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突发事件性质

突发事件性质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突发事件性质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突发事件性质

突发事件性质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突发事件;成因;特点;法制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5-0013-02

doi: 10. 3969/j.issn.1671-5918.2015.05-007

[本刊网址]http://

一、前言

高校一直是一个相对封闭与平和的教书育人场所,对于一些学生突发性事件缺乏较好的防范与应对措施。这是因为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往往是由一些不可预知或不可控因素引发的,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或危害。这些与高校整体教学氛围非常不相称的突发性事件,已经日益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与高校的重视。很多高校都在分析这些突发性事件的成因,并努力提高自身的预防与处置能力,对其进行法制化管理,为这些突发性事件提供一个法律框架,让高校实现依法治校的管理目标。

二、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相关概述

(一)基本概念。在高校内部,由于一些自然、人为或社会政治等各种因素引发的不可预知或不可控事件,都可以称之为突发性事件。它们一般不以高校管理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会对学生、学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往往具有这么几个方面的本质特征,即突发性、普遍性、危害性、规律性等。造成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诱因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社会转型期的负面影响,教育资源的匮乏和管理方式的滞后,大学生自身的因素等。

(二)几种类型。根据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诱因与危害结果以及学生具体行为,我们可以把它划分为这么几种类型。第一种就是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第二种就是政治类突发事件。第三种就是治安安全类突发事件。第四种就是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第五种就是学校管理类突发事件。其中,第二和第四类属于公共性突发事件,往往需要政府行政强制干预,第五类则属于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问题,应该由学校通过强化自身的行政管理工作来解决。第一及第三类突发事件,则属于法律的研究范畴,在此,我们针对这类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进行法制化管理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制对策。

三、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法制化管理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必要性。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管理工作中有不少突出的问题存在。这就使得强化法制化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的必要性。具体来说,我国高校的学生突发事件协调机构不够集中,缺乏应急管理体系与应急协调部门,一旦发生学生突发性事件,很难有较高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一些高校根本就没有设立专门的学生突发性事件领导或协调小组或机构,有些也只是临时性质的管理机构,无法有一个综合性的决策能力。有时还因为相关的行政领导做出的主观决策带有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从而让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情况走人更为恶化的地步。同时,高校还缺乏统一的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一旦发生了较为复杂的突发性事件,各个单位无法很好的协调和配合,指挥工作很容易出现疏漏或配合不紧密的情况。因此,高校必须通过法制化的管理手段来强化对学生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功能。此外,还有些高校的保障体制不够健全,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危情应急预案,但是,在学生突发性事件处理之后又会被闲置在一边,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加之一些高校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还不够齐全,整体的学生突发性事件救援能力严重不足。

(二)紧迫性。现行法律法规还不够规范与完善,这也充分体现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进行法制化管理的紧迫性。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时间较短,整体的法治化程度并不高。一些法律法规看似内容丰富,实则较为零散,无法发挥出整体效能,也无法应对学生突发性事件的各个方面。一些诸如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原则与标准等都没有明确的提及。当高校发生了学生突发性事件的时候,高校往往根据一些现行的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无法很好的起到危机前期预警功能。因此,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相关法律建设还处于空白状态,很多突发事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还有些高校对于学生的突发性事件处理方式较为落后,无法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突发性问题。

四、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法制化管理的具体对策

鉴于以上的一些现行法律缺位,高校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制化应对措施,从而在发生一些学生突发性事件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制化管理来提高高校的应急能力,让这些学生突发性事件有一个更为可靠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

(一)高校应该进一步强化法制教育工作。为了积极应对各类学生突发性事件,高校就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消除此类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高校在校园内积极开展各种突发性事件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编写一些突发事件预防处理手册,并引导师生树立起高度的法律意识。高校还可以制定一个可操作的学生突发性事件预防预警、控制处理到补救恢复阶段的突发事件管理策略,提高高校全体人员的突发性事件应急能力。

(二)高校应该加大日常教育管理力度。高校是教育实施的主体,它应该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这就需要他们以学生为本,围绕着学生进行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因此,各个高校就应该依法管理,尤其是在制定一些规章制度的时候,充分尊重学生的各项权利并进行细化与完善,引导学生行使自己的权利,让高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处于一种法制化的框架之下。高校应该对学生进行耐心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养,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的时候,学生可以有一个高度责任感,从法律的角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真正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突发事件性质范文第2篇

关键词:突发事件;铁路行车;组织

中图分类号:U292.4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快速的进步与发展,但是各种铁路事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对于铁路系统的安全运行与行车组织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做好常见的铁路突发事件的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做好相关的行车组织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就主要针对此予以简单分析。

一、铁路突发事件的类型

铁路突发事件主要是指所有导致铁路行车组织策略变化或者是相关的行车组织计划更改的时间,通常情况下,在对其类型进行划分时,依据其对于铁路运行的影响程度来进行划分,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种类型:(1)一般的铁路突发事件,这主要是指通过对铁路运行图进行适当调整,就可以消除其对于铁路运输秩序的影响的事件,这种事件所导致的铁路能力损失是比较少的,其所带来的客流波动程度是比较小的,并且其持续时间通常是比较短的;(2)严重的铁路突发事件,这类事件主要是指其对于铁路运输秩序的影响,难以通过运行图的调整来得到有效的消除,这类突发事件的持续时间通常比较长,并且其所导致的特例线路能力损失比较大,但是其对于客流波动程度的影响是比较小的;(3)恶性铁路突发事件,通常情况下,这类事件对于铁路运输秩序的影响必须要通过行车组织策略的重大调整以及行车组织的相关的计划变更、跨行业应急联动机制才能应对,如:公共安全事件、铁路交通事故、持续时间比较长的自然灾害等,其持续时间比较长,并且所造成的铁路能力损失大,所导致的铁客流波动也大。

二、铁路突发事件条件下的铁路行车组织

1、突发事件条件下行车组织的概念

铁路行车组织主要是指综合的应用信号、通信、车站、线路、车辆、机车等一些铁路运输设备以及统筹的协调好电务、工务、车辆、机务等一些相关的铁路运输专业部门,来保证铁路能够经济、快速、准确、安全的完成好人与物的转移,在实际的行车组织中主要包含了乘务计划、车底运用计划、运行计划、开行方案、运输趾模式等方面的内容,在能够保证铁路运力资源的情况下,突发事件条件下的铁路行车组织主要集中在开行方案与运行计划两个层面上,

2、各种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条件下的行车组织

首先对一般性突发事件条件下的行车组织进行简单分析,对于一般突发事件条件下的行车组织主要是进行运行计划的调整,并实施相关计划,目前国内外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是比较多的,相对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条件下的行车组织,一般突发事件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已经发展比较成熟。

其次是严重突发事件条件下的行车组织,这主要是指持续时间比较长、客流波动程度比较小、局部线路能力损失比较大,其行车组织主要几种在开行方案调整及相关运行计划调整两个方面,这与传统的列车运行计划的调整具有较大差别,在严重突发事件条件下的行车组织过程中,其开行方案的调整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在同一个车站中,低等级的列车可以最多被三列高等级的列车越行;(2)为了减少路线能力占用,可以将货运列车进行停运;(3)要重点考虑大型枢纽站中的重要站点的正点率;(4)所有列车可以提前到站,但是不能出现提前发车的情况;(5)跨线列车的优先等级低于本线列车,并且正点列车的等级要高于严重晚点的列车,客运列车的优先等级要高于货运列车;对于具有特殊要求的列车可以将其优先等级适当提前;(6)在制定调度策略时,要对各种策略对于旅客出行的影响予以全面的考虑,并要综合的考虑相关技术条件、设备条件等;(7)对于迂回列车要尽可能的选择跨铁路线数量比较少的径路;(8)迂回至其他径路上的列车可以提前到站,但是不能提前发车;(9)尽可能的将高等级、长途、晚点时间少的列车维持在原路径上运行。在开展严重突发事件条件下的行车组织时,在其开行方案与运行计划的调整过程中,实现运输任务、提升旅客满意度、实现社会效益等使其优化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到的宏观目标,并要在此基础上对其列车的正点率、晚点时间等微观层面予以综合的考虑,并要在开展运行计划调整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减少已经被严重晚点的列车的数量及大型枢纽站的晚点时间,可以采用列车停运、列车重联、折返、迂回等一些组织策略来进行开行方案的调整,所以除了列车追踪间隔、车站作业时分、列车区间运行时分等运行计划调整层面的相关约束之外,还包括设备约束、列车重联技术约束、列车

迂回径路能力约束等方面的约束条件,

对于恶性突发事件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其最主要的目标是进行客流的疏散与应急救援,在开展其行车组织的过程中,应该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不能考虑经济成本,最主要的目标是快速疏散旅客;(2)在开展能力计算的过程中,应该对救援列车开行耗费的线路能力予以充分的考虑;(3)列车的优先等级依次为:救援列车、救援物资列车、其他列车;(4)在制定行车组织计划的过程中,需要在应急机构统一的指挥下开展。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对铁路线路的通畅性进行判断,然后依据应急救援实施要求以及相关的限速条件设置维修天窗,并对其是否需要可行救援列车进行判断,并要对路网的能力进行计算,对于一些大型的枢纽站点来说,很有可能有大量的旅客滞留,这时需要开展突发事件下的客流的疏散与预测,并要对具有迫切出行需求的OD客流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生成相关的列车径路,并要对停战方案、列车开行频次等进行计算,然后进行客流的分配,并要结合相关的开行方案重新编制出列车运行计划、乘务计划及车组运用计划。

结束语

本文主要是在对铁路运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的类型及特点进行了简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简单分析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条件下的铁路行车组织,对于实际的铁路行车组织规划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突发事件性质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研究分析;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P28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的国土资源已经逐步成为了日常执法和监察工作当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全面的贯彻执行我国中央政府所制定的相关国土资源法律和规定的重要手段。在当前的工作形势之下,首先需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并且认真的开展研究与调查工作,以积极的方式寻求各个部门工作上的联系协作,有目的性的增强国土资源执法管理的统筹规划项目,进而从根本上避免国土资源使用出现违规现象发生,避免了国土资源的执法监察过程当中出现问题和不利状况。在最近的几年之中,我国各个省市和地区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监督和监察执法的工作正在不断深化进行,并且全面的实施了责任到人以及分片包干等制度,以此将相关违规的现象扼杀在萌芽的状态之下。而在今后的工作当中,也应当有目的性的遏制违法用地的行为,以切实的行动打击不良现象。

1.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针对当前我国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过程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对于相关工作的开展来讲有着重大的意义。主要的问题存在有思想认识、执法的流程以及政策因素等几个环节之中,所以在今后还应当有目的性的进行完善。

首先,不少省市地区对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不够重视,对相关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到位。对于基层的组织来讲,对违法占地的现象进行整治,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在实践的工作当中往往以消极的态度加以应对,不少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对管辖区域之内的违法占地和相关违法建筑视而不见,甚至还存在有包庇纵容等想象,所以严重的阻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导致了相关违法用地的事件和情况难以被及时的处理整治。政策方面的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随着我国当前城市化建设项目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原先的一些城乡结合部等,统一的纳入至了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范围之中,而长时间以来,我国农村的居民建房用地使用的都是控制性的规划政策,而一些法案的出台,也使得不少农村都没有经过审批擅自的对住宅进行拆迁和重建。另外一个层面,一些不恰当的拆迁补偿政策,对于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也有着一定影响,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存在有违法的建筑和占地情况得到了相关拆迁补偿的现象,而这一点也是导致当前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开展难度增加的一个相当重要原因。

违法的成本较低,是使得相关非法的用地在被查处之后难以得到依法处置的根本性原因。部分违法用地的建设单位在其非法用地被查出之后,相关的没收款项和罚款难以落实到位,应当及时拆除的项目不能够被清除完毕,甚至存在有最后不了了之的情况,所以导致许多违法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另外一个方面,在国土资源的执法过程当中还存在有多方面的阻碍,对于执法的流程来讲,应当有着严格的行政监察的职权加以监督,但是在实践的工作当中往往对责任的追究难以到位,缺乏有力的、有实际效应的执法职权手段。最后,在执法的过程当中难度较大,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地方的法规并没有针对国土资源进行明文的规定,而我国法律所制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则有责任非法用地的单位停止违反法律管理的权利,对于如何制止相关行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制定出严格的、详细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虽然可以依法的对施工项目进行检查和封锁,但是在实际当中意义不大。

2.对策及建议

根据上文针对我国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和基本的现象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可以明确后期工作改革的重点方向。在实践工作当中,不仅需要加强对政策制度的完善,同时还应当加大执法的力度,以强制性的手段坚决的抵制出现违法用地的现象,为我国国土资源工作和相关建设项目的开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基础。

2.1加强动态化的国土资源巡查和监督

首先在国土资源的执法和监督过程当中应当建立起以预防为根本、以查处为辅助的工作手段,建立起全新的工作机制,并且在实践的国土资源执法过程当中还应当及时的转变思路,结合当前的工作形势和时展的特征,注重于事后的处理,并且加强事前的防范与干预控制。坚决的完善制度,促进管理方式的转变,进一步的落实国家制定的动态化巡查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和工作思想,做到巡查到位、职责分明。另外一个层面,也应当逐步的完善考核和评价的体系机制,采用季度评价的方式,明确工作的责任,真正意义上实现奖惩兑现制度。最后,则应当充分的调动起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出相关协助管理人员的协同管理作用,对管辖区域之内实现动态化的监督和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区域以及人员工作范围之内,严格的加强审查,力求做到及时的发现并且制止违法用地的行为。

2.2落实国土资源保护责任机制

明确各个乡镇和地区的人民政府保护职责和义务,真正意义上落实领导问责的相关机制。另外,则应当尽快的建立并且完善相关共同责任机制,通过对共同责任的建设和管理方案的施行,真正意义上达到加强土地管理的工作效益,有效的避免出现违法用地的行为。严明相关的纪律和工作的制度,在工作当中形成统一向上的局面,将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有效的协调,按照既定的规定和法案处理相关问题。

2.3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工作的统一协调

最后,则应当全面的结合我国人民法院以及各大管理部门所实施的意见制度,通过各大相关部门的相互协调,联合的开展行动,形成执法和监督的新的格局。首先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移送制度,对国土资源监察和执法过程当中所生的涉嫌违犯刑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移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另外,对于国土资源监察和执法过程当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则应当依法移交相关人民法院进行处理,配合各大部门的工作,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当第一时间的成立起相关工作调查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的范围,来开展有关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与公安机构部门之间的相互交流沟通,并且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当采取联合办案的工作形式,公安机关此时应当提前的介入其中,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真正意义上做到公平的处理,并且使得土地违法使用者得到依法的处理,避免政策制度得不到落实的现象发生。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对现代化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监察工作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着手,对实践工作当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不良情况以及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同时对今后国土资源执法以及监察工作的开展形式进行综合性的探究,旨在不断的增强实践工作的效益,完善执法过程当中存在的难点和缺陷。

参考文献

[1]孙继平.土地执法监察研究―以上海市为例[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10.1-67.

[2]邓峰,王雪峰.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三大环节的思考[J].中国矿业,2011(8).

[3]赵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分析[J].经济视角,2011(1).

[4]戴兵.浅谈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 2010(04)

突发事件性质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回弹法;非破损检测法;建筑混凝土;质量检测;检测结果评定

Abstract: Building concrete detection is a key factor to determine the new and existing building concrete structures or members carrying capacity and mechanical properties, intensity detection technology of concrete building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engineering structure detection, divided into non destructive inspection and local damage detection. Construction of concrete surface hardness, is one relate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concrete strength of various factors, the rebound method as a means of detecting silicon compressive strength, because of its detection instrument light, flexible, high precision, unified detection method, representative high extraction samples, obtained the widespread application in engineering detection in. The concrete building detection is commonly used in nondestructive testing method -- the rebound method is analyzed.

Key words: rebound method; nondestructive testing; concrete construction; quality inspection; evaluation of test results

中图分类号:TJ765.4

一、检测目的与方法

检测依据根据《回弹法检测建筑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回弹法是通过回弹仪器测定建筑混凝土表面硬度继而推定其抗压强度。

按批检测:在相同的生产条件、相同的建筑混凝土强度等级,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构件,不得少于该批构件总数的30%,且测区数量不得少于l00个。按单个构件检测:对长度不小于3m的构件,其测区不少于10个,对长度小于3m,且高度小于0.6m的构件,其测区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需钻取建筑混凝土芯样对回弹值进行修正时,芯样试件数量不少于3个。

必须使用有检定合格证书的回弹仪。在检测前,需在20±5℃的室温条件下对回弹仪按标准方法在钢砧上进行率定。其率定平均值应符合80±2的要求。回弹仪使用时的环境温度为- 4℃~+40℃。

检测前应检查建筑混凝土表面是否清洁、平整,不应有疏松、浮浆、油垢以及蜂窝、麻面,必要时可用砂轮清除疏松层和杂物,且不应有残留的粉末或粉屑。检测面应为原状建筑混凝土面。当检测条件与测强曲线的适用条件有较大差异时,可采用同条件试块或钻取建筑混凝土芯样进行修正。

回弹测点宜在测区范围内均匀分布,相邻两测点的净距一般不小于20mm,测点距构件边缘或外露钢筋、预埋件的距离一般不小于30mm。测点不应在气孔或外露石子上,同一测点只允许弹击一次,每一测区应记取16个回弹值,每一测点的回弹值读数精确至1。规范对相邻测区的间距,测区的面积、回弹仪的使用方向、施压方法、碳化深度值的测量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检测结果评定

计算测区平均回弹值时,应从该测区的16个回弹值中剔除3个最大值和3个最小值,再将余下的10个回弹值按相关公式计算。

采用全国统一测强曲线计算建筑混凝土强度换算值时,被测建筑混凝土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普通建筑混凝土用材料、拌和用水的质量标准,粗骨料敞径<60mm;(2)不掺外加剂或仅掺非引气型外加剂;(3)采用普通成型工艺(加压、离心等不适用);(4)采用符合标准的模板;(5)龄期为14~1000d;(6)自然养护或蒸汽养护出池后,经自然养护7d以上,且建筑混凝土表层为干燥状态;(7)设计建筑混凝土抗压强度为10~50MPa。对统一曲线,其强度误差值为平均相对误差δ≤土15.0%;相对标准差Δy≤l8.0%。

经查表求得的建筑混凝土强度换算值,通过计算可得出结构或构件建筑混凝土的强度平均值。当测区数不少于10个时,还应计算强度标准差(按公式),当按单个构件检测时,以最小值作为该构件的建筑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当按批量检测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取以上二个公式中较大值为该构件的建筑混凝土强度推定值。

当该批构件建筑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该批构件应全部按单个构件检测:

当该批构件建筑混凝土强度平均值小于25MPa时:Sfcuc>4.5MPa;

当该批构件建筑混凝土强度平均值不小于25MPa时:Sfcuc>5.5MPa。

另外,国家标准虽给出了全国通用回弹法检测的测强曲线并由此得到测定建筑混凝土强度值换算表,但全国统一曲线仅综合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原材料使用情况,没有把碎、卵石普通建筑混凝土区分开来,而实际上回弹法检测碎、卵石普通建筑混凝土强度是有很大差异的。而地区测强曲线正是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建筑混凝土原材料、气候条件和成型养护工艺,通过试验、校核、修正所建立的曲线,与通用测强曲线相比较,该曲线比通用测强曲线更接近实验数据,能更好的推算本地区建筑混凝土的实际强度。因此,建立本地区的专用测强曲线,能有效地提高回弹法的检测精度。

三、报告审核

应按规范要求审核报告的基本格式,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审阅平均强度值、标准差、最小测区强度值(必要时需要求列出构件测区布置示意图及其强度值),以及强度推定值。

结构或构件建筑混凝土强度的检测报告,应按规范要求审核报告的基本格式,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审阅平均强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委托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名称和结构或构件名称;施工日期;检测原因;检测环境;检测依据(所用标准名称及编号);回弹仪生产厂家、型号、出厂编号及检定证号;结构或构件的平均强度值、标准差、最小测区强度值(必要时列出构件测区布置示意图及其强度值)及强度推定值;出具报告的单位名称(盖建筑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报告专用章)、审核人、检测负责人、试验员的姓名及资质;)检测及出具报告的日期;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对于无法用文字表达清楚的内容,应附简图。

回弹法检测的结果是强度推定值,规范规定不允许用回弹检测取代建筑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只是在对构件建筑混凝土强度有怀疑时使用。正常情况下建筑混凝土强度检测应以国家标准《建筑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及《建筑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回弹法检测建筑混凝土强度的前提,是要求被测结构或构件的建筑混凝土内外质量基本一致,如果发现现场建筑混凝土表层与内部质量有明显差异,如遭受化学腐蚀、火灾、冻伤或内部存在缺陷时;建筑混凝土硬化期间遭受冻伤等内部存在缺陷时,不允许使用此方法。

四、检测注意事项

在实际检测中,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操作,提高回弹法的检测精度。仪器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对回弹仪进行必要和细心的养护。

回弹仪的质量及测试性能直接影响建筑混凝土强度推定的准确性,只有性能良好的回弹仪才能保证测试结果的可靠性。用于回弹检测的建筑混凝土构件,表面应清洁、平整,不应有疏松层、浮浆、油垢、蜂窝、麻面。在检测时经常遇到麻面或有浮浆的构件,回弹前必须用砂轮磨平,否则结果偏低。

回弹法测强得到的建筑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能参加强度评定。《建筑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 2002)(2010年版)第7.1.4条规定:当建筑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建筑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同时该规范要求评定结构构件的建筑混凝土强度应采用标准试件的建筑混凝土强度,即按标准方法制作的边长为150mm的标准尺寸的立方体试件,在温度为20±3℃,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d龄期时按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建筑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所以,用回弹法测得的建筑混凝土强度换算值、平均值、标准差及强度推定值不能参加建筑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评定。只能作为是否应进行处理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邓建刚,卢华.预拌混凝土所用砂质量的控制[J]. 西北水力发电. 2005(S2)

[2] 高祖光.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现状与施工过程检测的重要性[J]. 科学之友(B版). 2007(01)

突发事件性质范文第5篇

上述条款针对的是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此类案件的性质很容易与土地侵权案件相混淆。对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案件的处理程序,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1.认为只要涉及权属争议,就应一律遵循上述规定由政府先行处理,对于原告的起诉,要么不予受理,要么受理后驳回起诉;2.认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和土地侵权案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对涉案土地所持证书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地全部适用上述条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特举以下两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1:1999年3月,依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经过地籍调查,将一块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并将其使用权确定给了本案第三人某村食品站,并为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初,原告某村民委员会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才拥有该土地所有权,被告将该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不能成立,其为第三人颁发的证书应予撤销。被告答辩认为,未经政府先行处理,原告即提起行政诉讼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2:1988年4月15日,某汽车厂在荥阳县土地管理局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盖有荥阳县土地管理局印章,未盖县人民政府印章。1992年4月,某汽车厂扩建厂房,使用了属于其土地证范围内的2.4万多平方米的土地。

1995年1月12日,原告某铁路分局依铁路用地图向荥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申请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盖有荥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土地面积453.96亩,包括了被告某汽车厂扩建厂房所用的上述2.4万多平方米土地在内。

1995年9月29日,原告向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交纳土地使用费、恢复土地原状。

被告某汽车厂答辩认为,双方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重新确权。

案例1的审理结果是:人民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主张,未将案件交土地管理部门先行处理,而是直接对案件作出了实体判决,撤销了原证书,限定期限要求政府重新确认权属。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2的审理结果是:一、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被告的答辩观点,未将案件交土管部门先行处理,而是直接对案件作出了实体判决。后高级法院提审,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交土管部门先行处理。

表面上看起来,两个案例都是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案件,但两个案件的性质及当事人持有证书的情况截然不同。

首先,从案件性质上看。只有一方取得证书、其它方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提出异议的情况,性质上已经属于土地侵权案件,而不是单纯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了。所谓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此概念只提到双方都没有证书的情况,双方都有证书的情况也应归属到该概念中去。此类案件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由政府先行处理。

而土地侵权案件,一般指一方已经进行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土地证书,其他人以各种理由和形式占用或进行干扰,影响权利人对该土地的正常使用。从已获得证书的一方讲,侵权之诉是民事案件,他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法院当然可以受理,这不是本文的着眼点。从没有获取证书的一方看,他有理由说政府的颁证行为侵犯了他的权利,至于是否真正侵权,要由法院实体审查来解决。因此,他可以申请撤销该证书,等法院将权利状态恢复到双方都没有证书的情况下,再以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来获得处理。

其次,从当事人持有证书的情况上看。案例2中,原告与被告都先后取得了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且被告证书中的地块包容了原告证书中的地块,等于在一块土地上设定了两个使用权;案例1中,第三人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证书,原告并没有相应土地的使用权证,也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设定了一个使用权。

案例2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明显违背了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其行为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是必然的,结果也只能是其中的一方最终获得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必动用司法资源,行政机关完全应当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即先行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起诉。此外,还有一种双方都没有证书的情况,这种情况无甚争议,因为不交由政府先行处理则无可诉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