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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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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研究

财税政策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就业形势;就业困境;财税思路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02

一、目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

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中国就业问题面临的困难和形势与他国相比要复杂严峻得多。一方面,庞大的人口基数使每年新增就业压力十分沉重,制度转轨中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转移等多重因素叠加导致劳动力供大于求局面长期存在;另一方面,我国长期奉行的以经济总量扩张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战略,并在自身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大力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追求赶超式发展,结果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制约了经济发展对就业的吸纳能力,进而影响了就业—消费—增长的良性循环,导致经济结构的严重失衡。据劳动保障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劳动力平均每年供大于求约1200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平均每年需转移约900万人。据预测,2005年-2020年,我国年均人口增量将在800-1000万人之间,劳动力供需总量存在巨大缺口且呈扩大趋势。据中国社科院研究报告,2000万春节返乡农民工中,仍将有1400万左右继续外出打工,应届大学毕业生610万,上年未就业毕业生150万,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约830万,总计约需新增3000万个就业岗位。我国目前每年所能创造的新增就业岗位只有约1000万个,供给远大于需求,劳动力市场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二、造成当前就业困境的原因

(一)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增加

城镇新增就业压力不断加大,一方面来自于适龄劳动人口高峰期的就业压力;一方面来自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的下降。今后几年,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数仍将保持在2,400万人以上,而新增岗位和补充自然减员大约只有1,200万人,供大于求约在1,200万人左右,其中高校毕业生日益严重的就业问题是最重要、最紧迫的一项。

(二)产业结构调整和体制转轨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兴产业和采用新技术的领域不断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传统产业和采用落后技术的领域被逐步淘汰,这导致了大量初级劳动力缺乏就业岗位,而许多高素质人才的就业岗位空缺或退而求其次,造成结构性失业。同时,我国体制转轨也是造成结构性失业的重要原因。

(三)金融危机的影响

金融危机带来的是全球经济速度的放缓,对中国来说,中国制造业都是大进大出的结构,资源和市场都在欧美国家。一方面中国制造业得承受原材料价格上升的压力;另一方面中国制造业因为全球制成品的定价权不在中国而无法将成本压力外移。中国制造业只是拿订单干活,并不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无疑,对中国来说,这次金融危机的影响将会是巨大的,一旦企业没有盈利或者发生亏损,那直接导致的将是大量劳动者的失业。

三、完善我国就业的财税政策思路与对策

(一)适时调整和运用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就当前来看,一方面,实行事前防范失业和促进就业的积极劳动就业政策,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就业的投入规模和比例,逐步使公共财政对就业的年均投入比例分别达到财政支出的3%和GDP的1%,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逐渐拉齐。另一方面,财政也要逐渐改变投资的主导地位,减少“挤出效应”,实现财政投资职能向社会服务职能的转变。伴随发展战略的转变,财税政策在促进就业问题上也必须从对特定安置对象进行优惠的治标导向,向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和吸纳安置对象的标本兼治导向转变。

(二)通过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针对实践中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税政策的缺点,如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层次比较低、结构不合理、落实状况不佳等。积极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去基层工作、到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就业、参与科研项目和进行自主创业。具体细化、明晰各扶持领域的财税政策,建立起简便、有效、规范的财税优惠政策,增强扶持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大政策优惠的力度,并与人事等其他部门制定的鼓励政策有效衔接和配合,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切实促进高等教育改革,优化高等教育学科设置,提高大学生职业技能,使其知识结构和技能水平与市场有效衔接,供需匹配,减少结构性失业。

(三)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力度

农村劳动力普遍具有受教育程度比较低、没有专业技术等弱点。首先,应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程度,以提高职业教育水平为重点,全面提升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其次,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让其掌握一门专业技术;再次,要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市场和服务体系,提供统一的就业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公平的环境和有效的指导。

(四)制定合理的财税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就业

随着我国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就业弹性下降,只有第三产业仍保持较高吸纳就业能力,成为就业增长的重要支撑。因此,政府应利用财税措施鼓励和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的巨大潜力。目前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只有30%,明显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这说明第三产业吸纳就业能力还有很大空间。因此要通过财税政策积极促进第三产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快速发展。

(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

我国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多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安置了75%的职工就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税收收入占相当比重,并呈逐年增长趋势。因而发展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不仅要定位于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还应定位于如何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优先发展,只有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才能提供稳定或更多的就业岗位。这就要求税收政策应采用多种形式,以适应中小企业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及经营范围多样化和经营水平不同的特点。

(六)把非正规就业作为增加就业岗位的“新亮点”

非正规就业能有效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解决大量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建立多元化的就业模式推进制度创新,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和意义。建立健全非正规就业的具体建议如下:第一,政府部门应当制定长远规划,将发展非正规就业作为政府解决就业问题的一项战略措施;第二,明确新的就业观念,树立现代就业观;第三,培育非正规就业发展所需市场体系和法律与政策支持系统;第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供灵活多样的就业服务。

(七)建立完善“三套体系”

1.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一是打破劳动力市场在地区和行业间的壁垒,使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真正实现市场调节就业和劳动者自主就业的密切结合,二是支持全国性统一信息网络建设,更好地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和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三是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通过对就业培训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方式,提高劳动力素质,防止结构性失业。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需要。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有效地实现收支平衡,规范资金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把非国有经济和个体工商户等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起真正覆盖全社会的保障体系。

3.完善财税优惠政策体系。在整合不同时期出台的针对各类安置对象的就业与再就业财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统一规范、易于操作的优惠政策体系。要结合实际制定新的促进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并努力将财税优惠政策的重心,从单纯的购买岗位向鼓励自主就业转移。

(八)发展农村经济,逐步消化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应抓好以下重点:一是要正确选择农业生产增长方式,扶持粗放农业进入集约化、规模化生产。二是要以土地稳定农民,着力培植“龙型”经济,抓好“龙头”企业,发展以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支柱项目,带动整个农村经济效益的提升,加快农村第二、三产业发展,促进农村产业链的形成和不断壮大,有效地实现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进一步吸引外出人员返乡创业。三是建立正确的利益引导机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刺激农民发展农业经济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王振宇,连家明.当前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思路与对策[J].税务研究,2009(05).

[2]熊波,郭传声,火颖治.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11).

财税政策研究范文第2篇

内容摘要:“十二五”时期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仍需以扩大消费需求为着力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为此,研究、制定长期的、有利于促进消费的财税政策尤为重要。

关键词:消费 税收 收入分配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投资和出口作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13亿人口大国的消费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过去的五年间,我国政府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把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基本立足点,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向消费与投资、内需与外需协调拉动转变”的方针,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费的财税政策,消费“短板”在一点点长高。2007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7年来首次超过投资。2009年最终消费对GDP的拉动为4.6个百分点,对GDP的贡献率达52.5%。这一贡献率高于2008年的45.7%和2007年的39.4%,也比2000年以来的年均贡献率高出7.8个百分点。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愈发强劲,在“保增长”中,消费成功地打下半壁江山。“十二五”时期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仍需以扩大消费需求为着力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为此,必须“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

影响消费需求的财税因素及其作用机理分析

消费需求分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国际和国内的数据都表明,居民消费占消费需求的比重大致在80%左右,是消费需求的主体。因此,扩大消费需求应当从促进居民消费入手。从财税角度看,影响居民消费的因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收

税收对消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收的收入效应方面。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由于国家征税,使纳税人的收入减少,从而降低商品购买量和消费水平。由此可见,税收与消费呈反方向变动关系,税收通过影响居民收入直接影响消费,因此,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可以通过增减税收这种反方向调节机制对消费产生影响。当消费不足时,政府通过实行减税政策可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增加居民消费支出;当消费过旺时,政府又可通过增税来减少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降低居民消费支出。为了实现以上调节目标,又能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作为自动稳定器的累进税率应担此重任,政府通过设计较为合理的累进级距和税率规模,对居民收入水平可起到调节作用,进而对消费产生影响。另外,由于流转税具有税负转嫁性质,税收负担最终会落在消费者身上,因此,流转税比重的大小对消费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二)收入分配制度

收入分配制度对消费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大小;二是居民收入中财富集中度和收入差距大小两个方面。根据凯恩斯的消费理论,消费是收入的函数,短期内人们的消费主要取决于即期收入的多少,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的消费也增加,而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收入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在国民收入既定的前提下,政府收入和居民收入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收入的比重越大,居民收入所占比重越小,而政府收入并不全部用于消费,有相当一部分要用于投资而影响消费。在我国,从1998-2007年,政府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从17.5%上升到24.2%,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从68.1%下降至57%。收入分配体制的失衡,使得原本应该由普通百姓消费的资金,最终变成了政府的投资。据统计,1996-2006年,我国的投资率从38.8%上升到42.5%,而最终消费率却从59.2%下降到49.9%,远远低于发达国家(80%)和发展中国家(74%)的平均水平。

从财富集中度和收入差距角度看,如果财富过于集中,贫富差距过大,出现“马太效应”,就会造成低收入者虽有消费愿望却无消费能力,高收入者因其消费需求大都得到满足,虽有消费能力但消费愿望降低,由此形成消费不足。我国目前居民储蓄额约25万亿元人民币,但大部分财富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世界银行报告称,中国0.4%的人口掌握了70%的财富,而美国则是5%的人口掌握60%的财富,中国财富集中度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就基尼系数而言,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由 1978年的0.16增加到2008年的0.49,不仅超过国际上0.4的警戒线,也超过世界所有发达国家水平,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抑制了消费需求的增长,导致我国居民消费需求不足。

(三)社会保障制度

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对消费有着明显的正相关性。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消除居民的后顾之忧,降低居民的不良风险预期,解除居民为预防意外而进行储蓄的心理压力,提高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使他们能放心大胆地进行即期消费,从而有利于社会消费需求的稳定增长。相反,老百姓只能靠自己增加储蓄来应对有可能出现的“危机”,储蓄增加,即期消费肯定减少。

“十二五”时期扩大消费需求的财税政策改革建议

从以上影响居民消费的财税因素及其作用机理分析看出,促进居民消费除了通过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税制,减轻消费者负担;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增加居民收入,扩大居民消费能力外,还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居民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信心。

(一)降低流转税比重,减轻消费者负担

目前我国税制结构仍以流转税为主,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接近70%。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在保障税收稳定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所以,在现行税制设计下,表面上看,我国税收大部分由企业交纳,但企业却可以通过税负转嫁的形式将税收转嫁给居民个人。据有关资料显示,企业部门交纳的税款占84.3%,居民部门仅占15.7%。但是在企业交纳的税款中,有87.3% 是可以转嫁的间接税。因此,从减轻税负、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的角度考虑,应适当降低流转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具体来说,在间接税的减税方案中,应优先考虑对与人们生活需要密切相关的商品和劳务减税,比如,增值税中对生活必需品可实行3%左右的低税率或免税;进一步调低商业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提高增值税(包括营业税)的起征点,以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有利于就业和创业。营业税中服务业的税率可降低到3%。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税率结构,对一般性生活用品以及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产品实行低税率或免税,如取消对排气量在1.0升以下汽车的1% 消费税。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取消现在已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征税,如汽车轮胎、工业酒精、医用酒精等。

(二)实行结构性减税,提高居民消费水平

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步伐。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费用扣除方法由以个人为标准改为以家庭为标准,并建立扣除标准随物价变动相应调整机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简并税率级次,完善征管制度。通过税率、扣除标准的调整可体现减税取向,有利于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消费能力;税制模式转换和征管制度的完善可保证应收尽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改革房产税,将现行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与房屋有关的税取消,在房屋保有环节开征物业税,促使房价降低,增加住房消费。对首次买房者减免契税,减轻住房消费压力,促进住房消费合理化。开征遗产与赠与税,既可调节收入,又可减少储蓄意愿,有利于提高社会总消费水平。

(三)调整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增加居民收入

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政策存在安置特定人员比例限制,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政策的吸引力,不利于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安置就业弱势群体。另外,现行政策优惠期限的规定使得一些企业为获得实惠而发生短期行为,他们往往在优惠期内按照政策规定安置特定的群体就业,一旦享受优惠期满便将这些人员辞退。因此,可考虑将安置特定人员比例限制和优惠期限废除,直接按安置特定人员人数给予一定的优惠,安置越多,优惠越多;安置时间越长,优惠时间也就越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同时还要通过调整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突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降低中小企业税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鉴于占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是创造就业的主力,可通过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扩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充分利用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投资抵免、延期纳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等多种形式,有效降低其税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近年来,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迅速,2009年在全部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中,第三产业占51.2%,但与发达国家60%-70%的比例有很大差距。因此通过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就业有较大的潜力,应加大税收政策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范围,以便第三产业企业吸纳更多的劳动力。

(四)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提高全社会消费倾向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地区差距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的主要办法是想方设法增加农民收入,这就必须建立增加农民收入的长效机制。为此,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利用财政、税收、金融等资金分配手段更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并加大对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财力支持,尤其是要大力支持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经济发展模式,使农村居民享受城市居民一样的硬件和软件;缩小行业差距,按照“限高、扩中、保低”的原则,一方面严格控制高收入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另外,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各地应随物价变动、GDP增长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过规范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职工合法利益;缩小地区差距,应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强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改善居民收入状况,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尤其是让贫困人口尽快脱贫,促使全社会消费倾向提高。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消费信心

我国政府经过多年努力,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还存在覆盖面窄,各地标准不一;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管理体制不完善,资金缺口大,立法滞后等问题;农村的养老、医疗等保障问题更是刚刚起步,因此,应增加政府支出用于改善民生和社会事业比重,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养老保险方面,要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改革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积累足够的资金, 弥补资金缺口,做实个人账户,保障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切实实行省级统筹,并争取早日实现全国统筹,促进人员有序流动。医疗保险方面,应当将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各类劳动者,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通过保险机制,壮大基金力量,切实做到基本医疗保障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失业保险方面,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改变目前待遇标准偏低的现状,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以利于再就业和社会稳定。在农村也应加快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当提高农民大病报销比例,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真正形成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良好的社会氛围,让老百姓放心大胆地去消费。

综上所述,通过制定、实施合理有效的财税政策,使消费尽快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和持久动力,对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有极其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程霞珍,潘理权.扩大居民消费的难点、重点与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0(1)

财税政策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税;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01

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们便开始谈论环境保护,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的能源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率先在政府文件中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发展低碳经济是缓解环境恶化、完成减排目标的现实选择。目前,我国的碳排放量已经达到全球总排放量的29%,位居世界首位,未来以石油煤炭为主要能源的消费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还将持续增长,减排形势非常严峻。在新常态经济背景下,低碳在为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提高低碳竞争力旨在提倡一种态度和精神,旨在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的关系,对未来美丽中国建设意义极大。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财税政策的理论性分析

外部性指单个消费者或者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上其他人福利的影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的典型代表是提供公共产品,如城市绿化,而负外部性的代表是环境污染。那么低碳经济的外部性显示为:在低碳经济产生外部效应之前,没有发生任何的交易行为;其次,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存在产权缺失的问题,使事后的补偿和谈判难以达成;最后,个人成本、个人收益与社会成本、社会收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然而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边际社会成本将高于碳排放企业的边际个人成本。外部性对于利益相关者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对外部性进行纠正,也就是通过外部性的内部化来解决这一问题。纠正外部性,通常采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科斯规定产权以及庇古税。前者是基于市场机制的手段,而后者是基于政府机制的手段。

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现状分析

我国财税体制自改革以来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完善,但是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够明确,财政职能存在严重的越位、缺位、错位情况。中央与地方之间、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职责、事权界定不明晰。地方财税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收入,而且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建设支出依然偏高,行政管理费支出居高不下,严重挤占了其他支出,地方政府以发展经济为首要任务,不惜以环境污染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却很少投入资金来解决环境污染的相关问题。严重影响了产业升级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财税体制。

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很直接有效的,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很多税种或多或少的都会影响到低碳经济的发展,但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我国还有一些其他的税种会涉及到保护环境或者新能源,但是功能却没被很好的发挥,有待于建立一个完善的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调控系统,其中,引进碳税刻不容缓。

三、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财政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因此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财政政策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其中主要体现在政府预算、政府采购转移支付、设立环保项目专项补助以及财政贴息等方面。首先,进一步明确发展低碳经济的事权划分,合理的事权划分是现代财政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要进一步细化优化各政府事权明细单,列明各级政府的专享事权以及共担事权;其次,增加低碳经济发展的预算支出项目,低碳经济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离不开政府预算支出作为根本保证,需要在预算安排中明确对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的开发以及低碳发展的投入比重,加大对技术创新资金的投入力度,支持低碳经济技术的研发,促进低能耗、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通过政府采购引导低碳产品和低碳技术的发展,弥补市场机制不足,保护、激励技术创新;加大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补贴力度,补偿企业治理环境的费用,引导和鼓励企业保护环境;对治理污染、低碳产业等项目在贷款和折旧方面给与补贴优惠;对清洁能源实行价格补贴;对实施低碳经济和新能源等领域技术创新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财政补贴;推动产业升级,实现低碳经济目标。

税收调节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另一有效手段。首先要对于发展低碳经济的企业给予税收支持,要进一步健全发展低碳经济的财税政策,对低碳企业的所得税给与一定的减免额度,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低碳项目;其次,完善技术创新的财税激励政策,通过对低碳经济技术研究、开发、使用、转让等给予税收优惠,积极的鼓励创新并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最后,完善关税政策,合理利用关税手段保护国内资源和生态环境,努力提升国内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抑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支持低碳产品的进口,抑制高能耗企业的发展;对涉及到低碳经济的主体税种进行调整和改革,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更能够有效的减轻企业负担,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我国虽然有保护环境的相关税种,但是还没有一个完全以环保为目的专门的税种,其他国家都陆续开征碳税。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开征碳税是达到减排最有效率的工具。征收碳税会提高化石能源产品的价格,价格上升有助于抑制对化石能源的消费,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最终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现阶段,依据我国基本国情,我国应开始着手气候变化税和产品碳税的调研,以便择机适时开征。

参考文献:

[1]白洋.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14.

[2]曾康霖.2013.英美两国低碳经济投融资体系的考察与借鉴[J].征信.

财税政策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雾霾治理;财税政策;经济发展

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逐步深入,雾霾现象的影响范围也开始从局部向全国性蔓延,其影响程度也日益频繁与严重,对社会、经济、民生等多个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与危害,社会公众对雾霾治理的诉求与意愿也变得更加强烈。但是,从国际经验来看,雾霾治理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其有效的治理与防范必定将会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任务,并且雾霾的治理与经济发展、财税经济政策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通过研究雾霾治理、经济结构以及相关财税政策的关系,对我国当前及今后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雾霾在中国的区域分布及其经济影响

(一)雾霾的成因与区域分布

雾霾是雾和霾的统称,其主要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可吸入颗粒物这三项组成。其中对社会生活危害影响较大且被公众所熟知的就是可吸入颗粒物,即PM2.5(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雾霾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燃煤排放的烟尘,交通工具排放的尾气,以及建筑工地和道路交通产生的扬尘等。

当前,我国出现的雾霾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危害影响严重。雾霾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更会对社会公众的工作、生活以及健康带来极大的不便与损害。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广州、北京、西安、上海PM2.5污染共造成经济损失61.7亿元,早死亡人数7770人,占四个城市当年总死亡总人数的7.2%;2、雾霾覆盖面广。我国2013 年出现雾霾现象的城市包括了京津冀地区、黄河、淮河以及长江流域等重要城市群,其作用范围占到全国的四分之一;3、污染持续时间长。在去年环保部公布的《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显示,在2013年实行环境监测新标准的全国74个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全国平均雾霾日数达到35.9天,为1961年以来最多。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表1. 2013年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城市不同空气质量级别天数比例

质量级别 优 良 轻度污染 中度污染 重度污染 严重污染

天数比例 12.90% 47.60% 22.90% 8.00% 6.20% 2.40%

(数据来源:《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雾霾现象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从短期来看,雾霾现象的出现与治理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地区经济的发展。亚洲开发银行和清华大学在2013年研究报告表明,中国的空气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基于支付意愿)高达GDP的3.8%,相当于损失掉了2013年全年GDP增长率的一半。同时,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当社会资金、人力物力等资源向雾霾治理方面倾斜时,用于发展经济的社会资源则必然会相应的减少,并且某些雾霾治理的措施同样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较大的影响。

从长期来看,雾霾治理能改进与优化我国现行的经济结构,促进我国的经济转型升级。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治理成功经验的分析,可以看到上述发达国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通过制度创新、税制改革、金融创新等手段有效的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并同时带动了国内经济结构与经济发展方式的改进与升级,从而再一次从根本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可以通过雾霾治理,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使雾霾治理成为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具体来说,通过取缔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提升环保科研技术与研发力度,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优化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促进经济转型;调整与创新现有财税政策制度,从实质性推动经济结构向低碳化发展。

二、中国现行财税政策在雾霾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政策支持缺乏力度

根据相关理论与国际成功经验,要想基本控制环境污染问题,该地区治理环境污染投入占GDP的比重必须达到1%-1.5%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占比为2%-3%时,才能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然而,从我国经济统计数据可以看到,我国从2010年至2014年五年的环保财政预算占GDP的比例均低于1%,其治理投入与结果也无法充分满足当前我国日益增长的环境治理需求,而相应的,我国雾霾治理的资金支持与资源投入也无法实现较为全面的治理。具体数据详见下表:

表2. 2010年-2014年我国环保财政预算占GDP比重(单位:亿元)

年份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环保支出 1412.88 1591.85 1769.10 2101.27 2109.09

GDP 397983 471564 519322 568845 636463

比重 0.36% 0.34% 0.34% 0.37% 0.33%

(数据来源:根据2010-2014年中央政府财政预算报告有关数据整理)

同时,在引导社会企业与单位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或设备方面,中央往往都只是通过简单的文件形式鼓励支持地方政府执行该项政策,而未做出相应的硬性规定或实质性的补贴等措施。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出于对自身财政资金与经济发展情况方面的考虑,通常不愿对节能效果好但价格较高的环保设备或者产品进行采购,对社会整体方面的环保设备革新与升级产生了较为负面的影响。

(二)环境税制结构不合理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针对环境污染治理方面有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其税收优惠范围主要以减免税为主,形式相对有限,不够灵活多样。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若纳税人不了解含有优惠措施的相关环境治理税种,则可能会造成其在进行相关生产、消费等经济活动时无法合理及时获取原有的利益,并相应地会影响其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另外,当前正在施行的资源税改革,即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税率由原有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措施对环境保护的作用还不太明显。如内蒙古政府通过对燃煤电厂数据进行测算,发现燃煤电厂单位千瓦时电价中含增值税0.033元,风电单位千瓦时电价中含增值税0.097元。因此,要想扶持风电产业,增值税率还需降低。同样,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了小水电企业中,虽然小水电增值税率低,但无进行税额抵扣。据相关数据测算,火电的增值税税负为9%,水电的平均增值税税负为16.5%,而小水电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又重于大型水电企业①。

(三)现行雾霾治理收费政策效果不明显

当前,我国雾霾治理的主要政策是采取“污染者付费”方式。其在收取企业或者单位的排污费时,其政策的制定与费用的征收基本只定位于雾霾治理的微观层面。且费用征收形式多样,导致地方政府在执行该政策时往往可能会产生重复收费的情况发生。另外,在排污费征收标准上,其基本上是采取一刀切的征收方式,即超过既定标准的才征收费用,而达到或者低于标准的则不征收,并且对违反标准的企业征收的费用也远远低于事后的污染治理费用,进而导致环境管理部门对雾霾治理的力度与作用往往达不到预期的目标与效果。例如SO2的排放,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其规定企业违规或者超额排放时必须缴纳罚款,即按照每超额排放一公斤SO2,政府就相应的征收0.2元的排污费。但从实际的经济生产活动来看,企业为减少排放一公斤SO2而发生的环保支出远远超过0.2元。因此,在现实情况下,许多生产企业在巨大利益驱使下,更愿意缴排污费来维持生产经营而不愿意采取升级节能设备或其他环保措施来减少SO2等污染气体的排放②。

三、完善雾霾治理的财税政策建议

财税政策作为政府调节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手段,其对当前雾霾现象等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结合上述分析与论述,本文从财政支出补贴、税制、排污费征收等方面提出改善雾霾污染的财税政策改革建议。

(一)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促使环保财政投入资金来源的多样化

1、借助财政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根据国际上雾霾治理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国外发达国家与地区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通过财政、金融、法律等政策手段成立发展了包括绿色贷款、绿色股权基金、绿色债券等、绿色保险、绿色银行在内的各种绿色金融产品、融资渠道和绿色投资机构,来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并在环境污染治理资金问题上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在未来今后的5年当中,要实现环境污染治理减排的目标,年均至少要有2万亿以上的绿色投资的需求。但是政府财政预算只能拿出3千亿左右投入到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的领域,其只占到10%-15%的比例,还需要85-90%的民间资本进行补充。而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民间资本在没有充分激励条件下也不愿意投入资金进入该领域。因此,要充分缓解该资金供给矛盾,就需要建立相关绿色金融体系。如采取加大财政对绿色贷款的贴息力度;发行绿色债券;建立公益性的环境成本估算体系和数据库等措施,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一种激励,让企业减少对污染型行业的投资,增加对绿色行业的投资。

2、大力提升与优化财政补贴。当前,我国对环保清洁能源的财政补贴占GDP比重仅为德国的1/3,远远小于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平均水平。因此,在排污费征收水平及收入得到提升的情形下,我国应积极从投资补贴、产出补贴、消费者补贴等多个方面增加社会企业、单位或个人对清洁能源使用或设备采用的资金补贴。

(二)优化税种税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1、加快环境税的立法速度,提升排污费征收标准。要在环境税已有的论证与讨论基础上,更进一步加快其征税范围、计征依据、税率设计等测算工作,尽快促使环境税在较短的时间内落地全面实施。要进一步加快开征碳税的实施进度,提升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与力度,提高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的环境污染成本,促使其购买与使用清洁能源设备减少生产污染。

2、提高煤炭资源税的税率。煤炭能源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一项支柱使用资源,其对环境的破坏与污染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因此,提高煤炭消费与生产的成本,遏制过度燃煤,促使煤炭生产者、消费者在使用煤炭资源时关注与考虑其对其他地区与其他人的外部效应,从而达到合理使用煤炭资源的目的。在2014年实行的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改革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雾霾污染现象。因此,基于上述经验,我国应继续深化能源税率改革,进一步优化石油能源、化石能源等税制税率。

3、降低环保行业企业的增值税率。针对当前我国环保行业部分企业如小水电、风能发电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仍相对偏重的情况,应该可以考虑在已有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降低其增值税率,并考虑全额返还或部分返还增值税。

注释:

①张楠.雾霾天气背景下清洁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选择与优化[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2):70-73.

②李金荣.环境治理急需财税政策强力支持[N].中国环境报,2013-09-05(002).

参考文献:

[1]张楠.雾霾天气背景下清洁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选择与优化[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2):70-73.

[2]李金荣.环境治理急需财税政策强力支持[N].中国环境报,2013-09-05(002).

[3]王守强.雾霾的成因危害及防护研究[J].农业与技术,2012(10):163-164.

[4]胡晓彬,朱启贵.节能减排的国注释际经验及启示[J].上海管理科学,2008(5):75-77.

[5]王旭光.雾霾治理与经济发展探究[J].产业经济,2013(8):24-2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上半年节能减排形式分析报告[EB/OL].发改委官方网站,2013.

[7]潘小川,李国星,高婷.危险的呼吸――PM2.5的健康危害和经济损失评估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技出版社,2012:2-3.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4年度一般项目“环境经济系统模型框架下的雾霾治理与区域经济结构升级研究”(14BJY071)阶段性成果。

财税政策研究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农业农村; 节能减排; 财税政策

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节能目标是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减排目标是: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0年各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各下降10%。要实现这个目标,不能忽视农业农村的节能减排工作。

一、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现状

(一)现有的税收政策

对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鼓励性质的税收政策,也就是对于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主体和行为进行正向激励;一类是限制性质的税收政策,也就是对于不利于节能减排的主体和行为进行限制。现有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2008年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文件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有的行为免征增值税,有的行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另外,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高耗能税目小汽车、不可再生能源成品油以及对环保不利的鞭炮焰火和轮胎。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调整,新增了5个税目,把不利于环保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也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境内开采和生产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和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的,现在一刀切的资源税“从量计征”逐步转向“从价计征”,原油和天然气从201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从价计征,这样更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也有所得税减免政策。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对节能减排也有一定的作用。

(二)现有的财政政策

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非常多,主要有:1982年颁布《排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颁布《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把排污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筹集了大量资金,对节能减排有很大的贡献;2004年底,正式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提出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2008年8月,国务院下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央财政形成了一套推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体系来支持城市和农村的污水处理以及污染企业的整治;2011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确定了第一批8个示范城市,以城市为平台,以整合财政政策为手段,加大资金投入,全面开展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

二、现有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节能减排是社会节能减排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财税政策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产中的节能减排支持力度不够。

从现行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里有条款涉及,没有形成系统性,没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或环境保护的税种;有些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法,跟不上日新月异的节能减排技术的变化,而且这些税种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关联性并不大;现行资源税只针对矿产品和盐征收,与农业农村密切相关的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包括在内,农村居民对资源税没有什么概念,不利于其节能减排理念的形成;现行的消费税经过2006年改革以后,已经增加了不利于节能环保的征税项目,但与农村生活相关的一次性塑料袋、电池、会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等没有包括在征税范围之内。

从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来看,国家和各省级的节能减排财政支持与补贴大部分集中在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以城镇为主,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排污费收费标准太低,没有包括放射性污染、电磁污染等,起到的限制作用有限,特别是对某些乡镇企业以及农村的个体工商户的污染物排放,限制的政策较少且起不到限制作用。

三、农业生产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农业生产自身能源消耗所占的比例虽然不高,但农业生产中投放的农药、化肥、农机等是高耗能的产品。按农业部统计显示,我国农村能源消费总量占全国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四分之一,化肥利用率为35%左右,农药利用率为30%左右,灌溉用水效率为45%,农业生产中能源浪费情况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推进农业生产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一)建立农村节能减排服务机构,宣传节能减排理念,提高节能减排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