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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奖罚措施 检验制度 安全检查 材料核定
现阶段,在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形势下,建筑投标市场竞争激烈,各家建筑企业纷纷提出优惠让利的条件,以确保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占得一席之地。在这样的竞争条件下,企业要想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唯有在项目管理上狠下功夫,很好地控制各个施工环节及节点,才能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取得双赢的局面。
一、施工进度方面的成本控制
一个建筑项目在施工准备阶段时,就必须提前编制项目施工进度计划,以指导工程项目的施工。
(一)根据工程量编制施工进度
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图纸和施工预算,按照施工顺序计算项目工程量(如桩数量、挖土方量、钢筋量、混凝土量、支模面积、粉刷面积等),根据具体工程量本企业定额计算实际用工量,然后,按照每一施工工序的工作面情况,实际用工量确定工序施工作业天数,从而编制出全面、合理、完整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劳动力曲线表)。并以此作为与劳务班组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实行工期奖罚制度
1、项目部与劳务班组签订合同时,往往只在合同中注明按照项目部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没有给予劳务班组操作人员具体的进度安排表,也不会提出工期提前或延期如何进行奖罚的措施。其实这种常规的思维方式是有欠缺的,对于工期要求,应在劳务班组合同中另订立提前或延期采取的奖罚措施。一般按照每天进行奖罚。
2、实行工期奖励制度,项目部看似增加工程成本,其实不然现以项目结构施工阶段每天发生的费用为例如加以说明:①工程按照每层1000 m2计算(支三层模),钢管租借数量约45000 m,租费45000×001元/天=450元;②扣件租借数量约6万只,租费60000×001元/天=600元;③塔吊租费800元/天;④管理人员工资10×300元/天=3000元;⑤工程延期罚款处罚(按照万分之三计算)及工程资金积压等。由此可知,工期每提前1天仅①-④项就可节约费用4850元。如果项目部与劳务班组班组订立合同时采取工期奖励制度,即工期每提前1 d额外给予各班组05 元/m2~10元/m2的奖励(钢筋劳务班组奖励05元/m2、木工劳务班组奖励10元/m2)。通过比较可知,支出的该项奖励费用仅占每天进度节约费用的1/3~1/4,经济效果相当显著。在节约费用的同时,施工进度目标亦提前完成,达成事半功倍的效果。
3、以上所述,该奖励制度在咸阳一些工程中实施,均得到显著经济效果。如果合同仅有工期延期罚款,而无工期提前奖励,则实施最后工期罚款将成为一纸空文。因而项目部采用有效的经济奖罚措施,对项目部和劳务班组来说是一个共同制约,双赢的局面。二、工程质量方面的成本控制
工程项目的质量企业生存的根本。提高质量,其工程能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肯定,〖JP2〗给企业带来良好的信誉,为今后承接工程项目奠定坚实的基础。没有良好的质量,何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一般认为工程质量提高只会增加工程成本。其实不然,工程项目质量提高无论在主体阶级或装饰阶段都能很好的节约工程项目的成本。〖JP〗
(一)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
1、与班组订立合同时,要把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的检查标准写入合同(包括偏差范围)。同时工程质量款单列,达到要求的支付,达不到的扣除,以简单实用的经济杠杆来促进劳务班组对质量的重视。
2、在施工前召集项目部内管理人员、班组长进行工程技术、合同内容交底,统一工序施工及验收要求。使项目部、劳务班组及操作人员在施工程序和施工质量上达成共识。
3、在施工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自检、班组互检(下一工序施工班组检查前一工序班组,检查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否则所有责任由下道工序施工班组负责)、质量员检查制度。质量检查时按照合同内的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二)提高工程质量的经济效益分析
1、混凝土结构模板(包括墙、柱、梁及顶板等)支设应达到合同要求的平整度和垂直度,确保平面平整、立面垂直。这样即节约混凝土浇筑方量,又可以取消墙、柱、梁及顶板的砂浆粉刷而直接进行建筑腻子批嵌施工,从中节省了粉刷砂奖的材料费和人工费。据估算,其中梁、板粉刷费用约9元/m2,墙板粉刷费用约8元/m2。
2、合理处理框架交叉的节点,在梁交接处适当减小主梁箍筋,确保次梁、板不露筋。如果按照正常配筋,势必造成次梁箍筋、板上层筋、板上层筋高出设计板面标高。为保证不露筋及板面平整度,只能增加板的浇筑厚度(平均增加3 cm,增加费用16元/m2)同时造成楼层次高减少。
3、按照目前成熟的施工工艺,我们向技术创新要效益,以新工新技术来降低成本,如对作为毛胚房的住宅楼,直接采用钢筋混凝土楼面一次成型,达到细石混凝土找平层的做法要求。然后用九夹板满铺在楼面上,再在九夹板上搭设模板支架及支模,施工上层结构,从而取消4 cm厚细石混凝土找平层(费用约20元/m2)。而铺设于楼面的九夹板使用完后不会损坏,还可以作为木模使用,基本不增加工程项目成本。如此施工既节约工程项目成本,又为楼层增加了高度空间。
三、工程安全方面的成本控制
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始终坚持不发生安全事故就是节约成本的一贯思想。
(一)常规劳务承包形式存在的弊端
无安全措施的劳务分包,将产生很多安全隐患。如劳务分包班组为施工方便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HJ1.8mm〗为赶施工乱拉乱接电缆;施工时没有按照安全规范要求进行作业等,必须严予管理,不使其滋生蔓延。
(二)杜绝不安全行为采取的措施
1、与各劳务分包班组单独订立安全协议,就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订立详细的处罚条例。处罚不要求严厉,但要求有效,以便建立长效的安全机制。
2、项目部、劳务分包班组应有专职的安全员,每天对现场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连续二次检查出现同样安全问题,应停工进行整改。对有危及人员安全的因素,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待安全危机问题解除后再恢复施工。在处理工程事故中应查明原因,避免该种安全隐患重复出现。
3、项目部成立施工安全检查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用书面形式发生整改单。收到整收单的劳务分包班组应及时提出整改的措施、确定整改人员及整改的时间。安全检查组根据班组的整改时间逐项进行复查。没有整改到位,对分包班组按照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同时项目部自行派人进行整改,发生的费用在其劳务分包款中扣除。
4、项目部可以自筹一个泥工班组,班组所有人员均由项目部直接指挥。班组在结构施工及装饰空闲时,可根据现场施工安全情况,派人进行现场安全防护及维护、现场卫生清理等。由于劳务分包与自筹班组之间存在15%左右的差价,以此节约下来的差价贴补现场安全防护及维护、现场卫生清理费用。既有效控制安全实施的成本,又确保工程在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下进行施工。
四、工程材料方面的成本控制
在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材料款约占工程项目成本的70%—80%。因而如果能有效控制采购数量、合理使用工程材料无疑将对节约工程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项目部要有效控制工程材料的进货时间和进货数量,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图约、施工定额进行工程材料核定,再根据核定的材料数量进行采购。以防材料过量购买而导致资金积压。
2、材料保管应采取二级管理制度。材料进场先由门卫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时间并进行登记。然后再由仓库保管员及材料员按照材料保管制度、材料验收制度材料进行详细的验收,以防缺斤少量事情发生;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杜绝不合产品入库。项目部定期对门卫及仓库的材料帐本进行核对,发现数量不实及时进行清查,杜绝弄虚作假、中饱私囊事情发生。
3、所有材料使用均由项目部开领料单,仓库进行发料,以防一次领料过多而东丢西扔。每月底仓库对材料进出进行结算并上报项目部。项目部根据施工进度、图纸要求及库存对所需材料及时采购,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一)鹃城苑四期工程
鹃城苑四期工程由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是国内一级施工企业,是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并通过is9001;XX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鹃城苑四期工程共33栋楼,户型不一,是郫县政府为解决拆迁户住房问题所建设的安居工程。整个工程面积99532.6平米,由北京中铁建筑设计院设计,成都市西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结构类型有底框、砖混、钢混等。民用建筑房屋为6层,层高3m,抗震强度6~7级。由于四川地区属i类地区,8层以下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20,000平米以内的,工期约为25.xxxx月。
(二)蓝光水业新厂址
蓝光水业新厂址由宜宾市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项目地址位于南北大道成都现代工业港南区。 该工程于XX年10月动工,有工人宿舍、厂房、办公楼,建筑面积10xxxx,为一期工程。工人宿舍为五层全框架结构宾馆标间,厂房为两跨式(跨度30m及14.86m)、三跨式(30m,30m,27m),采用轻型钢结构,屋面及外墙使用双层采钢板(内夹保温棉),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地板使用耐磨地板以节省资金。内隔墙使用双层钢夹板(内夹泡沫)起隔热隔音作用。办公楼有3层,沿袭总部特点,设备先进,并装有中央空调。
该工程耗资600xxxx万元人民币,围墙工矿系统、防盗报警系统先进,绿化配套建设有序。据介绍人称,将争取建成西南地区乃至全国的先进桶装水基地。
(三)红光镇鞋厂宿舍
红光镇鞋厂宿舍施工基地由宜宾市中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地址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蕊大道3号,由四川汇友罗保盛钢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大陆集团承建。
该项目的总体布局为一个厂房和一幢六层的职工宿舍,该工程采用底框砖混结构,剪力墙较多,建筑总面积9675.64平米,建筑物总长8xxxx,宽2xxxx,总高度为19.1xxxx。宿舍五楼一底层高xxxx,车间工程采用全钢结构,地基根据地质作了处理。本工程使用期限为50年。工程项目部办公室里可以见到很多相关规章制度、处罚条例、施工进度流程表等。
二.实习主要工作任务
我们这次实习的主要任务就是看懂实习工地的建筑类型,了解工程的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特点与施工条件等内容,了解不同机械设备的操作范围和规程,多多请教了解看到的不知道的知识。尽量争取参与并了解工程开工前和施工中的各项准备工作,参与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收集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施工实习日记,做好实习收尾工作。
我们应该去了解或者熟悉工地上常用的机械设备的性能。带着各种各样的疑问,我们一边参观一边询问着,尝试了解常用的机械设备。
为了了解不同机械设备的操作范围和规程,针对在施工现场看到的“双锥反转出料搅拌机”,操作的师傅细心的告诉我们它是目前在建筑工程中应用较广的一种自落式搅拌机,主要按重力机理进行搅拌作业。观察我们可以看到搅拌筒内壁焊有弧形叶片,当搅拌筒绕水平轴旋转时,叶片不断将物料提升到一定高度,然后自由落下,互相掺合。主要用于一般骨料塑性混凝土的搅拌。为了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工长告诉我们正确的放料顺序为:石子,水,砂。因为放料顺序不对会造成浪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合法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的居民和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装修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以及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私有住宅,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住宅装修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装修的管理。
各级建设、规划、建筑业、工商、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住宅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市容、环卫、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六条严重损坏的住宅和有险情的住宅,应先修缮加固,并经房产管理部门验收,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七条住宅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五)改变外立面格局;
(六)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七)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进行下列住宅装修的,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装钉护墙板、粘贴瓷砖、面砖;
(二)铺设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
(三)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
(四)安装浴缸、铺设灶台;
(五)增设小型搁板和吊橱。
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住宅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住宅装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使用人必须在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住宅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住宅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装修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一条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承接建筑装修工程业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不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必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必须经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限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非装修企业的工匠,必须经房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领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方可从事住宅装修业务。
凡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除自行装修外,住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进行住宅装修。
第十三条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第九条所列装修内容外,不得承接未取得住宅装修许可单的住宅装修工程;
(二)应当与住宅使用人签订书面的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四)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五)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及人身安全;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第十四条住宅装修的价格,应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住宅装修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六条住宅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第十七条装修材料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公用场所;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实行袋装化,按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处置。
第十八条装修住宅造成毗邻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章装修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装修中的邻里纠纷及时进行调处。
第二十条建立住宅装修交易市场,为住宅装修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建筑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住宅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住宅装修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住宅使用人未申领住宅装修许可单擅自进行住宅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住宅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按照确定的装修内容进行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擅自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拒不停止损害房屋结构、设施的装修行为,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除按本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外,由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各县(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技术;施工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房屋质量是整个工程的核心基础,假如施工单位无法确保工程的质量达标,将会损坏自身的信誉,难以在同行竞争中站稳脚跟,提高房屋的施工技术是保障房屋的建筑质量的重要因素。因而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对建筑的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治理。
一、房屋施工的质量管理
1、建立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为了有章可循的进行质量管理,很好的利用IS09000族标准来进行是现代建筑企业的基本要求。项目经理部建立一整套质量控制规章制度,旨在严密对人的控制,通过提高人的工作质量来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对施工材料控制,主要是严格施工原材料、预制构件等质量检查,对施工机具控制,就是正确选择、使用、管理和保养好机械设备,方法控制,是指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环境控制,主要是对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的了解和掌握。
2、充分发挥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控制功能质量检验人员,用户,施工人员建立新的合作关系,质量检验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目标是一致的,它是为用户提供优质,满意的建筑产品。在工程施工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进度必须服从质量,但施工生产忙,抢工期放松质量治理趋势却时有发生,这加深了工程质量与进度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检查工程质量,有必要建立权威的质检人员,这对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至关重要。
3、严格监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国家《建筑法》明确指出;“建筑材料,零部件和配件,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因此,为确保工程质量,使建设项目必须过“四贴近”,即采购,检验关,运输和使用。在选择建筑材料应有特别好的采购。
4、促进工程质量交流和总结(1)对工程质量较好的工程项目,公司应组织各项目部进行内部观摩学习,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及工程创优运行情况进行交流。(2)对创优工程验收时,组织其它项目部相关人员到场观摩学习,学习创优先进经验,对照他人找出差距。(3)组织外部创优项目的观摩,收集创优工程的相关资料,及时把好的范本或存在的问题,传递到其他创优工程项目,使资料编写与管理少走弯路,从而达到以质兴业、以优取胜的目的。
二、房建施工技术1、混凝土防裂的的搅拌技术
在房屋建设中经常会有混凝土裂缝的现象出现。其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混凝土自身的自身结构的混乱、温度和湿度的变化,原材料质量的低劣,生产模板的变形等。新型底板混凝土掺入缓凝性的减水剂和含有UEA的膨胀剂配合收缩混凝土,混凝土在配合比时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科学划分混凝土浇筑部位,长刮尺在混凝土在未凝之前,将其刮平,等混凝土沉实晾干后,再用木抹将其表面搓平,使表面干缩的裂缝闭合;采用内降外包方式,在板内设置双层冷却水管,控制混凝土内部的水化热峰值,与此同时,板外覆盖包裹保温材料加以保温;使用科学的混凝土实时监测温度技术,检测混凝土厚板的温度测点,与此同时,对局部区域进行应变观测。在有关混凝土的搅拌及运输方面,必须满足连续浇筑的要求,并且尽最大可能降低其出罐的温度。在质量问题上主要做如下控制:
1、气温温度较高时,对于混凝土搅拌场、砂石等实施遮阳降温方式;
2、搅拌站的位置尽量要设置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附近,从而避免运输不便和成本的浪费;
3、假如是泵送混凝土的方式,应当使用混凝土搅拌车运输混凝土。
2、房建防渗技术外墙框架梁柱与砌体结构之间的裂缝和墙体的裂缝,都会引起房屋的墙面渗漏、饰面材料的渗漏和门窗接缝处的渗水,这无疑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及寿命,给建筑物的外观造成影响,对后期的维修带来麻烦。这都是因施工过程中,外墙的施工工艺不正确和质量监管不严格所致。
在施工前,要检查好砌块得质量,砌块进场时依照严格的要求进行存放,做好防水防雨措施;在砌筑前,严格依照施工要求将砖块充分湿润;在砌筑时,不得将密度强度不同的砖块混合使用;施工中,要注意框架结构的墙面每天的高度要在一米四之内,砌筑到二百米时要静停七天;外墙部分最下面的砖块要刷满专用面剂,起到防渗透的作用。
3、房建节能技术通过房建节能技术,不但可以有效保证房屋的功能,还可以节省很多施工上的成本,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浪费。太阳能是人类常用的能源之一,现在在建筑领域的施工技术中,也得到了广泛采用。例如:例如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所需的热水要求;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为楼内提供照明系统所消耗的电能;太阳能技术还可以很好的控制建筑物的采光,有助于建筑物的日常节能利用。在建筑施工中,有一种新型的蒸压粉煤灰技术制造的混凝土,可以作为建筑物的护墙,通过先进的生产加工技术,形成的这种新型的材料,既有效地减少了建筑垃圾,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起到了保护环境,爱护家园的作用。
三、房建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及相应措施1、施工安全管理缺少安全管理人员现在各工程承建方,工地多,地方分散,各个项目部都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管理人员缺失的现象,在大型房建工程施工中时常出现专业安全人员昼夜连轴工作,但还是不能覆盖整个工作面,从而使整个工程施工中隐藏大量安全隐患。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真正将安全问题摆在施工首位,就应该加大安全生产成本的投入,舍弃过去效益进度第一的生产模式,切实将安全人员,安全工程师的培训落到实处。2、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存在漏洞安全考核制度是项目组建的软件保障,大部分项目部的安全考核制度都是罚重奖轻,处罚条例无限细化,奖励机制却是缺乏鼓励性和可实施性,这样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消极抵触情绪,而实际处罚措施在实际中往往不能真正落实到肇事人身上,而罚金埋单者往往都是劳务公司老板和工头,这样基层施工人员会对安全制度缺乏必要的敏感性,这种情况甚至有可能发展成为“花钱买违规”。针对此类情况,奖惩制度就应真正做到有奖有罚,惩罚分明。对于安全工作做的好的个人和组织应适当提高奖励程度,激发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积极性。惩罚措施应真正落实到实处,提高对个人震慑性,必要时可将惩罚名单惩罚措施公布明示出来,这样做一来可以显示上层安全控制的决心和态度,二来可以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
结束语:
房屋建筑在实际施工生产中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有可能对整个施工工作和工程质量造成很大的隐患,所以在实际施工操作中应严格遵循规范进行,积极总结施工经验教训,减少施工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赵凤英.浅谈房建施工中混凝土质量通病与防治措施[J].科技信息,2011,9.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市民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民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建设要求)
民防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和区、县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六条(用地要求)
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规划要求)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参与规划审查。
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或者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第八条(连通要求)
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规划确定的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所有权人不得拒绝将民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已建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会同同级规划、计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制订计划,分步实施,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第九条(结建民防工程)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
第十条(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
(一)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三)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民防工程建设费)
经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等,予以减半收取;
(二)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四)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十二条(民防工程质量要求)
民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满足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对环境、安全、设施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民防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市民防办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与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三条(民防工程质量监督)
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对民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备案)
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
第十五条(档案移交)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竣工档案的同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
第十六条(民防工程改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民防工程;但为了保证民防工程的使用确需改建的,应当报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批准。
民防工程的改建不得降低民防工程原有的防护能力,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民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民防工程拆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一)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非等级民防工程的,应当向市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市民防办按照规定审批或者报国家民防管理部门审批。
(二)拆除第(一)项规定以外民防工程的,应当向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区、县民防办按照规定审批,并报市民防办备案。
民防工程包括等级民防工程和非等级民防工程;等级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修建,并达到国家规定防护标准的民防工程。
第十八条(拆除补建或者补偿)
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补建:
(一)拆除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原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
(二)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
(三)拆除砖结构或者其他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
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经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认定,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拆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与该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协商补偿。
公用民防工程,是指国家以财政预算内资金和收取的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进行投资,并由民防管理部门负责修建的民防工程。
第十九条(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
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标准,由市民防办提出,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
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属财政性资金,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其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核拨,用于民防工程的建设,并可用于地铁、隧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中兼顾防空需要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条(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原则)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得影响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治安、卫生、房地等方面的规定;民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物价、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使用收费)
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
民防工程使用费的标准,由市民防办提出,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
民防工程使用费属财政性资金,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其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核拨,专项用于公用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备案)
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县民防办备案。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民防办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维护管理)
公用民防工程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其他民防工程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维护管理要求)
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保持民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无渗漏现象;
(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的性能良好;
(三)防火、防冻、防倒灌措施安全可靠,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四)工程内部环境整洁,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防护设备完好。
第二十六条(保护措施)
在防空指挥等民防工程的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当按照该建筑的倒塌半径,留出与民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的安全距离;但在民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重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可以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民防办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民防工程;
(二)向民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故意损坏民防设施;
(五)在民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建民防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涉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民防工程主体结构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民防办可以委托**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实施。
第二十九条(其他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故意损坏民防设施或者在民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滞纳金)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的,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可以按日加收滞纳款额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其他行政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权人未办理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的,对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民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复议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