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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经济管理; 学科; 建设
1 农业经济管理与政策研究的新进展
1.1 农业经济管理学科的研究边界扩大
为了与农业经济新的形势相适应,人们对于农业经济管理学科的研究对象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划,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将引人新的概念、理论和方法, 主要包括:
1.1.1 农业经济管理学科研究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如今的世界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世界,农业领域也当然包括在内,因为农产品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各国之间农业生产的差异,所以各个国家都对农产品的国际贸易非常谨慎,而中国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更是一个农业大国,无论是理论和实践方面, 都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这样出现了农业经济管理学科研究的国际化现象。
1.1.2 农业经济管理将延伸到食品科学及相关方面。过去的农业是“保障性发展”,如今它已经跨越为“促进性发展”,成功跨越的原因有2点:一是传统的农业部门呈现缩小的态势;二是农业中的一些问题正在改变,如农产品产前、产后的各个环节问题,尤其是在农业中出现结构性问题后, 农业的产后环节比原先更加重要, 诸如农产品加工、流通、标准化、质量与安全等问题将越来越重要。
1.1.3 环境保护将逐步渗透到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如今的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同时它也是环境时代,由于农业自身是自然和经济再生产的结合体,与环境联系密切。事实上,农业在自然保护和生活舒适性保护方面的作用尤为重要,换句话说,就是农业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有着其它产业所不具备的功能。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理论和知识渗透到农业经济管理研究, 不仅仅充实了这一学科的研究领域, 也将改变传统农业经济的增长模式和农业经济管理思维方式。
2 农业经济政策研究仍占主导地位
在目前和以后可预料的时期里,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模式变化不大,然而农业经济的外部环境却发生着明显的变化,比如上述的市场供需变化、加入WTO、知识经济等, 这些情况足以表明我国农业经济的特殊性, 在此基础上, 我国农业经济的应用和政策研究仍有巨大的潜力。
2.1 农业经营或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研究
立足于当前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的国情,加上我国辽阔的地域和各地地理条件差异的实际情况,重视农业经济或者说土地经营制度,对其进行实证研究和政策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仍将是今后农业经济管理学科研究的主流, 这方面能否有较大突破,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决心和政策偏好。
2.2 “ 三农” 问题成为农业经济管理学科研究的重点
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和城乡隔离政策的影响,使我国农业经济问题的研究背景与国外有所不同,比如说农村的城市化、农民的增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的工业化、农民的脱贫、农村社会的保障制度问题等, “ 三农”问题的应用与政策研究仍是今后农业经济管理学科研究的重点。
3 农业经济管理与政策建设的发展建议
3.1 突出农业经济管理与政策特色
当今的农业正面临着全面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双重挑战,农业经济管理方面有着繁难的问题,三农问题互相交错并且非常复杂,除此之外,还需要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研究农业集约化、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只有通过认真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才能够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 才能够正确地处理农业生产专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相互作用关系, 才能够正确地建立农户经营、合作经营、股份制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制度和经营模式, 才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发展。
3.2 加强农业经济管理与政策的团队建设
提高科研水平,深化教学改革以及要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归根结底就是要提高学科队伍水平,拥有一支强大而有质的学术团队和人才队伍。因为建设和发展农业经济管理是需要学术团队的支撑。目前这样一个知识结构的学术团队首先有一个知识相互借鉴、中西融合、前后贯通的问题, 应该有意识、有步骤、分层次地对这个学术团队进行培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经济管理学科理论体系, 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国农业经济与农村经济的向上发展。
3.3 培育农业经济管理与政策的新增长点
学科融合不是在原有水平上的拾遗补缺和填平补齐,更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建立在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对学科的升级和发展。学科交叉是当今科学技术向高度综合化和整体化发展的产物, 它呈现出各学科联合攻关、学科思想相互补充、学科边缘的拓展、产生横断学科态势的现象。农业经济管理学科从其学科渊源而言, 本身就具有交叉融合的性质, 它是由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复合、交叉、融合而成的一个边缘性学科,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讲,它属于部门经济学和分支管理学。
1政策因素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1.1农业政策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导向影响
农业政策能够引导农村投资的流向,以取消农业税来讲,其改变了农村公共投资的来源,使农村投资方向发生了改变;农业政策能够引导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改善,如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业政策,改变了单一的种植格局,实现了农村经济微观环境的调整;农业政策能够引导农村劳动力的流向,如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时,制定农业补贴政策,以引导农村劳动力的流向[1]。
1.2农业政策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备激励效能
以家庭联产承包制政策的颁布为例,其确立了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使农民以更大的热情参与进去,由此实现产权的调整和改善;农业政策对于农村经济具备需求激励的效能,激发农业生产积极性,增加农产品供给,实现市场价格的稳定;农业政策对于农村经济具备创新激励的效能,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决策和政策,会实现农业技术集成化、机械化程度的提升,以推动我国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2]。
1.3农业政策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调控影响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业政策能够间接地调整农产品的供需,如结合市场粮价走势,利用粮食市场发展特点,实现各种农产品低价收购,可以使农产品的供需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农业政策在调整农产品价格方面也起着一定的作用,由此影响到农民的实际收入结构,起到调节收入水平的效能[3]。
2制定科学农业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革新
从上述农业政策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探究来看,农业政策的科学性会对农村经济发展模式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需要结合当前农业政策,以保证两者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的格局效益。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注重对农民的激励和支持
首先,针对于农产品的收购问题,形成健全的补贴和最低收购价的联动机制,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切实利益,避免其受到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具体来讲,在制定农业补贴政策时,要执行价格支持政策,并针对部分主要粮食品种建立最低收购价制度,保证粮食储备的同时,实现粮食市场供应的合理化。其二,不断提高农民补贴力度,实现补贴方式的改善和调整,以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直补,农机购置补贴和良种补贴的方式来进行,引入综合性收入补贴和农资价格,农产品价格联动补贴机制,并实现粮食生产与补贴形式之间的挂钩,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2.2引导各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方面,要加快现有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形成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为土地资源的规模效益发挥打下良好的政策基础,依照法律规定,积极推动以承包、转让、租赁和入股为主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合理合法流转,使土地资源的效益得到发挥;另一方面,不断促进农业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调整,发挥财政支出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效能,在保证当前农业生产规模的基础上,实现农业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以提高资源利用效能,发挥农业财政支出的最大功效。
2.3处理好不同农业政策之间的关系
处理好不同农业政策之间的关系,发挥各项政策的合力作用。主要可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破除城乡二元机构,淡化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界限,推动农民增加收入的长效机制,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其二,积极推动现代化农业发展,实现城乡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工业给予工业提供技术支撑,农业给予工业提供劳动力资源和农产品资源,由此实现两者政策之间的兼并,以发挥政策的最大效能;其三,建立农业投入的长效机制,争取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农业综合生产力的全面发展。
3结语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 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 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 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 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 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 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一、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的评估困难与组织形式选择
(一)评估的困难
对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的评估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判断的难度主要是由下面一些主客观条件所造成的:
1.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关系的利害性
农业政策实施的结果必然会造成人们经济利益格局的改变,有些人从中得到了经济利益,有些人损失了经济利益。得到经济利益的人可能说自己是应该得到,或者加以缩小。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人肯定会喊冤叫屈,并加以夸大。双方这种对各自经济利益得失相互背离的描述,就要严重地扭曲农业政策的本来面目,使人们难以对农业政策所转移的经济利益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估。这种评估是对农业政策的一种价值判断,又是对政府及其有关人员政治行为的一种价值判断,评估的结果肯定会影响到他们的荣辱褒贬,进而影响到他们的经济利益。所以,政策的制定者或执行人总是千方百计地影响评估的结论,力图对农业政策作出有利于本政党、本届政府、以及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评估。不同利益主体对政策评估所施加的影响,必然增加政策评估的难度。
2.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换的结果重叠和效果的难以辨认性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农业政策不止是一项,在同一个时期,往往有很多项农业政策在同时发挥作用,这样就造成了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的结果重叠在一起,很难准确地将某项农业政策的实际效果从总体变化中区分出来。有时,不同的农业政策,以及农业政策与其它政策之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干扰,使得区分每项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的各自效果更为困难。
3.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影响的广泛性和结果的难以计量性
一项农业政策转移经济利益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其中既包括经济的影响,又包括非经济的影响;既包括预期的影响,又包括非预期的影响;既包括短期的影响,又包括长期的影响。在所有这些影响中,一方面,有些因素难以测定,或根本无法测定;另一方面,有些结果也往往难以用同一个计量标准来衡量。这就给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的正确评估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4.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的多目标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一个国家的农业政策是由一系列政策组成一个农业政策体系,这样一个农业政策体系在转移经济利益时目标是多个。国家希望实现所有的农业政策目标,但有些政策目标是处在矛盾之中,起码是不能同步实现。这样针对不同目标的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的评估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此外,尽管我们要求农业政策要有明确的目标,但由于一方面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生产结果就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农业政策问题的复杂性和高度政治性,以及农业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对象的主观因素,也使得农业政策转移经济利益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这就给最终的价值判断带来了困难。
(二)组织形式的选择
1.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评估的制度化
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评估的制度化就是将其评估作为一项制度列入有关政府部门的实际工作计划,使其评估不仅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活动,而且能够成为一种程序化的制度,这是从组织上落实其评估的一项根本保证,其评估制度化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机构中应该设置专门的组织或指派专门的人员进行评估;
(2)建立评估工作制度,每项实施的农业政策在适当的时机都要进行评估;
(3)设立评估基金,解决评估的经费来源问题;
(4)认真对待评估的结论,注意评估结果的消化吸收。
2.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评估者选择的多样化和科学化
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的评估者是评估的主体,对于评估活动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但由于他们在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和利害关系不同,使得他们对其评估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和局限性。因此,对评估者的多种选择以及对各种结论的有效综合,十分有利于得出科学合理的评估结果。
(1)农业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评估。这种评估的优点是评估者本身就是农业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因此对整个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的过程具有全面的了解,评估者掌握着有关农业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大量第一手资料,有利于评估活动的开展。但这种评估也有其致命的弱点:由于评估的结论关系到评估者作为农业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自身的声誉,因此评估中容易出现夸大成绩,尽量少讲或根本不讲失误的现象,这与评估的根本宗旨相违背;作为农业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他们往往代表着某一部门、某一机构或地方的局部经济利益,这就使得评估容易走向片面性,并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由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评估者系统地掌握有关的经济理论知识,并熟悉有关的方法和技术,对于他们来说,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系统训练。
(2)受政府机构委托进行的评估。政府有关部门可能委托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机构、学术团体、专业性的咨询公司、乃至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对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进行评估。这类评估者由于不受政府内部利益格局的限制,因而能够较公正进行评估。由于评估活动是以委托方式进行的。因而有利于建立起评估者与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关系,促使评估活动顺利地进行。由于评估者是专业的评估人员,具有评估不同农业政策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评估活动的质量。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接受委托的评估者由于在评估经费、评估资料等方面受委托人的控制,所以有时会造成评估者实际上对委托人负责,而不是对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的效果负责的现象,评估者可能接受委托人的旨意,为了迎合委托人的要求而放弃科学公正的评估结论。
(3)相关利益集团及其代表机构的评估。农业政策所造成的经济利益转移要涉及到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加工者、消费者、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者以及与农业有关的信贷机构等各方面的经济利益,相同的经济利益取向形成各自的利益集团。一般来说,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经济利益代表机构,例如农民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他们对农业政策都会从自己的经济利益得失角度加以评估。这种评估虽然较多地考虑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可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却能够更加突出地反映某一个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得失,也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4)独立的农业政策专门评估机构的评估。一些在行政隶属关系上不属于政府部门的相对独立的农业政策机构,有利于维护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有利于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职业评估人员,一般来说,这类机构的评估结果具有较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评估形式。总之,以上各类评估人员及组织形式各有短长,一般不能以一家之言为准,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评价结果,然后再决定农业政策的取向。
二、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评估的理论基础
新福利经济学不再把资源的配置理解为社会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状态是以收入均等化为前提。而是把效率研究放在首位,并认为效率来自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借鉴帕累托最优实现的条件来评估我们的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应该是我们不懈努力的方向。
如何借鉴帕累托最优实现的条件。来为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的评估服务呢?那就是要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来兼顾公平。只有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才有可能在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实现收入和分配的合理化,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公平和效率是各国政府在制定农业政策时都要面对的选择,传统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选择是处在两难的境地,两者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认为要提高效率就会有碍于公平,要讲究公平就要牺牲效率。那么人类能否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协调和同步增长呢?这是人类还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
无数农业政策的实践证明,在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中,效率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提高效率,将“蛋糕”做大,才能够实现更好的公平分配。这里所说的公平不是平均,而是机会均等,这里的公平是在机会均等条件下导致的收入不均等。由于农民在能力上和智慧上的差异,有人收入丰厚,有人收入低微,这正是公平的一种反映。如果你硬要把他们的收入拉平,反而是不公平的表现,结果必然会降低经济效率。效率和公平的矛盾,反映着生产和分配的矛盾。很显然,一个国家在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的过程中,不能只考虑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前面提到的效率和公平的协调和同步增长,也是一种类似于帕累托最优的理想化模式,在农业政策的实际运行中难以完全做到,但却是国家应该始终努力的目标。效率是解决公平问题的基础,但效率的提高并不会自动形成公平,公平的实现离不开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的转移。
三、农业政策与经济利益转移评估的基本标准
(一)生产力标准
从体制和法律上建立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
我国目前正处在从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向工业和服务业经济转化的过程中。伴随这一进程,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我国是通过国家强行征用的方式而非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征用过来,然后把土地转让给新的用地者,用于城市用途。而且这种转化通常是被垄断的,这种做法在世界各国是非常鲜见的。国家强制性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农民在得到一定补偿后,便永久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伴随着中国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大批农民变成了失地农民。据估计,目前中国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可能高达4000万—5000万人。国家强制性大量征地造成的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日益严重,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
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需要有新的立法和政策,既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又要给农民以公平的补偿,给失地农民以妥善的安置。必须完善有关法律,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动用征地权。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必须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必须允许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根据现行法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不能出租、转让和抵押等。目前法律的规定已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只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只要在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控制之上,应该通过市场开发商和土地所有者进行平等的谈判,而且不一定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要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农民入股也可以,合营也可以。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根本途径。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工业反哺农业的新机制
目前中国已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工业化进入中期阶段后,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以后,工农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农业不再替工业发展提供积累,农业成为接受“补助”的部门,而不是受“挤压”的部门。根据国际经验,此阶段不同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都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尽管现在农村人口还占多数,还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大量补贴来解决农民收入偏低问题,但就我们国家的财力来讲,我国在总体上已具备了反哺农业的实力。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必须增加政府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形成支农资金的稳定投入渠道。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要继续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政府新增财力的使用要大幅度向“三农”倾斜。
为此应该切实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过去我国农业财政建设性资金中,用于大中型工程的比重较大,而与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的投入严重不足。在取消农业税以后,要将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范畴。
切实打破城乡隔阂,形成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带动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改善城乡关系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方面仍然不平等。由于长期受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在处理农村与城市关系问题上,仍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重城轻乡”的观念,甚至以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和工业的发展。
城市的发展,城市很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农业和农村的支持;农村的发展,农业和农村很多问题的解决,更离不开城市的辐射、带动和反哺。与同等工业化程度国家相比,我国城镇化水平仍然有很大差距。目前,发展中国家城镇化平均水平已达40%,发达国家城镇化平均水平则在70%以上。根据城镇化的一般规律,城镇化水平在30%—70%时期是城镇化加快发展的时期,一个国家的城镇化水平达到70%左右才能基本稳定。可以预见,未来20年,我国将处于城镇化加快发展时期。比较乐观的预测是,按照1995年以来城镇化率平均每年增长1.4个百分点的速度,201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为50.6%,2020年达到65%;较为保守的预测是,按照上世纪80年代以来城镇化率平均每年增长0.9个百分点的速度,201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为46.3%,2020年达到55.2%。从就业结构看,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按每年农业劳动力就业比重下降1个百分点计算(1981—2001年的20年间,农业劳动力占社会总劳动力的份额年平均下降1.3个百分点),到2020年,农业就业比重将由50%下降到35%左右,产业与就业结构偏差将进一步调整。未来20年,如果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得当,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将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提供难得的机遇。
推进城镇化一定要与解决“三农”问题紧密结合,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带动机制。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为农民进得来、留得住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是城市带动农村的最重要的体现。要对现行的一些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清除农民进城的障碍,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疏通农民进城的渠道。要高度重视依法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重视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要调整城市建设的思路,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城市的财政支出和各种公共服务不能仅考虑城市户籍人口的需要,应该有效服务于全社会。城市政府应把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住所的进城农民视同常住人口对待,应把外来人口对住房、就学、医疗等设施的需求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要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入大中城市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在大中城市的农民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应给予办理城镇常住户口,逐步实行以居住合法、固定职业为户口准入条件。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在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应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让外来人口逐步融入城市,有利于城市各种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城市社会的和谐。
赋予农民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国民待遇,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
目前,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明显滞后,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会落空。版权所有
加快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现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中政府投入已占了大头,即使这样,也应该清楚地看到,这种投入还是低水平的,远不能满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要求。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主要是把过去乡镇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的资金上收到县财政,由县财政统一发放,这种做法对保障教师工资发放有明显的效果,但这项政策从总体上看仍囿于现行体制框架之内,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体制的城乡分割问题。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后,学校公用经费依然严重不足,预算内补助虚列现象普遍,危房改造资金仍然存在较大的缺口。教育债务负担沉重,偿还难。要真正落实中央提出的把农村教育作为整个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真正实现政府办农村义务教育,必须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改善农村医疗条件,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农村卫生事业虽然有所改善,但是医疗价格不断攀升,农民医疗负担重,有病看不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很普遍。从调查看,医疗支出已经成为农村居民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在全部调查农户中,医疗支出占消费性支出的8.5%,大病户家庭则占了30%左右。目前90%以上的农民属于自费医疗群体。新型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还很低,平均补偿比例仅为30%,即使农民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还远远不能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从总体来看,政府农村卫生投入严重不足。1998年—2002年,政府农村卫生资金投入总量由110.34亿元增长为151.16亿元。同期,政府对农村卫生机构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由1.02%下降为0.69%。国务院已经提出,到2010年,要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卫生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实现这一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进一步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投入。当前,特别需要认真研究如何完善新型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
完善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体系,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对这些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口,要实行社会救济。要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对医疗救助的支持力度。要完善农村“五保户”和重病重残人群的供养、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农业和农村经济自身良性发展机制
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不能仅仅依赖城市的带动和工业的支持。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即使城市化能够顺利推进,能够缓解农村发展面临的困难,2020年农村至少还会有5亿以上的人口,2030年至少还会有4亿以上的人口,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仍然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理顺城乡关系的基础上,农村最终要通过深化改革,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进程,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和小城镇的发展步伐,逐步缩小与城市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