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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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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细则

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细则范文第1篇

20xx年最新C1扣分细则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驾驶证的清分时间是驾驶证上的发证日期,每年在发证日期那天系统自动清分。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

2、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一般为12个月,总分为12分,根据违法情节依次可扣12分、6分、3分、2分、1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被扣0.5分的。

3、一年内如果扣分比较少,则到了下个周期,自动清零,重新从12分算起。通常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活动,有的地区对于本周期内扣分达到9分以上也要参加学习。对于违法情况特别严重的,往往给予暂扣驾照或者吊销驾照处理。

4、被记满12分的,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科目一(一个记分周期连续两次记满12分的增驾科目三后考试)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否则你的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

5、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xx年4 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6、从20xx年7月起,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机动车黄绿标需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凡未贴标车辆上路行驶一经查处,将罚款200元,但不做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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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领取到驾照的第一天开始,顺延十二个月

20xxc1驾照实习期什么情况会注销驾照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俗称最严新交规),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解读:在实习期的12个月内,如果扣满12分,那么,你驾照将注销,需要重新报考驾校,申领驾照。

误区一

很多人说扣满了12分,只要考科目一就可以了,其实这不是针对于实习期的学员来的。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交规太长,只提炼出了主体意思),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在十五日内必须参加七天的理论学习;然后在二十日内参加科目一的考试;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停止使用驾驶证。

非实习期的驾驶人,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还需要参加科目三考试。

误区二

实习期扣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需要延长一年。

这是针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的实习规定。他们还有一个规定:如果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扣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驾照。

注销驾照和吊销驾照的区别

这两者区别挺多的,小编进行了精简,大家想了解得更细致,可以找百度一下。

注销驾照:可以理解成,没有造成重大事故,如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未换证、实习期扣12分等。注销后再次申请驾照,没有时间限制。

吊销驾照:发生重大的事故,如酒驾,进行的行政处罚,而且吊销后需要在两年内不能重新申领。

c1驾照实习期高速驾驶

需要持有相应驾驶证或更高等级驾驶证三年以上的人陪同。

否则罚款200元。

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细则范文第2篇

一、综合治理原则和工作目标

综合治理原则: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严管重罚,标本兼治。

工作目标:驾驶人、车主、企业负责人等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显著增强;交通安全与营运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得以落实;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形成;“三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二、强化属地管理,完善县区监管职责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的属地监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一)将“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建立辖区范围内“三车”及相关企业的信息档案,与相关企业签订“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管理责任状,组织“三车”驾驶人及企业负责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培训。

(二)各区应当向辖区内的“三车”相关企业派驻安全督导员,对企业落实“三车”交通安全制度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将监管督导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集中治理期间应当每天上报。

(三)组织安监、公安交警、城管、交通运管、建设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实现全天候的路面巡查,巡查结果经区政府负责人签字后定期上报,集中治理期间应当每天上报。

三、强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做到关口前移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创新工作机制,落实具体责任,切实履行对“三车”及相关企业交通安全与营运的监管职责。

(一)市城乡建委应当与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签订交通安全营运责任状,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是否有安全施工、安全运输措施以及建筑垃圾处置手续进行审查;在审核发放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对是否有安全运输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建立安全运输措施的,不得颁发有关证书。

(二)市城管局应当与有关企业签订交通安全营运责任状,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核准建筑工地处置建筑垃圾许可、审核发放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垃圾运输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登记发证予以审查。

(三)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与建筑沙石材料运输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发放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前,应当对建筑沙石材料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沙石材料的装载是否实现规范化管理、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运输措施进行审查,从源头上治理超限、超载运输。

(四)市人社局要加强对“三车”相关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与驾驶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标准。

(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需要进入市区行驶的“三车”审核发放道路通行证,与交通运管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城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实行联审联批;对于无营运资质企业的车辆、未与有关部门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的企业的车辆、未安装GPS终端设备的车辆、未按规定放大喷涂车辆号牌和企业名称的车辆,不得核发道路通行证;对于无道路通行证进入市区行驶的“三车”依法予以扣留,属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的,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处罚。

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沙石材料运输企业要严格履行“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三车”营运全面推行公司化管理。在本市从事预拌混凝土、建筑垃圾、建筑沙石材料运输,必须实行公司化管理,企业应当对车辆与驾驶人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建筑垃圾、建筑沙石材料的运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将运输业务委托给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的单位及个人。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和安全生产必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投资人承担。

(三)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交通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聘用的“三车”驾驶人,要组织开展上岗前培训。

(四)“三车”必须按照规定安装GPS终端设备,企业设立GPS监控平台,并将信息数据实时传送至市交警支队。

(五)“三车”应当在规定位置放大喷涂车辆号牌和企业名称。严格实行限速行驶,“三车”在市区行驶,二环内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二环外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交通限速标志低于本规定的,按交通限速标志执行。

(六)按规定缴纳存储安全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

(七)企业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的要求驾驶运输车辆。驾驶人违规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不得为其承担罚款。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与休息制度,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应当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企业应当合理确定驾驶人的运输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中计件工资在驾驶人劳动报酬中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0%。

(八)各类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筑施工、沙石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沙石材料供应单位要严格按投标文件落实交通安全与营运责任,相关运输业务必须发包给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并与建筑垃圾、建筑沙石材料、混凝土生产运输单位签订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交通安全营运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

(九)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承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管,与承建单位签订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根据市“三车”整治办公室的建议,依法中止与有关企业的施工合同、供料合同。

五、完善联动执法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监管部门对“三车”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公安交警、城管、交通运管、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三车”驾驶人及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二)强化执法联动,严处违规车主及相关企业。在依法处罚“三车”驾驶人的同时,对车主及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一并查处。市“三车”整治办公室每月对“三车”交通违法和责任事故汇总分析,将信息分别抄告城管、交通运管、城乡建设、安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车主及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并及时将查处情况予以反馈。

(三)建立“三车”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三车”违法行为信息(包括违法车辆的车牌号、驾驶人、车主、企业名称、企业法人等)和查处情况,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建立严重违法“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驾驶人、车主、企业,除了从重处罚外,市“三车”整治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驾驶人被列入黑名单的,不得驾驶包括“三车”在内的营运车辆;车辆被列入黑名单的,收回其道路运输证和通行证;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吊扣其许可证、资质证书或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加强对“三车”相关企业交通安全与营运的监管。对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六、加强领导,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制度

“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的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确保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一)市“三车”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各县区、开发区、各监管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研究解决“三车”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市“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对安全营运的“三车”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予以奖励。

(三)各区、开发区、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治理“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工作人力和经费的投入,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批安全督导员;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

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细则范文第3篇

1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11月20日共接警1624起,出警1624起,立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456起,死亡35人,伤504人,直接经济损失340720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四项指数分别+3.64%.+66.67%.-3.26%.-3.43%;共发生逃逸事故22起,侦破10起,破案率45.45%;结案321起,结案率70.39%,归档321起,归档率70.39,行政诉讼案件0起;向市交警支队复议10起,维持8起,撤消2起,能够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有序;共收到锦旗12面,感谢信11封,满意率达90%。

2清案情况:

(一)死亡事故审结、责任认定、调解情况:

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11月20日,我大队辖区无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立案处理的死亡事故共32起,现已审结归档24起,结案率为75%,其中按期责任认定29起,按期认定率为90.63%。

(二)案件移送、拘留及行政处罚情况:

2004年依照法律规定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16人;拘留91人,吊销当事人驾驶证14本,注销4本,吊扣证件121本

(三)伤人事故审结、责任认定及调解情况:

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11月20日共办理伤人交通事故379起,现已审结归档260起,归档率68.60%,其中按期责任认定273起,按期认定率72.03%。

(四)财产损失事故审结、责任认定及调解情况:

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11月20日共办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45起,现已审结归档35起,归档率77.78%,其中按期责任认定45起,按期认定率100%。

(四)逃逸案件发破情况和对未破案件如何组织再侦的情况:

1、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11月20日,我大队共受理逃逸案件22起,现已侦破10起,侦破率为45.45%,对于侦破后的事故当事人,大队均能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没有存在降格处罚问题。

2、对于历年来未破案件,我队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案件,分发案件协查通报,上墙公示的形式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等签途径继续侦查,并适时到其家中进行搜查,加大侦破力度。

3交管业务办案情况:

(一)办案程序、办案质量。

1、交管股受理接处泉港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办案人员均有相关的事故处理证。

2、事故处理工作中着重从“接处警”、“立案”、“责任认定”、“调解”、“归案”等环节,注重办案时效性程序,办案质量有所提高。

3、依法办理强制措施审批手续,及时做到法律文书合理规范,建立各种事故处理台帐。

4、重视对交通事故车体检验证据。大队自行设计增加事故处理现场处置工作的《车辆痕迹勘验记录》、《事故现场车辆静态勘验记录表》、《肇事车辆勘验记录表》三种勘验记录表格,强调对人、车、路三大主体因素相互间的相互碰撞点的确定,注重对当事人的自述材料及旁证材料的证据力作用,为我们进一步调查取证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事故公开、公正处理。

1、大队于2000年六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委员会,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开、公平、公正地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充分发挥了责任认定委员会的作用,按民主集中制依法、公正办案。

2、自2003年3月份开始,大队在原有的“事故公开处理室”的基础上新配备了电脑、投影机、大屏幕等一系列多媒体电脑网络,通过在大屏幕上回放现场照片,放大现场勘察草图、分析事故成因,讲解当事各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过错程度,从而促进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工作透明度,人民群众满意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省总队、泉州市纪委、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区委、区政府、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并被评为泉州市人民政府行风建设示范单位。

(三)、内业管理

这半年来,交管股在规范案卷内业文书及档案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配备了专职内勤人员,对交通事故的档案建立、移送、交接、登记和归档等工作进行专人负责,并及时输入电脑纳入微机管理,在事故吊扣证件方面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并在今年十月份开始,全面启用新的交通事故法律文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对事故预押金和事故罚款、事故处理收费等方向也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来执行。

4交管业务办案薄弱环节

1、个别案件存在未及时调查取证的情况,致使有些案件出现超期责任认定的现象。

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暂扣肇事驾驶员证件或暂扣肇事车辆未及时开取暂扣凭证现象。

3、存在对个别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超期。

4、因为分管事故处理的大队领导班子调整的关系,在今年5-6月份间,出现一些案件未能及时审批,从而出现责任认定书超期送达的现象。

5、在对群众的解说和调解方面还不够耐心细致,致使当事人到支队申请复议7起,行政诉讼1起。

6、一些调解结案的案卷未能及时整理归档。

7、在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有较大的变动,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对新法的有关规定解说工作做的还不够,致使部分群众因不理解而造成工作中被动的局面。

6针对存在办案薄弱环节,将采取以下措施整改。

1、继续深入贯彻全市交警系统开展的“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质量,落实‘五条禁令’”队伍纪律整顿活动,组织全体民警系统地学习道路交通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注重办案时效,巩固办案成果,提高办案质量。

2、建立严格完整的暂扣凭证管理使用规定,督促办案民警按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开具暂扣凭证,及时登记、上交所暂扣的证件。

3、每月按照大队制定的《执法质量量化考评制度》对股里民警办案情况、办案质量进行量化评比,奖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