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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5-0110-03
[作者简介]廖明岚,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广西 桂林 541004)
循环经济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法律规制、政策扶持、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政府推进型的经济模式,政策的支持无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
一、西方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的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经历了产生和逐步发展成熟的过程,这些政策是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水平相联系的。西方国家循环经济及其政策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末端治理阶段。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人类从自然中获取资源,又不加任何处理的向自然排放废弃物,是一种“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线性开放式经济过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工业化和无限制的征服自然而带来的全球性生态危机凸显出来,环境污染、生态失调、能源短缺、人口膨胀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人类,于是人们开始注意环境问题。20世纪70、80年代,德国、日本、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早期都经历过末端治理过程。在这一阶段,世界各国的政府都积极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及奖励惩罚制度:一是对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对污染排放的处罚和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奖励。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要求关闭垃圾堆放厂,建立垃圾中心处理站,进行焚烧和填埋。后来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是在1986年颁布了新的废弃物管理法,试图解决垃圾的减量和再利用问题。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义务,并于1992年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日本从70年代起实施环境保护末端治理战略,并于1970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91年制定《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目的是确保废弃物的适当处理和再生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废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于80年代以后转向从生产和消费源头上防止污染的“管端预防”,实现了发展战略的新突破;美国也于1976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加强对废弃物的末端治理。这一时期循环经济的重点是污染的防治和垃圾的处理。
(二)生态治理阶段。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强化,逐步认识到,与其被动地等待废弃物产生后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如主动采取行动,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排放量,尽力把废弃物消灭在产生之前。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纷纷提出了生态治理,并通过立法和政府政策加以实施。在这一阶段,政府政策从提倡废弃物回收再利用转变为强制推广清洁生产:一是制定清洁生产标准,二是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三是运用环境管理工具。日本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随后制定了《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和《特种家用电器循环法》等;德国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理法》,并于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美国90年代也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对电池生产过程中汞含量加以限制,禁止在制冷设备生产、使用过程中排放含有氟氯化碳的制冷剂。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污染预防法》,变末端治理的污染控制政策为源头治理的污染预防政策。为推动资源的回收利用,美国环境保护署宣布,到1993年城市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生态治理理念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强调在生态阈值的范围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从原来的仅对人力生产力的重视转向在根本上提高资源生产力,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切实有力地保护生态系统的自组织能力。生态治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全过程的“清洁生产”,以达到减少进入生产流程的物质量,以不同方式多次反复使用某种物品和废弃物的资源化目的,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
(三)深生态治理阶段。深生态治理是在生态治理的基础上,不仅强调处理好“生产―资源―环境”的关系,实行生产全过程治理,而且主张将制度、体制、管理、消费、文化等因素通盘考虑,注重观念创新,注重生产、消费方式的变革,将生态治理的领域从生产、环境领域扩张到管理、文化等生活领域。在这一阶段,政府循环政策重点是:一是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二是构建绿色技术支持体系,三是构建循环经济绿色消费。日本进入新千年以后,逐渐意识到建立不受环境与资源限制的新型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性,将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融合到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并先后颁布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可循环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等;德国于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等;而美国人的生态理念十分重视循环消费。美国人开展循环消费的渠道很多,既有家庭的庭院甩卖,也有慈善机构进行的旧货交易,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一些商业网站或政府支持的网站进行旧货买卖。由于循环消费观念的普及和循环消费社会机制的发展,循环消费已成为美国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西方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主要经济政策
循环经济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提出了循环经济策略,并以法律和政策手段为先导,推进其发展。日本、德国、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如下政策手段:
(一)投资政策。西方国家主要采取预算拨款、专项资金、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利率和抵税优惠等投资政策,兴建环保设施、环境开发技术项目、废弃物再利用项目、合理利用能源项目、可再生能源研究与开发等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日本政府2003年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财政预算为35.1亿日元,2004年为24.7亿日元。日本还对发展循环经济实行各种补贴政策:对中小企业从事的有关环境技术开发项目给予补贴,对废弃物再资源化工艺设备生产给予补助,补助费均占其研发、生产费用的1/2左右;对引进先导型合理利用能源设备予以补贴率为1/3的补贴;对推进循环社会结构技术实用化予以补贴率为2/3的补贴。日本政府还实行特别折旧率政策,对各类环保设施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4%-20%的特别折旧率。日本政府还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对从事3R研究开发、设备投资、工艺改进等活动的各民间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享受1.85%、1.80%、1.75%政策贷款利率。美国政府通过实行抵税优惠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提供抵税优惠。如对生产节能型家电的厂家提供抵税优惠;对消费者购买节能设备也能获得抵税优惠;对购买燃料电池车等新型车辆的消费者可享受抵税优惠。德国对兴建环保设施,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
(二)税收政策。西方国家主要采取征收新鲜材料税、生态税、垃圾填埋和焚烧税等税收政策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通过征收能源税以达到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和保存不可再生资源的目的。日本政府对实行循环经济的企业、项目,给予各种税收优惠:对废旧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产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以获得三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对公害防止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美国联邦政府对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风能和闭合回路生物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年生产1千瓦时的电,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交1.5美分的待遇(2003年提高到1.8美分)。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10%。德国实行生态税政策,于1998年制定了绿色规划,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所有的地方公共交通工具只支付增加的能源税率的一半;公共的货车和铁路运输只负担电税的50%;合并生产热和电力的设备,其每月的使用率或每年的任意使用率不低于70%的,可以完全减免现行的矿物油税;直接使用由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和由此类能源制成的蓄电池或类似系统产生的电免除电税。
(三)收费政策。西方国家主要实行废旧物资商品化费、垃圾处理费、污水治理费等收费政策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废弃物收费的征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向城市居民收费,另一类是向生产商收费(又称产品费)。德国政府采取垃圾收费政策,强制居民和生产商增加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投入。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向城市居民收费,以垃圾处理税或固定费率的方式收取;另一类是向生产商收取产品费,即要求生产厂商对其生产的产品全部生命周期负责,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德国政府还实行押金抵押返还政策。先后颁布了《饮料容器实施强制押金制度》和《包装条例》,规定任何人购买饮料时都必须多付0.5马克作为容器的押金,以保证容器使用后退还商店以循环利用。购买液体饮料的容器是不可回收利用的,购买者必须至少多付0.25欧元的押金,当容器容量超过1.5升时需要至少多付0.5欧元。日本实行对废旧物资商品化收费。日本法规中规定,废弃者应该支付与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产品费的征收更充分地反映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要求生产商对其生产产品的全部生命周期负责。产品费的征收对于约束生产商使用过多的原材料,促进生产技术的创新,以及筹集垃圾处理资金都有较大的帮助。
(四)政府优先购买政策。在消费性支出方面,西方国家政府主要通过绿色采购行为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如推出鼓励和推动绿色采购的法律与行政命令,出版各种指导纲要与手册,积极推动绿色政府采购活动。为了促进国家机构积极购买对环境友好的再循环产品,日本政府制定和实施了《绿色采购法》。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均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购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为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美国采取了由政府部门带头使用新能源方式的办法,美国已经要求其联邦机构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在2011年达到总能耗的7.5%。2002年美国根据《能源政策法》拨款3亿元用于实施太阳能工程项目,在2010年前,在联邦机构的屋顶安装2万套太阳能系统。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政策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根本转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而西方国家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以法律和政策手段为先导的推进模式,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无疑有重要启示。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政策机制:
(一)投资政策。目前,我国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投入偏低,财政补贴制度设计不合理。我国“十五”期间的环保投资仍然不及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为此,政府应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安排排污资金,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在实施财政政策时要从国情出发,坚持“集中财力、重点突出”,将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力优先集中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产业上。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应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电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各类金融机构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等公用性事业应给予财政补贴、中长期低息贷款等。
(二)税收政策。目前,我国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缺乏系统的环保税收政策。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有关生态环境税收的规定不完善。为此,政府应加大财税手段的应用,开征环境保护税,具体包括诸如污染税、原料税、资源税、产品税等税种。适时出台燃油税,完善消费税制。增强资源税、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对一些亏损或者微利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和对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的企业应加以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
(三)价格政策。西方国家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少采用价格政策。而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合理的价格关系。即“商品高价、原材料低价和资源无价”的扭曲价格,结果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和浪费。为此,政府应改变财政补贴的项目和额度,调整资源环境商品价格,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政府应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理顺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应调整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扶持建立能够使各种资源能够合理流动的开放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明晰资源产权,使资源和其他物品一样进入市场,使其价格正确地反映它的全部社会成本,以促进稀有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收费政策。目前,我国的垃圾收费等环保收费政策不合理,从而造成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投入不足,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为此,政府应加大对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的收费力度。应积极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另外,采用政府优先购买绿色产品的政策,对于促进和引导循环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吴季松.循环经济[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3.
[2]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关键词:循环经济;市场机制;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F062.6.F0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1-0087-05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其本质是为了公共利益所采取的强制性的集体行动,体现了政府对全社会公共利益所作的权威性分配。从方法论意义上讲,公共政策是界定和解决伴随经济增长所产生的公共(社会和环境)问题,进行社会控制以及调整公民个人和集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途径(工具和手段)。它是传统经济用来应对市场失灵的常用工具和手段。而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能否用传统经济学方法来分析,发展循环经济是否需要公共政策来实现呢?
一、循环经济公共政策的可行性分析
循环经济和传统经济在经济学本质上存在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使得运用公共政策分析循环经济政策具有可行性。
莱昂内尔・罗宾斯(Lionel Robbins)把经济学定义为“把人类行为当作目的与作为具有各种不同用途的稀缺手段之间的一种关系来研究的科学。”他认为,只要达到某一目的需要借助于稀缺的手段,这种行为便是经济学家要关注的对象。经济稀缺被定义为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与满足需求手段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关系。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指出:“经济学的精髓之一在于承认稀缺性是现实存在,并探究一个社会如何进行组织才能最有效地利用其资源”。对于现代经济学来说,稀缺的存在产生了经济问题和经济学,而按照某一标准对稀缺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和利用,不仅成为理性的个人和社会正当、理性的追求,也是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基本价值和意义。
与传统经济学仅仅关注经济系统内的资源稀缺及其有效配置问题相比,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在理论上的一个重要的创新是:把关注的视野和研究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关系这一更高更大的层次,并由此强调将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良性互动看作是实现自然资源有效配置的先决条件。在戴利看来,生态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的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承认社会经济系统是环境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由于经济系统被看作是一个更大的、有限的、非增长的生态系统的开放子系统,因此,经济系统相对于这个生态系统的规模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对于生态经济学来说首要的问题是:“对整个生态系统而言,经济子系统究竟应该有多大?”
另外,传统经济理论坚信资源替代和技术进步在缓解资源压力方面的作用,以及市场机制在调节资源供求上的有效性。对于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来说,虽然技术进步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发现替代资源,但是由于生物物理定律的限制,任何技术进步和效率的提高都有其最终的极限。提高效率和节约利用不意味着不消耗,即使资源之间的可替代也不意味着资源基础是无限的。
总之,就基本的研究对象而言,作为一种经济理论,不论是循环经济还是生态经济学,它们与传统经济学之间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三者都是把现实中的各种类型的稀缺作为研究起点,并把由稀缺引起的人类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的变化作为关注的重点。更重要的是,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理论不仅不否定稀缺的存在,而是比以往的经济理论更为关注日益加剧的包括环境容量和自然再生能力的有限性在内的稀缺问题,对于人类福祉和社会经济发展前景的意义深远。显然,这种关注不仅仅是如何对稀缺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问题,而是把研究视野投向了更为深远、范围更广的问题。
同时,无论是传统经济学还是生态经济学,归结到经济学的主旨都是有效地利用手段来实现目标,就像戴利说的那样“对哪些资源是稀缺的、哪些是不稀缺的、配置稀缺资源的合理机制(手段)是什么,以及如何按重要性将竞争性目标排序等问题,生态经济学和标准经济学意见不一,但都认为经济学的主旨是有效地利用手段来实现目标……尽管有时经济学家和生态经济学家的纯抽象状态不同,但经济学,尤其是生态经济学,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政策问题。”
二、缺乏制度保障的市场不能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
要构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关键是造就一个诚实的市场,布朗认为这种诚实的市场就是能够忠实反映生态实际的市场。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是惊人的,市场可以轻松调节供求关系。物资的充足与匮乏,看看它在市场上的价格就能一目了然。不过市场也是从根子上有缺陷的,市场价格不能反映提供物质或服务所产生的间接费用,不能准确反映大自然为我们所做的贡献,他也不遵守维持大自然可持续发展的规则。而且市场顾及的是眼前的利益,而不是长远利益。
市场有其自身的机理,它会产生一些有“效率”的后果,这些后果对社会来说是有害的和可怕的――失业,吸毒,犯罪等。激励因素――制度安排――必须作为基本的政策变量来看待,必须牢记可对此进行有目的的选择。不受限制的市场可以低成本生产一定的物品和服务,但市场在完成这种任务的同时并不考虑某些真实的成本,这种成本不反映在价格的计算上一一环境污染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中央统制经济似乎避免了资本主义普遍存在的个人对资源的极大浪费,但是对个人缺乏激励可能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即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使对人们来说重要的一些物品和服务的生产被束之高阁”。
戴利也指出市场只能揭示对市场物品的偏好,而许多能提高人们福利的物品和服务是非市场物品。因此,市场既不能揭示人们对这些自然资源的偏好,也不能对其有效配置,而且也无法解决规模和分配问题。市场不能判断我们应该拥有多少清洁的空气、清洁的水、无污染的湿地、健康的森林,或当后代福利濒临危险时,什么程度的风险是我们能够接受的,而且市场也不能判断理想的资源所有权初始分配是怎么样的。因此,缺乏制度保障的市场在对具有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特性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是失灵的。
(一)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特性
外部性和公共产品是众多市场失灵表现中的两种表现,也是环境经济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外部性理论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西奇威克(Hcnry Sidg―wick)提出的,他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中提出“个人对财富拥有的权利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他对社会贡献的等价物”,正外部性是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负外部性则相反,是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而额外的收益或者成本不为市场所承认,当经济主体的活动产生外部性的时候,该经济主体并不为此
获得相应的收益或承担相应的成本。外部负效应的存在使得生产这种负效应的商品价格过低,供应过多,而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承担责任,必须通过有效的政策措施对存在外部负效应的商品的生产加以规制。在环境经济学中,负外部性最典型的例子是,一个追求缩减成本和提高利润的企业,把污染成本强加于这个社会。
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被社会共同使用的产品,很多自然资源或生态系统服务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公共”的含义。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假设一个公共产品提供给某些人,不能排除其他人对这个公共产品的消费,如国防)和非竞争性(一个个体对某个公共产品的享受不会降低此产品对其他人的可用性,如电视广播)。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不能在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非排他性直接导致资源配置的价格机制失去效用。一个清洁的环境也可以被看作一种公共产品,而污染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共破坏”,因为市场不能提供公共产品,政府或一些其他的政治团体是提供公共产品的源泉。
另外两类产品,即非纯公共产品和俱乐部产品与公共产品紧密相关,但在使用上常有某种程度上的拥挤和竞争。非纯公共产品包括如公园和街道这样一些看起来典型的公共产品,但是,一个使用者的效用会随着其他使用者的数量增加而减少;俱乐部产品是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一类产品,可以被很多个体消费但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如电影),而(非会员)排他性还是有可能的。
信息在某些时候是公共产品,对经济交易和市场失灵来说很重要,但通常是不均衡(或不对称)分布的。加之生态系统的随机性和人们所厌恶的风险性,信息的不对称可能造成很多严重的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市场失灵。
循环经济中的自然资源与环境通常被视为公共财产,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使得资源被使用过度,环境被破坏,并造成生态失衡;资源、环境外部性造成的资源使用浪费,环境退化。这些都是依靠市场机制本身无法矫正的,因此,循环经济更加需要制度和政策的有效干预,矫正市场失灵,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
(二)市场机制的运行离不开制度保障
新古典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活动参与者依靠市场上的价格信号做出最优经济决策,不仅能使个人效用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而且也能使社会资源投入到最有价值的生产和消费中,从而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正如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North)指出的那样,新古典经济模型所涉及的是一个无摩擦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我们看不到制度的存在,一切变化都通过完善运转的市场发生,一切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因素都不存在。也就是说,新古典经济模型不过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离开了基本的制度安排,很难理解现实中市场经济是如何运作的。
首先,市场机制作为一种经济协调和分配机制从来不是自动产生、自动运行,也不是永久不变的,它是制度安排的产物,同时市场完好的运行也需要制度来保障。对于如何从制度层面来看待和解决资源和环境问题,丹尼尔・W.布罗姆利(Darniel W.Brondey)认为,由于经济稀缺的存在产生了冲突和相互依存性,由此引发了对建立秩序的需求,也正是在建立秩序的基础上,社会发明了各种机制来解决在一个资源的稀缺和丰富程度在分布上存在着极大差异的世界中的交换问题,而市场就是这些众多机制的其中之一。他强调先有社会秩序的建立,然后才有市场机制的出现,并把市场看作是一个制度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作为社会秩序的性质、内容体现的制度结构或制度安排,决定了市场活动的性质、目标、活动范围以及评价标准等。
其次,市场机制的运作并非是盲目的、没有目的性的,它的运行方向和运行结果并不是总受到市场法则的盲目支配。任何一个经济系统都是一套有序的关系,正是这种有序关系划定了个体活动的领域。经济组织的核心问题是设计出一套能够反映交易机会(exchange opportunity)的信号系统,并通过发出的信号来引导经济主体的自利行为符合社会利益的要求。市场就是这样一种信号机制,通过价格信号来引导经济活动的方向和范围。对此,布罗姆利认为,大多数经济学关注的是市场的商品交易,而忽视了支配商品交易的制度交易。通过制度交易会产生一个特定的制度安排结构,它界定了商品交易将发生的领域,规定了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保证了市场过程的秩序、结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并界定了个体和集团在生产和消费活动中的选择集或者说行动范围。最重要的是,制度交易的本质是对个人和集团选择集的确定,即制度能够通过对不同社会成员的鼓励和限制来修改选择集。在这里制度发挥着三个基本功能:界定独立的经济行为者在现状中的选择领域、界定个体间的关系、指明谁对谁能干什么。总之,制度决定了个人的选择集,个人最大化行为仅仅是被界定在选择集中的一种最大化选择。
第三,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相对性问题。对于关心政治过程和制度安排对于经济影响的人士来说,市场是对具有经济意义的社会稀缺资源(包括机会)和产品等进行分配一系列规则、标准、惯例和结构程序等;而对于至少是从亚当,斯密以来的大多数经济学家来说,市场是一个神奇的运作机制。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市场的参与者在追求个人私利的同时,能够不自觉地增进社会的福利,实现稀缺资源的最优配置。新古典经济学将这种市场信念发展成为围绕着以交换领域、生产领域以及生产和交换综合领域的三个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实现为核心的、一套精致的、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但是,新古典经济理论中的帕累托最优条件是个关于资源配置效率判断的相对标准,它可以对应于不同的经济规模(或者说经济总量)和资源的初始分配状态,包括不可持续的经济规模和极端不平等的分配状态。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那样:“竞争市场的结果即使实现了效率,也不一定是社会所期望的,有效率的竞争市场自身并不一定符合社会关于收入和消费分配公正性的理想。”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本身不存在遵循或不遵循生态规律问题,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一样,都是在特定的资源(社会资源、自然资源)、技术、组织制度(道德、法律、法规)以及法则(经济法则、自然法则)等因素的激励、约束下,根据一定的价值(效用、偏好)标准和经济活动目标来组织和协调经济活动,随着外部环境、社会发展阶段、意识形态和价值标准的变化,不仅对于经济活动的目标和绩效评价,而且对实现这些经济目标的调节实施机制和政策制度等手段也在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从而市场经济所依赖的制度环境也必然处于不断的变迁过程之中。同时,市场的运行方向、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都依赖于我们对经济目标的设定、现实的制度安排以及相
应的社会、技术保障等。这就是为什么同样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经济之所以是一个线性经济,主要是因为它在经济目标的选择、制度安排和其它保障因素上,没有能够为市场机制在促进物质的循环利用方面提供必要的经济激励。反过来说,循环经济比传统经济之所以生态友好,之所以使更多的废物得到循环利用,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的目标选择,也就是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问题,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它是否具备和满足市场机制在实现其经济目标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制度条件。
(三)政府是制度的主要提供者和监督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来说,决定了它的实施既要按照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又要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通过政府和制度的力量来限制和引导市场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目标,作为现实经济制度的主要提供者和监督者,在循环经济中政府的作用总的来说可以归结为两方面:一是建立实施限制和规范经济参与者行为的政策制度,二是通过制定激励性的政策措施和手段来引导经济活动向着循环经济的目标发展,市场的作用在于在这种限制下,如何更有效地组织和协调经济活动按照生态效率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总之,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制度安排与经济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市场机制或者市场规律与生态规律在本质上并不存在对立的关系。市场经济既可以服务于传统经济,也可以服务于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对生态规律的遵循其实就是人类对自然规律在认识上的不断深化基础上,对于自身的价值、目标和行为的不断反思和调整的过程,并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和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社会调控机制、手段来加以贯彻和落实的过程。
三、现有循环经济公共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对循环经济公共政策无论在实践还是理论研究上都还处在初级阶段。虽然国家一直在积极倡导发展循环经济,但是与之配套的政策措施与循环经济作为国家战略并不匹配。
我国还没有建立起针对资源和环境质量的一体化的环境税收政策和定价政策体系,更缺乏能够调配区域环境资源有效和公平配置的政策手段,导致经济开发、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脱节。国家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与循环经济作为国家战略还不匹配,相关政策的缺失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障碍。
1 发展循环经济的管理体制不适宜。管理体制的“条块分割”、行业垄断等限制了资源跨产业循环利用,虽然目前国家和各地发展循环经济大多由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但在具体项目的审批、资金申请、银行贷款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协调、甚至相悖等问题。另外,对官员的考核标准主要还是GDP增长速度、资源的高效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尚未纳入考核体系,导致地方官员牺牲资源与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速度。
2 政策手段不足。目前所采用的政策工具主要还是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表现为各种法律法规和政府条例,市场化程度较低。虽然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是政府,但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是企业和公众的主动参与。(1)现行的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法规、环境标准和政策观念大多数还局限于“污染治理”的思维模式上,政策法规制定的重点放在已经恶化或者激化的环境问题上以及具体的环境管理目标实现,较少关注如何把环境问题的预防和解决纳入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变革过程中。(2)现有的法规政策之间存在大量的冲突和不协调,增加彼此之间的交易成本。中央与地方政策冲突问题也时常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许多地方财政捉襟见肘,经济发展一度成为首要问题,循环经济的发展只能成为奢谈。
3 对政策的执行效率与监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政策的失效通常是由于政府干预在数量和质量上的不对称,即公共干预成果以及给社会带来的费用负担之间存在不相称的关系。另外,监控方法和力度同样会影响政策结果。我国目前具有约束性的关于资源循环利用的评价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还不十分完善,这将造成对企业环境压力不够,致使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底线模糊,从而直接影响循环经济政策绩效。
关键词:循环经济;模式;政策;服务;政府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0) 01-0000-02
浙江作为典型的资源小省和经济大省,经济快速增长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比较明显。为了实现2010年全省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2020年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必须在确保资源环境容量基础上保持浙江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环境逐步好转。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的可持续经济增长模式。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将成为浙江突破资源约束、缓解环境压力的必然选择和惟一出路。
一、建立健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严格遵守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情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明确界定“可循环资源”的概念并促进回收,明确政府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职责、强制重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和规定消费者义务。近期浙江省可重点进行以下几项法规制度的建设,如《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促进法》、《浙江省工业废弃物回收和再资源化法》、《浙江省废旧计算机和家用电器回收使用法》、《浙江省城市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理和再资源化法》、《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食品循环利用法》、《容器与包装材料循环利用法》和《汽车循环使用法》等。
二、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金融、价格和财政政策
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设立征收生态材料税、垃圾填埋和焚烧税,对不易回收的大宗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实行收费或押金制度;在增加环境(污染排放)税、资源使用税的同时可以对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实行税收抵扣,对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关税,对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减征消费税和关税。逐步建立以税收标准量化项目准入的招商引商制度,尝试建立以“税收门槛和地价浮动”为杠杆的供地机制,对占地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分期供地、限期建成,供地价格随项目建设进程按期逐步调整,引导企业形成理性的用地需求。
多渠道筹措资金,可通过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金融工程设计等金融工具的综合运用,创新投融资方式,探索推行BOT、TOT、BLT等多种方式,也可以尝试将建设和运营分开招商的BT、OT等灵活形式,吸引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快形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交易市场
在正确处理流域上下游之间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明晰初始用水权,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相应建立水资源使用登记制度,防止因水资源交易对第三方和环境造成损失;建立与完善直饮净水、中水回用和海水利用市场,形成中水、海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成本补偿机制与价格激励,使自来水、污水、海水及回用水间形成合理比价。结合《京都协定书》的生效,允许并鼓励企业之间进行排污权市场交易,逐步建立企业排污账户,定期公布排污权交易信息,进行排放富余指标的登记、交易以及划转等工作,交易过程由受让方委托环评单位对排污权交易进行可行性评估,并监督交易合同履行及排污指标执行情况。加快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试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引导和规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适时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统一土地管理市场,完善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推行土地招标拍卖;进一步培育和规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产权市场,推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海域资源有偿使用等办法。
四、制定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消费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
对全省的水、大气等环境容量进行科学、准确的核定测算,并以此为指导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对污染企业进行合理布局;制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以及强制性水耗、能效标识、绿色标识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制定高耗水、高耗能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准入制度,排污单位要做到依法持证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设置环境准入门槛,并相对集中布局在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对经济密集地区、生态敏感地区,实行分类指导、分类考核。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垃圾强制回收处理和利用体系,由政府出资给予补贴。
五、将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内容纳入政府责任与考核体系
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成本核算体系和以绿色GDP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对区域资源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情况加以量化,纳入政府官员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的主要管理者要成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考核的对象和责任的承担人。责任与业绩考核标准应体现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当地政府对中央政府各项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二是对当地新型工业化的政绩作出评判,包括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原材料、能源、水资源、土地等资源消耗强度、污染物排放强度等进行考核;三是形成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问责制”,将公众环境质量评价、空气质量变化、饮用水质量变化、森林覆盖增长率、环保投资增减率、群众性环境诉求事件发生数量等指标,纳入到政府官员考核标准体系。
六、增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配套服务能力
关键词:财政政策;循环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3-0270-01
当前,我国循环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财政的制约,为市场经济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因此,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对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制约因素及改进策略进行分析与阐述。
1财政政策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1.1财政投入资金匮乏
根据发达国家循环经济财政政策的经验表明,用于环保的资金若仅占GDP总值的1%-5%左右,那么只能造成环境污染状况的加剧,而要想逐步对环境有所改善,其投入至少达到GDP总值的2%-3%。因此,根据中国目前的投入情况来看,中国银行建议中国要加大对环境污染控制、改善的资金投入,至少应占中国GDP的1%以上,如果能达到2%最好。虽然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也加大了对循环经济支出的投入,且每年用于保护环境及支持环保企业发展的资金逐年加大,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弱势地位。
早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和美国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已占GDP总值的40%和21%,而我国当前所投入到环境保护中的总投资仅仅占GDP的1.3%,这其中还包含了民间投资、企业投资和其他资金,真正由政府指出的财政资金不足1%,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当前对治理污染与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过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1.2缺少有力的财政优惠政策
发展循环经济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其社会收益远大于个人收益。因此,需要政府加强对循环经济主体的补偿与激励。但是由于我国对于循环经济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当前用于由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过度的措施,更多倾向于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而缺少切实有效的激励措施。例如,我国当前用于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和治疗的企业补贴仅限于利润不上缴、减少税收等间接补贴;在信贷方面,政府也缺乏支持力度,这都对循环经济发展主体的积极性产生了影响。
1.3财政调节的手段单一
我国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入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及银行贷款两个方面,财政的调节手段相对单一。在税收这一环节中,由于考虑到企业在生产或其他环节中因保护环境、减少对空气的污染,同时减少了能源与资源的消耗,给予一定的减税及免税补贴,但是手段单一,必然缺乏有效的调节性。
2以财政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探讨
2.1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
用于治理污染与保护环境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就需要政府在财政政策上的鼓励与资金支持。为了改善当前我国环保投入资金匮乏的现象,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十分必要。首先,应建立政府用于环保投资的增长机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定时期内用于环保的资金在总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及GDP中所占的比例。另外,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并落实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预算支出,尽快加强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次,政府应积极调整并落实各项投资政策,用于公共财政预算的投资应重点倾向于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公益性、基础性及战略性的产业与项目。再次,各级政府还可建立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专用资金,用于支持研发、使用及推广循环科技,同时加强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将循环科技及其产业化项目引入资本市场,以多层次、多渠道地筹措保障资金。
2.2政府加强对循环经济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
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发展经验,我国应加强对财政的补贴政策,例如企业的亏损补贴、税前还贷、财政贴息及加速折旧等,通过政府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主体的有针对性的科学财政补贴,而调动其加强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以引导整个社会均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政府还可制定对于环保税收的优惠政策,一方面,继续跟进对综合利用“三废”及环保投资的产业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同时将其优惠的范围逐步扩大到环保工程的建设、环保机器制造业、消化并吸收外来环保技术、环保产业的新产品与新技术研制等更多的领域。另一方面,在优惠的手段上,政府可采取扣除税收、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等多种间接的优惠方法。从多方面加大对税收的优惠与激励效应,以促进循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3丰富财政政策的调节手段
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财政的收入与支出政策是十分有效的,同时可以选择的政策手段也很多。我国财政应多方位、多角度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尤其是在税收与补贴方面,几乎在企业生产与消费的各个环节、包括使用资源、利用环境等各个方面,都有所需要。以往外部性的末端治理解决手段政策调节是远远不够的,应建立产前、产中及产后每个环节的综合财政体制,实施多管齐下、全程治理的财政政策。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所谓循环经济,就是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把传统的、依赖资源净消耗线性增加的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循环经济的核心是“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减量化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再利用(Reuse)———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减少一次性用品的污染;再循环(Recycle)———再循环原则属于输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完成作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再生资源[1].上述三个原则在控制自然资源投入到经济活动,减少废物产生的基础上,加强产品的多次和反复使用,只有在避免产生和回收利用都无法实行时,才允许将废物进行最终的环境无害化处理。
可见,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以物质不断循环利用为基础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活动规范及行为准则。它通过从“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整体社会循环,完成物质的反复循环流动的闭环运动过程,使得在整个经济系统及生产、消费过程中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很少产生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从而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二、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循环经济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最佳选择
我国是发展中大国,存在着人口众多、资源短缺与环境恶化的态势。目前,我国的人均资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又存在大量的浪费现象。由于生产中能源等资源利用率低,造成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循环经济体现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解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中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与深远影响。
2、循环经济是转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
我国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程的经济,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以资源的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来带动经济高增长。目前我国既没有发达国家工业化时的廉价资源和环境容量,也经不起传统发展方式带来的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废物产量的最小化甚至零排放。因此,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减少经济增长对资源稀缺的压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3、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的进一步拓展
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治理替代末端治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发展政策的主流。清洁生产在企业生产过程的实施以及各企业间工业生态链上的良性循环,不仅节约了资源,减少了生产中的废弃物,而且使这种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的理念扩大到消费领域。于是清洁生产从生产领域拓展到消费领域,从企业内部走向企业群之间再走向社会,形成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从发展国民经济的高度和广度将环境保护引入经济运行机制。
4、循环经济是经济全球化和环境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日益密切,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影响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的重要障碍。由于我国经济整体环保水平较低,在外贸领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环境压力,一些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由于在生产、包装、使用等环节的环保要求偏低,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污染产业、有害物质和外来物种入侵将对我国国家环境安全也构成了威胁。因此,要增强我国的环境竞争力,实现我国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也要求发展循环经济。
5、循环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时要实现生态文明。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历史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历程表明,我国如果继续走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工业化道路,不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态文明的目标无法实现,而且由于经济建设的资源环境基础的制约,物质文明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循环经济作为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能够满足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共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循环经济是集经济、技术、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其启动和推广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其中财税政策是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它可以很好地利用市场的力量,包括利用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有效配置资源的效能。通过财税政策来鼓励对环境有建设意义的活动,阻止对环境有破坏性的活动,就能把经济引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可以从财政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两方面来分析。
1、财政支出政策
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可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购买性支出又可分为投资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我国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由于以上公共设施建设的承建企业经济负担较重,所以政府通过投资性的支出,既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可以调动企业建设循环经济的积极性。此外,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公用性事业,政府也应加大投入力度。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制定相关的采购政策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如1993年克林顿政府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政府机构采购的所有纸张到1995年必须含有20%或更多用过的废纸,2000年时又增加到25%.这一做法给再生纸提供了日益兴旺的市场,将再生纸由经济上的一种债务变成了一种资产。而在我国除纸张外,家用电器、建筑材料中的钢铁,铝制饮料罐等的再循环利用率,均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政府可通过政府的绿色购买行为,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以此影响消费者消费方向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在转移性支出方面,主要涉及到财政补贴。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都通过财政补贴对于相关企业予以支持。如美国国家环保局从1978年开始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根据不同的情况,补贴量为10%-90%;德国对于兴建环保设施也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日本政府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中规定,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要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等[4].而目前我国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这对相关企业的鼓励与支持效果甚微。而对于构建循环经济系统,需要经常性的直接财政补贴的支持。因此,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照顾,例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此外,我国还应借鉴国际经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从而大幅度地调动企业进行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2、税收政策
(1)调整现行税制。首先,要改革现行的资源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税,这无论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是保护生态环境均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品和盐进行征收,征税范围狭窄,这不利于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解决我国目前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以及防止生态破坏行为,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也应尽快被纳入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二是实行累进课征制。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资源税还具有特殊性,即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针对滥用资源的企业进行的惩罚性税收,因此对资源税的征收应采取累进制方式。也就是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使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这样,对于需要大量自然资源输入的企业,较高的资源税率将成为企业的负担,从而迫使企业上马环保工程,转产停产,提高产品价格,加大环保型产品的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