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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时代;突发事件;领导者;应急决策
一、互联网时代使突发事件更加具有主观性和信息特征
1.个人主观体验更加深刻多样。当今时代,互联网赋予每一个人无限的可能,使得个体力量增强、个体价值得以充分彰显。互联网使一名未受过专业训练的普通人可以轻轻松松地越过某领域权威人士们在长期的理论和实践中制定的评价体系和专业知识,获得全方位、多层次的展示机会。个体力量的集聚释放出了历史上不曾出现过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互联网时代使突发事件的传播风险迅速叠加升级,如同原子裂变,产生了难以想象的巨大能量,使人们对突发事件的主观认识和亲身体验前所未有地增强,并通过微博、微信等大量发表评论和看法,给突发事件的处置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2.突发事件信息传播高效便捷。互联网时代,突发事件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影响力大,信息以指数函数的增长速度传播已成为突发事件信息传播的一个典型特征。在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通常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公开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从事故发生到人们知晓情况一般要经历数天甚至数月的时间。互联网时代到来后,信息的传播方式和传播路径非常多样,人们可以在事件发生的数分钟之内就了解到大致情况。互联网新媒体运用视频、音频、动态图片、照片等多种手段展示突发事件信息,效果更加生动直观,能够迅速引起公众关注,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影响突发事件的处理进程。
二、互联网时代应急决策面临的挑战
1.时间紧迫性。互联网时代,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高度关注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通过新媒体发表大量的评论,并不断对领导者决策的正确性和公平性提出质疑,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成为特定时期内社会关注的焦点,领导者应急决策面临巨大的时间压力。由于事态发展的紧迫性和严重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巨大的威胁,应急指挥和物资调度的任务十分繁重,领导者反应的时间非常有限,需要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迅速有效地做出科学、正确的决策。这对领导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2.信息混乱无序。突发事件发生初期,真假信息混杂在一起,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上迅速传播,领导者面临辨别信息真伪的挑战。在互联网时代,海量的、碎片化的数据蜂拥而至,真假难辨,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网民会大量负面信息,煽风点火、混淆视听,对社会危害极大。领导者为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应急决策所依据的信息主要还是通过传统的信息报送方式获得的,也就是事发地政府的报告,而这样的信息传递方式存在环节多、流程较长等弊端。再加上事发现场往往受通信网络故障、交通中断等因素影响,事件的类型、规模、持续时间及造成的损失、影响等情况不能准确及时送达给领导者,领导者要经历一段“信息饥饿”时段,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事态发展的所有信息,从而对领导者迅速果断决策造成干扰。同时,由于突发事件具有急剧变化的特点,决策者获得的信息有可能是局部的、片面的、滞后的信息。3.决策的高风险性。应急决策是在一种外界环境高度不确定条件下对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决策情形,由于决策实施效果的不可逆性、突发事件的高度紧迫性及复杂多变性,给领导者带来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处置不当可能会使突发事件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甚至发生次生灾害,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大的安全财产损失。同时,互联网新媒体对事件的各种猜测和评论可能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紧张感和焦虑感,领导者的决策措施会被置于放大镜下,稍有不慎,就会在互联网上引起铺天盖地的批评。公众关注着事件处置的每一个环节,对接下来的处置措施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领导者面临着准确决策的压力,也面临着应对突发事件给公众带来的激动、焦虑的紧张心理,以及如何疏导公众情绪的难题。4.事件动态变化。突发事件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情况十分复杂,由于多种因素叠加,发展态势难以准确预测。突发事件变化很快,关联性强,一起自然灾害处置不及时,通过互联网新媒体传播后,极易导致社会安全事件,从而危害社会稳定,后果不堪设想。领导者的一次决策并不能立即解决问题,决策的实施效果可能在短时间内是不明显的,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地使突发事件的危害消于无形。
三、互联网时代应急决策的基本理念
1.时间第一理念。由于突发事件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和严重破坏性,不及时处置化解,不仅会增加危害,加重损失,还可能还会引发其他事件,所以,领导者应急决策从一开始就要把时间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指标来对待,每一次决策都尽可能做出时限要求,争分夺秒,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决定,迅速开展抢险救援,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同时,领导者需要对事件的发展态势保持敏锐的感知力,根据突发事件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调整决策部署,适时更新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在处置突发事件的情景下,领导者的应急决策是高频次、不间断的,还要注意解决好应急决策效果的滞后性问题,加强决策方案的前瞻性和超前性。2.信息透明理念。互联网时代下,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蓬勃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十分便捷,突发事件发生后,封锁信息是没有效果的,政府如果不及时向社会权威消息,谣言、传言就会迅速占领政府留下的消息真空地带。因此,领导者要注意按照信息透明公开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损害及救援处置情况,让人们了解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并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3.以人为本理念。财产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领导者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决策者要注意保障救援人员的身心健康,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加强救援人员的防护工作,制订科学的救援计划,合理分配救援任务,注意轮换和劳逸结合,充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4.依法决策理念。领导者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处置突发事件,会使处置工作更加复杂,陷入被动。应急预案由政府及其部门颁布施行,是政府的施政措施,体现了法律法规的要求。预案明确了突发事件处置的标准化、流程化反应程序,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规则和应急响应的操作指南。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者应依据对应的应急预案,部署抢险人员根据预案各司其职,并完成应急响应程序,这也是依法决策的体现。但是,领导者也不能固守预案,而要根据突发事件现场瞬息万变的形势做出决策。5.科学决策理念。突发事件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领导者的决策要符合科学规律的要求,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时刻关注动态发展情况,科学制订和实施应急救援、疏散、安置等方案,坚决避免群众受到二次伤害。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够显著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因此,领导者要充分发挥专家智囊的作用,迅速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通过直观归纳,对突发事件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与研判,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频率和强度,帮助决策者制订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6.程序简化理念。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尽管也有一定的模式可供遵循,但是由于瞬息万变的特点,应急决策更需要依靠领导者的智慧、胆识和经验做出判断,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置突发事件。在突发事件的事发现场,人力、物力条件限制了领导者的选择,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发生的初期,专家会商的充分程度比较有限,没有完整的决策方案供领导者参考,没有反复论证的机会,领导者要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做出处置决策,确保抢险救援的迅速开展。
一、突发事件的界定
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是指社区矫正对象正在或可能发生的行凶、闹事、自杀、非正常上访、非正常死亡以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在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上成立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简称街道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全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指挥由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司法所所长江礼新同志担任,负责指挥全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置,成员由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和城北派出所有关人员组成,指挥小组设在街道司法所。
(二)指挥小组下设两个行动组
1、联络组。负责传达指挥小组的命令;与相关单位进行联络;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和行动组人员到指挥小组集结;掌握事态发展情况,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全程记录,并向指挥小组及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2、调查组。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指挥小组的命令到达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向指挥小组报告。
三、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及对策
(一)社区矫正对象正在行凶、闹事、实施自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处置
1、街道应急指挥小组接到群众报告的情况处置
街道应急指挥小组接到群众有关社区矫正对象正在行凶、闹事、实施自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举报后,应立即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向城北公安派出所报警,同时立即派员到达现场,协调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妥善处置,并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和将有关情况电话报告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形式随后上报。
2、街道应急指挥小组接到公安派出所通知的情况处置
街道应急指挥小组接到公安派出所有关社区矫正对象正在行凶、闹事、实施自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生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协调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妥善处置,并在1小时内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和将有关情况电话报告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形式随后上报。
(二)社区矫正对象有自杀、行凶、闹事、非正常上访及其它违法犯罪苗头或迹象的情况处置
1、街道矫正办工作人员在走访排查中发现苗头或迹象的情况处置
街道矫正办工作人员在走访排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自杀、行凶、闹事、非正常上访及其它违法犯罪苗头或迹象的,应采取措施对该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实施心理疏导;通知该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小组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视情向街道应急指挥小组报告。
2、街道应急指挥小组接到公安派出所通知的情况处置
街道应急指挥小组接到公安派出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有自杀、行凶、闹事、扬言报复他人及其它违法犯罪苗头或迹象的通知后,应立即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通知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小组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根据组长要求组织力量对该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并视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四、几点要求
1.要坚持“预防为主,防处结合,依法办事”的原则,认真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测、防范和处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关于建立和实施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动态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的经常性分析,及时发现和掌握社区矫正对象自杀、行凶、闹事、非正常上访等危险苗头,采取有针对性的疏导、管理、教育措施,把各种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2.要认真学习上级和街道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和对策。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迅速成立村(社区)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分队。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和交通工具,切实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实际处置能力。
160平方米库房内的物资,初步估计总价值近10万元――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当天,极重灾区北川县漩坪乡,在乡政府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并承诺补偿的情况下,“万家乐”超市店主姚兵的所有物资被紧急征用。
由于登记册被乡政府遗失,姚兵被征用的物资成为无头账,其自称有近10万元损失,只能获得7000元象征性补偿。
如今,失去生计的姚兵举家迁到绵阳,成为校车司机,妻子待业,一家三口的生活全靠其微薄的工资,生活拮据。
姚兵或许已属幸运。漩坪乡党委书记杨启元透露,北川县很多乡镇在地震前期都曾征用物资用于救灾,没有给商家补偿,只有该乡象征性地稍作补偿。
作为地质灾害频发的省份,四川即将诞生本省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规章。2010年9月29日起,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开始就《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下称《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办法甫一公布即引发争论,舆论的焦点集中于第四十七条,即对公民个人财产应急征用的条款上。
较之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下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将征用的主体下放至县级政府,进一步强调,“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这无疑涉嫌对私人财产权最为严厉的侵害,坊间舆论均联系暴力拆迁案,认为其与《物权法》保护私产的原则相悖。但多位法学家更关注对征用权的约束,尤其是征用程序的正义,“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
上位法溯源
2007年11月正式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首次对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立法,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该法颁布后,全国范围内,各省市级政府机关乃至区县多有组织学习贯彻。但据《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仅北京、湖南、辽宁、广东、山东等省政府出台了相应的省级法规或规章。这些办法都在不同程度对上位法的征用条款作了诠释。
事实上,应急物资征用与《物权法》并不抵触。《物权法》明确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此外,该条款在《传染病防治法》《防震救灾法》等法律中亦有所体现。
关于对应急征用的补偿,《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此基础上,各省制定的办法对应急征用做出规划或深化。如《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规定,“经营性财产被征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在补偿财产损失的同时给予生活补助”;《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征用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对前述省份,此次四川公布的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又有所细化,如明确规定了征用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需署名备查、履行公证程序,对征后的财产补偿也进行了修改,除了毁损、灭失,还增加了“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从一定程度上使征用程序更加透明、合理,被征用个人的私有财产得到进一步尊重、保护。
不过,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部分法学家仍认为,虽然相对细化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征用条款,但仍然未能有效解决突发事件中征用规定粗糙的问题,因而也未能进一步提升征用的立法层次。
“下位”规定“倒栽葱”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突发事件中征用的立法,出现了“倒栽葱”的态势。
一方面是诸如《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基本法律规定得含糊和笼统,一方面是北京、杭州、太原等立法层次更低的政府,却专门就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征用出台了十分详尽的《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办法》。从应急征用的主体、原则、对象范围、程序、补偿原则、纠纷救济途径等都予以有针对性的规范。
以今年3月生效的《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为例,其就价值评估问题规定:“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发生前被征用物资、场所原始状态的评估,其过程由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针对可能存在的“多头征用”,该办法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对口征用单位做出了相应规定。
在所有省级《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中,北京市的规定最为特殊。其立法过程相当审慎,尤其对征用的规定变化最大,通篇没有提到“征用”的字样,只在第五十八条中若隐若现地提及。
但是,在这个办法实施前的草案中,至少有四个条款提及征用。为什么在正式实施的办法中去除,原因不得而知。
立法者的审慎,表明了征用问题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但也会给具体事件的处理带来隐患。
无论立法形式怎样,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政府应急专家小组顾问莫纪宏认为,解除人们在突发事件中对征用规定的疑虑,当务之急是要在《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中明确“合理补偿”的定义。过去在制度和实践中因为缺少“合理补偿”的传统,所以,法律规定与公众的心理期待之间有很大落差。因而明确“合理补偿”是按市场价格计算,还是按折价计算,或是按国际惯例溢价计算,十分重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补充强调,除对“合理补偿”的定义十分重要外,明确补偿的周期,对平息公众疑虑也有重要作用。他建议,补偿时间应当以突发事件结束后三个月为宜。
“《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在征用制度规定上的不足,主要是整体的立法环境所限。”莫纪宏举例说,《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和《国家补偿法》均未出台。这样苛求一部本不以征用为重点的地方规章,做出十分细致的征用规定,显然超出了地方立法者的职责范围。
症结所在
立法上的混乱,必然导致实践上的困境。
据报道,2008年12月9日,在广州市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汇报会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国强提出质疑:“什么才算是突发事件?”他以广州市萝岗区2007年以来处置的500多起突发事件举例,“突发事件如此多,问题就会很严重。”
广州市应急办人员解释,《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定义包括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而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等级又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萝岗区处置的500多起突发事件正是按照这四级来统计的,并不是只有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才能算是突发事件。
包括四川省在内的有关应对办法,也正是沿用了这样的概念。在如此宽泛的外延下,如果不能出台对公民个人财产征用的具体细则,势必会加剧公众的疑虑和担忧。余凌云认为,因此,必须厘清突发事件中“应急征用”的前提性条件:必须是在公共资源耗尽或无法满足时所进行的行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强调,应急征用应满足四个法定情形:是不是在法定的应急区域以内;是不是在应急期限以内;是不是行使应急权的权限承担者;是不是应急的需要,即这个领域的问题是不是属于为克服突发事件需要而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
除了突发事件概念上的症结,征用的主体、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的标准等,亦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应急征用行为被滥用、错用的几率将大增。莫纪宏认为,在突发事件应急时期,对公民财产的征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命令来进行,不能政出多门,至少必须是授权或者是委托的单位和部门,否则,不得随意征用财产。“要真正保证征用程序合法,还需要尽早出台《行政程序法》。”
对比四川、辽宁、广东等省份的办法,在征用主体上也明显混乱:川粤两省规定为“县级以上政府”,而辽宁则笼统表述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另外,补偿资金能否及时落实到位,以及资金从何而来,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根据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要按每年财政总支出额的1%至3%建立防灾减灾预备金,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政府并没有落实此项基金或者数额明显不足,导致无法及时给付征用补偿款。
莫纪宏对此的建议是,给付征用补偿款要以政府财政为依托,而不是仅仅以防灾减灾预备金为限。防灾减灾预备金占财政支出额的比例应当不断地进行调整。为了保证补偿到位,可以在防灾减灾预备金之外,从机动的财政预算项目中支付。
补偿标准之惑
在各省市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中,对于征用补偿的表述寥寥,多以“给予一定补偿”“给予合理补偿”或“根据有关规定”带过,但何谓“合理”、据何规定却模糊不清。这让公民在个人义务与财产权利之间无所适从,上文提及的姚兵无奈地表示,找乡政府讨要当初承诺的补偿是被逼无奈,“国家帮助我们那么多,我都感觉到不好意思,可是生活所迫,没有办法。”
对于征用的补偿问题,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作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四川省救灾指挥部交通组在全省征用了1000多辆公共汽车,用来转移受灾群众,“政府对他们应该是给予了补偿,补偿的手段很多,但首先是低于正常运营回报的。也可能会一定程度减免单位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或者对这些公司近期购买的新车进行贴息等。”
以美国相关财产法律为例,其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贴现价格。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计算;同时,还补偿因征用而导致邻接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
莫纪宏期望以出台《国家补偿法》的方式,迫使地方政府或执法机构执行比较“合理的补偿标准”。余凌云则更为具体地建议:应当建立以金钱补偿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通行补偿方式。提供金钱补偿、实物补偿、返还原物业等多种形式,供当事人选择。
1.1目的
有效应对县内突然发生的,涉及华侨、归侨侨眷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影响范围广、后果严重的事件;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1.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县内突然发生的,涉及华侨、归侨侨眷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影响范围广、后果严重的事件。
(1)我县县内发生的群体性危害归侨侨眷或临时归国华侨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2)其他对华侨、归侨侨眷利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1)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涉侨突发事件发生在镇(乡、街道)内的,视情由事发地主办,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主动做好涉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依法护侨。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和各镇(乡、街道)在处置涉侨突发事件进程中要认真负责,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发生在县内的某些涉侨突发事件,有可能需要经过司法途径获得最终处理结果,外事侨务办在处置此类事件时要注意依法办事。
(3)严格区分国籍界限。事件若涉及外籍华人利益,要根据事态的严重性、我与事发国的关系、国际政治环境等,在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前提下,采取有利于外籍华人在当地长期生存发展和维护民族平等权益的应急措施。要按照侨务政策区别对待华侨和华人,在一些敏感国家和地区尤其要注意把握好分寸,以免造成误会,授人以柄。
2涉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在涉侨突发事件发生后即时成立涉侨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2.1组成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外事侨务办主任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2.2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涉侨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汇集、整理并向县委、县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报送事件信息。小组成员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向领导小组建议启动应急程序,领导小组在认真研究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启动应急程序。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
3预警机制
3.1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要做好应对涉侨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做好对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的侨情、政情的全面评估和预测,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各镇(乡、街道)分管外事侨务领导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涉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与相关单位建立切实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涉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
根据涉侨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涉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响应。
4.1Ⅰ级响应
(1)指标
特别重大涉侨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县县内发生的涉及华侨、归侨侨眷的,伤亡人数众多,财产损失严重,具有特大影响的事件。
(2)响应
事件发生在我县县内、涉及归侨侨眷或临时归国华侨的,由公安或事发地政府报请县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机制进行处置,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启动本部门应急机制,积极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2Ⅱ级响应
(1)指标
重大涉侨事件是指在我县县内发生的涉及华侨、归侨侨眷的,伤亡人数较多,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2)响应
事件发生在我县县内,涉及归侨侨眷或临时归国华侨的,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机制进行处置,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启动本部门应急机制,积极参与和配合事件处置工作。
4.3Ⅲ级响应
(1)指标
一般涉侨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县县内发生的涉及华侨、归侨侨眷的,伤亡人数很少,影响较小,或无人员伤亡,但有一定影响的事件。
(2)响应
事件发生在我县县内,涉及归侨侨眷或临时归国华侨的,由事发地即时进行处置,事发地分管领导要充分发挥自身熟悉侨情、与归侨侨眷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参与配合事件的处置情况和结果通报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视情对处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镇(乡、街道)在涉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建立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通讯录,在应急工作期间参与人员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应根据事件的不同性质确定牵头及协办部门和机构,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的及时交流和共享。
5.2经费保障
根据事件的不同性质,处置涉侨突发事件所急需经费由事发地优先保障,如所需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则申请县财政支持。
6后期处置
6.1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要及时对涉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配合、指导县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做好事件的后期处置工作。同时,综合事件造成的国际、国内影响,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如有必要,继续对事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2各镇(乡、街道)要认真做好事件后期的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归侨侨眷的利益,维护当地社会的稳定。
7信息
【关键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急工作
油气企业工作区域分布点多、面广、线长,呈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特性,具有较高风险,这对信息报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利于企业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调集应急资源,果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一、新时期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油气企业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突发事件报告工作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恢复等工作密切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信息传递效率、质量高低,直接影响上级部门对突发事件动态和发展趋势的掌握,影响领导决策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一要素,突发事件信息不仅领导重视、应急需要,而且员工关心、社会关注。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油气企业保障员工和企业利益的需要。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企业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应急资源,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抑制事态发展,避免事件造成重大影响和产生严重后果,保护员工生命,减少企业财产损失。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企业形象的需要。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机制,对澄清事实、引导舆论、维护企业形象起着积极作用,有利于各项应急响应决策措施的有序实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对处置,避免社会恐慌,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维护企业形象。
二、油气企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存在问题
(一)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不清楚。个别属地管理单位对突发事件范围不清楚,习惯性地认为只有发生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井喷事故、油气泄漏、环境污染等才能算是应急事件,才需要报告信息,对生产影响不大的事故,就不报告。
(二)信息报告主动性不强。发生突发事件后,部分属地应急管理单位急于处理事件,主观上对信息报告认识不够,意识不强,不积极主动地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三)信息报告时效性较差。发生突发事件后,个别属地单位没有意识到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导致上级领导不能第一时间掌握突发事件情况,延迟了整体资源调控处置时间,有可能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影响。
(四)信息报告不够准确。个别属地管理单位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相关要素信息报告得不完整,对事件现场情况详述表达不清楚,对可能存在的社会敏感因素研判不够准确。
(五)存在瞒报现象。个别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后,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担心事件被上级部门知道会给单位带来不良影响,于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进行自行处理,瞒报事件。
三、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思考与策略
近年来,国内外油气行业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如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故、青岛市“11・22”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等等,其事故发生后信息报告是否及时、准确、有效,已成为业内公认的、足以影响应急处置全局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油气企业各部门应高度重视,通过畅通和拓宽信息报送渠道,更加及时、更加准确、更加有效地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企业把握全局、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为做好突发事件早期预警和科学应对提供可靠保障。
(一)解决报告范围不清的问题。企业应急管理单位要改变以往突发事件报告范围错误认识,放宽思路,提高重视度,转变思想观念,凡对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事件,无论影响大小,均应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解决主动性不强的问题。获知突发事件线索后,要及时主动调查核实,主动进行报告。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续报工作力度;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实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闭环管理,确保信息报告的完整性。对于敏感信息、预警预测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要加强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
(三)解决时效性较差的问题。时效,可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生命。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油气企业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首报意识,及时快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力争30分钟内向上级办公室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如事发单位因现场情况不明、条件不具备等来不及书面报送的,必须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初报信息,随后通过“传真+邮件”同步的方式上报信息报告,争取第一时间处置事件的资源,及时高效地处置事件。同时,要充分依托新技术、新手段,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线索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苗头性、趋势性、敏感性信息,提前有针对性地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解决准确性不强的问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报告中的一个字、一句话、一个数字,一旦出现差错,就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的正确决策,为应急处置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在组织报送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时,所属各单位信息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和损失、危害情况、事发点周边居民分布、(下转第109页)(上接第94页)原因初步分析、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进展情况以及事件发展预测,明确标注信息编号、签发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要素。在信息采写中必须对人、事、物进行准确描述,不能以点代面或避重就轻,更不能有半点虚假或夸张,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地收集、整理信息,不道听途说、不捕风捉影。
(五)解决漏报、瞒报的问题。加大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定期对单位、部门突发信息报告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能及时准确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提出表扬,对于迟报、漏报、瞒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尤其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单位瞒报、漏报信息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结语
新时期网络条件下,油气企业要针对信息传递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报告体系,进一步简化信息报告程序,理顺中间环节,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应急处置主动、有序、有效,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俱孟军.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中记者的着力点[J].中国记者,2006(9).