

2、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常人往往觉得信用卡作为支付工具,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安全性。其实恰恰相反。业内人士指出在我国信用卡使用还存在很多技术上、管理上的缺陷,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冒用他人同时遗失的信用卡、身份证进行诈骗;或冒用骗取或代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使用假身份证、假工作证办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或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

3、利用贷款渠道的诈骗犯罪。国内的改革开放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追求舒适、时尚、高品质的生活已成为时代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已成为新的消费理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确立和金融机构的改革又为这一理念的实现提供了便捷。车辆、房屋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应运而生在繁荣市场、活跃经济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分子所觊觎,出现了贷款诈骗数量剧增、手法更新、隐患陡增的态势,有的伪造二手车价格评估结论书,高估高贷;有的虚报个人收入,编造还贷能力,达到恶意骗取贷款的目的;有的以合法的中介身份作掩护,如以“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等合法身份为掩护招摇撞骗,通常为甲地注册,乙地作案,一旦得逞,或藏匿或逃遁,以逃避打击,或者重新注册,继续蒙骗作恶,危害社会;有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贷款;有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超出抵押物价值担保诈骗贷款。

三、新型金融犯罪的防范对策

新型金融犯罪的防范对策应根据其产生的原因、规律、特点对“症”下药,把各条战线、各个单位和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多角度、多渠道、多层面地防治金融犯罪的发生。

(一)加强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协作。就现状而言,金融部门和司法机关做了许多工作和努力,但金融机构在管理和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疏漏和缺失。同时,有的金融机构片面考虑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发现金融犯罪往往息事宁人、急于遮丑的做法更加导致打击不力。假如能加强预防,并在一旦发现资金被骗就立即报案,则是减少或追回资金损失的最有效途径。所以,为了从整体上预防金融犯罪,各地应组织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金融部门和专家组成预防金融犯罪小组,研究各类金融犯罪发生的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对有效预防金融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金融单位应强化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工作,堵塞工作上的漏洞。制度管理混乱必将给金融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一些金融部门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管理疏松,公章、私章随处乱放,票据票证无人专管,定期结算走过场,对于贷款不调查不核实,乱批乱贷,导致金融犯罪的发生。因此,金融单位应注意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及时建章立制,改变各项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较混乱的状况。

(三)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开展岗位练兵。除了进行政治教育、执业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外,还要经常加强业务专业知识的培训与教育,积极倡导爱岗敬业精神,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实际的培训比武,不断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警惕性,形成全员防范的战线,适应社会转型和经济工作调整的形势需要,使防范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第5篇

一、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含

自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之始,关于刑事政策的含义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如何给刑事政策下定义,我国学者更是意见不一,百家争鸣。外国学者对刑事政策的定义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概念以来,刑事政策经历了从狭义到广义的过程。

被西方学者称之为“刑事政策之父”的费尔巴哈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豍其后形势政策概念的讨论蛰伏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随着冯·李斯特赋予刑事政策新的概念开始,刑事政策的概念讨论又开始一轮新的高潮。李斯特从三个层面对刑事政策加以说明,一是最广义的方面,即“刑事政策系以研究犯罪原因及刑罚之作用为基础之各种原则,从而国家乃依此原则错刑罚及类似制度对犯罪展开件争之谓也。”二是广义说,三是狭义说。

就其实质而言,仍然是刑事政策观甚至是刑法观念的基本碰撞。一为广义的刑事政策观,认为刑事政策包括了不同的社会控制形式和手段以及实践,此种学外国学者支持者甚多;另一种是狭义的形势政策观,支持者也不在少数。

二、我国当前商标犯罪刑事立法规范及刑事政策现状之分析

我国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立法集中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三个罪名,为惩治商标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我国现行刑法关於商标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四个特点:一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共有三个罪名,其中单一罪名2个,选择性罪名1个。二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三是所含三个罪名的量刑幅度相同,但刑罚种类有所不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规定了管制刑。四是设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相应规定了罚金刑。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实质上还是以严打为中心展开的,强调从重从快,应然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虽没有在法理上被否定,但是严打做为实然的刑事政策已经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形式政策束之高阁。我们认为,讨论刑事政策应该从实然上去考虑,关注实际上正在发挥作用的刑事政策。正如陈兴良先生所言:“对于刑事政策的研究,我们不能满足于应当以何者为刑事政策,更应当关注实际上以何者为刑事政策,进一步考察这种应然刑事政策与实然刑事政策分离的原因,由此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基本刑事政策、商标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与调整思考

(一)基本刑事政策的反思如前文所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应然意义上的刑事政策,但是值得反思的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一种思维定势和政治话语很浓烈的表述,其内涵一般被认为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大功受奖。豐但是这些思想多数只适应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没有被修订之前,随着我国96、97年先后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后,其与罪行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基本理念相冲突。而且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西方国家的刑法思想已经逐渐趋向于轻刑化。所以在强调首恶必办似乎有违于世界潮流。

故而,笔者认为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含义可以表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宽严相济之“宽”,当然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其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

第二,宽严相济之“严”,是指严格或者严厉。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曾经提出“严而不厉”的命题,将“严”与“厉”分而论之,指出:“严”与“厉”二字含义有相同的一面,常常一起连用;但它们也有不同的一面,“严”为严肃、严格、严密之意:“厉”为厉害、猛烈、苛厉之意。储槐植教授之所谓“严而不厉”是在不同含义上使用这两个字,“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主要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

第三,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语境中,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

总结起来,其可以表述为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较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反思回到商标犯罪的具体形式政策上来,我们可以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下窥探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当前商标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应该理解为以从严打击为主,前文已经述及,但是正如我们分析的那样,对于各种犯罪是否都要从重从快的打击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严打可能会破坏法制的底线,也不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对商标犯罪的规定在刑法典中只有区区三条,但是法定刑都比较高,以自由刑为主要基调,配以罚金刑。如此惩治以贪利为犯罪动力和原因的犯罪分子是否得当?从整体上讲我国的刑罚重视生命刑和自由刑的运用,相反对于罚金刑运用在商标犯罪上,实际处理的时候运用不够充分。

从本文中提到的法律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可以得知,我国目前对商标犯罪还是以从严打击为具体刑事政策的基调,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前商标犯罪的形势,我国相关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商标权侵权案件也在逐年递增。这可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的一面。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不能很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惩办与严打结合起来,变成了从严从重,可谓是“严而不厉”的命题中的厉。但是我国的商标犯罪规定并没有形成严密的刑事法网,只强调厉而忽略了严,这正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相比之处。我们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含义为指导来分析商标犯罪具体刑事政策,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宽严相济强调的严是指建立严密的刑罚体系。形成互相衔接的刑罚措施,能够做到兼容并蓄,形成合理的刑罚结构。刑罚结构是刑罚方法的组合(配置)形式。所谓组合(配置)形式,是指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排列次序是比重关系的表现,比重是量的关系,但量变会引起质变,比例不同,即结构不同,则性质不同。刑罚结构决定刑罚运行的内部环境,构成整体刑罚功能的基础。

我国商标犯罪的刑事法网没能够结合得很严密,不能达到相济的调和程度。可谓不“严”。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对象过于狭窄,主要是(1)缺乏对注册服务商标的保护;(2)注册商品商标的保护范围狭窄;(3)对知名商品的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4)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识别性标志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权利范围;第二,保护面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作为打击的对象;

第二,商标犯罪没能体现“相济”,主要表现在配置刑不合理。刑罚对于三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规定的都是一样的法定刑,情节严重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或者数额巨大的,3-7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的规定已经把这三种犯罪行为视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仔细分析看来,三种行为无论在行为样态还是危害结果上都有明显的不同。假冒商标罪是造意型的犯罪,是以下两种犯罪的主要源头,应该比以下两种犯罪重,这种对合犯的处理结果本应当有所不同。如果处理结果一样,是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

第三,现阶段商标犯罪具体刑事政策没能体现宽严相济中的“宽”,商标犯罪立法过于“厉”,已经严重违背了世界潮流。因此,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际背景下,应当强调刑罚适用的效益。因而在商标犯罪的法定刑设置上,尽管仍然采取短期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重的模式,但却更为偏重罚金刑的运用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商标犯罪的量刑过于严格。目前,我国对于商标犯罪的刑罚规定分为两个层次,而这两个层次在一般观念上看,都比较严厉。从刑法效果和司法实践中看,我国对于商标犯罪的刑事制裁应该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同时,我国的刑法应当更加重视经济法罪的处罚模式的改变,即应当多适应罚金刑,以及可能设立的资格刑等。不能一味的用有期徒刑或者重罪来规制商标犯罪等经济犯罪。犯罪率高低和刑罚的轻重以及有期徒刑的设立、严苛等并不呈现明显的逻辑关系。

(三)商标犯罪刑事政策之重构鉴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以严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商标犯罪的刑事政策是从严打击,从重从快。其并没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在应当“宽”的方面没有给予宽大处理,而是严而不厉;在“严”的方面没有能形成严密的刑事法网,犯罪规定的线条过于简单;在“相济”上没有能形成严密的刑罚结构。

所以,商标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进行调整,这是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打击商标犯罪,控制商标犯罪趋势的必然途径。我们应当摒弃“厉而不严”的模式,采取“严而不厉”的模式,以达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首先,严密我国商标犯罪刑事法网。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等行为列入刑法,其次,调整刑罚结构,偏重罚金刑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