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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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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计法

最新审计法范文第1篇

一、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的最新

按照IAASB工作计划,三个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生效后,原IAS 310“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Knowledge of the business)、ISA 400“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Risk assessments and internal controls)、ISA 401“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Auditing in a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s environment)和ISA 500“审计证据”一并作废。与以前准则相比,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重大发展和实质性变化。

(一)引入“重大错报风险”概念,重建审计风险模型

原国际审计风险准则认为,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并要求根据该模型来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最终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从上看,该模型不存在不妥,但实务操作面临很大的和困难。比如:(1)原准则要求,在编制总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估;在编制具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固有风险的评估对各重要账户或交易类别的认定所产生的影响,或者直接假定这种认定的固有风险为高水平。由于假设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的条件下去具体单独评估认定的固有风险有显知的难度,再加上直接假定认定的固有风险为高水平被公认为稳健的做法,这样极容易导致不少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重视对固有风险的评估,使其流于形式。(2)尽管原准则明确指出,由于控制风险与固有风险相互联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两者进行综合评估,并据以作为检查风险的评估基础。但实务中,很容易人为割裂两者的内在联系,而只依赖对内部控制风险所作的粗放型评估来直接、大致确定检查风险水平,再据此规划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这样做难以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3)最为重要的是,原审计风险模型将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并列,没有抓住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牛鼻子”,也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和核心东西。其实,这两种风险,就是客户风险(client risk),即客户财务报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均为被审计单位所造成和掌控,注册会计师只能评估而不能改变。从注册会计师角度看,只抓住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作为审计工作的起点和导向,而不直接明确地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起点和导向,有舍本求末,隔靴搔痒,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感。

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正式引进“重大错报风险”概念(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将审计风险模型重构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这不是简单地将固有和控制风险并称为重大错报风险,而是重大的实质性改进。不仅明确规定了审计工作以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作为新的正确起点和导向,抓住了审计工作的“牛鼻子”,而且与现行审计目标责任定位紧紧相扣,有利于履行审计责任,实现审计目标。众所周知,按国际审计准则要求设计审计工作就是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新风险模型的构建更直接有助于导引注册会计师,时刻紧紧围绕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来设计和执行审计程序,以最终实现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

(二)改进审计业务流程,增强实施审计程序的效果

原准则依据审计风险三要素模型,把审计业务流程和程序分为四大块:(1)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为评估固有风险);(2)了解内部控制;(3)(必要时)控制测试(均为评估控制风险);(4)实质性测试(为降低检查风险)。第(1)块由原IAS 310“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来规范,第(2)、(3)、(4)块则由原ISA 400“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来规范。

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依据审计风险二要素模型,把审计业务流程和程序分为三大块:(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目的是为评估财务报表总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本块审计程序称为“风险评估程序”(risk assessment procedures),(2)(必要时)控制测试(目的是为了测试内部控制在防止、发现和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有效性,并据此一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3)实质性测试(目的是为了检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新准则把第(2)、(3)块程序统称为“进一步审计程序”(further audit procedures),并指出风险评估程序不足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还指出应当以对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评估结果(包括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结果和必要时执行控制测试的结果)为基础,并考虑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来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再据此计划和实施实质性程序。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检查风险越高。检查风险取决于实质性程序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第(1)块由ISA 315“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来规范,第(2)、(3)两大块则由ISA 330“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来规范。由于重建了审计风险模型和改进了审计业务流程,IAASB相应地修订了原ISA 500“审计证据”。

审计业务流程作上述改进后,要求注册会计师全程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将风险评估作为整个审计工作的先导、前提和基础。注册会计师应首先花大力气去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再据此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失当,必将导致整个审计工作的失败。看来,能否合理评估客户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将成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考验审计质量及效果的关键性尺度与决定性因素。

(三)区分评估的财务报表整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不同应对措施,力保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性

ISA 330“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明确规定和回答了,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分别评估出财务报表整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后该怎么办的问题,从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更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有效应对措施。该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以下要求:

1.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整体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overall responses)。可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包括:(1)向项目组强调在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必要性;(2)分派更有经验的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3)提供更多的督导;(4)在选择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应当注意某些程序不能被管理当局预见或事先了解;(5)对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作出总体修改。注册会计师对控制环境的了解影响其对财务报表整体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如果控制环境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考虑:(1)在期末而非期中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2)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更广泛的审计证据;(3)修改审计程序的性质,获取更具说服力的审计证据;(4)增加审计范围中所包括的经营场所的数量。

2.应当针对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further audit procedures),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ISA 330还要求在确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ISA 330还对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必要时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决策作了比以前准则更详尽的规定。

(四)重新划分认定层次的构成类别,强调获取列报与披露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重要性

原准则要求识别、评估和检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区分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二个类别来进行的。因此财务报表总体重要性水平的分配、实质性细节测试种类的确定、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都包括了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两个方面。

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重新划分认定层次的构成为三个类别:(1)各类交易,(2)账户余额,(3)列报与披露(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并将这一思想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

比如,ISA 315要求,从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与披露三方面来识别和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ISA 330规定,实质性程序包括:一是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与披露的细节测试,二是实质性程序;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评价财务报表总体列报与相关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在评价时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还应当考虑财务报表是否正确反映财务信息的分类和描述,以及对重大事项的披露是否适当。修订后的ISA 500“审计证据”也相应地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认定具体运用于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与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并进一步指出了这三个方面所涉及和运用的不同认定种类。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期间的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种类:(1)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客户有关;(2)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3)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4)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5)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注册会计师对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种类:(1)存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2)权利和义务: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资产的权利,负债是被审计单位的义务;(3)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4)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之后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注册会计师对列报与披露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种类:(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2)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表述清楚;(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原准则将列报与披露问题融合到各类交易、账户余额的审计中,理论上并没有什么错。但实务中相比之下注册会计师更重视审计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其他认定,而容易忽视列报与披露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在日益重视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的今天,新准则强调单独针对财务报表总体列报与披露认定获取审计证据,对切实提高审计效果和财务报表信息披露质量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五)强调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切实提高发现重大错报的概率

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进一步强调了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极端重要性,要求注册会计师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所谓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态度,对所获取审计证据的真实有效性作批判性的评价,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导致对文件或管理当局声明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惕。例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职业怀疑态度对减少忽略可疑情况的风险,以及减少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及评价相应结果时使用错误假定的风险都是必要的。在计划和执行审计时,审计人员既不能假定管理当局不诚实,也不能假定其完全诚实。因此,管理当局声明书不能替代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只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得出作为审计意见基础的合理结论。

审计如刑事侦察,同属侦查类学科。发现疑点、捕捉线索是关键。而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又是关键之关键。在不少审计失败案例中,审计人员未尽到职业怀疑义务、不会怀疑成为主因。审计人员学会怀疑是一个不断、总结和积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职业生涯。职业怀疑意识和能力越强,发现重大错报的概率就越大。

(六)强调对特别风险的识别及评估,并警惕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风险

ISA 315要求,注册会计师在风险评估中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识别的风险哪些是特别风险(significant risks),需要作特别的审计考虑。在确定哪些风险是特别风险时,应考虑风险的性质、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包括导致多项错报的可能性)以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确定风险的性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1)风险是否为舞弊风险;(2)风险是否与近期环境、会计核算和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有关;(3)交易的复杂程度;(4)风险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5)财务信息计量的主观程度,特别是对不确定事项的计量存在宽广的区间;(6)风险是否涉及异常或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的重大交易。ISA 315指出,特别风险通常与重大的非常规交易和判断事项有关。非常规交易是指由于金额或性质异常而不经常发生的交易。判断事项通常包括作出的会计估计。由于非常规交易具有下列特征,与重大非常规交易相关的特别风险可能导致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1)管理当局更多地介入会计处理;(2)数据收集和处理需要更多的人工介入;(3)复杂的计算或会计原则;(4)非常规交易的性质可能使被审计单位难以对由此产生的特别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由于下列原因,与重大判断事项相关的特别风险可能导致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1)对涉及会计估计和收入确认的会计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2)所要求的判断可能是主观和复杂的,或需要对未来事项作出假设。ISA 315还要求,对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相关控制(包括相关的控制活动)的设计情况,并确定其是否已经得到执行。由于与重大非常规交易或判断事项相关的风险很少受到日常控制的约束,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针对该特别风险设计和实施了控制。如果管理当局未能实施控制以恰当应对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并考虑对风险评估的影响。

ISA 315同时要求,特别应警惕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无法提供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风险。指出作为风险评估的一部分,如果认为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师应当评价客户针对这些风险设计的控制(包括相关的控制活动),并确定其执行情况。还强调在客户对日常交易采用高度自动化处理的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则应当考虑所依赖的相关控制的有效性。

这是国际审计风险准则首次单独强调识别和处置特别风险及完全依赖实质性程序的风险,对于解决实务中较普遍存在的(1)审计往往抓不住重点,容易忽视那些需要特别审计考虑的风险;(2)不重视风险评估和内控了解,不分情况盲目期望仅靠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证据等突出,有针对性意义。

(七)强调项目组内讨论的积极作用,共享审计经验和资源

在审计中如何组织利用好项目组内的讨论,共享审计经验和资源,保证整体审计质量,这在过去往往被忽视。ISA 315首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项目组成员对客户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并运用职业判断合理确定讨论的目标、、人员、时间和方式。项目组应当讨论客户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报表容易发生错报的领域及发生错报的方式,特别是由于舞弊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项目组的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讨论。如果审计项目组需要拥有特殊信息技术或其他技能的专家,在讨论时还应将其包括在内。项目组应当根据审计的具体情况,持续交换有关客户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项目组在讨论时应当强调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警惕可能发生重大错报的迹象,并对这些迹象进行严格追踪。通过讨论可以使成员更好地了解在各自负责的领域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并了解各自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如何审计的其他方面,包括如何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八)强调与治理当局沟通和与管理当局沟通并重,优化审计环境。

ISA 315设专章规定与治理当局和管理当局沟通内控问题,要求注册会计师及时将其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告知客户适当层次的治理当局或管理当局。如果识别出客户未加控制或控制不当的重大错报风险,或认为客户的风险评估过程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类内部控制缺陷与治理当局沟通。此外,还可向治理当局沟通与管理当局的正直性和舞弊有关的问题。

ISA 260“与治理当局沟通审计事项”,专门为审计人员与客户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简称治理当局)之间,沟通审计中所注意到的有关治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准则和提供指南。本准则所称“治理”是用来描述被授权对单位进行监督、控制及指导的内部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只有当管理当局履行这种职能时,治理当局才包括管理当局。本准则对沟通的原则、对象、内容、方式、时间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除了上述主要变化外,在许多条款制定上,比以前要求更高、规定更细、指导性更强,着实澄清和纠正了实务中的一些明显的重大错误认识和做法,对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典型的薄弱环节予以了加强和改进,恕不赘述。由于本轮准则修订时,将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特殊审计考虑,融入到了新的三个风险准则和其他准则中,故新准则生效后,原ISA 401“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失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的颁行并没有改变财务报表审计目标和责任的基本定位,也没有改变现行的审计基本和,而只是为了指导审计人员更好地实现审计目标和履行审计责任,缩小审计期望差。ISA 200“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一般原则”依然规定,注册会计师只是应当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合理保证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下列因素可能影响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绝对保证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1)抽样方法的运用;(2)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3)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4)获取审计证据和形成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5)某些特殊性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ISA 200还依然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客户管理当局的责任是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计不能减轻管理当局的责任。

二、几点启示

我国CPA制度恢复20多年来,独立审计的准则建设和工作开展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由于各种原因,准则的落实程度和执业水平还远没有到位。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的又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认为,应努力做好以下方面工作,积极应对挑战:

1.风险导向审计必须实行,重大错报风险必须认清。从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规定看,风险基础审计不是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必须认真做好的问题。财务报表审计就是风险导向审计,即以重大错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关键是不能曲解其本质含义。风险导向审计的两项主要的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降低重大错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是前提,检查风险、降低风险是实质。两者缺一不可,绝不能只重其一。实务中有两种典型错误做法,背离风险基础审计的真谛,必须按准则的本质要求予以纠正和规范:一是刚进驻被审计单位就完全凭经验评估风险,感觉较好时干脆就不实施或很少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风险评估不在行或不想做,项目组一进驻单位根本没摸清客户重大错报风险,就直接实施实质性程序收集审计证据,盲人摸象,几乎发现不了重大问题。

2.审计工作重心必须前移,审计计划工作必须加强。收集审计证据主要包括计划审计和实施审计两类工作。实务中大多比较轻计划、重实施。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要求我们必须将审计工作的重心前移,重视审计计划工作,花费必要成本和相当精力在了解客户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上,以识别和评估出重大错报风险。只有以认真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为基础,才能制定出有效的审计计划。我国目前独立审计业务整体水平不高,关键在于计划能力不强,说到底是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能力不强。一些事务所的项目组一进单位就习惯拿出老一套的审计程序清单照做,根本不问重大错报风险在哪儿。编审计划好比开中医药方,中医药方要对症必须先问症,审计计划要能帮助查出重大错报,就必须先识别评估出重大错报风险。

3.职业怀疑态度必须坚持,强制审计程序必须到位。审计职业的特点决定每个审计人员必须坚持职业怀疑态度。职业怀疑是审计人员必练的基本功。审计人员要养成很强的怀疑意识与能力,需要道德素养、职业责任感、应有谨慎、执业经验、判断能力、专业精神、敏锐眼光的广泛良性互动和长期同步揉和。保持职业怀疑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一种纯精神态度,而是要求体现于风险评估、计划和实施程序、收集和评价证据、形成结论和意见等审计全过程的具体专业行为中。可以说,不会职业怀疑,几乎就等于不会审计。与此同时,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比以前准则规定了更多的强制审计程序,比如项目组讨论、特别风险和全靠实质性程序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风险识别及处置、审计工作底稿更详细的记录等,审计人员在实务中必须执行到位,以减少审计程序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4.客户行业状况必须掌握,职业经验积累必须重视。ISA 315用了124段外加3个附录的前所未有的特大篇幅,来规范“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这一方面说明风险评估很重要,另一方面说明风险评估难度相当大,对大量的中小型事务所来说做好风险评估更难。ISA 315要求注册会计师先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再据以评估财务报表总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1)行业状况、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及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3)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4)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4)相关内部控制。这些了解不仅内容十分宽泛,而且要求必须将了解的信息运用于风险评估,无疑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如再不重视平时对客户经营及行业状况的逐步掌握和职业经验的点滴积累,要达到新准则的要求是不可能的。

5.我国现行准则必须修订,审计实务流程必须改进。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一直坚持国际化方向,已初步建立起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ISA的新正在抓紧修订我国现行审计风险准则。按工作计划,目前正在制定4个新的审计风险准则:一是《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XX号——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依据新ISA 200制定,拟取代《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l号——会计报表审计》;二是《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XX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依据ISA 315制定,拟取代《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三是《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XX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依据ISA 330制定;四是《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XX号——审计证据》,依据新ISA 500制定,拟取代《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这4个新准则经过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后,计划于2005年正式颁行。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密切关注和认真审计风险准则的新发展,并积极考虑据此改进审计实务流程,切实提高评估风险和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

主要

ISA 315 Understanding the entity and its environment and assessing the risks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

ISA 330 auditors procedures in response to assessed risks

ISA 500 (revised) Audit evidence

ISA 200 Objective and general principles governing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SA 300 Planning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AS 310 Knowledge of the business

ISA 400 Risk assessments and internal controls

最新审计法范文第2篇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晚,被告人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在乌鲁木齐“7・5”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在团结路沿线一路打砸烧杀,先后采用匕首捅刺、管钳反复猛砸头部等手段,杀害无辜群众5人,随后又放火烧毁闹市区建筑物,造成财产损失26万余元,躲藏在该建筑物内的13名群众被迫跳楼逃生。法庭审理认为,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死刑。

2009年7月5日晚,被告人艾尼・玉苏甫带领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阿迪力・肉孜、努尔艾力・吾休尔等,结伙持木棍、石头等工具,先后在中湾路附近的4个地点实施烧,共同殴打致死无辜群众4人,致伤1人。艾尼・玉苏甫还带领其他暴徒殴打致死无辜群众1人,致伤1人,并砸抢商店、汽车等财物。当晚,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又伙同他人纵火烧毁位于中湾路447号的天山粮油店,造成躲藏在店中的5名无辜群众被烧死,财产损失137万余元。法庭审理认为,艾尼・玉苏甫等4名被告人所犯罪行均特别严重,其中艾尼・玉苏甫系聚众烧的首要分子,其余3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应依法严惩,遂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艾尼・玉苏甫死刑;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阿迪力・肉孜、努尔艾力・吾休尔死刑。

2009年7月5日22时许,阿力木・麦提玉苏普、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2名被告人在南湾街、团结北路等处共同殴打致死无辜群众3人,重伤1人,并劫取手机等财物;阿力木・麦提玉苏普还伙同他人殴打致死无辜群众2人和放火焚烧房屋,造成财产损失5万余元。法庭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判处阿力木・麦提玉苏普死刑;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论罪也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主动坦白罪行,并有协助抓获阿力木・麦提玉苏普的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无期徒刑。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尸体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并运用多媒体视听系统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族各界群众,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等400余人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3个法庭旁听了开庭审理。

法庭使用被告人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也提供同声传译,以保证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方便旁听群众及时了解案情和庭审进程。

10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公开开庭审理了乌鲁木齐“7・5”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三起重大犯罪案件。

此次公开审理的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艾合买提江・莫明等11名被告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艾则孜江・亚森故意杀人、抢劫案,以及韩俊波等2名被告人故意杀人案。上述三起案件共涉及14名被告人。

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4日开庭审理的乌鲁木齐“7・5”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三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韩俊波3名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另有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3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22时许,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艾尼娃尔・艾克帕尔、如则・伊马木、艾克拜尔・艾山等11名被告人在参与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持石头、砖块、棍棒等共同殴打无辜群众,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共同殴打致死2人,艾合买提江・莫明还劫取他人的手机、手镯等财物。后托合提・帕孜力、艾尼娃尔・艾克帕尔、如则・伊马木、艾克拜尔・艾山等人又到位于大湾南路的新疆吉利通通汽车专营店,由艾尼娃尔・艾克帕尔驾驶公交车撞开大门后,4人伙同其他暴徒闯入店内进行烧,放火烧毁和持砖棍砸毁汽车40余辆,造成财产损失共计160余万元。法庭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艾合买提江・莫明死刑;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托合提・帕孜力死刑;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判处艾尼娃尔・艾克帕尔等2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如则・伊马木等3人无期徒刑;艾克拜尔・艾山等4人有期徒刑。

2009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艾则孜江・亚森伙同他人在中湾街殴打致死无辜群众1人,并从另一被暴徒打伤的群众身上劫取手机1部。艾则孜江・亚森归案后坦白罪行,对侦破案件起了积极作用,法庭对其酌情从宽处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09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韩俊波、刘波等人听信他人传言,手持棍棒等物在西八家户路附近将无辜群众肉扎洪・艾买提、库尔班・买买提追打至民宅楼顶。韩俊波使用螺纹钢将肉扎洪・艾买提打倒在地,又对库尔班・买买提进行追打,迫使库尔班・买买提跳楼造成轻伤。韩俊波又返身持螺纹钢猛击肉扎洪・艾买提的头部,致肉扎洪・艾买提死亡。其间,被告人刘波亦使用棍棒对肉扎洪・艾买提进行殴打。法庭审理认为,韩俊波、刘波两人听信不实传言,结伙追打无辜群众,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后果严重,其中韩俊波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刘波系从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10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乌鲁木齐“7・5”烧严重暴力犯罪6起案件公开宣判,对艾尼・玉苏甫等4人故意杀人、放火、抢劫案,艾合买提江・莫明等11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故意毁坏财物案以及韩俊波等二人故意杀人案3起上诉案件,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艾则孜江・亚森故意杀人、抢劫上诉案,经依法不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故意杀人、放火案以及阿力木・麦提玉苏普等二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案两起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经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审理,依法作出同意原判的裁定。

此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对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故意杀人、放火案等6案共21名被告人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等9名被告人死刑;判处艾则孜江・亚森等3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如则・伊马木等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判处阿卜力孜・乌吉马木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判后,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等6名被告人服判,不上诉;艾尼・玉苏甫等15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分别提出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3起死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出庭检察员针对上诉意见,出示了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各上诉人陈述了上诉理由,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另外,经阅卷和提讯上诉人及被告人,对艾则孜江・亚森故意杀人、抢劫上诉案,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故意杀人、放火案,阿力木・麦提玉苏普等二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案,按照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同意原审判决的裁定。

依照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等9人的死刑裁定,将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10月13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维护社会稳定、打击暴力犯罪座谈会。

最新审计法范文第3篇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风险存在的原因

1.内部审计法规不健全。内部审计法律制定不全面,操作性较差。部门规章力度不够,刚性约束不够且执行力不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致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同时,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对审计人员自身权益的保障依据,导致内部审计工作难以深入全面开展,审计人员普遍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2.专业能力不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层次不齐,现有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基本上都是财会专业,不是科班出身,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取得内部审计资格,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内审知识贫乏,再加上专业工作实践经验少、工作能力不够,审计过程中多从财务基础与财务管理的角度审计,而不是从专业审计角度进行审计,直接影响内部审计质量和结论,形成审计风险。一些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较弱,责任心不强,对工作质量要求不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未能将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应用于审计工作中,也提高了审计风险发生的概率。3.内部审计机构缺乏权威性。我国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是单位内设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本单位经营管理服务,有些单位虽单独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只是形式上独立,并非实质上独立,所属层级较低。领导重视成为提升工作质量,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权威性的关键因素。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单位利益限制,迫于单位内部各方面的压力,很难站在客观、公允的立场上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直接导致了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缺失,也使内部审计权威性大打折扣,不能最大可能地规避审计风险。4.内部审计模式落后。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内部审计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和应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仍以账项基础审计方法为主,主要审计目的是“查错防弊”,内审人员风险观念淡薄,审计风险控制因素考虑较少,更谈不上运用最新的以风险导向为核心的审计方法来防范和化解风险。审计人员只是通过对账表上的数字进行核实、判断是否存在舞弊行为和技术上的错误。传统审计模式与风险导向型审计模式相比,由于较少考虑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因素,在无形中提高了内部审计风险。

(二)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主要因素

1.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组织机构缺失,人力资源缺乏。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组织机构缺失,没有有效的领导和管理,无法组织协调内部各部门的质量控制活动,致使各部门之间质量目标不统一,质量管理信息不畅通。审计任务与人力资源不相匹配,从现有审计人员知识结构来看,一般财务审计人员多,这些审计人员对管理知识、科技知识、金融知识和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低,知识结构相对陈旧、单一,应对新形势和复杂审计工作任务的能力较弱。2.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基本遵循国家审计法律规范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开展,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缺乏规范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有的审计人员不知道自己要做哪些工作、通过怎样的方法开展工作、达到什么样的标准,以致所取得的审计证据证明力不够、审计意见不准确、审计评价不恰当,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3.内部审计工作成效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或审计数据不可信甚至错误,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致使审计质量不高。一方面因缺乏对审计报告中审计重点的归集和总结,造成应有的审计价值无意间流失;另一方面,因缺乏对审计方法和审计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好的审计方法及经验没有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推广和应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效难以发挥。4.缺乏科学、统一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统一、系统、规范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标准,而质量评价标准是衡量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准则,是评价工作成果的尺度。在没有科学、统一的质量评价标准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往往凭借个人经验做出判断,导致内部审计工作弹性较大,可操纵空间也比较大,这样势必会导致内部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

二、如何在有效防范内部审计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内部审计质量越高,内部审计风险就越小,反之,内部审计质量越低,内部审计风险就越大。内部审计风险客观存在、无法规避,而且贯穿于审计全过程,但通过一定的措施,完全可以把其控制在较低程度。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合理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并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以保持较高的内部审计质量。

(一)防范法律风险和合规性风险,加快内部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科学管控内部审计质量

健全和完善审计法规体系以及审计法规与其他法规相关内容的衔接。尽快制定与颁布专门的《内部审计法》,从而以具有强制力与权威性的法律形式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与工作开展做出准确说明与指导。同时,修改完善《审计法》,实现与《内部审计法》的契合,认清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二者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从而协调与完善内部审计法律体系,形成纵横交错、点面结合的内部审计法规体系,使内部审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二)防范组织风险,合理设置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高于其他各职能部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才能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对经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从而使审计工作较少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正常运行。

(三)防范舞弊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制度强化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作为风险管理框架中的监督者,要努力协助组织建立起由管理层、流程参与者、存在风险的相关部门、风险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等所使用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流程组成的风险监督框架,以便提供及时和富有前瞻性的风险信息,并提出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措施。积极参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工作,这是内部审计的中心环节之一。内部控制除了保护资产和检查财务资料准确可靠外,更重要的是贯彻执行既定的管理政策以达到系统目标,同时提高经营效率、经济效益。因此,内部审计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决策管理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四)防范思想道德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提升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地位和专业能力

以内部审计职业化来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地位,使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运用职业思维对待实务中的问题,正确处理各项审计业务。可通过以下途径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首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内审人员的职业水准;其次,进行专业任用,选派那些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充实内审队伍;再次,持续职业发展,要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使其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熟悉审计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提高内审人员的审计查证能力、审计沟通能力及审计表达能力,以适应新形势新常态下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五)防范固有模式风险,转变内部审计观念,推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

随着现代经济管理的迅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不再仅仅是强化控制、提高控制效率和效果,还应注意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和控制风险,通过风险管理的有效化,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整体管理效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也应逐步推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以克服固有审计模式所带来的风险,从技术层面上提升内部审计质量。

(六)防范制度机制风险,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将审计评价体系制度化

最新审计法范文第4篇

论文提要: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评价活动,它能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部门是企业组织中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部门。正确认识当前我国内部审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对当前企业加强管理及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内部审计的本质与职能

1、内部审计的本质。新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定义中包含了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能、内容、本质等要素,而这几项要素是构建审计理论结构不可或缺的部分。

2、内部审计的职能。具体来说,现代内部审计具有监督、管理控制、评价鉴证、服务等四项职能。

(1)监督职能。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有两层含义:一是代表企业股东及董事会等决策层对本企业的会计机构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看其是否正确执行企业的经营方针政策,是否完成任务,不仅在于查错防弊,重要的是检查评价;二是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审计厅局的业务领导,代表国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2)管理控制职能。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审计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等各部门进行彻底的检查、取证、分析和评价,客观公正地做出结论,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领导进行科学的决策,强化内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济效益。

(3)评价鉴证职能。内部审计的评价是内部审计人员依据一定的审计标准对经营活动及其绩效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断。评价过程的实质是针对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评议,从而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的过程。评价是内部审计的核心职能。鉴证是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及其经济活动的鉴证和证明,据以做出审计结论。

(4)服务职能。企业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有两层含义:一是要为本企业服务,对最高层负责,完成其指派的任务;二是为国家审计机关及企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完成他们交办的工作。

二、我国内部审计现状

1、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隶属关系不清。传统模式下的内部审计不适应新形式的发展,而新的内部审计准则、标准、工作流程等规范尚未建立或不完善,这些都导致了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缺乏评价标准。我国企业的内审机构独立性差,甚至有的企业的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内审部门的领导,其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导致隶属关系不清,监督不力。

2、内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受到限制。从我国现状来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大多设置于管理层之下,在高层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为管理经营者服务,其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强,从而影响到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

3、内审的工作范围过于狭窄。直到目前,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还仅限于财务领域,重点在检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查错防弊上,很少触及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域。

4、内审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合理。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大都是财会人员出身,其中不少没有接受系统的专业训练,缺乏足够的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与经验,因此使内审的重要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5、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展推动作用的有限性。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审计、管理和约束的是那些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属于法定审计范围的各级政府及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而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不属于国家审计法定范围的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而言,内部审计工作要不要开展以及如何开展则取决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内部管理需要。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内部审计制度的对策

1、应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建设。从目前看,虽然《审计法》提出“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但《审计法》中的内部审计侧重于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如何健全内部审计则“无法可依”。我们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有中国特色的内部审计法规和条例,从法律层面上增强内部审计制度的健全。

2、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企业在设置内审组织机构时,应坚持独立性和权威性两条原则。独立性原则是内部审计区别于企业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重要标志。无论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离开独立性,审计结果将毫无意义。内审机构应由企业第一负责人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应独立于各职能部门,并对其进行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监督对象无利益关系。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才能有效发挥审计作用。权威性原则体现在内部审计机构在地位和设置层次上的高低,地位和设置层次越高,权威性就越大,内部审计的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

3、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企业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和竞争的更加激烈,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需要精通财务会计,还需要适当了解其他业务领域,掌握相关知识与技能,以便更好地实施审计并为企业管理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忠智.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J].改革与战略,2008.9.

最新审计法范文第5篇

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指知识与技能、规程与方法、工作态度与理想信念,是审计人员的知识、方略和价值理念的有机统一。审计人员的知识与能力主要是指对专业知识、相关知识掌握是否全面,方针政策熟悉程度,被审计单位的职能职责知晓情况,获取、收集、处理、运用信息的能力、创造精神、实践能力、终身学习的愿望等。审计人员的工作规程与方法主要是指对审计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审计监督条例等依据程度,审计工作环境体验适应能力;质量控制方法等约束因素效应大小,审计工作模式等。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与理想信念主要是指乐观的生活态度,求实的科学态度,向上的追求目标,宽容的人生态度,对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知程度等。

审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审计过程是一个需要审计人员不断提升精气神的过程。唐初名相魏征说过“傲不可长、欲不可纵、乐不可极、志不可满”,体现了一个人的精神世界。新形势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要求,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是审计工作新的奋斗目标,对审计人员的知识、方略和价值理念提出了全新的审视。审计人员要找准审计工作的风险来自何处?挑战来自何方?问题可能出现在哪里?切实把各项措施跟上去。

倡导学习调研之风。知识来自于孜孜不倦地学习,来自于持之以恒地学习。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都要有“本领恐慌”的危机感,加强理论学习、加强业务学习、加强审计法律法规学习,坚持用最新的审计理论知识武装大脑,切实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习什么的原则,加强现代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等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审计项目的质量、规避审计风险、赢得社会声誉。要深入基层、深入项目实施的现场、深入人民群众,调查研究,体现真实,反映民声,使审计报告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群众的愿望、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的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