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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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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

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国家突发事件预警系统;预警信息;现状;展望;青海省

中图分类号 P4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3-0179-03

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范围广、损失大是我国自然灾害的主要特征。此外,各种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也时有发生,如何安全有效地预防各种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1]。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近年来,尽管我国的应急管理体系日趋成熟,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尚不完善,制约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效力。建立国家权威、统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有关综合信息,科学分析研判,及时有效应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建设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作为国务院应急平台唯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权威系统,构建政府应急部门和社会公众及时获取预警信息的主要渠道[2-3]。通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十一五”建设任务的落实,我国将实现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接收、处理和及时,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82%以上,公众在系统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后10 min之内接收到预警信息,确保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取预警信息,为我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升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水平提供强力支撑。2013年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已经在国家、省、市完成部署,2015年5月1日正式运行,国家预警信息中心正式成立。我国预警初步实现了从国家到省、市的纵向上下贯通。

1 国家级平台建设总体概况

1.1 国家级平台总体规划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工作的意见》,强调积极推进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形成国家、省、地、县4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实现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至此,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正式规划实施。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达投资目标,项目建设正式启动,由国家气象局组织实施。2012年国家级系统平台建设初步完成。2013年完成各省、市级平台安装部署与联调测试。2014年系统投入业务试运行。2015年国家预警信息中心正式成立,系统正式进行业务化运行,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印发。

1.2 青海省国家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规划

青海省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开始于2013年,并于9月开始在青海省气象局安装部署,2014年1月开始投入业务试运行。根据《中国气象局减灾司关于开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业务试运行的通知》(气减函〔2013〕165号)的要求,青海省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于2014年1月11日正式开展省、市(州)二级业务试运行工作,在2014年9月完成了9个市(州)、42个县的测试工作,使该系统在省、市(州)、县3级预警信息工作中得到了应用。

2 青海省国家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应用现状

2.1 建设状况

青海省国突预警系统于2013年9月开始在青海省气象局安装部署,2014年1月开始投入业务试运行。试运行期间,青海省气象局组织业务人员先后多次参加中国气象局“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现场或电视培训,并不断对其软件功能、业务性能进行测试[4-5]。2014年5月与青海省移动、电信、联通签订了12379短信服务合同,移动、联通采取互联网专线接入,电信采取互联网接入的方式,完成了青海省12379短信号码备案与三大运营商短信对接工作,并在青海省预警信息发送工作中得到正式应用,各运营商12379短信发送速率分别为:移动200条/s,电信200条/s,联通200条/s。2014年8月开始,对系统不断进行维护和部署,大大增强了系统运行的稳定性,使青海省各类预警信息的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在2015年3月,根据中国气象局的要求,对青海省国突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升级后的系统在稳定度、操作性、运行速度、信息传输等方面都得到了大幅提高。2014年底,青海省气象信息中心完成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备案,并按照第三级要求,部署完成了该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2015年5月1日起青海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开始业务化运行。

2.2 运行现状

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力应急;电力安全;应急管理;技术对策

0.引言

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国家电网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害,给国家、人民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目前,虽然我国对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方面已经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了,但电力系统由于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损坏,同时难免受到人们无意间,或不法分子的破坏,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加强电力应急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1.电力应急管理的相关概念

1.1电力突发事件

电力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电力设备损坏、电网大面积停电、环境破坏等危及电力企业、社会公共安全稳定,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其主要特征是灾害的突发性及重大危害性、难以完全准确预测、难以完全有效防御及难以彻底根除。电力系统是一个较为特别的系统,它的损坏造成的影响不同于纯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电力系统的灾害可造成某一地区“瘫痪”的巨大影响。

1.2电力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目前还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大体定义为,应急管理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按照之前的应急预案,或者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大小、损害程度,指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具体过程为,通过专业调查分析突发事件的成因、以及后果,结合社会各界的相关信息,进行的对突发事件的危害预警、并采取最优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损害,尽全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电力应急管理则是电力行业相关部门根据电力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做出的对电力系统的进行的有效的抢修、保护的过程。

2.电力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对应急管理不够重视

有关部门不能认识到电力应急管理的重要性,相关工作人员不能深刻理解应急管理的相关知识。电力应急知识以及应急措施没有普及普通群众甚至相关部门人员,没有普及人心,以致电力部门缺乏应急意识,没有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

2.2没有系统完善的应急预案

虽然国家政府多次强调电力应急预案,但许多市县不能够严格执行上级文件,只是做出“表面”的应急预案,甚至没有做出预案。基层相关部门做出的应急预案缺少实质的可行性,没有专业的针对性,而且没有相应电力用户的参与。应急演练方面,许多的应急预案只是“纸上谈兵”仅限于理论上的预案,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操作演练。缺乏多个部门的共同合作,只是限于内部技术性演练,而且针对电力突发事件情况相对单一,没有系统的、完善的演练,应急预案缺乏实用性、可操纵性的检验。结果致使突发事件发生后没有相对的预案措施,完全重新“抢救”。

2.3应急救援系统不够完善

首先,一些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概念理解不够透彻将应急救援的重点放在了对突发事件的事后救援上,而不是预防性检查、督查等,把应急救援当做最后“一棵稻草”,这样应急救援便存在着巨大“压力”。然而目前我国电力应急救援组织体系还不够完善,救援组织机构臃肿,缺乏应有的组织性、系统性。救援人员所具备的救援技能不够娴熟,甚至许多救援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教育培训,只是一些兼职救援人员。救援“硬件”设施相对“简陋”,突发事件信息传送,以及指挥系统因缺少相应设施应有的专业性,救援工具落后,救援效率低,救援质量差。

2.4对突发事件预见性低

由于电力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以及技术问题,电力突发事件预见性较低,预测不准确,以致对电力突发事件的破坏性偏大。

3.电力应急管理应对技术措施

3.1加快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电力应急管理体系是以公共安全理论为基础,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为应对电力突发事件,减少人民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而建立的公共安全保障平台。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应具有应急信息采集与管理、应急值守、预测预警、调度指挥、辅助决策、电子预案、资源管理、演练评估、信息等应急管理功能的技术保障系统。电力应急管理体系为电力应急管理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设施支持、人员支持,联系各个部门积极配合,为实现统一目标而共同努力。

3.2 加快应急通信能力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提供信息支援,电力应急信息通畅是电力应急的“交通部分”,包括:采集信息、信息分析处理、信息传送、信息回访等。信息采集:日产检查,采集各种监测信息,同时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迅速采集事件信息,破坏区域、破坏程度、突发事件现场的视频、图像、数据,用户当前信息,以及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其他附加事件等详细材料,并将信息迅速传回。信息处理,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所采集信息确定应对政策,应急预案、修整方案等等。并根据突发事件“一线传回信息”通过应急决策系统,确定突发事件等级,并迅速确定应急措施,确定应急所需物资、人员等,预警信息。信息传送,实现指挥中心与应急现场的信息畅通,实现与国家、地方政府、地方职能部门应急管理体系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应急管理提供“硬件”支持。应急管理指挥系统根据以上方案措施,及时回防现场信息确定应急措施的作用性、实效性。所以加强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是十分有必要的,加强光纤通信系统、微波通信系统、语音电话系统的建设,并拓展最新信息技术,完善通信系统,因地制宜,完成多种渠道的信息传送。

3.3加快应急指挥中心建设

建立电力应急信息指挥平台、建立多个上下级应急指挥平台,从国家电网指挥中心到地方电力应急指挥中心,保证电力应急通讯保障等应急基础设施齐全,形成严格监控、实时交流、信息共享、运转快速、方案齐全、设施完善、部门紧密、资源保障符合我国现状的电力安全实时监管和电力应急信息指挥系统,在国家电力应急指挥中心建成之后,相应建设区域电力应急指挥中心及省级电力应急指挥中心,全面提升电力安全监管水平和综合应急指挥能力。

3.4加快应急预警机制体系建设

预测预警是电力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应急措施的成功基础,也是减少电力突发事件损失的第一道防线。电力应急管理中的预测预警主要是指预测突发事件所涉及区域、时间、人口总数等等,根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报,结合灾害发生当地的各项数据采集情况对电力突发事件做出专业性预测,为设备抢修提前做好准备,也为下一步的电网安全性评估提供输入信息。

3.5加大财政支持,设立电力应急专项资金

国家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关应急经费政策,健全应急资金的拨付与使用制度,并给予电力企业在应急物资上的税收政策支持,只有在财力的支持下,应急设施才能更加完善,电力应急才会做的更好。

4.结论

电力安全发展对我国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电力应急管理理论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完善,技术对策不够合理,法律政策不够健全,所以在电力应急方面我们还需多加努力,加快我国的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有限理性;集体性启发;瓮安事件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1-0090-05

一、问题的提出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近年来中国频繁发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日益引起政府以及媒体的重视。目前学术界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读:一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有学者认为,的频发与当地的社会治理有关,他们或者归因于官员的服务观念淡漠,面对民众的诉求,不积极做思想工作,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略民众的利益[1];或归因于改革开放导致的社会转型,政策不到位,经济发展程度不高;或归为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以及当地的黑恶势力作怪[2]。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所归纳、总结的有关群体性突发的原因相对比较全面,但往往忽略了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深入探讨。二是社会舆情的角度。舆情是指事件中参与者们已经具有的和围绕事件情况变化新产生的社会政治态度。在发生的过程中,群体的政治态度会有所变化,譬如爆发前有情绪的积累,爆发时根据控制方的应对方式不同,有时会加剧,有时则会减弱[3]。

上述研究最大问题是理论研究明显不足,主要体现为对西方相关的集体行动理论关注不够。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尝试着运用西方的集体行动理论,结合中国的国情,对中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研究。于建嵘运用了勒庞的群体心理学理论来分析,认为突发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借机发泄、逆反、盲从、法不责众等心理[4]。虽然这些研究也认识到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一些特征,但由于缺乏理论指导,很难进行深入研究。

另一个问题是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定性存在偏差。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给群体性突发事件定性为“危害”,“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1]基本上把这类事件认定为非理性的行为。王来华,陈月生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并概括了6个主要特征:导火索刺激,人群聚焦,突然发生,情绪波动,行为冲突和情况多变[5]。于建嵘从参与者心理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事件中的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6]。由此可以看出,他基本上也把群体性突发事件参与者的行为归为非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的学者多是站在政府的角度衡量群体性突发事件对政府、官员和社会的得失,很少从参与者心理的角度进行考察。而且,他们对参与者的评价相对比较负面,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基本忽略了群体突发性事件中参与者的理性因素。

二、有限理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分析的新视角

笔者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既有非理性的因素,也有理性的因素,是一种有限理性。理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自利,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对共同善的追求。只要符合其中一点即是理性[7]。换言之,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选择个人利益至上,或者选择集体利益至上都是理性的行为。那么非理性的行为即是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做出的决策不利于个人利益,过于关注自己的动机、兴趣、精神过程,而干扰了对自己利益的考量,做出有损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说本来追求有益社会或集体的行为,但因受动机、兴趣等的干扰,结果却危害了社会或集体。

西方学者对理性与否的探讨,体现在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理论中。集体行动的理论源于20世纪初期的法国思想家勒庞(Gustave Le Bon)。他认为当一群人聚合在一起时,去个性化、情绪化、非理性化占据主导地位。所谓去个性化,是指群体中的成员往往会失去个体感而淹没于群体之中,做出一些与个人独处时不可能做出的反应,甚至与自己个性截然相反的某些行为。所谓情绪化是指群体的行为往往表现出强烈的情绪色彩,在很多情况下理智往往为情绪所支配。与此相应的是,他们在判断某事或评判某人时,不能诉诸理智,丧失了批评能力[8]。

勒庞把人们参与运动归为非理性,注重对人们情感的探讨,这种分析模式影响了以后对社会运动的分析。20世纪60年代兴起了相对剥夺理论,代表人物有戴维斯(Davis)、古尔(Gurr)等人。相对剥夺感的理论认为,人们的不满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具体来说,在与自己过去,与自己的将来,以及与他者的比较中产生。相对剥夺感越大,产生的攻击越大,这就是挫折—攻击机制[9]。

以上的研究基本上属于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路径,重视不满的产生,强调非理性的作用。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有学者对这种研究方式提出了批评,他们注重理性的作用,关注国家和社会结构[10]。最著名的是奥尔森在《集体行为逻辑》中所提出的理性选择模式。他认为每个人参与集体行为时都是理性的,即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集体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这样就会出现“搭便车”现象,即个人少付出,甚至不付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者其他某些特殊的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1]这就是所谓集体困境,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是选择性刺激,即刺激能够到达每个个体,真正做到奖勤罚懒。

运用理性进行分析社会运动可谓占据了当今社会运动研究的主流。以美国为例,主要体现为两大理论:一是资源动员理论;二是政治过程理论。资源动员理论对社会运动的解读继承了奥尔森的理论,代表人物为麦卡锡(McCarthy)和扎德(Zald)。他们回答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人们尽管有时怀有不满,但并不是所有的不满都转化为行动。这是因为行动前人们通常要考虑资源的得失(主要体现为时间和金钱)。他们运用市场经济的供需关系分析社会运动。社会运动的参与者被看作是理性的消费者,而社会运动的组织者是供给者,他们提供的产品迎合了参与者的需求[12]。政治过程理论是对资源动员理论的发展,代表人物是查尔斯·蒂利。该理论接受理性选择模式,认为集体行动有得有失,但在采取行动前,抗议者总要计算自己的付出,以及带来的利益,然后比较得失才付诸于行动[9]。

以上诸种探讨集体行动的研究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把理性与非理性看作截然对立的两面,没有关注到理性与非理性的中间状态。20世纪70年代以来,认知心理学已经认识到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西蒙(Herbert A.Simon)在70年代末期,发表文章称政治学的研究应该将认知心理学的有限理性观点与经济学中的实质理性结合起来[13]。也就是说,我们在考察政治人的行为时,既要考察经济学中所提出的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观点,也要注意到心理学中提出的人们的理性观点,两者结合起来考察政治现象可能更加准确。

有限理性与政治学的结论最好的体现是启发在政治学中的应用。启发是一种认知捷径,能够把复杂的任务简单化,它也是一种理性,但是这种理性是有限的,它的作用是避免人们在信息分析中耗费过多的精力。即化繁为简、有限理性、省时省力是启发的基本特征[14]。

启发在政治学中多用于选民的研究,有学者指出,选民在了解和思考政治问题时,运用的思维方式即是启发[15]。也有学者开始把启发理论与集体行动理论结合起来。鲁尔(James B.Rule)提出了集体行动启发的概念,即集体行动也会遵循认知的捷径,集体行动同样游走于理性与非理性之间。他认为理性与非理性模式都是理想的类型,只可能解释某些现象,譬如勒庞等的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群体的情感,以及群体自发的行动;理性模式在解释参与者的目的方面做得很好。最后他主张两种模式应该调和[16]。

理性模式与非理性模式的争论是因为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所致。从集体行动理论的演变可以看出,两种模式存在明显的分期,60、70年代以前的理论多主张非理性模式,之后多主张理性模式。非理性模式论者多应用于无组织、群体的自我行动,譬如勒庞就是以法国大革命作为样本考察群体的心理;理性模式论者探讨的多是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譬如工会领导下的罢工等,这些行动带有明确的目的和利益的计算。鲁尔的研究还提醒我们,现实中集体行动有可能是理性与非理性的混和,不是单纯的理性或非理性。

但鲁尔的研究也存在问题,即把情感与理性对立,把情感的发泄看作是非理性的一种体现。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许多学者注意到理性与情感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密不可分。许多学者在研究政治认知时发现,政治情感在政治认知的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马库兹(George E.Marcus)对情感(emotion)的英文作了如下的解释:“e”指“to be”,和“motion”结合在一起,意为激励人们(move people),使人们付诸于行动[17]。麦格劳(McGraw)所说:“在研究人们对政治世界的理解和反应时,如果把情感排除在外,这种研究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人们对政治的情感,不管是强弱,也不管是发散的还是具体的,都不可能避免地渗透于其中。”[18]

在此背景下,有学者有意识地把情感、理性同时引入到对集体行动的考察中。卡兰德曼斯(Klandermans)把不满看作是一个运动形成的必要条件,只有群众有不满,才可能形成共识,最终参与运动。但不满仅是一个必要条件,并不一定导致人们参与运动。因此还要关注到参与运动得失的考察,即理性的计算。譬如集体的收益,成功的可能性等等[19]。但是卡兰德曼斯考察的对象多是有组织的示威、罢工,譬如荷兰组织的反对美国在荷兰部署导弹的示威,而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没有关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更多地还是停留在勒庞的时代,归为非理性的行动。

综上所述,对集体行动的理性与非理性的定性不仅体现为时代的差异,也体现为研究对象的差异。西方学者近期的研究成果,使我们认识到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存在着有限理性,理性与情感之间也不是对立的,二者有调和的一面,这点有助于我们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出重新的思考。有限理性分析是否适合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分析?答案是肯定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爆发既有非理性的,也有理性的因素,是一种有限理性。群体在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逐渐把群体性突发事件看作是一种集体性启发,即在遇到不满时,作为影响政府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三、对贵州“瓮安事件”的分析

(一)爆发的心理基础:群体的不满

瓮安事件爆发前,民众的不满情绪来自以下方面:对自身地位低下不满;这种较低的社会地位与相对剥夺感结合使不满情绪加剧。

2000年至2007年瓮安地区生产总值翻了近一番,财政总收入增长近3倍。但矿区民众的生活水平不仅改善不大反而更加趋于贫困,有的连基本生存都出现了问题。刘子富是这样描述的,瓮安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剥夺了群体的生存权。矿产资源的开发,导致了地面开裂,房屋下沉,赖以生存的水源枯竭,民众的基本生存条件面临威胁[20]86。可见,矿区民众产生不满情绪来自于生存权的威胁,其产生根源是分配的非正义,即结果的不公。类似问题也发生在移民拆迁等问题上。

对于生活在县城的民众来说,他们的威胁则主要是安全。在瓮安爆发前,治安不好是当地人的共识。有的人在家里遇到了抢劫,报警之后,警察却要求他们打另一个电话。很多人“晚上都不敢出门”,晚上的路边,“可以见到有人拿着砍刀走来走去的”,小店下午都会很早关门[21]。当地警方对治安案件打击不力导致了受害者的不满,纵容了黑社会的形成,在瓮安中就有黑社会性质的“玉山帮”在其中作乱。

瓮安民众在与自己的过去比较中也产生了不满。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在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前还是得到保障的,但矿产资源开发后,基本的生存权已经受到了威胁,前后差距明显。具体来说,他们面临的威胁或来自于矿业的盲目开采,或来自于社会的治安,这些都需要政府的积极介入才能够得到改善,但是由于当地政府对这些问题处置不力,有时甚至是不作为,使民众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失望。

(二)非理性因素分析

瓮安群体性突发事件源自于一个小女孩的自杀,最终发展成群体性突发事件。为何小女孩的自杀会成为传染源?首先,小孩、女孩都是弱者,是人们所同情的对象。李树芬(即死者)和女伴是在黑暗的晚上与另外两个社会青年在河边玩中自杀身亡的,正因为她是一个女学生,其死亡自然首先会使人想到是他杀。警察此后的一系列行为似乎也在印证人们猜测的合理性。警察认定女孩李树芬属于溺水死亡,家属不同意认定的结论。值得注意的,事件之后查明,小女孩确实为溺水死亡,但对于两次尸检的结论家属均不认同。因为法医所做的工作,家属并没有在场,因此家属怀疑结论的公正性。警察不但没有很好地解释,反而与女孩的家属发生冲突,女孩的叔叔还遭到毒打。

其次,人们缺乏冷静分析。家属所提出的主张,看似合理但实际上缺乏有力证据,但由于警方没有给出很好的解释,导致谣言满天飞。譬如有人说,李树芬的同学王某是县委书记的侄女,在考试时,李树芬不把试卷让她抄,由她请两个社会青年报复李树芬;不但死者的叔叔遭到殴打,而且爷爷、父母均被打,甚至,有人传说她的叔叔被打死。这些谣言是很容易得到证实的,但是人们往往站在弱者的一面而没有去澄清,轻信了谣言而否定了警察的结论。

小女孩李树芬的死亡只是的导火索,它点燃了群众埋藏在心里的对当地政府和警察的不满情绪。此次事件中,每个参与者仿佛都变成了“野蛮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的智力水平都降低到了非常低的水平,每个人的理性也完全被对警察的不满情绪所支配。

(三)理性因素分析

那么瓮安中,群体的参与是否有理性的成分?答案是肯定的。这种理性的成分在事件爆发前后都有所体现。

瓮安群众与当地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最有效影响政府决策的方式。中国的老百姓经常采用的寻找发泄的渠道有两种:一是部门,向县级乃至上级的部门反映问题。二是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这两条路在一些地方往往行不通。2006年1月至2008年6月,瓮安县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共670件,而在“6.28”事件发生前后,仅7、8两个月,局接待立案的群众上访就有600多件。但办结率却很低,县局局长秦综说:“2006年以来办结的案件仅122件,办结率仅为18.2%。”[20]100究其原因,在于部门本身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所涉及的各个部门并没有相应的制约权力,即使他们走访一些部门也往往得不到回应。

当然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部门对群众的态度。引起当地群众不满的,群众反映问题最多的是矿山的开采。县、乡镇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这些企业不加管制,导致这些企业盲目地开采,致使群众赖以生存的水源断绝,房屋塌陷,农田被毁,环境污染。群众在向当地政府反映这些问题时,政府能拖就拖,漠然置之。面对政府的不作为,群众联合起来与矿业公司进行斗争,面对矿群冲突,政府明显偏袒一方:动用公安人员把带头的群众抓起来,然后动用司法机关对他们判刑[20]90。不但在商民的矛盾冲突中,政府明显地站在企业一方。而且有些企业本身就是的产物。瓮安县纪委、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披露,一些党政干部、公检法干部用家属子女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无证开采相当严重[20]102。本来政府应当作为民众情感的倾听者,但却成为民众情感的压抑者,这是导致群众不满的一个重要来源。

由此带来的恶果也是非常明显的:一是民众把对企业的不满,会转嫁到政府身上,政府成为民众不满的主要来源地;二是政府在民众中的威信尽失,使其在说服民众时无能为力,民众不是把其作为一个公正的评判者,而是与企业的合谋者,一个自私自利者,公正性的丧失使民众对官员的解释始终带着怀疑的眼光;三是群众的不满在政府那里得不到回应,导致不满的堆积;四是群众的情绪没有发泄的渠道,这就导致一时爆发,就可能以突然的形式表现出来——即突发性事件。

在事件爆发过程中,人们没有相信警察的说法而相信谣言,也有理性的因素。其中,政府和警察平时在当地民众中的刻板印象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和警察在当地的印象是只是照顾自己的私利,。这种负面的印象,在面对模糊性,或者具有争议性的信息时,人们更多的从警察和政府的负面来理解。刻板印象,往往出现在人们的认知能力有限,同时认知的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经常采取的一种思维方式,在政治领域经常遇到的是对政党、种族等的刻板印象。刻板印象就是有限理性的一种体现,即它不是完全理性的,也不是完全非理性的。

这次事件是以群体的形式爆发出来的,群体是勒庞所说的乌合之众,即没有领导者,没有组织性,完全因共同的情感把大家联系在一起。之所以选择乌合之众的形式,也体现了理性的考量:

其一,责任分散心理。没有组织、没有领导,这样使因所导致的责任就会分担到每个参与者个人身上,但是法不责众又可以使每个人逃避责任的追究。以前的官民冲突中,民众的代表因与官府的冲突被拘留,甚至判刑,鉴于以前的教训,使人选择了乌合之众的形式。

其二,所产生的效力使人们有意无意地选择了群体性的形式。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观念,这种观念已经融化在民族的灵魂之中。全国各地所爆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轰动效应,必然会引起各大媒体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视,从而导致群体的不满能够得到满足,逐渐使人们有意无意地相信,只有这一条途径才有效力。

中国现有的绩效评估体制也为这种观念提出了佐证。中国的官员绩效评估中,经济指标是最重要的指标。但是也有两个指标是官员不得不重视的,一是社会稳定指标,二是计划生育指标。如果这两个指标中任何一个指标不达标,就会一票否决,使政府一年的成绩都归于零。社会稳定指标中,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最重要的指标。官员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积极回应,民众通过群体性突发事件表达情绪的屡试不爽,逐渐起到了心理的强化作用。瓮安事件爆发之后,当地的政治生态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书记和县长因此事被撤职,许多影响当地治安的黑社会组织受到了惩治,矿群的冲突也得到了缓和。

四、结语

中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既有理性的因素也有非理性的因素。群体的不满情绪的出现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爆发的基础,群体的不满可能导致群众容易相信谣言,不相信政府,以及暴力的行为。这些都是非理性的表现,但是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群体的诉求得到政府回应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同时因无组织性,参与的群体责任分散,甚至免于受到惩罚。群体性突发事件逐渐成为许多地方群体寻求不满发泄、问题解决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这就形成了集体性启发的思维方式,简言之,在问题得不到解决时,群众往往把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诉求得到解决的捷径。它是在正规的渠道,譬如、向政府反应问题均无效的情况下,人们所经常采用的一种选择。因此,要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首先,必须对群体的不满有所回应,要正视人们的不满,然后积极寻求解决的途径;其次,与此相联系,群体表达诉求的渠道应该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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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网络舆情;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026-02

一、高校网络舆情的内涵及特征

(一)高校网络舆情的内涵

高校网络舆情,是指以高校校园网络为平台,作为主体的大学生网民对社会或校园内某一问题所产生和持有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政治态度、情绪和意见的总和,它具有自由性与可控性、互动性与即时性、丰富性与多元性、隐匿性与外显性、情绪性与非理性等特征。高校网络舆情作为一种校园舆论,具有导向、凝聚、内化、覆盖渗透、预测预防等功能,能对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二)高校网络舆情的主要特征

1、内容的多元性与分散性。从网络舆情的内容来看,其涉及的社会问题和社会事件包罗万象。从2010和2011年发生的网络舆情事件来看,有涉及民生的“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有涉及经济领域的浙江金华民间集资诈骗吴英案、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一事;有涉及公共安全和管理的“7.23温州动车追尾事件”、“上海地铁追尾事件”、“山西问题疫苗”等;有涉及司法领域的“河北大学李刚之子撞人致死案”、“药家鑫案”等;有涉及社会稳定的“5.26江西抚州爆炸案”、2011.6.9利川、“广东乌坎事件”;还有与社会诚信道德有关的“郭美美事件”、“佛山小悦悦事件”、“唐骏学历门”等可谓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方方面面。这些发生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舆情事件均引起了高校大学生的广泛关注,对大学生的思想、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2、方式上的实时性和交互性。与传统媒体单向传播渠道相比,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双向的交互式的信息传播通道。有学者由此认为“同别人发生联系”进行跨时空的互相交往是网络传播方式的本质特征。在互联网这个“公共领域”里,网民通常普遍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意识。在对某一问题或事件发表意见、进行评论的过程中,常常会有许多网民积极跟帖、回帖,参与讨论。网民之间经常形成互动,各种观点均会出现,相互探讨、争论,相互交汇、碰撞。

3、时空上的开放性和难控性。自由、民主、开放的网络导致了网络居民的自由、民主、开放。网络是开放的,每个师生员工都可以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可以对校内外热点事件进行评论,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网络的这种自由性、开放性,也会造成一些网民舆情表达失真、失控的现象,甚至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也会趁机虚假信息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负面舆情形成后,往往会产生恶劣的影响,不利于校园的稳定和谐。网络信息的传播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决定了网络舆情在时间、空间的把握上难以进行有效的控制。

4、传播和影响的广泛性。互联网的特性,使舆情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扩散面更宽、影响更广泛。在传播方式、速度、范围上,互联网有着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可以迅速地把网络信息传遍世界任何有网络的地方和任何使用网络的人。同样,现实或互联网中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在学生中间引发蝴蝶效应。例如,学生的罢餐、罢课现象,只要有人一声招呼,通过手机群、QQ群、贴吧发出信息,马上可以通知几十甚至上百人,在瞬间“集结”参与到中来,其传播速度异常快捷,影响范围非常广泛,对此,高校管理人员常常措手不及很难及时掌控事态发展。

二、高校网络舆情的成因

(一)从社会层面看。国内外内外突发事件和偶发事件常常引发网络舆情。具有重要影响意义的国际问题、国家重大活动、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重大经济政策问题、社会治安问题、腐败问题等都是触发高校网络舆情的敏感由头。另外,偶发事件是舆情形成的激发点,将直接推动议论向舆情的转变。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刻的历史变革中,人们的观念变迁和价值冲突加剧。而当代大学生由于深受网络的影响,加上他们在思想、心理与价值观上具有不稳定性,在周围舆论影响下往往对社会难以形成中肯的评价和正确的认同,有时甚至容易受到煽动,进而形成具有影响力的网络舆论。

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范文第5篇

特种设备事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电梯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更是倍受关注。

为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现状,以及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思路与部署,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宋继红。

记 者(以下简称“记”):宋局长您好!近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而电梯等公共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更是倍受关注,回顾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基本情况怎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宋继红(以下简称“宋”):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万6700台,比2011年上升12.7%;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体充装)单位5万6464家,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5万8368张;现有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706万900人,比2011年上升7.4%;质检系统共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3189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1万1936人;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530个,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32个,无损检测机构304个,气瓶检验机构1 818个,各类检验机构共有人员6万7185人。

2012年,全国未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总体上处于较为平稳的态势。全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28起、死亡292人,万台设备死亡率0.517、比上一年下降13.11%,实现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事故死亡率低于0.56的工作目标。

在发生的事故中,承压类设备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或泄漏着火,机电类设备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倒塌、坠落、撞击和剪切等。分析事故原因,违规、违章作业和操作不当,以及设备缺陷与安全附件失效,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按照“创新发展、真抓实干、稳中求进”的基本要求,坚持“两防”(防止重特大事故、防止重大社会影响事件)工作重点,细化措施,狠抓落实,推进了以下各项工作。

通过制定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督查各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现了“十”期间北京及周边地区特种设备零事故的目标。

开展“打非治违”和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部署,全系统开展了“打非治违”和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打击了翻新改造报废气瓶、在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混二甲醚、违规拼装电梯和无证制造大型游乐设施等非法活动。2012年,全系统共出动特种设备执法监督检查115万3000人次,检查生产、使用等单位52万6000家,出具安全监察指令书14万2000份,吊销许可证221张,暂停许可证942张,在定期检验中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126万7000个,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

逐步构建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相关企业的责任进一步清晰。国务院安委会继续向地方分解下达了特种设备事故相对控制指标;监察部将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要点;部分省份已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到地市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国家质检总局联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各地不断加强与安监、公安、住建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制定特种设备监管制度,联合开展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全系统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管理作用,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各地通过开展 “质量月”“电梯安全周”等活动,畅通、12365、公众留言等投诉举报渠道,社会监督的效果进一步显现。

探索推进和实施风险管理。全系统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开展风险分析,形成风险分析报告;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完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另外,全系统还开展了工作风险和队伍风险警示教育活动,查找风险项目,确定防范措施,落实防范制度。

不断提升监管措施针对性。全系统稳步推进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全国20个省、600多家企业开展了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分类监管和使用安全标准化试点,18个省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及地方标准;继续开展按设备、按区域分类监管试点,完成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和试验验证工作;在公共交通领域推行电梯维保制度改革和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地方政府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机制,探索将故障远程监测、电子标签、条码管理等物联网技术,应用于电梯、气瓶安全监管。

持续夯实安全监察工作基础。完善了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六个工作体系建设;加快了立法进程,目前,《特种设备安全法》已颁布在即;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9个安全技术规范,各地也不断推进地方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全系统注重队伍能力建设,大力开展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

记: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实取得了扎实的工作成效,那么请您介绍一下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体思路和要求。

宋: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以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负面影响事件、万台设备死亡率控制在0.47以下为目标,从理论体系、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工作机制4个方面,完善中国特色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

进一步完善理论体系。正确理解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发展经济的深刻内涵,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安全需求,与相对落后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之间的矛盾,认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下的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理论体系,不断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要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开展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后评估,做好立、改、废的工作,推进制度创新,改革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基本制度,突出分类监管,优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制度体系。

进一步完善技术体系。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涉及材料、力学、化学、机械、电气等多个学科,是一门真正的“技术活”。一直以来,我们注重技术的研究,注重技术的应用,注重发挥技术机构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下一步,要以中国特检院为龙头,以全国特种设备科技协作平台为纽带,不断扩大科研队伍,开展科研攻关,发挥科技引领作用;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效测试机构的高技术人才、设备的投入,提升技术机构的能力,充分发挥技术支撑的作用;要加强新技术在监管、检验中的应用,特别是物联网、信息化等技术的应用,不断创新监管手段。

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特种设备安全不能依靠运动式的检查来实现,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才是正确的选择。近年来,我们形成了分类监管、动态监管、“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等机制,但这些机制还不够完善。我们要以提升监管效果为目标,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创新机制,特别是质量安全责任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培训教育机制等等,提升监管的科学性。

记:您刚才多次强调了风险管理的概念,那么结合2013年前5个月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请您谈谈如何运用风险管理理念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宋:截至2013年5月31日,今年1-5月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79起,死亡77人,受伤69人。与2012年同期相比,事故总起数减少6起,下降7.06%;死亡人数同比减少5人,下降6.10%;受伤人数同比减少32人,下降31.68%。

从事故总体情况分析,设备数量大和风险系数高的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数据居于前列,较为突出的特征有三点:一是电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明显上升,特别是5月份电梯事故相对比较集中,发生事故8起,死亡7人;二是锅炉、压力容器事故中,死亡、受伤人数均出现上升;三是起重机械事故起数、死亡和受伤人数同比均明显下降。

目前,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由于违规操作、违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仍然突出,说明“打非治违”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仍然艰巨,仍需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谈到特种设备定义及风险管理理念,我们有这样的认识,事故风险是特种设备的固有属性,根据事故风险理论,风险是事故发生后果与事故发生概率的乘积。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或者说灾害程度与设备的实际运行参数相关,如:锅炉的蒸发量、电梯的运行高度与速度等;但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概率,可以通过相关单位各种有效工作加以控制,从而最终实现控制风险。

针对这一理论特征,我们期望通过树立风险管理理念,通过降低事故概率控制风险,坚守特种设备的安全底线。

一方面,我们从机制与体制、法规标准上,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中,充分体现了鼓励运用特种设备新技术的相关政策,为推动特种设备技术进步、提升安全保障技术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组织开展了国内外法规标准对比研究,组织召开各种安全技术国际论坛,及时了解、分析、研究、消化国际上各种技术发展潮流,及时建议相关标委会提升标准中的安全要求,为推动特种设备技术进步、提升安全保障技术水平提供了理论保障。我们组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相关设备分委员会,或相关设备标委会,开展特种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现有法规标准安全等效性的评估,加快特种设备技术层面新生事物进入市场的效率,为推动特种设备技术进步、提升安全保障技术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这方面的努力,旨在实现推动特种设备理论层面发生概率的有效降低。

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及时监测风险,尽力将风险消除在萌芽中。我们引导、鼓励、推动各地,特别是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合理运用物联网技术等科技手段,提升监测特种设备实时风险的及时性,消除出现风险的概率,避免和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我们将根据日常检验、监察工作数据,分析在用特种设备实际风险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警示或纠正。我们还会定期组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召开研究论证会议,分析各类特种设备系统性行业风险,通过完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具体措施,实现预防和控制特种设备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