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环保处罚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奖励办法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本条(一)至(九)款情形以外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十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以下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十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个等级。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颁发奖励金。
环保部或修订按日计罚办法 千万元罚单或增多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的环境监察工作创新研讨座谈会上,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处长周广飞介绍,全国工业污染源总体达标形势持续改善但仍不乐观。
达标排放是最基本的环保要求,但监察发现,超过30%的企业做不到稳步达标。
对比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控达标情况可以发现,达标绩效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监督性监测一般反映该企业最好的达标状态,在线监测反映日常达标情况,二者平均差异在20%-40%之间。
周广飞称,目前的环境监察还存在四方面的问题。第一,企业环保治理主体职责落实不到位。企业自行监测要求落实不力,环保台账记录不全、不真。企业在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未按时公开、未按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公开和未公开真实数据、关键数据等问题。企业未对自身一段时期内总体守法状况作出评估说明。出现疑似状况时,企业目前没有自证守法的义务。
第二,快速准确发现超标排污仍有困难。目前全国环境监察人员约7万人,能去现场监察的更加有限,而要监察的污染源总计约有200万家。在线监测的污染物种类未完全覆盖,如重金属、VOCs(可挥发性有机物)等;覆盖率也不高,医药制造、塑料橡胶、化纤、众多石化细分行业都未覆盖。
第三,现有标准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现行标准中,水采用日均值,大气采用小时均值,无法满足执法监测中的突然性、快速甄别的需求。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明确瞬时采样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是否超标的证据,但在实际执法处罚过程中,这种采样方式会遭到企业的反对。
第四,法律的威慑力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在新环保法中,按日计罚被视为最严厉的罚款措施。但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按日计罚实施效果不理想,仅529件。而涉及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涉嫌犯罪的分别为5133件、2434件、2313件、1358件。究其原因在于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限定严格。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复查。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周广飞称,要修订按日计罚办法,拟取消30天复查期。环保主管部门可能在半年后复查,若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将按照半年的天数对企业处以按日计罚。这意味着以后千万元级别的环保罚单将增多。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两高曾于20xx年6月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周广飞称,下周两高将出台新的解释,将更多的严重超标排污行为纳入司法惩处的范畴。
除了上述做法,未来或将对企业的排污行为,效仿机动车驾驶的管理方式,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将率先在一些行业实行该管理方式,视试点情况再决定是否全面推广。
最终要实现,达标排放企业成为大多数,超标排放企业成为极少数,偷排偷放企业成为极个例。
前8月环保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公布 按日计罚案件数量上升11%环境保护部今天公布的今年1至8月各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显示,与20xx年1至8月相比,各类案件数量均有所上升,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其中,按日计罚案件数量上升11%。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8月全国共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57件,罚款数额5118.9万元;查封、扣押案件820件;限产、停产案件315件;移送行政拘留352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68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垃圾包括:
(一)医院、诊所、疗(休)养院(所)等医疗单位产生的有毒及有危险性残体、残渣、残液及废弃的医疗护理器具;
(二)教学、科研单位试验室、校办工厂产生的有毒及有危险性废弃物;
(三)屠宰场、肉类加工厂、兽医站、检疫站等产生的有毒及有危险性残体、残渣和残液;
(四)其它污染城市环境的有毒及有危险性废弃物。
第三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垃圾的卫生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特种垃圾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垃圾处理设施必须符合环保、卫生的标准和要求,经环保、卫生、环卫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无符合规定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条件的,必须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收运、处理手续,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存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密封包装,不得随意堆放。
第六条特种垃圾的收运车辆必须使用全封闭专用车。
第七条特种垃圾处理后的残余物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并运至指定地点深埋。
第八条特种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办法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运输、处理特种垃圾的,除责令整改外,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动、损坏、拆除特种垃圾收集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或其它要求存放特种垃圾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特种垃圾收集设施破损不洁的,除责令修复整改外,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违反环保、卫生法律法规的,由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环保、卫生、环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的监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建设“绿色*”,优化*生态环境,提高本区工业排污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信誉度,建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管理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环保、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工业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自律,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批、加大检查和处罚的监管力度;
(二)诚信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标准和程序;
(三)工业企业应加大环保投入,做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
(四)区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污染物排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五)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爱护环境,参与环境保护各项活动,实行政府监管、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诚信档案)
区环保局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工业排污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并负责该信息库的信息采集和维护。
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基础,根据上年度区环保监督、监察、监测情况,区环保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第五条(评定机构)
*区成立*区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组成;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企业代表等参加。日常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等级划分)
工业排污企业诚信分为四个等级,即绿色等级企业、蓝色等级企业、红色等级企业和黑色等级企业。等级规定如下:
绿色等级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实施节能环保新技术,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通过ISO14001认证,与社区生态环境和谐良好的企业;
蓝色等级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
红色等级企业:有不稳定达标排放行为或环保投诉被查实,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黑色等级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厂群矛盾突出、影响社区生态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或经区政府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企业。
第七条(评定方法)
(一)绿色等级企业评定与授牌
1、企业评定绿色等级企业,需企业先自行申报,再由区环保局诚信档案记录并征询企业所在镇(街道)、工业区、周边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后确定,最后由评定委员会根据《*区排污企业环境诚信等级评定指标》评定并授牌;
2、绿色等级企业若在本年度内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立即取消其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二)蓝色等级企业评定与授牌
根据上年度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及环保监督、监察、监测情况,由评定委员会根据《*区工业排污企业环境诚信等级评定指标》评定并授牌;
(三)红色等级企业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为红色等级企业:
1、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经监测,一年内连续2次主要污染因子超标或出现一类污染物严重超标;
2、厂区年度内出现1次环境污染事故,对厂界外环境有轻度影响的;
3、存在居民有效投诉,且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和危害的。
(四)黑色等级企业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为黑色等级企业:
1、出现1次故意偷排、直排废水、废气并超标排放及危险废物未进行规范化处置造成危害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2、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经监测,一年内连续3次超标或出现主要污染因子严重超标;
3、3次以上居民有效投诉,有较大环境影响和危害的。
第八条(评定时限)
绿色企业申报时间:每年*月*日-*月*日
评定机构评定时间:每年*月*日-*月*日
评定结果公示时间:每年*月*日-*月*日
评定结果公布时间:每年*月*日
第九条(相关措施)
(一)绿色等级企业
1、可推荐为国家、市环境友好型企业;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监察(测)每3个月1次;
3、连续3年被评为绿色等级企业的,可以适当减少日常监察(测)频次。
(二)蓝色等级企业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监察(测)每2个月1次。
(三)红色等级企业
1、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增加环境监察(测)频次。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半月不少于1次;
3、严格控制企业排污总量;
4、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黑色等级企业
1、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或责令停产,对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经区政府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企业,由区政府对其进行停产或关闭;
3、加大日常环境监察(测)力度,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半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周不少于1次;
4、严格控制企业排污量,执行限产限排,改扩建项目予以严格审批,新生产扩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5、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6、停止享受地区优惠扶持;
7、抄送区有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收到情况抄告,应当备存,并根据本部门职责,针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依法管理措施,从严把关、从严监管,对存在可依法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要从重处罚。
第十条(其他措施)
区环保局可根据工业排污企业排污状况、守法诚信状况,必要时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形成监察网络,实施全天候实时监察(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区环保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将目标责任量化,通过每年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形成网格化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所涉及的评定标准由区环保局另行制定公布。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及实施
制定了20__年局系统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并指导局系统各部门、单位制定责任制目标分解方案,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保证了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并于半年对局属单位、各区、县(市)环保局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进行了通报。
二、立法协调工作
协助市人大开展了《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提报了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条例》已经于5月16日公布并实施。起草并提报了《哈尔滨市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草拟稿,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开展了立法调研。该《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哈尔滨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的立法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年内可公布。
加强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25件立法项目提出了15条修改意见。
针对基层提出的法律问题,分别向省局、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提报请示,并及时向区局和基层单位转发,对基层单位在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给予指导。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1、年初制发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对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使其在指导和规范全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2、为了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了责任机制,与监察室等部门联合起草并实施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预防和查处环境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作为不当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3、结合“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制定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转办规定》,
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1、加大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力度
配合省、市人大组织开展了以水资源污染防治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对全市建设项目和呼兰、双城等重点区、县(市)所属开发区进区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组织了两次专项执法检查。
2、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重点检查了我局驻市行政审批大厅工作窗口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中心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执行许可公示、监督检查、许可听证等相关制度以及使用行政许可文书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许可文书填写不规范、检查监督文书归档不及时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3、严格行政处罚案件审查
审核局系统各执法单位提报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83件,对其中12存在证据不充分、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的案件,退回办案部门重新办理。对部分案件存在处罚畸轻畸重、量裁不当等问题,经与办案部门沟通后,按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另外,对立案后,要求销案、变更处罚额度等问题严格把关,计划明年完善相关处罚变更审查程序。
4、积极协调市、区法院,推进强制执行工作进展
为了给一线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我们积极与市法院、道理区及新成立的松北区法院沟通协调,取得支持。今年向法院共申请强制执行立案22件,其中已执行到位7件,执行金额7.5万元;以往立案的案件执行到位5件,执行金额4.2万元。
五、行政复议和执法投诉的应诉工作
依法办理了3件行政复议、1件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和一件行政投诉案件。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3起复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对相关区环保局行政审批中乱作为或不作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做出了不予受理、终止复议和复议维持的复议决定。对于哈尔滨市阳光数码影像中心因不服我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已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环保局提交了答辩书,省局已做出复议维持的决定。
六、环境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组织开展了对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宣贯工作。邀请市人大法工室对《条例》进行了讲解和现场答疑。
认真做好环境法律咨询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全年共受理来自社会各界和基层环保部门的各类环境法律咨询300余件次,每一件都给予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回复,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基层单位解决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七、做好政研和调研
综合工作,为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服务
1、完成了20__年市委、市政府、局重点调研课题的申报及分解落实工作。
2、完成了20__年度全市环保系统优秀调研报告的筛选整理并开展了调研报告评选工作,共评出优秀调研报告37篇。
3、完成进行了全市环保系统优秀调研报告推荐工作,共向省局推荐14篇,并对5篇调研报告修改后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
4、参与了扰民噪声污染防治成效机制法制调研工作,完成了王世华市长布置的扰民噪声污染防治成效机制6项重点调研课题的协调工作。
5、完成了我市市区内农垦系统企业环境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在我市市区内农垦系统企业环境管理
情况的调查与建议》调研报告,并与农垦总局环保局就环境管理问题进行了协调和对话。
八、创新性工作
1、针对集中式培训的内容针对性不强的实际,今年采取了按需施训方式,上门开展培训。培训采取典型案例讲解、执法人员疑难问题问答的互动方式,增强了培训的效果,对提高执法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大帮助,受到基层环保部门的欢迎和好评。
2、针对执法薄弱区域重点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