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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籍大学生;职业指导;内容与方法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5)06-0048-05
根据《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校学生总规模达到3 460万人①。在政府和高校构建的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体系的扶持下,很多贫困的农村籍大学生“上学难”的现象有了明显改观。然而,伴随着扩招引发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数量连年递增,就业形势却显得越发严峻,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已突破700万人。在近期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全国六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研究报告》中显示,2008―2014年,大学毕业生(不含博士生)中,未就业的大学生占20.7%,来自乡镇和农村的分别占27.1%和25.7%,来自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市区的仅占13.2%。②由此可见,农村籍大学生在就业中面临的困境与艰难更值得关注。
一、农村籍大学生就业难引发的连锁反应
高校扩招增加了农村籍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如果他们千辛万苦读完大学而不能顺利完成从校园到职场的过渡,不仅会给个人、家庭造成经济负担,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连锁反应。
(一)就业难导致家庭更加贫困
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4》的数据显示,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达到8 895.9元,③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存在明显差距,很多西部农村的家庭收入要远低于平均值。然而,公办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普遍提高,培养一名大学生4年至少需要5万元左右。支付这笔巨额学费,对于年收入不足万元的农村家庭可谓捉襟见肘,有的家庭甚至是举家向邻里亲友借债来承担这笔巨额投资。巨额投资的背后是这些农村家庭希望可以通过子女毕业后顺利找到工作,获得稳定的收入以缓解家庭经济负担。然而,在现实中,农村籍大学生的就业困难导致部分学生在毕业后处于失业或就业不稳定状态,高额的教育投资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办理的助学贷款不能及时偿还,使本就经济负担沉重的农村家庭雪上加霜,不但无法改变家庭贫困的现状,反而会进一步导致农村家庭更加贫困。
(二)就业难导致弃学现象突显
对于很多农村家庭而言,对教育的投资主要期望日后子女在个人前途、家庭收入及家庭荣誉等方面得到回报。然而,在农村籍大学生就业困难的现实面前,很多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产生了“读书无用”的想法,认为“读万卷书不如找份工”,放弃了“知识改变命运”的信念,很多农村家庭的子女中途放弃学业,进入城市打工成为家庭收入来源的主要支柱。弃学后在城市打工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在学历、技能上的欠缺,他们仅能从事一些收入低、工作环境差、不稳定的临时性工作,且由于是农村户籍,难以融入城市生活,成为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从长远看,农村籍大学生数量的锐减势必会导致农村劳动力素质的降低。
(三)就业难导致资源严重浪费
农村籍大学生毕业后不能顺利就业,导致所学知识不能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而知识、技能又在日新月异地发展变化,如果知识不能及时转化为物质成果,必然会造成日后竞争力的减弱,导致知识和人才的严重浪费。
此外,残酷的就业现实使未就业的农村籍大学生生活窘迫、精神压抑,饱受来自个人和家庭的双重压力及社会的排挤。从北京青年压力管理服务中心的《2014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数据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家庭、社会层面,还是在个人压力源维度,来自乡镇的毕业生都较城市毕业生感受到更多的现实压力。④(见图1)
超负荷的压力很容易导致农村籍大学生出现如仇富、愤世等极端的观念或扭曲的心理。同时,急功近利的心态也使他们很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蛊惑,为了获取巨额收入不惜铤而走险,参与传销、贩毒等非法活动,从莘莘学子到阶下囚的例子不胜枚举,成为威胁社会安定和协调发展的隐患。
二、农村籍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对于造成农村籍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原因,可主要从社会、学校和个人三个方面进行归纳。
(一)社会方面
1.就业容量小
伴随着高校扩招,每年涌入劳动力市场的新成长劳动力呈井喷态势。从社会的角度看,面对劳动力供给数量的激增,社会必然要为大学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从而平衡劳动力的供需总量。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有不足。以天津市为例,2013年,高校毕业生为14.1万人,而新增就业人数中新成长劳动力为13.77万人。⑤通常中小企业是吸纳劳动力的主力军,从国际上看,一个国家99.5%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应有65%~80%劳动者在其中就业。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过少,截至2013年,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仅4 200万个,在城乡私营企业就业及个体就业人数为21 856.3万人,占2013年就业总人数的28.4%。⑥《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在2013年毕业的大学生中,有51%的毕业生选择在300人及以下规模的中小型用人单位就业,且大多为民营企业或个体,⑦但由于部分企业存在用工不规范、工资待遇低、发展空间小等问题,导致毕业生的就业满意度在调查的各用人单位类型中最低。
2.户籍限制
现行的户籍制度成为阻碍农村籍大学生在城市就业的因素之一,如在一些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招工考试中,都对非本地生源进行了限制。此外,一些用人单位以降低人才费用为由,通常选择有当地户籍的大学生,而把农村籍大学生拒之门外。另外,在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下,城乡间的教育资源分配也存在明显差距,弱化了的农村基础教育导致农村大学生先天“营养不良”,为日后参与激烈的就业竞争埋下隐患。
3.就业歧视
劳动力总量的供过于求使得用人单位的用人自过度强化,从而引发了不可遏制的就业歧视。农村籍大学生由于处于一个相对较弱的地位,自然很容易成为就业歧视的对象。农村出身、素质不高、不善沟通、家庭负担重、缺乏文艺才能等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农村大学生的理由,导致很多农村籍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失去了就业机会。
(二)学校方面
从学校的角度看,高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与市场需求脱节和错位导致大量毕业生的结构性失业。目前,我国大学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缺乏前瞻性,不能依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造成毕业生供给结构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结构不匹配。此外,高等教育对人才综合能力的培养质量不过硬,培养的技能型和创新型人才不足,导致毕业生缺乏实践经验和实操技能,无法适应岗位需要。据《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70%的本科毕业生、64%的高职高专毕业生认为学校安排的实习和实践环节不够。⑦另外,高校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忽略了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的个别差异,按照统一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进行批量培养,导致农村大学生缺乏竞争优势。此外,虽然很多高校都设有就业指导中心,并开设了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但在职业指导过程中,偏重于就业指导,方法手段单一,针对农村籍大学生特点的就业帮扶指导力度不够,导致他们就业观念落后、职业技能缺乏,很难实现就业或稳定就业。
(三)个人方面
1.缺乏社会资源
在很多毕业生群体中存在“找工作靠关系”这种观念。人才的竞争以实力为重,但也不可否认,劳动力市场的择业竞争仍存在不公平现象,人际关系不可避免地渗入到人才选聘环节中。例如,机关、国企甚至私企在招聘时,托关系走后门的现象屡见不鲜。城市籍大学生的父母多多少少拥有一些社会关系,利用这些“人脉”资源可以为子女就业铺路搭桥,但农村籍大学生的社会资源主要集中于农村,且多是处于社会底层、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小的农民。社会资源的相对贫乏使农村籍大学生在各种完全不透明的招聘中失去去平等的就业机会。
2.竞争能力薄弱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除了看重专业成绩外,更看重求职者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根据《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重要的工作能力主要包括有效的口头沟通、积极学习、协调安排、学习方法、时间管理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与城市籍大学生比较,农村籍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明显偏弱。一方面,农村籍大学生在入学时,其语言表达、组织协调、电脑操作、英语口语、文体才艺等方面的能力及素质普遍低于城市籍大学生;另一方面,根据《2014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的数据统计,在校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的毕业生由于承担了更多的事务压力,得到了更多的锻炼,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与抗压能力明显高于没有担任过学生干部的毕业生,如图2所示。在大学四年期间,由于经济、心理等方面的原因,农村籍大学生在参与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和担任学生干部等方面表现出参与意愿不强烈或竞争力不够,缺乏锻炼提高的机会。早期的“先天不足”和后天的“营养不良”导致其在就业时的竞争能力往往拼不过城市籍大学生。
3.就业观念落后
根据《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数据统计,2013届本科毕业生选择在泛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体、泛渤海湾区域经济体和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体就业的比例分别占27.2%、23.6%和20.2%,而在陕甘宁青区域经济体、东北区域经济体和西部生态经济区就业的比例仅占6.1%、1.9%和0.8%。⑦“鱼跃龙门”的观点在农村籍大学生中可谓根深蒂固。很多农村籍大学生宁愿在大城市的一级劳动力市场“哭”,也不愿意回到农村的二级劳动力市场“笑”,国家一系列“三支一扶”、“支援西部”的就业扶助政策没有引起大学生的足够重视与响应。农村籍大学生在择业时通常会选择工资高、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高的国家机关和“三资”企业。一方面,主要是迫切希望通过“好工作”收回前期的教育投资,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另一方面,渴望通过体面稳定的工作实现“光宗耀祖”。残酷的就业现实将很多就业期望值过高的农村籍大学生挡在就业门槛之外。
三、学校针对农村籍大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提高农村籍大学生就业率,破除其就业困境,需要国家、社会、学校、用人单位及学生个人多方参与,共同努力。国家需要进行政策引导,改革传统城乡户籍制度,对于接受农村籍大学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在税收等方面给予补贴或减免,制定鼓励农村籍大学生回乡的政策等。社会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国家政策的正面宣传,传递正能量,引导农村籍大学生转变择业观念。高校在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方面,应注重社会需要及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对于农村籍大学生,一方面,要加强针对农村发展需要,如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应用、生态旅游、农村医疗、基础教育等课程的设置;另一方面,要提升农村籍大学生的动手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促使他们在城市和乡村都可以有用武之地;农村籍大学生则应在国家、社会和学校搭建的平台上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改变观念、提升技能。笔者拟就学校层面具体探讨对农村籍大学生展开职业指导工作的具体内容及有效方法。
高校在对农村籍大学生展开职业指导工作时首先应该明确一个概念,即职业指导非就业指导。《创新职业指导――新理念》一书对“职业指导”的定义是“为求职者就业、就业稳定、职业发展和用人单位合理用人提供咨询、指导及帮助的过程”。⑧据此,在对农村籍大学生开展职业指导时应明确三个目的:一是帮助其完成从校园到职场的过渡,顺利就业;二是注重其职场工作技能的提升,稳定就业;三是根据其自身特点规划职业生涯,成功就业。根据这三个目的,对农村籍大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工作时的侧重点及有效方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详解政策、树立典型
为了缓解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针对农村籍大学生就业,尤其是返乡就业的,如“三支一扶”、“到村任职”、“西部计划”、“农技特岗”等各类基层就业项目,⑨以及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目前并没有引起农村籍大学生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户籍在农村的大学生仍然在大中城市苦苦寻找着属于自己的一席之地。返乡就业是缓解农村籍大学生就业困境的出路之一,他们了解农村的实际情况、拥有专业知识及技能、掌握一定的人脉资源,更能够开展实际工作,不仅可解决就业问题,更可以通过积极创业实现个人价值。户籍在农村的大学生毕业后不愿返回原籍就业,一方面是由于个人观念问题,那些一心扎根大城市的农村籍大学生并没有意识到返乡就业所具有的“成本低”、“机会多”、“有归属感”等优势;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他们对于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具体内容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学校应担负起为农村生源的大学生进行政策解读的责任,通过开展系列讲座、政策问答竞赛、橱窗展示、校园板报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地让农村籍大学生能够详细了解全国性的和地域性的优惠扶持政策的具体细则,如各类基层就业项目的申请条件、受理程序、服务年限、待遇及保障政策、服务期间的档案管理以及在服务期满后可享受的优惠等,以及针对自主创业方面如贷款的办理、税费减免的优惠举措等。同时,可通过树立返乡就业成功的典型作为榜样,进行积极的正面引导,以点带面传递正能量,增强农村籍大学生返乡就业的信心和决心,使其投身于新农村建设,在广阔天地大显身手。
(二)心理疏导、调整观念
城乡分割的体制导致基础教育资源在城乡间的分配并不合理,从而使很多农村生源的大学生入学时在英语、沟通、才艺甚至普通话等方面与城市大学生存在一定差距,物质条件、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加之有些农村籍大学生性格内向腼腆,使他们很容易产生自卑心理,不愿主动与其他同学进行交流,甚少参加集体活动,心理处于亚健康状态,容易产生极端偏执的想法,在遭遇就业挫折后一蹶不振。针对这一普遍现象,学校应注意对农村籍大学生的心理疏导,通过课堂授课、个别咨询、案例分析、人员素质测评等方法帮助他们正确进行自我剖析,正视自身的弱势,采用光明思维法、积极性心理暗示等方法进行心理调适,克服自卑心理,增强自信心,为他们搭建平台,开展“展示农家子弟风采”等系列活动,提升其外在形象、内在修养及综合素质水平,加快他们融入城市集体生活的速度。同时,根据其自身特点结合职业选择理论通过专业讲座、专家咨询等手段帮助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有针对性、有目的性地进行职业选择,避免走弯路、走错路,提高就业成功率。此外,对于部分农村籍大学生所持的非国家机关不进、非“北上广”不去、返乡就是没出息等狭隘不良的择业观念要及时进行纠正,帮助他们摆正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位置,避免高期望所带来的现实冲击,应将眼光放远,立足于长远的个人发展。
三、增强技能、稳定就业
针对农村籍大学生开展的职业指导工作一个最基本的目的是帮助他们顺利就业,所以帮助他们掌握有效的求职技巧,为他们提供可靠的用人需求信息,提供供需双方洽谈的机会是非常必要的。学校可以通过专题讲座的方式为他们讲解职场礼仪、简历撰写、面试技巧等方面的注意事项,并通过情境模拟的方式使其将学到的知识灵活使用,尽可能多地积累足够的经验以准备接受考验。此外,学校应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广泛的联系,一方面,为农村籍大学生提供在学期间的实践、实习机会,帮助他们提升工作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专场招聘会的开办为农村籍大学生的就业架桥铺路。
学校不仅要为农村籍大学生提升就业技能进行专业指导,更要注意基本工作能力的培养与塑造,因为顺利就业只是暂时的成功,而稳定就业、实现个人职业生涯目标才是最终的成功。然而,在《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关于离职类型及就业满意度的分析中,毕业生工作半年内的离职率为34%,三年内发生工作转变的为41%,这中间有48%的毕业生转换了行业;毕业生进入职场半年后的就业满意度为56%,而三年后的就业满意度下降为43%。⑦就业不稳定、满意度低与自身能力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参考美国的SCANS标准对理解与交流能力、科学思维能力、管理能力、应用分析能力和动手能力等五大类型基本工作能力的评定,应届毕业生对上述基本工作能力的掌握水平平均低于工作岗位要求的水平,能力满足度为81%。在基本工作能力中重要程度较高的如口头沟通能力、科学分析能力、疑难排解能力等是成为优秀人才(三年内晋升次数三次及以上)所必须具备的。这些能力不可能从课本中习得,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突击提升,只能通过实际锻炼,需要长期的培养才能具备。所以,学校应特别对在这些方面相对更弱的农村籍大学生进行能力塑造与提升,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团活动,担任一定的职务,参与一些活动,并积极为他们联系实习、实践单位,切实参与到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中去。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缓解大学生就业困境,特别是解决这其中的弱势群体――农村籍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需要社会、学校、家庭、个人多方共同努力,其中学校应担负起对农村籍大学生进行职业指导的重任,增强其自信心,塑造并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及基本工作能力,使他们在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大显身手。
注释:
①数据来源:《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②数据来源:《全国六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研究报告》
③数据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4》
④数据来源:《2014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
⑤数据来源:《天津年鉴2014》
⑥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4》
⑦数据来源:《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
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创新职业指导――新理念》,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年版
⑨教育部积极采取措施力促农村大学生就业[EB/OL].[2015-01-07]..
参考文献:
[1]熊汉忠.2014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EB/OL].[2015-03-23]..
[2]天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天津年鉴2014[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3]麦可思研究院.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本刊讯(记者胡睿) 日前,记者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获悉,根据四川、甘肃两省考区抗震救灾目前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四川考区和甘肃考区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时间将推迟到2008年8月1~15日举行。
国家考试中心将会同四川考区、甘肃考区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认真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次推迟考试的质量与安全。
5月突发公卫事件同比上月增加近5成
本刊讯(记者陈静) 卫生部近日公布今年5月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从5月1日24时到5月31日24时,共收到全国(未含港澳台)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11起,报告病例19320例,死亡24例。
黑龙江、山东、福建和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上月相比,报告事件数上升45.23%,病例数下降5.34%,死亡数下降46.67%。与去年同期相比,报告事件数下降3.52%,病例数上升26.41%,死亡数上升4.35%。
5月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报告1起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安徽省阜阳市手足口病疫情。共报告20起较大事件,报告病例1651人,死亡20人。共报告390起一般事件,报告病例12448人,死亡1人。
5月事件报告起数较上月上升45.23%,接近2007年同期水平,高于2005和2006年同期。
地震灾区计生服务体系着手重建
健康报讯 日前从国家人口计生委获悉,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人口计生系统损失惨重。目前,财政部已将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重建投资需求纳入国家灾后重建总体框架统一考虑。
据悉,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重建共需资金34.8亿元,其中土建20.9亿元,设备13.3亿元。服务机构需重建、加固、修缮10129个,恢复建设面积201.02万平方米。国家将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四川、陕西等省在地震灾害中发生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的伤残家庭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按规定标准给予定期扶助,资金需求1.53亿元。
卫生部部长陈竺也在6月17日召开的全国卫生厅局长工作会议上指出,计划到今年年底,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恢复工作。
四川震区传染病发病数同比无明显增加
健康报讯 近日记者从卫生部获悉,防疫专家对四川省地震重灾区传染病疫情进行阶段性分析后认为,与去年同期相比,重灾区21个县区法定传染病发病总数无增加,报告病例无聚集性。
监测结果显示,目前重灾区报告的法定传染病主要有流行性腮腺炎、肺结核,其他感染性腹泻、乙肝、痢疾、风疹、艾滋病、甲肝和手足口病等,均为散发病例,无聚集性发病现象。统计表明,四川灾区目前的传染病发病总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无显著增加。灾区无鼠传疾病和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截至6月10日12时,四川灾区已为50多万人接种甲肝、乙脑疫苗,防疫人员累计开展消杀面积超过27亿平方米,集中安置点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措施落实率超过90%,并制订了堰塞湖避险安置点及过水区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北京7月实现医保全覆盖
本刊讯(记者王涛) 6月16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北京市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据悉,此项制度将涉及47万人。
据介绍,此次保险的筹资标准分为两档:城镇无业居民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需缴纳的部分为600元,财政补助100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参保所需费用则全部由政府承担。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社会性别 财产范围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虽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仍保持不变,究其立法意图,主要有三:
一是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夫妻关系是至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尽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这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是符合中国的国情。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制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公民的收入和财产数量仍然不高,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时,“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体现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仍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妇女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许多已婚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使职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2],实行分别财产制将致妇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实践中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别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不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有利于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静态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规范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定夫妻间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否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保证的。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擅自处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性别盲点
夫妻共同财产制源于中世纪的日尔曼法。与现代法的共同财产制理念不同,它是夫妻一体主义的产物。共同财产制顾名思义,是以夫妻一体的观念为基础而以夫妻之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制度,表面上看似非常公平,其实不然。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权色彩非常显著,丈夫是夫妻共同体的主人,对于共有财产可以行使绝对的权利。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规定,夫为婚姻共同体之首长,单独管理共有财产,不须妻之同意可以将共有财产出卖、转让或抵押,而且于管理上对妻无报告义务(1421条)。此外,丈夫还可以管理妻之特有财产,且收取其所生之果实或利益。如此,妻对于自己之特有财产也仅有“虚有权”而已,故处分时,往往需要夫之协力。[4]自近代以来,这种夫权色彩浓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逐渐被夫妻权利平等的共同财产制度所取代。现代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基本摈弃了以夫权为主导的夫妻一体主义,以夫妻各自人格独立、男女平等和保护夫妻弱势一方利益为立法原则。但是,如果我们以社会性别的视角,站在女性既存的社会性别制度化中所处的实际上不平等的特殊地位上,去审视现存的家庭角色分工,就可以看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仍然存在着性别盲点。
女性主义学者认为,造成女性与男性不平等的因素不是两性之间在生理上的差异,而是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把男女两性通过婚姻结合组成的生活单位定义为家庭,是以存在劳动和角色的社会性别分工为前提的,是既定的社会性别文化的产物,即家庭是由一个赚钱的丈夫和父亲,一个没有收入但照料家务的妻子和母亲,以及一个或多个子女组成[5].在这种典型的家庭模式假定下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让没有工作的妻子获得丈夫收入的一半,似乎是对妇女的尊重和对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但我们不禁要问:没有任何社会工作的妻子的财产所有权能够真正实现吗?在现代大多数女性参与社会工作的情况下,如何看待家务劳动的价值?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否充分考量了妻子的贡献?家庭中的无形资产应当如何评估?
(一)家庭中角色分工的社会性别分析。
据联合国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的调查发现,在大多数国家,妇女无论是否就业,都承担着家务劳动,尤其是要承担照料子女及其他家人的主要责任。在发达地区,2/3至3/4的家务劳动是由妇女承担的。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分工是决定家庭关系和女性地位的基础,性别角色分工虽然与生理因素有直接关系,但却不是由生理因素决定的,它是社会文化塑造的结果。决定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和女性从属地位的根源在于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社会。女性承担大部分生儿育女负担的“生理现实”是父权制产生并持续维持稳定的渊源;父权制规范产生的基础不是生物和生理上的原因,而是由于社会接受了男权统治的价值体系和意识观念;在父权制这种经济关系下,家庭成为男性免费使用和支配女性劳动力的场所。家庭中的男权中心是社会中男权中心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通过种种渠道渗透到家庭的权力结构中,而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又反过来成为社会创造社会性别不平等范式的渠道之一。因此,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应该是社会中两性关系不平等的延伸。
女性社会角色的变化将推动家庭性别分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向“平等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转变。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性别角色分工已经处于传统的与平等的两种范式之间,妇女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的平均水平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20%提高到, 90年代的40%,尽管实际上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女性,但赞成家务劳动应由男女共同承担的人已达到86.5%[6].显然,对于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的态度转变快于行为的转变,但我们相信态度的转变正是行动转变的先导。
(二)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意义。
是否需要评估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如何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早在上世纪中叶就已经在许多国家开始争论,并逐渐被女性主义者纳入其研究的领域。1960 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子教授在《妇女解放的混迷》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产生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所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因此,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他的这一观点,得到许多学者的赞同。台湾学者林秀雄进一步指出,家务劳动非商品交换的劳动,故对社会而言,无经济的价值;但于社会关系中无经济价值的劳动,于家庭关系中,未必就无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对整个家庭或丈夫而言,不仅有用,而且有价值。妻为家务劳动,则不必支付对价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而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流出的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的主要根据[7].
这些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性观点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在婚姻的一般效力中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第164条)。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 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1950年)。日本在司法实务中也承认家务劳动具有价值。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其判决中认为,以女性在25岁结婚离职为理由,而不承认25岁以后所造成的逸失利益的原审判决为不当,而应以妻之家务劳动亦生财产上之利益为由,承认逸失利益之损害赔偿(《民集》第28卷5号,第872页)。
虽然有关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理论与实践都将家务劳动视为妻子的当然职能,即所谓“主妇的权利”,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但毕竟对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在理论上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并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实务上予以了肯认,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如前所析,家庭角色分工模式的转变,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或真正全面地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尚须时日,在此之前,明确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有利于保障从事家务劳动的妻子的权利。
我国因“50年婚姻法”就开始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似乎家务劳动的价值已经在共同财产制中得到体现,无须再另行规定了。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这一方面表现在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不是夫妻协力,这使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因其劳动不被社会承认,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实际上处于仰人鼻息、受人恩惠的境地(重大家庭事务仍以丈夫决策为主,81%的住房以丈夫的名义登记,存款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也占到69.3%),共同财产所有权无法真正行使[8],法律上规定的独立人格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而另一方面,许多既外出工作,又要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方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得到任何体现。由于家庭角色分工的传统观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愈来愈多的妇女进入职业领域,从事有偿劳动的同时,家务劳动仍然主要由妇女承担。特别是在目前竞争愈加激烈的社会转型期,妇女所承担的社会压力更为严重,角色冲突也就愈加明显。因此,社会不仅要承认她们的职业劳动的价值,也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同时也促使社会尽快认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按照我国签署和承诺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的要求[9],应当由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如制定对家务劳动等无酬劳动的评估方法,并将其列入国民核算体系。我国《婚姻法》应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肯定性规范,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将家务劳动作为需要考量的因素。通过政策和法律导向,最终促使有关家庭角色分工的不平等状况向平等的方向发展。
三、无形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无形财产是与没有实体或实物存在形式的财产客体相关的法定权利[10].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界定,但除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无形财产中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具有预期利益的法定权利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类财产也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在传统的财产法律中,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并不属于财产之列。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也缺乏将其视为婚姻财产的相应法律依据。但20世纪末,一些国家对此问题开始反思。如美国一些州的判例,就确认配偶一方因对方的帮助所取得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衡平法上的婚姻财产。其理由是:(l)一方的贡献和努力增加了对方事业的价值;(2)婚姻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而不论其财产形式如何;(3)婚姻财产不必以是否具有交换价值来作为评价标准。如行医执照被认为有助于增加收入,故而持有者的配偶如果对此作出贡献,就可以分得其中的份额;(4)婚姻是双方彼此贡献的经济合伙,一方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包含了对方的贡献和投入,它应当是衡平法上分割婚姻财产时的决定因素[11].
如前文所述,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往往是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对方事业的发展,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忧的家庭保障甚至是承担全部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执照或资格。对此类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目前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文凭、执照或资格已经转化为物质财富的,如提高的收入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尚未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则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妻子负担全部或者大部的家务劳动并以自己的收入支持丈夫接受教育和培训,而丈夫却在毕业或者获得学位、职业资格后提出离婚的情形,根据目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此时丈夫所取得的能够带来高收入的文凭、执照、资格因尚未转化为有形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而妻子则已将自己的收入支付了丈夫的学习和培训费用。其结果是,双方除丈夫的文凭、执照、资格外,几乎没有其他财产,离婚时夫妻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微乎其微。
可见,否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否认了妻子的付出和牺牲,使得离婚变成了对被离异妻子的一种无情的剥削和掠夺。这是与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正确界定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范围至关重要。
婚姻是一个共同体,婚姻关系是双方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伙伴关系。结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婚者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发展就是整个家庭的发展,自己也必然分享因发展所获得的成果及预期利益。一方牺牲自己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获得文凭、执照、资格在经济上和生活上予以支持,是因为她(他)确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可以分享对方获得的成果和带来的相应经济利益。尽管在婚姻关系这种亲密的关系当中,利他主义可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眼前的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仍然是促使夫妻作出这些牺牲的一个强大的动力[12].在获取这一成果的过程中,取得文凭、执照、资格的一方,需要亲自参加学习、培训,是直接贡献者;夫妻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外出工作,维持家计,甚至用自己的工作收入支付学费或培训费,是间接贡献者,这两种贡献应当具有同等的价值。
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知识或技术水平,反映了持有者的身份和资格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但文凭、执照、资格等的取得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相应的金钱投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其他财产权转化的产物。同时,文凭、执照等又是一个人的就业能力、收入能力的证明。通常情况下,文凭愈高,专业能力愈强,获得较高收入的工作机会愈大,换言之,其获得的预期利益也就愈大。由此看来,文凭、执照、资格中确实包含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但是,这种经济利益除了体现为已经实现的收入之外,又是无形财产,难以像有体物一样予以占有和使用。从价值的实现上来看,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的物质利益是可预期的而且具有可持续性。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不应仅仅包括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中的收益,否则,就人为地缩小了夫妻财产的外延,在立法上背离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为一方取得这些无形财产而协力贡献的妻子一力-的利益。的确,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13]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对于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注释
[1] 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2] 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妇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越接近最低收入者,女性的比例越高,而越接近于高收入者,男性的比例越高。同时,尽管男女的收入均值都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增加,但在同等教育程度(如高中或大学)分组中,女性的平均收入都无一例外地明显低于男性。调查还显示,近10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男女两性的收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正在拉大,而家务劳动对收入的影响是负值,对女性劳动价值的低估也会带给女性劳动者负面的反馈,使其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家庭。结果,只能使女性的劳动就业能力更为降低,收入也会随之下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4]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5] 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5页
[6] 潭琳、陈卫民:《女性与家庭》,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4一87页。
[7]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55页。
[8] 蒋永萍主编:《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地位》,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28一29页。
[9] 《北京宣言》,战略目标H.3.206.(g)。
[10] 《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38页。
[11] 李进之等:《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8-89页。
[12] The ALI Principles and Marital Qualitv,Allen M.Parkman,Duke Journal of Gender Law & Policy,Spring /Summer,2001.
一、构建家长课程,聆听窗外的声音
1.“请进来”――家长进课堂,举行专题报告会
在学校的引领下,在家委会的组织下,我校许多家长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主动走进课堂给学生授课。这些活动,让学生学到了许多的课外知识,聆听到了窗外的声音,培养了学生的感恩与责任意识。除了进班级讲课,许多家长还积极来学校参加专题报告会。
2.“走出去”――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综合实践活动,开阔学生视野
学校许多班级在家委会的发动下,利用双休日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综合实践活动。带领学生走进工厂企业,让学生接近普通劳动者,体会创业的伟大与光荣;组织学生参加“齐鲁晚报营销小明星”活动,义卖报纸,捐献给福利机构或贫困学生;带领学生情暖福利院、特殊教育学校、偏远山区小学,关爱残疾人员、留守儿童和困难学生,进行爱心培养;组织学生参观市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市气象局、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这些活动,丰富了学生的视野,提高了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二、开展亲子活动,形成和谐的亲子关系
1.亲子护学
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入学放学安全,在学校家委会的精心组织下,学校积极开展“平安建设志愿者家长护卫队”活动,各班家长轮流执勤,每班一天,每天不少于10人,为学生的入学放学安全提供了保障。
2.亲子植树
学校家委会组织首届学生、家长开展种植纪念树、亲子树活动。亲子植树活动不仅使学生明白了植树造林、美化校园的重要意义,还使学生体验到劳动的光荣和合作的快乐,同时密切了亲子关系,进一步促进了家校牵手共建活动的开展。
三、开展双向活动,共同促进发展
1.邀请专家,加强指导,促进发展
为提升家长的育人理念和教育技能,学校经常举办家庭教育报告会,加强对家长的指导,提升家长的素养。如邀请“知心姐姐”心理健康教育报告团来我校,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朱虹老师为全校一千多名学生家长做了“关注孩子心灵健康”的专题报告,让家长接受了最新的家庭教育理念,学到了为人父母的科学方法、正确方式;邀请无锡市教育专家做了关于儿童注意力培养的专题报告,针对当前学生注意力的特点进行了细致而深刻的阐释,给与会家长很大的启发,为家长提供了有效的施教方法;邀请华夏文化研究中心的专家做“给孩子成长的力量”的专题报告等等。
2.家长督学,保障家长对学校的评议决策权和知情参与权
每学期,学校都利用家长会或家委会会议开展家长问卷调查工作。问卷的内容主要涉及学校管理的亮点、不足,如“您有什么好的建议”等,使学校及时掌握家长对学校的综合评价,采纳其合理化建议。在每学期的教师教育教学评价中,也通过家委会家长的评价评出学生“最喜欢的老师”。在“教学开放周”,家长拿着“听课凳”,走进教室,观摩教学,参观校园文化建设,听评学校工作汇报。每年的庆六一联欢会、元旦联欢晚会都有家长委员会委员和学生同欢。学校的每一个教育细节,每一处角落都经受着家长的检阅。
四、来自社会上的效果反馈
1.学生方面
家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都非常喜欢,有的学生用文字记录下了他们的感受:“这个学期我们请来了叔叔阿姨给我们上队会课,这些叔叔阿姨有警察、医生,还有公路局、气象局的专家,在这些精彩的队会课上,我学会了通过观察天上的云彩来识别天气,了解了很多的公路知识,也认识了好多的细菌,我知道该怎样预防疾病、怎样防范小偷,这些都是语文老师、数学老师从没教过的啊!叔叔阿姨讲得都很生动,我非常愿意听,我多么盼望有更多的叔叔阿姨来给我们上这样的课啊!”
2.家长方面
学生受益的同时,很多家长也受益颇多。每位学生与家长的收获自不必多言,看看学生的成长与进步我由衷地感到欣慰。活动的开展,让学生家长轮流走进自家孩子的课堂,拉近了家长与学生和教师的距离,密切了家校联系,对打造和培育健康的家校沟通与合作提供了一种良好的可借鉴的平台与有效的育学方式。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 幼儿 教育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对劳动力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地都涌现出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潮。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由过去分散、跑单帮式的流动阶段进入家庭化人口流动阶段,不少城市都出现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化的倾向。2009年,举家外出农民工2966万人,占所有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的12.9%,同比上年增长3.7%。家庭化过程直接导致农民工子女的数量急剧增长。这些孩子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教育问题也逐渐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通过调查,发现他们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胆怯、压抑、易哭泣;害羞、缺乏自信;情绪波动大、爱发脾气;逆反心理极强、有破坏行为、言语攻击行为;无法接受新事物;过分敏感;过度幻想;言语障碍;过度依恋家长等。
一、农民工家庭幼儿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家长的教育态度和方法不当
作为儿童最早的生活场所和教育场所,家庭对儿童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工在流动和迁徙的过程中,受到中国传统思想和城市文明的双重影响,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方面已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农民工家庭幼儿的家庭教育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1.家长的教育态度不当
家长的教育态度不当主要体现在对孩子的期望过高。由于感受到物质、文化生活的优越性,所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选择在城市长期生活,且一旦条件允许,大部分具有移民倾向。与此同时,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意识到只有具备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才能摆脱现在这种不利的社会、经济地位。天津市1000余名流动人口问卷调查表明:高达65.6%的人希望孩子能达到大学以上学历,其中希望孩子读硕士、博士的有14.8%;希望孩子将来当军人、警察的排在第一位,达到26.1%;其二位是机关干部24.9%;第三位是专业技术人员24.1%。
2.家庭教育内容和方法有失偏颇
在家庭教育的内容上,家长往往只重视知识教育,并且往往局限于监督孩子正常上下学,不旷课、不逃学,监督孩子按时完成作业等较为基础的阶段。有能力的家长会对孩子进行学习辅导,内容主要关注孩子会不会做题,而对做题的方法、思维、孩子的意志力、注意力的培养等关注较少。另外,在行为习惯方面,农民工家长往往多注重培养孩子的行为表现,希望他们在言行举止上能符合城市人的标准。而对孩子在城市生活中所遇到的情感、心态等深层的问题关注较少。
在教育方法上,农民工家长大多仅采用简单说教的方法,忽视了身教。农民工大多文化程度低,家庭教育中大多以单调、重复的说教为主,说教内容也往往限于督促子女学习。另外,一部分家长忽视自身的修养和身教的重要性,在孩子面前抽烟、喝酒、赌博、吵架、说脏话等。这些行为与其对子女所要求的举止文明、讲求素质大相径庭,易使处在价值形成阶段的孩子对父母产生不信任感,并且很可能在潜移默化只中逐渐沾染上这些不良习气。
3.家庭教育中缺乏亲子互动
调查发现,农民工家庭家长和孩子在日常生活中的沟通内容主要局限在功课、花钱、吃住行等日常生活方面,而对于内心感受等深层问题的探讨很少。另外,沟通频率低。大多数农民工的劳动强度相对较大,劳动时间相对较长。国家统计局调查报告称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因此,许多农民工家庭幼儿长期缺乏与父母的沟通,无法感受父母的关爱,在性格方面,往往会向自卑、孤僻发展,更加加剧与父母的疏远。
(二)农民工家庭经济状况限制孩子受教育条件
农民工家庭由于经济条件不佳,难以为孩子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氛围。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调查显示,农民工平均月收入1417元,一半以上农民工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其中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超过10%。整体而言,收入偏低,经济水平相对低下。
(三)农村幼儿园的教学方法、体制落后于城市幼儿园
当孩子转入城市中的幼儿园,生活、学习习惯和语言的差异会给他们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而受环境与家庭教育的影响,他们缺少自信心理,又害怕出错受到老师批评,所以他们比起城市的孩子往往更加胆小、拘谨、不善言谈。
二、农民工家庭幼儿教育策略
随着农民工家庭的增加,政府和社会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日益重视,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与城市发展同步。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的第一线,应该发挥优势,为农民工家庭孩子创造和谐的教育氛围。
(一)改变教育观念,创新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
幼儿园和老师应该尽快转变教育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孩子”的理念,针对实际情况设计教学内容和方法。除了日常的活动教育之外,还应该适当地加强德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农民工家庭的孩子既能学到一定的知识,又能学会自己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二)注重农民工家庭孩子的身心健康,采用多种方法消除孩子的心理落差
由于经济收入的差距、文化背景的不同等产生的城乡差异,使这些孩子产生了心理落差。一些不健康的心理使得孩子虽然来到城市,但幸福感却降低了。所以,幼儿园老师应该及时观察这些孩子的心理变化,通过鼓励孩子展示自己的优势、适当进行表扬等方法,使他们看到自己的优点,逐渐减少、最终消除心理落差。
(三)为农民工家庭的孩子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与城市孩子交往
与城市孩子的正常交往是农民工家庭的孩子适应城市生活的必经之路。因此,幼儿园老师应该多鼓励他们与城市孩子交往,尤其是对欠缺社交能力的农民工家庭的孩子,应该培养他们的社会交往技能。
(四)家园合作,相互配合
幼儿园应该经常主动与家长进行沟通。对幼儿园老师来说,要把关爱公平地分给每个孩子,鼓励农民工家庭的孩子接受更多的教育,这样,既减少了农民工家庭孩子因父母弱势地位不良所受影响的程度,又能促使农民工家庭的孩子对父母产生积极的反作用,促进父母在经济和精神上得到提升。幼儿园应该在与家长的沟通中,引导家长从书籍、杂志、报刊、网络中,学习育儿方面的知识。通过家园合作,家庭和幼儿园不仅能够发挥各自优势,还能相互取长补短,弥补双方不足,使儿童社会化的两大主要环境――家庭和幼儿园的教育力量形成合力,共同为农民工家庭的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
参考文献:
[1]关颍.青年流动人口如何对下一代负责――天津市青年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状况调查[J].青年研究,2002,(5).
[2]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