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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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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处罚处分条例

公务员处罚处分条例范文第1篇

公务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是: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另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来源:文章屋网 )

公务员处罚处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政违法行为;责任;法律后果

abstract: this article has evaluated new releasing "financial illegal activity punishment punishment rule" in the financial illegal activity responsibility an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aspect stipulation, through with "the state council about violates finan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punishment temporary provisions" the comparison, pointed out that new "rule" in responsibility way classification, legal consequences aspect science adjustment, simultaneously has also analyzed the neglect third person of benefit question which "rule" exists.

    key word: financial illegal activity; responsibility; legal consequences

一、引言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将于2005年2月1日开始施行,1987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将同时废止。《条例》对《暂行规定》在财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内容、执法机关、审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而作为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条例》与《暂行规定》的核心即在于对作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范。本文将集中分析、比较《条例》与《暂行规定》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的规定,讨论其思路与依据,并指出《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由两方面要素构成,即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 ,也就是由什么主体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与《暂行规定》相类似,〈条例〉中规定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两类,即实施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作为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首先源于财政违法行为本身的特性。财政行为的作出大多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从广义上来说属于国家行为 ,因而财政违法行为通常是以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如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国库机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等,这决定了这些单位是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另外,《条例》中将企业、事业单位的某些行为也归入调整范围 ,但同样这些行为也是以法人的名义作出的,单位自身应当是责任主体的一部分。

但同时,尽管我国立法实务中采用法人的独立人格论,认定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行政处罚、处分的性质与普通的债务、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基于主体之间的平等,以对价或补偿损失为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对等的利益或恢复原状,责任的承担方式最终归于财产;而违法行为的责任则带有追究性质,以惩罚、警诫为目的,责任的承担不仅以财产为基础,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惩戒。因而民事责任可以由单位独立承担,而行政处罚、处分的责任则要归于以单位名义作出违法行为的个人。

但具体分析,《条例》对责任主体的规定与《暂行规定》又有着根本的变化。《暂行规定》中认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均属于国家行为,除公务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项外,均为特别的国家财政机关才能实施的行为。而《条例》中则增加了很多普通企业、事业单位的也可能从事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谓的“小金库”问题,另外还有企事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应当说,将这些行为一并规定在《条例》中,适用同样的审计、监察制度,对于加强对此类的行为的监察强度有相当的益处。

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条例》和《暂行规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手段。具体说来,《条例》较《暂行规定》在单位的在单位的责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处分主要是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为罚款;而对个人则很大的转变。《暂行规定》对个人的行政处分分为记过以下处分和记过以上处分,分别适用于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同时处以相当于若干月工资的行政罚款。而《条例》则将个人的违法财政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国家机关作出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这一类个人由于并不直接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因而只处以行政处分,通常规定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另一类则是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违法行为或个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对这一类个人则只处以行政处罚并直接规定罚幅,如果同时是公务员则并处行政处分。这样的区分显然比《暂行条例》要明晰科学,尽管国家公务员以国家机关名义从事财政违法行为必然是为获得某种利益,但毕竟不是通过其行为本身直接获得而是通过其他途经收受非法财产,应当以其他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而不应与财政违法行为混淆处理。

三、财政违法行位的法律后果

《暂行规定》的一个严重漏洞在于,只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而没有规定这种行为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也就说,规定了如何处罚违法者而没有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行为造成的问题。

《条例》在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补充,对于各项财政违法行为均规定了事后处理的方法。如对于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等。

尽管《条例》对每项违法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相对《暂行规定》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条例》的规定还是存在重要的弊端。问题在于,《条例》只规定了追回、退还国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财产,而没有考虑这些财产于发现违法行为时所处的状态,更进一步说,考虑了违法行违法者与国家两方的问题,而没有考虑潜在的第三人。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要“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却没有考虑,如果已经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该“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又该如何处理?国家或者该违法行为人是否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该财产的返还?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又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却没有规定该担保是否有效?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案例,企业出于对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担保作出投资决定,事后发现该担保行为属超越职权,投资的企业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强调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作出的行为即使存在错误也不能轻易改变,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变也要给予相对人以合理补偿。 而由于法律法规往往有意无意忽视第三人这个重要的问题,只规定国家追回财产的绝对的权力,而不规定对第三人的补偿方法,实际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却又无法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务员处罚处分条例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依法治农为核心,以提升农业部门干部职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农业生产者、农资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我维权能力、诚信经营意识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期“五五”普法大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坚持“活动引领”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目标任务

1、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农村普法。一是以“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法制宣传和现场咨询,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和农资购买、使用及识假辩假知识宣传普及,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各地要集中组织两次以上的宣传教育或现场咨询活动。二是以法律法规颁布或实施纪念日为契机,认真组织3·15消费者权益日、18法制广场、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采取印发宣传资料、送法下乡流动宣传车、在重要集市驻点宣传等形式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做到电视有画面、电台有声音、报纸有专栏、网站有页面。三是以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和农业生产事故调解为抓手,进行以案释法,增强法制宣传效果。各地要将近年来查处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进行一次梳理总结,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件,制作成宣传小册子,发放到农资生产经营户和农民手中,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

2、突出“三个重点”,扎实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学法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党委中心组学法、机关公务员学法积分等制度,突出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三个重点,结合相关职能,选定学习的规定篇目和自选篇目,切实推进法制部门建设。

领导干部要以促进科学发展和增强依法行政能力的法律法规学习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观念。学习的篇目主要有:《宪法》、行政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经济法律(包括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条例等)。

机关公务员要以和本职工作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学习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学习的主要篇目有: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技推广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等。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以农业专业法律法规学习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开展农资市场监管和农业行政执法的能力。学习的主要篇目有: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农技推广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和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度。

其他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以“五五”普法读本为教材,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维护法制权威,进一步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3、开展“爱岗敬业、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强化普法宣传的队伍建设。按照省农林厅的统一部署,2009年在全市农业法制系统全面开展“爱岗敬业、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强化法治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改进执法作风,弘扬公正文明、执法为民的精神。以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年内开展1-2期集中培训;组织一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专业考试;继续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参加全省农业系统“十佳先进执法单位、十佳优秀执法人员”评比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竞赛;组织开展农业法制宣传、农业行政执法小课题研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一批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4、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强化阵地载体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2008]2号)精神,严格按照省农林厅提出的规范化建设“三有三好”的目标要求,严密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年活动,全面完成到2009年底全市60%以上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目标。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体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普法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会办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完善法制宣传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工作汇报制度、考核评议制度、检查督促制度、工作激励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保证普法工作正常开展。

公务员处罚处分条例范文第4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执行的好坏,直接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财政收支,事关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因此,各乡镇各单位一定要从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领导工作,明确职责。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工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要带头遵守工资纪律,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人事(工资)干部为工资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严格按照本单位的机构性质、人员经费形式和干部职工状况,办理相应的工资手续。

1、县乡党政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干部职工必须执行国家公务员职级工资标准,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2、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新的工资改革政策,执行相应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不得随意提高津贴标准。

3、干部工作调动,要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从下发调动文件或办理调动手续的第二个月起,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4、按照《公务员法》、《劳动法》和有关规定,被单位辞退和按规定辞职人员,单位不得发放工资。

5、死亡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应从死亡的次月停发工资、离退休费和遗属补助。

6、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降职、降级和留用察看处分的,要及时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并从受处分的次月执行;受到开除处分的,应从受处分的次月停发工资。

7、工作人员触犯法律,被羁押、收容、强制管制、拘役、取保候审、判刑的,按国务院、省政府、省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到县组织部和县人事劳动局办理工资变动手续或按相关比例扣减工资或停发工资。

8、工作人员因病请假超过规定时间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发放工资待遇。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要实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把关的责任制度。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编制部门要及时将各单位编制调整情况提供给人事、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资政策套定相应的工资标准;财政部门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核拨相应的人员经费,准确发放工作人员工资。

人事、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凡违反工资规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国家工资政策的全面执行。

达到国家退休年龄人员,由单位填写《干部(工人)退休呈报审批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报财政部门办理退休费发放手续。

公务员处罚处分条例范文第5篇

“练哪里”,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行为。健身,我们要先考虑清楚,这次健身是要练哪个部位。而公职人员处分法也需要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如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X类人员;政务处分有X种,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X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X种情形等。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就是政务处分法的基础和根本,正是因为明确了“力的作用点”,才能将作用力变得有效。

“练多久”,确定政务处分时间和目的。健身,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要练成什么样,要练多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也是一样,政务处分目的并不是要单纯处分,而是以惩戒的形式进行教育。处分以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影响期就是以严重性和危害性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处分为X个月、记过处分为X个月等。以目标为导向,以处分行为和处分时间为主要手段,保障对公职人员进行更积极、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练”,严格政务处分程序和要求。健身,我们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达到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务处分原则和程序,并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纪律和要求。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等X类行为。严格处分程序,并细化处分流程才能让违法违规行为“无缝可钻”,强调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纪律要求才能让执法“公平公正”,从而切实做到真管、真查、真处分,建设出作风优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公职人员队伍。

02

处分对象“全面覆盖”。政务处分法采取“集成方法”,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把党政机关公务员、执法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管理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体系,对有违法行为公职人员的惩戒实现全覆盖。

通过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处分主体“双轮并行”。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处分情形“事由法定”。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作为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体现纪法贯通,着力解决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多头管、管不了”的现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从而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衔接。

03

近日,通过学习,我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如何行使公权力有了更深的认识。

一要树立责任意识。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都肩负着国家的重托,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保持一种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工作不推诿,知难而进,变压力为动力,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做到尽职履责,勇于担当。审计要敢于揭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强化追责问责。

二要强化纪律意识。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在工作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各项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在安排部署工作、实施重大审计项目、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